论适度金融监管_政府干预论文

适度金融监管浅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分析

市场失灵是引入政府干预的重要原因。导致金融市场失灵的因素很多,从表象上看,有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品等等。但从根本成因上看,产权界定不清、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客观存在是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从而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的根本原因,

第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这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第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来保持金融体系的康健稳定。

第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第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分析

一般说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营。金融监管的收益很难量化。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收益

1、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法制经济,和谐有序的信用秩序,良好的信用环境,是确保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银行作为信用的首要中介,是以信用为核心的,信用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缺失,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影响金融的发展。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部门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对社会信用环境进行治理。

2、保持市场信心。金融监管局监管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防止经营不善引起金融市场大幅混乱,防止市场的不良运行或某些大金融机构受到挤兑而拖跨整个金融体系。

3、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小储户由于信息相对不足,金融知识不多,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人民银行制定的17字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集中体现了监管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中小客户着想的原则,而当遇到银行或金融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时,金融监管局要尽量让消费者得到应得的补偿,优先归还中小储户资金,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4、打击和降低金融犯罪。金融监管局严密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防止并惩罚舞弊及经营不诚实的现象,防止并惩罚金融市场上传导错误信息或以虚假信息谋利的行为。防止黑社会,国际犯罪集团与恐怖主义组织的各种“洗钱”活动。

(二)金融监管的成本

1、经济成本

管制是需要动用和耗费经济资源的,是有机会成本的。从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和实施规则实施,都需要支出。管制的成本主要包括:

第一、执法成本。即金融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监管中的巨大成本。到2000年年底,证监会共有人员371名,机构37人;而人民银行有16.9万人,机构2222个,维持如此庞大的监管部门,无疑需要巨大的财政开支。

第二、守法成本。即监管对象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而承担的成本。金融监管往往导致巨大的反腐败成本,包括事前的防范成本、事中的监督成本和事后的处理成本。监管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往往是十分庞大的。据测算,在美国管制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约为美国GNP的70%。

第三、监管的经济福利损失。即金融机构因监管而达不到本来可以达到的交易规模而造成的损失。

2、政府干预失灵

金融监管部门拥有多种政策工具,可以用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我们无法确保政府的活动一定能导致帕累托最优。这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政府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政治家、企业、普通老百姓之间相互博奕的结果,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理性人的假设导致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可能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导致管制失效。二是决策和管理都需要信息,而信息又不是免费产品,被监管者相对监管者拥有信息优势,即监管对象对自己的了解永远比监管者更深刻,从而导致监管失灵。

3、管制产生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可能导致的一个后果是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这绝非杞人忧天。在银行监管领域,道德风险绝不仅仅局限于存款保险制度上则表现为"Too big tofall"(或国有银行、国家信誉),而在证券领域、“国家不会让上市公司垮台的”,则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ST、PT股票表现活跃、“坏孩子受宠”的现象。

三、政府干预最适度模型

政府无论是在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都需要确定一最优界限。金融监管也不例外。

坦兹(Tanzi,1991)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实证分析时,提出了政府“干预指数”(intervention index)概念,以比较政府干预的效率。在图1中,横轴表明的是政府干预所产生的(扣除经济成本后的)净经济收益。这里的干预包括两个方面,即管制和税收—支出过程。假定在一定程度的干预水平之下,净经济收益是正的;如果干预过度,如果这种干预基于错误的信息、错误的预期或错误的政策,那么,净经济收益则是负的,纵轴表明的是政府干预的程度。曲线OA、OB和OC表明的是不同程度的干预所产生的收益。S、T和V三点表明的是在政府干预的质量既定的前提下,政府干部的程度是最适的。换言之,在这三点上,政府干预的净收益最大。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最适干预的这三点之外,对于每一可能获得的净收益来说,在每一条收益线上都存在着两个点,比如说可获得的收益为OR,则在OC曲线上存在着D点和F点,它们所代表的净收益虽然相同,但表明的干预程度不同:F点所代表的干预程度大大高于D点。在这两点代表的净经济收益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完全从经济原因在这两种干预水平之间做出选择,还需要从政治角度做好选择。倘若主张经济自由化,那么,选择D就优于选择F。这种选择可能就是出于政治上而非经济上的考虑。

图1 政府干预与净经济收益

图1也可以用来说明干预程度相同而收益不同的原因。比如干预程度同样是OT,但是,在这三条曲线上表现出来的净经济收益却差距很大:T'C〈TT'〈T'H。其原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私人部门在配置资源和分配收入过程中的效率相差较大;二是决策者追求的利益不同,OC曲线可能说明决策者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而OB曲线特别是OA曲线可能说明决策者追求的是自身利益。

倘若政府干预的程度超出了以S,T和V代表的最适水平时,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可能会下降。当然,具体确定政府干预的最适水平及其决定因素是非常困难的。总之,政府的最适干预程度不仅取决于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而且还取决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成本。

四、改善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1、加快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产权基础。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产权制度缺陷而非监管不力造成的,如果不对银行产权制度加以改造而只是一味要求加强监管,则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还会抑制银行业自身的活力和竞争力。中国银行业的产权制度缺陷首先突出反映在国有商业银行身上。银行产权名为国家所有,实际上却因没有明确的所有者主体、没有明确的所有权要求而虚置,由此银行必然存在巨大的代理风险和普遍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建立风险约束的自律机制是十分困难的。既然监管部门不能通过所有者对投资盈亏和企业价值的高度关心来促使其约束经营行为,那么为了降低风险,就只能用行政管制的手段限制银行经营范围和权限。显然,这种管制反而会影响到银行竞争能力的提高。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加快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银行治理结构,支持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

2、加快金融法制化建设,建立高效透明的银行监管框架。从信息经济学导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监管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而防范风险的根本措施在于保证信息的可得性,透明度和可靠性。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市场参与者以自由选择行为表现出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强调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力量本身来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活动实施制约。第一、适应经济金融发展要求,加快金融法制化建设,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第二、按照WTO要求,清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精神的文件政策,并将有关政策在媒体上披露,提高监管信息的可得性和透明度。第三、确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当局职责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联系,确保监管部门独立进行审慎监管的权威。第四、统一监管标准,对所有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的研究表明,缺乏统一性,屡屡允许特例存在是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最致命的弱点,也是影响政策可靠性、可信度和权威性的关键点。

3、适应入世需要,以改善监管促进金融开放。在金融市场大幅度对外开放的条件下,由外部原因诱发国内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加大。继续通过强化管制,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通过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乃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第一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市场利率体系;第二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的空间;第三加快放松对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种种限制,尤其是应当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

4、转变监管理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方式。外国专家对亚洲金融危机的研究表明,那些受危机影响最大的国家,正是银行管制程度最高的国家。美国是世界上对金融机构限制最少的国家,但金融监管的规则又是最细的,美国因此而成为金融活动最为活跃和风险监控最为严格的国度。根据这些经验教训,我国应转变监管观念,由管制转为开放,由封闭转向透明。同时应认真解决现存监管内容过粗、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例如尽快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引进国外银行监管标准和监管人才,加快监管网络建设等等。

标签:;  ;  ;  ;  ;  ;  ;  ;  ;  ;  

论适度金融监管_政府干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