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宪法的兴起-兼论后“双元革命”时代的人权遗产论文

论现代宪法的兴起-兼论后“双元革命”时代的人权遗产论文

论现代宪法的兴起
——兼论后“双元革命”时代的人权遗产

吴园林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142)

[关键词] 古代宪法;现代宪法;双元革命;人权话语

[摘 要] 古代宪法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将宪法视为治国理政的必要技艺,突出优良政体的秩序价值;现代宪法则强调宪法的规范性,将其视为人权保障的渊薮,表征着权利至上的人性美德。正是人权入宪成就了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分野,而法美革命的爆发则是后“双元革命”时代政治革命的肇端。法美革命宣告了古代宪法的终结,而作为其遗产的现代宪法则推动了人权时代的降临。人权至上的优先地位重塑了古代宪法,实现了向现代宪法的过渡;而现代宪法则以多元化的实施体系保护了人权话语的时代。在世界范围,人权理念的普及与人权话语的兴起为人权内涵的扩展提供了丰厚的质料。人权塑造了现代政治德性和对美好世界的坚定信念。正是人权,而非其他,为现时代之宪制奠基。

引论

根据中文世界比较权威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宪法有三种涵义:1.章程、组织制度;2.(基本、重要)法律,指的是中世纪及罗马帝国时期的重要法律,尤其是在教会法中;3.宪法,即国家的根本法或基本法,高于其他法律(1)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2-293页。《布莱克法律词典》则直接将“宪法”定义为“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并进一步解释为“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形式”。很明显,《布莱克法律词典》主要阐释的是前述宪法界定中的第三种涵义。见Bryan A.Garner, eds. Black's Law Dictionary (nin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2009, p393. 。当前,宪法学界分别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宪法的这三种涵义。除第二种特指诸如《克莱伦敦宪法》之类的教会法之外(2) 关于《克莱伦敦宪法》的精彩评述,见Robert Mulligan. The Common Law Character of English Charters: Spontaneous Order in the 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 (1164).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vol.16.2005(3): 285-311. ,第一种涵义和第三种涵义经常被学者未加区分地使用,因而容易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从词源上来讲,当代英语词汇“constitution”是从拉丁文“constitutio”演变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文中意指“一国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或整体制度”,即《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宪法”之第一种涵义。从语义学上来讲,“constitutio”是一个中性词汇(3) 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有六种词义,其余五种都是在第一种词义的基础上延伸的。第一种词义可以译为“对组织结构或体制结构的实体安排”。见Oxford Latin Dictionary. Clarendon Press,1968, pp.420-421. 。问题在于,从“constitutio”到“constitution”的演进之后,“宪法”为何从中性概念转变为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积极肯定概念?(4) 从《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来看,“constitution”的第一种涵义为中性色彩,而第三种涵义则蕴含着积极的价值取向。这表明“constitution”的词义变迁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目前,国外学界多采纳第三种涵义展开研究,而国内学界对这两种涵义是混合并用的。这种并存混用的状态不仅造成了思想混乱,也催生了宪法学界内部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争。规范宪法学经常援用的是宪法的第三种涵义,而政治宪法学经常援用的是第一种涵义。与其说这种差异源自立场的对立,不如说是基于援用思想资源的不同而自为取舍造成的。这种差异在两个学派代表性学者的论著中较为常见,尤其是教材。这种区别是常识性的。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焦洪昌:《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同时,宪法学中的“古代”与“现代”之争是基于宪法的精神内涵,而非时间跨度,所以与历史学中的“古代”“近代”和“现代”不同。宪法学中的古代宪法与近代宪法的历史分水岭为1689年的光荣革命,这一点也得到知名历史学家帕尔默教授的认可。帕尔默教授等学者在《现代世界史》中将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作为现代全球经济体制发展之始。见[美]R·R·帕尔默、乔·克劳顿、劳埃德·克莱默:《现代世界史》,何兆武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9年版,第85页。而历史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历史分期观。“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对世界史的分期,一般都以‘古代’相当于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阶段,‘中世纪’相当于封建社会阶段,‘近代’相当于资本主义社会阶段,而‘现代’则是指以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为开端的一个新时期”。鉴于“关于世界历史的分期,至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因而本文采用的是宪法语境的术语并非历史跨期意义上的。见吴于堇:《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总序》,载吴于堇、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诉诸宪法史,我们发现,宪法形态和内涵的演进推进了宪法语词的转变。这其中,最终的转变事实便是,以晚近法美革命为标志,实现了古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过渡。两种宪法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以各自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宪法体系及其尊崇价值的不同。古代宪法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将宪法视为治国理政的必要技艺,突出优良政体的秩序价值;现代宪法则强调宪法的规范性,将其视为人权保障的渊薮,表征着权利至上的人性美德。人权入宪是“双元革命”的产物,以英国蒸汽机的发明为代表的工业革命为现代宪法的诞生准备了物质基础,而以法美革命为代表的政治革命则打开了资产阶级心智(5) [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革命的年代:1789-1848》,王章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27页。 。正是人权话语成就了古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嬗变,法美革命则成为现代宪法诞生的标志性事件。古代宪法在世界政治舞台已经谢幕,现代宪法的兴起正当其时,而后者则催生了一个人权时代的降临。正是人权,而非其他,为现时代之宪制奠基。

一、古代宪法的历史源流

追溯到思想史的源头,英语世界中的“constitution”一词源自古希腊。古希腊人喜欢思考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问题,尤其是理想社会的组织问题(6) 思想史家腾布尔曾言:“正义社会的本质问题——即理想状态下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在古希腊人的政治哲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见[英]内尔·腾布尔:《哲学》,戴联斌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页。 。在苏格拉底时期,这一问题的思考颇具生活哲学的色彩;而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理想社会的组织问题逐渐成为政治哲学的形而下问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首次将“politiea”定义为“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8页。 。在亚氏看来,不论是共和政体,还是僭主政体,都是“politiea”的表现形式。因此,在政体的意义上,“politiea”意指“城邦国家的政制”(8)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 。诉诸古希腊城邦史,“politiea”的特点在于:首先,“politiea”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现代的政体概念,比较关注城邦的组织形式,因而成为后世古代宪法的源头;其次,“politiea”重视秩序的存在,强调城邦的秩序价值,以及和平稳定的外部政治环境的重要性;再者,“politiea”在古希腊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美国学者斯图尔茨教授指出:“在‘宪法’一词最初指代一国的政治基本法时,人们往往习惯于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译为宪法,证明了宪法这一概念来自于政体的事实”(9) Gerald Stourzh. 'Fundmental Law and Individual Rights in 18th Century Constitution', in Barlow,J.Jackson,Leonard W.Levy and Ken Masugi,The American Founding:Essays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Greenwood Press,1988. 。不过,古希腊的学者并未能创制出属于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0) 王广辉:《宪法为根本法之演进》,《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

随着古希腊的衰落,马其顿王国短暂的统一将亚洲的生活方式带入希腊,而城邦政治逐渐瓦解。这一时期既是希腊历史的终结,也是希腊化历史的开端。希腊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并未随着城邦的消失而湮灭,反而随着征服者的足迹向四周散播。亚历山大帝国虽然放弃了对“politiea”概念的讨论和援用,但由于军事征伐的需要,其专制君主的谕令逐渐具有绝对命令的意味,在占领区所建立的政权中享有最高权威。尽管希腊化时代没有产生“宪法”这一语词,但军政事务中的统一权威为个人树立了绝对服从的观念。尽管军事权威和国家权威并不等同,而君主主权也尚未演化为国家主权,但最高权力主体制定的规则享有最高权威的观念已成型,故而希腊化时代是一个从政体观念过渡到宪法观念的时代。

至古罗马时期,古代宪法的观念正式萌生,经过王政、共和和帝制时期的漫长演变,逐渐成为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性政治—法律概念。古罗马王政时期的政治结构比较简单,氏族部落构成了古罗马国家的政治主体。部落组成库利亚会议,讨论罗马国家重大问题,宣布战争与和平,选举古罗马国王。国王是军事首领,主要负责对外作战。氏族首领组成元老院,协助国王负责军事任务。古罗马王政时期实行的是典型的君主制。在这种君主制下,氏族贵族政治成为政治生活的主流,平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权地位。然而,在王政后期,平民的从属政治身份开始改变,公民成为新的身份标识。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普及是法权政治之始。因而古罗马社会体现的是一种划时代的进步。随着王政时期的结束,古罗马迎来了共和国时期。共和国的政治权力由执政官、元老院和保民官分享。执政官由百人团会议选出,两名执政官分享相同的权力,一年一任,不得连任;元老院总共三百人,终身任职,一般由卸任的执政官充任;保民官由平民大会选举决定,一年一任,初为两人,后来增至十人。至于三者的权力分工,执政官、元老院和保民官相互制衡,分享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监察权)。这种政治体制兼具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特点,因而被学者称之为“混合宪制”。到共和国末期,由于军事斗争的需要,贵族制共和政体开始向元首政治倾斜,最终,古罗马共和国为帝国所取代,共和制一变而为帝制。

以英国宪制为实践典范的古代宪法,仍然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纵观英国政治发展史,统治权(一种古典政治意义上的替代性表达)主要在国王、贵族和议会之间转移,直至光荣革命后,英国才得以建立立宪君主制,实现政权的平稳交接(27) 李红海:《多位的英格兰宪制史——兼读梅特兰的〈英格兰宪制史〉》,《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6期。 。但这种稳定是相对的与暂时的,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进行的各种宪制改革运动的频繁程度并不亚于之前。据李树忠教授统计,从1641年到2009年间,重大的宪制改革至少有46次之多,基本上是每隔8年进行一次(28) 李树忠:《保守与鼎新——评〈新英国宪法〉》,《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这与美国立国200多年以来宪法基本保持稳定的情形形成了极大反差。这种反差源自以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为代表的宪制传统的差异。英国宪法延续并发展了古典宪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好的国家治理状态;而这一状态的持续面临三个方面的挑战:

古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古希腊城邦的影响,学界目前对此并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伴随着对古希腊城邦的征服,原来的“politiea”观念为古罗马共和国所继承和发展。古罗马共和国以拉丁文的“constitutio”取代了“politiea”,用来指称古罗马共和国的政治结构与组织形式,从此开启了“constitutio”的演进史。在政治实践中,“constitutio”成功地透过“混合宪制”建立起一套有别于东方专制主义的公民社会政治体制(11) 魏特夫教授以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切入点,对东方国家的社会动员、官僚机构、宗教信仰、劳役税赋及军队装备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刻评述,力图揭示在高度统合的政治体系下,治水社会如何演化出一副从“全面恐惧”到“全面屈从”再到“全面孤独”的社会生活图景。参见[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实现了对权力的分离和控制;在政治理念上,罗马帝国的“君主谕令(constitutio)”在长时间的演化中逐渐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区隔,具备了事实上的最高效力,从而形成了根本法意义上的早期宪法概念(12)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139页。 。在古罗马帝制后期,“constitutio”和“constitution”开始相互混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宪法概念虽然初步具备一定的分权意涵,但比较系统和彻底的权力分立未能得到实施。“混合宪制”的确初步划定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保民官的权限,但权力形态之间的界限仍然是模糊不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古罗马共和国政治动荡的祸根。随着平民与贵族政治斗争的加剧,混合宪制虚有其表,军国合一的体制并不能保证其足以维持政权稳定和征伐胜利,最终,西罗马帝国、东罗马帝国相继为外族所灭。

中世纪的到来,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然而,值得庆幸的是,尽管教权的扩张构成了对西方文明的严重威胁,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西方文明的火种。修道院的教士掌握了书写的权力,因而与“constitution”相关的知识得以重新发明。然而,这一时期的“constitution”主要用于表示与教会相关的法令或典章,即《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第二种词义。“constitution”的词源得以保留,但涵义与之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世俗国家政权也开始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constitution”来命名一些正式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115年的《Leges Henrici Primi》(《亨利二世之法》)和《Legalis ista constitution》(《宪法法律》),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of 1164》(《克莱伦敦宪法》),1215年的《Constitution Liberals(Magna Carta)》(《大宪章》)以及1236年的《Statute of Merton》(《莫顿条例》),等(13) [英] 麦基文:《宪制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附录。 。这些文件中的一部分具有契约性质,是平等主体根据习俗形成的庇护与忠诚关系。诚如王人博教授所言,这些文件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14) 王人博:《法的中国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5页。 。实际上,中世纪的“constitution”的确与现代宪法,甚至古罗马时代的宪制观都相距甚远。麦基文教授在评价中世纪的宪法政治时,将其缺陷描述为:除非诉诸暴力革命或以之相威胁,它便无法对事实上践踏臣民权利(毫无疑问不属于国之合法权利范围)的君主执行处罚(15) [英] 麦基文:《宪制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

中世纪之后,世界宪制史主要表现为英格兰宪法发展史。这一时期相继出现了不少与“constitution”一词相关的法令与著作,如1539年的《Statute of Proclamations》(《公告法》)、托马斯·史密斯的《De Republica Anglonum》(《论盎格鲁共和国》)、1535年加蒂纳的《De vera obedientia》(《论真服从》)等。中世纪,与“constitution”相关的法令与学术著作虽然有一些但并不多见,而英语世界对其使用主要在医学领域,代指身体组织的结构。待至16世纪末期,人们开始将“constitution”与政治制度联系起来,直到光荣革命后,“constitution”才被正式用以指称国家基本法令。简言之,光荣革命标志着英国宪法的成型。在当时的英国,人们认为“constitution”直接等同于“好政府”。博林布鲁克在1733年总结道:宪法,只要我们妥当和精确地书写的话,我的意思便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体,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某些确定的公共幸福的目标,它构成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它接受治理。……当公共事务的整个执行被明确地从事,且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目的,我们便说这是好政府(16) A Dissertation upon Parties, in The Works of Lord Bolingbroke, University Press of the Pacific,1852,p88. 。博林布鲁克的论述清晰地表明了英国宪法与英国政治制度(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此后,英国宪法(复数形式的表达为“constitutions”)在17世纪中叶之后,经过国会关于詹姆斯一世“强制征税”的大辩论,开始与“fundamental”相联系,恢复了古罗马政治传统中“constitutio”一词所具有的“至上性”涵义。1758年,瓦特尔教授将“constitution”定义为:决定公共权威行使方式的根本性安排。瓦特尔教授的原著用法文写就,但次年即出现英译本,而书中的宪法定义也迅速在英语世界流传。美国的施图瓦茨教授评价道:瓦特尔教授的宪法定义反映了早期欧洲的传统思想,与古希腊的“politiea”一脉相承(17) [美]杰拉尔德·施图尔茨:《constitution:17世纪初到18世纪末的词义演变》,载[美]特伦斯·鲍尔、[美]约翰·波考克:《概念变迁与美国宪法》,谈丽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

自光荣革命之后,古代宪法的内容和形式渐趋成熟,这是无可置疑的。从古希腊的“politiea”,到古罗马的“constitutio”,再到中世纪的“constitution”,最终在英国的“constitutions”完成了古代宪法的定型。以英国为代表的古典宪制最终确立了对国家政治结构的基本控制,再也没有出现过因“混合宪制”而产生的颠覆性政治动荡,维持了英帝国数百年的国内和平。

纵观古希腊以来的世界政治史,结合英格兰地区的宪制实践,我们不难总结出古典宪制的基本内涵:

由表2和表3对比可知,闪速吹炼采用优化后的生产控制指标能使铅在渣中的分布平均提高近8%,铅在粗铜中的分布平均降低近4%。所以,优化后的闪速吹炼生产控制指标有利于入炉铅在吹炼过程中造渣或挥发进烟尘,有利于提高粗铜品质。

其次,贵族政治的存在是古典宪制德性的保障。古典宪制中始终包含着贵族制(aristocracy)的因素。在马克·布洛赫看来,身为贵族阶级必须包含两个基本特质:首先,贵族有自己的法律身份,法律确认了他们的特权与优越性;其次,这种身份要能够被世袭,也许有极少数人能被允许进入贵族行列,但终究以世袭特征为主(19)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7页。 。贵族政治的保留是古典宪制区别于现代宪制的重要特色。现代宪制是一种民主政治(democracy)。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但两者之间远非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以贵族制为例,“贵族将参与政治本身看作目的,不会借此谋求其他的东西,正是这个原因,他们参与政治便具有特别的高贵意义。”(20) 黄相怀:《论西方政治史中的贵族传统》,《学海》,2014年第3期。 从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进程来看,民主制的普及当然是以否定贵族制为前提的,但这种否定实际上是一种扬弃过程。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政治以民主制为底色,但也掺杂了一定的贵族因素。雅典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雅典贵族的参与和推动,且政治领袖也多由贵族担任。在古罗马时代,共和国和帝制时期的贵族政治中两种因素混杂的现象更为明显。即使是在君主制下,元老院所代表的贵族势力依然并未完全湮灭在君权的压力之下,在古罗马政治生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世纪的国王与封臣之间通过教权和契约维系着双方的忠诚关系。由于政教不分,红衣主教(或枢机主教)等教会领袖逐渐在国家政权内部取得了与贵族类似的地位。贵族政治在中世纪不仅未被削弱,反而由于新教会贵族的加入而得以强化。即使是在启蒙时期之后的英国,贵族政治依然存在,上议院作为贵族院,仍然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现在看来,1688年的光荣革命,既是对古典政治的反叛,也是对封建时代的妥协。无论反叛(或曰革命),抑或是妥协,都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一方面,英国实现了政治革命,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政体;另一方面,英国保留了国王和贵族,实现了国家政权的和平交替。在君主立宪政体中,英国国王依然享有一定的实质权力,比如,国王享有授予爵位的权力。在光荣革命时代,这种爵位的授予不仅仅是荣誉性的,还附带一定的政治权力,且终身有效。但其存而不用的宪法惯例体现了伟大的宪德(constitutional morality)。换而言之,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是一次资产阶级革命,但在制度和形式上保留了封建主义的部分特性(21) 阎照祥:《论英国贵族政治权势在近代的延续》,《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 。

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将主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一判断就是基于对当时英国政治实践的观察(2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2页。 。在晚近的英国政治实践中,议会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掌握着立法权及主权性事务决定权;行政权掌握在内阁;对外权由君主和议会分享。或许,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主流观点认为,司法权的独立应当完全而彻底,但议会至上并不妨碍司法的公正。但事实毋宁是,司法终审权一直掌握在上议院。议会具有典型的民主因素,但议会至上仅是戴雪意义的议会主权的三原则之一(26)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可见16-18世纪的英国保留了一定程度的“混合宪制”因素,而这恰恰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古典宪制之特色。尽管古典宪制中的权力制衡有限,但这足以让英国在很长时间被视为优良政体的典范。

再者,权力制衡作为古典宪制设计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政治文化中权力制衡的观念早已有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政体的职能具体划分为: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2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5页。 。在雅典的城邦政治中,公民大会虽然是最高权力机关,但由其产生的军事将领却分享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同时,陪审法庭能够对公民大会的决定及法律的制定进行审查,则意味着其具备一定的司法审查权。古希腊时期萌芽的权力制衡思想在古罗马得到进一步发展。波里比阿结合古罗马“混合宪制”的特点,将政权的结构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人民大会代表着民主政治,元老院代表着贵族政治,执政官则代表着君主政治。古罗马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化,依赖于三者之间的某种制衡(23) The Constitution would have appeared monarchic (or a kingship), aristocratic, or democratic, depending on whether one focused attention on the powers of the consuls, the powers of the Senate, or the powers of the common people. See Polybius. The Histories. Translated by Robin Waterfie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P372. 。权力的背后隐藏着阶级,因而阶级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后,古罗马的混合宪制必然随之变动,以达致新的平衡。

然而,真实情况是,英国宪法处于不断修改之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也在持续地调整。这种情形可以看作是对以英国为代表的古代宪法规范性不足的补充。古典宪制对政治性的重视,对规范性的忽略,是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由于当时英国绝大多数宪法性法律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无涉,普通公民便难以援引具体条文进行宪法诉讼,因而政治性极强的英国宪法在总体上远离公民的日常生活。英国的宪法实践恰恰也体现出“政治宪法”的特点(29) 翟志勇:《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观念流变》,《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 。不过,这一点在美国是恰恰相反的。早在立国之初,潘恩就指出成文宪法在殖民地的崇高地位。他认为,美国革命时期各殖民地宪法是殖民地政治生活的圣经(30) [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53页。 。在此意义上,殖民地宪法必须在殖民地政治体系中享有最高权威。北美殖民地宪法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其必然包含着最基本的群己权界规则——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区分。而这正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古典宪制的不足。英国的有识之士肯定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后来通过《选举法》、《权利法案》等议案来进行及时弥补。

(三)仅注重软件的操作和结果的分析,却忽视了对统计原理的深度分析和统计思想的逐步渗透,理论讲授不够立系统、深入和立体。

图像识别技术是以提取拉铆销位置周围图像的主要特征为基础,并将待识别图像与图像库的有限特征参数进行匹配,从而达到铆接位置识别的目的。计算机图像识别分为离线训练和在线识别两个步骤,每个步骤分别设计了相应的应用程序。程序核心是BP(back propagation)神经网络算法。其中图像特征提取及离线训练方法直接决定了图像识别的准确性。铆接位置识别程序系统框图如图2所示。

观察并比较分析两组患者的平均手术时间与住院时间等相关指标。临床疗效判定标准:显效:经过治疗后,患者的切口没有发生感染,2周内出院;有效:切口轻度感染,且已缓解,2-3周出院;无效:切口发生比较严重的感染,愈合速度相对较慢,超过3周才出院。治疗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由于周围光的噪声影响,原始PPG信号的波形具有毛刺,特征点不易识别。令Sr(n)表示原始PPG序列,其中n=0,1,...,1999表示样本编号。本文对Sr(n)进行跨度为15的滑动均匀滤波,得到滤波后的脉搏波序列Ss(n),如公式(1)所示。滑动均匀滤波计算简单,在信号采集条件较为理想的情况下,能保持波形特征情况下消除毛刺。

二、古代宪法的时代难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生成性的教学虽然是一种意外之美,但依然需要恰当的预设为其做好铺垫.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预设搭建促进学生生成的平台,让课堂成为预设与生成相互搭配、和谐共存的温床.化学教材是实施教学的重要资源,它只是对课程标准的一种解读,它所带有的不足与缺陷需要教师的有效重组来得到优化.在化学教学中,教师要逐步转化自己的教材观,要善于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成长需要出发,灵活使用教材,预设各种教学安排.在预设时,教师一定要让课堂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和灵活度,这样才能让整个教学显得生动且富有弹性,课堂才不会紧张而压抑,学生的思维才能毫无约束地自由飞翔,这样的教学才有助于生成的有效推进.

在当代世界,古代宪法国家的典范基本限于英国。成文宪法国家几乎早已普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写入宪法正文,而另外两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也先后通过了人权法案予以改革。比如,以色列在1992年通过了《Basic Law: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新西兰在1840年的《Treaty of Waitangi》和1986年的《Constitution Act of 1986》中将英国臣民的所有权利扩展至新西兰原住民。故而,人权入宪在世界宪制史上都是大势所趋,即使在英国本土,也已经有不少宪法学家呼吁英国需要一部更适合现代社会的人权新宪法(37) "England needs a new constitution, a new politics, a new public philosophy. Our pres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totted, our apology for democracy feeble, our received visions of unitary constitutionalism no longer credible in the " new world order " in which we live".in Ian Ward.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Myths and Realities, Hart Publishing Co.,2004,p190. 。

首先,过度简约化的权力分立是古典宪制诞生的前提。古希腊城邦中实施民主制的国家以雅典为典范。然而,雅典直接民主中却很少包含着完备的权力分立界限,公民大会几乎行使着所有的政治(主权)权力;古罗马时期的“混合宪制”实际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是不确定的。比如,元老院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制时期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均有不同。迭至中世纪,由于教权与王权的缠斗,主权性权力的归属变动更加频繁。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教会扮演着裁决与联结的角色,这是中世纪政治生活的重要特色,虽然并不符合现代宪制的要义。最终,只有英国成功地复活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constitution”的政治传统,系统地继承和发展了古代宪法。晚近英国宪法体系,根据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观察,是由议会至上、法治原则和宪法(政治)惯例组成的(18)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在虚君立宪的基础上,内阁、议会和法院分享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宪制改革法》的出台,直接增设了最高法院,改变了上议院充当最高法院的传统做法,使英国的司法系统实现了比较彻底的独立。

中世纪的权力制衡主要发生在教权与王权的博弈之中,教会与国家的权力争夺成为中世纪政治生活的主流现象。当然,教权内部、王权内部,甚至在国王与地方贵族之间的权力斗争仍然激烈。《自由大宪章》等契约性文件有利于维持权力体系之间的相对稳定关系(24) 周春生等:《中世纪英国政治权力系统中的制衡现象概述》,《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国家的政治活动主要围绕着议会开展;而同期的法国等其他欧洲国家则因为阶级结构或者政治传统等原因,未能发展出成熟的议会政治,王权政治仍然在延续。在英国,中产阶级的崛起、习惯法的尊崇与议会政治的稳定均使得当时的政治结构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均衡。而光荣革命之后,破坏这种均衡的反对势力往往比较弱小,不足以挑战日益成熟的君主立宪制。

第二,权力分立的有限性。古希腊至中世纪期间的国家政治结构较为简单,兹不赘述。仅以晚近英国为例,议会至上作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并无异议。在君主立宪制下,议会牢牢掌握着主权性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司法终审权保留给上议院行使。根据前文的分析,这种权力配置的结果并未导向彻底的权力分立。鉴于议会权力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因而有学者将英国称之为一个“议会主权”国家而非“宪法主权”国家(31) [英]韦农·波格丹诺:《新英国宪法》,李松锋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 。尽管议会至上充分体现了保守政治的优点,但这种优点是以渐进性的频繁的宪制改革为代价换取的(32) 法院不能解释英国议会的权力。议会解释自己的权力,并且是最终解释。这赋予它一种革命性特质,让我们怀有一种希望,当我们进行社会变革时,可以不用经历没我们幸运的国家都要经历的漫长的苦闷与危机。 见Aneurin Bevan,In Place of Fear(I).Heinemann Press, 1952,p100. 。再者,议会至上实质上蕴含了议会专制的危机,可能导致一种对民意的无原则的妥协与屈从。有学者指出:“大会制政府是极端、纯粹的民主情绪在现代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摆脱专制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必须予以警惕。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受任何部门牵制却可以牵制一切部门的议会,一旦这样的宪法真正得到实施,人们将面临着另一种专制的危险——议会的专制或者说议会中的多数专制。”(33) 刘军宁:《宪制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24页。 造成权力分立不彻底的原因似乎是多元的,既因为光荣革命时政治体制尚未成熟,也可能因为英国强大的习惯法传统,还可能与英国国内阶级构成比较复杂有关。柯林·托宾教授(Colin Turpin)与亚当·汤姆金教授(Adam Tomkins)在其合著的《英国政府与宪法》一书中指出:“英国确实在分权上实施的不够彻底,主要原因在于英国人不相信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分权的架构下能够受到切实的控制。”(34) Colin Turpin, AdamTomkins.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Text and Material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p129.

分权的有限性对当代英国政府权力基础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挑战。近20年来,英国政权结构的变动异常明显且频繁:如不列颠及北爱尔兰与爱尔兰的关系、地方政府组织形式、贵族院改革及最高法院的设立等。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波格丹诺教授直言:在美国,或者说,事实上任何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比在拥有不成文宪法的独特英国更容易注意到这种变革。但是英国却没有(35) [英]韦农·波格丹诺:《新英国宪法》,李松锋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从变革的形式上看,确实如此。然而,对于成文宪法国家而言,宪法的刚性并没有阻碍宪法及时地回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宪法解释或者宪法修正案同样能够完成宪法变迁的历史使命。况且基于法国和美国开创的成文宪法传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界限分明,政权架构完整而稳定,的确在较长时间内保证了政治变迁的平稳。这一点是以晚近英国不成文宪法为代表的古代宪法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三,缺失对基本人权的成文规定。基于习惯法的传统,英国人深信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隐含在英国古老的不成文宪法中。这一观点基本上将对权力的限制(分立与制衡)等同于对权利的保护。其实,这不仅代表了英国普通民众的看法,就连诸多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宪法学家也在无意间如此思考与写作。诸如,白芝浩的《英国宪制》、戴雪的《英宪精义》、梅特兰的《英格兰宪制史》以及詹宁斯的《法与宪法》。翻阅这些英国宪法史上的经典之作,不难发现,竟没有任何著作涉及到人权的具体内容及其保障。这一现象引起了我们的反思:究竟对权力的限制能否直接等同于对人权的保障?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如果这一命题能简单成立,那么法美革命后的现代宪法就无须专门规定严格与彻底的权利保障了,且英国宪制发展的历程也证实了这一否定性的回答。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先后通过多次改革,颁布了不少法案与相应措施来保障人权。1828年,英国废除了审查法,政府公职向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开放;1833年,英国在整个英联邦内废除了奴隶制;1859年,英国废除了议员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1869年,英国赋予了女性纳税人以市政选举权。最重要的人权宪制改革发生在1998年,英国通过《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中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国内法。《人权法案》的通过对英国宪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前御前大臣金斯兰(Kingsland)评价:《人权法案》是新英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宪法生命中的立宪时刻(36) [英]韦农·波格丹诺:《新英国宪法》,李松锋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 。

学校管理采取更多的是一种混合型管理模式。大学与地方政府共同形成一个管理团队,大学主要负责教师和校长的专业提升及课程教学方面的专业指导。华中师范大学龙岗附属中学就是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平台中的一种模式,即正向合作模式,通过龙岗区人民政府与大学合作实现公对公的办学。它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建立的一所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接受华中师范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专业诊断评估,目前运作良好。

不难看到,在英国宪制发展史上,几乎所有重大人权宪制改革都发生在光荣革命之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在于:英国对封建主义的保留使得贵族政治在英国社会得以延续,而政治结构的变迁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随着时代的发展,光荣革命后的英国也逐渐进入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现代政治是公民政治,贵族阶层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逐渐消解。之前基于英国市民社会的历史与国情打造的政府体制必须进行相应调整才能适应新的社会变迁。在很大程度上,人权的成文规定之缺失应对近代以来的英国宪制改革负责。

第一,政治性远多于规范性。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法治观本质上仍然是对“良法之治”的演绎。依据“良法之治”是更多地依赖于人性,还是更多地取决于规则,在形式上区分了“好的”法治与“坏的”法治。前者体现为规则的政治性,而后者体现为规则的规范性。开端于古希腊而成型于近代英国的古典宪制,其最重要的目标即在于树立优良政体,建构秩序良好的社会。古典宪制对秩序的追求导致了所有的国家活动都围绕着政治权力这一核心而开展。这是古代宪法偏重政治性的重要原因。简要回溯一些经典宪法文献,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以英国为例,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到2005年的《宪制改革法》,其间大多数宪法性文件都是关于英国国家权力的设置与各种机构的调整,零星地涉及到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这一判断也可以从布莱克斯通、戴雪、白芝浩等学者的著述中得以印证。在上述英国宪法学家经典著作中,对公民宪法权利与义务(甚至是政治权利与义务)的阐述并不多,看似私人与国家的公法关系并不是一个真实的主题。

三、现代宪法的伟大诞生

古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演进,是晚近民族国家政治文明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这一突破主要源自于霍布斯鲍姆所称的“双元革命”:一为以英国蒸汽机的发明为代表的工业革命,一为以法美革命为代表的政治革命。前者为现代宪法的诞生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而后者为现代宪法的诞生准备了思想武器和阶层觉醒(38) [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革命的年代:1789-1848》,王章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27页。 。现代宪法总体来说是“双元革命”中的政治革命的产物。政治革命中的法美革命分别指的是北美独立革命与法国大革命。北美独立革命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则诞生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两者在世界宪制史上的地位显而易见。这两部宪法都深深植根于当时的革命年代,以《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作为思想渊源,真正内化了“人权”的核心价值,才最终实现从古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飞跃(39) 现代宪法观念,虽于十六七世纪宗教革命与政治革命时期即已成熟,但近代的立宪运动,究以18世纪末期北美独立,与法兰西大革命为其原动力与出发点。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2页。德国当代著名宪法学家迪特·格林教授也持同样观点。参见[德]迪特·格林:《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

如果将美国宪法视为独立革命的成果,那么《独立宣言》则标志着独立革命的开端(40) [美]乔恩·米查姆:《权力的艺术——托马斯·杰斐逊传》,贾冬妮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185页。 。《独立宣言》是美国宪法的灵魂,构成了美国宪法的底色。美国学者阿米蒂奇评论道:“《(独立)宣言》是大陆会议(1776年7月以前)设计出的旨在大英帝国范围内并随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影响‘人类公意’的一系列文件的巅峰之作。”(41) [美]大卫·阿米蒂奇:《独立宣言:一种全球史》,孙岳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9页。 在《独立宣言》开篇,民族与个人的平等生存权被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向世界昭示。不可剥夺的人权(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被具体化为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当时未被规定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但并未被遗忘。在时隔两年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与《独立宣言》中抽象的人权观不同,《权利法案》充斥着具体权利的条款。如果将前者看作是天赋人权的表达,那么后者就是法律权利的宣示。“Natural Rights”和“Legal Rights”恰恰构成了美国法律权利体系中的一体两面。正如耶林内克所评论的:没有《权利法案》的美国宪法绝对是不完整的,因为其构成了美国宪法的首要内容(42) [德]格奥尔格·耶利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李锦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9页。 。

法国的情形与之类似。1799年12月15日,拿破仑向法国国民宣布:(法国)大革命结束了(43) [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中文序言第1页。 。从1791年共和元年始,到1799年共和八年为止,历时近10年的法国大革命在法国宪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国人的观念中,1789年的《人权宣言》始终被作为其后历部宪法的序言或为宪法所宣誓遵守,这表征着人权在法国宪法中至高无上的地位(44) 豪古德教授指出: “以人权和民主作鹄的而循宪制的途径,以谋其实现,这是当时革命努力的方向。”见[美]豪古德:《现代宪法新论》,龙大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在《人权宣言》序言中,人权作为天赋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与神圣的人类价值而出现。从重要性而言,人权已经超越国家政治组织与运行。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成为大革命宣示的普遍人权,而言论、信仰、著述和出版自由等具体人权也一一得以确立。

内含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两者的终极思想来源是不同的。《独立宣言》源自普通法系的自然法思想:权利是天赋的,是超越于实在法的。《独立宣言》中对自然权利的表述,其风格与17世纪英国的《权利请愿书》和《王位继承法》如出一辙。后两者将英国人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法律称之为“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历史和传统赋予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以生命和活力,而这与殖民地人民的宗教生活和体验关系密切。正如历史学家布尔斯廷所言,英国国教在美国,既是古老英国传统的堡垒,又是(美国)当地独立情绪的反映。美国革命的大部分领导人和普通居民对国家的默默信奉助长了对英国法制和英国人传统权利的崇敬,正是这种崇敬鼓舞了美国革命(45) 清教保守主义决定性地影响整个美国革命时代的所有美利坚政治思想,立宪主义在新英格兰的存在表现为:发展政府制度的主要方式和正常途径是依据惯例和传统,而不是依靠立法和行政命令。见[美]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殖民地历程》,时殷弘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

根据Nei’s遗传一致度对广西地不容各居群进行UPGMA聚类分析,结果见图1。遗传相似度较大的平孟和弄民居群首先聚为一支,遗传相似度为0.93;遗传相似度在0.84时,金山与凤凰山居群聚为一支,2支在遗传相似度为0.76附近汇聚;洞靖居群单独为一支。以遗传距离的聚类结果与以遗传一致度的结果基本一致。

法国《人权宣言》的终极思想则源自“人的理性”,源自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遗产。人性在中世纪的专制腐败中遭遇到毁灭性的打击,经文艺复兴运动的努力才有所恢复,而其后的启蒙运动则较为彻底地解放和恢复了人性的尊崇地位。启蒙运动对人性的张扬,远远超出了宗教限定的范围。康德指出,所谓的“启蒙”即人类以理性摆脱蒙昧的不成熟状态(46) [德]伊曼纽尔·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是对启蒙中的“人的理性”最好的诠释。在大革命的高潮中,罗伯斯庇尔在国民议会中树立了一尊神像,将其命名为“理性之神”(47) [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4页。 。对理性的崇拜激起了国民对偶像破坏的热潮,权威的打倒与人性的释放成就了革命群众的运动信条。在革命浪潮之后,社会开始恢复尊重人的理性,尊重人权,这成为整个法国那个时代的共识。《人权宣言》是革命时代的产物,体现了启蒙运动中的理性价值。

革命是现代世界的起点,而以法美革命为代表的政治革命则充当了政治现代化的火车头。在“双元革命”中,处于政治革命中心的法国和美国以启蒙思想为武器,将社会中间阶层改造成为“德才兼备、具有理性的新人”,通过普及以法美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政治文明,从而使其变成“资产阶级”并作为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的领导者(48) [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革命的年代:1789-1848》,王章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4年版,第27页。 。

TNBC由于缺乏有效的靶向治疗位点,尽管患者接受了足剂量的化疗,但仍有30%的患者发生远处转移[5]。到目前为止,研究显示ER和PR可作为乳腺癌的独立预后因子,针对ER和PR的治疗也成为乳腺癌一线内分泌治疗方案,但是女性体内不光有雌激素,还有雄激素,尤其是绝经后的女性,雌激素大量减少了,而雄激素水平却无明显变化。

四、后“双元革命”时代的人权遗产

法美革命之后,现代宪制文明开始向世界范围扩展。不论是第三世界新兴民族国家的制宪,还是旧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修宪,宪法思想和内容设计都符合现代宪法的轨迹。概而言之,在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上,法美革命留下了两个重要的政治遗产。

第一,权利之于权力的优先性。《人权宣言》认为,权利的缺失是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对人权的宣誓主要是防止政府责任的懈怠。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因此,权利在绝对的意义上取得了对权力的优先性。这是整部《人权宣言》中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原因。这种优先性在《独立宣言》中也有所体现。《独立宣言》开篇将生命权在内的基本人权视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权利的优先性既表现为能够产生权力,也表现为能够终结权力。“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49) [美]大卫·阿米蒂奇:《独立宣言:一种全球史》,孙岳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56页。

权利的优先性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也是现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认为,通过法律建立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和神圣的个人权利这一观念的来源不是政治,而是宗教(50) [德]格奥尔格·耶利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李锦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6页。 。通过制定法(positive law)将人权至上的观念转变为成文的规定,这是现代宪法所承载的使命和贡献。政治理念和基本价值的双重性质使得1789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被视为现代宪法的典范。在1789年美国宪法序言中,制宪者再次重申人民主权的建国理想及权利至上的政治价值。1791年,美国宪法正式增加了《权利法案》,将抽象的人权理想具体化为宗教自由、持枪权等基本权利。学者苏珊·邓恩将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评价为“美国人民自由的守护神,甚至比宪法本身还重要”(51) [美]苏姗·邓恩:《姊妹革命》,杨小刚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而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除了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之外,在宪法正文中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各种基本权利,排在行政区划和国家权力序列之前,作为首章。宪法典的结构安排充分凸显了人权至上的优先地位,赋予权利以法律上的优先性。

第二,人权理念型构了现代宪法。法美革命之后,世界进入现代宪制的时代。根据2012年出版的《世界各国宪法》的权威统计,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都颁布在法美革命之后(52) 参见孙谦、韩大元:《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由于深受法美革命的巨大影响,几乎所有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都非常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将公民权利的保护嵌入民族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以正式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人权宣言》重新定义了“宪法”概念的内涵,正式提出现代宪法的两个基石是权力分立和人权保障。“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是现代宪法诞生的庄严宣告。而处于同时代的美国宪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时代吁求。虽然前十条修正案在时隔两年之后才通过,但是美国的立国者对其不可或缺性有着清醒的认识。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时,制定《权利法案》成为首要议题。麦迪逊在起草美国宪法草案时,并没有意料到权利规定的缺失会引起全国范围内强烈的反响,但通过与杰斐逊、华盛顿等建国领袖的交流和反联邦党人的辩论,麦迪逊已经意识到《权利法案》制定的紧迫性,最终借由建国一代的努力而终至《权利法案》成型(53)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6页。 。其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不断增加,截止到1992年,共27条修正案通过,其中大多数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论以宪法序言、条款抑或修正案的形式,人权理念作为全世界的共识都已经深深植根于当代宪法文化之中。《人权宣言》对现代宪法的宣告,不仅针对现代国家,更及于现代社会。一个社会有无宪法的判断标准,并非根据成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的形式,而是根据社会生活中人权理念与分权制度的存在。因此,成文宪法国家固然有明文的宪制条款,而不成文宪法国家未必没有现代宪法之精神。

在法美革命开创的宪法观基础上,世界各国先后完成了宪制体系的创立或改造,因此,18世纪末期的法美革命实际上成就了现代宪法与古代宪法的分野。现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族国家民主政治的发端。这种“根本”的权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现代宪法建构起主权实体的民族国家,是现代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这一来源既是现代的,也是传统的。凡是能奠定一国政治框架和制度运转的宪法都具有根本法的意义,古代宪法也不例外。其次,现代宪法尊崇人权,将权利而非权力作为宪制的核心价值。古代宪法追求对权力的控制,力图达致一种良善的治理秩序。而现代宪法除了追求对权力的控制之外,还注重对权利的保障。权利不仅优先于权力,也优先于秩序。这是作为根本法意义的现代宪法所具备的第二层含义,是古代宪法所缺少的,也是根本法意义上两者间的最大差异。

借助于根本法意义上的双重效力,现代宪法得以缔造一个崭新的人权时代,成为人权的“守护神”。托马斯·潘恩曾经盛赞弗吉尼亚州宪法是本州圣经,而这其实预言了美国独立革命后人权时代的降临。在1774年的《论人权》中,潘恩坚信民选的代议制政府必将在列国竞争的世界体系中胜出,依靠着人的理性而建立的宪制共和国将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54) Thomas Paine. Common Sense and Selected Works of Thomas Paine, Canterbury Classics (Reprint edition),2014, p161. 。现在看来,潘恩的预言基本实现了。世界上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尽管宪法的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对人权的重视却类似。即使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英国,自从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以来,其对人权的规定也逐渐完备,世界进入一个人权话语的时代(55) 尤其在1998年,鉴于不成文宪法的缺点,英国将《欧洲人权公约》中大量的实质性权利条款引入国内法,更遑论新西兰、以色列等国。童之伟教授建构了颇具特色的法权理论体系,尝试将权利与权力统一在法权的内涵之中。见童之伟:《法权与宪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

正如英国哲学家詹姆斯·格里芬所言,启蒙运动的人权概念,有一个内涵要素和一个外延要素。前者是,人权是因为我们是人而具有的一种权利;后者大概就是在美国权利议案、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的某些关键文本中所发现的权利(56) [英]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人权的内涵,从自然法向实定法的转变,必须通过国内法的实施。在此意义上,现代国家往往都有一套自己与人权相关的宪法哲学。在佩里教授看来,这种哲学可以称之为“人权道德”(57) “这种道德——我将其称之为‘人权道德’——构成了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各种规范的基本要求,同时,它本身也是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人权的基本内容。”见[美]迈克尔·佩里:《权利的新生:美国宪法中的人权》,徐爽、王本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页。 。作为一种人权哲学,人权道德的哲学观如果不能进入司法领域,那么这种哲学的实用性便值得怀疑(58) 拉兹教授批评了种种“人权修辞术”的乱象。他认为:“毫无疑问,人权修辞术里充斥着空洞的伪善。然而,即便它染上了自私的犬儒主义以及自欺欺人等弊病,也不能抵消人权在国际关系行为领域中被日益接受所带来的价值。”见[英]约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岳林译,《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然而,人权的内容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多元价值,目前尚有待于探究。人权的冲突本质上源于价值观的冲突。为此,佩里教授竭尽全力构思一种可以将人权价值争议在宪法诉讼中予以解决的司法标准(59) 在《Toward a Theory of Human Rights》一书的第九章“How Should the Supreme Court Rule?”,佩里教授以死刑、堕胎和同性婚姻为例探究了人权道德适用于美国宪法诉讼的路径。见Michael J. Perry. Toward a Theory of Human Rights: Religion, Law, Cour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p118-141.亦参见Michael J. Perry. A Global Political Morality: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 。

在世界范围内,人权话语的兴起及人权法院的创设为现代宪法中人权内涵的扩展提供了丰富质料。人权话语已遍及世界各地,除美国,还有欧洲、非洲、东亚,以及中国。正如法国学者保罗·科斯达所评论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力与声望已遍及整个欧洲。甚至可以说,各国正在推进的行政、立法与法院司法系统的改革也得益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公众也已经认识到这种正在发生的影响。”(60) [法]让-保罗·科斯达:《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法之进展:评价与展望》,邓凯、朱国斌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春季卷,第74页。 在这种人权体系话语的蔓延中,中国在理论和实践上贡献良多(61) 在理论上,张彭春教授全程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为该宣言贡献了“仁爱”“善政”“大同”等深具影响的儒家思想。见亓同惠:《〈世界人权宣言〉里的中国元素——张彭春其人、其事、其功》,《读书》,2018年第1期。在实践上,中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历史进步。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12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分8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中国40年来的人权成就。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人权之所以能够继往开来,不仅在于其对现代政治德性的塑造及对美好世界的坚定信念,也在于始终如一地融合多元化的人权共识。

结语

法美革命的宪法遗产推动了晚近以来民族国家民权运动的浪潮,而二战之后的民族解放运动则推动了人权的国际化。1948年,联合国大会(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不仅确立了人权的普世性,也肯定了人权价值的优先性。为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的承诺,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B公约议定书)。同时,国际社会还积极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的人权公约,如《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所宣称的: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景。尼采曾言:每一个哲人的理想隐藏于事物本身(62) [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钱春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58页。 。在民主时代,宪法承载的文明理想却鼓舞着全人类创造一个“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未来世界(63) 这十六字理念是费孝通先生在八十寿诞之日对中国社会乃至人类社会未来的期许,展现了对中西文明在最伟大处交汇的深刻洞见。见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读书》,1990年第10期。 。历经血与火的洗礼,人权正在成长为一种新的大地法,从而为现时代的宪制奠基(64) 施米特指出,大地是法权之母,是法权与正义的统一体;相对于海洋法,大地法实现了秩序与场域的统一。见[德] 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 。

牡丹皮以重庆垫江产(习称“川丹”)、安徽铜陵和凤阳产(习称“凤丹”)的质量较优[4],但因其基源植物牡丹集观赏性和药用于一体,在近年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大面积种植观赏牡丹的情况下,市售牡丹皮药材的产地及来源极其复杂、质量良莠不齐,其药用效果和临床用药安全也受到极大影响。201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牡丹皮的质量控制指标项下也仅有丹皮酚含量测定,显然难以全面反映该药材真实的内在质量。

“人权话语已经并正在重构中国人的知识和信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的新的中国方案(65) 邓建新:《参与建构:中国何以言说人权》,《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 。 。这一方案体现了中国和中国人民在宪法的指导下对人类进步事业所作的努力。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共同价值观和世界性秩序的国际合作实践,在人权领域已经卓有成效。从现代宪法的诞生到现代宪法的兴起是一脉相承的,人权是现代宪法之魂,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人权的理想与归宿。人权作为“双元革命”时代的伟大遗产,对现代世界的影响日益深入,与国际社会、国家、民族、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和国际秩序的维护者(6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中国将坚定不移地维护现代宪法核心价值,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权保障,这是现代宪法兴起这一伟大历史进程的昭示。

In this study,the multidisciplinary analysis section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modules:input,geometry,performance,weight,aerodynamics,center of gravity,trim,and dynamic stability.Fig.7 shows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se disciplines.

[收稿日期] 2019-03-27

[基金项目] 本文系第61批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当代中国财政分权体制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17M610953)的成果。

[作者简介] 吴园林,男,河南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中图分类号] 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70(2019)04-0054-12

[责任编辑:李文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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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兴起-兼论后“双元革命”时代的人权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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