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在社会经济水平显著提升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和占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分析了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为农村征地补偿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农村土地
引言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建设中的大问题,因其保留有计划经济和行政强制特点导致纠纷不断。当前,征地补偿问题非常显著。要以多元化形式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困境。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进程逐步凸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补偿问题不断出现,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不一致、对失地农民缺乏有效安置等,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生存的最大保障,土地补偿金是他们最大的依仗。当前农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标准无法体现土地转化后的经济价值,农民也无法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经济收益。失去土地生存保障的农民如再缺乏技能很容易造成生活水平下降。虽然名义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成为城镇户口,但相关社保问题没有与城镇居民同步,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法律依据主要有2004年通过修订后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如《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二十二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规定。另有相关法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明确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种补偿模式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说明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计算方法和补偿金额尺度要以征地评价年产值倍数来计算。
2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征地补偿范围狭窄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农民承担的损失远远超过这一点,如耽误工作引起的损失、经营损失、预期的土地收入等。这些间接损失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
2.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了补偿款的数额必须根据“原用途”的数倍来进行规定,但是该方法并不能完全地体现出该部分土地所具有的价值,除此之外,还给征收土地的农民的补偿费设置了上限。该上限便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应得利益,在社会生活水平与物价都不断上涨的时代,这个上限完全满足不了农民对生活的需求,加之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土地价格的上涨,农民应得的补偿款也应该得到相应增长才显得合理可靠。
2.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不到位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下被征收人寻求救济的渠道主要是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政府力量相差过于悬殊,加上同级政府对于司法机关有一定的掌控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一定限制,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被征收人主张权利获得救济的道路比较崎岖坎坷。笔者以被诟病最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对补偿标准争议救济的规定为例,“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实际上这不仅是政府“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且还剥夺了被征收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违公平公正和基本法律原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土地征收补偿的对策建议
3.1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补偿范围
之所以为农民土地征收提供补偿,是为了降低因土地征收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样也可以增强整个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补偿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意义,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通过这些补偿为其未来生活提供必要支配。所以,为更好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自身及家庭生活不受影响,土地补偿范围需要在原来直接损失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因土地失去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赔偿,具体来说应涉及到征地补偿费、残地及邻地损失补偿等多项内容。随着补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的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农民与当地政府部门间的紧张关系。扩大补偿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3.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体系
在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体系时,必须将农民、集体与其他人的利益都考量进去,让他们之间的法律联系得到明显阐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进行会给乡镇一级和村集体的干部带来巨大的利益驱使,对农民的侵害已经不仅仅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的问题了,乡镇一级和村集体干部的违法行为使得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不能对农民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各级政府官员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和对补偿款落实到位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相关补偿制度完善健全后,政府还要确保该制度的有序进行,否则都是纸上谈兵。该制度将会对涉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农民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确保农民应该得到的补偿款不会因为某些官员的贪赃枉法而不能拿到手。具体的监督可以是地方人大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重视监督职能的作用等。
3.3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救济制度
第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土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笔者建议结合这两部程序法将这一救济方式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中。第二,建议修改被征收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安置争议异议的救济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对补偿标准争议救济中规定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实际上这不仅是政府“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且还剥夺了被征收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违公平公正和基本法律原则。建议修改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司法审查。第三,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并没有按规定按要求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人据此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所引起的纠纷,在现行的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前置,协调不成由上级政府裁决的法律规定下,还应该增加对裁决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规定。
结语
在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的范围,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本质上来讲,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是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剥夺,会对以集体土地为生产资料的农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将如何维护好农民基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当他们面临需要帮助时,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个体等应采取各种措施尽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只有如此,农民才不会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成为受害者,而国家所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价值才能得以发挥,进而鼓励更多农民参与到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中,促进全社会的蓬勃发展,让土地发挥作用,最终造福于农民。
参考文献
[1]盖建兵,黄文凯,杨静辉.农村社会治理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法治化研究[J].经济与法,2017.
[2]胡啸尘.论集体土地征收产生收益的公平分配[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1):14-18.
[3]任小明.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J].华北国土资源,2018(03):120-121.
论文作者:徐悦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标签:土地论文; 农民论文; 集体土地论文; 政府论文; 土地管理法论文; 农村论文; 补偿费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