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趋势下的贸易摩擦与WTO机制困境_低碳经济论文

低碳经济趋势下的贸易摩擦与WTO机制困境_低碳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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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0)04-0058-05

一、引言

“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概念首次出现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UK Government,2003)中,①它强调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绿色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立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全球气候变暖严重影响人类环境和自然生态,导致水资源失衡、农业减产、生态系统严重损害,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以低碳经济模式为基本内涵的发展模式成为各国的首选目标。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受到能源和环境制约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的基本途径和战略选择,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当前,发达国家已经纷纷向低碳经济转型。自英国之后,德国、意大利、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纷纷提出了低碳发展政策。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2008年被称为“低碳元年”,低碳成为政治、经济、外交、科研及新闻舆论的一个流行语,该年的世界环境日也将主题确定为低碳经济。2009年9月4日联合国发布了《2009年世界经济和社会概览:促进发展,拯救地球》的报告,核心内容是如何协调发展目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表面上低碳经济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做努力的结果,但实质上,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燃料(能源)基础之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

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给原先相对单一保证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入了一个新的约束条件,也就是说现在既要保证低能耗、低碳排放,同时也要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出口贸易作为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的不可动摇的力量之一,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各国经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范围内低碳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势必引发对国际贸易行为的新调整,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各国新的贸易战略随之出现,进而各国对贸易政策、贸易结构、贸易方式甚至贸易环节都要进行改进和优化。各国对新形势下的国际贸易问题的认识角度和应对能力上都有相当的差距,未来贸易领域由此引发的各种形式的摩擦将不可避免。

二、低碳经济趋势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争议点

低碳经济战略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地位的变化,使国际贸易行为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贸易规模到贸易环节都将可能是形成摩擦的争论点。

1.低碳经济要求与国际贸易发展规模具有内在矛盾

Grossman和Krueger(1991)②对NAFTA的环境效应的分析和研究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贸易发展会扩大经济活动规模,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使能源使用增加,进而会导致更多的碳排放,即所谓的国际贸易的规模效应。这一点是当前许多国家,尤其是以出口导向政策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不可接受的,对外出口额是GDP的主要力量,贸易政策都集中在如何促进贸易规模的增加上。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和动机已经有所变化,单纯的经济增长已经不再是唯一目标,低碳经济模式已经提出更多的要求,尤其是在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商品进出口上都会与发展中国家产生政策分歧。进出口活动一旦结合低碳经济的前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势必在多年来双方一直都接受的促进“贸易规模”增长的简单观念上出现矛盾。

2.低碳经济约束下各国均追求“低排放”的贸易结构调整从而可能造成冲突

Kemp和Long(1984)③认为能源产品既是一种商品,又是一种重要的要素投入,由此可知,不同进出口商品中“内涵”能源的不同是影响碳排放差异重要原因之一。Machado(2001)④和Mukhopadhyay(2004)⑤都尝试对各自国家的进出口商品中的能源消耗进行测算,结果表明进出口商品中的能源含量是不一样的。这些研究为各国从进出口角度实现低碳战略提供了思路:即可以通过优化本国的进出口结构达到控制本国碳排放的目的。传统的国际分工基本是基于各国的要素禀赋完成的,各国在单一追求贸易比较优势的冲动下,完全忽略了贸易结构中隐含的碳排放问题,甚至一些国家为追求经济增长,明知是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也必须发展。低碳约束下则可能出现各国都试图出口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商品,力争进口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商品进行国内生产替代,当两个贸易国之间的贸易结构优化目标相似的情况下,贸易冲突随之产生。

3.各国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补贴政策的“灰色地带”可能引发争议

从目前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即政府补贴。各国政府既要履行减排承诺,又要保证为工业发展创造经济优势,因此,都纷纷对以下方面采取补贴和优惠措施: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小和节约能源的新产品的开发投资以及能降低能耗的新工艺的开发等给予资助;对农业能源系统的优惠措施;对高效率工业电机的税收减免;对高效率家用电器的税收减免;制定鼓励节能的免税政策,为购买节能型产品提供减免税优惠等等。低碳排放属于经济外部性行为,政府的补贴和干预具有其合理的理论依据,单靠企业的自主性投入将很难有效地解决问题,政府适当的补贴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的改进,降低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实现低碳与出口竞争优势的双重目标。如此一来,补贴行为将成为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而补贴的透明度和规模历来属于贸易管理中的“灰色地带”,当补贴因素加入贸易商品的竞争中来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

4.低碳经济模式下部分国家贸易品实行高技术标准而形成壁垒

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大多制定更严格的产品能耗效率标准与耗油标准,促使企业进行低碳排放。对诸如电冰箱、计算机等贸易商品执行更高的节能效率标准。其中不乏严厉如日本者,对能耗效率采取的是“最强者方式”:即涉及空调等家用电气、汽车、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设备等行业时,将能源效率最好的产品作为整个行业的标准。部分国家越来越强调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都要进行低碳控制,纷纷制定生产加工方法(PPMs)标准。像其他传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样,低碳的商品技术标准受到各国生产技术水平差异的制约,使各国在制定低碳制度、实施低碳标准及采用评价方法上存在差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落后,技术标准不规范,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贸易商品在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时,低碳标准将成为后者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引发各国在贸易领域的争端,阻碍自由贸易的正常发展。

5.低碳经济使各国对贸易环节、贸易方式的思考产生分歧

国际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中间环节,国际范围内的商品交换需要将商品从生产国运输到消费国。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增加了运输量,世界运输业所使用的能源中,石油的使用占了95%,这是碳排放的一个重要来源。根据欧盟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的历年估计,在2004至2007年间,全世界每年与能源有关的碳排放约23%左右来自运输。⑥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贸易体制减少自身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即减少用以贸易的货物和服务在生产、国际运输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食物里程说”(Food Miles)成为一个新兴的概念,西方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物里程”计算国际运输过程中的碳排放,不少人认为,实现最大限度减排的最好方式是“国内生产”,也就是减少食品的国际贸易。不同的贸易方式对碳排放的影响也存在差别,如加工贸易即是一种将经济利益与碳排放影响分离的理想贸易方式,发达国家的“定牌生产”既保证了其产品的收益,又将碳排放的义务在国际间进行了合理的转嫁。无论是贸易环节还是贸易方式对碳排放的影响大小和最终意义目前都有待商榷,但是只要它已经引起关注,国际间由此而来的贸易利益冲突就会产生。

6.低碳经济下公共诉求对“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产生干扰

Monika Tothova(2009)⑦的研究指出了由国内公共诉求导致最终的贸易摩擦的路径:一项国内的公共诉求首先使国内的法规制度发生变革,若此法规制度涉及贸易商品,则视政府有没有给予国外优惠的待遇;若国内外政策一致,则视该国政府有无同其贸易国之间签订双边协议进行政策协调;若无,则贸易摩擦出现。正如前面的论述所指出的那样,低碳经济实质上也是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物质文明的进步使公众越发关心生态环境问题,各类绿色环保组织对贸易引起的高排放、高污染问题也越发重视,其对本国政府政策的影响力也日趋增加。低碳经济的趋势使这一力量找到新的诉求点,一些进出口产品从生产加工到包装销售的各阶段的碳排放问题都可能受到环保组织和“绿色人士”的关注,继而对“正常的”贸易活动加以干扰。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

WTO是协调各成员间贸易摩擦的最有效的组织,然而其框架下从来没有将环境与贸易进行单独的立法,其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仅仅是WTO框架下与环境有关的若干贸易规则。WTO内在机制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未来低碳经济新形势下的贸易摩擦将使其协调机制的局限性日渐暴露。

1.WTO宗旨中环境保护和贸易增长双重目标的两难

WTO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倡导环境保护与促进贸易增长,在WTO的宗旨描述中,是一个很难简单取舍的复杂问题。其强调以实现自由贸易为最终目标的同时,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目标之一,WTO规则中许多例外条款还允许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因此可以说,WTO规则在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上并非贸易“压倒”环境。当现实的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同时成为各国追求的战略目标时,WTO的机制就可能陷入双重目标的两难境地。

2.WTO机制难以协调各成员的国际贸易利益与其低碳利益之间的冲突

WTO从其前身GATT开始,就一直在国际贸易利益与其成员的主权冲突问题上模糊不清,所使用的界定语言模棱两可。多边贸易组织成立之初,为实现其规则框架最大范围地临时适用,对各成员自身的主权利益尽量保留,以实现国际贸易利益与成员其他主权利益之间的平衡,WTO及GATT为此制定了很多“例外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国国际贸易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便成为被利用的对象,尤其是发达国家,一方面站在自由贸易支持者的角度,极力推行便利贸易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涉及本国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问题时,便毫不退让,WTO的机制在处理争议中的作用受到制约和限制。各成员实施低碳经济战略,从长期看符合全球利益,而短期则更多表现为国别利益。各国难免在贸易领域出现二者的冲突。届时WTO能否有效地发挥其职能,着实让人存在疑虑。

3.WTO协调机制与其他国际低碳经济协定之间存在冲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商讨了《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了若干新的协议。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多边节能减排协定有着共同的宗旨:维护全球环境,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两者有着不同的背景、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实施手段,相互之间的一些潜在制约将成为WTO协调机制的羁绊。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多边节能减排协定要求各国尽量减少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贸易活动,迫使有关国家加强合作,以实现全球低碳经济的目的,其中一些贸易歧视性和贸易限制性措施与WTO的基本精神相抵触。从国际协定的执行效力来说,WTO并不能凌驾于其他协定之上,当一国既是多边节能减排公约的成员方,又是WTO的成员方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该如何履行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国际义务问题。

四、思考及对策

1.低碳经济趋势并非贸易摩擦生成的真正根源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表面上似乎低碳经济模式将是造成更大范围的贸易摩擦的原因,低碳经济成为阻碍贸易发展的因素之一,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便会发现,在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经济发展模式下,只要有贸易活动存在,摩擦从未消失,造成摩擦背后的核心动因是各国在贸易问题上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逐与其相互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层次的差异存在着矛盾。马克思的经济利益理论很好地解释了这一问题,人们追逐经济利益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特定的生产关系以及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的全部其他社会关系既是人们为利益而活动的结果,又是制约人们利益关系的重要因素。马斯洛经典的需求层次理论,揭示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社会的诉求和经济利益的追求价值取向的不同。将二者的理论综合起来可知,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生产技术水平以及先天和后天的资源禀赋丰裕程度上存在的差异才是问题的根源,只要这种现象没有得到解决,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导向依然是以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那么,贸易摩擦将永远存在。所以,低碳经济趋势只是未来贸易摩擦引爆的一个火星,而绝不是导致摩擦的炸药。

2.各贸易国应如何理性地对待新经济模式下的贸易摩擦

一个新的经济模式的变革对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文明进步,发达国家率先发起的低碳经济能够着眼于全球福祉,抛却单纯的经济增长利益,思考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更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然而如何理性看待这个浪潮的到来,如何合理处理由于变革而引发的各类矛盾,是需要各国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共同思考的。本文主要针对贸易摩擦问题提出几点思考:首先,新的经济模式是为实现全球的长远利益。当一国在面临经济长期与短期利益的冲突时,需做出让步。美国在《京都议定书》签订上的态度应该被质疑,作为当前世界经济主流的发达国家,应当在全球利益与本国贸易利益冲突时为各国做出取舍方面的表率。其次,新经济模式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各国应正视世界经济的现状,理性对待国别差异,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指导与援助,在贸易争议问题上给予保障和优惠政策。最后,碳排放问题既然是全球共同的问题,各国应该以协商的态度去处理遇到的各类摩擦,贸易摩擦本身就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应成为更多矛盾的制造者,对待摩擦应该是积极应对,友好合作处理,实现低碳经济与贸易发展双赢才是各国应共同努力的方向。

3.WTO的协调机制应如何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发展要求

WTO作为目前世界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已经为协调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未来要适应世界低碳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双重要求,应在尊重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在处理双重目标要求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将一些相互渗透的问题按重要性进行归类排序,属于贸易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范畴,尽量将问题的优先效力加以界定,这样也可以从效力上根本解决WTO与其他低碳多边协议之间的冲突。第二,建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与各国低碳立法部门合作和沟通,与其他多边环保组织进行协商交流,协调统一各国制定低碳标准,实施低碳措施和政策,减少由此引发的贸易争端;促使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相互了解,给双方提供一个磋商的平台,尽量减少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避免给贸易保护主义者留下话题。第三,对此类贸易摩擦中的当事国进行区分归类,采取“差别化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贸易利益上得到更多的优惠和倾斜,而在减排义务上应得到“缓冲期”,其在贸易活动中涉及的减排标准和要求亦应较为宽松,而发达国家应在贸易领域做出适当的让步,为全球社会利益承担更多责任。WTO还应积极与其他多边组织合作,促进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提供额外资金、技术、人员和培训等。

注释:

①UK Government Energy White Paper,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2003.

②Grossman,G.M.and Krueger,A.B.,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No.3914,1991.

③Kemp Murray,Van Long Ngo."The Role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Trade Model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B.V:Elsevier Science Publishers,1984.Vol.I.

④Machado,G.,Schaeffer R.,Worrell,E.,"Energy and Carbon Embodied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Brazil:An Input-output Approach".Ecological Economics ,2001,39(3):409-424.

⑤Mukhopadhyay Ka kali,"Impact of Liberalized Trade on Energy Use and Environment in India".JEnv EcolManag,2004,1(1):75-104.

⑥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Report No.9/2009.http://www.eea.europa.eu/publications/eea_report_2009_9

⑦Monika Tothova,The Trade and Trade Policy Implications of Different Policy Responses to Societal Concerns,OECD Food,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Working Papers No.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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