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小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政策待明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修费论文,小汽车论文,汽油论文,政策论文,营改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3年7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税务财会刊登了《“营改增”企业要关注进项税抵扣细节》一文。讲述的是“营改增”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商务车,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税务处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内容大致为:
C公司是纳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2012年,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添置了10辆金杯商务车,其中7辆用于配送货物,3辆专门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每辆车价格为5.5万元。该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后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7.99万元。税务局检查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C公司用作职工班车的3辆车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城建税等各项税款及附加共计2.7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0.26万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8万元。
随着“营改增”全国试点扩围,现行税收政策发生了戏剧性的、根本性的变化。上述涉税行为若发生在7月31日前,商务车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是,在8月1日以后,以上购买商务车用于集体福利的涉税行为,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条例》:自用小汽车及其汽油费等进项税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企业购进自用小汽车,及其所消耗的汽油、维修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范围,不得予以抵扣。
二、“营改增”前期试点:企业购置自用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1]111号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具体来讲,以下四种情形车辆及其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员工交通用车,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拥有产权的员工班车。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拥有的员工班车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因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轿车非运营使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上文提及的文件规定,企业购买的用于公司管理的小汽车,且属于非运营使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商务车不从事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如金杯、依维柯轻型客车及系列专用车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企业采购车辆的用途比较复杂,有的用于行政和办公,有的用于生产经营,还有的商务车参与生产经营。如果企业自有的该类车辆是用于非交通运输业务(非生产经营)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非运营车辆消耗的油料,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交通运输企业除交通运输车辆外,还有公司拥有产权的员工班车以及高管用的小汽车等。由于公司班车和小汽车一般都由公司统一加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拥有的员工班车和高管使用的小汽车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消耗的油料非交通运输车辆消耗的油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改增”扩围:购车可抵扣汽油、维修仍不可抵
8月1日,“营改增”全国试点,税收政策再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37号),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销项税额的具体政策。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也是新版“营改增”税政的一大亮点。财税[2013]37号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效果。不仅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也体现出增值税由收入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但汽油费、维修费仍不可抵进项税。财税[2013]37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涉税问题:
一是小汽车进项税抵扣政策不统一,《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财税[2013]37号互相排斥。
二是小汽车进项税允许抵扣政策与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相互矛盾。
三是与之相关联的汽油费修理费可否税前扣除税收政策未明确,小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允许抵扣,那购进后消耗的汽油以及维修所产生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缺乏依据。
四是8月1日“营改增”全国扩围后,试点企业如何处理相关事宜依据多样化,加大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四、小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增值税政策待明确
(一)《条例》有关小汽车进项税抵扣规定应修改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都得到重大修改,“不得抵扣”已经变更为“允许抵扣”,对于减轻相关纳税人的合理税负起到了重要作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也应尽快调整。
(二)汽油费、维修费进项税抵扣政策应明确
现实中,小汽车发生的汽油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主体问题已经解决,附属问题亦当随之解决。小汽车能在购进时允许抵扣,那么,其消耗的汽油以及维修所产生的增值税亦当可抵扣。纳税人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内的,应允许抵扣。为此,应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税法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小汽车耗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5个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外,亦当允许进行抵扣。小汽车的耗油及修理,主要是用于消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营销管理,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应准予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