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_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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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控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他们采用的权益法与我国的权益法有一定区别。其会计处理方法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以成本入账,投资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来确定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损益中享有或分担份额,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派利润时,冲减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我国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时,要确定股权投资差额,它不像国际上的复杂权益法那样,分为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额和商誉,可以分别进行摊销,而是全部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在规定年限内摊销。这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因此,在今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做了重大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对被投资单位达到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时,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时,由于平时采用了成本法进行核算,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两个账户调整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此笔者的看法是:由于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时,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继续追加投资达到控制时又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而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要以权益法进行调整,这样无疑加大了会计的工作量和会计报表编制的难度,母公司也容易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来决定利润或股利分配比例,从而可以粉饰母公司的利润表,降低了会计报表的信息质量,因此不能够更好地反映母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会计信息。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及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也就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这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复杂权益法的一致性,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企业(投资成本)”,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记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企业(投资成本)”,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

(三)企业合并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上存在的差异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企业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或应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3]。

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应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在交易发生时,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确认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因此,就不存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上的纳税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的差异分析

1.投资的股利所得处理不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会计与税法的确认时间和口径不同。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其确认时间一般为资产负债表日。对于股票股利来说,由于被投资单位股票股利的分派只能够使所持有的股份数增加,不确认投资收益,亦不能使会计利润增加,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查账上记录派送股票的数量。而按照税法规定,股票股利一般是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派股利的会计期间时加以确定,在投资企业取得股票股利时,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股票投资所得,作为永久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被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当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新会计准则规定,不管该现金股利是在被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还是在被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都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或损益调整),并确认应收股利。税法上也根据投资企业收回的投资额,以同等金额调减计税基础,即不再产生纳税调整金额。当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当投资企业收到的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分配额时,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税法上也作相同的处理,以同等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也不产生纳税差异。当投资企业收到的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低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分配额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不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规定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该差异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无法转回,形成了永久性差异。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会计上都是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作为冲减投资账面价值或确定投资收益的依据,而税法上,都是以现金股利的税前金额作为减少计税基础的依据,补交企业所得税,形成永久性差异。

2.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处理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净收益时,投资企业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被投资企业应分享的当年产生净收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我国的所得税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税基础,因而,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不分派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就不必确认投资收益,也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会计上,投资企业根据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在被投资企业应分担的当年产生净亏损的份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的投资损失。同时规定,投资企业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在被投资企业应分担的当年产生净亏损的份额,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如果今后被投资企业重新获得净利润,超过以前未确认的亏损的分摊额的那部分,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我国所得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在发生净收益时,投资企业不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在其发生净损失时,亦不能确认投资损失,因而也不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净损失时,可以按规定结转弥补亏损,因此投资企业就不能在税前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弥补[5]。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差异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其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贷“长期股权投资准备——XX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计价是以成本法为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因而形成了可抵减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抛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在今后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只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重新计量,并将税率变动的影响数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在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由于税法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形成了可抵减的暂时性差异。用税法上规定的计税基础乘以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作为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根据发生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按会计规定记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规定因价值恢复而增加的当期利润,不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为:以计税基础乘以现行所得税税率,确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以转回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数和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合计数确定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以转回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数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与损失处理的差异分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转让、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应收股利)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经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处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是以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的差额减去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这里的账面余额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损益调整账户的金额,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在转让、处置股权投资时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每一年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企业在转让、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以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计税基础,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金额;并根据会计上转让、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暂时性差异数,用该数额乘以税率计算可抵扣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根据发生的可抵扣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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