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在保险领域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择性论文,风险论文,领域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的机制。但是,传统的保险产品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保险机制在某些领域也会因种种因素的限制而“失灵”,尤其是象农业保险等险种,具有天生的脆弱点和局限性,这就需要保险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拓宽思路,借鉴国际经验,创新保险产品,弥补因传统保险产品局限性而留下的保险“真空”。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局限性
保险是规避和转移风险的工具,但是传统保险产品的应用在一些情况下却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而难于发挥完全的保障作用。
1.传统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因需要满足多种条件而限于一定范围之内。传统保险产品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满足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的有效应用是建立在风险大量、独立和同质基础之上的。对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风险,比如地震、海啸等低发生频率和高损失程度的巨灾风险以及农业所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依据大数法则开发出来的传统保险产品就无法有效分散和规避这些风险。另外,出于技术原因或者自身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公司对一些潜在损失巨大、自认为难以控制的风险,比如恐怖主义风险、环境责任风险等也不予承保,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功能与作用的发挥。
2.传统保险产品存在着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传统保险产品中,保费是基于全体投保人所面临的平均风险程度来制定的。但其中一些投保人的风险要高于另外一些人,这也就意味着,风险程度低的投保人要对风险程度高的投保人进行补贴。长期下去,会导致风险程度高的投保人继续投保,而风险程度低的投保人选择退出保险而转向某种自保方式,这就是逆选择问题。当然,更细致的分类(以期望索赔成本制定保费)可以减少逆选择,但由于详细区分保险客户的成本也很高,所以逆选择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难以完全避免。另外,投保人在参加保险以后,其风险得到了转移,因而通过自身努力来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减弱了,这样就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条款设计等手段来控制道德风险,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道德风险的存在还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从而进一步加重了投保人的保费负担。
3.传统保险产品中致损近因有时无法确定。传统保险产品的赔付采取的是近因原则,即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否则不予赔偿。而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从而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虽然确定近因有其原则性的规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损原因作为近因,但在实践中,由于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比如农田受淹,损失发生常常由多种因素造成,近因难于确定,这就为理赔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从而影响了传统保险产品的开展。
4.传统保险产品的查勘定损成本较高。保险事故发生后,传统保险产品要根据实际损失数额进行理赔,需要保险公司组织查勘定损。而查勘定损往往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并花费大量时间,从而产生较高的成本。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其定损理赔比其他保险更为复杂,因为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而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往往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比较困难。另外,保险公司还要预防各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农业保险中的养殖险为例,假如某村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可能只有一少部分,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到少部分投保人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众多的死鸡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哪些没有投保,这些都使传统的保险理赔管理难以应对。
二、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的兴起
新型风险和巨灾风险的不断出现,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压力,传统保险产品的局限性也迫使保险人寻找新的方法来拓展保险业的空间,同时满足人们更好地处理和控制风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非传统的选择性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方式)。ART起初是指不仅仅依靠于传统保险的财务风险安排,而是以自保公司(Captives)、内部保险(Self—insurance)和风险自留组织(Risk Retention Groups)等机制来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险。近年来,随着保险与风险管理业的发展,这一方式具有了更广泛的涵义,它不但包括专业自保公司等保险组织形式,同时也包括了多年期多险种产品、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和通过资本市场进行风险转移等内容。所谓选择性是相对风险解决方案中的商业保险转移方式而言的,它有三层含义:一是可保和不可保的选择;二是风险转移效率最优的选择;三是互补关系的选择。这些选择既可以是保险人做出的,也可以是被保险人做出的,它是除传统(再)保险以外的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产品或机制。与传统的商业保险相比较,ART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因ART产品具有越来越广泛的涵义,因而以下这些特征不一定适合所有的ART产品):第一,作为传统保险产品的补充,它提供的是传统保险产品无法或不愿提供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功能不仅仅在于风险转移,而更在于风险融资,即为被保险人自留风险提供融资,使其在财务上能够为风险的发生作准备或应对已发生的风险,从而改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财务方面的不稳定性,降低财务风险,增加企业价值;第二,它是依据客户自身特点以及风险状况特别设计的;第三,它提供的是多年度以及复合风险的保障;第四,它是在时间上以及保单持有人的资产组合里进行风险的分散,从而使得某些传统意义上的不可保风险变成可保风险;第五,它不局限于由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承担风险,(再)保险容量从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比如扩大到资本市场,这极大地提高了承保人的承保能力和效率。举例来说,1000亿美元的巨灾损失相当于美国2003年底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总资本金的30%,但只相当于当时美国资本市场市值(13.51万亿美元)的0.74%,尚不足1%。风险证券化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是目前市场上两种主要的ART产品。
1.风险证券化。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比如在1997年11月,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在瑞士再保险和高盛公司的协助下,成功发行了1亿美元的10年期保险证券,为保障日本东京地区的地震风险筹集了9000万美元的资金。风险证券化常常应用于巨灾风险(实际上从理论上说,保险风险证券化并不仅限于巨灾风险,只是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促使了这一领域的率先发展)。巨灾风险是指那些发生概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将造成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从而引发巨额保险索赔的事故,比如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以1998年价格为基准)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任何单个保险公司都不敢单独承担这些风险,再保险公司也同样因面临巨大风险而不敢贸然分人这些保险业务。因此,巨灾风险的化解成为各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研究的重点。巨灾风险证券化成为化解这类风险的一条重要途径,它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金融证券的创造和发行,转移给资本市场。比如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的巨灾债券,其发行者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或偿付本金取决于保险事件是否发生,这个保险事件可以基于某个行业指标、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的巨灾损失水平或者其他触发事件。如果巨灾损失不发生或没有超过事先约定的限额,则投资者就能够按照约定的较高利率收回本息;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指定的巨灾且损失超过事先约定的限额,则债券持有人就会损失或延期获得债券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如损失严重,还可能丧失部分本金,而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则用相应的资金去赔付超过限额的损失。由于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度低,灾害损失大的特点,巨灾风险债券也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由于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几乎是毫不相关的,因此除了利率较高以外,从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角度,投资者们也会认为投资巨灾风险债券是值得的。国际上巨灾风险债券从1997年以来持续发展,市场余额从7.83亿美元已经增加到2003年的43.36亿美元。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这主要是指保险期货、期权等,它们是在长期(不低于20年)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以指数化条件在时间或者空间维度上对冲风险,从而实现帮助保户规避风险的目的。从技术上讲,保险期货、期权与一般的金融衍生产品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它的交易对象是某种与保险有关的指数,如某种保险的总损失、总赔付率等,也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天气的变化、地震的频率等。目前,保险期货、期权等不仅实现了在交易所(如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标准化合同交易,而且也可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直接的非标准化的交易。虽然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者和购买者可以非常广泛,但现阶段参与者主要还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购入特定类型的保险期货、期权,可以利用在衍生金融产品上的盈利来弥补其业务经营中的损失。当然,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也可能受到损失,如果是这样,那么该公司一定会在经营中获取了较高的收益。这样,公司财务上的稳定性得到了加强。
由于上述产品开发应用的不是大数法则原理,而且交易条件指数化解除了事故与损失的近因关系,不会产生理赔费用,它不仅消除了投保人所面临的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问题,而且从总体上扩张了保险公司风险转移的能力与效率,所以这些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有效地突破了传统保险产品的局限,极大地丰富了避险手段,拓宽了保险业务范围。另外,通过引入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手段,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成功实现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开创了保险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自身发展的一条新路,也促进了两个市场的良性互动。
三、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在保险领域的应用
ART起源于美国,目前在欧洲市场上也较为常见。在美国目前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三分之一已由ART转移风险。ART之所以从产生以来得到迅猛的发展,其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上的各类主体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复杂,传统保险已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风险管理需求,而ART的出现既从总量上扩张了保险业的供给能力,增加了保险业有效供给,同时又避免了现有传统保险产品的内在缺陷。因而,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且其发展前景必将越来越广阔。
如上所述,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拓展了保险的承保范围,成功实现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对接,对于促进保险产品多样化,推动资本市场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仍属空白,我们应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尝试在保险领域引入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以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当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其应用于农业,尝试通过选择性风险转移方式推出农业保险产品,解决因洪涝灾害等天气因素造成的农业损失问题。
对于世界各国来讲,农业保险存在的共同问题就是风险太大、定价过高。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历史来看,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加之农业保险承保率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因而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亏损较为严重。根据资料统计(见表1),从1982年到2004年,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合计约8512.33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仅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95%;农业保险累计赔款支出70.65亿元,简单赔付率达到87.24%,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据有关方面测算,1985~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除两年实现微利外,其余18年均为亏损。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统计资料(1982~2004)
表1
(单位:亿元;%)
年度
全国保费收入 财产险保费收入 农业险保费收入 农业险占农业险赔款支出 农业险简单
财产险比重赔付率
1982 10.30 10.30 0.0023 0.02 0.0022 95.65
1983 13.20 13.20 0.0173 0.13 0.0233 134.68
1984 20.00 20.00 0.1007 0.50 0.0725 72.00
1985 33.10 25.73 0.4332 1.68 0.5264 121.51
1986 45.80 42.35 0.7802 1.84 1.0637 136.34
1987 71.10 67.14 1.0028 1.49 1.2604 125.69
1988 109.50 94.76 1.1569 1.22 0.9236 79.83
1989 142.40 122.91 1.2966 1.05 1.0748 86.89
1990 177.90 155.76 1.9248 1.24 1.6722 86.88
1991 235.60 209.71 4.5504 2.17 5.4194 119.10
1992 367.90 335.15 8.6190 2.57 8.1462 94.51
1993 499.60 456.87 5.6130 1.23 6.4691 115.25
1994 600.00 367.42 5.0404 1.34 5.3858 106.85
1995 683.00 453.32 4.9620 1.09 3.6450 73.46
1996 856.46 538.33 5.7436 1.07 3.9481 68.74
1997 1087.96486.00 5.7589 1.18 4.1871 72.71
1998 1261.55507.77 7.1472 1.41 5.6304 78.78
1999 1444.52559.44 6.3228 1.13 4.8556 76.80
2000 1599.68610.12 4.00
0.66 3.00
75.00
2001 2112.28688.24 3.33
0.48 3.00
90.09
2002 3054.15779.51 4.76
0.61 4.00
84.03
2003 3880.40869.40 4.46
0.51 3.45
77.35
2004 4318.101089.903.96
0.36 2.89
72.98
合计(平均) 22624.50
8512.3380.98 1.09 70.65 93.1
注:1.2004年我国第一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2.由于资料有限,1982~1984年财产险保费收入取全国保费收入(当时人身保险业务非常少)。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1981-2004)、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04年数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统计资料汇编》(1980-1995)、《谁来拯救农业保险》(龙文军.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8月.)
此外,成立于2004年9月的吉林伊通农险互助会,到2004年底共赔付了13.1万元,但互助资金(保费)总共才3.8万元,赔偿费与保费之间相差9.3万元。这样一种赔付状况导致一些公司不得不停办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也使我国农业保险呈现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的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农户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支付能力弱,而由于前面所述原因,农作物险种的费率一般维持在10%以上,农民投保1000元的保额需要交100元保费,这比家庭财产、企业财产、人身意外伤害等险种的费率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农民根本无法承担这些基于经验数据制定的保费。这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要么是农民负担得起,但保险公司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也无法长期经营;要么是保险公司按照经营规则定价,但农民又无法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常常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来扶植农业保险,比如美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日本等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一般达到保费的50%左右,美国、法国还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完全依赖政府财政补贴需求巨大而又风险较高的农业保险,恐怕也不现实,因此需要同时考虑其他途径。
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保险风险太大、费率过高等问题。首先,可以开发期货类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业保险的同时购入相应地区的与保额等份的农作物期货合同,一旦自然灾害损失大于预期,农作物必然减产,供给量减少,期货合同的市场价格就随之上升,虽然此时保险公司赔款增加,但可以从出售期货合同的盈利中弥补赔款增加的损失;如果自然灾害损失低于预期,则农作物供给增加,其期货价格随之下降,但保险公司此时赔款减少,其在期货上的损失可以从承保利润中加以弥补。当然,期货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取决于农作物的供求关系),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农作物都有期货交易(我国目前的期货交易市场上就只有大豆、小麦、玉米、棉花、橡胶等几种农产品期货),这可能会限制保险公司利用期货类农业保险产品对冲农业保险风险的范围。其次,可以开发以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指数为基础的期权类产品,以某种风险的损失限额或损失指数作为行使价,当期权合同列明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保险公司买入的看涨期权的价值便随着特定承保损失金额的升高而增加,此时保险公司便可以选择行使期权,从而使获得的收益与超过预期损失限额的损失相互抵消。如果承保损失没有超过期权行使价,则保险公司也仅仅付出一个固定的期权费用(期权发行方承担风险所得到的回报),此时其承保又获得了盈利。这样,利用期权和期货,就可以在时间维度上对冲农业风险。更进二步,如果能够开发出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对冲自然灾害风险的混合型产品,那么一方面可以将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较长的时期内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的特点在地域上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这样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就能够得到大大加强,从而为降低农险费率奠定基础,最终走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亏损而农民又买不起农业保险的怪圈。
另外,与巨灾风险相比,洪涝风险虽然具有发生频率较高,灾害损失较小的不同,但也存在保险标的高度相关的共同点。考虑到洪涝风险的特性,可以参照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做法,发行洪涝风险债券,但将其设计为风险损失较低、回报也较低的产品。这样,洪涝风险也可以被转移至资本市场,保险公司作为连接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中介,不直接承担风险,从而避免保险公司因不堪风险打击而遭遇破产。
当然,ART并不能够完全代替传统保险产品。在国际保险市场中,未来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将是传统保险产品与非传统保险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组合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