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转型国家的汇率政策——中东欧国家经济转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转型论文,国家论文,汇率论文,政策论文,中东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东欧国家[①]在经济转型之初,都没有一种市场经济意义的汇率政策。这是因为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时期,对外贸易与经济交往主要集中在原经互会国家范围之内,贸易以双边互换方式进行;并且,各国国内价格体系都不同程度地被人为因素所扭曲,同全球国际市场价格体系格格不入,也难于制定一种合理的汇率政策。
经济转型开始,它们采用“休克疗法”,以激进方式推行改革开放,即快速实现价格、外贸、外汇三个自由化政策。这样,就迫切需要制定一种合理的汇率政策,力求同时实现国内经济与对外经济的均衡。转型之初,为了制定汇率政策,决策层与学者论证最多的课题集中在三个问题上:汇率制度的选择,决定汇率水平与波动的政策,本币可兑换问题与对策。年前,笔者乘访欧之便,走访一些转型经济学者,收集资料,调查研究,现试予论述。
一、汇率制度的选择
转型之初,各国可选择的汇率制度有四:固定汇率制(Fixedrateregime);爬行的钉住汇率制(Crawling—peg regime),又名调整的钉住汇率制(Adiustable—peg regime);自由浮动汇率制(Free floating regime),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Managed floating regime),它们代表了4种不同的决定汇率的机制,究竟哪一种汇率制度最适当?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经济条件。
固定汇率对转型国家来说,确有其优点。它可以在通胀环境下找到一个本币的“名义价格的挂钩”(nominal anchor),便于稳住本币的对外价值,进而利用此名义汇率作为稳定宏观经济的工具。然而,它必须在国内经济特别是通胀形势初步稳定,对外经济相对均衡的前提下才能采用。目前,实行此制度的国家有捷克和爱沙尼亚。捷克实行固定汇率制较为成功,它既不是固定于某种贵金属,也不是钉住一种较稳定的外币,如美元或DM,而是固定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一揽子外币,币种各年有所调整[②],钉住的各外币权数也有所调整。捷克正是把这种汇率作为一种特殊的宏观经济价格,使之影响到国民经济诸方面,通过币值稳定以推动国内宏观稳定规划进一步落实。但由于转型之初经济不稳定的因素较多,捷克货币当局还是不承诺规定固定汇率维持的时限。从1990年至1995年,捷克汇率已作了数次调整。其余多数转型国家由于长期处在不同程度的通胀困境,且相对价格调整频繁,如果采用固定汇率制,汇率调整不可能经常进行,即使调整也是滞后的,这就引致本币实际升值,以致影响出口。波兰从1990年1月实行了固定汇率制,翌年10月便放弃,并转向实行爬行的钉住汇率制。目前各国实行此制者不多。
爬行的钉住汇率制可视为固定汇率制的发展或派生。与固定汇率制不同之处在于,它对钉住的汇率作不断的碎步(小幅度)调整。实行此制的国家由于国内通胀持续较久,且相对价格也要不断调整,以便同国际价格体系接轨,这就是调整立论的基础。钉住的外币既可以是贸易伙伴的一揽子外币,也可以是欧元(Ecu,又译埃居),或者钉住DM(一般认为在经济意义上是可取的,但在政治意义上不愿接受),或者钉住美元等等。完全钉住美元,多数国家认为在心理上可取,但经济意义上是应尽量避免,因为中东欧转型国家有50%以上的贸易都在欧共体内进行,如若钉住美元容易引入不必要的国际收支波动。目前,采用此制的国家有匈牙利、波兰、俄罗斯(1992年1月至6月曾采用,以后放弃)、南斯拉夫等国。一些决策层和学者认为,转型一旦达到价格初步控制后,便可采用爬行的钉住汇率制。这样,可以获得上述固定汇率的长处,因而值得推荐。
自由浮动汇率制虽具有自动调节外汇、外贸机制的优点,但在此制度下汇率波动频繁,对转型国比之对其它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更为不利。因为转型之初也是它们外贸和外汇开放之始,外汇需求激增,本币随即急剧贬值,将更恶化转型初期通胀的局面,更难于推行经济稳定规划。其次,转型国家的外汇市场还未确立或极不完善,它们既无外汇期货市场,也缺乏短期性的外汇投机性流动,这就势必使汇率波动不已,进而影响外贸和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因此,各国都未长期实行此制度。一些国家转型开始曾试用此制,目的在利用它在决定汇率水平过程中可避免牵涉到其它某些不稳定因素,但很快就停止采用了。
由于多数转型国家国内和对外经济至今还未达到基本稳定,或者,经济形势虽然初步稳定,但货币当局企图对外贸、外汇实行更主动的宏观调控,便选择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当然,采用此制也可以一定程度获得浮动制的优点。这些国家有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立陶苑、俄罗斯(从1992年6月至今)、罗马尼亚(1991年至今)、斯洛文尼亚(1991年10月至今)等等。
二、决定汇率水平与波动的政策
汇率政策要维持一国的对外均衡和对内均衡双重目标,它往往使决策者在决定汇率水平和维持合理波动的政策时陷入两难抉择的窘境。因为当一国发生经常项目逆差,又同时发生国内通胀,要恢复对外均衡,扩大出口,就要贬值本币,这样将恶化国内的通胀。货币当局必须审时度势,判断哪种失衡更为严重,优先治理。转型经济的各国大都面临两种失衡,如何对付?转型之初决策者要制定一个按市场机制决定的从无到有的汇率水平,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购买力平价。过去,在计划经济下汇率最突出的特点是,货币的国内外购买力差别比之市场经济下这一差别大得多。其次,转型之初,各国的价格体系与国际市场经济价格体系大相径庭,难于进行比较,因此难于准确计算合理汇率。
第二,平衡市场的汇率。一般指外汇供求决定的黑市汇率或其它平衡市场汇率。转型之初,官定汇率与平衡市场汇率二者差别一般极大。以捷克为例,1989年后者为前者3倍,1991年1月为2.5倍,以后逐步缩小到1992年的2%,1994年捷克出现不稳定以至分裂为两个国家,当时两种汇率再扩大到6—8%。
第三,实际的有效汇率。实际有效汇率在理论界被定义为,名义有效汇率用国内及其贸易伙伴国的价格指数(或成本指数)的相对变化加以调整而成。根据这一概念,一国货币的升值或贬值,从实际有效的意义上讲,当本币名义汇率的贬值低于相对的通胀率则视为升值;相反,则视为贬值。
第四,通胀的差异。在中东欧诸国这一差异主要针对本币对欧共体和经合组织各国通胀率的差数而言。由于前者的通胀率近年高达双位数甚至4位数[③],因此,对其本币汇率产生严重的贬值压力。
第五,单位劳动成本。单位劳动成本(简写ULC)一般用以下公式表达:
ULC=(W/P)/(Y/L),
W=工业的工资,
P=生产者价格,
Y=工业中的产出,
L=工业中的就业人数,
其中:W/P说明“产品实际工资”,
Y/L说明劳动生产率。
转型国家ULC一般呈先下降尔后上升的趋势,以捷克为例,1991年产品实际工资曾陡降,它超过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导致该国ULC比1990年下降20%,1992年,劳动生产率进一步的下降增加了产品实际工资的影响力,导致1992年后ULC开始上升。
以上五个因素在决定官价汇率水平时无疑都应予考虑。然而,经济转型各国由于大都同时面临国内和国外两种失衡,针对这一情况,除考虑五因素外,还普遍采用所谓“两阶段模式”的汇率政策。
第一阶段是在经济转型时期,对本币实行大幅度贬值。目的一在于创造较宽松的环境去消除计划经济下广泛存在的价格扭曲现象;二在于重建相对价格体系,使之与国际价格体系接轨;三在于为实行本币可兑换奠定基础。而三者的最终目的又在于治理对外经济失衡,促进出口与对外经济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贬值调整完成后,使贬值放慢,甚至使汇率固定下来,目的为了遏制国内的通胀,即为了求得国内经济的均衡。
以上两阶段模式的汇率政策先后被中东欧国家采用,尽管管理的具体作法和政策执行的时间表略有不同。转型较顺利的国家如捷、波、匈等在1992年前后即由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急剧的本币贬值导致各国的本币对美元汇价下降3—9倍,个别国家可能更多,如俄罗斯的“贬值休克”达62倍;到了第二阶段,贬值逐渐放慢,如捷克本币对外贬值速度明显滞后于国内的贬值。到1992年,除罗马尼亚外,各国本币的实际汇率都强劲升值,一些采用有管理的浮动制的国家也如此。
中东欧转型国家都曾经历恶性通胀,不少国家至今仍处于双位数通胀的困扰之中。因此,当本币贬值到一定程度后,就应不失时机转向稳住汇率,以缓解通胀压力,这是两阶段模式立论的基础,同时也说明扩张出口的汇率政策终究受到一定的制约。各国实践表明,第一阶段本币对外贬值应矫枉过正,即所谓“过头做法”(overshooting)。贬值过头总比贬值不足为好。诚然,过头贬值会促使国内通胀更走高,这是代价;但贬值过少可能更加危险,这将大规模的破坏出口品工业的生产,1990——1991年原东德的情况(原东德马克兑换成DM时,东德马克实际大幅度升值)就是如此。
转型伊始,由于缺乏有关决定汇率诸因素的长期系统资料,加之原来价格体系的扭曲,恶性的通胀等原因,使各国货币当局难于按上述决定汇率的五大因素去准确推算一个合理的汇率水平。一般认为,货币当局如果把最初的官价汇率水平的选择,留给市场自发解决,则是不明智的。各国普遍的做法是,首先,从原官定汇率与黑市汇率的差幅中找出一个平均数。此数是对通过官定汇率的交易在外汇市场总值中的份额与通过黑市汇率的交易占总值的份额的加权而求得,这个水平可称之为“均衡”汇率。然后,根据政策需要,对它进行“过头”贬值,以后又考虑到治理通胀的要求,再对它进行不定期的调整[④]。
经过实施“两阶段模式”的中东欧各国,其货币汇率究竟是高估或低估?按照国际金融教科书的理论讲,从长期看,以货币购买力平价作为汇率浮动的均衡线,浮动幅度超过均衡线就算贬值或低估;相反,低于均衡线则视为升值或高估。从目前各国本币的购买力平价来看,到1992年中,官定汇率与购买力平价之比普遍超过1;可以说,各国本币汇率仍然是低估了,即在第一阶段贬值过度了。例如,上述比率在匈、波为1.6—1.7;在保、罗、捷为2.4—2.6;但从另一方面看,当前各国的贸易余额仍然很低,外汇储备也很低。看来,企图以汇率促进出口,其效果终究有限。
三、本币可兑换问题与对策
原来转型国家的货币在对外经济上都是不可兑换的,或者只实行在小范围内的可兑换。转型开始,当选定适当的汇率制度与合理的汇率水平后,就应及早实现本币可兑换,起码优先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才能使整个汇率政策更有力地启动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往,进而参加全球性的世界经济贸易的行列,即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
本币的可兑换,各国都分两步实行,首先实行本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其次实行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本币可兑换必须以本国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为基础。到目前为止,转型国家多数已实行第一步,但还没有国家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是从实际条件出发。
就争取实现本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也不是易事。这里试以捷克为例,它是转型较顺利的国家之一。1991年1月,捷克就开始执行国内和国际经济领域的自由化政策,即开放国内价格,逐步开放外贸与外汇管制,其中包括对注册企业的对外经常项目实行本币可兑换政策。当时有两种反对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项政策执行过早,它将对国内产生巨大的通胀压力,因而代价过高;另一种意见认为,整个经济自由化政策应分两步,先实行国内经济的自由化,其次实行对外经济的自由化。后者只能采取渐进方式推行,要规定出若干年后才能放开外贸、外汇管制,其中包括本币可兑换。但是,捷克当局还是及早实行对外经济较全面的自由化政策,并同时实行本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结果并未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捷克货币当局在总结本币可兑换的要求时指出,“从微观层面说,必须要求外经贸企业具备满足金融纪律的标准;从宏观层面说,货币当局必须有力量控制住需求总量,保证外汇收支的合理平衡,起码在中期内达到平衡(从外汇流量看)并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从外汇存量看)”。以上是从管理当局角度论述的。应当看到捷克为达到上述要求曾竭力创造条件,主要有二:
其一,力争扭转经常项目逆差的局面,通过顺差以积累较充裕的外汇储备,巩固本币可兑换的基础。1991年和1992年两年,捷克国际收支都比预期为好。1991年预计经常项目赤字为25亿美元,而结果盈余达10多亿美元。但经常项目中,贸易项目赤字依然较大,只是劳务项目盈余很多。
其二,转型始初,决定官价汇率采用“过头贬值”做法的同时,也注意“过头”适度。因为全面对外开放,外汇需求必然激增,如果本币贬值不够则不足以抑制需求,导致不能承受的国际收支逆差,妨碍了本币的可兑换和自由化计划;但如贬值过度激烈,势必造成国内巨大的通胀压力,产生成本拉上型通胀。捷克转型初,提出在16克朗兑换1美元和35—40克朗兑换1美元之间选定官价汇率。前者接近当初的官价汇率,后者为平衡市场汇率(即黑市)。结果,从1989年12月底14.29克朗兑换1美元,到1990年12月底分三次调整到28克朗兑换1美元,已接近黑市汇率,看来贬值率是“过头”的,也是适度的。
此外,一些实行本币可兑换的转型国家,由于拥有外汇资产的条件不如捷克丰厚,外汇储备短缺,国际支援有限,为了支持本币可兑换,于是建立外汇稳定基金,以吸收转型初期激增的外汇需求,这样做,可以缓和单纯依靠本币“过头”贬值以遏制外汇需求的做法,从而减小国内通胀压力。当然,建立基金也要以外汇资产为基础,到头来,也只有以改善经常项目为治本之策。
各国本币可兑换的实践还提供两点经验值得一述。第一,在本币由不可兑换到可兑换过程中,常常产生一种自发的过头贬值趋势。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外汇供应短缺硬性引起的。不管怎样,货币当局应因势利导,制定一个合理的也是政策所需的汇率。第二,实践还证明,本币可兑换将大幅增加各种可兑换外币的有效供应量,因为出口商可以自由出卖外币,而非卖给政府不可。同时,出口商当初还是有限出售外币,待到市场稳定后,将大量出售外币。这样,在本币可兑换过程中货币当局受到的压力往往不如预期那么严峻。
四、体会与启示
对于中东欧转型国家汇率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我们深有体会,从中还得到进一步的启示。我国也是一个转型国家,但与中东欧诸国不同。我国走的是渐进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道路。为了摸索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汇率政策,曾走过较长期的道路。就从1979年对外开放算起,到1994年我国才确定采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年确定一个较合理、从此稳定3年多的汇率水平,中间花了15年。至于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直到1996年底才实行,中国花了17年。尽管我国转型方式与他们有巨大差异,然而,汇率政策面对的是各国同在一起的全球性外贸与外汇大市场,因而不约而同地得出相同的或类似的实践经验与政策思想。这里概括以下三点:
第一,转型后,当经济稳定规划还未取得彻底成功之前,特别是通胀还高企不下,外汇市场还未建立或不完善,此时,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是首选的汇率制度,即使国力条件较好,选择了固定汇率制,也不宜固定挂钩于一种国际货币,捷克对此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第二,转型国家在初期选择本币汇率水平时,采取适度“过头”贬值的作法是可取的。所谓适度“过头”贬值就是既要注重抑制对外开放初期外汇需求激增的势头,又要注意使汇率不致于引起国内通胀的恶化。接着就要通过加快出口,增加外汇资产,使汇率趋向稳定,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此;我国1994年汇率水平的制定,也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第三,转型各国多数外汇头寸短缺,本币可兑换只能分两步进行:先经常项目,后资本项目。然而,即使经常项目可兑换也要先具备条件,方能实行。条件主要为较宽松的国际收支状况,如外汇储备不太紧俏,外贸状况有所改善等。其次要选好适合国情的汇率制度和确定合理的汇率水平。中东欧诸国采取激进方式,很快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就是依靠选好汇率制度与汇率水平以补充主要条件之不足。
注释:
①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共25个。1995年IMF主席康德苏对各国转型进展作了评估,分为三类。第一类进展顺利者共10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波罗的海三国等;第二类经济稳定取得进展,但通胀高企,缺乏坚定财金秩序者共7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第三类宏观稳定仍未取得进展者8国:格鲁吉亚、白俄罗斯等。本文主要根据第一、二类国家资料写成。
②从1991年1月起,捷币克朗钉住5种外币的一揽子汇率,但各种外币的权数各年有变;钉住的币种也曾改变。1991年为DM45.52%,美元31.34%,奥地利先令12.35%,瑞士法郎6.55%,英镑4.2%;1992年为美元49.07%,DM36.15%,奥利利先令8.7%,瑞士法郎3.7%,法国法郎2.92%;1993年5月至今改为钉住两种外币,DM65%,美元35%。
③直至1995年一些主要转型国的通胀率仍高企,保加利亚62.0%,俄罗斯190.0%,罗马尼亚32.3%,拉脱维亚25.0%。(见世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
④参看《转型中的宏观经济问题》,1994年英文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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