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分析论文,危机论文,我国论文,历史回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转型期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冲突增多,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公共危机事件频发的阶段,我国也不例外。从1993年到2006年,仅群体性事件便从8709起增加到了90000起,2007年、2008年包括2009年都超过了90000起。① 公共危机影响范围广大,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危机化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结果还很不尽人意,尤其是在危机传播方面。因此,研究公共危机传播,不仅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本文先纵向对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进行梳理,再对现状进行分析,希冀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做点基础工作。
一、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考察
2003年在我国公共危机传播发展史上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一年的“非典”危机之后,长期被忽视或漠视的公众知情权引起重视,政府逐步意识到公共危机传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承认“灾难”和“危机”在我国的存在,危机传播概念也由此开始使用,并为媒体介入公共危机事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故本文对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回顾是对此前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出于对社会稳定和政权建设的考虑,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强调媒体对灾难新闻报道应该持慎重的态度,不能渲染灾情,以免造成群众的悲观情绪,影响政府的国际形象,给帝国主义以可乘之机。1950年4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的“关于救灾应即转入成绩与经验方面报道的指示”中明确地提出“各地对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不要再着重报道灾情”。因为“这种报道可能造成悲观失望情绪;同时给予帝国主义反动派夸大我国灾情,进行挑拨造谣的藉口”。② 这个指示,在较长时期内被奉为灾难报道的“铁律”。应该说,在建国初期,军事斗争尚未完全结束、经济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国际内外敌对势力虎视眈眈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公共危机事件十分敏感,新闻报道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及新生政权的稳定。我国政府对媒体报道公共危机事件进行严格管控有一定的合理性。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国内政治环境的非正常化致使政府对新闻及新闻媒体的控制开始走向极端化和片面性。在观念上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危机”,天灾人祸等危机事件便成了媒体报道的“禁区”——要么封锁消息,不予报道;要么只讲抢险救灾的英雄事迹,而有关灾祸本身的情况,如损失、责任、处理等,一概回避。③ 这段时间,媒体对危机事件的报道基本有以下四种方式:(1)不报。如1975年8月间发生在河南、安徽沿淮河一带的特大水灾。灾难发生后,新华社派了两个记者去采访,深为灾情之大之重所震惊,但得到的指示是“不作公开报道,不发消息”,“而且还要保密”。(2)把悲歌唱成壮歌、赞歌。如1976年7月28日我国唐山发生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远远超过1906年的旧金山大地震、1923年的日本关东大地震,但是,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统稿对这一灾难进行报道,标题为:《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发扬人定胜天的革命精神抗震救灾》,对地震灾情的详细情况如受灾具体方位、伤亡人数、影响范围、财产损失等,仅用“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一句话轻轻带过。报道的重点放在人与灾难作斗争上,强调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的人定胜天精神。直到1979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来自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的新闻,才透露唐山地震的具体灾情和死亡人数。(3)选择某一个符合正面报道要求的角度进行报道。如1960年发生在山西平陆的民工集体中毒事件。这其实是一起故意投毒的刑事案件,主犯被捕经审讯后立即处决。对此,当地的省地县报都未作报道。《中国青年报》的长篇通讯《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则从抢救中毒的“阶级弟兄”这一角度切入,作了详细报道,成为传诵一时的名篇。(4)总结式的报道。即事件进行过程中不作报道,等整个事件结束后再作一个详略不等的总结式的报道。④ 这些危机传播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机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但是是以背离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牺牲公众的知情权为代价的。
第三个时期,从1978年至2003年为有限开放时期,危机传播表现为非自觉的间或传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方面是由于理念的转变,一方面是由于传播技术的进步,我国媒体开始涉足公共危机报道的“禁区”、“雷区”。1979年8月12日《解放日报》刊载的《一辆26路无线电车昨日翻车》和1980年7月22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对“渤海二号”石油钻井船翻沉事件的报道成为我国媒体介入公共危机事件的标志性事件。前者冲破了媒体“报喜不报忧”的戒律,拉开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媒体公开进行公共危机报道的序幕;后者则打破了“重大事故不能见报”的禁令,并直接导致当时石油部部长被解职、国务院副总理记大过、国务院作检讨、海洋石油勘探局负责人被判刑,开创了我国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先河。⑤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新闻改革的发展,媒体对各类公共危机事件报道的数量和质量也有所提高,正如媒体人孙玉胜所说的那样,“除了群体事件、外交事件仍需要慎重处置以外,对其他突发事件,近十年来新闻媒介开始有了不同程度的介入,经历了由不发消息到发消息,再到如何发消息,甚至如何早发消息的过程”。⑥ 事实上也是如此,媒体对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数量增多,透明度和客观性提高。如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宾馆火灾、1998年武汉长江大桥附近发生的公共汽车爆炸案、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2001年中美军机相撞事件以及广西南丹矿难等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媒体都及时作了公开报道。
从改革开放到非典之前,我国的公共危机传播在不断探索中虽然有了明显的、突破性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包袱太沉重”,左的观念太强烈,这一阶段的公共危机传播总体上看是偶尔的、间或的,有的还仅限于少数记者的个人良知的驱使。
二、我国危机传播的现状分析
2003年的“非典”危机后,“危机传播”概念进入我国公众的中心视野,并被政府和社会各方以及学界所重视。200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新闻发布和应急协调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第一次增加了发挥新闻媒体的预警和服务功能、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争取先入为主效果以及高度重视互联网报道等内容。政府和各公共管理部门逐步确立了及时公开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掌握舆论主动权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思想,另外新闻管理部门也开始重视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预警和服务功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危机传播在总体上讲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各类危机传播的发展不均衡。
1.自然灾害报道,以汶川地震为转折,趋向全面开放、透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媒体对抗洪救灾的报道基调是淡化问题,强化成绩,报道内容集中于领导视察灾情、走访受灾居民住宅、表明政府决心、相关部门领导碰头开会抓救灾、各相关部门困难面前表决心、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等,这些报道都忽视了一个关键信息,即灾情。媒体虽然报道了危机事件,但是对人们关心的重要内容却有些讳莫如深。比如1998年长江抗洪救灾的报道,就是如此。这一情况,在2008年5月的汶川地震报道中,有了很大改变。我国媒体体现出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突破了单一舆论导向的思维,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对灾情进行了全天候、全景式的报道;在震灾发生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媒体都展开了对灾情的报道。如央视一套在地震发生后32分钟首发新闻,52分钟后即推出直播特别节目《关注汶川地震》,而央视一套和新闻频道的常规节目播出被打破,实现了同一主题无间断播出,报道汶川地震的最新情况。二是突破了单向度的僵化报道模式,即片面强调抗灾救灾而忽略灾情本身,只见领导指示而不见受灾群众。此次报道不仅关注灾情信息本身,还将受灾群众作为报道关注的核心。强震发生后不到20钟,中国国家地震台网站上发布了地震的震中和震级。震后两个小时,重庆市率先发布了灾难的首批伤亡数字。此后,官方公布的伤亡情况随时更新。汶川地震报道虽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总体来说,是一个飞跃,表明我国自然灾害危机传播趋向全面开放和透明。
2.事故灾难报道,“丧事当作喜事办”的模式有所突破,但改进余地还很大。长期以来,我国媒体对事故灾难报道的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报道内容主要是积极处理事故的举措和典型人物的事迹,报道方式则以正面报道和典型报道为主。如《人民日报》1981年4月30日《面对煤井严重透水事故不顾个人安危张自方抢救二十七名矿工弟兄》等等。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媒体对事故灾难的报道逐步有所改善。2001年,人民日报记者对南丹煤矿的揭露,是我国媒体成功介入事故灾害事件的成功和典型案例。媒体在南丹煤矿的报道中,不再是旁观者和被动的记录者,而是成为事件的积极参与者,并最终成为推动事件解决的重要力量。媒体对南丹煤矿矿难的报道导致南丹从县委县政府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28名涉案人员被查处。媒体在对南丹矿难危机的揭露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如朱镕基总理在贵阳考察时所说,“没有记者来揭露这件事,就冤沉水底了”。经历了2001年广西南丹矿难、2003年繁峙矿难、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及近年来一系列的矿难事件后,应该说,我国媒体对事故灾害的报道对“丧事当做喜事办”的模式有所突破。2008年发生的“4·28”胶济线客运列车重特大出轨相撞事故、“9·20”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事故、“9·13”四川巴中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等,新闻报道都及时跟进,并对事件起因、责任划分、政府监督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反思。
虽然如此,媒体对事故灾难的报道还大有改进的余地。传统报道思想的影响依然十分顽固,2010年3月28日发生的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新闻报道突出“国家强大和以人为本造就王家岭‘救援奇迹’”就是例证。
3.公共卫生事件危机传播,自SARS事件后有改观,但总体仍不够透明。我国公共卫生危机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危机报道的禁区。通常,我国有关各种流行疾病,关于各种动物的流行病都是以统计数据的形式出现,这些统计数据在媒体上较少出现,公众无法通过媒体获知公共卫生事件的详情。“非典”后,我国开始建立公开、及时报道疫情灾难新闻的传播机制,多起公共卫生危机事件,如2004年爆发的“禽流感”,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5年7月至8月的“四川怪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2008年春夏之际的“手足口病”,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一些媒体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敏感度、责任感,报道强度有所提高。
媒体报道进步的同时,仍然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报道为例——2008年3月开始,三鹿集团陆续接到了一些婴儿喝三鹿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但直到9月11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甘肃十四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的报道刊出后,才锁定问题奶粉就是“三鹿”,此时流入市场的问题奶粉已达到700吨。从2008年3月到9月大约半年的时间,媒体对问题奶粉不仅没有及时揭露,而且积极参与“企业形象”宣传,给“三鹿集团”戴上许多“光环”,给问题的查处增加了障碍。
因为我国媒体对公共卫生危机报道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而大多数地方政府官员面对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下意识的行动就是捂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公开信息,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呈现为“挤牙膏”的僵硬模式。这种情况在“非典”之后没有发生根本的改观。
4.社会安全事件危机传播:“稳定”名义下的新闻封锁仍为常态。社会安全事件是我国公共危机中一个异常敏感的领域,媒体对这类危机的报道是“不由自主”,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统一口径”进行,因而一直以来都本着“宁慢一分,不抢一秒”的原则。1994年3月份发生在浙江省千岛湖的“台湾游客被抢劫杀害案件”,由于报道滞后,使原本一个刑侦案件酿成了一个涉及两岸关系的政治事件;2002年9月14日发生在南京汤山镇的重大投毒事件,由于地方媒体没有主动性,导致死亡人数“内外不一”、“前后矛盾”,既有损地方政府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国际形象。
2005年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依然明确规定,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发布消息”。⑦ 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对于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的社会安全共事件的信息控制依然比较严格,媒体对社会安全事件报道发展相对滞后,透明度与开放度相对较低。
2008年“3·14拉萨打砸抢烧暴力事件骚乱”爆发后,我国媒体集体失语,错失发布信息的良机,事件发生后的第一周,仅新华社发布了简短消息;在来势汹汹的负面国际舆论面前沉默不语,当西方媒体肆意歪曲发生在拉萨的打砸抢烧事件时,我国媒体丧失主动权,给国家形象造成损失,也给政府外交工作造成被动。第一时间反击和揭露西方媒体无耻行径的,不是掌握话语权的主流媒体,而是来自民间的网民。2008年6月28日贵州发生“瓮安事件”,从6月22日凌晨初二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到6月28日瓮安事件爆发的7天时间内,从中央到贵州省内的主流媒体都没有对事件进行任何报道;事件爆发后,6月29日新华社发布了一个308字的简单通稿,对事件本身只字不提,大谈政府如何处置,群众如何被坏人利用,结果酿成了一场灾难。
总之,在社会安全事件传播中,政府以维护稳定名义对新闻进行封锁的情况比较突出,媒体只能是在政府容许范围内进行报道。
第二个方面是在危机周期的各阶段,媒体角色的调适不到位。
危机征兆期,媒体严重缺位。危机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认为危机是可以认识的,任何一个危机在发生之前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前期征兆。危机爆发前夕,各种不利因素已经显露出“蛛丝马迹”,媒体对此应该有一个“预警”。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媒体在危机征兆期,基本上严重缺位,几乎看不到哪一次有预警报道。
危机爆发期和蔓延期,媒体角色错位。根据危机管理理论,危机尤其是群体事件爆发后,媒体应该成为政府与大众信息、感情交流的平台,实现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连接和舆情互动。一方面,媒体可以向公众及时传递政府的态度、决策和措施,缓解公众恐慌,引导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信赖,配合政府的各项举措。另一方面,媒体可通过其广泛的社会触角,在短时间内收集公众的需求、意见和态度等信息,将之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双方信息和感情的沟通,可以缓解矛盾,平息事端。但是,实际上,我国媒体习惯单方面充当政府的喉舌,群众的呼声得不到表达,以致双方隔阂不能消除,反而激化矛盾,给政府帮倒忙。
危机痊愈期,媒体早退,造成反思功能的缺失。危机痊愈期的媒体,主要作用是引导全社会“痛定思痛”,对危机事件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以及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和科学反思,避免危机再次爆发,或能够在下次危机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说的反思是社会的整体反思,媒体是这场反思的平台,媒体从业人员是社会反思的记录者。
反思,是危机传播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往往在危机的痊愈期过早退位,造成反思功能的缺失。危机过去了,万事大吉了。由于反思缺失,一些类似危机反复出现。这是很可怕的事情,甚至比危机本身还要可怕。
三、中国危机传播的症结
我国媒体的危机传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有媒体和记者自身素质的原因,但我认为,主要症结在于政府没有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和政府官员没有善待媒体。
首先,政府对媒体过度控制。遇有突发事件,媒体报不报、由谁报、何时报、报什么、如何报,等等都必须以政府意见为准。一个传统的做法就是“统一发稿”、“统一口径”。1989年1月,国务院、中宣部发出《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大突发事件要请示国务院领导,一般由中央新闻单位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统一发布。199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重申了1989年1月《通知》的精神,规定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一律由中央外宣办公室协调,归口管理,新华社统一发稿。由此,如果没有有关部门授权,各地新闻单位一般不能擅自公开报道。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至今,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许多类似规定不再用文件形式下达,而是通过电话、小范围会议等“内部传达”的形式通知。媒体每天都会接到上级主管部门若干个“不准报道”的电话通知。学者芮必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媒介在重大突发性事件面前不能做出快速反应;不敢有自己的声音,原因在于媒介自身没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和地位。中国媒介所表现出的超乎寻常的权力实际上是政治权力的延伸。因此在重大突发性事件面前,我们的媒介只有小心地观望,耐心地等待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宣传的口径。”⑧ 一位前宣传部门的官员写道:“我也参加过制定‘口径’的工作,一遇到突发事件,宣传部门一般会布置一个报道方向,也就是口径。口径一般是把大事说小,或者领导及时到场抢险,人心稳定等等。而且,要找到一些好人好事,把悲歌当颂歌来完成,以冲淡突发事件的影响。正是这种口径,这种报道方式,造就了经常揭露中国阴暗面的美国之音收听率节节攀升,把自己的听众拱手相让。”⑨
其次,许多官员思想深处有许多错误的媒体观。比如将媒体视为唱赞歌的吹鼓手,认为媒体的质疑性言论是大不敬,揭露性报道是破坏安定团结,是“添乱”,要求媒体在报道与政府相关的各项工作时只能唱赞歌,做正面宣传,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或是将媒体看作是下属。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传统,许多官员依然视政府为媒体的“上级”、媒体是政府的“下属”,媒体理所应当地为政府说话。河南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质问前来采访的记者:“你们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6月1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⑩ 逯军的观点在官员中普遍存在。或是将媒体当敌人。当媒体的传播诉求与政府的主管意愿相违背时,一些官员就将该媒体视为敌人,对媒体的采访采取抵制态度,处处设防,“防火防盗防记者”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的顺口溜。“不得与记者交谈”、“不许采访”之类的话经常被提起,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还会动用警察、保安等武装力量来对付记者。
再次,新闻主管部门片面的报道观念。1989年11月25日,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主观意识形态的李瑞环在新闻工作研讨班的讲话时,“从稳定是压倒一切这个大局”出发,提出了“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虽然李瑞环明确指出这是“我们党实现领导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很多人把它当作了新闻报道的指导方针,并且把它推向了极端:“正面宣传为主”就是表扬报道、成绩报道为主,“报喜不报忧”。按照这种报道观念,危机报道100%属于暴露社会的阴暗面,属于负面报道,于是,很多危机事件被延迟报道或者被禁止报道,即使报道了,也是“轻事实而重精神”,集中于领导如何如何重视,政府如何如何采取措施,群众如何如何感激政府等。
第四,政府不是按照法律管理危机报道。我国新闻法仍未出台,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法规也很粗疏,一些问题仍不清晰,如危机传播中媒介的权利和责任到底有哪些,媒介与政府的关系、媒介披露事实的自由度如何界定,等等。目前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报道权利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宣传纪律和临时意见来实现,而这些宣传纪律、临时意见和条例没有给传媒太大的报道空间。2008年,我在几个地方讲学,都把6.28贵州“瓮安事件”作为一个正面例子在说。其实,“瓮安事件”中,媒体7月1日后有戏剧性的“变脸”情节。之前,贵州媒体依旧不是“缺位”,就是“错位”;“变脸”的原因在于省委书记石宗源的态度。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出身的石宗源对新闻媒体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一向欢迎新闻舆论监督。6月30日,石宗源亲临瓮安县,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了解事件发生深层原因,他明确指出:“黑势力不除,瓮安不安……这是我们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好。”在一次座谈会上,石宗源拿出了一叠从网络上下载打印出来的帖子,当众宣读了10多篇关于李树芬之死的传言后对随行的新闻记者说,“谣言止于真相”。他要求新闻记者“从群众的角度、客观的角度,把瓮安事件的真相报道出来”。石宗源关于新闻报道的指示对往后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的方向转变起了决定性作用。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求新闻单位学习石书记的指示,并贯彻落实。从7月2日开始,相关主流媒体开始站在群众角度,发表了大量调查真相、反思原因类的稿件。由此可见,“瓮安事件”后期,媒体的正向作为还是“人治”的原因。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如果没有石宗源,贵州主流媒体还会一直沿着传统视角和传统立场进行报道。
结论
在当前的媒体体制下,在新闻传播法制不太健全的环境中,为了使我国媒体在危机传播中有所作为,只能是希望政府及政府官员更新观念,善待媒体,善管媒体。所谓善待媒体,就是不要视媒体为专门给自己唱赞歌的吹鼓手、是惟命是从的下属或者是专门跟自己过不去的敌人,而要视媒体为共同化解危机的伙伴;所谓善管媒体,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相信媒体会报道”,就像相信工人会做工、农民会种地、战士会打仗一样,给媒体应有的自主权,以便发挥能动性,在危机周期的每一个阶段,主动调适角色,发挥每种角色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 于建嵘:《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2009年12月26日于北京财政部礼堂北京律师协会的演讲。
②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关于救灾应即转入成绩与经验方面报道的指示》,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62—63页。
③ 夏鼎铭:《“客观主义报道”辨析》,《新闻大学》,1988(夏季号)。
④ 参见仰和:《适时调适从容应对及时总结不断提高——“重大突发事件下的社会调适与传媒应对”学术研讨会综述》,《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4期。
⑤ 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127页。
⑥ 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⑦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
⑧ 芮必峰:《从直播战争看新闻改革》,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4359.
⑨ 蒋兆勇:《突发报道与资讯真空》,http://www.gmw.cn/03pindao/guancha/2004-3/30/1168001.htm.
⑩ 媒体评论:《官员质问记者“替谁说话”耐人寻味》,http://leaders.people.com.cn/GB/9501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