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反向转移: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特殊机制_收入分配论文

收入分配反向转移: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特殊机制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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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惊叹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为中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感到忧虑。从理论上来分析,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或者说经济的不平衡增长引起收入差距的扩大,或者说收入差距的扩大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增长提供了一种主观上的激励。无论这些说法受到多少人认同,但都不能回避目前收入差距所具有的风险。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曾提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因此,现在该是我们更加重视收入差距的时候了,即使经济增长对我们依然意义重大,也应该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思考经济增长问题。当然,对收入分配或收入差距的关注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对于收入差距的测算,以及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充斥于许多专家学者的著作和文章中。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解释。在此,笔者想变换一种角度,从当下社会中比较普遍的收入分配逆向转移来分析其对中国收入差距的影响。

一、收入分配逆向转移:定义与描述

在经济学教科书中,收入分配被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收入分配是指新创造的价值在劳动者、资本所有者等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使各收入主体之间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然而,教科书告诉我们的这两种分配形式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所有分配。比如,一种在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收入再分配形式并没有被纳入收入分配的范围内,笔者把它称为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

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是指收入从相对低收入者向相对高收入者转移的现象。在惯常的思维中,为了实现社会平等,政府或组织要采取一定的分配途径将高收入者的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我们可以把这种收入转移叫做收入分配的正向转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些与此相反的情形,即低收入者由于其社会地位较低,或者是他们拥有的社会资源贫乏,在遇到一些通常需要用非交易方式解决的问题时,不得不通过交易的方式,从拥有他们所缺乏的社会资源的人手中用购买的方式达成他们的目的,于是,收入分配就会发生一种逆向转移。因此,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发生于一些处于社会地位和占有社会资源劣势的人与处于社会地位和占有社会资源优势的人之间。

人们对这种现象虽然少有概括,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是司空见惯的。如有些人到医院看病,自己向医院支付了看病的费用,医生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祛除病痛,但现实中却有一部分医生诱导病人向其支付额外费用,这也被称为“红包”,甚至在一些医院逐步形成了一种风气,病人到医院看病时缺乏对医生基本职业道德的信任,主动甚至是“强迫”医生接受“红包”,如此就形成一种超出正常分配机制的新的分配形式,即病人向医院支付看病的费用,医生得到医院发给的工资,这已经构成一个正常的交换。而病人向医生支付的“红包”,意味着本来就处于弱势的病人要向相对于强势的医生进行收入的逆向转移,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体现出一种积聚效应,因为每个病人面对的是一个医生,但一个医生要面对许多病人,因此,在医生那里就形成了一个收入聚集源,即医生会收受来自许多病人送的“红包”,表明这种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具有一种放大效应。尽管这一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但是类似的情形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很多,最为严重的是腐败现象,如一些手握权力的人,借助于政府管制进行弹性操作,并以此寻租,从而出现一些“表叔”、“房叔”等腐败典型。这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最大的毒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2]把腐败问题看得如此严重,是因为它不仅有害于党的纯洁性并关系到党的执政信用,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公平,直接影响到收入分配的差距。一个权力拥有者面对许多的受管制影响的人,只要其中一部分愿意向该掌握权力的人行贿,那么这种逆向转移形成的收入差距就要远远大于正常收入分配所造成的差距。

过去,人们把这些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现象更多地看成是一种不公平,尽管也有人看到了其对收入差距具有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影响的机制是什么?对此,人们关注得并不够,研究得也并不多。而笔者认为,这确实是理解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因此造成的差距也是对人们的社会信任感冲击比较大的因素。

二、收入分配逆向转移:机制与原因

收入分配逆向转移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如何发生的?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一般收入分配对收入差距影响的机理作以分析。

(一)收入分配的一般机制及其原因

从收入的初次分配来看,一个国家在一定时间里所创造的新价值需要在参与生产的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人类社会生产的初期,生产的自然条件被集体占有,生产活动采取集体劳动的形式,因此,劳动收入在集体成员内部平均分配,人们之间也没有贫富差距。当生产的自然条件开始私有化,土地由过去的集体占有变成私人占有,生产活动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劳动和土地结合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劳动力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生产的产品上就是收入分配关系。随着生产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劳动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并成为生产活动的主导,一些人占有劳动资料并取得了生产过程中的支配地位,这些人被叫做资本家。因此,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生产产品的分配关系也相应地变得更加多元化。这种随生产方式变化而产生的收入分配的变化,不仅使得收入分配的关系变得复杂了,而且也产生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种差距是怎样形成的,也就是所谓的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机理是什么?

当生产的收入在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时,他们各自在收入分配中占到多大的份额,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关键取决于他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因为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决定了谁具有分配的决定权。西方经济学长期信奉的所谓功能性收入分配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各要素获得收入份额取决于它们对生产的贡献[3]。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收入分配的本质性理解。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只是逻辑上的要求,而不是事实上的结果。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解释,劳动创造了价值,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分配的决定权却掌握在资本家手里,因此,并不是生产要素的贡献决定了收入分配,而是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着收入分配。即使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经典解释,也有关于要素地位影响收入分配的论述。如亚当·斯密就认为:“(当劳资双方围绕劳动者工资发生争议时)要预知劳资两方谁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决非难事。雇主的人数较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劳动者的结合却为法律所禁止。有许多议会的法令取缔为提高劳动价格结合的团体,但没有一个法令取缔为减低劳动价格而结合的组织。”[4]由此可见,初次收入分配的各要素所得实质上是各要素所有者的地位的一种反映,理解各要素的收入差距,并不是所谓的功能性的差距或贡献的大小,而是各要素的地位决定的。进一步地讲,为什么会造成各要素在生产中具有不同的地位?

影响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各要素自身的因素,也有市场的作用,还有国家的干预。

从要素自身来看,各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与其在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有一定的关系,而更深刻的根源又决定于生产的性质。在自然生产状态下,人是生产中唯一重要的因素,因此,生产的所得全部归劳动者所有,这是一种功能与地位相统一的状态。到了社会生产状态下,生产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生产活动变得复杂了,而且需要一定的组织才能够完成生产活动。谁能够成为生产的组织者,谁便取得了收入的分配权。在土地变成私有财产之后,地主成为生产的组织者,因此地主具有了收入分配的权力,尽管在生产中劳动者对产品生产的贡献最大,但其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则是由地主说了算。当资本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并取得了生产组织者权力后,收入分配的权力随之也到了资本家的手中,劳动者虽然是价值的创造者,但其获得的收入却由资本家决定。因此,生产的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形成了收入分配的权力,进而决定着各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商品经济运行中,市场开始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生产者的生产目的再也不是为获得用于满足生活需求的产品了,而是变成了一个价值的追求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生产组织和收入分配的权力都在资本家手中,但其作为一个价值追求者,他的生产组织和收入分配权力要受到市场的影响。资本雇佣劳动力,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劳动力供求状况首先影响了资本家行使收入分配的权力。资本家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完成对劳动力雇佣的,劳动力的供求会影响到资本家愿意支付的工资水平,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资本家必须支付更高的工资才能够雇到所需的工人;当劳动力供过于求时,资本家可以支付较低的工资就可以雇到所需的工人。之所以资本家会支付不同的工资给工人,并不是工人在生产中的贡献有什么变化,而是受工人供求的影响,其相对地位有所改变。不过,对于资本家来说,他们并不会长期受劳动力供求的控制,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史上的普遍选择——借助资本积累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则大大地改变了劳动力的市场供求,从机器代替工人,到自动化减少工人,始终把劳动力推到供大于求的地位上,也弱化了他们对资本家进行工资谈判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来看,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对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具有深远影响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讲的:“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5]直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完全奠定下来以后,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自由市场和政府不干预经济的理念才得以传播,不过,当资本主义运行出现新的问题,即严重的需求约束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出现停滞时,国家再次开始干预经济,当然这次干预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国家不单单是资本的保护者,而且也给予劳动者许多的支持,包括提升劳动者与资本家进行工资谈判的权力。虽然这在根本上并没有动摇资本关系,但是,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劳动者在生产中地位的提升,从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份额的。

以上分析表明,初次收入分配一般机制的核心在于各生产要素的地位,而决定各生产要素地位的因素呈现较为多样的特征。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初次收入分配机制很容易导致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为此,现代社会都设法构建一种有效的再分配机制,以解决或缓解初次收入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问题。

现代社会努力构建的再分配机制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将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平衡。该机制首先体现在税收环节,国家运用具有的垄断性税收权力,向在初次收入分配中获得收入的要素所有者征税,如此可以改变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形成的要素所有者分配格局;其次体现在预算支出环节,国家根据要实现的各种目的将通过税收获得的收入支付出去,最终影响到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再分配机制虽然清晰,但要受到一些基本理念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平和效率的理念。当国家实施再分配的重点是实现公平,那么在税收环节会提高公司和高收入者的税率,同时在预算支出上加大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以及提高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当国家实施再分配的重点是实现效率,那么在税收环节会绝对或相对地降低公司和高收入者的税率,同时在预算支出上会更多地向基础设施倾斜甚至进行直接生产性投资。

在再分配方面选择怎样的理念,这要受制于不同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发展阶段的影响。一个国家处于发展的较低阶段,特别是要实现发展赶超时,往往会选择效率优先的发展理念,从而使再分配机制产生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当一个国家实现了持续发展并进入发展的较高阶段后,则会选择公平优先的发展理念,从而使再分配机制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效应。其次是利益集团的影响。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势力的利益集团,进而对再分配机制发挥作用的性质产生影响。利益集团的势力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利益集团的势力会不断增强,从而影响税收和支出的取向,其结果往往是有利于利益集团成员收入的增长,而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

(二)收入分配逆向转移的机制及其原因

在我们讨论的收入分配一般机制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一个高度关联并相互补充的完整的收入分配机制。当然,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情形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在物质生产领域,并以劳动者的工资或工分形式和企业或集体的利润形式,形成劳动者和国家的收入。而收入的再分配是由国家将获得的利润向非生产领域职工支付,同时还要进行国家投资以及地区企业间的转移支付。如果考虑到工资和工分也是由国家规定的这一事实,那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分配完全是由国家主导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的初次分配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凡是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领域都要进行初次收入分配,如教育、军队、行政等提供的服务,也包括在初次收入分配的范围内。收入的再分配首先是国家通过对各生产要素在初次收入分配中获得的收入进行收税,再通过对税收收入的支出来调节经济运行和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由市场主导的。不过,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收入分配机制会出现一些变形,进而产生一些特殊的收入分配机制。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就形成了一种收入分配逆向转移机制,其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也比较明显,或者说,中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一收入分配逆向转移机制有关。

收入分配逆向转移是收入分配市场化向社会各个领域侵蚀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普遍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得收入分配通常都是建立在一种交换的基础上,工人得到的工资是将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本家交换的结果,资本所有者得到的利息是出让自己资金的收入等等。只不过他们各自获得收入的多少与他们的地位直接相关。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交换被严格地限定在经济领域,而非经济领域是不允许进行交换的,如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都不能用于交换。然而,中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市场交换向非经济领域侵蚀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一些人把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和自己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当做商品出售,于是形成了一种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

在行政领域,其运行的结构基础是一定的科层制,其运行所需的权力来源于科层制中的地位差异,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而且,行政领域的地位结构和权力结构不仅局限于内部,随着行政权力向其他领域延伸,又会形成一种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整体性地位优势。如果这种地位结构和权力结构,以及向其他领域的延伸,不能受到很好的规范和约束,那么就会产生普遍的内外部“寻租”,即行政结构内部的“寻租”和行政权力向其他领域延伸引起的“寻租”。当这样的行政结构达到一定规模,并且行政权力向其他领域的侵蚀过度扩张,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收入“黑洞”,也会成为影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服务是由一定机构提供的,这种服务有的是免费的,有的是要支付费用的。但通常会拒绝机构内部的人员将这些服务转化为商品“出售”。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公共领域在探索改革的路径时出现了偏差,导致市场化对公共领域的严重侵蚀,以致公共领域的收入分配十分混乱。如教育和医疗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领域,要向人们提供最重要的公共服务。虽然在该领域不存在权力优势,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形成的地位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不能建立一种有效的行业规范和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也会形成一种收入的逆向转移,一部分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会把提供的服务变成商品“出售”,以获得较高的收入。

如上的行政和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借助权力优势或地位优势获得收入的现象,实质上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人向相对强势地位的人进行的一种收入转移,从收入分配的均衡角度看,属于一种收入的逆向转移。这种现象尽管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些国家的专利,但体现在中国的程度是比较突出的。寻租收入或灰色收入成为研究中国收入分配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中国的寻租收入到底有多少?这恐怕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有人对灰色收入进行过估计,2005年有4.4万亿的个人收入没有纳入统计中去,这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4%。①因此,理解中国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能忽略这一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而且这种收入分配逆向转移在形成收入分配差距过程中显示的机理比较特殊,它具有的放大收入差距的效应非常明显。

在行政和公共服务领域,无论是权力优势,还是地位优势,都不同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商品交换是一种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在遵循自愿的原则上进行的商品转移,是一种一对一的关系。而借助权力优势和地位优势进行的隐性交换,不仅不是一种自愿的交换,而且也不是一种一对一的关系。一个拥有权力或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一般会面对许多潜在的隐性交换者,如果这些人中有一部分发生隐性交换,那么其导致的收入差距放大效应会以几何级数增长。比如,一个权力拥有者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开始收受贿赂,其收取的一定不是一个特定对象的行贿,而是许多受其权力管制人会对其行贿,如此会形成收入的“黑洞”效应。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推测性计算,假如1个权力拥有者与10个向其行贿者的收入是相同的,都是1000元,如果这10个人每人向权力拥有者行贿100元,那么他们的收入就变成2000元和900元,如此就像变魔术式的,原来还是收入平等的11个人,现在变成收入相差1倍多的两个群体了。这种收入分配差距的实现机制,可以解释我们在生活中颇感困惑的一些人为什么会超乎想象的富有。

收入分配逆向转移具有的收入差距放大效应是形成中国收入分配差距不可小视的因素。而更让我们担忧的是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还有一些因素正在放大这种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机制。第一,对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并不健全,造成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侵蚀比较严重。这不仅是目前对中国影响巨大的权力腐败的根本性原因,而且这种缺乏约束的权力会对我们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比较大的障碍。第二,对市场和社会的划界不清,造成公共领域运行极不规范。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领域应该是国家重点关注的对象,也是国家重点投资的对象,因此,一定要划清社会公共领域与市场的界限,如果市场过度地侵入社会公共领域,那么会造成社会公共领域运行的扭曲,把本来应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变成一些人寻租的机会。第三,对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造成许多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有人会把这些看成“纸老虎”,对此缺乏敬畏之心。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对制度建设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对制度严肃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此又导致制度建设的严肃性下降,难以形成制度的良性运行[6]。

因此,解决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不能局限在只从正常的收入分配渠道寻找出路,还应该关注这种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现象,并把它作为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一条重要出路加以探索。

三、遏制收入分配的逆向转移:出路与对策

改变中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必须遏制收入分配逆向转移的增长。这不仅是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缓和收入分配差距对公平挑战的重要渠道。鉴于收入分配逆向转移的机制和根源,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选择的出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权力进行严格限制,也就是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按照寻租经济学的观点,权力寻租或腐败是由对经济的管制引起的,因此,减少管制是从根本上消除或遏制寻租或腐败的出路。然而,现代经济社会是很难减少政府管制或国家干预的,因此,遏制寻租或腐败绝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是需要做出选择的问题。我们不能放弃管制和干预,但也不能放任寻租或腐败严重化。对此,选择的结果只能是对权力加强约束。

如何约束权力?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对此,既有丰富的理论,又有广泛的实践。但这还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该问题的产生非常复杂,因此在实践上的对策就不会有统一性。如何限制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权力扩张?首先,进行制度建设以完善权力的制度化运行;其次,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最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推动社会公共领域改革,也就是把公共服务当成真正的社会事业来办。现代社会对公共服务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公共服务的不同程度的公共产品特征,使市场失灵并改变了市场经济纯粹性的理想。因此,构建完备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种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不仅可以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而且可以杜绝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进行隐性交易。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针对性强的措施。

目前,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最大问题就是优质的公共服务供不应求,再加上这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又加强了公众的需求集中化,因此,使得优质公共服务变成一种垄断,从而形成极高的垄断租金。只有增加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降低优质公共服务的稀缺性;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并优化投入的配置,才可能减少公共服务领域的“寻租”行为。

第三,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也就是让制度成为遏制收入分配逆向转移的保障。在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收入分配逆向转移现象,不仅有制度漏洞的诱因,更重要的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因此降低了制度应该具有的威慑和引导功能。如果能够加强制度执行力,不仅对已有制度有效发挥作用意义重大,也会增加人们对制度建设的期待。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也需要有建设性的措施。

制度的执行力不仅取决于制度执行者的能力和意愿,而更重要的是对制度执行者的监督。中国长期以来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一个道理,只要加强我们党内和人民的监督,并科学运用现代舆论的监督功能,才可能促进制度执行者提高执行能力和积极性。

遏制收入分配逆向转移对于中国是一个特殊的课题,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根源,以及改革的探索性过程,既表明它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也要求不能等闲视之。抓住该问题,解决好该问题,或许是改变中国收入分配格局的突破口。

注释:

①参见王小鲁《国民收入分配与灰色收入》,载《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内容汇编》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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