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心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心态论文,现状论文,农村论文,青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青年是指在农村拥有土地且具有农民身份,还没有从居住地脱离农村的青年居民。按世界上许多国家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年龄的划分以及“青年”概念对年龄的界定,本文的“农村青年”主要指16—35岁的农村居民。这是一个数量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是一个不该被遗忘的“角落”。
一、农村青年的犯罪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两次犯罪高峰:一次从1978 年开始, 1981年达到高峰。当时由于社会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商品经济大潮冲击着人们思想观念,加上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减弱,以及“文革”产生的严重后遗症,违法犯罪活动进入高发期;另一次发生在改革进入快车道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改革步伐加快引发的各类矛盾也随之产生,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作案手段多、危害性严重的又一次犯罪高峰终于出现。有关统计显示,90年代中期的发案率是80年代同期的8倍,至1996年达到峰顶, 由上一次高峰的0.89%上升到2%。
全国性犯罪高峰的出现,也使农村犯罪迅速出现上升势头,特别是农村青年的违法犯罪比例迅速增长。据公安部刑侦局统计,1980 年、 1985年和1992年查获的农民案犯,分别占总数的50.4%、54.6%和58%。广东省江门市80年代初期,农民犯罪只占犯罪案件总量的40%左右;至90年代初,就已上升到60%左右;1996年底,已超过了70 %, 其中16—35岁青年的犯罪比例要占60—70%。在福建省沙田县近十年破获的刑事案件中,25岁以下的农村青年案犯更是占75%左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1997年的调查表明,农村18岁以下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占农民犯罪总数的 5.2%,而18—30岁的农村青年要占68.8%。浙江省磐安县在1984—1997年的14年间,共抓获28岁以下的农村青少年1371名,占抓捕案犯的63.5%。可见,农村青年的犯罪率在不断增长的同时,还有进一步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各地公安部门的统计均表明,农村青年犯罪主要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妨碍婚姻和家庭等为内容,具体表现为盗窃、诈骗、抢夺、抢劫、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强奸、轮奸、伤害、杀人、纠纷械斗、投机倒把、聚赌、贩毒吸毒、组织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投毒、爆炸等。
二、农村青年的犯罪特点
(一)犯罪性质暴力化
暴力犯罪是农村青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为实施暴力,一些犯罪分子往往自制和购买火枪、刀具等凶器“武装”自己,平时随身携带,作案时则不顾一切,大打出手,乱砍乱杀,疯狂施暴,手段十分残忍。有的在作案后还公然开枪示威,伤害无辜,不计后果。近年来,在农村的刑事犯罪中,凶杀、抢劫、强奸、伤害及爆炸等恶性犯罪案件比例不断上升,特别是一些过去罕见的因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而杀人灭迹、杀人越货等一案多罪的混合暴力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明显增大。
天津市80年代初期曾对217名农村暴力犯罪案犯进行过调查, 其中25岁以下的青年占86%。武汉市1988年的统计表明,青少年恶性犯罪占整个暴力犯罪案件的82.3%。贵阳市1992年抽样统计了869 名青少年案犯,其中抢劫、杀人、强奸、伤害四类犯罪占总数的61.9 %。 江西省1993年、1994年查获的抢劫、抢夺等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青少年所为。农村青年犯罪有向暴力化发展的趋势。
(二)犯罪成员群体化
农村青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结伙犯罪发展,使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迅速提高,有的还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这是当前农村刑事犯罪变化的又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少数地方社会治安状况混乱的主要原因。这些团伙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他们主要是从事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持械伤人、流氓滋扰、侮辱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行凶杀人、开娼设赌、倒卖黑枪等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无恶不作。农村团伙犯罪有向黑社会、流氓恶势力发展的趋势,其参与成员也逐渐群体化。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从1994年到1997年,农民团伙犯罪平均每年递增8.2%,团伙成员递增6.7%,大都由“乡霸、村霸、屯大爷”等不法人员组成,带有浓厚的乡匪气息,往往集流氓、盗窃、抢劫、杀人等多种犯罪于一体。黑龙江省宝清县1996年被打掉的一个叫“ABC ”的抢劫犯罪团伙, 就曾在宝清与双鸭山市交界地带大肆持刀抢劫, 先后作案40多起,还准备利用抢劫的钱物武装自己,向外发展犯罪势力,以达到控制一方的目的。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
农村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传统类型:一类是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对象的杀人、伤害、强奸等侵权犯罪;另一类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其中,盗窃犯罪一直高居各种犯罪的首位,大约占50%左右,个别地区占70%左右。犯罪分子主要是盗毁农田水电设施、盗窃农用物资、溜门橇锁、入户盗窃等。这几年盗窃耕牛、马匹等大牲畜和自行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运输工具的案件在大幅增长。内蒙古1997年5月3日,打掉一个以农民梁玉龙为首的特大盗窃牲畜团伙,抓获团伙成员5名,破获该团伙1993 年以来盗窃牲畜案件88起,其中特大案件12起,重大案件57起,总案值20余万元。占第二位的犯罪应是抢劫。福建省沙田县十年的统计表明,抢劫案件由1986年前后的3—4%已经上升到了1995年前后的12%左右,也呈上升趋势。
除了常见的犯罪之外,一些过去少见的蒙面抢劫、公开抢夺、爆炸、匿名敲诈、绑票、拐卖人口、卖淫嫖娼、走私贩毒、掘坟盗墓、放火报复、投毒等新型犯罪形式也在农村出现,且有增长的趋势,甚至连抢劫银行这种原来只有在外国电影、电视剧里见到的犯罪在少数农村地区也已出现。农村犯罪类型由原来的传统单一型向多样化发展。
(四)犯罪区域异地化
从作案区域看,传统的就地作案、在小范围实施犯罪活动的模式已有所改变。在商品社会的利益驱使下,一些农民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支配下,出现了靠路吃路、靠油田吃油田、靠煤田吃煤田的怪现象,往往为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疯狂破坏、盗窃铁路、矿山、油田、煤田、电力和水力设施、物资等,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一些犯罪分子懂得“兔于不吃窝边草”的道理,知道在本乡本土作案容易被公安部门发现,因而不论是单干还是团伙作案,都已把犯罪的触角伸向了异地他乡,近至跨村、乡,远至跨省实行跳跃式作案,准备充分,一旦得手,便迅速逃遁,不留痕迹。在全国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异地作案、跳跃作案者日渐增多,出现了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乡村向城镇、内地向沿海流窜作案的新动向。
(五)犯罪年龄低龄化
从1999年10月25日—11月24日在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举行的《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上了解到,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的初始犯罪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在1997年统计的青少年犯罪“身份”比例中,农民占到65.6%,比例最高;1991至1998年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比例分别为:63%、61%、60%、55%、52%、51%、49%,虽有所下降,但其低龄化趋势仍然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和防范措施的不足,尚不能有效阻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遏止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发展。另外,由于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做得不够,重打轻防,解除劳教后,往往因各种原因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大约有10%左右,且手段更加凶狠,危害更大。
(六)犯罪手段智能化
农村青年犯罪的作案手段一向原始、简单、粗暴、拙劣,往往对自己的犯罪后果没有清醒认识,激情犯罪较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扒窃、顺手牵羊、挖洞、橇门别锁等。随着作案经验的不断丰富,各种现代设备不断展示和影视作品的大量传播,一些智能水平较高或较为“专业”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开始逐渐运用一些现代科技手段作案,如开车行窃、利用通讯工具诈骗、利用迷信活动谋财、冒充公安人员作案、麻醉、破坏现场、搞反侦查、伪装现场、蒙面抢劫、匿名敲诈、绑票等。作案手段和方式由“土”变“洋”,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和“智能化”发展,从而变得更为狡猾、隐蔽、凶狠和残暴。
三、农村青年的犯罪心态
改革开放对广大生活在黄土地上的农村青年来说,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特别是对他们传统生活心态的改变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是由于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作为主要调节方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代替手工劳动为主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使他们越来越感到需要改变自己的生存现状,早日过上富裕生活。这种开放、求富和自主的心态本是积极向上,值得肯定的。但是,与此同时所产生的一些流行的消极心态,如: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也为少数农村青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片面强调满足个人私欲的利己主义心态
市场经济特有的利益最大化追求的原则,虽然可以激发农民主动进取的热情,把他们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敢于最大限度地追求实效性的经济利益,实现自我价值目标。但是,由于农民认识问题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一些人的个人价值观念也容易由此发生倾斜,其原有的世俗化、物欲化倾向也越来越明显,一味注重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而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只求索取不讲奉献。一些人盲目崇尚“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利己主义价值观,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不愿去解决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些人在国家各项农村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于自己的就欢欣鼓舞,不利于自己的就想方设法不执行;有些人还钻政策的空子,不惜冒违法犯罪的危险追求个人私欲的满足。
今天的农村青年,一般的生存条件尚可,大多数人温饱问题也已基本解决。但他们对自己在个人发展等方面的需要也随之产生,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一些人就会不顾规范的约束,为实现个人目标,铤而走险。目前,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比例的居高不下,以及毒品、拐卖妇女儿童、赌博等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己主义心态作用的结果。
(二)崇尚感官刺激、享受的享乐主义心态
改革开放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良好的机遇,大多数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现代农民生活。高消费是青年的一种心理需求,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少数人“好吃懒做”,却只想通过“捷径”来达到。过去那些遭到反对的如“人生在世,吃喝玩乐”、“人生如梦”等价值观念在今天的各种传媒的大力炒作下,反而越来越有市场,在高消费和讲求享乐的欲望与低消费和艰苦朴素的现实之间形成一对突出矛盾的时候,犯罪这种非法手段反而成为实现高消费和享乐生活等预期目标的一个最有效、快捷的途径。一些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一心谋求非法利益,结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一旦犯罪的欲念与农村青年固有的狭隘的小农意识和暴发欲望结合起来,就必然导致犯罪手段的升级,今天农村地区吸毒贩毒、杀人越货等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三)盲目追求“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心态
今天,农村青年经济意识增强,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应是一种进步。但是,一些人把攫取钱财看作了自己人生的唯一追求,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简单地理解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在他们的眼里,有钱就有一切,“有钱能使鬼推磨”。
在对金钱盲目追求中形成的“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心态,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态度。当向往金钱却无法正当获得更多金钱时,采取的最常见方式就是强行获取。一些农村青年轻则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重则偷摸盗窃,直至抢劫、杀人,还有一些人还企图采取各种“捷径”获取钱财,有些地方就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要想富,上公路,一夜变成万元户”,“要致富,抢铁路,几晚变成暴发户”。正是这种心态使得一些地区“车匪路霸”犯罪猖獗,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天马行空、独来独往”的无政府主义心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新的农业经济生产方式的实行,解放了生产力,使农村青年焕发了劳动热情,是非常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实际情况的。但与之相配套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大的举措。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又恰恰与农村青年固有的小生产者的涣散、无政府主义相适应。当他们一旦从几十年形成的牢固的农村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就非常难以控制,正如一首顺口溜中描述的那样,“有吃有喝不靠你,不偷不摸不怕你,有了难事就找你,解决不了就骂你”。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自身处于软弱瘫痪状态,对群众的约束和控制能力也相对减弱,也使一些人非常容易产生无政府主义的心态。正是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违法犯罪的现象才增多起来。
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农村青年享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但是,长期的承包单干还是使一些人产生了错觉,他们往往认为农村是“山高皇帝远”,谁也管不着,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有些人还渐渐地有了不愿承担对国家应尽的各种义务的心理,拒交各种提留款,拒出义务工等;有些人还抱着“人无外财不富”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一些宗族势力、封建迷信和邪教势力也趁虚而入,在许多地区盛行蔓延。这些都是导致农村青年违法犯罪增加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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