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型商业企业的“实体转移”_商业论文

浅析小型商业企业的“实体转移”_商业论文

浅析小型商业企业“实心转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心论文,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一种新的改革形式已逐渐成型,改革的百花园中又绽现出了一朵新蕾——“实心转让”。

“实心转让”就是上海市的各区属商业系统在推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中,对商业网点的经营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公开招标形式向原企业内职工实施转让,经过招标取得转让权的受让人,“带转”指定数量的原企业本网点内的职工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和受让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并以法律形式保障转让方,受让方和受让方带转的职工权益的一种改革形式,因需带转企业内职工,故以“实心转让”冠名。

“实心转让”是各区商业系统的干部职工通过学习党的十五大文件,进一步解放思想,寻求突破,根据区级商业经济中尚有较多企业底子薄、规模小、网点分散的实际,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探索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推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可贵尝试。作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在改革中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实心转让”的基本特征

“实心转让”能异军突起,这是由于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从理论上为其打下了坚实基础,从实践看,它适应了区级小型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改革实际。

1.从宏观意义上看,“实心转让”符合实现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和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

单纯从“实心转让”的经济性质上看,它是由国有、集体转为个体、私营,似乎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转为落后的生产关系,是一种倒退,但仔细分析,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首先,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将长期致力于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并将其视为基本的经济制度。因此两种经济形式可以共同发展,而无先进落后之分。其次,它符合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所提出的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的论述,今后很长时间内我们将“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民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因此,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对于国有、集体小型商业企业,使其转为个体、私营、国有资产从一部分竞争性领域走出,只会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对国家从宏观上集中精力抓好大的起到良好推进作用,这也是十五大确定的改革方向。

2.从企业微观经济效益看,“实心转让”有利于调动企业干部和职工两个积极性,止住企业“出血点”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被转让企业一般为长期亏损、微利、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小型商业企业,在区一级商业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这类企业,这些企业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在市场竞争中缺少竞争能力,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上级主管部门常年实行“输血”来保障该企业的“超负荷”运转。国有资产不断流失,上级部门不堪重负,企业职工也怨声载道,因此,换个思路,实行“实心转让”调整生产关系,既使企业主管部门从沉重负担中摆脱出来,又能使该企业的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责、权、利完全融为一体。从而高度激发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并发挥这些小网点经营灵活、拾遗补缺、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摆脱束缚和困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止住“出血点”,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绝大部分“转让”后企业走上了这一步。

3.从社会效益来看,“实心转让”有利于企业职工工作岗位的连续性、稳定性,符合国家“再就业工程”要求

上海地区所有的“实心转让”,都作明文规定:转让的对象首先是本企业(店)内职工,然后是本行业职工,最后才面对全社会。杨浦区商业系统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夫妻、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均为本行业职工并同时处于“转让”中对象的,优先予以考虑。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因为本企业(店)职工、本行业职工能“近水楼台先得月”,出于诸多主客观因素便于接受转让的企业,也不仅仅在于“肥水不外流”,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样可以安置本企业、本行业的职工。我们规定所有的转让都应是“实心”的,即受转让方必须按事先设计的经营面积、市口、路段、经营内容等组合要素带转一定数量的职工,如在转让中原企业职工不愿到转让后企业就业(也无新的职工愿进该企业)或企业转让后本人自愿要求下岗,受让人都必须根据该职工的工龄和本企业(店)人均网点使用权面积等有关因素,支付不低于2.5万元的安置费,而且上述内容都须在有关合同中予以载明。这样就保障了原企业职工利益,使其有稳定的连续的工作岗位,保障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实现了实心转让的社会效益。

4.从推广实施过程来看,“实心转让”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首先,与股份合作制相比,它同样具有易于推广特点。商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区级商业中,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95%以上,从区级商业的实际状况来看,改革的首选形式应该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给予很高的评价,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也下达文件,认为可考虑将净资产1000万以下的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但是,首选和主要形式并不是唯一形式,一切从实践出发,对那些净资产等比上述标准再低一档的小型企业,实行“实心转让”,相比推广股份合作制需要有较广的群众发动面,较严格的评估条件,较严密的组织程序等条件而言,它更简便易行;其次,“实心转让”既涉及了产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又留有余地,富于灵活性。如在“实心转让”中要求转为个体、私营企业中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辞职手续,由受让方的经营者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协议,同时,该企业的产权或经营权也归属受让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比租赁、承包改革的力度更大。同时,它又比单纯的出售更灵活,一方面,它明确规定转让中一些必要的限制性,如带转一定数量的职工。另一方面它又不必一定是产权的转让,按杨浦区的做法,相当一部分企业采取了网点经营使用权的转让,有些还规定了使用权转让的年限,这样就留有了余地,不致于一次决策定终身,“覆水难收”。再则“实心转让”特别适宜于在小型商业企业中推广,一般而言,改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较适宜于那些或有经营场地,或有品牌,或有市口路段等一定经营优势的企业,尤其是兼并,往往还需要有银行挂帐停息等政策配套才易于进行,而“实心转让”则无需上述条件,越小越易推广。

总之,我们从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社会效益、操作程序等各方面来看,“实心转让”作为小型商业改革的形式之一,有其特定的优势,它是在十五大精神基础上按“三个有利于”原则对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实践一种新的探索,它是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改革形式的一种补充,可以与其共同发展,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二、实施中不断完善

“实心转让”适应了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需要,并已成为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我们还应以辩证的观点对其进行认真的引导,使其不断完善。

1.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克服形而上学片面性

“实心转让”是一种较好的改革形式,有较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值得推广,但是,正如股份合作制不是一股就灵一样,也不是一转就灵。更不能视为唯一形式而普遍推广。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7月10 日发出通知,对少数地方在国有小企业改制中出现了一股出售小企业成风的错误倾向问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江总书记最近又指出:“放活国有小企业有多种实现形式,不能变成只有出售一种形式,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要积极稳妥,因企制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全面正确理解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群众意愿。”这更是对如何推进转让具有拨正航向的作用,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照中央指示精神,把正方向,从实际情况看,上海的商业系统对小型商业企业“实心转让”态度是严肃的,认识是全面的,做法是规范的,实际效果也是好的。但是“实心转让”切忌片面性、绝对化、简单化、真正做到党中央所要求的那样: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制的组织领导,确保小企业健康发展,仍是我们各级主管领导应予以时刻重视的。

与此同时,必须指出:党中央要求防止在改革中出现上述偏差,是针对少数地区出现的错误而言,目的不是从根本上否认推进小企业改革中的转让,而是希望他正确、规范的发展,我们的一些同志认为党中央最近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是“要调整”“要收了”这也是一种片面理解,小型企业的出售、转让等改革形式仍然是十五大的既定方针,关键是是否遵循小平同志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一切从企业和改革的实际出发,一切从辩证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出发,如果做到了这点,我们大可不必作茧自缚,而应该继续坚定的推进转让、出售等小企业改革形式,要准确、全面的贯彻十五大的既定方针,而不应该形而上学,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

2.按规范的程序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实心转让”既涉及产权,也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仅仅注意防止认识上的片面性是不够的,如果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仍有可能或者导致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或者损害职工的利益,因此按比较规范的程序操作对“实心转让”至关重要。尤其在当前少数地区错误理解中央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方针,出现出售小企业成风的情况下,更要严格遵照中央指示:企业改制要做好资产评估,严禁低估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更不能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这方面,上海地区和杨浦区均创造了良好经验,市商业党工委、商委已以1997年170 号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有关转让的实施原则和操作程序。杨浦区在“实心转让”中则进一步具体规定了转让的有关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要求操作;有利于小企业对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转让企业(店)的市口特点,房屋的结构和基价(一店一表)作详尽的说明,甚至连该商业企业(店)近年内是否列入市政动迁范围都给予充分考虑,这样就保证了“实心转让”规范的运行,保障了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

3.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实心转让”是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新形式,是一定意义上的新生产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新问题。在“实心转让”后,还应以配套的政策做好“善后服务”,否则也会影响“实心转让”的成效,例如,在原有的有关政策中规定:原国企或集企女职工,年满50岁,可按正常程序退休,从社保机构领取退休金,但实行“实心转让”,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原受让职工成为私营经营者,此待遇就无法享受。诸此此类的差异很大程度影响了“实心转让”中受让人和受让方职工的积极性。因此,政策的配套很重要,缺少这一环节“实心转让”就会遇到阻力而难以推进,令人高兴的是,最近,按从实际出发和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出发,市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这方面以及其它需协调的问题,已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这些将促进国有、集体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深化推进,可以肯定,一个良好的配套政策必定会给予上海国有、集体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有力的支持。

“实心转让”作为小型商业改革的重要形式,有其长处和优势,值得总结和推广,但必然也有其不足之处,实践是改革形式发展的源泉,每种改革形式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相信它能够在十五大改革雨露的沐浴下不断完善、提高,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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