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分层:社会分层研究必要的补充维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权利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已有的社会分层研究,有一个强烈的倾向是强调社会成员基于资产、资源和其他有价值的事物的拥有量而形成的分层;而较少强调针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的、人(或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所形成的分层。即使有时候在分层研究中强调权利时,也倾向于用法律权利来替代实质性或实践性权利,或者用权力概念来模糊掉权利概念。其一个隐含的假定是:量的多与少直接意味着相关权利的多与少,而权利的差异及由此形成的不平等或分层结构可以忽略。这样的假定可能带来极大的问题,因为正如后文将要看到的,量的分层和权利分层之间并不必然在实践上或规范上存在这种正向相关性。事实上,权利的差异性在现实生活中和在理论世界里不仅不容忽略,对权利分层进行适当调整所能形成的社会价值更是意义重大。 现当代西方社会分层的研究之所以较少关注权利分层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某些根本性问题,在他们的社会中已经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且时至今日他们都特别强调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在西方业已众所周知,这暗示着,至少是在法律等规范性层面“公民权利”这种标志着现代文明的权利已经——在实践层面则未必——相对平等地分布于西方社会的公民之中,或者至少已经明显地成为他们现实生活的制度性诉求。①不过,无论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社会,还是社会主义中国,权利分层问题都仍然是一个不可能回避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问题。在当今人口众多、流动迅速、信息发达、相互作用频繁的世界,伴随着大规模战争被世界和平力量较好地抑制住,伴随着大数据时代和风险社会的来临,权利分层研究更是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一、“权利有限观”的实例与个体体验 从大量的生活和历史故事里,不难发现社会分层中权利因素带来的现实影响。当今中国随处可见的几个例子如下: ——2014年5月据媒体报道,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报传,魏被带走时,家中发现上亿现金。 ——2014年1月的一些报道显示:消息传出,原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中将贪腐案可能“升级”。调查人员在谷俊山家中搜出大批茅台和现金,数量远超之前估计。 ——据2010年新闻报道,前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文强案庭审中披露: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62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1062万余元;有数额大约为人民币600万的现金被藏在了文强的妻子周晓亚远房亲戚的顶楼蓄水池里。 除了最近的现实生活之外,历史中也能发现不少类似的案例,比如《清史稿》在介绍和珅案时,指出了其罪状包括如下内容: 大学士苏凌阿重听衰迈,因与其弟和琳姻亲,隐匿不奏;侍郎吴省兰、李潢,太仆寺卿李光云在其家教读,保列卿阶,兼任学政,大罪十一。军机处记名人员任意撤去,大罪十二。所钞家产,楠木房屋僭侈逾制,仿照宁寿宫制度,园寓点缀与圆明园蓬岛、瑶台无异,大罪十三。蓟州坟茔设享殿,置隧道,居民称和陵,大罪十四。所藏珍珠手串二百余,多于大内数倍,大珠大于御用冠顶,大罪十五。宝石顶非所应用,乃有数十,整块大宝石不计其数,胜于大内,大罪十六。藏银、衣服数逾千万,大罪十七。夹墙藏金二万六千余两,私库藏金六千余两,地窖埋银三百余万两,大罪十八。通州、蓟州当铺、钱店赀本十余万,与民争利,大罪十九。家奴刘全家产至二十余万,并有大珍珠手串,大罪二十。(赵尔巽等,1977:10756-7) 和珅的这些罪状表明,官做得大、权力(政治权利)大了,“与民争利”的经济权利就没有了;如果偏要“与民争利”,过于强调“发展”的经济权利,以至于富可敌国,“胜于大内”,最后的下场是被砍头、抄家,身败名裂。不仅名誉权受损,甚至连生存权利都没有了。 如果说以上都是反例的话,那么下面举一个正面的例子。这说的是曾国藩的故事: 穆宗即位,太后垂帘听政,加国藩太子少保衔,命节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国藩惶惧,疏辞。不允。朝有大政,咨而后行。……三年五月,水师克九洑洲,江宁城合围。十月,鸿章克苏州。四年二月,宗棠克杭州。国藩以江宁久不下,请鸿章来会师。未发;国荃攻益急,克之。江宁平,天子褒功,加太子太傅,封一等毅勇侯,赏双眼翎。开国以来,文臣封侯自是始。朝野称贺,而国藩功成不居,粥粥如畏。穆宗每简督抚,辄密询其人。未敢指缺疏荐,以谓疆臣既专征伐,不当更分黜陟之柄:外重内轻之渐,不可不防。(赵尔巽等,1977:11913-4) 曾国藩在权力(政治权利)越大时,越是小心谨慎,不断地进行权利的自我约束;包括皇上征求他的意见,希望他荐举督抚人选时,也“未敢指缺疏荐”;形成对照的是,他返乡组建湘军之前在北京做官时,却是勇于举荐人才的。他在家书中强调:“若一面建功②立业,外享大名,一面求田问舍,内图厚实,二者皆有盈满之象,全无谦退之意,则断不能久。”(曾国藩,2008:20)又说:“谆谆谨守者但有二语,曰‘有福不可享尽,有势不可使尽’而已。”(同上:64)对“金陵之克”(剿灭太平天国)这样的“千古之大名”(名誉权利或曰正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力)也不敢居之。他对其弟曾国荃说:“弟前岁初进金陵,余屡信危悚敬戒之辞,深知大名之不可强求。今少荃(李鸿章)二年以来屡立奇功,肃清全苏。吾兄弟名望虽减,尚不致身败名裂,便是家门之福;劳师虽久而朝廷无贬辞,大局无他变,即是吾兄弟之幸。只可畏天知命,不可怨天尤人。所以养身祛病在此,所以持盈保泰亦在此。”(同上:63) 甚至金庸小说所描绘的武侠世界,那个以个人暴力潜能为本位的世界(这个世界与“人对人是狼”的世界,或者纯粹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也表述了类似的观点。比如,在《天龙八部》中,萧远山、慕容博等人入少林寺藏经阁偷七十二绝技的武学典籍来练,“扫地僧”慈悲为怀,在武学典籍旁边都放了相应的佛经,期望他们能借以参悟佛法,调理化解练武戾气,以免误入魔道。通过扫地僧的话及萧远山、慕容博和鸠摩智的命运描述,金庸表达了少林武学需要以佛法为根基,绝技在身却需同时心存慈悲、仁善之念,武功(内功)越高对佛法修为的要求也就越高,否则将大祸临头、伤及自身的观点。 以上正反两方面的事例都表明:权利分层无论是从实践性还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都并不必然与根据资源拥有量所形成的分层完全一致。富可敌国,往往惹来杀身之祸(和珅等),落得生存的权利都没有保障;在某些睿智的人(比如曾国藩、金庸等③)看来,权力、荣誉、暴力(比如“内功”)的占有量越大,行为者可能拥有的行使某种实在行为的权利“也应该”越小,这样才能更好地享有相对更长久的“发展”或生存的权利,否则“断不能久”。如果我们在社会分层研究的过程中,通过某个截面数据就轻易地得出某种一般结论,或者片面强调量的占有或分布之不平等的社会意义,并由此引申和大谈政策意义,会使得理论的解释和预测能力大打折扣。 以上所述不仅适用于在集权体制下的一般官员,其实国王、皇帝也同样如此。比如,“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这句话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影响力,他甚至都不能(也不应)有过于喜欢偏瘦的美女的“审美权利”或“文化权利”,因为“滥用”这种权利会给社会(至少是宫中美女)带来灾难性后果。难怪一些皇帝会有“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隋文帝杨坚第一个这么说)的感叹。 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春秋时期宋国大夫正考父是几朝元老,但他对自己要求很严,他在家庙的鼎上铸下铭训:‘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饘于是,鬻于是,以糊余口。’意思是说,每逢有任命提拔时都越来越谨慎,一次提拔要低着头,再次提拔要曲背,三次提拔要弯腰,连走路都靠墙走。生活中只要有这只鼎煮粥糊口就可以了。我看了这个故事之后,很有感触。我们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更应该在工作中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在做人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④习近平同志的这个讲话显然表达了慎用权力,使用权力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和约束的观点。 权利有限的观念可以自然而然地从上述事实、个体体验或典故中得出:人们对于许多物质以及其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资源的拥有、占有或所有权,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纯粹和专属,其中可能会存在大量的限制与约束。马克思很早就提到了这一状况。他说:“使用和滥用的权利[jus utendi et abutendi]……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ti]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从而他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上的错觉,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虽然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包括享有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只要他还未占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自己的土地,他作为土地所有者就一无所有。”(马克思、恩格斯,1995:133-134)马克思有关法律权利不应奠基于自由意志(而应奠基于现实)基础之上的批评是很有道理的,人类关于纯粹私有制(以及纯粹公有制)或者说个体权利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总是会在社会生活中“作怪”,于是马克思所提到的上述现象就并非不可能。大萧条、大饥荒等等人类社会所经历过的事实都表明,“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这样一种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不匹配的现象是现实存在的。 站在这样的立场来看,已有的社会分层研究显然严重地忽视了“占有”或“权利”问题的复杂性。通常对社会分层的界定是这样的:“给定的报酬或资产在总体所有个体间的分散和集中程度”(戴维·格伦斯基,2005:4);或者“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李强,2011:1)。显然,无论是前一个定义中的“报酬或资产在总体所有个体间的分散和集中”,还是后一个定义中的“占有”,都涉及物与人的关系问题(在本质上这是一个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涉及基于物的、人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较为复杂的。 正如刘世定所指出的那样:“占有的排他性及其方位、(利用)方式选择范围、时限构成了占有的三个维度,在每一个时点上,现实的占有都在这三维坐标系中定位。”(刘世定,2003:5;亦可参看刘世定,2011)显然,行为者对资源进行全方位排他的、利用方式不受任何约束的、无限期的占有的极端情况是很少见的——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人际相互作用越来越频繁的社会。科斯很早就提出了“权利有限”的观点,他说:“在一个个体权利不受限制的系统中,无法获致任何权利。”(Coase,1960:44;参见王水雄,2014:93)诺思也指出:“为使第一个假设(存在使得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等的激励结构——引者)成立,就势必要求存在完美界定并无成本实施的财产权利(这也就是说,交易成本为零)。这样的条件从未获得过;而时至今日,同过去一切历史时期一样,许多资源都更接近于是公共财产而非排他性的所有”。(North,1981:5-6;参见王水雄,2015:62) 在笔者看来,科斯、诺思等人的上述论断在当今社会尤其明显。在黄金、白银等金属货币时代,由于这些贵重金属的开采和提炼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增长相对缓慢,且被认为是世界通用,所以,占有它们——比如将它们藏于别人找不到的地窖之中——意味着拥有相对稳定的财富。但是,在当今信用货币时代,随着纸币化和电子货币化的盛行,加上金融资产已经成为社会成员所“占有”的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天之内个人财富“蒸发”成千上万,乃至上亿的现象并不少见。不仅炒股“亏损”是如此;就算个人没犯任何过错,或什么也没做,仅仅因为政府多发货币以致通货膨胀,或国际汇率变动,而导致个人财富缩水,亦属此列。更为重要的是,货币的纸化和电子化,也使得利用战争来争夺金银财富的意义大打折扣。虽然局部战争仍然时有发生,世界大战——由于获利有限而成本过巨——却不再那么容易触发。导致的结果是人们更倾向于通过货币量化、制度安排和遵从契约来分割有关“物”的权利,而不是更倾向于去攫取独占权。显然,如今的货币推进了大量的“物”(包括货币本身)“更接近于是公共财产而非排他性的所有”,在这样的体系中,个体权利(比如一些富豪或公司对股市或银行等机构的操纵权)愈发需要受到限制。 以上从具体事例、思想观点、理论原则和现实条件的角度都说明:社会分层的考察,已经越来越不能想当然地在占有(以及权利)问题上采取极端、少见的前提预设(比如说“全方位排他的、利用方式不受任何约束的、无限期的占有”),它越来越是需要直面“占有”乃至权利这个维度的问题。 二、权利分析框架与社会公平原则 权利作为人们针对某种事或物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扮演着基础性角色,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科斯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认为生产要素不应该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物,而是应该被更恰当地理解为“人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Coase,1960:43-44)。“物的价值”离不开“人的权利”,社会科学重点应该考察的是“人的权利”,而如上文所述“人的权利”是理应受到限制的。这种“权利有限观”不仅有利于将人们的思维从“对物本身的分割”相关的所有权问题的纠缠中解放出来,而且有助于形成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权利的思维(参见王水雄,2015b,47),进而推进经济、政治、社会乃至文化分析走向更具操作性的正确方向。 与物(或经济资源)相关的、人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在后来的一些产权经济学家那里,被引申化为财产权利或者产权。不仅生产要素本质上是权利(注意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要素”对社会分层而言意义重大),市场中人们所交换的,也应该相应地被更恰当地理解为是特定的一束权利(比如诺思便是这样认为的;参见王水雄,2015a:62),而不简单的是实物本身。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界定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被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们广泛强调,新制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制度学派等制度主义的理论因此成为显学。 如第一节所述,“人的权利”可以根据人的需要从生存权利、发展权利、荣誉权利三个维度来划分,也可根据权利属性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生态文明权利五个维度来划分。当然,更重要、更基础的是,它还可以从规范性和实践性两个维度来划分。按照后一种划分方法,权利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对应于法律等制度规定)和实践性(对应于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权利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政府规章、习俗等形式上的、或明或暗地规定了的名义性权利;一种是经济社会生活中实践着的实质性权利。法律等规范性权利,受到法律等明文规定和社会认知的影响;而实践性权利,则直接受到人们实践行为及其能力的影响。规范性权利,会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和博弈行为,影响到人们的实践性权利。不过,这两者虽然有非常多紧密的联系,却并不是一回事。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明文规定,往往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变通行为来绕开,因此也就会扭曲明文规定的规范性权利的行使。从规范性权利到实践性权利的转变过程,涉及更为细致、更具动态性的研究,这一点有待在将来的工作中展开。就目前本文所强调的权利分层而言,主要着眼于相对静态的考察也就够了。这种考察会涉及法律等规范性权利安排,但主要还是围绕实践性权利展开。 此外,还需要注意有关权利分析的另一个维度划分方法:划分成个体层面的权利和个体间关系层面的权利结构两个维度。(王水雄,2015b)这个划分法结合上文有关规范性权利和实践性权利的划分法,可以形成如表1所示的二维表格。 在表1中,A可以概括为“个体层面的规范性权利”,涉及的是法律、习俗、社会文化等对个体层面权利的规定,它会影响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B可以概括为“个体间关系层面的规范性权利结构”,指的是,针对个体间权利进行划定,包括,行为者对规范的争取、法院判决、习俗约定、舆论影响、第三方仲裁等等;它具有“初始法定权利”结构状况的意义,会影响人们交易、合作、协调和对一般性博弈活动的预期。C可以概括为“个体层面的实践性权利”,它不仅受A和B的影响,而且会遭到其他各种各样的自然和一般性社会约束的限制;比如一个人在规范性上享有游行示威的权利,却因为经费有限,路途遥远,不一定能够(或有必要)将其予以实施。D可以概括为“个体间关系层面的实践性权利结构”,它不仅受A、B、C的影响,而且还包括不同行为者之间基于A、B、C的权利状况,作不同形式的互动——这些互动形式包括竞争、合作、冲突、妥协、协调等等——所形成的结果。D往往最终沉淀为一个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及权利结构(它可能进一步结构化或制度化而成为B),其中包含着特别值得分析的、现实性和实践性的权利分层问题。 即使在规范上,个体的权利是平等的——比如说一些国家的宪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实践性层面,权利在一定数量行动者身上的分布却并不是完全均等的。比如,一个知识丰富的人可以用电脑来做许多事——他在实践性层面,基于电脑享有了较多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而一个文盲在电脑上所能完成的任务就非常有限,也就是说实际能享有的权利有限。又比如,同样是一个亿的现金,并且同样是在他们各自的家中,政府官员(如魏鹏远等)对其拥有的法律权利(规范性权利)和经济权利(实践性权利)就与一个合法商人大不一样。政府官员在反腐风暴背景下,害怕被查出贪污或“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线索,往往对这一资金不敢(或难于)轻易动用,合法商人则大可将其用于各种各样的投资。 同一物,在不同的人手里可能发挥其不同的、作为生产要素的相关权利,并导致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权利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如果安排不当,可能导致经济效率和社会平等的双重损失。权利在制度里、实践中存在的不平等不断地结构化,带来的与权利相对应的一对重要概念是:权力与自由。那些资源和权利都比较多的行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能获得支配其他资源和权利比较少的行动者的行为的能力,这种具有一定相互作用性的能力可以视为是一种权力。与之相对,就有了所谓“自由”的问题,即行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或可行能力。权力与自由如何平衡,导向了A、B、C、D四个层次上权利安排(通常包含一系列的制度约束)的社会公平原则问题。 避免上述经济和社会的效率与公平的损失,协调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深入地推进我们的研究工作:(1)对权利安排和结构的分析;(2)对不平等和社会公平原则的反思。第一点,前文已有所表述;下面是对第二点的纲要性探讨。 提到社会公平,不免会将其区分成: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相应地会提出不同的公平原则。而本文表1对权利的分析框架表明至少有A、B、C、D四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原则。如果不平等现象是基于表1中的A(即“个体层面的规范性权利”的不平等)权利安排而产生的,则这样的不平等是最应该予以避免的,而且也可以通过更改法律、习俗之规定(很大程度与带有规范性的立法问题相对应)来改变之。相应地,与这样的不平等相抗争的自由,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而言,就显得弥足珍贵,是应被社会所迫切需要的。 不平等也可能是在B(即“个体间关系层面的规范性权利结构”)的建构过程中,经由诸如“行为者对规范的争取”、“法院判决”或“第三方仲裁”所形成的;对于这样的不平等,应该注意对“司法”相关权力运行实施良好的监督,以保证社会公平;在此基础之上,面对公正程序所形成的“裁判”(即使有所偏向),相应的抗争自由也需要有所约束,除非它所针对的是相关司法权力运行程序的违法或权力的滥用。同样的态度和逻辑也适用于C类不平等;这里所形成不平等如果不是依赖于外在的权力(部分地它与带有实践性、操作性的行政权相对应),而是依赖于行为者个体的资源禀赋,也需要受到尊重和认可(当然,对于具备资源优势的个体而言,也需要时常反思自己的行为,避免权利滥用,懂得“慎独”);相应的抗争自由同样需要有所约束——除非相关权力运行存在违规、违法的嫌疑。至于D类不平等,在A、B、C类社会公正原则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应该在很大程度上予以尊重和认可,但仍然有很多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下一节将就此而展开)。 总之,除非是极端状态——比如全面战争状态,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利,也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力和自由。人们在表1所示A、B、C、D四类权利中的“不平等”以及权力与自由问题,应该予以分别对待。 市场力量、社会力量,甚至是政府本身都极有可能成为四类权利的不平等结构的建构者。拥抱某种力量而排斥其他力量当然是不对的,简单地排斥所有这些力量则是更不正确的对待问题的方法。正确的做法是:以A类权利的彻底平等为核心导向,根据具体的情况,适时地在某些领域用一种力量来“边际替代”另一种力量,恰当地尊重必要和必然的B、C、D类权利“不平等”现象,以有利于总体的社会“平等”;进而推进创新,形成更好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体层次及权利属性维度间关系 在表1的四类权利中,以D类权利分层问题最具现实性,也最需要进一步在现实社会中加以详细分析,以便对社会及其个体的权利分层状况进行定位,并对相关的社会公平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下文的考察将主要围绕D类权利问题展开,适当地参考A、B、C类权利问题。 权利分层分析强调对社会总体的结构性质从微观到宏观历时性地进行系统把握,而不是针对抽样所获得的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权利分层分析涉及多个不同的主体层次。原因是:其一,社会行动者或行为主体本身(至少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是分层次的,它们包括个人、组织、社会团体甚至国家等;其二,行动者所处的作为外部资源环境的系统也相应地具有层次性;其三,一个层次的行为主体可能恰是另一个层次的资源环境系统。权利分层分析,针对行动者及与之相应的作为其环境的资源系统,可以主要从如下四个主体层次和五个资源系统来展开。 这四个主体层次是: 第一,国家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国家是行动者。所探讨的是:如何看待一个国家在当今世界权利分层体系中的位置?不同国家间的互动模式如何?表1中A、B、C、D类权利的深层次结构是怎样的?等等。 第二,区域、部门或组织层次。在此,同一级别的区域、部门或组织是这个层次的行动者。这个层次的权利结构分析可能在内部还可作进一步的划分,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企业也可在这个层次上作为主体被纳入思考,比如说,中国的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可能就存在权利分层问题。 第三,官方与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官方与个人虽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行动者,但是,这一维度的考察,对于分析不同个人(一个代表官方,一个为简单自然人)之间的、特别是B、C类权利分层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一个官员本身是官方与自然人的混合体,其作为官方和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如何混杂很值得深入分析。在日常生活中,官员与普通自然人的权利分析,可以在他们的互动模式中进行研究。 第四,国民层次。该层次是最具根本性的,因为前面所讲的各个主体层次,都需要落脚到国民层次,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影响力和社会意义。并且,该层次主体的互动行为、模式与各类(特别是D类)权利分层,也会反过来影响其他层次主体的权利分层状况。 权利属性(对应着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生态文明权利等)所对应的资源系统则可作如下探讨。 在行动者的社会属性上,布劳区分了类别参数(对应于群体成员资格)与等级参数(对应于群体成员地位)。类别参数涉及:性别、种族、宗族、宗族联盟、氏族、职业、工作地、工业、婚姻状况、政治联盟、国籍、语言等。等级参数涉及:教育、收入、财富、声望、权力、社会经济背景、年龄、行政权威、智力等。(布劳,1991:14) 类别参数诚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本文强调从等级参数入手展开权利属性所对应的资源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将与权利分层相关的参数(也就是资源系统),分为五类:物质财富、货币、暴力潜能、社会舆论及其影响、价值承诺。其中物质财富、货币对应着经济权利;暴力潜能对应着政治权利;社会舆论及其影响对应着社会权利;价值承诺对应着文化权利和生态文明权利。围绕着这五个维度的权利参数或资源,“占有”量不同的行动者所掌控的权利(占有的排他性及其方位、利用方式的选择范围、时限等)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如前文所述,对于物质财富、暴力潜能等,在数量上掌握多的行为主体和掌握少的主体,在相应的权利上是会存在明显差异的(两者关系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此外,五个维度的权利参数或资源内在地存在一定的顺序镶嵌性——前者镶嵌于后者的基础之上(五个维度间更进一步的原则性关系将随后予以探讨)。 基于四个层次的主体和五个维度的权利资源系统的交叉,可以形成如表2所呈现的权利分层考察视角,表2方格中的内容提供了一个例示。 从表2作为例示呈现的内容不难看到,不同权利主体层次中的中轴与热点是不尽相同的。这里中轴指的是各层次主体互动或博弈所涉及的“主旋律”,它具有较长时段的稳定性;热点指的主体在当前互动或博弈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内容,相对于中轴而言,其时段较短,比较缺乏稳定性。中轴的概念一定程度借重于丹尼尔·贝尔(1997)的“中轴原理”方法论的思想。中轴和热点的得出,部分地是基于理论思考,部分地是基于对现实的经验观察。随着各层次主体间博弈行为和互动模式的根本性改变,热点甚至中轴也可能相应地发生改变。 齐美尔有关社会属性间的相互独立性和布劳的不平等性与异质性等考察,对我们把握权利分层的各主体的权利属性维度之间的原则性、应然性关系,是极具启发性的。 齐美尔注意到社会属性间的相互独立性越强,人们在各方面属于同一类社会集团的可能性也就越小。比如说,如果宗教信仰与民族这两种社会属性相互独立,那么,各民族成员就越可能均匀分布在不同的宗教信仰集团之中。而如果二者的关联程度很高,就会出现某个民族专门信奉某种宗教,而另外一个民族信奉另一个宗教的情况。因此,如果各种社会属性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独立性,一个社会成员就不会完全屈从于某个社会集团的压力之下。换言之,各种社会属性的相互独立性,成为人们获得自由、个性和独创力的客观基础。(参见贾春增,2000:345-346)站在权利分层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行动者权利取向的多维性、差异性,以及不同权利维度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带来了他们相互接触过程中的耦合性,而不是对抗性。当然,这需要以代表各种资源(参数)的各社会集团的开放性,以及行动者对各社会集团相对自由的参与权、退出权和组织权为前提条件。 布劳完全继承了齐美尔关于社会属性的关联性与独立性对社会互动模式具有重大影响的思想。布劳于1977年发表了《不平等与异质性》一书。作为布劳关于宏观社会结构理论的代表作,该书中的兴趣不在于论证异质性存在的合理性,或是不平等性存在的不合理;而在于探讨社会结构的异质性之间、不平等性之间,以及异质性与不平等性之间的相互关联程度对群际交往和阶层间交往、社会流动、社会互动模式乃至社会整合的影响。当然,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平等性,权力差别被布劳特别关注,诸如“权力的集中会对社会冲突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布劳,1991:20)之类的问题都得到了比较细致的分析。 布劳有关宏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各种不平等性高度相关,这个社会就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差别。如果一个社会的各种不平等性相互独立,整个社会就可能有机地融为一体。”(参见贾春增,2000:346) 秉承齐美尔和布劳考察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层的思路,本文的权利分层分析强调其各个主体层次和属性维度之间的总体性、原则性关系应该把握如下: 第一,总体上,无论是社会各级行动者,还是作为其环境的各级社会系统,都具有多维的权利属性,这些权利属性构成布劳所谓异质性或不平等性的重要基础。而更进一步,由此构成的异质性或不平等性之间的关系,又可以依据一定的社会共识、制度基础和博弈过程来进行判定和切实观察。 第二,原则上,各行动者、各社会系统的不同权利维度所构成的异质性或不平等性之间应该保持相对独立,这种独立对良好的社会整合(比如有机团结)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就单一的权利维度来看,与行为主体相关联的这一维度的资源量越大,特别是超过一定的极限之后,其“关联”内涵(比如占有的排他性及其方位、利用方式的选择范围、时限等)可能就应该反而越弱。比如,前文所述和珅“占有”的钱财越多,超过一定的极限之后,反而可能性命难保,也就是说他越难于真正“占有”这些钱财。又比如现在有些明星在“社会舆论及其影响”的权利维度上,拥有的能量极大,但是他们反而应该特别谨慎地行使这种权利,需要注意其行为的“价值承诺”,否则就可能如郭美美那样遭遇到预料之外的“反噬”或打击。 四、中国权利分层转变及其调整 基于齐美尔和布劳的研究,可以认为:沿着不同的等级参数实现的权利分层(或不平等),如果它们具有正向(或反向)的相关性,则这样的社会就极可能会成为“具有鲜明的阶级差别”的社会。比如说,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暴力潜能权利分层中的优势地位,也必然带来他们货币权利分层中的优势地位(就是说两者正相关);或者,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货币权利中所处的优势位置,却总是带来了或导致了他们在价值承诺(或意识形态)维度权利分层中的弱势位置(两者负相关)。这些都意味着不同维度权利不平等性之间是具有(或正或负的)相关性。如果这种不平等性的相关性(无论正负)增强,就有可能会导致阶层差别变得特别鲜明。 正相关导致阶层差别变得异常鲜明很好理解;负相关的话,那不正好弥合了阶层差别吗?其实不然。这是因为负相关的背后往往需要依托系统性的力量——这与前文强调个人层次资源优势方要有意识地形成“权力越大,权利越小”的自觉是很不同的。不平等性的负相关,要么是社会变动的结果,要么是出于自由意志的安排,无论具体原因如何,都可能导致社会系统性地呈现出鲜明的阶层差别。例如在工业革命初期资产阶级以“暴发户”的形象涌现的时候,他们愈发受到封建贵族的蔑视;后者强调“身份论”,以享受某种社会地位的优越感。这种有着鲜明阶层化甚至阶级化色彩的“身份论”在我国“越穷越革命”的时代也同样存在过;尽管时间相对较短,却也让经历过这一时期的人对“权利剥夺”的情形记忆犹新。 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长时间的官本位。这意味着:政治权力几乎囊括物质财富、货币、暴力潜能、社会舆论及其影响、价值承诺的所有方面,其在分层中处于绝对重要之地位。换句话说,中国古代社会不平等性的正相关性是比较强的,这导致各个维度或各个参数的权利分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古代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是皇帝,其各维度资源的拥有量是巨大的,相应的权利也极多;如此,皇帝之下的臣工们,为了表明臣工的本分,其某些维度的资源在量和权利上都大增时,就需要像曾国藩那样适度地削弱以及限制自己在其他维度的资源拥有量或权利。甚至英明的皇帝也多多少少有(以及需要有)这样一种自觉,比较典型的如李世民。 而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受到政治系统和一整套意识形态的控制,可以说,此时共产主义的价值承诺处于中轴地位,且统摄全局。人们物质财富、货币的权利普遍地受到极大的限制,其权利分层和量的分层之间甚至具有一定的反向相关关系。物质财富、货币的权利不平等性又与暴力潜能、社会舆论及其影响、价值承诺的不平等性之间有一定的反向相关性——这一切从“地、富、反、右、坏”有(或更可能有)“钱”却挨批斗不难看到。这样的社会分层状况当然不利于物质财富的创造和经济的发展。 随着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计划之外的力量开始萌发出来,一些草根创业者成为先富起来的人。物质财富的多少不再与被批斗的可能性正相关,权利分层在各个维度或参数上的相对独立性有所增加。而人们自由迁移的权利,大大增强了这一独立性。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壮大,加上深层次制度改革的推进相对缓慢,大面积的腐败现象也很快滋生了。腐败严重地影响着原本应该具有的、各个维度的权利分层的相对独立性。比如说,钱权交易本身就意味着,在货币权利分层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也相应地会在暴力潜能乃至权力的权利分层中占据优势地位;而相应地,在暴力潜能的权利分层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也会拥有在货币权利分层中的优势地位——如果这个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还相对较高的话,情况就确乎如此。这样继续下去,会导致各个维度的权利分层的复合或者说正相关性,使得整个社会具有明显阶级性。 幸而,中国还时不时地存在高压的反腐败攻势,十八大以来更是力度空前。在这一压力下,一些贪官会步入类似文强、谷俊山、魏鹏远式的境地。他们的情况是:虽然因为腐败,藏有大量的现金(比如魏鹏远据说家藏现金1亿元以上),但是,他们的生活却表现得较为朴素。这意味着,虽然他们拥有的货币现金在数量上是巨额的,但是他们对于这些货币所拥有的权利却是可怜的,或者至少暂时是可怜的。在这个意义上,高压的反腐败攻势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很有益处。因为如果反腐败的力度松懈,贪官们都觉得安全时,便可能大肆地对这些现金加以使用,行使甚至滥用其“权利”,或者逐步通过各种渠道将其洗白,使其重新流入到经济大循环中。这种可能性极容易造成通货膨胀,以及全国货币的大幅度贬值,对老百姓所拥有的货币财富构成冲击。(更详细的论述参看王水雄,2012)反腐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被看做是通过货币权利调整来应对经济危机的一种重要方式。 货币权利调整的宗旨是要约束海量货币拥有者相关权利范围无限扩大的可能性,保持基于货币权利的分层与货币拥有量的分层,以及与其他维度分层之间的一定程度的相互独立性。房地产市场、汽车市场中的限购、摇号等等政策或措施,便是货币权利调整的再明显不过的实例:不管你钱多钱少,你能够买的房和车的量在权利上是受到限制的。反腐败和保持反腐高压,由于能够保证这一权利限制的有效性,约束贪腐者的权利空间,其保卫社会、维持公平并促进经济和民生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在任何维度或参数的分层体系中,退出权都很重要;而在具有复合性和相关性的总体分层体系中,退出权显得尤为重要。通俗来说这就是,“如果我什么都比不上别人,那么对我而言最好就是什么也不比,所以我应该拥有什么也不比的权利”。这“什么也不比”的权利,如果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当然就涉及价值承诺领域权利分层的平等性问题。 每个人在价值承诺领域中都不再存在权利不平等(具体来说,那些在其他维度的权利分层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人,在价值承诺领域的分层体系中,往往不再具有相应的优势地位)意味着:一种非常好的退出权通过相对平等的价值承诺的权利分层体系得以实现。换句话说,价值承诺领域成为一个非常好的、终极性的退出领域。这种价值承诺权利分层独立性,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缓解冲突、增强社会稳定的功能。 按照以上独立性逻辑,也就可以比较好地分析宗教领域或其他各种各样提供价值承诺的意识形态性质的领域,及其相关的权利分层问题。如果宗教领域或者说意识形态领域越来越多地受到世俗权力或金钱等其他领域的影响,那么,这样的宗教领域,或者说意识形态领域,就无法很好地发挥社会保护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和功能。更进一步,也就难以避免地可能会导致整个权利分层体系变得带有僵化的性质。 当然,退出权问题还涉及到从现实生活的时空中的退出,比如说离开特定的区域空间,甚至于离开某个国家的权利。这样的退出权实际上有助于倒过来逼迫国家权利分层体系的改变,使得既有权利体系更具有开放性,或在各个维度上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避免累积过于剧烈的社会冲突。 无论是心理层面的退出权,还是现实时空的退出权,都意味着用“脚”投票;与之对应地,还有用“手”投票,这用手投票,就涉及组织权的问题。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里个人的组织权都是受到较多限制的,特别是跨区域和跨领域的组织权。不过,近年来,我国民众的组织权似有放开的迹象。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相对自由的组织权可能被民众实施的时候,就要特别关注和评估由此产生的组织的规模、多样性、内部的权利分层,及其对当前社会权利分层状况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组织权及其实施仅仅是带来了权利分层的各个维度的高度相关性(特别是正相关性),那么在这一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组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组织权所带来的社会结果,就未必是好的。 五、结论:纳入权利视角的社会分层研究 与物(比如物质财富、货币、暴力潜能等)和人的关联度极为密切的权利问题,应该成为社会分层分析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不是作为物的资源本身,而是基于这些资源的、人的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物的价值”不仅与其数量、质量密切相关,同时还受到“人的权利”的极大影响。权利有限观、权利不平等或权利分层问题因此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构成社会分层研究的必要补充。 权利分层的表述虽然相对于各种定量的社会分层测量结果要显得粗糙,但一旦汇入整个社会分层研究之中,却完全可能对把握一个社会的总体分层结构更为准确。原因不仅在于资源往往需要通过权利这道关卡才能一般性地成为生产要素;而且在于:(1)权利分层能将规范性权利和实践性权利,个体权利和个体间权利进行分类考察,加深和精确化人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解;(2)权利分层分析可在从微观到宏观的不同系统层次中——特别是在非常宏观的系统中——历时性地进行,展现不同层次权利主体分层之间的关系;(3)权利分层的考察可以在多个不同的权利属性维度中展开,以分析各维度分层性质间的相关性或独立性;以及(4)经由这样的分析,社会结构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可以被很好地发现、理清,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比如说,通过制度安排来进行不同权利属性分层间关系(正负相关性或独立性)的调整,等等。 在绝对“占有”状态(这是很少见的)或者人对物的占有状态对所有人而言一致时,仅仅考察量的分布是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问题的。在相对“占有”状态,或者人对物的占有状态很不一致、以及人际作用越来越频繁时,仅仅考察物(或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源)的质和量在人口中的分布,对于说明社会问题、解释社会现象而言,就要大打折扣了。总之,权利分层理论的视角与考察层次可以弥补仅偏重于量的、追求精细测量的以往社会分层研究的局限性。权利分层分析相当于在即时分析中引入了时间维度,有助于人们把握即时状态下的行为、制度、互动模式和可能的历时性后果:违背相关原则,则恰如曾国藩所说的那样,就会过于盈满,无论是对社会系统而言,还是对具体个人而言,都会带来“全无谦退之意,则断不能久”的结局。 权利分层理论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演绎,还可以在经验层面上加以归纳总结。前文的演绎和归纳表明:(1)资源量上的不平等和相应维度资源的权利不平等之间,存在复杂的、可以调整的关系;相对和谐的社会要求在社会个体的资源“拥有”量过多时,对相关的“权利”进行必要的约束。(2)规范性层面的权利平等问题与实践性层面的权利平等问题,以及个体层面权利与个体间关系层面权利结构之间存在不少的张力,以及有待进行深入探讨的空间。(3)即便仅仅关注权利属性维度的分层(忽略资源拥有量的分层问题),判断社会结构合理性的标准也可能并不简单地是要求具体哪个维度或参数的权利分层要力图均等(尽管表1的A象限,以及价值承诺维度的权利平等异常重要),而是要更加注意考虑所有属性维度的权利不平等性之间的独立性问题。(4)恰当的权利分层的调整,特别是有关货币权利的调整,对于当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言都非常重要。 ①比如在戴维·格伦斯基的《社会分层》(2005:4)一书中就提到:“最近出现的公民权利暗示公民物品已广泛分布于所有公民中,但经济物品和政治物品仍然被少数精英过多地占有。” ②此处“功”字,原文使用的是“公”,疑为有误,故更改于此。 ③钱穆在《国史大纲》中提到:“曾氏并非专知有兵事,不知有民政者。曾氏对当时朝政极抱不满,然方其在翰院为部臣时,尚敢稍为论列。其后出外操握军权,因种种牵制顾虑,对朝政即嘿不发言,一意以平乱为主。逮平乱以后,畏谗避谤,急流勇退。遣散湘军,以淮军代之。平捻之任,交付与李鸿章。如江南制造局、译学馆及派遣留学生等,只就疆吏可办者办之。于朝政纲领,更无献替。”(钱穆,1996:888) ④《聆听习近平讲过的11个故事:如何当一名好干部?》,2015年7月24日,http://news.sohu.com/20150724/n417480395.shtml。 ⑤本文初稿在提交人大—辅仁教师交流研讨会讨论时,在齐亚强老师的提醒下,笔者注意到了本文的权利与阿玛蒂亚·森(2012)“以自由看待发展”中“自由”概念的相似之处:“权利”与“自由”的定义都与“可行能力”相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作者有关人类前景的立场更倾向于“权利受限”观,这与阿玛蒂亚·森较为明显的“全面自由”观是不同的。权利分层:社会分层研究的必要补充维度_社会分层论文
权利分层:社会分层研究的必要补充维度_社会分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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