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的主体性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的主体性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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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不少,在大众媒体上宣传也不少,然而,占领宣传阵地并不等于赢得民众认同。笔者在社会调查中深切感到,广大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正理解的并不多,就是社会科学界的一些学者对这一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也不够。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危机确实是存在的。从哲学上来分析,我认为这一边缘化危机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从认识论上来说,是实事求是的问题;从本体论上来说,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问题。本文着重从人民主体性方面,来探讨如何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危机问题。

一、主流价值观的危机与人民主体性的缺失

主流价值观就是在社会多元价值观中起主导和引领作用的价值观,为此,这种价值观必须具备两个品格:一是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二是赢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两者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一旦丧失了其中一个甚或两个品格,即便它有国家机器的倡导,也已经丧失了现实性,必然要被边缘化,即在多元价值观中不能起主导和引领作用。尽管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有种种外在因素,但按照“内因是根据”的辩证法基本原理,边缘化总是有自己本身的原因的,这就是人民主体性的缺失。而人民主体性的缺失又与对人民主体性的理解的三个误区有关,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人民”不仅是集合概念,而且是辩证概念。

在形式逻辑中,“人民”是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群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但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对于“人民”概念不能仅仅用形式逻辑来规定,还必须从密切结合思维内容来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逻辑来理解。人民总与人联系在一起,而每一个人都是活生生的和独一无二的“在者”。马克思总是用单个人的复数来理解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现实的前提”时,德文原版的“die wirklichen individuen”,其中“en”表示复数,中文版准确地译为:“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即个人们——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页)

“以人为本”中的“人”必须与现实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联系起来理解,“为人民服务”中的“人民”也必须与现实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联系起来理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的人民,同样必须与现实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联系起来理解。在共和国历史中的“文革”时期,只是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人民”,而不是主要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人民”;这种理解成为“整体主义”的理论根据,并由此导致了某种专制主义。

第二,不能把作为主体的人民与其利益分割开。

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是价值观念结构中的两个核心,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命题。他说:“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康德,第43页)这是一条最高原则和绝对命令,因为人具有绝对的价值。康德是深刻的。黑格尔把利益与人的目的相联系:在市民社会中,“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这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黑格尔,1980年,第201页)这是对康德思想的发展。马克思直截了当地把人的活动与利益联系起来,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从而把历史与人对利益目的的追求联系起来:“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他们的思想体现着历史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进程。把利益作为创造历史活动中主体所追求的目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基础。

“人民要怎么样”与“要人民怎么样”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参见李德顺,第9页)社会主义既然把人民作为“为我而存在”的价值主体,那么其价值体系就应始终围绕着“人民要怎么样”来建构,这就是要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其中尤其要体现人民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或人民主体的利益意识,是克服其“边缘化危机”的根本途径。

为此,要特别研究社会转型中的几对主要的利益矛盾。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与“社会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之间的关系。这对矛盾是其他很多矛盾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国企民企之间利益矛盾的根源。个体利益凸显是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变化的必然,是社会转型中社会价值观念变化的重要特征。但个体利益离不开“共同富裕”的集体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要体现把构成人民的“多数单个人利益的特殊性上升为国家利益的普遍性”(黑格尔,1980年,第261页),即必须内蕴协调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关系的辩证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能把关于解决利益矛盾的具体方案都包括在内,但其人民主体性的确立必须为这些矛盾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否则这一价值体系就不能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不能赢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其边缘化也就势所必然。

第三,不能把人民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混淆起来。

毛泽东在建国初期就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读本》下册,第715页)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是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国人民的核心,从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人民主体的核心。新中国的成立及其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然而,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两者混淆了,就意味着把中国人民与其先锋队混淆了,也意味着把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与党的核心价值观念混淆了。“党不能把自己的主张原封不动地加给全体人民,也不能把对自己的要求与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混为一谈”。(李德顺,第10页)

可以把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在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各级政府机构统称为权威机构,党作为人民主体的核心作用往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作用体现出来。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权威机构应该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但能否在实际上真正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取决于两个方面:从认识论上分析,取决于权威机构能否正确认识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由于认识过程的复杂性,认识上发生错误的情况在历史上时有发生。从本体论上分析,取决于权威机构能否在权力运行中体现人民主体的利益,这个问题后面再详细分析。

当然,主体离不开主体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体的自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无从谈起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认识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时,必须把人民主体与作为其核心的共产党之间的关系弄清楚。把人民主体的核心等同于人民主体,从而用共产党来替代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这是该核心价值体系在主体问题上的严重错位;由此必然导致它的边缘化。

二、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与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

以权谋私是当代中国腐败的主要特征,它极大地侵害了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的重要根源。由此,人民反腐败就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凸显人民主体性的重要机制。

不能仅仅从道德方面来谴责官员腐败,而应该从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来揭示官员腐败的根源。权威机构由处于具体职位的官员组成。官员按照一定的权力运行规则,行使权威机构中具体职位的功能,是具体职位的人格化。作为官员的具体人是抽象的,他的一切行为从理论上说都是为了所属群体之主体的利益。然而,人总是具体的,总具有具体的利益,扮演着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角色。这对于处于群体成员位置上的一般个体而言是如此,对于处于权威机构具体职位上的官员而言也是如此。因而,作为官员的抽象人又是具体的。

依据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可以认为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官员的工作作为劳动在本质上是一种“谋生”的经济活动:他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在各种主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对各种选择的结果作出不自相矛盾的衡量、判断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追求各自特殊利益目标的最大化”,这就是“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樊钢等,第46-47页)这里的“理性行为”不包含任何有关善和恶的价值判断。“最大化”是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约束条件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约束,也包括人们所面对的各种信息条件的约束。由此决定了“最大化”总是有限的。官员作为具体职位的人格化,要求他应该“毫不利己”地体现所属群体之主体的利益;而作为具体的人,又总是要按照“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来行动,以自己效用满足的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就是由身份的两重性所导致的行为的两重性。

党要求权威机构制定权力运行规则以践履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在官员行使权力的劳动过程中通过两种方式予以体现:其一,官员遵循权力运行规则,做出业绩,从而获得劳动“收入”;甚至创造性地遵循权力运行规则,做出更好的业绩,从而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其二,官员违背权力运行规则,从而获得体制外的所谓劳动“收入”。可以把前者称为“公”,这里的“公”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排除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而应广义地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有益于社会并因此获得正当的个人利益。可以把后者称为“私”,这里的“私”不能广义地理解为为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而应狭义地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损害社会的利益。

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基本矛盾运动,有可能使由众多官员构成的权威机构发生与所属社会主体利益相符或相悖的行为。于是,权威机构中作为官员的个人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矛盾,就转化为权威机构在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矛盾。

权威机构中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公”与“私”的矛盾,与权威机构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公”与“私”的矛盾是相互作用的。在这两对矛盾中,前者更为基础,后者是由前者推演出来的;而后者又为前者营造某种氛围,促进或抑止前者的发展;两者交织和渗透在一起。

“公”和“私”的矛盾由此就构成了党在执政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尽管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组织的先进性决定了其成员的先进性,然而大量事实说明,党在执政过程中权力运行的上述矛盾是确实存在着的。这也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向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的转型中,从而使当前中国社会具有两种社会形态的特征:具有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的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容易形成权力拜物教,而具有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商品经济社会形态则容易形成货币拜物教。这样,在当前中国社会形态中就既有权力拜物教,又有货币拜物教。

亨廷顿把腐败理解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易”,包括“经济财富向政治行为转化”和“政治行为向经济财富转化”。(亨廷顿,第61页)在中国,腐败主要是指后一种情况即“以权谋私”。腐败与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中“私”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联系在一起。处于转型中的我国社会形态中权力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交织在一起,并且相互作用,从而使腐败弥漫,这是当前很多丑恶社会现象的重要根源。

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活动与人民的利益、从而与人民作为社会主体作用的发挥联系在一起,由此权力运行中的这一基本矛盾就成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深刻体现。而体现着权力运行过程中基本矛盾的腐败必然激化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它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抑制了人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作用,从而通过社会意识形态的中介,以核心价值体系之边缘化危机的形式体现出来。

不能把反腐败仅仅理解为是共产党的任务,更不能把反腐败仅仅理解为是某一个专门机构的任务。反腐败是人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机制,是人民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体现创造历史能动性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要研究如何把核心价值体系中人民主体意识的凸显,与在执政党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体现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与执政党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权力运行规则的制定结合起来,与对执政党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的行为的监督结合起来。

在反腐败中应当凸显人民主体性,使人民主体性成为执政理念中的自觉,真正使各级官员在权力行使中“一切从中国人民的利益出发”(毛泽东),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胡锦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能把人民反腐败的具体机制包括在内,但必须把反腐败作为凸显人民主体性的重要内容,为人民反腐败提供理论基础,惟其如此才能克服其边缘化危机。

三、民众意愿的表达与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当引领多样化的社会思潮。如何理解社会思潮的民众评价论本质,如何理解社会自我意识中“有机”方式与“无机”方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到人民表达意愿的问题,从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联系在一起。

第一,社会思潮是民众表达意愿的重要途径。

处于风云变幻的历史时期,社会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或基本问题总会牵动着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利益,于是就会对之形成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从而“相与呼应汹涌,如潮然”(梁启超,第5页),这就是社会思潮。社会思潮是“数量广大的民众评价活动”。(陈新汉,第268页)

社会思潮可分为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潮头和以心理形态表现出来的潮流。前者以思想家为主体:每个时代都有那么一些思想家,他们凭着敏锐的洞察力,总能比普通人更早地觉察到社会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事件和基本问题,从而对其进行分析,提出理论和观点,把群众中尚处于朦胧状态的要求和想法以理性的形态表达出来,因而“他们是世界精神的代理人”(黑格尔,1999年,第32页)。正是他们在思想领域里不断地鼓涌,在社会意识中掀起了一阵阵的潮头。后者以数量广大的群众为主体:广大群众以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切身感受,对作为潮头的理论体系形成共鸣,提供支持,从而构成了社会思潮的强大潮流。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社会思潮的潮头不显著,各种社会思潮之间的界限亦不明显,然而潮流涌动,与民众的当下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互联网使社会思潮活动于其中的公共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使网络社会思潮能敏锐地感受由社会基本矛盾引发的种种现实事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聚集起很大的能量,能真切地表达以网民为纽结的广大民众的意志。在当前,尤其要重视网络社会思潮中人民主体性的体现。

人民群众最能直接感受到体现在“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中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体现的感性载体,因此不能不加分析地把社会思潮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的否定因素。当然,尽管社会思潮的潮头体现了理论因素,但民众的评价活动总体上必然是社会的自发现象。

第二,核心价值体系正确引领社会思潮是社会自我意识自觉的基本环节。

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何引领社会思潮,在当前既是实践问题,更是理论问题。只有在理论上搞清楚,才能在实践上予以指导,这正是理论研究的意义。

社会自我意识通过社会民众的认识活动“无机”地体现出来,也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识活动“有机”地体现出来。认识包括认知和评价;与自我认知相比较,自我评价凸显主体“我”的意识,赋予客体“我”的所作所为以意义,这对于个体来说是如此,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因此,社会的自我评价对于社会自我意识的意义更大。社会自我评价包括以社会为客体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和以社会为客体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其成果分别体现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为了提高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性,不仅要一般地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对社会自我意识的意义,尤其要特殊地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即要重视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作用,要重视作为“有机”形式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对于作为“无机”形式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

前文所说的核心价值的两个品格即“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和“赢得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与社会自我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国家权威机构由于其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一般总能在一定程度上理性地感受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以自觉的方式对社会中的多元价值观念施以影响,把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在意识形态的建构中。广大民众在自己的生活过程中,总是以较为切身的方式感受着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体利益总是最直接地体现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社会民众评价活动通过社会思潮等对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发生影响,并由此作用于体现在意识形态建构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尽管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离不开社会民众评价活动,是社会自我意识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相互作用的产物,但形成了的核心价值体系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

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是我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自觉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时期社会自我意识自觉发展的基本环节。社会思潮激荡并在总体上体现出来的自发性,使得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不能把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看成是单向作用的过程,而必须将其理解为双向作用的过程。在社会转型中曾发生过好几次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正是这些社会思潮中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变化,给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以重大影响,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在不断地表征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中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同,从而体现出人民主体性。

在对社会思潮的引领中需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这不仅意味着“宽松”,也是人民主体性的体现。很多社会思潮是绚丽多姿的思想“百花”。只有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吸收多样化社会思潮中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文化养分,才能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当然,在引领社会思潮的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思潮,但要根据法律程序谨慎行事。

只有从社会自我意识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的相互作用过程来理解对于社会思潮的引领,才能使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在引领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社会转型的变化中不断凸显人民主体性;惟有如此,才能克服其边缘化危机。

四、在制度改革中把“人的世界还给人自己”

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型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是正式、非正式规程和准则的集合体,是人类文化的重要内容。人类生活在社会中、生活在文化中,也就生活在制度中。新制度主义对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做了较为深刻的研究。制度发生作用的机制与“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的选择。制度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它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个人选择就是在制度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的。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制度的两种情况同时存在:一方面,与自然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制度不可能立即废除;另一方面,与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健全。制度的破旧立新过程同时也是旧制度与新制度的错位过程。上面在研究核心价值体系之人民主体性时所分析的问题,也可以从制度错位和制度改革的角度予以思考。

从人民主体的利益方面来分析,社会转型必然引起利益格局的变化,制度错位就使得利益格局变化中应该得到保障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不能得到相应保障,应该得到补偿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不能得到相应补偿。主体与主体核心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建设不仅必须一般地通过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体现出来,而且必须具体地体现在法规、章程等方面。例如,与社会转型中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化相适应,就需要由围绕着“单位人”所设计的体现人民主体性的具体制度向围绕着“社会人”所设计的具体制度实行转换。

从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矛盾运动来分析,由于制度错位,权力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相互交织的情况得不到相应制度的遏止。一旦制度上出现“不想贪”、“不能贪”和“不敢贪”的缺位,腐败必然弥漫。从制度层面思考“不想贪”,就是在社会转型中,要进行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干部选拔制向适应市场经济的官员选拔制的转轨。同样,在编织使官员“不能贪”的职权行使程序和监督制度方面,也要求建立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严格并且合理的职权行使程序机制、国家行政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制约和约束制衡机制、独立公正的司法和监督制度。还有,要研究编织使官员“不敢贪”的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严密的刑事、民事、行政惩罚机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人民主体性的内涵中不可能包括凸显人民主体性的具体的制度改革内容,但必须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革指明方向。党的十五大把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主义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就是不发达的阶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这既意味着与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相比较的不发达,也意味着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比较的不发达;既意味着经济的不发达,也意味着政治和文化的不发达。如果说共和国历史中的种种灾难与我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联系在一起;那么上面所分析的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人民主体性缺失的种种因素,则与对这种“不发达”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联系在一起。

社会主体创造历史的能动性就在于通过认识这种“不发达”,实现由“不发达向发达的过渡”(江泽民,第10页)。这是因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可以“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由此可能“避免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1、129页)这就需要把社会主义改革进行下去。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因此社会主义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

马克思把社会革命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联系起来:当“这些关系”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1—32页)邓小平把改革称为“实质是一场革命”。(《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4页)据此,我们同样应该把社会主义改革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联系起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辩证统一。后者的展开以前者为基础,而前者的解决又依赖于后者。因此,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改革仅仅理解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指出“我们提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同上,第175页)这不仅是因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同上,第177页),而且更是因为改革本身就是“现代的社会政治现实本身受到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页),否则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其革命性。

为要体现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3页),我们必须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提高到真正的人的问题”,“不然的话,批判就会认为自己的对象所处的水平低于这个对象的实际水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页)这就是说,为要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人民主体性的基本制度,就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同上,第443页),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方向。在社会改革中确立了这一目标,就能在社会转型的具体制度构建中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就能在应对两个拜物教的过程中构建人民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就能在引领社会思潮的具体制度的构建中确保人民主体的地位。只有以人的自由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最终目标,才能构建在本质上凸显人民主体性的基本制度。唯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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