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困难工人社会救助中的历史命题--劳动关系补偿_劳动关系论文

论国有企业困难工人社会救助中的历史命题--劳动关系补偿_劳动关系论文

论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社会救济内含的历史命题——劳动关系补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题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困难职工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的合理流动及配置受到众多障碍性因素的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是经历传统就业体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在流动中出现的即使无“工”可作,也宁愿继续滞留在公有经济部门“甘受贫穷”。而这一行为选择的背后更为重要的利益要求是政府应对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予以补偿。换言之,国有企业职工的流动问题即贫困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已内含这样一道历史命题,即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今天,不付诸某种利益补偿的调整机制便难以在城市经济边界内实现二元劳动力市场并轨的境地。而这种利益补偿问题的实质是国家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据此,我们提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应迅速建立针对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社会救济制度,亦即困难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社会救济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作为对老职工进行劳动关系的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在企业发展和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地位。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关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完全是计划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政府对劳动力进行“统分统配”的结果。在这种形式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双方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国家代表全社会直接管理企业生产,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双方的权益都是由国家决定的。劳动者形式上面对企业,实际上,由于企业是政府直接经营的,劳动者实际上面对的是政府,是与政府发生直接的关系。由此可见,这种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只是国家的代表,与政府不仅在所有制关系、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利益关系诸方面均密不可分。因此,也就构成了中国特有的国有企业功能。其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即对其员工实行有效的政治控制。但最具有特色的是其社会功能,即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终生就业(即所谓的“铁饭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也正因如此,无可否认,今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当时进入体制内就业时,实际上每个人都抱定这样一种理性预期:不仅“面包”会有的,而且房子会有、福利待遇也会有;也因此,每个就业主体在选择工作单位时,通常都将国有大中型企业视为首选目标并以能够挤入这些单位工作为荣。经过了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教育”和“培养”,这种理性预期已经变成了适应性预期,这种就业的风险意识已经稳定化为保险意识。换言之,旧体制的低工资、高福利举措、政府的无失业担保以及未来养老保险的承诺等都已经内化为体制内就业主体的“意识形态”。如果说从一种体制转换为另一种体制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的话,那么让体制内就业主体由一种就业习惯转换为另一种就业习惯,同样也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福利可能会丧失,而“面包”同样也可能会丧失,其结果导致“相对价值剥夺感”的形成。在这种时候,由于“意识形态”的统一性,极易产生新的利益主体或压力集团,进而对渐进式改革的前向性产生某种干扰作用。

鉴于此,根据我国的国有企业具有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组织性质,可把国有企业资产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属于生产经营性资产;其二属于非生产经营性资产。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主要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学校、食堂等累积性资产构成。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部分并不构成企业的产权,它们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反而消耗着企业的竞争实力,甚至侵蚀企业的利润。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属于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性资产;其二属于国有企业职工的非社会保障性资产。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工资、高福利、高就业的政策,职工的工资收入只是劳动力价格的1/3左右,其余部分通过国家再投资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国有资产,因而绝大部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属于职工的社会保障性资产,它们是职工工资的累积,其来源是职工工资,其受惠者亦一直是国有企业职工,所以,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性资产的产权应属于国有企业职工,而非社会保障性资产其所占比重相对极小。

既然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保障性资产,那么,当国有企业困难职工陷入贫困,需要社会救济时,转移部分“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资”)自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一)理论依据

从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社会救济金的属性来看,社会救济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这种费用又必须在“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统一的六项扣除”。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支付,被相当程度的扭曲,这部分理应被“扣除”的部分,不是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就是留在企业发展再生产,即存在于现有的“国资”之中,从而造成了历史上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救济金或称失业保险金毫无积累的局面,因此现在转移部分“国资”充入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社会救济或保险金,无疑是理所当然的,应看作是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二)现实依据

首先,由于历史上没有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社会救济金或失业保险金的积累,故难以应对大量的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救济金的支付,这也正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乃至国有企业隐性失业者冗员剥离制度不能与失业制度并轨,走失业保险之路的根本原因所在。据有关部门测算,按现实的失业救济标准,隐性失业者全部下岗,失业制度如果与下岗制度并轨,累积的失业保险基金仅够数月的支付额度。加上困难的国有企业日益增长,收缴困难,最终必然要造成“付”的危机,这是西方各国正在面临的难题。这种问题的后果,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说来,将是灾难性的。因此,现实逼迫我们只好实行再就业服务中心基础上的下岗救济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双轨制,并严格控制失业人口的增加,对下岗职工采取过渡的救济形式给予保障。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出现更严峻的局面,从现在起我们有必要有计划地增加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社会救济金或失业保险金的积累,为两种制度的并轨作必要的准备。而这笔资金每年都能逐步分期由“国资”予以部分补充应是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否则将来发生支付危机,政府承受的压力和负担将会更重,为此不能不未雨绸缪予以准备。

其次,国有企业职工在以往经济建设中,已为国家和企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尽了义务,因此在这些职工发生困难后有权获得应有的救助,否则,是与他们过去所作的贡献不相称的,所以急需利用转移部分“国资”来偿还这部分“历史欠帐”。

再次,由于现有国有资产中,含有一部分历史上未曾“扣除”,即预留的失业救济金,在性质上应属于职工的共有财产,在目前改革中有必要明晰其产权的性质,虽然从企业中分解这部分资金有相当的困难,但从总体“国资”中明晰出来还是有可能的,这也是国有企业职工贫有所济,以及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最后,从经济改革、发展和稳定来看,国有企业社会负担率过高,影响企业活力的发挥。目前全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率很高。由于企业负担过重等原因,许多国有企业已经失去了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为此国家每年都要动用大量财政收入贴补这些企业,以求增强其活力。如果我们能实现转移部分“国资”,充入救济金,就能适当降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率及失业保险费率,既能够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和减少其生产成本支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能有效地降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

此外,国家亦不应把拖欠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债务借企业改制一笔抹掉。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我国将有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由隐性失业转为下岗或失业。如果国家对数以千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不予补偿,不仅这数千万人失去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国家和政府将失去“社会保障”。

(三)政策依据

转移部分“国资”充入救济金,在政策上也是有据可依的。国家曾在许多文件上,都有运用“国资”解决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欠帐的政策,更有文件明确提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资产或红利中划拨部分资产,用于弥补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前劳动部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中,对资金来源中提出);而且目前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来源更是在原则上规定采取“三三制”(即财政拨付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或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下岗救济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在救济金的使用上已先行走上了并轨之路,说明利用转移部分“国资”充入救济金或保险金,正是这些历史政策的逻辑发展和合理延伸,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

可见,转移部分“国资”用来补偿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国家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历史、现实及未来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既然问题的存在实实在在,就应正视现实,力求尽快加以解决。

这就涉及到对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劳动关系补偿方式及补偿额问题。补偿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一次清算(如“工龄买断”)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手段(如对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进行一定时限的救济,按国有企业职工工龄贡献等折算出当作预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存入个人帐户);既可考虑以货币方式支付,也可考虑以国有资产的债权、股权或住房等非货币方式支付。

对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劳动关系的补偿额,应坚持适度合理的原则。适度合理是指对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救济要结合国情,符合客观实际。我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救济的标准和年限不宜过高、过长,避免造成财力负担过重、国力负担不起,助长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的惰性和依赖性;同时亦需注意救济标准和年限也不宜过低、过短,甚至连基本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人们的生存权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二是适应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救济时,各地区的救济标准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不能等同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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