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及启示论文

美国、德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及启示论文

美国、德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 模式及启示

贺 艳

(北京市委党校 经济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摘 要: 技术转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形成了成熟的技术转移模式,美国、德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主要通过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大学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或成立独立的研究机构来进行技术转移。借鉴美国、德国技术转移的经验,我国应从调整、落实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政策法规、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构建创新资助体系、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及创新技术转移制度等方面,积极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

关键词: 美国; 德国; 大学和科研机构; 技术转移; 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始注重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向商业部门进行转化,形成了不同的技术转移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当前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诸多学者通过应用CFD技术对离心泵的汽蚀性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2-7],但对离心泵产生汽蚀的机理以及内部流场仍需要进一步研究。为此,本文应用ANSYS-CFX软件对1台比转数为132的离心泵进行了汽蚀性能的数值模拟,分析研究了泵汽蚀时叶片上的压力及气泡相的分布规律。

一、美国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

美国作为全球的科技创新大国,一直非常注重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特别是在1980 年国会推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拜杜法案》以及后来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奠定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在速度和效率上的国际领先地位。在美国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技术转移模式,成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

美国大学主要通过技术许可办公室和概念证明中心(Proof of Concept Centers,Po CCs)来推动技术转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技术转移模式。

1.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

线性一直以来是护栏外观追求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为护栏涂粉增光的重要手段,所以线性的好坏很重要。既然重要,就会在此追求中投入太多,如果前面按要求做了,全线走两遍就基本可以达到线性美观、直顺的要求。第一遍对线形边走边调整高低、左右,紧跟进行螺丝的紧固,对于螺丝不能拧紧的地方进行重新钻眼,保证螺丝全部就位;第二遍就是对紧螺丝后线形不合适的地方进行调整。然后进行防盗螺丝的就位,顺带对松的螺丝进行加固。以往线型调整多次,仍有部分段落线形不顺直,就是不能采取好的施工顺序,不注重螺丝的紧固时间和二次进行螺丝紧固。一般都是紧好螺丝进行调整或者螺丝不紧,板的受约束力太小,调过的地方,前面调后面又有变形。

2.大学与企业实行科研合作,直接进行技术转移

在已有的技术支持下,信息化建设需耗费大量人力、无力和财力,但在大数据时代下,问题迎刃而解,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使会计信息化资金投入成本大大降低。

美国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的技术转移程序主要包括:首先是披露技术发明。学校科研人员向技术许可办公室提交“发明和技术披露表”,技术许可办公室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此项技术转移。之后,进行项目评估,技术许可办公室的专业授权人员对科技成果的用途、竞争优势、创新之处、潜在的市场等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信息数据库,以及对市场信息和相关专利信息的检索与分析,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技术授权人员通过前期的信息和了解锁定客户群体,对其发布技术的相关信息,与相关企业签订信任披露协议。随后,授权人员与企业进行谈判。最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成功转移以后,授权人员还负责监督企业技术转化执行情况、跟踪产品市场化的进程、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收取技术许可收入等。

2.成立概念证明中心

美国的概念证明中心是在大学内部运行的组织机构,通过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教育,促进技术转移。2001年建立的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冯·李比希创业中心是成立最早的概念证明中心。近年来,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技术转移,大学纷纷开始建立概念证明中心。到2012年,美国大学已建立了30多个概念证明中心。近年来,概念证明中心作用的发挥越来越大,有效地推动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2011年,总统奥巴马宣布它是国家基础设施中极具潜力的要素之一。2013 年,美国商务部发表的《创建创新与创业型大学》报告中也指出,在大学技术转化领域上升最快的当属概念证明中心。

概念证明中心通过与技术转化办公室合作,加速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进入市场,是对技术许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补充。概念证明中心对具有前景的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搭建起了桥梁,成为技术转移的中转站。概念证明中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五个渠道,包括联邦政府资金、大学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收入、私人捐赠、州政府资助和民间基金会等。概念证明中心的主要职责有:为具有创新的科研项目提供种子基金;为科研人员提供技术转移帮助,包括技术的商业评估、争取外部投资、提供产品孵化空间等;参与大学的创业教育活动等。[3]概念证明中心在美国大学技术商业化过程中,在解决资金与资源、技能、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美国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

CT组患者接受超声检查,采用西门子64排双源CT仪器,患者保持平卧位,探头频率3.5~10.0MHz,膝关节患处涂抹耦合剂,常规方法检测,观察比对膝关节双侧上方。

1.政府部门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3.实验室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2.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

德国拥有大量的科研机构,其中最著名的有马普学会、赫姆霍茨研究中心联合会、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和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这些科研机构在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也从事技术转移及推广工作。其中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的技术转移模式最具有代表性。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成立于1949 年,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拥有 67个研究所及其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服务于应用研究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通过多年的运作,形成了著名的“弗朗霍夫模式”。

美国没有专门的科技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下设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下属的国家实验室完成技术转移工作。商务部管理技术转移总体工作,对各职能部门的技术转移工作进行信息收集和汇总,定期向国会与总统递交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专题报告。1989年,美国成立罗伯特·C·波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要提供科技成果的转移服务,推动美国技术转移及技术成果产业化。

国家实验室内部设立了“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目的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1980年美国通过了《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6年又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两部法案要求每个国家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能:为实验室所从事的研究项目提供应用评估报告;为国家实验室研究项目进行产业化的信息推广;搭建国家实验室的研究、开发资源与产业需求信息相联系的平台等,从事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信息推广和相关服务支持工作。

二、德国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其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上占据领先地位。在德国,企业的科研成果达到60%以上,大学约占20%,科研机构所占不到20%。大学、科研机构一方面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参与技术转移和推广工作,形成了各自的技术转移模式。

(一)德国大学的技术转移

弗朗霍夫研究会主要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高层管理者会议等机构组成。研究会成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研究会的日常工作由执行委员会管理,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会内部咨询机构,研究会管理和运行的协调机构是高层管理者会议。研究会的基层单位是下设的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自主工作,独立核算,所长从大学的知名教授中选聘。[7]

1.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进行专业技术转移

美国国家实验室是美国最主要的科研机构。美国的国家实验室研究体系形成于二战后,包括军工、物理、能源、生物技术等基础和前沿领域的研究机构。政府所属的国家实验室按照管理形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GOGO:Goverment-Owned,Goverment-Operate。这类实验室属于政府所有并由政府管理,其工作人员都是政府公务员,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另一类是GOCO:Government-Owned,Contractor-Operate。这类实验室归政府所有,但委托大学或私营机构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雇员。如麻省理工学院的林肯实验室。美国国家实验室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技术转移。

德国很多大学设立了技术转移部门,专门负责大学的技术向企业进行转移。如柏林工业大学设立了技术转让部,负责管理大学的专利申请、项目评估、市场预测等,宣传大学的技术成果,进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学校还建立了一整套数据库,企业如果看准某个项目,就可以直接找到负责的教授进行相关技术转移的协商事宜。同时,许多大型企业在大学直接设立研究机构,充分利用大学的科技优势进行技术研发,将大学科研成果市场化,从而为企业生产服务。

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开始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1970 年,斯坦福大学最早成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他们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有着丰富的产业经验,同时也是经验丰富的谈判家。技术许可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专利、版权许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创业和创办新公司[1]。技术许可办公室在大学的技术转移中起着重要作用,通常被称为“技术牧羊人”。[2]

在德国,企业与大学的科研合作非常普遍。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德国大学的科研活动非常注重与企业的合作,政府也参与并倡导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校企合作的研发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有效地推动了学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3.通过国家政策鼓励,促进技术转移

德国法律虽然规定发明人享有对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专利申请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发明者和研究机构缺乏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导致科技成果的闲置浪费。针对上述情况,德国修改了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研究机构享有对发明者在职务中创造的技术成果产权,非职务发明由发明者自由支配,技术转移成功后,发明人和所属机构都得到相应利益,其中发明人可以得到30%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德国专利发明成果的产业化。[6]

(二)德国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的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联盟(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FLC)成立于1974年,是由所有国家实验室共同组成的技术转移组织机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协助国家实验室科技成果的快速转移。[4]技术转移联盟的主要职能包括:培训联邦实验室联盟的成员、奖励实验室的技术转移项目、培育良好的技术转移环境、促进技术供需者合作。根据2015年的年报,技术转移联盟联系了超过343家联邦实验室以及农业部、能源部、商务部等14个联邦机构,提供咨询近1.8万次,一千多人获得技术转移胜利奖。[5]

近年来早产儿脑损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多数研究表明早产儿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在其神经系统发育障碍方面有很大的风险,包括一般智力障碍,语言障碍,视听觉障碍,学习和记忆及注意力影响和执行能力[1]。NSE及S100B蛋白是提示脑损伤的理想标志物[2]。国内外现暂无S100B蛋白与NSE与THOP相关性研究,本实验研究发现:两组早产儿中,血清NSE及S100B蛋白有明显差异,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然而,通过两组听力筛查结果比较,发现研究组听力反应较差的发生率较对照组高。

德国大学不仅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技术转移模式主要有:

本研究主要考察三棱、莪术提取物分别联合热疗对结肠癌SW620细胞凋亡及迁移、侵袭能力的影响,结果发现相对于三棱提取物组或莪术提取物组,三棱提取物+热疗组或莪术提取物+热疗组的细胞死亡数量增加、凋亡率显著升高,细胞的迁移和侵袭能力显著减弱。由此可见,联用热疗能够明显增强三棱或莪术提取物对SW620细胞的杀伤作用以及对其迁移和侵袭能力的抑制作用。本课题组下一步考虑将三棱、莪术的有效成分进行配伍并与热疗联用于SW620细胞,并选用更高热疗温度以增强对肿瘤细胞的杀伤作用,同时进一步探索该疗法联合中药用于治疗PC等肿瘤的分子生物学机制。

弗朗霍夫研究会技术转移运作程序主要包括:一是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会的经费来源分为“竞争性资金”和“非竞争性资金”两类。“竞争性资金”来自招标课题及社会、产业界投入等。这部分资金被用于开展直接面向市场的研究。 “非竞争性资金”主要包括德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欧盟投入的基金等,这部分资金被用于支持前瞻性的研究工作。二是采用“合同科研”进行合作。这是研究会各研究所采取的模式。企业将技术改进、产品开发等需求委托研究所进行研发,并支付相应费用,研发成果完成后,立即转交到委托方。通过“合同科研”方式,实现双方共赢。三是建立评估机制。研究会以及所属研究所工作每年都要实施评估。每5年对各研究所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评估由执行委员会组织,而经费超过1000万欧元的特大项目的评估则由研究会和公共部门共同组织。四是实施专利战略。弗朗霍夫研究会除了通过发放专利许可证来获得专利本身的收益外,还开发专利获取收益。通过创建“弗朗霍夫基金”,建设新的“专利集群”,推动实施专利战略。

三、我国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不断探索技术转移模式,形成了技术转让、合作转移、衍生企业等主要模式,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但由于我国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起步较晚,体制机制不完善,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通过技术转让实现技术转移

技术转让模式是大学、科研机构将研发的技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企业的模式。这一模式中技术的需求方为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对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经过严格筛选,购买自己所需技术。大学、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通过转让技术,获得相应的回报。企业购买技术以后单独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这种技术转化模式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转让。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技术交易相关政策进行协商,按照一定的价格,把科研成果直接转让企业,双方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完成技术转移。二是通过技术转移中心转让。我国不少大学、科研机构成立了技术转移机构,如清华大学的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 北京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中科院的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大学、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转移机构参与来实现技术转让,也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外部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转让技术。

式(14)可以等效为任意稀疏结构的MMV模型[9],通过求解最小0-范数问题进行并行重构,具体过程可以表示为

在技术转让模式的技术转移中,时间周期短,节约成本,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在实际技术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大学、科研机构在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进行技术转移,容易丧失潜在高收益;如果技术不成熟,在产业化过程中还需要调整和再创新,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此外,目前我国无论是大学、科研机构内部的技术转移中心还是社会上的科技转移中介机构,都普遍存在着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人才缺乏、市场化运营不够等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

(二) 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实现技术转移

合作转移模式主要是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以合股或利润分成等方式合作实现技术转移。这种合作转移模式通常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有技术需求, 以横向课题的形式委托大学、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开发后双方合作进行技术转移,并且双方事先约定产权归属。二是大学、研究机构有可以产品化甚至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但是自身不具备产业化或商品化能力,联合企业进行技术转移。

(4)中注协及财政部门加强引导与监督。政府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审计质量评定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加强对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从外部对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施加压力,使其重视审计的质量。

质疑与建构:著作权法创作激励目的之二重奏............................................................................................司 明 02.77

这种模式的技术转移可以发挥合作双方各自的优势,同时大学、研究机构在合作中能够了解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研究内容,企业可以获得发展需要的技术信息。但合作转移周期相对较长,对人才、技术、设备、资金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在技术合作开发转移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产权纠纷问题和收益分配等问题。

但是,如果孕妇摄入的能量太多,远远超过了能量所需,就会导致体重增长太多、太快,对母体和胎儿有害,一般可根据体重的增长来调整能量摄入和身体活动水平。尤其是高龄孕妇发生剖宫产、妊娠期糖尿病和妊娠期高血压的可能性较高,更应避免能量摄入过多而导致体重增长太快。

(三) 衍生企业实现技术转移

衍生企业模式是大学、科研机构及其师生带着技术创办公司,实现技术自孵化、技术商业化,从而衍生出企业。这种通过创新创业进行技术转让,是技术转移的一种有效形式。北京地区大学、科研机构有不少衍生企业,如北京大学衍生企业的北大方正、北大资源、北大青鸟等,清华大学衍生孵化的清华同方、清华紫光、清华启迪等,很多已发展成为各自领域有影响力的企业。

近年来,国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学、科研机构创新创业不断涌现,衍生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也调动了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衍生企业的技术转移模式也导致产权不清、校企不分;科研人员在商业概念和市场意识方面存在短板,企业运营管理经验不足,使得企业发展不确定性较大;企业初创阶段资金缺乏等问题,都会影响技术转移。

四、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成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美国、德国相比,我国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还存在较大差距。总结发达国家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模式,对完善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模式,推动我国技术转移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调整、落实技术转移政策法规

从美国、德国的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法规在技术转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为了促进技术转移,1980年出台了《拜杜法案》,之后又出台了《联邦技术移转法》、《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等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8]我国在技术转移方面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法规,2015年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年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从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政策落实的情况看,一些政策的制订出台缺少与专业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有效沟通,导致有的政策执行起来效果不够明显。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参与企业研发活动和技术转移的动力不足。应该及时调整技术转移政策法规,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

从美国、德国的技术转移来看,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建立了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业技术人员,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运作,而且全程参与技术从专利申请到市场化运作,在技术转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或中心,很不成熟,理念较落后,经验不足,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还停留在以技术的鉴定、申报为主,没有转向专利许可与知识产权保护,更谈不上与市场接轨。为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一是构建国家级的技术转移监管机构,加强指导和协调,形成上下联动,运转有效,建立层次分明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二是支持和鼓励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已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要适应技术转移专业化要求,使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人员专业、队伍专业,形成复合专业管理团队,成为科研、产业、政府和研究者之间的“创新集成者”。三是建立多元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引导大学、科研机构科学定位,把握和发挥自身比较优势,为产学研活动提供持久动力。

(三)构建完整的创新投融资体系

技术转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法律与政策系统的支持、大学和科研机构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完善,还需要投融资系统为其提供资金保障。如弗朗霍夫研究会有着完善的经费资助体系,其总经费中有1/3是政府投入(含事业拨款与公共部门的项目),2/3来自以企业为主的社会和市场。要借鉴国外经验,动员多方力量支持技术转移,建立创新资助体系,从实验室到市场全过程资助。一是要用好政府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二是要拓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通过推行知识产权质押、期权激励、股权分享等方式,吸引企业资金、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环节,弥补政府科技资助的不足。三是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机制

清晰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是美国、德国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成功的重要因素。美国联邦政府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国家实验室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问题,保障了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美国大学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也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如斯坦福大学规定,大学教职员工研发的技术或者利用了斯坦福大学的资源,其所有权都归斯坦福大学所有。此外,麻省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等对教职员工研发的技术所有权都有规定。我国大学、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根据人员、资金、设备资源的投入情况,明确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以避免因科研成果的产权不清问题而影响技术转移的进行。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益分配是调动技术转移各方主体积极性的重要激励机制。美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与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密切相关。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转让收入的15%用于技术发展,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和学校各拿1/3。我国大学、科研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照顾各个方面的利益,调动其积极性。此外要设置专门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基金和奖项,激励科研人员和单位技术转移的积极性,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t分布随机近邻嵌入算法(t-Distributed Stochastic Neighbor Embedding,t-SNE)是 Laurens于2008年提出的基于SNE的改进降维算法[13]。t-SNE将位于N维空间中的高维数据向量X1,…,Xn映射到D维空间中的低维向量Y1,…,Yn。其中yi与xi一一对应,使得低维空间中数据的分布可以反映出高维空间中数据间的关系。t-SNE的基本原理是将高维和低维空间中数据点之间的欧氏距离分别转换为两个n×n的条件概率矩阵来表示数据点间的相似性,然后最小化两个概率矩阵间的差别。

(五)创新技术转移的相关制度

美国、德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技术转移制度的创新。美国的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等都采取与其他部门工作协议制度、按照用户设备协议制度、合作科研制度等,开放国家实验室的科学装置和仪器设备,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共享与合作,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共同促进技术研发与转移。我国大学、科研机构要学习美国、德国的经验,进行制度创新,与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结成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实行科研合作、用户设备协议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和合作伙伴,可以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从而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

[参考文献]

[1] 方华梁,陈艾华.内外部协同支持:美国创业型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以斯坦福大学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15(8):62-65.

[2] 温兴琦等.概念证明中心:美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5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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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雪莹.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的经验与启示[J]. 科技中国,2018(11):17-19.

Mode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Universit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in the U .S .and Germany and Its Enlightenment

HE Yan

(Departent of Economics,Beij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Beijing 100044,China)

Abstract :Promot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to the realistic productive forces constantly has become a universal goal of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various countries.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 universit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as the main body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form a different model.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 universit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technology transfer mode analysis this paper sums up that China should draw th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rom adjusting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technical transfer of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strengthen the capacity building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encies, build a complete innovation funding system, establish a scientific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innova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system and so on to perfect technology transfer of universit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in China.

Key words :America; Germany;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technology transfer; mode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2603( 2019) 02- 0128- 07

收稿日期: 2018-12-13

作者简介: 贺艳,女,北京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杜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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