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收费管理的风险及成因分析_银行风险论文

当前银行收费管理的风险及成因分析_银行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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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是各家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担保手段,抵质押物(统称“押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和还款意愿,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和银行资产损失。抵质押贷款已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各家银行也越来越倾向选择抵质押作为信贷业务担保手段。但从押品处置的效果看,贷款平均损失比率较高,大部分抵质押物变现回收价值不能有效覆盖其所担保的债权,抵质押物对贷款风险的缓释效果不理想,第二还款来源对债权的保障作用较差,押品管理各环节均不同程度存在违规问题,部分问题潜在风险较大。

一、押品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管理风险

1.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存在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不实的风险。部分银行机构对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不严,选择不严谨,多数评估机构资格未经上级管理部门认可;抵押物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评估报告未按要求记录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数据来源、参数、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受评估人员经验、评估方式、市场变化、技术手段、利益驱动、信用缺失和社会监督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存在高估抵押物价值的现象,严重影响押品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2.异地抵质押物管理不到位,存在信息掌握不及时、管理成本偏大、贷后监管不力的风险。银行现行制度没有禁止以异地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部分管理机构也未明确规定异地抵押物管理流程;异地抵押物距离贷款经办行较远,管理跨度大,特别是外省的抵押物管理,考虑到成本因素,无法做到对抵押物实际状况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跟踪监控;管理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从抵押物所在地工商、税务、产权登记、法院等部门获取信息,获得的抵押物信息往往滞后、残缺,对客户的产权变动情况、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贷款被挤占挪用、银企关系不正常等重大风险事项不能及时掌握,无法从根本上控制风险。

3.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管理不严,存在违规解除抵押物,封闭管理不到位,抵押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风险。部分银行机构在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的日常管理和解除释放等环节存在较多控制缺陷,主要表现为:对抵押物释放的控制不足,提前解除、超比例解除贷款抵押物,导致信贷资产在部分时段形成风险敞口;对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核实开发项目是否拖欠承包方工程款情况;对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未办理抵押,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

(二)操作风险

1.抵质押物选择设定环节的主要操作风险包括:对抵质押物的选择把关不严,接受非银行认可或不利于担保权利实现的抵质押物;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不真实;贷款发放时未严格落实抵质押审批条件或贷款抵质押率超过规定比率;抵押合同签订不合规,合同备案登记有漏洞,导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不足;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完备,未办理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给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等。

2.抵质押物日常管理环节的主要操作风险包括:贷后检查、监管不力,未及时察觉抵质押物损毁或已被处置;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和检测;办理收回再贷、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不合规;抵质押物权证未按规定保管,导致权利证书遗失;抵质押物信息数据录入不准确,影响了对抵质押担保情况的准确判断。

3.抵质押物解除处置环节的主要操作风险包括:提前解除或超比例解除贷款抵押物,导致抵押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未经贷款审批机构同意,擅自更换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未及时处置抵质押物,降低了抵质押物对贷款风险的缓释和化解作用;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不合规。

4.抵质押物会计核算环节的主要操作风险包括:抵质押物未入账或未及时入账核算;抵质押物表外科目入账价值不准确。

(三)政策风险

1.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存在政策调整和地方行政干预的风险。目前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设定和登记虽已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得到了比较全面的界定,但该类贷款项目受政策影响较大,操作过程中政府作用明显,管理相对困难。影响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因素较多,主要表现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银行对收费资金、收费专户不能进行实际有效的监管;部分政府还贷公路贷款,受地方政府撤销公路收费站和改变路网规划的影响,面临较大风险;收费质权的实现有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协助,实现程序复杂,操作难度较大;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确定方法各异;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公路项目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由于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收费权质押)高度相关,收费额的下降会使质押权利的保障作用相应弱化。

2.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行权困难,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和抵押登记不合规带来的风险。部分银行机构土地抵押贷款质量较差,以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作抵押、抵押登记不合规,当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通过法律诉讼资产保全手段行使抵押权利困难,贷款面临较大的损失和风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受让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不动产时,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视同为受让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部门至今一直未出台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管理法规,集体所有制土地要上市交易,必须先经过政府征用、收储,将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有,然后才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法律风险

1.账户质押管理的合法性不足,存在质押账户未“特定化”,导致处置效果降低的风险。部分机构账户质押贷款普遍存在质押账户未“特定化”问题。其风险主要体现为:未“特定化”账户质押非法定的担保方式,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金钱特定化”要求,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质押账户价值的确定方法随意性大,质押账户价值合理性难以保证;经办行对质押账户资金难以有效控制;公益性的质押账户资金处置难度大,扣款还贷面临困难。

2.《物权法》的实施对贷款抵质押物管理影响重大,存在不利于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法律风险。《物权法》实施后,部分法律条款内容与《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所变化,在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已出租财产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建建筑物的抵押等方面均存在不利于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法律风险。在操作过程中,经办行需进一步增加依法维权意识,积极寻求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对策和途径。

二、形成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体制性因素

1.多数行现有的贷款抵质押物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难以有效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由于押品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对抵押物的管理各有侧重,但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牵头管理部门,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如:在信贷审批环节,审批部门根据经营部门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不对抵质押物及评估价值的真实性承担审批职责,而提供抵质押物担保评价报告的经营部门,对抵质押物价值的确定主要依赖于外部评估机构,缺乏必要的审核把关。

2.考核机制存在固有缺陷,易导致“设押高估、处置低估”,不利于抵质押权利充分实现。在贷款发放环节,由于评估机构准入上存在控制漏洞,经营机构为争取客户并满足抵押率条件,存在价值“高估”的可能。在处置回收阶段,多数机构对押品变现率及损失率无明确约束,存在价值“低估”的可能,使贷前设押的动因与后期押品处置的目标出现脱节,客观上成为押品“贱卖”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制度、流程、运行系统因素

1.抵质押物分类及标准的制度规定精细化不够,不能充分满足“风险细分与控制有效”的需要。截至目前,贷款抵质押物分类管理制度仍较粗犷,未根据客户类型和抵押物性质分类制定差别化的抵质押范围和标准。如对某类行业、客户和某个贷种,应选择和不能选择哪些抵质押物,机器设备抵押可接受范围和分类抵押率,账户质押的可接受程度,应收账款质押的分类标准等,均不够清晰和细化,缺乏有效的押品细分风险控制标准,经办行易产生打政策“擦边球”心理,而去选择一些容易设押但风险缓释效果差的抵质押物。

2.对评估机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缺乏有效控制,影响押品价值的公允性评估。现行制度未就如何分析、核实、验证和评价评估报告质量作细化要求,既缺乏对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审核的操作指引,也缺乏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和技术手段进行确认和审核,经办行出于抵押率控制要求和营销任务的考虑,往往直接采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无法控制外部评估机构高估抵押物价值带来的风险。

3.部分制度未能有效覆盖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环节,导致经办行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随着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银行原来的可转让国有股、法人股股权质押的管理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少数制度条款应对风险的作用不充分,如收费权类质押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具有高度同质化特点,使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形同虚设,对此类情况,制度也无特殊规定。

4.现有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准确反映押品现时风险缓释效果,难以满足押品管理的需要。部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反映抵质押物的信息只是局部、零星、相对静止的信息,对押品管理缺乏充分,明细的信息支持,无法满足对押品公允价值、形态变化、流动性与变现力的适时反映。同时,现有系统的信息录入准确性不足、信息维护不及时,导致信息失真现象较多,不利于管理部门与经办机构全面识别、计量和化解风险。

(三)管理因素

1.部分机构对押品管理缺乏足够重视和关注,抵质押物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交流不充分,对本行押品整体现状不够清晰,对同业的管理做法不甚了解,缺乏对押品特点、估值体系、风险缓释效用的专业化分析研究与判断;押品管理过分依赖于基层机构客户经理的贷后检查,较少开展押品专项检查,个别机构业务检查流于形式,检查工作不够全面和深入;部分机构对抵质押物的选择和贷款审批把关不严,不重视抵质押物的实际变现能力,对行权困难的机器设备或集体所有制土地等有瑕疵的抵押物,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2.抵质押物价值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弱化,押品价值对贷款风险的覆盖存在不确定性。部分行信息管理系统中反映的押品价值,绝大多数是发放贷款时的评估价值,在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办机构与经办人员未能对贷款存续期内的押品实体性、功能性贬值及市场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对押品价值缺乏动态评估和更新,不能及时发现押品设押评估价值与现时公允价值的偏离,无法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措施,以保证对贷款风险足额覆盖,导致押品处置时出现风险敞口。

(四)操作因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机构、业务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业务素质未能及时跟进,法律及风险意识不足,责任心差,制度执行力不强,不能有效识别抵质押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基层机构普遍面临较大的同业竞争压力,为营销大客户和优质客户抢占市场份额,或屈服各种行政干预而迁就客户,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2.风险意识不足,认识存在偏差。基层机构重合规性轻风险性,导致抵质押物选择上出现偏差,在受理贷款时对抵质押物的选择不够重视,对押品的风险缓释效果考虑不足,认为只要符合规定范围的抵质押物范围就行,给分行带来较大的管理压力;忽视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同质性问题,导致质押物“虚置”。尤其是在公路收费权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方面,没有真正认识到其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重叠性,过分信赖收费权质押而放松了项目评估;依法维权意识不够强,在法律法规对信贷风险影响的对策研究上不足。

此外,在现有法律与内部管理制度框架下,部分可能用于抵质押的特殊押品在管理中存在固有难点。一是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押品管理缺乏严密运作,对押品及抵押率未能实现适时动态管理,导致抵押物释放环节存在较多风险隐患;二是土地储备贷款抵押权的登记与权证取得受现行行政体制影响而难以落实;三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影响,如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不完善,《物权法》与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办法》之间存在不一致现象。

三、消除风险的对策思考

1.建立统一、有效的抵质押物管理模式。对现有抵质押物管理模式进行论证,建立押品统一管理模式,确定主要牵头部门或机构,逐步形成一套成本效率最优匹配的管理流程,实现抵质押物选择、评估认定、动态估值、风险识别、应急处理、信息维护等环节的不断优化。

2.建立行之有效的抵质押物外部评估管理机制。完善外部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合作评估机构的准入、禁用和日常管理,推行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印章、签字备案制度,并适当考虑评估机构的地域分布,弱化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

3.完善抵质押物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梳理现有抵质押物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加强抵质押物管理特点与市场风险的研究,建立完善的抵质押物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制度体系,促进全行上下对抵质押物全面、系统的精细化管理。

4.完善抵质押物各环节管理的考核机制。完善相关考核体系,形成对抵质押物处置损失率和变现率的考核约束,促进抵质押物选择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估值的客观性与公允度,最大限度发挥抵质押物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缓释效用。

5.加强抵质押物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积极探索《物权法》出台后对各类存量抵质押贷款风险化解的有利对策,通过采取借新还旧等适宜的资产保全措施,将存量贷款纳入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

6.进一步增强贷款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对各类贷款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抵质押率的充分性、抵质押登记的完备性、抵质押合同签订和保险手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补充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落实抵质押贷款审批条件,完善抵质押相关法律手续,确保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7.切实加强抵质押物的日常监管和贷后检查。建立抵质押物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发现抵押物的价值非正常减少,或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应及时补充风险缓释措施,杜绝因日常管理不善影响抵质押物有效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现象,确保抵质押物价值在贷款期间能有效覆盖贷款风险。

8.有效发挥风险条线对抵质押物管理的监控作用。前移贷款风险监控管理平台,有效监督贷款抵质押物解除、释放、置换和处置过程,防止提前解除、超比例释放、擅自置换和未及时处置抵质押物行为发生,确保抵质押物发挥最大风险缓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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