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一家子_明朝论文

论明代一家子_明朝论文

论明代甲首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甲首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黄册里甲制度,为有明一代基本的户籍与赋役制度。按明代黄册里甲制度规定,每里正管110户,其中设有里长户和甲首户。 关于里长户,每里佥丁粮多者10户充当,对此,文献记载十分明确,无需多加论证;而关于甲首户,即在明代黄册的里甲编制中,每里设有多少甲首户呢?或云只有10户甲首,或云有百户甲首;或认为甲首即是一甲的首领,或认为甲首乃是一种职役。不惟学者说法纷纭,史书记载亦有歧异。它又不仅仅是关于甲首户的户数问题,实质上也是有关如何理解明代的甲首户乃至黄册里甲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分歧由来

明代甲首户数说法的不同,缘起于史书记载之歧异。

在正史之中,关于明代黄册每里甲首户数的记载,影响较大的,首推清修《明史》,其在叙及明代黄册制度时说:“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注:《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这里并未明确记载黄册每里甲首共有多少人,而对“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这段记载,或有不同理解。该记载明确说岁役甲首一人,董一甲之事,若认为其一里十甲之中,每年各甲都有一名甲首轮流当差,董一甲之事,即是每里岁役10名甲首,十年一周,由此似乎亦可推算出每里设有百户甲首。但明中叶以前,黄册里甲制度通行的做法是按甲轮差,即每里分为十甲,岁轮一甲应役,十年一周。因此,按“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这一说法推算,每里所设甲首总共只有10人。联系整个明代黄册里甲制度,对《明史》的这段记载,只应作后者理解。其次,是《大明律》中“禁革主保里长”条的记载:“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注:《大明律》户律《户役·禁革主保里长》。)这里所说“轮年应役”,也不是指每年轮1 名里长、10名甲首去充役,因为若如此, 每里即当是110户, 与其所云“一百户”显然不符。所以《大明律》中“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这一记载也十分明确,即是说每里的设置共有1名里长,10 名甲首。但另一方面,明代其他正史、文集、方志等诸多史籍,关于明代的甲首户数均明确记载:每里有100户甲首。 详见后文。

所以,关于明代甲首户数,史籍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记载,一为每里十甲首说,一为每里百甲首说。对此,我国学者多持前一种说法。例如,著名中国经济史专家梁方仲先生,在其有关明代社会经济史的多篇论著中均认为,明代里甲每里只有10户甲首。梁氏所著《明代粮长制度》一书中说:“每里之中,推丁多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甲有‘首领’一人,名曰甲首。”(注: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6页。此外,梁氏在其所著《一条鞭法》、《释一条鞭法》、《明代黄册考》、《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等论文中均持同一说法。在《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一文中,又有“甲首的人数问题”一节,专门论述了该问题。详见《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230、273、304、580—584页。 )梁氏亦注意到明代其他史籍中多有每里甲首为百户的记载,但提出,应把甲首与一般人户区别开来,而作为一甲的“首领”来理解,故从前说,即认为每甲只有1户甲首,每里共有10户甲首。 至今我国学者在有关明史的多种论著中仍从此说(注:唐文基先生认为每里有百户轮充甲首。参阅《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日本学者据《明实录》等的有关记载,多持每里有百户甲首的观点。例如,松本善海氏认为:无论里长,还是甲首,均为一种职役,“每百一十户编为一里,其中丁粮多者十户佥充里长户,依次岁轮一人充当里长,十年一周。该年者曰现年里长,其他九人曰排年里长。余百户分为十甲,其中有十人亦为现年甲首,其余九十人为排年甲首,仍十年一周”(注:〔日〕和田清编著:《中国地方自治发达史》第4 章《明代》,汲古书院1939年初版,1975年据初版影印发行。)。其后,日本学者在有关明代里甲制的论著中多从此说。但日本学者在有关明代里甲制的论著中,一般只是提及每里有百户甲首,并未就这一问题作专门论述。

二、明代文献所载甲首户数

实际上,文献中关于每里只有10户甲首的说法,主要见于前引清修《明史》的有关记载,在明朝当代文献中,仅有明初《大明律》等少数文献,载每里只有10户甲首。而对每里有100户甲首这一说法, 在明代的正史、文集、方志等诸多史籍中,却有大量记载。先看一下《明实录》的有关记载:

(洪武十四年正月)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条。)无需赘言,从这里“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及“十年一周”等记载中,可明确看出,其每里之中设有100户甲首。 而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正月,正是明朝首次向全国推行黄册制度的时间,无疑,《明实录》的这一记载应使我们备加注意。对实录中的岁役甲首10人这一记载,梁方仲先生解释说:“《明史·食货志》所说每年只役甲首一名,当就明初户籍编制中的里甲体系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的地方都把值年的十户唤作甲首,《明实录》说的‘岁役甲首十人’也就是从俗的称谓。”(注: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学术研究》1963年第4、5期;收载于《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如众所知,《明太祖实录》虽经三次纂修,但最后成书时间亦在永乐年间,仍属明初时期(注:《明史》卷九七《艺文二》,参阅吴晗《记〈明实录〉》,载《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6—373页。)。因此, 把上述《明太祖实录》中的“岁役甲首十人”这一记载,解释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的“从俗的称谓”,恐怕很难说得通。《明实录》中还有关于甲首户的同类记载,例如:

(天顺元年八月)四川重庆府永川县民邓錤奏,……洪武年间,每里百一十家内,以丁粮多者十家,逐年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遇有朝廷科征,里长自出十之三,十甲共出十之七,所以民有一年之劳,而有九年之逸。近年但遇科征,里长一钱无费,而遍取于一里百家之中。其间归于官者十一,而入于私者十九。是以里长日致富盛,甲首日益贫难。乞行有司禁革。(注:《明英宗天顺实录》卷二八一天顺元年八月丁酉条。)这一记载告诉我们,明代的里甲制,是以110户为一里, 其中丁粮多者10家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即其余100户皆轮充甲首, 一里之中有100户甲首乃不言而喻。而从其后所说“里长自出十之三, 十甲共出十之七”之中,亦可推算出每里为100户甲首, 因为若是每里只有10户甲首,甲首户数与里长户数相同,在制度上又怎能做出每里里长出十分之三,甲首出十分之七这样的规定呢?该奏议虽是县民所上,但“事下户部”,“上命行其说于天下”,被朝廷采纳,奏议中所言皆为当时通行的制度,亦无疑问。再看实录中其他有关记载。

(弘治十三年正月)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胡华言六事。……一、编里甲。……乞通行两直隶并各布政司,今后轮当造册之年,令有司预先逐户查审,供给某户田粮新收开除数目,各图甲首某里足备,某里缺少。如一里长以十甲首为则,十里长以一百户为率,户有贫难,以殷实者佥替;甲有缺少,以分析者补凑。使彼此不至多少,则贫富适均,而差遣平矣。(注:《明孝宗实录》卷一五八弘治十三年正月己卯条。)

(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户部尚书高耀等议上大造黄册事宜。……一、一里中,里长十人,各管甲首十户,带管几人,该役之年,并力从事。此旧制也。(注:《明世宗实录》卷四八九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条。)

明代专门记载黄册事迹的《后湖志》中,亦有关于甲首百户的记载,“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中说:

一、排年里长仍照弘治十五年册内应当,不许挪移。设有消乏,许于一百甲首户推选丁粮多者补充。……(注:《后湖志》卷八《事例五》。)“嘉靖七年闰十月南京户科给事中赵永淳题准为重版图以固国本事”中说:

臣又查得各处解到赋役黄册中间,多不依式顺甲编造,俱紊乱穿甲攒造,假如里长赵甲下甲首钱乙等十名,即该顺次编附于里长赵甲之下,方可易于检阅查对。……(注:《后湖志》第一○《事例七》。)章潢《图书编》载:

洪武十四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选其粮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十年轮役,催办钱粮,追摄公事。(注:《图书编》卷九○《江西差役事宜》。)杨芳《赋役》论中说:

国朝之制,百十户为里,丁粮多者为长,每户十,甲首户百,即周人比长闾胥之职也。(注:《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

以上正史等史书中,关于每里之中设有100户甲首的记载, 均十分明确,无需多加诠释。而在明代的方志中,有关每里设100 户甲首的记载,更是多得不可枚举。仅举几例如次。南直隶《丹徒县志》载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该县里甲职役:“坊长二十二名,里长二百二十六名,甲首每里百名。”(注:万历《丹徒县志》卷二《田赋·户口》。)南直隶《六合县志》载:“县一十九里,里统十甲。凡甲,为里长一,甲首十;凡里,为里长十,甲首百。历十年轮役一次,里长十有九人,甲首百有九十人。”(注:嘉靖《六合县志》卷二《人事志·徭役》。)江西《南康县志》载:“我国家立法,以百有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为长,在城曰坊长,在外曰厢长,在乡曰里长。每图长有十,甲首户有百。又分为十甲,每一甲则一长管摄甲首十户。”(注:嘉靖《南康县志》卷二《里籍》。)江西《瑞金县志》载:“国朝以一百十户编为一图,选其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皆为甲首。十年而轮役一次,专以催办钱粮,追摄公事。”(注:嘉靖《瑞金县志》卷一《地舆类·徭役》。)湖南《常德府志》载:“今制,坊里长一,俱辖甲首十,照年赴官,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解送军匠等务,此为正役也。”(注:嘉靖《常德府志》卷七《食货志·徭役》。)广东《肇庆府志》载:“里甲为正役。国朝之制,一百一十户为里,里为一册,册为一图。丁粮多者为长,其户十,甲首户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后,谓之畸零。”(注:崇祯《肇庆府志》卷一三《赋役志·役》。)河南《灵宝县志》载:“制额里十长,长有十甲首,计户一百有一十。或有余户为畸零,不算焉。”(注:嘉靖《灵宝县志》卷上《地理一·里甲》。)山东《青州府志》载:“每十年一役者,里长原额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名,甲首一十六万八千七百。各州县有差。”(注:嘉靖《青州府志》卷七《地理志·户口》。)北直隶《东安县志》载:“国制,每甲十里,每甲里长一户,甲首十户。又有畸零户,此十户之外附余者。”(注:天启《东安县志》卷二《补遗·户口》。)

同样,上述南北各地方志中有关明代每里设100户甲首的记载, 也很清楚,无需多加解释。总之,明朝的当代文献,从正史到方志绝大多数史籍都明确记载:每里有100户甲首。对此,必须予以注意。

三、黄册文书所登里甲编制

明代里甲组织是在攒造黄册的过程中建立的,而黄册制度又是在里甲组织的基础上运作的,二者关系密不可分。因此,黄册文书中所登录的里甲编制,无疑是了解明代里甲组织的第一手档案资料。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档案来看,明代的里甲编制亦是每里为百户甲首之制。

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抄本(注:安徽省博物馆藏2:24527号。),共4册, 保存了该图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二十年(公元1592年)、三十年(公元1602年)、四十年(公元1612年)四个连续大造之年的黄册文书资料,十分珍贵(注:参阅拙文《明代黄册底籍的发现及其研究价值》,《文史》第38辑,1994年。)。该黄册文书既详细地记录了各户的人口和土地情况,也完整地登载了该图当时的里甲编制状况。

二十七都五图的这4册黄册底籍,各册均以人户为中心进行登载。而对各人户,在以四柱式分别登载其人丁事产之前,首先登载的是有关该户本身基本情况的几个事项。如《万历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

第一甲排年上户

一户王茂 二十七都五图 军户……

第二甲排年中户

一户朱洪 民户 万历拾贰年里长 ……

第三甲排年上户

一户朱清 充当万历十三年里长……

第四甲排年下户

一户王时 充当万历十四年里长……

第五甲排年中户

一户陈章 民(户)

充当万历十五年里长 ……各甲排年之下,即依次载有其所领各户甲首情况,如《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

第四甲排年

一户王正芳 匠(户)

……

甲首第一户

甲首第六户

一户王福寿 民

……

一户倪四保 民 ……

甲首第二户

甲首第七户

一户朱大兴 民

……

一户程友仪 匠 ……

甲首第三户

甲首第八户

一户朱文魁 民

……

一户朱文节 伯象 军 ……

甲首第四户

甲首第九户

一户王美民

……

一户王英

民 ……

甲首第五户

甲首第十户

一户朱大斌 父景和 民 …… 一户吴琯民

……

应指出的是,在现存的二十七都五图的4册黄册底籍中, 各户登载的这些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其中各有不同的省略,但综合起来,仍可看出明代黄册制度规定的登载人户基本情况的各个事项。这些项目是:

(1)编次格眼。即按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这一编制原则,而编定各户在里甲中的职役及其应役时间顺次。如前引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第几甲排年”为某某户,某户“充某某年里长”;第几甲“甲首第几户”为某户,某户“充某某年甲首”等等。这在每次大造时都要按里甲编制的要求预先编定排好,明载黄册之上。这是明代黄册上各户之前首先登载的一个项目。称为“编次格眼”(注:《后湖志》卷五《事例二》。)。史载:“里甲之制。洪武十四年始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一人为长,在城曰坊长,在乡曰里长。余一百人分十甲,每一甲则一长,管摄甲首十户。丁粮绝少及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于格眼外,谓之畸零户。”(注:嘉靖《香山县志》卷二《民物志·徭役》。)

在二十七都五图的4册黄册底籍中, 排在各甲甲首户之后的一些户名,其上则标有“带管”字样;此外,还载有一些“绝户”、“立户”等。

(2)户等。即分上户、中户、下户三等人户。

(3)户长姓名及其承继情况。 如万历三十年册中第二甲朱祐生户下载:“甲首第十户,一户朱祐生,承义父汪护,民[户]。”

(4)乡贯都图。二十七都五图的4册黄册底籍中,大多数户下的乡贯均省略不载,但亦有少数户下开写了乡贯都图。如前引万历十年册中第一甲排年王茂户下,即载有“二十七都五图军户”,又如,万历四十年册中第九甲排年王叙户下亦载:

正管第九甲

一户王叙 系直隶徽州府休宁县里仁乡二十七都第五图 匠籍 充当万历四十九年分里长

(5)户籍。各户所属户籍分为军籍、民籍、匠籍、灶籍等等。 其细目有很多种,黄册上一般只登这些大的类别。

如前所述,明代的里甲制度是在大造黄册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载于黄册之上反映各户基本情况的编次格眼等项目,正是该图里甲编制的一个写照。据《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所载资料,该图的里甲编制情况即如下表:

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里甲编制情况表

甲别 户别 户 等 户籍

里长 甲首 带管 绝户 立户 合计 上 中 下 军 民

一甲

113 0 4 0181

1

12 2

11

二甲

110 4 4 8270

1

22 0

23

三甲

111 2 4 0181

0

13 0

13

四甲

110 4 4 0190

0

15 1

12

五甲

110 0 7 0180

1

10 0

10

六甲

110 8 4 0230

1

18 0

18

七甲

111 2 5 0190

1

13 2

12

八甲

110 2 4 0170

1

12 1

12

九甲

17 5 5 0180

0

13 0

11

十甲

110 6 3 2220

1

18 3

16

总计 10

102334410

199

27 146 9 138

甲别户籍

一甲 1

二甲 0

三甲 1

四甲 2

五甲 1

六甲 1

七甲 0

八甲 0

九甲 2

十甲 0

总计 8

据《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所载,二十七都五图全图共有199户,除去44户绝户,实在155户。全图分为10甲。每甲有1 户里长户;甲首户的情况是:有六个甲的甲首户均为10户,三个甲超过10户,一个甲不足10户,全图共有甲首户102户。可以看出, 其基本上仍是按每里正管110户,分为10甲,每甲1户里长户、10户甲首户这一里甲编制原则组成的。册中的登载顺序是从第一甲到第十甲依次登载;每甲所载次序是,先里长户,“第几甲排年”某某;次甲首户,“甲首第一户”某某,“甲首第二户”某某,等等。再次,附于甲首户之后又有带管畸零户;最后则是所谓“绝户”。各甲所附带管畸零户和绝户均为数不等。此外,在该大造之年如有告明官府新立户者,则附于该甲末尾。

按明代黄册制度规定,每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长。从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来看,这一点十分明显。万历三十年册中该图的10户里长户,其中除一两户外,其余均为该图丁粮最多者。

关于甲首户,在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的黄册底籍中,均明确标出,分隶于各里长之下。全图共有甲首102户,各甲甲首户数已有不同。从洪武十四年到万历三十年(公元1381—1602年),已有二百余年,在黄册制度实行了二百余年之后,万历三十年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各甲甲首户数有所不同,并不奇怪。但其中多数甲的甲首户均为10户,仍可看出每1里长管10户甲首这一明代里甲定制。

各甲在甲首户之后,又附有一些带管或畸零户。每甲所附带管畸零人户不等,全图共有33户。黄册里甲编制中的带管畸零户,是与110 户正管户相对而言的,即属各里(图)110 户正管户以外的一些剩余户。实际上,不仅带管户,就是畸零户,也不免于服徭役。就纳粮当差这一点来说,其与正管户并无区别。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里甲中的身份次序亦有所变动,其中丁粮多者在以后的大造中多有被编充甲首者。例如,万历十年册七甲第十二户载:“带管一户潘希远”,至万历二十年册即被编充甲首,万历三十年册载:“甲首第六户:一户潘希远”。又如,万历十年册八甲第十一户载:“带管一户陈仕”,至万历三十年册中即被编充甲首:“甲首第十户:一户程延隆,承陈仕”。又如万历二十年册二甲第十二户载:“一户汪护,带留[管]民户”,至万历三十年册中亦被编充甲首:“甲首第十户:一户朱祐生,承义父汪护”,等等。

四、明代里甲制中一甲之长

持每里10甲首说者,对明代的甲首多作这样的解释:“每甲十户,每十户之内,各有长一人,名曰‘甲首’。”(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页)“十户中推一户为首领,名曰甲首。”(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 第304页)或“作为封建统治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来理解(注:李晓路:《明代里甲制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总之,是把明代的甲首作为一甲之“首”,或一甲之“长”来理解的。在明代实行的里甲制中,每里各甲之中是否有“首”或“长”呢?当然有的,但其并不是由甲首来担当,这个首或长,即是各甲的排年里长。在有关明代里甲制的各种记载之中,对这一点都讲得很清楚。如丘濬《大学衍义补》所论《治国平天下之要·固邦本》中,专有“择民之长”一节,其论及明朝时则说:“我朝稽古定制,于天下州县每百一十户为一里,十户为甲。每甲有长,在城谓之坊长,或谓之厢长;在外谓之里长,或谓之社长、保长。十年而一役之,役周而更造其籍。”(注:《大学衍义补》卷一八《固邦本·择民之长》。)丘濬在同书中又说:“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轮年应役,十年而周。”(注:《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制国用·傅算之籍》。)嘉靖《惠州府志》载:“每图分为十甲,每一长统甲首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注:嘉靖《惠州府志》卷五《户口志》。)嘉靖《香山县志》载:“在城曰坊长,在乡曰里长,余一百人分十甲,每一甲则一长管摄甲首十户。”(注:嘉靖《香山县志》卷二《民物志·徭役》。)嘉靖《增城县志》载:“在城为坊,坊有坊长,长各有甲,甲各十户。在乡为都,都有里长,长各有甲,甲各十户,以相统辖。”(注:嘉靖《增城县志》卷二《地理志·坊都类》。)崇祯《肇庆府志》载:“图分十甲,一长统甲首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注:崇祯《肇庆府志》卷一三《赋役志·役》。)万历《淄川县志》载:“国初,以一长摄十户为甲,十甲为一里。”(注:万历《淄川县志》卷一三《里甲》。)崇祯《蠡县志》载:“洪惟祖宗之制,十家为甲,十甲为里,里置十长,分统百家。”(注:崇祯《蠡县志》卷一《方舆志·乡社》。)嘉靖《龙溪县志》载:“今制,每里置里长十,管甲首百,照依编定年分,赴官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解送军匠等役,是为正役。”(注:嘉靖《龙溪县志》卷四《田赋》。)以上这些记载,不但都明言明代里甲制中各甲之长,即是各排年里长,而且从其所用“统”、“辖”、“管”、“摄”等词语中,亦可看出各甲里长与10甲首之间的统辖关系。

五、明代里甲制中身份序列

梁方仲先生说:“我认为甲首这一称谓,本来起源于户籍的编制,即里有长,甲有首。在明初‘事简里均’的情况下,值年应役那一甲的甲首,便协助里长率领该甲其他九户来完成整个里的支应。”(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83页。)即, 按每里10甲首之说,明代的里甲制,在各甲11户之中,除1户里长户、1户甲首户之外,还有9户不是甲首的人户,这9户当然也不是带管畸零户了,即是说,在甲首户与带管畸零户之间又有“一般人户”这样一个阶层。若如此,则明代里甲制中的人户身份便依次为:里长,甲首,一般人户,带管,畸零。显然,这与明代里甲制所定的身份序列并不相符。明代里甲制中的身份序列是:里长,甲首,带管,畸零,并无“一般人户”这样一个阶层。明代朝廷多次颁布的关于攒造黄册的诏敕中均可证明这一点。

梁氏又说:“把甲首和一般人户(亦称‘甲户’)分开,是有相当理由的。这点从《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所载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关于‘攒造黄册格式’的规定中便可以看得出来:‘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予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成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81页。)不错,在这一段文字中, 似乎是将甲首与一般人户区别开来。但是,如果我们通读一下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这一规定全文,又不能忽视同一规定中的下列条文:

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无疑,这正是有关编排里甲人户职役身份规定的一段文字。按这一规定,什么样的人户才能编入畸零呢?只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才可作为畸零编排。而除此之外,即使是未成丁者,凡十岁以上,俱要编入正管,“候长,一体充当甲首”。由此不难看出,明代里甲体制中,在畸零户与甲首户之间,并没有一个既不是畸零户,也不是甲首户的所谓“一般人户”(或“甲户”)这样一个阶层。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阶层,即每甲只有1户甲首,怎么能规定, 凡十岁以上的人丁,俱要编入正管,“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呢?

又,在梁氏所引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关于“攒造黄册格式”的这段文字中,的确有“该管甲首”和“人户”这样不同的文字,同样,通读一下全文,亦可看出“人户”一词并不是固定指哪一个阶层,而是泛指的,如同一规定中所说“邻图人户”、“上中下三等人户”、“畸零人户”、“全种官田人户”,等等,所以,“人户”二字当然亦可指甲首人户。而对“该管甲首”的提法自然要注意。不过,应问一句,为什么在甲首前面又特别加上“该管”二字呢?其是否是与一般甲首相对而言的呢?当然,这一段文字的表述确有含混不清之处,以致可作出不同的理解。正因为如此,在其后明朝廷颁布的关于攒造黄册的诏令中,对此即有所改动。如弘治三年(公元1490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给事中邵诚等奏准为黄册事”中载:

各处亲民衙门,照依旧制,不许团局造册,止令人户,自将本家人丁事产,依式开供,付与该管里长,将本户并甲首共一十一户丁产亲供,付与见役里长。见役里长却[即]将十年里甲亲供丁产共一百一十户,攒做一处,定作册本,送与本管衙门。(注:《后湖志》卷五《事例二》。)又如,“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中载:

各州县黄册,照依旧制,不许团局攒造,止将一户定式,刻印给发坊、厢、里、保,着令人户自将本家人丁事产,依式开供,付与该管里长,其里长将本户并甲首共一十一户丁产亲供,付与正德七年见役里长。其见役里长即将十里长亲供丁产共一百一十户,攒做一处,定作册本,送与本管提调官。(注:《后湖志》卷八《事例五》。)此外,《明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九年所载户部尚书高耀等议上大造黄册事宜中,亦有与此大体相同的文字内容(注:《明世宗实录》卷四八九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条。),不再赘述。

如果我们将弘治三年(公元1490年)和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的这两段引文,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的有关文字作一对照,则可看出,其中的“该管甲首”,已均作“该管里长”了,所以,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中的“该管甲首”一语,当作该管里长来理解。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德六年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的这一段文字中,亦有“人户”二字,但接着则有“其里长将本户并甲首共一十一户”的说法;此外,该题本中后面还有若排年里长“设有消乏,许于一百甲首户推选丁粮多者补充”等规定,明言每里有100甲首, 其“人户”二字即指甲首,乃属无疑。所以,将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中的有关文字,作为区分“甲首”与“一般人户”的根据,从而证明每甲只有1户甲首,一里共有10户甲首之说,则难以令人信服。

关于明代里甲制中所定的人户身份序列,嘉靖《海宁县志》中所载十分明确:“国朝定制,凡府县都里,每十年一造赋役黄册,分豁上、中、下人户三户。三等人户内,不拣军、民、灶、匠等籍,但一百一十户定为一里。内十名为里长,一百名为甲首;每里长一名,领甲首十名。其外又有一等下户,编作带管。又下为畸零,分派于十里长下。排定十年里甲,一[依]次轮当。”(注:嘉靖《海宁县志》卷二《田赋志·徭役》。)即,里长之下为甲首,甲首之下为带管,带管之下为畸零,这就是明代里甲制中所定的人户身份序列。前引黄册文书中的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

六、甲首本是一种职役

嘉靖《惠州府志》载:“正役曰坊长,曰厢长,曰里长,曰甲首。”(注:嘉靖《惠州府志》卷五《户口志》。)丘濬《大学衍义补》说:“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户长、耆长也。”(注:《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制国用·傅算之籍》。)叶春及《石洞集》云:“力役出于力也,故身有役,为里正,为乡老,为甲首,为户丁,以追征,以勾摄,以供办正役也。”(注:《石洞集》卷三《惠安政书二·图籍问》。按,这里所说户丁,即各大户之下所属子户,这些子户多已析产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但并未正式分户,仍在原大户户头之下,故称某某户户丁。此种情况明代后期已相当普遍。户丁在里甲中的身份与甲首相同。)甲首这一职役,主要是协助里长,完成里甲正役的各项差使,实为明代里甲职役系列中之最低级者。明代的里甲之役,一般是由“里长主之,甲首佐之”(注:嘉靖《建宁县志》卷三《田赋志·里甲》。),每年“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协办”(注:嘉靖《江阴县志》卷五《食货纪·徭役》。)。嘉靖《沈丘县志》载:“正役。里长,每里岁役一名,催办钱粮,勾摄公事。甲首,每里岁役十户,计丁力同里长买办走递马匹,出备日生公用。”(注:嘉靖《沈丘县志·役法》。)

充当甲首户的标准是什么呢?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编赋役黄册的诏令中说:“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中又说:“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候长,一体充当甲首。”(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王朝所划分的充当甲首户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即除了鳏寡孤独等不任役者,凡有一定丁产而必须服役纳赋者,都要被编为甲首户。在明初,又尤其强调人丁方面,凡成丁者均编为甲首,以便轮流应役。当然,各地情况不同,其编排甲首的标准亦有差异。如《武进县志》载:“国朝役法,以编民一十一户为一甲。每甲推择丁田多者一人为长,是为田甲。甲领中产十户为甲首;其丁产不任役者,带管甲后,是为畸零。十甲为一里,每年轮一田甲应役,谓之里长,管摄十甲,催办钱粮,勾摄公务。”(注:《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引《武进县志·里徭》。)这里言甲首为中产户,即具备一定丁产有能力服役纳税者。

让我们再看一下明王朝的有关规定,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户部题准为赋役黄册事中说:

各该州县先年造册官吏、里书人等,多有通同人户作弊,有将十岁以上幼男及分析丁多人户,俱作带管畸零,不肯另编图册,要将里分减少,窥免科差。今次造册,务要每里止许一百一十户,人丁果系十岁以下,或有年老残疾、单丁、寡妇及外郡寄庄纳粮当差人民,许作带管畸零,其十岁以上男子,并一应分析等项人口,俱要编入正图。且如十岁者,编作正图第十甲,至弘治十七年应当甲首,已该二十岁。其余十一岁以下者,亦要照依年分远近编排,轮当甲首。敢有故违,治以重罪。(注:《后湖志》卷八《事例五》。)该题本中关于文武官员遗下的家人等则规定:

许将丁产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关于庵观寺院又规定:

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务要开写某寺院庵观某僧或某道,应当某年里长甲首;无粮者编入带管畸零。违者治罪。(注:《后湖志》卷八《事例五》。)

从明王朝的这些正式规定中,则可明确看出,里甲制中甲首户的编排原则是,除优免者外,各种人户之下的人丁,包括新分析人户的人丁,以及凡有田粮者,都要编入正图,充当甲首,纳粮当差。其男子乃至未成丁者,“亦要照依年分远近编排,轮当甲首”。嘉靖《获鹿县志》载:

鹿之编户,国初止一十四里,具见《一统志》及《大明官制》,后增至一十八里。夫增广里社(注:明代北方里甲多是在村社的基础上编成的,故其里甲又习称里社。),人皆谓户口土物之盛,亦有不尽然者。且一甲十户,户人有内不和而愿分割,另当甲首者;有远乡附籍,或寄庄婿户,不肯入甲,初时俱开作畸零者。夫甲首积多,久当并聚为里分矣;畸零积[多],久当分列为甲首矣。大造之年,奉例查编,则[增]加里分。今十八社,有十老社,中五社,小三社。究其物力,中五不及十老之二,三小不及中五之一,不免分为三则,通融派差,犹夫十四里也。故曰增广里社,未必皆户口物力之盛。(注:嘉靖《获鹿县志》卷二《地理·乡社》。)这一段记载表明,明代里甲中的身份序列是,畸零户之上即为甲首户,甲中10户又均系甲首户。按照明王朝的规定,甲首人户析产分户后,应另当甲首;而畸零人户积多,则从其中分出甲首。因此,该县的新编里分,即由这些新分出的甲首编成,而由于甲首户的丁产物力毕竟有限,故新编里社的物力大不抵老里社。

其实,里甲中的身份序列,乃是一种职役系列,与户籍并无关系。而甲首这一称谓,亦非起源于户籍的编制。其乃是一种乡役名称,本由宋代的“税长”、“催头”、“催税甲头”等演变而来。甲首之称至迟可追溯到南宋时期实行的催科之法。南宋胡太初所著《昼帘绪论》中说:

有身斯有役,而民之畏役甚于畏死。盖百年治生,坏于一年之充役。而其患之大者在于催科,始则用财嘱托,期于脱免;中则逃亡死绝,被抑填陪;终则箠楚禁锢,连年莫脱,其势不至于倾家荡产、鬻妻卖子不止也。……今既行绍兴甲首之法,可免税长、催头之责,则应役者不过辑保五、应期会而已,而民亦不至甚惮而巧计以求免也。(注:《昼帘绪论·差役篇第十》。)同书“催科篇”中又说:

今之作县者,莫不以催科为先务。而其弊有不胜言者,最是乡胥走弄,簿籍漫漶,不惟驱督不登,县受郡之责;抑亦逼抑过甚,民受官之害。迩者廷绅奏请,以十户为一甲,一甲之中,择管额多者为首,承帖拘催,自浙而江,往往行之已遍。(注:《昼帘绪论·催科篇第八》。)即,宋代基层催科,原本责诸户长、催头等,至南宋绍兴时,则出现了所谓“甲首之法”,其法即是“以十户为一甲,一甲之中,择管额多者为首,承帖拘催”。所谓“一甲之中,择管额多者为首”,当是甲首一语的来源。可看出,当时一甲10户之中只有1户为甲首, 其自然不无一甲之首这种意义。但这一甲之首的意义,乃指其所管税额多而言,本源于赋役催科制度,并非起源于户籍的编制,这一点十分明确。所以,甲首从一开始就是赋役制度方面的一种职役。

至明代,黄册里甲中的甲首也是一种职役称谓,或称“正管甲首”,即属于服正役的110户之内的人户,为明代里甲职役系列中之一种, 这方面并无大的变化。但如上所述,明代所设甲首户数已与以前不同,每里实设有100户甲首。明代一里正管110户中,10里长之外,其余100 户皆轮充甲首,从而甲首户也失去了一甲之首这种意义。这是明代出现的新的变化。《明实录》载:“洪武年间,每里百一十家内,以丁粮多者十家,逐年轮充里长,其余轮充十年甲首。”(注:《明英宗天顺实录》卷二八一天顺元年八月丁酉条。)永乐《乐清县志》亦载:“每隅都以一百一十户为图,编成十甲,内选十户丁田多者充里长,其余人户,每一十户为一甲,轮流充当甲首。”(注:永乐《乐清县志》卷三《坊郭乡镇》。)而嘉靖《增城县志》中的记载最为详明:

役民之制,以黄册为定。每里统十甲百户,每甲十户,里有里长。在城居者为坊,坊有坊长,各辖人户十。凡人户皆为甲首,十年轮当,终而复始。里长当年,谓之见(现)役,其本图里公务,一应粮料违犯,勾摄督催,俱责之见役里长。其余年止征纳税粮,谓之排年。甲首当年,则于十户内论丁粮多寡,分派日生出应,邑中公用科敛,皆甲首出钱供办。俱以日生为率,不计财力,听其所占之日,强富或得其简,贫弱或处其繁,供办不匀。且常拘农民在官,有妨耕业。(注:嘉靖《增城县志》卷九《政事志·民庸类》。)

明代里甲中之所以将凡应纳粮当差者皆编为甲首,之所以每里设100户甲首,从根本上说,乃是与明代里甲体制的特点, 即十甲轮差制密切相关。

原来,明朝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在全国正式推行黄册制度之前,江南一些地区曾于洪武初年实行过小黄册之法,其制基本上是每100户为一里,每里设1户里长,10户甲首(注:参阅《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洲府三·田赋·役法》引《吴兴续志》。)。究其源流,如上所述,可追溯到南宋的绍兴甲首之法。而洪武初年乡村里的建置,亦是规定每100户为一里。洪武三年(公元1370 年)敕纂成书的《大明集礼》载:“故天下之广,兆民之众,必立君以主之,君总其大;又设官分职于府州县,以各长之;各府州县又于每一百户内,设一里长,以统领之;上下之职,纲纪不紊,此治人之法如此。”(注:《大明集礼》卷一五《吉礼·祭乡厉文》。)这种百户为里之制,乃是承袭唐制。《旧唐书》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注:《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上》。)至于《大明律》中“禁革主保里长”条“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这一记载,即是明初实行的里甲体制的反映。从其每里“百户”以及“主保”、“主首”等这些记载即可得知,该条文所反映的乃是明初,即洪武初年百户为里的乡村建置与小黄册之法下的里甲情况。因为《大明律》早在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就已成文,故其保留有反映明初情况的条文并不奇怪。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明代黄册里甲每里10甲首说的一个根据。

明初所实行的百户为里,每里设1户里长,10户甲首这种体制, 其最大问题是,当十甲轮差之际,无法做到均平。因而,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在全国正式推行黄册制度时,则与以前不同,建立了一种新的里甲体制。《明史·范敏传》载:“帝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注:《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附范敏传》。)可以看出,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正式推行的黄册里甲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徭役不均。为解决徭役不均,每里由原来的100 户增为110户,里长由原来的1户增为10户,而其甲首亦随之由原来的10户增为100户;分为10甲,每甲11户,1里长户辖10甲首户,按黄册上编定的年分,每年由1里长户带领本甲10甲首户充当现役,挨甲轮差, 十年而周。这样,至少在形式上可做到徭役编排的均平。每里110户,10 里长户,100甲首户,编定10甲轮差, 这就是明代于洪武十四年之后所实行的黄册里甲制度的最基本的特点。

总之,甲首本是一种职役。明代的甲首已与宋代的甲首有所不同。明王朝是把一切有能力纳税赋役的人户,都编为甲首,明代黄册里甲中的甲首,实质上即是明王朝封建国家统治下的编户齐民。明代的甲首不当作一甲“首领”来理解,其每里的甲首户数,亦应以《明实录》等明代绝大多数史籍以及黄册原文书所载为准,即每里实设百户甲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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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一家子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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