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家族企业成长中的控制市场缺失与产权障碍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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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由家庭所有并控制的家族制企业是一种日渐衰微的古典企业组织形态,在企业成长内在规定性的要求下,家族企业会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路径变迁,并最终过渡为由职业支薪经理所控制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伯利、米恩斯,1932;钱德勒,1987)。但中国目前现实的情况是,至少从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经验看,家族企业制度不仅没有日渐衰微,而且其经济组织功能还随着乡镇集体企业的“二次改制”进程的深入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注:农村公有经济如何在进一步的制度变迁中获得新的发展动力是目前尚不清楚的问题,但集体企业资产控制权正在向个人(家族)或类家族集团集中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营家族企业普遍对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的实质性公司化改造缺乏热情,即使当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半径明显超过家族资源的承受范围时,创业家族也宁愿放弃潜在的成长机会,而不愿将家族生意交由与自己没有血亲关系的“外人”去打理(注: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私营企业都是由个人(家族)所有或控制的家族企业,其中虽然有45%以上的企业已将有限责任或股份合作作为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但这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工商登记的意义,并没有对企业内部家族制产权结构及其治理机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参见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26~128页。)。

如果家族企业制度是一种低效率的古典企业组织形式,那么为什么我国民营企业普遍选择并自愿锁定于这一制度结构中呢?如果引进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有助于企业生产剩余的提高,那么为什么作为剩余索取者的创业家族还会排斥这一明显具有帕累托改进特征的权力重置过程呢?不对这些问题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将无以准确地把握我国民营企业的制度演进方向和发展前途。本文以下部分将从企业控制权的角度,结合我国民营家族企业成长所依托的特定宏观制度背景,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二、控制权与控制权交易的产权障碍

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注:德姆塞茨:《企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48~54页。)。作为一个虚拟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并不存在自己特定的目标函数,它的资源配置方向及其形式完全取决于企业控制权的拥有者。谁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行为就体现谁的意志和利益。

创业家族拥有企业控制权是家族企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特征。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控制权逐渐在创业家族范围以外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而中国民营企业锁定于家族制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为创业家族不愿向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让渡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注:迄今为止,经济学对什么是“家族企业”的理解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我们倾向于以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基本识别标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的民营家族企业更愿意通过向社会开放和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方式融通社会财务资本(这从民营企业对改制上市融资的热情就可见一斑),而不愿意向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家族成员开放和让他们分享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与财务资本的融通所不同的是,人力资本必须与其在企业中所从事的专业化职能相对应的资产控制权相结合,才能激励和检验其真实的效能水平。因此,企业控制权的家族垄断必然限制民营企业对社会新管理资源的吸收和集成能力(Penrose,1959),这种能力的重要性对尚处于小规模经营阶段的企业来说并不明显,但是,一旦企业的规模和目标市场半径扩展至一定边界时,它就会成为决定企业是否可持续成长的主要因素。这是我国民营家族企业普遍“长不大,大必散”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照通常的理解,创业家族既是家族企业的控制者,又是企业剩余的索取者,因此不会出现类似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原控制权拥有者的“控制权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张维迎,1998)。只要外部人力资本专业化知识所引致的企业生产剩余增量大于创业家族为购买其专业化服务所支付的固定薪金,创业家族就应有动力向人力资本的拥有者转移相应职能下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同时换取其人力资本在企业内部的配置和使用,因为这样做更有利于家族企业利润(即家族资产)的提高。但是,在信息不完全的真实世界里,由人力资本的特有属性所决定,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交易依然面临着一些交易双方都很难克服的产权障碍:首先,人力资本涉及其所有人的健康、体力、学习能力、生产经验、知识技能和精神状态等多方面的素质。这些素质一般很难被外人从其行为表像上准确地度量,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在要素使用权交易过程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也有隐藏真实信息的动机。因此,家族企业在寻找“能人”的过程中不得不支付一笔高昂的谈判缔约成本。其次,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受雇于创业家族的代理人,其个人的利益诉求很难与创业家族的利益诉求达至完全的激励相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所存在的目标偏差必然导致家族企业在“能人”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不支付一笔额外的代理成本,这包括:①创业家族为了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所必须支付的监督考核成本;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由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所可能引致的企业利益的损失。再次,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可分离性,这意味着人力资本并不像财务资本那样具有资产的抵押功能(周其仁,1997;张维迎,1998)。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违反了与企业所签合约中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如将商业机密透露给竞争对手),家族企业除了自身承担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外,难以通过剥夺或毁灭其资本存量的方式取得补偿。最后,创业家族控制企业的收益来自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它直接反映为企业会计账户上的经营利润;另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例如,创业者中兴家业、光宗耀祖的成就感,在企业中指挥调拨他人的满足感,附随于“企业家”头衔上的荣誉感以及一系列有形或无形的社会网络资本等。前者可以通过其(部分地)放弃企业控制权后可能引致的企业经营利润的增量来补偿,而后者的损失则具有相当的不可补偿性。

总而言之,如果不考虑家族企业控制权交易的外部环境,创业家族作为企业财务资本的拥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缔约、履行过程类似于一种风险投资活动。创业家族在寻找到家族成员之外的合格代理人——进而获得未来更为稳定和丰厚的企业剩余收益流量——之前,不得不首先进行巨大的前期资本投资。这种投资不仅包括它在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缔约、履约过程中所耗费的信息收索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履约过程中的监督考核成本和道德风险损失,而且还包括它原有的控制权非货币收益的净损失。

我们可以通过图1来说明创业家族在做出这一风险投资决策的两难处境。假定创业家族在考虑“是否变革控制权结构”这一问题的时点是T[,0]。假定信息不完全但可以预见到(假定已有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有比家族范围内现有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级的“能人”存在。假定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方案O和方案N。方案O是“不变革旧的控制权结构及其配置原则”;方案N是“从现在开始对原有控制权配置原则进行变革,逐步将企业交给可能的‘能人’管理”。图中曲线O为实行方案O(不转移控制权)情况下企业所有者效用函数的时间轨迹。企业这时仍能为所有者提供大于零的净效用,但效用的增长率已经趋于下降(因此,变革的任务才可能被提出)。曲线N为实行方案N(转移控制权)情况下企业所有者效用函数的时间轨迹。这一轨迹呈U型,表明转折时点T[,1]之后,家族企业有可能通过成功引入真正高水平的专家治理摆脱“富不及三代”的命运。但在此之前,创业家族的净效用(企业控制权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之和)则可能发生很大程度的下降,甚至可能从此永远低于不变革O时的效用水平。图中C所表示的两线所夹部分即为创业家族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进行控制权交易所支付的效用净损失。

图1 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开放过程模型

三、控制权交易市场缺失与民营家族企业的成长路径

我们认为,家族企业控制权交易障碍的大小(图1中C部分的空间大小)除了决定于创业家族对未来企业收益流的现期投资意愿外,还决定于以下四个方面外生于企业的因素:

1.特定的(要素)市场结构。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不同要素资本的相对价格的变化是通过这些要素在其各自的(要素)市场上的竞争来反映和传播的。发达而充分竞争的劳务市场、经理人市场、企业家市场、财务资本市场,以及将之联成一体的各种要素评级中介机构(如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猎头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的存在,既节省了企业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交易合作的信息搜索成本,也有效地抑制了要素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要素市场越发达、越规范的地方,家族企业控制权的非家族化越容易,反之则反是。

2.特定的人力资本属性。企业的人力资本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工人的劳动技能、经理人的管理知识和企业家的经营决策能力。其中,工人在企业团队生产中所提供的劳动努力及其所显示出的人力资本素质最易于观察、计量和激励,其机会主义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代理成本损失也最小,因此,家族企业控制权向劳务资本的转移比向管理资本的转移更容易。企业家是决定企业“做什么与怎么做”的核心生产要素。由其所从事的企业职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的人力资本状况最难观察、计量和激励,同时他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企业代理成本损失也最大。因此,除非存在其他有效的社会制度安排,在家族企业中,企业家职能所对应的企业控制权的开放是最困难的。

3.特定的文化背景。文化是在一个特定地理人文环境下经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传统知识的总称。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它对人们的效用评价体系的形成以及行为取向与交互方式都有着很强的影响。文化背景不同,同一种制度组织形式的概念内涵、运行方式、运行效果可能也不一样。比如在美国,“家族企业”最多是指利用一定家庭资源的“个人业主制(或企业家型)企业”;但在中国,“家族企业”则更接近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家族”。因此,在家族思想观念越强的文化背景下,家族企业控制权的非货币收益越大,企业控制权的交易障碍也就越大,反之则反是。

4.特定的法律环境。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违约风险是制约家族企业交易控制权的重要障碍。促使理性行为人遵守契约信用的方式有三:一是通过契约当事人相互制约的双边规制结构;二是通过法院介入其中的三方规制结构;三是通过固定社会网络的人格化声誉惩罚机制。由于创业家族作为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在双边规制结构的实施中处于劣势,其控制权的交易风险只能依靠后两种方式来规避,选择前者形成法律约束下的规范公司制组织,选择后者则形成人情约束下的非规范泛家族网络组织。由此,一个地区的法律越昌明,执法效率越高,人们对法律保护下的非人格化规范契约的有效性越有信心,家族企业控制权的非家族化也就越容易,反之则反是。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成长所依托的宏观制度环境主要有三:①以强调血缘、亲缘、地缘和“家”的核心地位为基本特征的历史文化环境;②以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政策环境;③以古典市场经济向现代信用经济过渡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组织环境。我们认为,中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家族化倾向既是这些宏观制度环境的特定产物,也是民营企业在特定环境下的理性选择。

首先,与西方国家崇尚理性思辩的科学主义文化传统不同,中国人生活在一个以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为行为规范的制度环境中。特定的文化背景塑造了中国人特定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构建了一个以“家”为个人价值归依,以血缘、亲缘、地缘为人际关系纽带的人格化价值认定标准和社会信用链条。在中国人看来,“家”不仅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形式,而且是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终极载体。“发家致富”、“光宗耀祖”、“衣锦还乡”既是经济行为个体的最高的荣誉,也是其创业奋斗的动力源泉;而“败坏家业”、“辱没门风”则被视为是个人最大的罪恶。无论到天涯海角,无论在任何环境中,中国人都习惯于将个人价值归依于以“家族”为单位的群体价值之中(注:这一点从海外华商企业中家族制度的兴盛就可见一斑。梁漱溟先生曾在《中国文化要义》中形象地指出: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是从自己向外一轮一轮地推展出去,像投石入水所激起的涟漪。父子、夫妻、邻里、朋友,无限推展以致于“天下”,是谓“人伦”。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9年。)。在这一特定文化背景的影响下,民营企业对创业者来说已经不单单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生产单位,而且是作为所有家族成员的生命筏和社会人际网络中的平衡器来创立和运作的。因此,创业家族所掌握的企业控制权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交易性。

其次,当民营企业家雇佣一个职业经理人的时候,民营企业家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他的能力有多大,而更关心他是不是值得企业信赖。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普遍存在着社会信用意识尤其是职业经理人道德意识淡漠的问题,这意味着民营企业主在企业控制权交易中不得不承担巨大的道德风险。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法律至今尚未明确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地位(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虽肯定了民营经济的宪政地位,但肯定一种经济形态与保护该种形态下具体的私人财产权毕竟不是同一件事。受制于意识形态的障碍,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的取得还有待时日。),法制与公正执法之间也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当民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权受到机会主义行为侵害时,现有的立法体系和执法水平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维权保障机制。在这一特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创业家族一旦放弃对企业的控制,就不可能获取行使其剩余索取权的稳定渠道。

最后,西方国家企业的成长史表明,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交易障碍并不惟中国所独有(注: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史学家钱德勒的研究,在19世纪40年代,“美国企业仍然是小规模的和家族经营方式的”。那个时期,“由于可靠和诚实比商业上的聪敏更重要,即使是比较专业化的商人也宁愿挑选他们的亲属或长期熟悉的人充当代理人或合伙人来处理远方城市的生意”。参见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42~56页。)。但是,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发展历程逐渐成熟的发达而充分竞争的要素交易市场(劳务市场、经理人市场、企业家市场、财务资本市场),以及将这些要素市场联成一体的各种规范的要素评级中介机构的存在,为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双方提供了灵敏的信息收集渠道和便利的退出交易途径。同时,人力资本产权在要素市场上的连续可交易性也为其所有者遵守职业操守、积累声誉资本提供了最大的激励,这都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与之相比,我国要素市场的发育极不成熟,经理人市场缺失,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处于一个普遍失信的状态。财务资本市场的稀缺资源配置功能、声誉机制维持功能更是无从体现,在这样一个市场组织环境下,民营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交易缺乏基本的市场交易平台。

总而言之,“制度环境决定制度安排”(诺斯,1995),中国民营企业的家族制锁定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特定宏观制度环境所内生的一种理性的制度选择结果。除非中国既定的文化环境、法治环境和市场组织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路径将很难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方向展开。但必须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民营家族企业将永远受制于家族所有制对企业规模经营的天然束缚。正像自然界中生长于参天大树下的草本植物,由于得不到充分的日照时间,于是只能放弃向上生长的常规路径而谋求横向发展并同样具有旺盛的生命活力一样,中国民营家族企业也完全可以依托于一条(或数条)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所不同的产权制度变迁路径来实现可持续的成长。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一批富于冒险和开拓精神的民营企业家早已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大量的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过程是一个企业控制权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财务资本所有者的谈判签约过程。由于人力资本的特有属性,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交易存在障碍,障碍的大小决定于所交易的人力资本特征、(要素)市场发育程度、文化背景和法治环境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特定的家族文化背景下,家族企业内部的控制权对创业家族具有特殊的非货币价值,因此需要控制权的外部购买者支付一个更高的赎买价格。但是,中国目前发育不良的要素市场组织和既定法律下的市场信用环境无法为这一性质的产权交易提供基本的市场交易平台,创业家族一旦放弃企业控制权,它将承受企业剩余索取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由此,除非中国既定的宏观制度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民营家族企业的成长路径将不可能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方向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另辟新径、做大做强的可能。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虽然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内部封闭的家族所有制特征的确制约了这些企业的持续成长(俗称“长不大”),但是这一结果却是企业家在中国目前特定文化环境、金融环境、政策环境等有形或无形的制度约束下的理性选择。我们不否认民营家族企业必须经历一个企业制度结构的创新过程,但是这一制度创新过程的路径和最终结果却只能通过民营企业自身的渐进性、演化性的试错活动去发现。政府的职能不应是预设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或结果,而应当是主动向民营创新主体提供个体自由市场交易活动所无法充分供给的公共制度产品,消除宏观制度环境中阻碍民营家族企业产权开放的体制性因素,从而为民营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的自主制度创新行为提供更为公平和稳定的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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