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保险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失业是司空见惯的,也是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失业问题不仅对失业者个人及其家庭产生冲击,而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造成消极影响。为解决失业危机,各国政府采取许多振兴经济、增加就业机会的对策,其中有许多是富有成效的,但也有不成功的。面对失业难题美国政府大力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于联邦与州共同分担责任,共同行使行政管理权,共同发展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在遵守联邦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各州均有自己的失业保险立法和具体的失业保险计划。联邦政府并未要求各州之间保持一致,它们在推行失业保险制度时甚至有较大差异。
一、失业的危害及其对策
失业现象同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中的生产力要素人——劳动力的供给和市场就业行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自30年代以来,美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为1929—46年,后一个阶段开始于1947年,直到90年代初。在前一个阶段中,美国的经济发展经过了30年代早期的严重衰退和40年代初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大萧条时期大约有1/3的劳动力处于失业之中,〔1〕包括一些中产阶级也加入了申领失业救济金的行列。随着经济复苏和太平洋战争爆发,失业问题一时自然消失,广大妇女开始走出家门,投向就业市场,以弥补国内劳动力供给之不足。但是,随着战后经济调整的结束,到1947年美国已经实现了从军需生产向民品生产的转变,劳动力供给和就业状况很快进入正常发展时期。在1947—90年这44年间,国内劳动力从5,940 万人增加到12,500万人,这个数字包括16岁以上的就业者与待业者在内,翻了一番还多。其中以1965年为界标,前一个时期年平均增加84万人,而后一个时期则高达200万人。〔2〕这几十年间劳动力快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量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她们开始与男子一起分担家庭生活的经济责任。在1947年以后增加的6,560万劳动力中, 妇女竞占到61%。妇女就业率也从1947年时32%上升到1990年时57.5%。与这种增加趋势相对照,男子就业率却下滑了10个百分点,1947年为87%,1990年则为77%。这样,妇女占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已由28%(1947年)上升为45%(1990年)。美国国内劳动力市场迅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16—24岁的青少年快步加入了就业者行列。1947年该年龄组的劳动力人口为1,170万,而1990年达到了2,100 万。 这种快速增加主要发生在1960年以后,到80年才减缓下来。1980年他们占劳工总数的比例为23%。1990 年降为17 %, 与60 年代的水平相当。 在这同时期, 年龄在55岁以上的劳动力虽然有所增加,1947年和1990年分别为1,000 万和1,540万,但其所占劳工总数的比例反而由16.8%下降到12.3%。 其中绝对数的增长与该年龄组妇女就业人数的快速上升有很大关系,她们由200 万人上升到660万,男子却从240万降至200万,这是50 年代中期以来退休影响力导致的结果。〔3〕
劳动力增加给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又带来了极为复杂的就业趋势。总体上而言,美国就业成长和劳动力供给发展在这几十年间保持着大致的平衡关系。1947年有就业人口5700万,1990年为11,800万,增加一倍多,平均每年增加140万。 在这同时期,非农业就业成长与劳动力成长之间维持着协调关系,1990年达到6600万。但在非农业工业中,各行各业的成长并不平衡,其中私营服务性生产工业部门的就业增加3倍多,即由2500万人上升到8500万人。 而纯生产性工业部门就业的增长率尚不及50%,就业人数由1850万上升到2500万。 〔4〕在这几十年中,农业就业人口不仅没增长,反而从1947年时790万跌至1990年时320万,其根本原因就是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等技术革新与进步对就业人数的排斥。同样,许多工业生产如制造业,由于广泛应用计算机和工业机器人,就业人数趋于下降,或上升极少。这些数字的升降变化,反映了美国经济结构的演化发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美国已从工业化时期进入到后工业化时期,社会的就业趋向也从“第二经济部门”发展到“第三经济部门”。〔5〕
不论美国经济如何发展,它象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并未能解决好困扰经济健康发展的失业问题。在这个世纪中,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呈周期性上升发展倾向。1900—09年为6.5%,1910—19年为5.4%,1920—29年为4.3%,1930—38年则跳升为18.0%。〔6〕在1947—90年44年间,失业率的周期性变化曲线一样清晰。1952年和1953年是年平均失业人数最低的年份,分别为188万和183万,最高数字1067万和1071万分别属于1982年和1983年。在这44年中,平均每年的失业人口高达500万; 失业率的平均数为5.6%,最低为2.9%,最高则为9.5%。〔7〕在1947—70年这24年中,只有3个年份的失业率超过5.6%这个平均数,它们是1958年(6.8%),1961年(6.7%)和1963年(5.7%)。而在1971—90 年间的20年中,除1927—74年和1988—90年6个年份外,其余14 年全部高于5.6%。失业有长期与短期之分,短期失业通常指少于15 周的暂时性失业,它又可区分为三种主要形式:摩擦性失业——雇主与雇员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相互寻找;临时性解雇—短期内工人通常可以重返原工作岗位;季节性失业—户外作业和粮食生产,以及其他受气候和季节性影响较明显的就业,往往有短暂的失业波动性。长期失业指15周以上的非短暂性、临时性失业。70年代以来,美国的高失业率与长期失业高水平相一致。15—26周及26周以上的长期率,1947—57年间平均每年为19.6%,1958—64年则上升为28.2%,而1981—87年更高达30.4%。
失业还可以区分为周期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常表现为每隔一段时期即出现经济不景气,高失业率、长期失业与严重的通货膨胀相并存。如1982—83年的平均失业率为9.5%,高于30 年代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而15周以上的长期失业率竟达到36%以上。当然,对经济发展构成最大威胁的是结构性失业,因为它涉及到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决非短期内可以顺利实现这种调整。而且,因结构调整所引起的失业同各地区间工作模式的改变和特定技能工人模式的改变相关联。例如技术革新通常促进某些工业的发展,同时又导致某些行业的衰落。当汽车发明被投向广阔的商业市场时,与马车相关的马具行业自然式微;当机器人和计算机得到广泛应用时,许多产业工人便失去了就业机会。结构性失业是各个时期经济诸因素发生变化的结果,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如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及其服务、生产设施的地理性迁移、关闭效益差企业、新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消费者情绪不振、政府调整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国际竞争激烈。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结构性失业时,往往出现一些矛盾的因素,它们造成某地区、某工业的发展假象。在这种看似景气的假象背后,却隐含着更痛苦的错位冲击,结果使失业者长期得不到就业。而且有时候有一种积极的工业调整因失控而演变成不可逆的衰落趋势。〔8 〕结构性失业经常是周期性失业的伴随物,它们从总体上给处于最软弱无力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诸条件以沉重的打击。结构性失业和长期性失业是现代经济健康发展的顽症。
失业不仅会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会使直接受害者付出重大代价,甚至遭受到灾难性打击。失业首先减少了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收入,影响其正常生活。或许补偿金对短期失业者的影响不是很大,但长期失业对失业者的有害影响却是多方面的。工作本身不但是一件挣钱与养家糊口的事,而且经济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心内容。因此,除经济损失外,失业带还会带来精神上的和社会性的消极作用。对以工作为重的人来说,失业即斩断了他们的社会关系,他们因失业而疏远亲朋好友,远离社会生活。由于是被迫的、非志愿性的,失业使他们的思维方式和适应能力都难以作出面对现实的恰当调整,并使他们变得越来越孤独。他们视失业为一个人无能和无价值的信号,即使再就业也有很强的心理压力,害怕随时被解雇、丢掉工作,失去生活的信心。由于失业的恐怖和自尊心的损伤,这些人易于走向消沉与绝望。由失业所导致的极端个人孤独,不免演变成个人感情上和心理的障碍,有时还酿成社会悲剧。经济衰退时期,不仅较高的自杀率和精神病医院的入院率,而且酗酒、吸毒、家庭暴力、离婚、虐待孩子和其他社会犯罪也比平时大为增加。〔9〕
自6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试图克服日益加重的失业压力。肯尼迪总统于60年代早期推行削减税收计划,扩大个人购买力,增加企业生产能力,促进市场复苏和工人就业。80年代初,高通胀率和高失业率一齐袭来,美国经济重陷低谷。里根政府一方面削减税收、福利与教育开支,一方面又大量增加军费预算,结果留下了一个庞大的联邦财政赤字。赤字则意味着通货膨胀与财政危机,而削减社会福利则增加了社会贫困率,因而各种社会矛盾相当尖锐。乔治·布什当政时通过增税的办法来减少赤字,结果劳而无功,纳税人把选票投向了克林顿。这位美国新生代领导人好像颇有大志,他竭力推行旨在缩小政府赤字,重振美国经济的战略。联邦通过的“1993年综合财政调整法”要求政府在1994—1998年度的五年间,实施削减年支出2547亿美元以及扩大年收入2501亿等增收节支政策,以缩小总计4948亿美元的财政赤字。在去年11月8日中期选举中获胜的国会主政者共和党人, 藉着“与美国立约”的口号,试图达到平衡联邦预算,重振美国雄风的目的。美国经济自去年以来虽从低谷中开始走出,但人们却戏称这是一种“没有复苏感的复苏”。〔10〕政府关闭军事设施引发国内工人的就业危机,削减福利和教育计划开支,导致失业压力和学生抗议,美元的地位也因日元和德国马克升值而发生动摇。不管政府采取什么对策,人们总希望稳定就业与收入,摆脱失业威胁,增强经济安全。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就成为反对失业、保障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二、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架构
美国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较晚的工业化国家,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首次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将这个制度固定了下来。该法案虽然只有第三款和第九款涉及到失业保险问题,它们却是各州颁布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作为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障法案》第三款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失业保险的行政拨款、联邦在联邦——州体制中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州在这个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责。第九款则规定了失业保险财政来源(即征收联邦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补偿金领受者的权利与义务等。随着《社会保障法案》在以后的不断修正和有关新法案的创设,各州的失业保险法也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虽然美国不存在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法,但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失业保险制于3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最终建立了起来。
1936年,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在给州的建议中,表述了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归之于失业的经济不安全是对本国人民的健康、道德与福利的一种严重威胁,非志愿性失业及传播必须通过立法手段加以阻止,从而减轻其对失业者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往往是灾难性的负担。〔11〕根据《社会保险法案》,失业保险制度确立了下列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向雇主征收国内货物税(anexcise tax)作为失业金的主要财政来源,税率约为雇主支付工资总额的1—3%。第二,所筹集的州失业金须存入设立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失业信托基金,并投资于联邦政府公债券或社会公债,所得收益用于失业补偿。第三,保障失业者合法权益,鼓励就业,反对工人罢工和劳资争端。第四,联邦政府有权监督、指导州失业保险法及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州人口数、州失业保险法所覆盖的估计人数为参考,向各州拨款用于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这样,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实际上成为一种以联邦和州的双重立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
30年代以前,美国几乎不存在向失业者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慈善事业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地方性公共救济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随着失业问题的严重化程度加深,私人慈善和公共救济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社会保险事业应运而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既有助于阻止极端贫困,又有利于克服施舍式救济所造成的失业者心理压力。与公共救济相比,失业补偿被视为失业者的权利。失业保险既向失业者提供经济补偿,又保持失业者的自尊在失业保险制度之下,不仅失业者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而且政府依法有责任解决社会失业问题。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法案》开辟了美国社会保险事业新时代。经过长期的修正与发展,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三个主要目的,这就是减轻失业者痛苦、阻止失业传播和促进重新就业。〔12〕通过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向缺乏就业机会的非志愿性失业者提供经济补偿,保持社会购买力,增加企业活力,实现经济复苏,消除失业压力,推动社会发展。
在联邦——州体制下,美国联邦政府在失业保险制度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首先,它推动着立法进程。除《社会保障法案》及若干修正案外,联邦还不断创设新法案,实施新计划,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其中,重要的失业保险补充法案和计划有:1944 年的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和War Mobilization and Reconversion Act,1970年的 Extended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Act,1974年的Disaster ReliefAct 和 Emergency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Act,1983年的FederalSupplemental
Compensation Program
和1978年的 BudgetReconciliation Act 等。其次,联邦政府设立失业保险制度。联邦政府还向州拨款,资助各州发展、管理具体的失业保险计划。再次,联邦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州发展适当地失业保险计划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通过失业补偿署的运作,该委员会行使对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监督权。它使州失业保险计划与联邦的基本要求相协调,并对州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预算实施稽核。联邦政府负责失业保险管理的行政机关,早期时候处于经常的变化之中。1937年社会保障委员会与劳工部达成协议,规定由该委员会下设的代理机构处理先前由劳工部兼管的失业保险业务。1946年该委员会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局,该局所属的就业保障署开始接管失业保险业务,直到1949年劳工部重新管理该项事业为止。最后,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确定了失业保险的有限覆盖范围。到1969年才发展到760%, 象农业工人、家用服务、联邦、州、地方政府中的就业直到70年代以后才逐渐受到惠及。
在这个联邦制国家中,美国的州被赋予较大的自主权,它们可以制定不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州宪法和州法律。还在《社会保障法案》被批准之前,加尼福尼亚、新罕布什尔、纽约和尤他四州就有了自己保险法。1935年末又有亚那巴马、马萨诸塞、俄勒冈和华盛顿四个州制定了州失业保险法。到1937年7月,所有各州、 哥伦比亚特区及阿拉斯加和夏威夷两个准州(territories)都有了失业保险法〔13〕。 正由于各州有较大的自主权,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在联邦——州体制下正常运转,以发挥反对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就州失业保险计划的管理而言,各州选择几种不同的方式实施。附几个州外,所有州的行政管理代理机构同时兼及就业或工作服务。这种代理机构多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独立实体,有的成为州政府某个大的厅局分支机构。从总体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州政府本身在规模、管理范围和复杂性方面的发展,州失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独立性趋于减弱。40 年代后期, 大约有2/3的州通过“委员会”(boards或commissions)来管理失业保险业务,1/3 的州由就业保障局(department或bureaus )代行职权。 1971年,作为州的大厅局的下属实体,失业保险代理机构已有23 个, 1990年增为27个。此外,几乎所有州均设有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s),他们通常由雇主、工人和公众代表三方组成,在制定政策、建议立法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为州失业保险机构提供咨询帮助。许多州还允许建立地方的或特殊的咨询机构。
涉及到失业金的财政问题,《社会保障法案》规定由雇主在州失业保险法范围内作出贡献,雇主因此而获得信用贷款(credit),额度为联邦失业税的90%。1937年除5个州外, 其余各州均执行了联邦确定的标准税率,而那5个州则要求雇员也要支付部分失业税, 联邦却无此规定。在几十年中,不断有州采纳或放弃这种做法,到1990年尚有4 个州保持对雇员的纳税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雇主支付的联邦税率也时升时降。1940年—48年美国平均州雇主税率由可征税工资总数的2.7 %下降到1.24%,随后又是几年上升,1951年变为1.58%。雇主税在60年代呈下降趋势。1970年达到历史最低点, 仅为0.64 %。 但1975年后迅速爬升,1979年达到1.4%。进入80年代,不少于30 个州的最大税率升至5.0%以上,1990年有15个州保持8.0—10.0%之间。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之初,联邦还确定了可征税工资基数3000美元,并将这个基数保持了许多年。1972年调高为4200美元,1978年上升到6000美元。当这个基数变为7000美元时,有半数的州都高于这个标准。1990年,除17个州外,其余各州均高于它。其中有19个州达到10000美元及以上,有6个州超过15000美元。〔14〕
美元申领补偿金,《社会保障法案》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虽然多数早期州失业保险立法对补偿期和补偿额有具体规定,但并未能有效地执行。到1940年3月,有15个州普遍要求雇员达到一个统一的所得数额, 才可能获得失业补偿。补偿额上限起初多以15美元为准,后来才有提高,通常为平均周工资的一半。最低补偿标准长期未受重视,1948年仅为3—10美元,其中31个州不高于6美元,与工资增长幅度不协调。到1971年还有18个州还保持在3—10美元之间,而同时已有12 个州已经提高到了20—25美元。1990年多数州将最低补偿标准定在30—59美元之间。失业补偿期最初为12—20周,1971年已有35个州调整为26周,9 个州超过26周。1990年又变为只有两个州在26周以上,其中依俄华州高达39周,而另有42州维持在26周的水平上。
总之,失业保险制度体现了美国联邦一州体制的特色。虽然州有很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造成各州间失业保险法上的较大差异,但这些失业保险法不可能脱离《社会保险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联邦法律而存在。有时也发生州尽可能摆脱联邦束缚的事情,此时联邦高等法院常常将州从违法状态拉回到联邦确定的原则上来,以维护全国的整体利益。同时,保护州的部分特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州担负起重要义务和责任,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如果联邦的统一政策过多过严,势必伤害州积极性的发挥,导致州放弃一些必要的实践和努力,反而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正是在联邦一州体制架构下,美国失业保险制才得以正常运行,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和保证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州失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
失业者是失业保险法的被保险人和直接受益人,但并不等于说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失业补偿。以下均以纽约州失业保险法为例,着重介绍失业者与失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失业金申领资格、支付形式、领受人义务、失去资格与上诉等具体问题。〔15〕
依据纽约州失业保险法,要获得失业补偿就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失业前的工作必须是为该法所覆盖的就业, 且具有足够的就业周数和就业所得。(2)失业并非出自失业者的个人错误, 即属于非志愿性失业。(3)正在准备、愿意和能够工作。根据这些基本要求, 失业金申领人在失业的第一周内持有效社会卡、附有自己签名的身份证明第二联和由雇主依法提供的就业状况记录,到州劳动局在当地社区设立的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局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据下列规定决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失业金补偿资格:提出书面申请前52周内至少有20周受覆盖的工作,并在这52周内的20周里至少挣得1200美元受覆盖所得, 同时在提出书面申请104 周内至少有40 周受覆盖的工作及所得3200美元;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两种要求,而你收到前及104 周内的工资补偿或义务消防队员补偿,你有可能被允许使用上述52周或104 周以外的就业周。失业保险法规定,失业金的每周补偿额大约是你上述52周内平均周工资的1/2,最多不超过300美元,补偿总数为周补偿额的26倍,按周发放。如果是部分失业,每周工作不足4天,且周收入不超过300美元,可按如下标准获得部分失业金;即1个工作日等于3/4平均周补偿 额,2个工作日等于1/2,3个工作日等于1/4,4个工作日没有补偿。 失业保险法还规定,失业的第一周为等待周,没有补偿。失业金支付形式是银行支票,第一张支票的寄达时间通常在提出书面申请后的3—4周内。
如果要获得或连续收到失业支票,你必须愿意、能够工作,并积极地去寻找工作。你还须作好书面记录,内容涉及联系日期、方式、被联系人、雇主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经过及结果。社区失业保险代理机构可随时向你查询工作寻找记录,以决定你失业金领取资格。纽约州《申请失业保险手册》还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寻找工作的七种方法:(1)通过报纸广告应征;(2)与雇主直接联系;(3)查询本行业市场信息出版物;(4)邮寄简历;(5)通过联合会帮助,如果你是某联合会成员的话;(6)查电话号码薄的黄页部分;(7)请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帮助,也可使用该中心的计算机系统(job station)查询。
既然失业救济金有资格限制和相应义务作为附加条件,当然也就存在不具备、丧失和恢复资格的问题。纽约州失业保险法列举了四种丧失资格并附相应处罚的情况:其一,志愿放弃、不当行为和拒绝接受。放弃工作而无正当理由,因婚姻状况而放弃工作,或因自己在工作中不当行为而丢失工作,都将丧失失业金申领资格。如果提出申请后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一份适合的工作,也属此种情况。你拒绝接受一份工作是由于新工作的周薪低于你失业前工资所得,而这个幅度又在同行业普遍工资水准的10%之内,就属此类。例如,你失业前做秘书,周薪350 美元,同业工资水准为300美元,而你拒绝接受一份周薪270美元的同性质工作,你即失去申领失业金资格。对上述的处罚规定是:须在5 个不同周的每周内至少工作三天,工作所得至少5倍于周失业金标准, 并且再次发生失业而非由于你本人的错误,你才可能被恢复申领资格。其二,罢工和工业争端。你因所就业场所发生罢工、封闭工厂或其他劳资争端而失业,你的失业保险权利将受到49天的怀疑,不论你是否直接介入争端,时间从你失去工作的第二天算起,或直到争端结束为止,如果争端持续不到49天的话。其三,适合性和能力。如果你不准备、不愿意、不能够工作、不准备立刻接受工作,或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不能就业,都无资格申领失业金。直到你适合重新就业、能够工作并孜孜以求地在寻找工作,使劳动局感到满意时,你的资格才予以恢复。其四,犯罪的不当行为。你被开除是由于犯了与就业有关的罪,并以书面形式得到确认,或者被判有罪,你将在被开除之后12个月内失去申领失业金资格。
如果你对劳动局的有关决定不服,失业者可根据失业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的资格受到否定时,他会收到一个附有资格被否定原因的正式决定。这个决定将告知当事人被否定申领失业金的时限、资格的重新获得及如何听证。自劳动局作出决定的30日内,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听证将由独立于劳动局的失业保险行政管理法法官主持并裁断。如果你对该法官的裁决不服,还可于20日内再向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提出进一步申诉。同时,你的前雇主或劳动局也有这种上诉权。如果三方有一方不服该委员会的新裁定,均可将此案于30日内移至州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等待最终的判决。
对于孕妇和陪审员,纽约州失业保险法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应如参加陪审作证,不论是州的小陪审团还是联邦的大陪审团,你均不会因参与其中活动而被否定申领失业金资格,但你必须同时考虑准备、愿意和能够工作。许多早期州失业保险法对于因家庭义务、怀孕等个人原因导致的失业情况,处理较为宽松,而现在则偏严。但是,联邦法律禁止任何以怀孕为借口否定妇女申领失业金的权利。所以,纽约州失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怀孕妇女的有关合法权益:孕妇与其他申领者享有同等权利,她们不因怀孕而受歧视。如果她准备、愿意和能够工作,并在积极寻找中,怀孕不会对她的申领资格产生影响。同时,并不要求她透露自己的怀孕情况,除非怀孕本身已使她无法在正常工作岗位上发挥能力。如果处于这种情况,她必须告知失业保险社会服务中心,但服务中心无权主动询问她的怀孕情况。否则,她有权拒绝回答。然而,当她因怀孕而放弃工作、缺勤或被解雇时,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她证实其具体失业情况。
除了规定失业者的权利与义务外,纽约州失业保险法还有许多涉及雇主的权益与责任的条款,以及涉及州际间和全国性的计划、政策、法律问题的规定,如“贸易调整补助计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移出移入纽约州及住在外州而在纽约州工作等特殊条文规定。
注释:
〔1〕Marilyn Flynn,"Public Assistance."in Contemporary Social Work,ed.Donald Brieland,Lela Costin,and Charles Atherton,2d ed.P.165.
〔2〕〔3〕〔4〕〔7〕〔8〕〔11〕〔12〕〔13〕〔14 〕Sual J.Blaustein,Uneployment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thefirst half century,Kalamazco,Michigarm 1993,P,2、P5、P6、P9、P29、P46、P48、P159、P321。
〔5〕按这种分法,经济被分为三个基本部门(basic sectors),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力在每个部门所占的比例的大小。参见IanRobertson,Sociology,3rd ed.New York,1987,P454,P475。
〔6〕Richard Allen Lester:The Case against Experience Rating in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New York,1939,F21.
〔9〕参见 Harvey Brenner:Mental Illness and the Economy,Cambridge,1973。
〔10〕日本三井物产贸易研究所编《最新世界大趋势—1994》,商务印书馆(香港),1994年,第42页。
〔15 〕参见纽约州劳动局编“Unemployment
Insurance: Information
for
Cloimants”和“Employer'sGuide
toUnemployment Insuran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