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的商业化_农业论文

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的商业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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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商品化,按列宁的说法,就是“商业性农业”,而商业性农业就是“企业性农业”、“市场性的农业”。一句话,就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农业。列宁还明确指出,这种为市场而生产的商业性农业就是“商业性的资本主义生产”①。列宁关于农业商品化即商业性农业的上述定义是就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而言的,这一分析大体上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具体到殖民地印度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既有同西方国家相同的一面,即生产者受市场刺激的一面,也有同西方国家不同的一面,即生产者因生活所迫而受强制的一面。本文着重分析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商品化的原因和进程、发展程度及其后果,从而揭示英国统治时期印度农业生产关系的性质。

一、农业商品化的原因和进程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的商品化,从总体上讲,不是农业资本主义正常发展的产物,而是英国在印度形成的殖民地商品市场的产物。英国统治印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使印度成为英国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而掠夺印度的农产品,使印度成为英国的附庸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早在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30年代,英国殖民当局就强迫印度农民种植各种经济作物,如罂粟、靛青、甘蔗、棉花、桑树、亚麻、咖啡等。但除罂粟、靛青的种植取得成功外,其他作物的种植都没有取得成功。19世纪30年代以后,特别是50年代以后,英国资本开始输入印度,直接开办殖民地工业。一方面为了继续满足英国国内工业原料的需要,另一方面为了直接满足英国在印度发展轻纺工业原料的需要,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农业商品化生产开始发展起来,主要是棉花、黄麻、烟草、花生、甘蔗等作物。如果从生产目的和市场走向看,印度经济作物的商品化生产大致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一是为了增加英印殖民政府的财政收入。罂粟的种植与鸦片的制造和销售就是属于这种情况。17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占领孟加拉以后,由英印殖民政府直接提供预付款,强迫孟加拉农民种植罂粟;到收获时由政府向农民收购罂粟液,制成鸦片后运到加尔各答去售卖,所获利润高达200%以上;商人购买鸦片后运销中国,从中再度获取高额利润。西印度的马尔瓦是印度种植罂粟的另一个重要地区,在那里制成的鸦片通过孟买港运往中国。随着对华鸦片贸易的发展,罂粟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到19世纪80年代达90万英亩(②而鸦片输出在印度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862-1863年度,鸦片占出口总值的1/4③,其收入仅次于田赋,占英印殖民政府财政收入的1/7④。直到20世纪初,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和国际压力,特别是美国的反对,英国才同意停止对华鸦片贸易。随后印度罂粟的种植走向衰落。

二是为了满足英国国内工业原料的需要,或是为了满足英国在印度开办的殖民地轻纺工业原料的需要。这样的商品作物有靛青、棉花、黄麻、烟草等。靛青早在印度莫卧儿时期就有种植。随着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近代纺织工业的发展,对于这种染料的需求迅速增加,而原来的种植十分有限,不能满足英国纺织工业日益发展的需要。于是从18世纪末开始,由英国商人提供预付款,在孟加拉强迫农民种植靛青,到收获时种植靛青的农民按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把全部产品卖给提供预付款的英国商人,英商再把靛青运销到本国。到1860年,在孟加拉种植的靛青达75000比加⑤。随着孟加拉黄麻种植的发展,种植靛青变得无利可图,于是英商把种植靛青的资本转向比哈尔和贝拿勒斯省。到19世纪70年代,两省产量明显增加,同孟加拉靛青产量的下降成鲜明对比。据统计,1857-1858年度,孟加拉的靛青产量为50330芒德⑥,到1877-1878年度,其产量减少至16502芒德;与此相反,同期贝拿勒斯靛青的产量由10000芒德增至17556芒德,比哈尔的靛青产量由18822芒德增至34857芒德⑦。自1896-1897年度德国把人工合成蓝色染料推入市场以后,印度的靛青种植走向衰落。

棉花是印度重要的商品作物之一,主要向英国、日本出口,以满足他们棉纺织工业原料需要;部分满足印度国内民族棉纺工业原料的需要。在印度的商品作物中,棉花的种植早在19世纪前期就开始发展起来,出口量也较大,从1850年起,棉花替代鸦片,成为印度最大的出口物资⑧。1861-1865年的美国内战,减少了对英国棉花的输出,从而英国立即增加了对印度棉花的需求。印度棉花在英国棉花进口数额中所占的比重,从1860年的12.25%增加到1868年的41.69%;1868年印度棉花输出总额的81%运往英国市场⑨。印度已成为英国棉花需求的主要供应者。出口的增加刺激了棉花种植面积的扩大,由1860-1861年度的1002196英亩增至1864-1865年度的2171888英亩⑩。美国内战结束,输往英国的美棉增多,输往英国的印棉自然减少,但很快又在日本找到了市场。19世纪80年代,印棉开始替代生产不断减少的日本棉花。由于出口的需求,所以美国内战结束后,印棉的生产继续增大。中央省贝拉尔的棉花种植面积,由1865年的120万英亩增至1883年的210万英亩(11)。英属印度的棉花种植面积,由1877-1878年度的900万英亩增至1883-1884年度的1400万英亩(12)。19世纪80年代以后,印度的棉花播种面积继续扩大,到1928-1929年度达2700万英亩(13)。这无疑同19世纪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印度民族棉纺工业有关。本世纪30-40年代,因棉花价格下跌等原因,棉花播种面积下降。

黄麻是重要的纺织原料和包装材料,为印度重要的商品作物之一。它的种植晚于棉花,主要向英国和德国出口,同时也是为了满足英国在印度发展黄麻工业的需要。1855年英国人乔治·奥克兰在加尔各答郊区里什拉建立第一家黄麻工厂;1915年黄麻工厂发展到72个(14);1920年发展到77个,雇用工人28.8万人(15)。随着英属印度黄麻工业的发展,黄麻播种面积增加,出口减少。1874年黄麻播种面积不超过85万英亩,到1912-1913年度,则增至315万英亩;黄麻出口的比重由1913-1914年度的52.7%减少到1922-1923年度的37.5%(16)。据1930年的统计,印度90%的黄麻产于孟加拉(17);而孟加拉的黄麻主要又集中于东部地区,1937-1938年度,这些地区的黄麻播种面积占全省黄麻播种面积的65.6%(18)。黄麻播种面积还受价格波动的影响。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期间,黄麻的平均价格由1920-1929年的每芒德9卢比6安那降至1930-1934年的每芒德3卢比10安那,播种面积则由1920-1930年度的342万英亩降至1931-1932年度的186万英亩(19)。从1935-1936年度起,黄麻价格上涨,其播种面积也随之增加,1942-1943年度,黄麻播种面积达330万英亩。(20)。

烟草的种植同黄麻相似。印度是仅次于美国的居世界第二位的烟草生产国,始种于19世纪后期,马德拉斯、孟买、孟加拉、比哈尔等地是印度烟草的主要产区,其中马德拉斯东北部为全国之首(21)。印度开始主要种植国内品种德西(desi)烟,后来由英美烟草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半岛烟草公司直接从美国引进弗吉尼亚烤烟。在公司的监督和控制下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试种,到20-30年代扩大种植,并逐渐代替德西烟的生产。马德拉斯东北部的贡图尔县是印度最著名的弗吉尼亚烤烟产区。英国在印度各地创办了卷烟厂,卷烟工业的发展和烤烟出口的增长推动了弗吉尼亚烤烟的生产,1934-1935年至1937-1938年间,使用弗吉尼亚烤烟的数量就增加了一倍以上(22)。在烤烟出口方面,1932-1933年度只占烤烟生产的6%,到1936-1937年度出口占生产的40%,到40年代,出口占生产的将近60%(23)。因而也促使了弗吉尼亚烤烟的播种面积大大增加,产量迅速提高。据统计,1927-1928年至1929-1930年,年均播种面积198公顷,年均总产量30.4万公斤;1935-1936年至1939-1940年,年均播种面积24895公顷,年均总产量1267万公斤;1945-1946年至1949-1950年,年均播种面积52875公顷,年均总产量3790.4万公斤(24)。

此外,主要用于出口的商品作物还有花生、茶叶。19世纪80年代,印度的花生种植面积仅仅11.2万英亩,可是到了本世纪30年代就扩大到350多万英亩,平均年产量为210万吨,占当时世界花生总产量的一半还多。1895年前,孟买是花生的主要产区;1895年后,马德拉斯成为花生主要产区。花生种植的迅速发展,主要是受出口的刺激。花生输往法国;花生饼输往英国、德国和锡兰;花生油销往欧洲、锡兰和毛里求斯(25)。花生可以在贫瘠松干的沙土地上生长,不需要很高的生产成本,小农可以在没有获得预付款的情况下普遍种植,这是花生种植发展快的另一个原因。

茶树的种植、茶叶的生产和制造,大约始于19世纪30年代。它主要由英国人出资,创办茶园种植场(内设制茶厂),招募劳工进行生产。茶种、茶树和制茶技术从中国获得,制成的茶叶主要向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出口。英印殖民政府对要求用土地创办茶园种植场的人予以鼓励,如开垦荒地在若干年内可免租或减租。因此,英国人纷纷在阿萨姆、孟加拉、马德拉斯、特拉凡哥尔等地创办茶园种植场,而在阿萨姆尤为突出。1925年阿萨姆的茶园种植场达到900个,总面积超过40万英亩(26);1939年阿萨姆的种茶面积和茶叶产量占印度全国种茶面积和茶叶产量的一半以上(27)。

三是为了满足印度民族工业原料的需要。甘蔗就是这样的商品作物。同上述七种商品作物不同,甘蔗种植面积的扩大完全是由于民族蔗糖工业的发展,而不是由于出口的刺激。一次大战前在比哈尔和联合省分别建有九个和四个糖厂。1932年英印殖民政府通过制糖工业保护法以后,比拉家族、辛哈尼亚家族、希拉昌德家族进入这一工业领域,糖厂由1930-1931年度的29家增至1931-1932年度的57家,1939-1940年度的145家;糖产量由1931-1932年度的15.8万吨增至1939-1940年度的124.2万吨(28)。随着民族蔗糖工业的发展,甘蔗的种植面积也明显增加。1930-1931年度,印度的甘蔗种植面积为290.5万英亩,到1936-1937年度则增至458.4万英亩(29)。在甘蔗的种植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蔗糖厂的老板创办甘蔗农场,从事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他们一身二任,既是工厂主,又是农场主。

除经济作物商品化以外,还有粮食作物在一定程度上的商品化。拿到市场上交易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和小麦。大米主要产于东部的孟加拉地区和南部的马德拉斯地区。就出产大米的重要性讲,东部比南部重要;但就大米商品率的程度讲,南部高于东部,不仅内销多,而且出口也多。小麦主要产于印度西北部和北部,包括俾路支、信德、西北边省、东西旁遮普、联合省西部和中央省北部。小麦的商品化程度高于大米。比较起来印度农民喜欢食用大米,所以小农一般不愿意出售大米而愿意出售小麦。从调拨粮食看,除俾路支和西北边省外,小麦产区多调出小麦,而大米产区不是普遍调出大米。粮食的商品化还表现在向英国出口的增长上:大米的出口由1862-1863年度的1430万英担增至1894-1895年度的3440万英担,增长1.4倍;同时期内小麦的出口由110万英担增至690万英担,增长5.27倍(30)。

从表面上看,上述八种经济作物(商品作物)即罂粟、靛青、棉花、黄麻、烟草、花生、茶叶、甘蔗,以及一部分大米、小麦为市场而生产,但只要考察一下何人出资、何人生产和怎样生产,以及产品如何进入市场,就不难看出印度的农业商品化不是农业资本主义正常发展的产物,而是英国在印度形成的殖民地商品市场的产物,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就上述八种商品作物的生产来说,大致可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由英国人预付资本组织生产,产品由英国人直接掌握。具体来说,就是由英印殖民政府或英国商人提供预付款,强迫印度农民进行生产,产品按大大低于市场价的合同价收购,然后再运销国外。这些以罂粟、靛青为代表。弗吉尼亚烤烟和茶叶的生产也可归入这一类。弗吉尼亚烤烟是在英美烟草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半岛烟草公司的监督、控制下种植与烤制。具体来说,由公司同农民签订合同,向农民提供种子、技术和各种必要的投入,农民则保证按公司规定的价格(只有烤烟出口价格的30%至40%)提供产品(31)。茶叶则由英国人出资,创办茶园种植场,招募劳工进行生产。在茶园种植场的劳动近似农奴式的劳动,劳工没有行动自由,受到种植场主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十分清楚,在这类生产中,预付资本组织生产的英国人虽有受市场刺激的一面,但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带有宗主国向殖民地印度掠夺农产品的鲜明色彩;参加生产的印度农民(主要是小农)则明显有受强制的一面。另一种类型是由印度人预付资本组织生产,产品由印度人掌握。具体来说,就是由印度的商人、高利贷者(包括地主、富农)向小农提供预付款生产商品作物,收获时小农按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提供预付款者提供产品的大部或全部,然后再由他们进行销售。棉花、黄麻、甘蔗的生产就是属于这种类型。有些地主、富农不仅向小农提供预付款,而且还直接雇人生产棉花、黄麻和甘蔗。向小农提供预付款者,以及直接雇人生产棉花、黄麻和甘蔗者都有受市场刺激的一面,但前者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从总体看,直接使用雇佣劳动进行农业商品化生产的还不多;接受预付款生产棉花、黄麻和甘蔗的小农同样有受强制的一面。

总之,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生产,凡提供预付款组织生产的人都有“受市场刺激”的一面,而接受预付款进行生产的小农都有“受强制”的一面。“受市场刺激”,从字面上比较好理解,那就是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为了利润,为了剩余价值;但仔细观察,向小农提供预付款者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而他们向小农提供预付款本身则带有高利贷性质。“受强制”则有好几层含义。一是不能自由种植。种植棉花的预付款只能用于种植棉花,种植黄麻的预付款只能用于种植黄麻;凡此种种,依次类推。二是不能自由出售。接受预付款生产的产品通常都要按大大低于市场价的合同价把大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卖给预付款的提供者;即使剩下一部分,小农因收获后急于用钱,往往以低价在附近的市场上出售。三是小农从事经济作物的商品化生产,并不是为了利润,而是因生活所迫,小农为了维持生活,除了有必要的口粮外,还要支付必要的生活开支,维持简单再生产,这就要求他们在手头有一定数量的现金。小农之所以愿意以苛刻的条件接受预付款从事某些经济作物的商品化生产,就是想在等作物收获后能多换些现金,以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但因种种条件限制,小农种植经济作物,一般都卖不到好价钱。

在英国统治时期印度农业的商品化过程中,“受市场刺激”和“受强制”还有更宽广的含义。由于印度农业的商品化,不仅包括经济作物,而且还包括粮食作物。所以“受市场刺激”还包括少数富裕农民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粮食生产,或把剩余的粮食拿到市场上出售;“受强制”还包括小农因生活所迫,急于用钱,收获粮食以后被迫以低价出售粮食,到播种前再以高价买进种子。另外,英印殖民政府向农民征收田赋时只收现金,不受实物,这也迫使农民将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

由此可知,殖民地印度农业商品化存在两种过程:一种是生产者(以富裕农民为代表)受市场刺激的正常的商品化过程;另一种是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因生活所迫(因生活急需用钱,或还债或纳税等原因)而受强制的非正常的商品化过程。在印度各地,这两种过程都存在,而且往往交织在一起,只是程度不同罢了。究竟哪一种商品化过程占优势,同商品化过程中支配当地的阶级力量有关。如果富裕农民占支配地位,则表现为正常的商品化过程占支配地位;如果商人放债人占支配地位,则表现为强制的商品化过程占支配地位。这两种过程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富裕农民以利润为目的,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直接投资农业的商品化生产,产品自愿进入市场;后者是小农以生存为目的,从商人高利贷者(包括放债的地主、富农)那里取得预付款,从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产品被迫进入市场。应该看到在英国统治时期,真正以自由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商品化生产还很少;向小农提供预付款从事农业商品化生产的英国人或印度人,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而实际从事农业商品化生产的主要是小农;加上无论是大农还是小农,为了用现金缴纳田赋,必须出卖农产品,因此从总体上讲,在英国统治时期,强制的农业商品化过程占优势。

二、农业商品化的地区特征和发展程度

由于印度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印度农业、特别是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有必要按地区对印度农业,特别是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略作分析。为便于论述,可将印度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地区;再根据地形、水利、耕作方法和农作制度、土地制度,以及当地一般经济发展情况,将每个地区分成若干个农业区。

东部地区以孟加拉为中心,包括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和阿萨姆四省,可分成东孟加拉、西孟加拉和比哈尔南部、比哈尔北部、奥里萨与中央省东南部、阿萨姆五个农业区。这一地区是印度大米的主要产区,其重要性(包括播种面积和产量)占全国首位(32);黄麻、茶叶、烟草是主要的经济作物,其中黄麻、茶叶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占全国首位(33),甘蔗产量占第二位(34)。

西部地区以孟买为中心,包括俾路支、信德、古吉拉特-坎德什、马拉塔和孔坎五个农业区。这一地区的特点是,经济作物的比重很高,约占作物总面积的34%,其中棉花占21%;粮食作物占作物总面积的66%,其中谷子占47%(35)。可见这一地区粮食作物以谷子(包括粟和高粱)为主;经济作物以棉花为主,其播种面积和产量居全国之首,而烟草、花生和甘蔗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其中信德省1932年建成苏库尔堰后,实现了终年灌溉,种植品种发生了变化,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有所提高(36)。

南部地区大体相当于马德拉斯管区;从农业区的角度讲,由东北向东南,再往西依次为马德拉斯东北部、泰米尔区、德干南部和马拉巴尔海岸。这一地区的主要特点是,就粮食作物而言,马德拉斯东北部、马拉巴尔海岸以产稻米为主;德干南部以产谷子为主;泰米尔农业区稻米、谷子并重;就经济作物而言,居全国之首的有烟草、花生、咖啡、椰子、橡胶等,其中马德拉斯东北部的花生出口占全省出口贸易额的22%(37)。

北部地区包括西北边省、旁遮普和联合省。旁遮普可分成东旁遮普和西旁遮普农业区,联合省可分成联合省西部和联合省东部农业区,加上西北边省,共五个农业区。北部地区是印度全国小麦的主要产区,这里生产的小麦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好,除供本地消费外,其余都出口(西北边省不输出小麦),是印度次大陆最大的小麦输出地区。这一地区的经济作物以棉花为主,甘蔗次之。棉花种植主要在旁遮普和联合省西部,联合省东部是全国甘蔗的主要产区,其播种面积和产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38)。

中部地区包括拉杰普特纳、中央省北部和文德雅省两个农业区。拉杰普特纳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59%,其中谷子占37%。经济作物主要是油籽和棉花;马尔瓦尔是主要的棉花产区,其播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2%(39)。在中央省北部与文德雅省农业区,粮食作物以小麦为主,经济作物以甘蔗、花生为主。

通过对印度东、西、南、北、中五个地区二十一个农业区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切地知道印度各地农作物的分布和生产情况。稻米、小麦、谷子是印度主要的粮食作物。稻米主要产于印度东部和南部地区。商品作物的品种比较多,有罂粟、靛青、棉花、黄麻、甘蔗、花生、烟草、茶叶、咖啡、椰子、橡胶等。

至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商品化的程度,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里尚难提出比较肯定的结论性意见,只能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讨论。首先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灌溉条件、人口密度、土地制度等的差异,农业生产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有的地区比较落后,谈不上农业商品化,如西北边省、俾路支、拉杰普特纳、奥里萨等地;处于印度河、恒河流域或河谷地区的一些农业区,或人工灌溉条件较好的地区,农业生产的总体水平和商品化程度相对来说比较高,如印度西部的孟买-古吉拉特、孟买-德干,印度南部的马德拉斯东北部、泰米尔区,印度北部的旁遮普、联合省,印度东部的东孟加拉。

其次,经济作物的商品化程度高于粮食作物。不难看出,经济作物不管是在什么条件下种植的,主要是为市场而生产,或供国内市场需要,或供出口需要,生产者自己消费的并不多。因此,经济作物的生产基本上都属于农业的商品化生产。而粮食生产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印度主要的粮食作物是稻米、谷子、小麦。小米是印度西部居民,中部和南部部分地区居民的主要食粮,一般不拿到市场上出售。农户拿到市场上出售的主要是小麦和大米,印度出口的粮食主要也是这二种。但小麦的商品率高于大米。主要小麦产区除西北边省和俾路支外,一般都有部分小麦输出,如信德、旁遮普、联合省;而种植小麦的农户,一般来说都愿意出售部分小麦,以换取其他日用商品。大米产区的情况有些不同。以孟加拉为中心的印度东部地区,是印度最主要的稻米产区,但很少调出;当地居民喜欢食用大米,小农一般不愿意出售大米,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出售大米。马德拉斯出产的大米就其重要性讲不如孟加拉地区,但商品率却比孟加拉地区高。从20世纪初起,考维利河三角洲、安德拉三角洲的大米贸易都很发达。可以说,重要的小麦产区,同时又是重要的商品作物地区,农业商品化的程度要高于其他地区,如旁遮普盛产小麦和棉花,加上保有地规模大,水利灌溉条件好,侨汇多,农业商品化程度就比较高;或大米商品率比较高的地区,同时又是重要的商品作物地区,农业商品化的程度也比较高,如马德拉斯东北部的大米、烟草产区,泰米尔农业区的大米、棉花产区;或种植商品作物比重比较大的地区,如全国著名的产棉区贝拉尔,农业商品化的程度也比较高。

第三,印度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并不同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步。这是由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小农出售农产品往往因生活所迫,如婚丧嫁娶,还债、纳税等急需现金,而不是有真正多余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而从商人、高利贷者或富裕农民那里取得预付款从事商品作物的生产,到收获时将产品按低于市场价(一般比市场价低1/4左右)交给提供预付款的商人、高利贷者或富裕农民。通过高利贷性质的预付款生产或取得的农产品显然不是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同样,小农因生活所迫出售农产品也不是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表现。二是有的商品作物的生产是由英印殖民政府提供预付款直接控制生产和销售的。如罂粟的生产和鸦片的制造和销售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有的商品作物由英国商人提供预付款强迫农民进行生产,如靛青的生产;有的是英国商人出资创办的种植园,如阿萨姆的茶园种植场,他们通过契约制度招募的劳工不是一种自由雇佣劳动,而是一种近似农奴式的劳动;等等。在这些领域当然谈不上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三是一些富裕农民从事商品作物的生产往往通过实物分成进行,真正通过自由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的不多。有不少材料证明富裕农民把土地出租,进行对半分成,比通过雇佣劳动自己经营更有利。这是从19世纪后期起印度商业性农业在发展,但租佃制一直没有减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农产品的输出带有英国掠夺印度农业原料的性质。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印度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从主要的方面讲,不是印度农业资本主义正常发展的产物,而是为了满足英国国内工业原料的需要,或是为了满足英国在印度开办殖民地轻纺工业原料的需要,是为变印度为英国农业原料附庸这个总目标服务的。这本身带有对殖民地印度掠夺的性质。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印度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同印度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同步。从总体上讲,一直到1947年印度独立,印度农村的生产关系仍是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在这期间印度农村的生产关系没有任何松动和变化。事实上,随着19世纪后期印度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出现土地转移和阶级分化的情况,旧的生产关系受到冲击,新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三、农业商品化的后果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农业商品化的主要后果是,促使农村土地转移和阶级分化。土地转移是指土地买卖和用益权(使用权)的抵押,其实质是土地的商品化。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和巩固,以及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土地价值,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19世纪70年代,在印度形成土地市场,土地买卖和抵押加速。1890-1900年,马德拉斯每年平均出卖的土地数目和成交总额,较之1866-1867年度至1876-1877年度增加9倍(40)。在旁遮普,1866-1874年,年均出卖土地35000英亩,1880-1885年为64000英亩,而1890-1895年,则达到135000英亩(41)。与此同时,印度农民土地抵押债务迅速增长。1865-1867和1876-1877年间,马德拉斯的土地抵押借款的平均价值为70万卢比,而在1890-1900年度,则达到700万卢比(42)。在旁遮普,1868-1869年度抵押土地事件共130000起,而在1873-1874年度,则高达186000起(43)。

抵押和出卖土地者首先是小农。抵押土地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出卖土地。小农抵押和出卖土地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债务。造成小农负债的主要原因有四:首先,因不足糊口的保有地,为生活而借债。主要是向地主、富农借贷粮食。通常以收获前6个月的最高粮价借贷,以收获后的最低价格偿还,有时要还几倍于借贷的粮食,条件十分苛刻。其次,为生产商品作物而借债。一般来说,小农地少且穷,没有资本种植商品作物,但因种植商品作物,易于出售获取现金,能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所以小农宁可从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和中介商那里取得预付款作为生产费用,到收获时按事先规定的价格向主人提供产品的一部、大部分或全部。由于小农又缺乏运输条件,所以一般在收获时,他们上交主人后多余的产品不是直接到市场上出售,而是在村里按低于市场价直接卖给中介商。因此小农得不到有利的价格,甚至赔本。第三,小农为缴纳田赋和地租而借债,而欠租往往以债务对待。第四,因天灾、人祸、婚丧嫁娶借债。总之,小农以生活借贷为主、生产借贷为辅。当然印度农村大农也借贷,但主要为生产而借贷。由于政府信贷不发达,所以私人信贷发展起来,主要是高利贷。放债的主要是地主、富农、商人、高利贷者。20世纪初,旁遮普等地出现了“农业经营者放债人”。印度农民的债务负债很重,而且不断增加。1923-1924年度,英属印度(包括缅甸)的农业债务为67.4亿卢比;1929年英属印度11个省的农业债务约80亿卢比(44)。1931年,印度的农业债务则达90亿卢比(45)。就地区而言,旁遮普省农民的债务,从1921年的9亿卢比增至1929年的13.5亿卢比,增加了50%(46)。另据M.L.达林的调查,1925年旁遮普自耕农的债务达7.5亿卢比,总的农业负债(包括永佃户、临时佃农和农庄仆人的债务)达9亿卢比;每个负债自耕农的平均债务为463卢比;只有17%的自耕农不负债(47)。孟加拉1929年的农业债务为10亿卢比;每个农业家庭的平均债务为160卢比;每人债务达31卢比(48)。孟买省1929年的农业债务总额为8.1亿卢比;持有土地的农户每户平均债务为570卢比;不负债家庭,在北古吉拉特为21%,南古吉拉特为23%,孔坎为29%(49)。农民的债务负担不仅表现为负债面宽、负债量之多,而且还表现为高利贷利率之高。据1929-1930年度孟加拉银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1929年孟加拉14个县高利贷的平均年利率为19-103%,其中最低年利率为12%,最高年利率为225%(50)。全印的情况大致相似:现金借款,平均年利12-36%;实物借款,平均年利25-100%(51)。这样高的利率,对大多数小农来说是还不起的,于是就用土地作抵押,进而出售土地。而政府又确保放债人的利益,高利贷者起诉索要欠款,地主起诉要求归还欠租,法院通常判决让农民出卖土地偿还。据印度著名社会活动家郭卡尔的估计,20世纪初印度全国有将近1/3的农民因债务失掉土地而变成“高利贷者的农奴”(52)。1929-1933年大萧条期间和1943年饥荒期间,小农因债务而抵押和出卖土地的就更多。但是从19世纪后期起农民丧失土地的过程,一般来说,并没有引起直接生产者同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分离,而是以小农租佃的形式,在最坏的条件下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

除小农主要因负债丧失土地外,还有一部分封建地主也丧失土地。在英国统治早期,有一部分封建地主因缴不起田赋而被拍卖土地,孟加拉的一部分老柴明达尔丧失土地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在英国统治后期,有一部分封建地主或因家庭开支过大,或因送子弟去城市上学而出卖土地。

接受抵押和购买土地者主要是商人、高利贷者和城市中等阶层;还有莱特地主和农民上层。为什么这些人从19世纪70年代起对土地发生兴趣?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和巩固,使土地获得了价值。印度土地由原始的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是个渐进的过程。大体说来,从印度古代一直到英国统治印度前的莫卧儿时期,地权是在不同的人之间分割的,对同一个人来说,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地权。英国统治印度以后,从18世纪90年代起至19世纪60年代止,先后进行了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和马哈尔瓦尔制的土地整理,初步确立各类土地持有者的所有权。19世纪60至80年代,除孟加拉和马德拉斯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地区以外,印度各地都编制了地籍册,重新修改了土地税率,普遍确立了各类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和巩固不仅使土地获得价值,而且为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创造了前提条件。其次是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使土地增值,地价上涨。英国为了使印度成为它的农业原料附庸,早在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30年代,就强迫印度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到了19世纪后期各类农民都种植经济作物。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经济作物的价格上涨,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而且地价上涨的速度远远超过农产品价格上涨的速度。例如,1870-1890年,旁遮普的土地价格就增长了两倍(53)。更为重要的是,有了土地才能有农产品,而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谁拥有经济作物农产品,谁就可以获得较高利润。于是土地成了商人、高利贷者和货币积累较多的封建主有利的投资对象。第三,印度殖民地工业的低度发展,使商人、高利贷者和货币积累较多的封建主只好把资金投向土地。这些人往往通过以土地作抵押的放贷获得土地。1875年在德干地区进行的调查表明:高利贷者以土地作抵押放出的贷款占贷款总数的1/3(54)。19世纪60-70年代初,旁遮普落入商人和高利贷者手中的土地,占出卖土地总数的45%(55)。到19世纪70年代末,在孟买萨塔拉州,耕地总面积中大约有1/3转入高利贷者手中(56)。

农民的土地除逐渐转入商人、高利贷者手中外,还逐渐转入莱特地主和农民上层分子手中。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旁遮普出售的土地有55%转归“农夫”所有(57)。在孟加拉,1881-1882年度,50466个被出售的莱特佃农的田产当中,有一半以上转到另一些莱特(农民)手中(58)。

土地转移使农村的土地结构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土地集中明显加强。这里以孟买、旁遮普、联合省为例。在孟买管区,1924-1925年度,12%的土地所有者占全区土地的86%,其余土地则分散在88%的所有者手里(59)。在孟买省,1952-1953年度,拥有不超过5英亩的土地所有者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53%,但只占全省土地的14%;与此相反,拥有25英亩(10.12公顷)或25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只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8%,却占全省土地的40%(60)。

旁遮普的土地集中也很明显。1924-1939年,旁遮普只有拥有50英亩以上土地的人增加了土地。据统计,拥有50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占土地所有者总数的百分比,由1924年的3.3%降为1939年的2.4%,而占有的土地在土地总面积中的百分比却由25.8%上升为38.8%(61)。就全省拥有25英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所有者占其总数的百分比,由1924年的8.1%降为1939年的6.3%,而占有的土地在土地总面积中的百分比却由46.2%上升为53.6%(62)。

联合省土地集中的程度则令人吃惊。1948年联合省废除柴明达尔制委员会的报告说,联合省有200万地主,其中197万地主平均每人拥有土地4英亩。3万名大地主每人平均地产约有687英亩。全省耕地总数3580万英亩,而3万名大地主占有2060万英亩土地,也就是说,1.5%的大地主占有全省58%的农地。在3万名大地主中有390名最大的地主,平均每人占有土地21000英亩,占耕地总数的23%。在这390名最大地主中,有67名特大地主,每人平均占地71000英亩(63)。

就全印范围讲,到独立初期,占全国农村人口15%以下的地主、富农占有印度农村85%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雇农、中农仅占农村土地的15%。其中占农村人口25%左右的农户没有一寸土地,而占农村人口不到2%的地主却占有70%的土地(64)。

印度农业的商品化和由此引起的土地转移必然要引起农村阶级分化,从而使阶级结构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在村地主大量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印度农村出现了不在村地主,它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商人、高利贷者和城市中等阶层。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他们在农村购买土地,其中极大多数将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实物地租,而本人则住在城市。另一部分是农村的地主富农的子弟在城市受高等教育,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但继承了在农村祖传的地产,成了不在村地主。他们或雇人代管,或出租土地。不在村地主通过实物地租或预付款取得农产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获得较高利润。尽管他们只是在流通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还没有在生产领域同资本主义发生关系,但毕竟不同于旧的封建地主,他们属半封建地主。其中有些人思想比较开明,成了自由派地主。由于不在村地主的兴起,旧的封建地主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他们逐渐走向衰落。

(二)佃农成为农民的主体。这在英属印度柴明达尔制地区(独立前夕占私人所有农业土地的57%)与莱特瓦尔制地区(独立前夕占私人所有农业土地的38%)情况有些不同。在柴明达尔制地区存在四个与土地有关的阶层:包税地主柴明达尔、缴租地主、永佃户和佃农(非永佃户),如果加上无地劳动者则有五个阶层。在孟加拉,据1921年的统计,地主占农村人口的4.02%,佃农占农村人口的83.75%,无地劳动者占农村人口的12.23%(65)。在比哈尔,根据1931年的人口普查,地主占农户的1.07%,占有全省14.13%的耕地;佃农占农户的69.14%,占有全省85.87%的耕地,其中永佃户占83.17%,非永佃户占2.7%(66)。在联合省,据1945-1946年的统计,地主占农村人口的9.20%,占有农村土地的17.85%;佃农占农村人口的90.78%,占有农村土地的82.03%,其中永佃户占地73.95%,非永佃户占地8.18%(67)。由此可见,在柴明达尔制地区,佃农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耕种的土地上都占绝对优势。

在莱特瓦尔制地区(以马德拉斯、孟买、旁遮普为代表),由于存在一个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阶层,所以在那里租佃制的比重低于柴明达尔制地区,佃农的人数也少,而且有可能在一段时间里佃农的人数少于自耕农的人数,但自耕农一般都是小土地所有者,占地比地主少得多,地主通常把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所以在莱特瓦尔制地区,实际由佃农耕种的土地比自耕农多得多。如人们通常认为旁遮普是印度自耕农著称的地区,1931年自耕农占农户的50.33%,耕种全省土地的30.44%;而各类佃农占农户的30.32%,却耕种全省土地的69.58%(68)。由于自耕农是个不稳定的阶层,随着农村的阶级分化,只有少数人才能上升到地主、富农的地位,多数人将会下降到佃农或雇农的地位。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自耕农的比重减少,佃农的比重增加。

综观两个地区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说,佃农构成农民的主体。

(三)无地雇农占有一定的比重。雇农主要来自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就种姓而言,主要是“贱民”。随着农业商品化的发展,高利贷的盛行,小农不断失去土地,加入到无地雇农的行列,所以无地雇农的人数不断增加。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雇农已成为印度农村新兴的一个社会阶层。据1901年的统计,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的雇农占农业人口的17.5%(69)。本世纪前50年,雇农的人数又有所增加。就全国雇农的人数讲,1882年750万,1921年2100万,1933年3300万(70)。就全国雇农人数占农业人口的百分比讲,1931年占37.8%,1951年下降为26.7%(71)。就局部地区讲,雇农占农业人口的比例则更高。如1931年孟买省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7%,马德拉斯的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4%,中央省的雇农占农业人口的52%(72)。上述统计数字并不能反映印度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就雇农的身份讲,绝大多数是失业的无地劳动者。他们只是在农忙季节几个月内受雇,就他们同雇主的关系讲,多半是封建或半封建的雇佣关系,他们中的极大多数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据1931年帕特尔博士对印度农民社会组成的调查分析,无地雇农占农业人口的37.8%,其中依附农为2.7%;全年受雇的自由工资劳动者为3.6%;失业的无地劳动者为31.5%(73)。

(四)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富农阶层开始形成。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印度农村已出现富农阶层。如孟加拉的乔特达尔(Jotedar)、旁遮普的“农业经营者放债人”就代表了当时当地的富农阶层。一般来说,富农拥有较多的土地,其中部分自营,部分出租。到本世纪20-30年代,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旁遮普、孟买、马德拉斯等地,有一些富裕农民雇用部分劳动者耕种土地,开始使用改良种子、改良农具和化肥,充分利用灌溉条件,农产品的产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由于他们具备运输条件,可以直接把产品运到远处的大市场上出售,因而逐渐富裕起来。他们在农村致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向小农提供预付款,以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获取小农的农产品,然后拿到市场上高价出售。同时他们还出租土地、放高利贷,有地租和高利贷的利息收入。他们既进行雇工剥削,又进行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他们同印度独立后发展起来的纯粹从事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新富农不同。因此,我们在这里暂且称之为“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富农”。切不可忽视这些人,因为印度农村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是从这些人开始的。

(五)出现了经营地主。独立前印度农村完全使用雇佣劳动,进行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人为数很少,但不是完全没有。从笔者接触到的材料看,至少到本世纪20-30年代,在印度农村已出现经营地主。印度当时的经营地主大致有这几种情况:一种是资本主义的工厂主兼农场主。如孟买纳西克的拉瓦尔加昂蔗糖农场(Ravalgaon Sugar Farm)就是一例。1934年,瓦尔钱德·希拉钱德发起建立拉瓦尔加昂蔗糖农场公司。公司在纳西克建立了一个蔗糖厂和一个甘蔗农场。这个农场既有租地,又有自己购买的土地。1940年有租地3790英亩,自己买的土地4624英亩,1947年有租地3350英亩,自己买的土地6527英亩。但真正种植甘蔗的土地面积不多。1934-1943年度,甘蔗的种植面积1400英亩,雇用雇农耕种。在农场上收获的甘蔗直接供给糖厂(74)。

另一种情况是地主兼工厂主。这可以以联合省东部哥拉克浦尔县的萨达尔·基伯尔·辛格(Sardar kirpal Singh)的父亲为例。他拥有10000英亩土地,其中约600英亩土地完全使用雇工来耕种。雇工全部实行现金工资。有拖拉机和耕牛。甘蔗、小麦、大米和鸡豆是4种主要作物。其中200英亩至300英亩种甘蔗,大多用管井和抽水机来灌溉。这个柴明达尔拥有1家制糖厂,按照季节从甘蔗和“戈尔”(粗糖)中来制糖。这个厂全年工作90天到100天,每年产白糖80000芒德。每一个工作日用掉400吨至600吨甘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柴明达尔地主成了工厂主(75)。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有事业心的柴明达尔在自有地上办起资本主义农场。这在联合省比较突出。如联合省巴果利县拉赫旺(Rahwan)乡的拉贾·贾格纳特·巴克希·辛格(Raja Jagannath Baksh Singh)就是一个热心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柴明达尔地主。他拥有20个村庄的地产。他用188英亩的自有地开设家庭农场。农场上有20口机井。他雇用若干长工。以未加工的小麦作工资,把加工后的小麦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取厚利。以1926-1927年度为例,拉贾·贾格纳特·巴克希·辛格出卖6.5希尔(1希尔约等于2磅)的小麦就获得1个卢比的收入,这样他的农作利润就达75%。类似这样的“容克式”农场在联合省至少有401个,其中一半以上在联合省西部(76)。

在商业性农业发展的情况下,印度农村的土地转移和阶级分化,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印度独立以后,特别是60年代中期以后,旁遮普、哈里亚纳和北方邦西部农业资本主义所以能成片发展;在西部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南部安德拉邦、泰米尔纳杜邦的某些地区农业资本主义所以发展较快,除在这些地区独立以后新创造的一些条件外,恐怕同独立前这些地区商业性农业发展程度较高有关。这之间有着不可分的某些历史渊源。

注释:

① 《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55、93、271页。

②④ 俞源:《贩卖鸦片发家的英国资本家和深受鸦片之害的印度人民》,1983年6月向中国南亚学会第二届年会提供的论文(未发表),第8、3、6页。

③ 〔苏〕安东诺娃、戈尔德别尔格、奥西波夫主编《印度近代史》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39页。

⑤ 苏尼尔·森:《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Sunil Sen,Agrarian Relations in India(1793-1947),新德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2页。比如(Bigha),印度土地面积单位,1比加约等于2/3英亩。

⑥ 芒德(Maund),印度重量单位,1芒德等于37.327公斤。

⑦ 苏尼尔·森:《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54页。

⑧⑩(13)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75、75、78页。

⑨(11)(12) 《印度近代史》上册,第536、537、538页。

(14) 《印度近代史》下册,第961页。

(15)(16)(17)(18)(19)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55、55-56、56、71、58-59页。

(20)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72页。

(21) 参见陈翰笙著《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2页。

(22)(23)(24) 纳塔·杜武里:《商业资本和农业关系——贡图尔县烟草经济研究》Wata Durvury,Commercial Capital and Agrarian Relation-A Study of Guntur Tobacco Economy《经济和政治周刊》第21卷第30期“政治经济评论”专刊(1986年6月26日),第PE-49页;第PE-49页;第PE-48页表2。

(25)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103-105页。

(26)(27) 《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经济区域》,第182、187页。

(28)(29)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91、95页表4。

(30) 《印度近代史》上册,第538页。

(31) 参见《经济和政治周刊》第21卷第30期(1986年6月21日),第PE-48-PE-49页。

(32)(33)(34) 《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7、9、187、140页。

(35)(36)(37)(38)(39) 《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281、59、335、126、204-205页。

(40)(41)(42)(43) 《印度近代史》上册,第518-519、519、519-520、519页。

(44) 〔苏〕巴拉布舍维奇、季雅科夫主编《印度现代史》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2年版,第175页。

(45)(47)(48)(49)(50)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123、121-122、114、120、113页表7。

(46) 《印度现代史》上册,第175页。

(51)(52) 《印度近代史》上册,第558页;《印度近代史》下册,第825页。

(53)(54)(55)(56)(57)(58) 《印度近代史》上册,第517-518页、519、520、521、563、564页。

(59) 《印度现代史》上册,第177页。

(60) 印度政府农业水利部:《国家农业委员会1976年报告》第15卷“土地改革”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Government of India,Report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Agriculture,1976,PartXV Agrarian Reforms.新德里1976年版,第9页。

(61)(62) K.N.拉吉主编《印度农业商品化论文集》K.N.Raj,Ed.,Essays o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Indian Agriculture,德里牛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9、69页。

(63) 《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105-106页。

(64) 东南亚研究所:《印度土地关系和农民问题》、《东南亚问题资料》增刊I(1966年1月)。

(65) 加尔各答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社会科学展望丛书二:关于1850-1947年孟加拉农业结构的三个研究》Centre for Studies in Social Sciences,Calcutta,Perspectives in Social Sciences 2:Three Studies on the Agrarian Structure in Bengal 1850-1947,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牛津大学1982年版,第159页表18。

(66) 1931年《印度国情普查》第5卷第1部,第208页;转引自《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146页。

(67) 根据F.J.莫尔和C.A.弗雷迪格《北方邦地权立法》Frank J.Moore and Constance A.Freydig,Land Tenure Legislation in UttarPradesh,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9、15、16页所提到的1945-1946年联合省农村四个阶层二十四种地权计算所得。

(68) 根据《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43、44页提供的关于旁遮普在本世纪30年代的耕地数、人口数和佃农数加以计算所得。

(69)(70)(71)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35、36、37页。

(72) 《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294页。

(73)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37页。

(74) 《1793-1947年的印度土地关系》,第101-102页。

(75)(76) 《印度和巴基斯坦经济区域》,第130-131、11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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