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民主观之比较_传统观念论文

中西传统民主观之比较_传统观念论文

中西方传统民主观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西方论文,民主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一种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中西方不同的历史条件,造就了两种相去甚远的传统民主观,而恰恰是这两种不同的传统民主观,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今天,我们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笔者认为,从中西方传统民主观的比较中多揭示一些中国传统民主观的负面影响,对于我们推进历史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无疑是颇为有益的。

权力本源观比较

在西方,民主一词出自古希腊文,最早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 从词源上说, 古希腊文demokratia (民主)由demos和kratos两个单词组成。demos 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kratos则是“权力”和“统治”的意思。两者合在一起便是“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这就是古希腊“民主”的含义。

而我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就开始使用“民主”一词。《尚书·多方》载有周公的话:“天惟时求民主”,即上苍在适当的时候会给人世寻求到一位圣贤的万民之主。其中又载:“乃惟成汤克以尔多简代夏作民主”,意思是惟有成汤采纳众议代替夏桀作民之主。可见,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民主”首先指的是“民之主”。

显然,两种民主的涵义有着重大的分野,其根源在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国家形成历程。

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是在私有财产的形成逐步瓦解了氏族组织“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他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国家不仅是私有制充分发展后的产物,并且是取代了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的唯一政治实体。而中国古代国家却是在氏族血缘关系还未瓦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产生于氏族社会的宗法关系仍然保存于新生的国家之中。刚刚诞生的国家急需某种机制来维系自身,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宗法关系作为群体整合的有效手段恰能担当此任。所以,国家的产生非但未能打破这种宗法关系,反而使之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于是就产生了家国合一的宗法国家。在这一家国合一的社会形态中,群体的观念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群体利益仍然是唯一的价值实体,而君主则取代家长成为社会群体价值的唯一代表。于是,既然君主是“天下之利”的代表,当然就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必然带有超越这个国家一切个体的意义,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群体利益的实现。这就是作为“民之主”的君主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所在。

从“民之主”的观念出发,顺理成章地衍生出“为民作主”的观念,且这种“为民作主”的观念以后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民主观的主流,即如何为民作主的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古代的哲人们。桀纣之亡,强烈震撼了后世的统治者,先哲们先从中看到了民在邦国中的地位及其对一个政权续继存亡的决定作用。于是,一系列以民为本、为民作主的民主思想相继产生。至先秦时期,此类民主思想已渐成体系,有人曾将这一时期有关诸子百家的民主思想概括为四类:一为“重民”思想;二为“法治”思想;三为“平等兼爱”思想;四为“立君为公”思想。表面上,这些思想都肯定了人民在国家政治中的“本体”地位,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利民便民。这似乎与“主权在君”的“民主”观相矛盾,而更类似于“主权在民”的思想。其实不然,这些思想的出发点,无论它们如何强调“民”为根本,强调为“民”作主,都不是从维护“民”的利益的角度提出的,而仅仅是从“载舟”“覆舟”的角度来论述的。它们都未能脱离这样一个既定的框架——现存政权的继绝存亡。因此,所谓的“民本”不是民自为本,而是君以民为本;所谓的“民贵君轻”也不是民自贵,而是君使民贵;所谓的“为民作主”更不是为了民而是为了“作主”,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巩固君主的宝座。基于这样一种逻辑,中国的传统民主观是永远也不可能承认民所具有的价值和权利的,因为在它那里,相对于君主的主体地位而言,民仅仅是被动接受的客体而已。这一观点表现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最为典型的就是仅仅按照父子模式来理解君臣、官民关系,仅仅以满足“民”在生存及物质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

与之相反,西方的传统民主观却是强调以民为主的。古希腊罗马是在有了使用铁器的个人生产力、通过发展私有制、瓦解原始公社的基础上进入文明社会的。以雅典为例,它是在经过梭伦改革后,正式形成国家的。“梭伦改革的根本点有二:一是废除旧的血缘传统;二是以私有财产的资格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可见,国家是在私有制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彻底打破了家族血缘关系。于是,随着商品经济及其相应的商品契约关系的发展,个人价值得到了重视。随之,这样的一种观念到了近代在西方逐步得以确立和巩固:既然个人的价值是最重要的,那么建立一种社会组织也只是为了实现个体的价值和权利。所以,国家也只能是作为一种实现个体价值、满足个体权利的手段而已。

在近代西方,无论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密尔的“代议制”、还是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都在理论上不同程度地否定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尤其是卢梭,他认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因而人民的权力是绝对的。他从主权不可约束、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等原则出发,完全否定了以君为主的思想,把人民置于政治权力系统的终极地位。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批判继承了卢梭的这一“主权在民”思想,它不仅把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规定为民主的本质,并且进一步揭示了人民的阶级内容和权力的经济基础,从而赋以“人民主权”更为科学的内涵。

权力制约观比较

在中国传统的“民之主”的观念下是不可能形成以法律来制约权力的观念的。因为法律规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某种外在的强制力,但既然君是权力的来源,又何来另一种权力能够支持法律对君权的制约。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只能永远居于政治权力之下,作为君主统治的工具。这也就是为何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直缺乏法治观念的缘由所在。

然而,不加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为了把统治维持在一定的稳定秩序范围内,仍然需要寻求一种控制权力的方式。道德的超现实性使之成为一种最现实可行的方式。它与法律相比仅具有观念上的权威而不具有客观上的强力,因而它能与现实中至高无上的君王相容又能超越现实的政治权力,从而达到控制政治权力的目的。早在周王朝时期,中国就已有了“敬德保民”“明德配天”等一系列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政治思想。而此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则更为系统地提出了这方面的理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内圣外王”的政治模式。儒家以“圣王”的观念要求现实的王者,以“内圣”的政治伦理作为制约政治权力的基本手段,希望以此达到对权力的控制。而道德制约机制的实现在根本上有赖于君主本人对道德的觉悟和认同,因而无论是孔子还是孟子都对君的道德修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孟子则更加进一步说明君品德的重要性,所谓“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等等。

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从主权在民的权力本源观出发,必然导出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观。既然,民是一切权力的本源,而政府只是基于人民的委托才获得了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必然要受到全体人民的监督。而人民又往往以“公意”即法律的形式行使主权,这就决定了权力产生于法律,而且这种权力的范围也应受到法律制约。法律在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并且有至上的权威。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自梭伦改革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雅典民主政体以来,遂成为传统。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完全建立,资产阶级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系列民主口号和理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一般说来已能将政治权力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中。在这样的观念的指导下,人们对于领导者的道德制约并不十分重视。当然,这并不是说人们会完全无视道德的作用。因为人类的发展决定了政治活动无法逃避价值的抉择,一个道德上有操守的领导当然会取得更好的业绩。

权利观比较

同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的观念相反,中国社会的传统历来是以社会为本位的,这种价值取向与家国一体的宗法制是十分吻合的。它以社会群体作为最终的价值实体及衡量标准,而抹煞了个体独立存在的价值,它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亲睦,重视群体的凝聚、整合。因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民”从来就只是一个“群”的概念,个体也从未产生过相应的独立意识。因为既然君主是全民的代表,道德的完善又能限制其权力的滥用,使之更好地为人民牟利,那么又何须人民为国分忧,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因而在这种缺乏独立人格为培基的土壤上,必然生长出义务本位的权利观。礼是中国古代主要的规范系统,所谓“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在中国古代,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在礼这一规范体系中找到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但找不到一条有关个人权利的语句。可见,礼从来不是为了确定人的权利,而只是指出个体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与礼相同,中国古代的法,它的价值取向的实质只是“一种通过刑罚手段强制执行的义务规范”,与个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多大关联。

西方与中国是全然不同的。西方思想家们认为,个体的存在与价值是先天给定的、不可剥夺的。如果国家与集体不能很好地满足个体的需要,那么人民就有权取缔它,这是人民权力的本源性决定的。正是这种观念的发展,推动了民众的人格独立,使之重视自身的价值和个性发展。因而,西方社会对人的界定首先是从“我”开始的,从这种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出发必然导出权利本位的权利观。这一传统的观念在171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了更为彻底的表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天赋人权”的观念显然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而以法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观又推动了这一权利观的发展,因为制约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负效应比较

综上所述,中西方传统民主观,是两种不同的民主观。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对权力本源的不同认识。中国传统的观念从主权在君出发,形成了道德约束权力的权力制约观,而这种观念又制约了中国传统社会个人主体权利意识的生长,从而强化了中国传统社会义务本位的权利观。而西方则基于主权在民的权力源观,形成了法律约束权力的权力制约观,同时两者又推动了西方权利观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所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观。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观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西方的民主传统。在西方民主传统中,确有不少的正面效应,诸如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社会矛盾缓解能力的提高、知识分子作用的充分发挥等等。但是这样并不能掩盖它在实践效应上的负面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个人主义的泛滥,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西方传统民主观造就了具有独立精神的个人,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民主实践的扩大,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取向逐渐绝对化,极端个人主义随即盛行开来。如果说个人主义尚且能对社会进步起一定的作用,极端的个人主义对社会具有的只是巨大的破坏性。自私自利、唯利是图、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等西方社会的流行病都与之有关。

而且,西方传统民主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人民主权”中“人民”的范围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雅典的民主政体所贯彻的“人民主权”中的“人民”仅限于五百人公民大会的成员。在资本主义时期,“人民主权”通过代议制得以实现,但由于政治、经济上的种种限制,广大的人民群众并不能通过选举进入代议制政府。因而,此时的“人民主权”仅在资产阶级内部实现。所以,无论西方传统民主观如何强调“主权在民”,但它的实践仍无法突破历史的局限性。最后这种民主只是少数人的民主,即名义上的民主,实质上当然也不民主。

中国的传统民主观在实践中当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效应,但不能就此完全否定它,因为无论历史还是现实都表明它也有其正面效应。比如第一,传统民主观中的一些民本观念成为现实中一些正直和开明的政治家、思想家抨击统治阶级暴政的理论依据;第二,“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等一系列重民思想,成为嫁接现代民主观念的肥沃土壤,在中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三,“民为邦本”的道德观念虽然不能有效地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但也不排除其可能为明君所采纳,从而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给民众带来实惠。如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贞观之治”的繁荣景象就是唐太宗李世民采纳魏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谏,采取轻徭薄赋等措施,缓解了社会矛盾,恢复生产所致。

可见,中国传统民主观中并非没有民主性的精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长期压抑、曲解,未能发扬光大。

今天,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建设,只能用科学的民主观念更新陈旧的传统观念,同时汲取西方合理的思想剔除其不利于社会进步的成份,从而真正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标签:;  ;  ;  ;  ;  ;  

中西传统民主观之比较_传统观念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