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分析的建构主义视角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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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是外生的、给定的,还是建构的、内生的,已经成为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争 论的焦点之一。以美国新锐学者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为代表的建构主义 学派认为,国家利益是在国际社会中建构的,国际社会中的政治文化、规范、共有观念 ,不仅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政策行为,而且还可以更深程度地建构一国的身份和利益。 温特在建立了他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社会的三种无政府文化内化的三个等 级,以此构建了他的建构机制。[1]但温特的机制只是一个“理想类型”,它没有考虑 到在同一无政府文化之下,国际社会可能存在的不同规范,有些规范之间可能相互冲突 ;而不同规范的建构进程、建构结果或许也大相径庭。

正是在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之上,本文尝试建立一个规范建构国家身份和利益的经验 模式。这一模式的建构变量是国际规范,其建构进程分为三阶段:规范的起源阶段、规 范的社会化阶段、规范的内化阶段。在建立了这一模式之后,论文还进一步分析了规范 建构国家利益的条件。

一、规范的起源

目前国际关系理论界对国际规范的起源问题研究较少。规范的起源实际上是一个长期 、缓慢甚至伴随着激烈斗争的过程。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规范, 其起源的进程可能都不同,但是一般都涉及到建立、倡导某种规范的个人、规范倡导者 开展活动的组织平台,有些规范产生并依托于某些具体国家。本文将个人、国际组织和 国家统称为规范的施动者(agent)。

建构主义学者中真正关注个人在规范建立中作用的是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 re)。在她1996年的个案研究“规范与战争:国际红十字会和日内瓦条约”中的亨利· 杜南(Henry Dunant)和“规范与发展:世界银行和贫穷”中的麦克拉马拉(Mc Namara) 就扮演了倡导新规范的作用。[2](P2、P4)一般来说,作为规范施动者的个人对某种适 当的、理想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信念,并敢于通过自己的社会活动挑战现存的不合理的 规范,而这对于规范的起源非常关键。[3](P897)那么是什么因素推动了规范倡导者寻 求建立新的规范?芬尼莫尔从移情、利他性以及理念信仰等因素出发来解释规范倡导者 的动机。[3](P898)芬尼莫尔关于规范施动者的倡导规范的动机更多是从自己的个案研 究中得出的。而正如她本人指出的,她选择的个案都是涉及“低政治”(low-politics) 领域,如各国建立科学机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救援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2]( P31)涉及这些问题领域的国际规范一般不会引起很大的国际分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推 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分析,规范倡导者的动机是良好的。他们希望将自 己认同的某些观念、思想通过某种机制传播到这个世界。

规范与国际组织的关系比较复杂。在某些规范倡导者那里形成的理念,如果引起了国 际社会的广泛注意并通过建立某种国际组织吸取了这种理念,那么就表明这种个人或者 某一社会团体的理念已变成为国际规范。这些机构就是为某种规范的建立而设立的,如 “绿色和平组织”、“红十字会”等许多非政府组织。(注:但是这些常设机构有自己 的工作目标和议程,并不完全是为了宣传某种具体规范。)作为规范形成的一个制度化 机构,国际组织不仅可以成为某些规范倡导者的依托,而且它一旦成立后本身也可以促 进大量国际规范的产生。如“红十字会”成立后,其职责从战争中的“救死扶伤”、“ 优待战俘”发展到救灾、人道主义救济等多方面;联合国也从成立初期的维护“集体安 全”的国际组织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科学、教育、文化、人权等多领域发展的国际 组织。

芬尼莫尔无论是在实证研究还是在构建自己的理论模型中,关注的对象都是个人(规范 倡导者)和国际组织在规范起源中的作用,没有足够重视国家在推动规范产生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国家至少在以下三方面促进了规范的产生:首先,有些规范本身就是从国 家内部产生的,许多国际规范起始于国内规范,并通过各种规范倡导者的努力而成为国 际性的。例如,妇女选举权,就是开始于一小部分国家国内政治变革的需要,最终成为 一个国际性的规范。第二,规范倡导者和他们赖以存在的组织都需要获得国家行为体的 支持以采取他们倡导的国际规范,特别是获得一些“关键国家”的支持。第三,根据温 特的社会建构主义观点,正是国家之间的互动导致了国际规范的产生。

无论是个人、国际组织还是国家,都可以作为施动者推动国际规范的产生,并使之向 国际社会其他国家推广。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在规范起源阶段,它们仅仅了解到某种 规范的存在,没有任何国际、地区或者国内压力要求它们接受国际规范。

二、规范的社会化

规范起源之后,其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机制向国际社会扩张,向其他国家内部渗透。这 些机制包括规范施动者的说服、教育、压力以及规范建构的对象国自己的学习过程。本 文将所有这些机制统称为“社会化”,并将它作为规范从起源到内化的一个重要过渡阶 段。

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社会化”一般指人们通过社会互动,形成人的社会属性并与 社会保持一致的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社会化”的概念被引入到政治学研究中 ,政治学者提出了“政治社会化”的概念。国内学者王沪宁认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 治文化从两个方向传播开来:一方面,政治共同体的每个成员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文 化条件中获得政治态度、政治观念、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另一方面,政治共同体传播 自己的政治文化,使新一代成员进入有关政治生活的思维和行为的传统模式。政治社会 化的第一个过程表现为个体学习的过程;政治社会化的第二个过程表现为政治文化的传 播过程。[4](P181-182)本文讨论的国际规范社会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政治社会化过程 ,它应该包括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学习社会规范的过程;同时也包括国际规范主动 地扩张、渗透过程。在社会化阶段,国际规范的社会化可能产生两个结果,或者说规范 同时具有两个功能:一种是对国家行为的改变;另一种是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温特 将其区分为“简单”学习和“复杂”学习。其中简单学习就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规 范的过程,而复杂学习则涉及身份和利益的形成。本文认为,社会化阶段只是对国家行 为的改变,而身份和利益的改变需要到内化阶段才完成,内化是社会化的结果。

建构主义学者一般重点研究社会化的学习与教育机制,其中学习的主体是作为建构的 对象国政府,而施受教育的主体则包括国际组织、“关键国家”,甚至一国国内的利益 集团和政治集团。当然,对某些政府间国际组织来说,制裁也是规范社会化的有效工具 。我们可以从社会化的主体出发来研究社会化的机制。

首先是国际组织的教育和制裁。国际组织的结构不同,可为规范倡导者提供从事教育 的工具也不同。像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尽管不是为促进规范而专门设立的, 但是,它们可以利用其资源及对落后和不发达国家的平衡杠杆,寻求其规范的扩张和渗 透。而非政府组织和跨政府组织网络在与强国打交道时,很少能够强迫其接受某种规范 ,必须进行说服。说服是规范社会化的重要机制。当然,在当代国际政治中,随着国际 组织功能的扩张、权力的增强,某些政府间国际组织甚至可以通过制裁以迫使某些国家 接受公认的国际规范。如联合国80年代对南非的制裁,迫使南非取消种族隔离制度。

其次,“关键国家”的示范效应。如果说国家在规范起源阶段的功能表现还不明显, 那么在规范产生之后,在规范倡导者们的说服下,可能有一批“关键国家”率先接受规 范,进入内化阶段。至于为什么有一批国家先行一步,可能与规范的属性、这些国家的 国情、包括现有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的匹配程度、国家决策者的偏好、国家的历史文化 、政治制度等因素有关。在现实世界,任何国际规范的推广都不可能完全同步,总有一 批国家由于种种内外因素首先接受了新的国际规范,这些国家就是国际社会的一些“关 键国家”。“关键国家”的标准要视问题的领域而定,但是一个大致的标准是:没有这 些“关键国家”,那些规范目标的实现就要打折扣。

第三,政府承受的压力。随着其他国家对国际规范的接受,对于某些没有接受规范的 国家政府来说,此时它们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压力来源于包括国际组织和上述的“关键 国家”。由于国际规范一般比较容易影响国内的非主流规范,这样国际规范的施动者— —国际组织、国家就同国内支持这种规范的利益集团、政党甚至社会精英结合起来,共 同对该国政府施加压力。例如,国际反种族隔离制度规范首先影响并最终和曼德拉领导 的反种族隔离斗争的目标趋同,但是南非政府在正式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前,反种族隔 离制度的要求在南非国内一直处于非主流地位。南非白人政府因此承受了来自国内政治 斗争和国际制裁的压力。这样,国家及其政治精英受到了双重的压力:国内非主流规范 以及它们影响下的政治运动的压力;国际上来自已经接受了国际规范的其他国家、国际 组织的压力。国际规范的社会化过程就将国际规范和国内因素结合起来。

第四,政府本身的学习。内部、外部的压力并不能保证政府遵守或者学习某种国际规 范,外部的压力必须变为内部的动力才能开始国家的社会化进程,许多国家采纳新的规 范动力“可能归结于在国家之间的‘趋同’的压力”。[5](P735—745)而芬尼莫尔认为 ,这种“趋同压力”的三个可能动机包括合法化、一致性和尊重。[3](P903)合法化对 于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合法化在塑造国家行为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国际关系现 实中,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互动中被贴上“无赖国家”或者“恐怖国家”的标签,那么 它将承受很大代价,因为这将导致国家的威望和信誉度的散失,而这些因素在对该国的 国际互动中产生不利影响。国家对其国际合法化的关心将有助于其公民承认统治该国政 府在国内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国际合法化有助于促进国内的合法化。一致性和尊重 包括的是国家和其他国家“趋同”之间的关系。一致性的含义包括阿克斯洛德(R.Axelr od)称之的“社会证件”——国家遵守规范表明它们已经适应了它们所在的环境。[6](P 1105)尊重同一致性和合法性密切相关,但是它更加深入,因为它认为国家领导人有时 候遵守规范是因为需要别人重视他们。[3](P903)这种趋同压力可能会促使国家开始规 范的学习过程,包括模仿其他已经接受了规范的国家、同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展开双边 和多边谈判,例如中国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国进行的谈判。通过这种学习,国家逐 步改变自己的行为规范。

三、规范的内化

随着规范对一国的进一步渗透,规范社会化过程的继续,规范可能最终被该国政府接 受,这就意味着规范在该国取得了合法性,也意味着上述社会化过程的结束。规范一旦 被一国内化,那么对规范的遵守就成为一种自动现象。对建构主义来说,规范的内化意 味着国家的身份以及依据身份的国家利益也发生了变化。对规范的遵守不再迫于国际和 国内压力,甚至也不是某一政权为取得合法化需要而做出的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同 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密切相关。选择遵守规范也是一种国家利益考虑,但是这里的利益是 已经根据规范的要求建构的,并不是外生给定的利益。至此,我们可以说,规范完成了 它的建构使命,国家因此而取得了新的身份和利益。

当然,从社会化到内化,可能也会伴随着政治冲突、国际制裁,甚至不排除发生政权 更迭的可能,苏东剧变就是这种冲突的典型。也有通过和平手段实现规范的内化和制度 转型的,如南非白人政府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承认曼德拉领导的“非国大”的合法性。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规范内化都要经过激烈的政治过程,一些非政府组织倡导的规范的 社会化和内化过程就相对比较平静。像芬尼莫尔在其研究中涉及的个案,如“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UNESCO)倡导各国建立科学管理的官僚机构(如中国的科技部)、国际红十字 会倡导人道主义规范促使国家对非战人员和伤病员的保护、世界银行的发展规范怎样使 得各国重新界定了发展的概念。[2]所有这些都是通过规范倡导者——国际组织耐心的 说服、教育最后促使各国领悟、自觉接受了这些规范。

至此,我们考察了规范从起源到社会化再到内化的整个建构过程。我们如果将规范建 构的全过程置于一个连续体(continuum)上,就可以更清晰理解规范建构的进程。在这 个进程里,起源、社会化、内化分别处于整个连续体的三阶段。在起源阶段,主要是规 范倡导者个人、国际组织甚至也包括一些个别有影响国家推动新规范的产生;在社会化 阶段,更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甚至国内政治势力卷入了规范的渗透、扩张过程,通过 社会化的说服、教育、学习等机制,使得国际规范逐步渗透各国内部。随着这一进程的 推进,规范逐步被国内政府、政治精英和大部分民众接受,这样规范就完成了它建构的 全过程,内化为国家的身份和利益之中。

四、规范建构的条件

在讨论了规范建构的进程之后,我们需要提出的问题是:规范对国家利益的建构是否 具有必然性?或者是不是所有规范都能够内化到所有国家内部,建构所有国家的身份和 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今天我们面对的世界可能不是现在的情景。事实上,一 些规范可能在起源阶段就夭折了;一些规范可能在社会化过程中遇到国际社会强大的抵 制而退出历史舞台;一些规范可能在某些国家得到内化,而在另一些国家可能难以实现 内化,甚至在规范内化的过程中根据国情对国际规范进行修正。因此规范的建构需要一 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涉及支撑国际规范的国家的特征、规范建构的对象国特征、规 范本身的属性。

首先,规范能否顺利实现建构过程与促进规范社会化、国际化的国家属性有关。国家 的属性包括国家权力的大小以及在国际社会享受威望的程度。在规范起源阶段,大部分 国家可能还没有认识到规范的属性,所以往往根据规范倡导国、支撑国来判断规范的性 质并确定是否接受该规范。一般被公认为取得“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倡导的规范更具有 扩张性。西欧近代创造的许多规范能够扩张到国际社会,这与西欧在近代拥有的巨大权 力有关。西欧向全世界的殖民扩张过程实际上也包含了规范的扩张。温特也强调权力的 重要性,他认为“对大国来说,因为大国具有实力,可以较少受到现有规范的制约,所 以更具创造新文化的能力”。[1](前言P42)但是,国家的权力并非是衡量规范支撑国的 惟一标准。

第二,从规范建构的对象国来看,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国家接受国际规范的动机 是国家的国际合法化需要。从合法化成为规范建构的主要动力来看,如果一国在国际社 会的合法性受到威胁和怀疑,例如国内发生动乱,那么就很容易采纳国际规范,因为此 时国内政治精英的合法性受到威胁和挑战。[7]另外,芬尼莫尔指出,如果国家寻求增 强它的威望和尊严,特别是对它们的国际地位和声望并不满意的国家,将尽可能迫切地 、彻底地接受新的规范。例如,艾米·格罗威茨论证,日本比德国更迫切希望接受关于 难民问题的国际规范,因为,日本对它们在国际社会的领导角色并不满意。[8]

第三,规范的支撑国和建构的对象国无疑对于规范的内化作用很大,但是规范本身的 属性可能更具有影响力。当美国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时,它几乎引起了全世界 的反感;但是,当它打着维护科威特主权的旗号对伊拉克发动军事打击、对阿富汗塔利 班政权和“基地”组织发动一场“反恐怖主义”战争时,它几乎赢得了全世界的支持。 同是美国,由于它倡导的规范不同,所以取得的国际支持也不同。这里就显示出规范的 属性对于规范建构的影响。那么具有什么样的内容特征的规范更易于内化?西方学者对 此莫衷一是。约翰·伯里和乔治·托马斯根据观察提出了世界文化重要的五条原则:全 球主义、个人主义、自愿接受的权威、理性的进步以及世界公民权。他们认为根据这些 原则确立的规范最有可能在国际上取得成功。[9]芬尼莫尔提出了同市场制度、科层制 度和人类平等原则相一致的规范最容易实现内化,在全球扩张过程中也最有生命力,并 认为在20世纪末国际社会生活就是由这三种本质性规范因素组织起来的。[2](P131-134 )但是,西方学者提出的规范内容特征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托马斯等人的世 界文化五原则中,全球主义与个人主义,理性和权威本身就存在对立性一面。芬尼莫尔 提出的三种规范制度之间也存在某种程度的紧张,主要在于平等与西方理性规范支持的 科层制度和市场之间,科层制度强调的“等级制”原则与市场制度强调的“平等”原则 之间也存在某种冲突。这一点芬尼莫尔自己也承认,“事实上,对市场原则惟一严重的 挑战是经济组织的官僚原则。官僚和市场制度是经济组织的惟一的选择”。[2](P131-1 34)这样规范在国际层次上还存在一个相互竞争的问题。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不能将西方学者提出的规范原则绝对化。它们在具体实现 的过程中还需要同各国的历史、文化、国情相结合。无论是市场制度、科层制度还是有 关人类平等的原则,在其扩张过程中都存在地方化、本土化的问题。从规范的属性看, 特别是针对具体某一领域的规范,新规范同一国现存规范的关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 它们的社会化和内化。芬尼莫尔认为,这非常适合在国际法范围内的一些规范,一个规 范在法律上的影响力和说服力直接同它是否适合现存规范框架相关。笔者认为,国家是 否接受某一国际规范,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某一国际规范,关键要看该国际规范与 国内在相关领域的现有规范的关系。如果是完全对立的,那么就难以被建构的对象国内 化,例如,西方的人权规范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如果国际规范对于建构的对象国来说 是完全新型的,新规范有助于促使国家取得“成功”,那么经过社会化过程,可能容易 实现内化,如十月革命后传播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如果国际规范和建构的对象国 的主流规范——官方的规范——是不相融的,但是与民间规范、特别是与该国的文化传 统存在着历史上的渊源关系,那么它也可能最终达到内化,如苏东剧变可能与苏东地区 历史上的基督教的文化传统有关。

综合以上观点,规范的内化既与规范的支撑国、规范建构的对象国有关,同时在更大 程度上与规范本身的属性密切相关。规范可以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但是并非所有规 范都能够建构所有国家的身份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只能提供一个经验模式, 并且尽量考虑到了规范在经验层次上建构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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