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近代学位制度的演变_学士学位论文

台湾近代学位制度的演变_学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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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于1948学年度实行与祖国大陆同一学制,并根据1931年4月公布的《学位授予法》和1935年5月公布的《学位分级细则》,建立现代学位制度。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名称分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农学、工学、商学、医学八种。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由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家授予。50年代后,台湾学位制度和授予办法作了多次的调整。

台湾实行与祖国大陆同一学制初期,仅有“国立”大学一所,省立独立学院三所。到1994学年度,已有公私立大学23所。公私立独立学院35所,核准筹设或计划筹设的12所。预计2000年,将有大学院校80所[1]。大学本科教育占有重要的比重,并向技术职业教育、成人进修教育拓展。

1954年,修正《学位授予法》第三条条文,同意各军事校院其课程、师资、修业年限、入学资格等项均符合大学水准者,得授予学士学位[2]。1960年5月,在公立大学及独立学院建立夜间部制度。1962年1月公布《各校院夜间部改进要点》,允许“有志攻读学位之夜间部学生,得于修满二十个学分后,检同学历及服役证件,向设有夜间部之学系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由系指导选课,俟其修满规定学分时授予学士学位”[3]。1974年8月,成立台湾工业技术学院,为技术职业教育的最高学府,招收专科学校毕业生,在学二年;招收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学四年(至1983年停招),期满成绩合格,授予工学学士学位[4]。1982年7月,修改《大学法》,推广成人进修教育。1986年8月,正式设置空中大学。1994年4月修正《学位授予法》,规定:“国立”空中大学全修生,依“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5]。

学士学位的授予,还从大学毕业生扩大到提前毕业生,并建立双学位制度。

1977年2月修正《学位授予法》,允许成绩优异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的大学生,授予学士学位[6]。1983年5月修正《学位授予法》,规定:“大学学生成绩优异,合予大学法准予毕业之规定,并经修满其他性质不同学系应修之学分者,得分别授予学士学位。”[7]1985年10月,提出《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加修双学位规定要点》,即学生成绩优异,经系主任同意可自第二学年起申请加修其他性质不同学系为双学位;加修他系为双学位的学生,应修满该学系全部必须科目与学分;凡修满双学位规定之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者,应在其毕业证书中加注双学位名称[8]。1994年4月,改为双主修与修读辅系区别对待。“大学双主修学生,修满本学系及他学系应修学分者,得分别授予学士学位。修读辅系者,不另授予学位。”[9]

台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从公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扩大到军事校院,技术职业教育学院以至成人进修教育大学;授予范围也从日间正规教育,扩大到夜间部(夜大学)、空中大学(电视、广播、函授、面授四环式教学)。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范围的扩大,是经济和人口发展形势对高等教育需求扩大和层次提升的直接结果,也适应台湾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

台湾研究生教育从50年代起步,逐渐完善由公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的研究所设置硕士班、博士班制度。到1994学年度,在58所公私立大学校院中,仅7所未设研究所。而51所设立研究所的大学校院中,同时开设博士班、硕士班的达29所,只设硕士班的22所。合计各校院研究所623所,其中设博士班282所,设硕士班615所[10]。

硕士班一般在普通大学校院设立。1977年,在军警院校所设研究所之研究生,合符规定者,可由该院校授予硕士学位[11]。1979年,在工业技术学院设研究所,招收硕士班研究生[12]。至于空中大学可否设研究所招收硕士班,目前还处在议论阶段,意见不一致。

硕士学位考试办法,屡经变动。1954年11月,在《大学研究所有关课程师资补充规定》中,详细规划研究生获取学位前的考试程序,规定修业学程分基本必修、专门必修、选修三类,最后一学年为专题研究和论文撰述[13]。修毕规定课程,完成研究论文,平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为硕士学位候选人,参加学位考试。1968年12月,修正《硕士学位考试细则》,规定硕士学位考试分学科考试和论文考试。学科考试为二门科目以上的笔试,论文考试为口试。学科考试通称“资格考试”,论文考试即论文答辩。学科考试成绩占40%,论文成绩占60%,两种成绩都在60分以上,方算及格。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由校内外委员若干人(各占半数)组成,论文审查由校外委员2人担任,考试时至少须校外委员一人参加主持[14]。1983年9月修改,学科考试与论文成绩,均以70分为及格,100分为满分。论文考试成绩以出席委员无记名评定分数平均决定,但有逾半数委员评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论。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由3—5人组成,校外委员至少逾半数。学科考试至少应有委员3人出席,论文考试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其中校外委员过半数始能举行[15]。1990年12月修订,简化硕士学位考试为口试,必要时亦得举行笔试,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由3—5人组成,校外委员须1/3以上;学位考试须有校外委员1/3以上参加时,始能举行[16]。1995年4月再次修订,授权各大学自行订定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艺术类、应用科技类硕士班研究生可以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学位论文[17]。硕士学位考试办法从50年代至90年代,经多次的修订、调整,使学位的授予办法更趋完善,从而保证学位的授予质量。

1956年设置博士学位研究生,随着博士班的发展,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备。其最重要的变化是:

一、下放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学位原由“国家”授予,1959年4月修正《学位授予法》第七条条文,改为由“教育部”授予[18]。1983年5月,再次修改为由各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19]。1983年5月,再次修正《学位授予法》,明确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由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20]。

二、建立和改革研究生博士学位考试制度。1960年4月和9月,公布《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博士学位考试审查及评定细则》,首次对博士学位考试及评定作出具体规定。博士学位考试分博士学位候选人考试和学位考试两个阶段,候选人考试分学科考试和论文考试两种,由所在校院分别组织考试委员会办理。学科考试为笔试,不得少于三门,考试委员会委员5人,由校长聘请校内外有关学者组成,不及格者可于下一学年度申请重考一次。论文考试为口试,考试委员会委员5—7人,由校长聘请,校外委员不得少于2人。口试以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得2/3以上同意票者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申请重考。学位考试由“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教育部长”聘任有关学者7—9人,组织博士学位评定会主持,也分学科考试和论文考试二种,学科考试为笔试,包括外语和专门科目各2门,已参加所在校院学科考试及格者可免考;论文考试为口试,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2/3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均以一次为限,不及格者不得重考[21]。

1968年6月,修改细则,将博士学位候选人论文考试放宽为“不及格者,非得逾一年不得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22]。

1983年9月,根据《学位授予法》改博士学位由各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再次修改细则,取消两阶段考试,由校长聘任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委员5—9人,校外委员至少逾半数,主持学科考试和论文考试。学科考试为二门以上的笔试,论文考试为口试,必要时亦得举行笔试。考试成绩均以70分为及格,100分为满分。论文成绩以委员无记名评定分数平均决定,有逾半数委员评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论。评定以一次为限。学科考试至少应有委员5人出席,论文考试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校外委员逾半数始能举行[23]。1987年11月和1990年12月,再次修订细则,将学科考试与学位考试分离,由研究所办理;学位考试为口试,必要时亦得举行笔试。学位考试需有校外委员1/3以上参加时,始能举行。有1/3以上委员评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论[24]。博士学位授予法及有关条例、细则的多次修订,旨在对博士学位的授予作出更全面、更完善的规定,从而促使这一高层次学位授予得以科学化、严密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日益扩大,台湾当局在高等教育政策上也必须作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台湾现代学位制度的演变,适应了高等教育体制和教育结构变化的需要。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范围的扩大,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学位考试的下放,都体现了大学自主办学的发展趋势,符合时代发展。

注释:

[1]《中华民国教育报告书: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教育远景》,台北,教育部编印,1995年2月。

[2]《第四次中华民国教育年鉴》,台北,中正书局,1974年6月,第708页。

[3]《中华民国年鉴》台北,1962年,第522—523页。

[4]《国立台湾工业技术学院概况》,1983学年度,第一页。

[5]《八十四学年度公私立校院一览表》附录三,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96年1月,第282页。

[6]《教育法规汇编(一)》,台北,教育部编印,第549—551页。

[7]《高等教育法规选辑》,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90年3月第47—49页。

[8]《台湾教育发展史料汇编》大专教育编下册,台中,台湾省教育厅编印,1987年12月,第146页。

[9]《八十四学年度公私立校院一览表》附录三,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96年1月,第282页。

[10]《中华民国教育统计(1995)》,台北,教育部编印,1995年6月,第100页。

[11]《教育法规汇编(一)》,台北,教育部编印,第549—551页。

[12]《国立台湾工业技术学院概况》,1983学年度,第一页。

[13]《教育法令》,台北,教育部编印,1967年3月,第151—153页。

[14]《教育法令续编》,台北,教育部编印,1969年5月,第57—58页。

[15]《高等教育法规选辑》,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85年,第59—62页。

[16]《最新教育人事法规释例汇编》第一册,台北,周以顺主编,1993年4月,第49—50页。

[17]《中华民国教育统计(1995)》,台北,教育部编印,1995年6月,第276页。

[18]《教育法令》,台北,教育部编印,1967年3月,第153页。

[19]《高等教育法规选辑》,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90年3月第47—49页。

[20]《八十四学年度公私立校院一览表》附录三,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96年1月,第282页。

[21]《教育法令》,台北,教育部编印,1967年3月,第155—157页。

[22]《教育法令续编》,台北,教育部编印,1969年5月,第53—55页。

[23]《高等教育法规选辑》,台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1985年,第59—62页。

[24]《最新教育人事法规释例汇编》第一册,台北,周以顺主编,1993年4月,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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