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族与民族国家认同_身份认同论文

清代民族与民族国家认同_身份认同论文

清季国籍问题与民族国家身份认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籍论文,身份论文,民族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季国籍问题由来已久,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1907年,荷兰政府出台所谓的《荷兰新订爪哇殖民籍新律》,强迫南洋爪哇华侨改为荷兰国籍,海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国籍问题第一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晚清政府为了应对荷兰政府对南洋华侨的控制,相应地出台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近年来许多学者注意到这一点,但论者多从清政府的华侨政策和华侨的祖国认同两方面来立论(注:参见王庚武《中国与海外华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4年;李盈慧《华侨政策与海外民族主义》,台北,国史馆,1997年;罗福惠《孙中山时代华侨的祖国认同》,《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6期;壮国土《海外华侨认同的变化和民族主义形成的原因》,《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胡波《华侨社会思潮研究(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术研究》1999年第11期。),对国籍问题带来的清朝不同群体的民族国家身份认同却关注较少。

一、荷属国籍法何以一时成为舆论的中心

晚清国籍问题成为国人上下关注的中心是源于荷兰所制定的《殖民籍新律》。20世纪初年,南洋华侨经济力量的增强和民族主义思想的发展,引起荷属殖民地当局的不满和恐慌,这成为荷兰出台新国籍法的根本原因,时人对此分析得相当透彻,“自吾国捐除海禁,而内地民气渐盛,稍稍知组织团体,开设学校影响所及,侨民亦自知设学堂结商会,颇具自治萌芽,此见忌于外人之远因也。前年朝廷派重臣,抚慰南洋各侨,去年又定每届秋冬派兵舰巡历南洋之制,向时国籍在破灭之间者,一旦油然有祖国之念,此见忌于外人之近因也”(注:《论爪哇侨民清定国籍法》,《外交报》第230期。)。1907年荷兰国会议定荷属东印度归化法,华侨称之为《荷兰新订爪哇殖民籍新律》,共三章十条,其中第一章对“定籍”的规定有如下五条:

第一条 凡人生长于荷兰属地其父母俱在,或其父无可考而其母迥在即认为荷兰殖民地民籍。

第二条 凡其父母虽皆无可考,而实生长于荷兰属地者,亦为荷兰殖民籍。

第三条 凡右列第一条或第二条之籍民之妻或夫死之孀妇,亦为荷兰殖民地民籍。

第四条 凡籍人之子女虽非生长于荷兰属地或年未满十八岁戏未结婚者,亦为荷兰殖民籍。

第五条 凡籍人在外国所生之子女,虽年满十八岁,或已结婚者,然苟住荷兰地或往来于荷兰王国之地,亦为莅荷兰殖民籍,其妻及结婚及年满十八岁子女亦同。

另外第三章还做了以下专门说明:“此等法律凡荷兰属地无论何洲皆拟一律施行。”(注:《荷兰新订爪哇殖民籍新律》,《外交报》第276期。)该归化法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规定自1908年起,所有出生于爪哇的华侨,不问其现居该地或已返回中国,均为荷兰国民。

以出生地为主的荷兰国籍法的出台,“一变其威力压迫之策,转而羁縻笼络之谋,初由国会议准华侨入籍之案近复拟宁新律,凡久居彼属者皆将人殖民地籍”。以此强迫华侨于1908年改入殖民地籍,引起了南洋华侨的极大恐慌,“华侨自闻此议,函电纷驰,互相奔告,联络各埠商民开会集议,共筹对待之策”(注:《商部奏和兰将订新律令华侨入籍请饬速定国籍法折》,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辑《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3496页。),纷纷成立国籍保存会,以商会牵头,各界华埠代表集会商议,及时向国内发回专电,请求声援。国内商界、学界及朝廷迅即回应,国籍问题一时成为舆论的焦点。南洋中华总商会立即召集各埠代表至泗水开会,会后电禀国内农工商部、外务部、南洋大臣、两广总督等,“吁请速设依赖,速颁国籍法,并采血统主义,并拒绝荷人运动,设法制之于先,保侨局,全国体”。上海商会得到消息后,也致电农工商部和外务部,要求“外顾同胞,内维国计”,“切商驻京荷使,阻止新律”,并“急订国籍法,以正其名,急设领事,以杜其计”(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72页。)。

一时海内外社团互相声援。厦门绅商学界各代表假厦门商务总会召开特别会议,议定援助荷属华侨办法,并公举代表数人“躬赴和属各部,调查情形,并分电外务部、农工商部、闽浙督部堂,签请速简领事前往保护”(注:《国籍问题之三》,《华商联合报》第2期(宣统元年二月三十日)。)。上海总商会接到泗水总商会函,积极行动,“除撮要分电外商两部,恳赐维持外”,另以正式禀牍,“剀切剥陈,籍作专禀之后劲,而示公愤之先声”(注:《上海总商会为荷属华侨国籍问题事复泗水总商会函》,《华商联合报》第2期(宣统元年二月三十日)。),并将禀稿录呈递寄各省商会大事记两册,联合国内各商会一致行动。

就荷兰国籍问题,朝野各社团、媒体言论行动空前一致。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其一,荷兰国籍法的出台,欲将整个爪哇的华侨纳入荷兰籍,整体的国籍问题所引起的反响自然巨大。内地一家报刊认为“爪哇等岛地本吾国之殖民地,其人民以华侨为主体,此侨民一有国籍,可以尽变为华,而况荷兰今日不以强力相驱逐,而转利用此怀柔之主义,将一网而收罗我数百万之华族以入彼版图,吾人其设心思之彼其出于爱我华侨之真诚,而将惠待以一视同仁之政策耶?抑亦觊觎我华侨财产之权利,而将取诸其怀而有之也”(注:《为荷兰强迫华侨入籍恸告海内外同胞》,《广益丛报》第201号。)。几百万华侨的身份问题不是小事。

其二,进入20世纪后,随着留学生的规模日益扩大,近代传媒迅速发展。无论革命派还是保皇派均在华侨中宣传民族主义,所以关系到民族国家的重大问题都会成为关注的焦点。这正如当时商部的一份奏折所称:“我国人民性质多恋祖邦,虽世居彼岛,名田宅长子孙,而瞻念故乡服饰土风,悉仍其旧。向以重洋远隔,声教未通,徒怀内向之诚莫遂子来之愿。”(注:《商部奏和兰将订新律令华侨入籍请饬速定国籍法折》,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辑《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3496页。)华侨对祖国历史文化的认同成为其拒绝加入外籍的根本原因。

其三,南洋是海外华侨最大的聚居地,也是清政府重要的海外财源,若南洋华侨入外籍,势必影响清政府的国库收入,加之清政府所宣扬的天朝恩威也将受到重大打击,因此这一问题牵涉关系重大。“夫吾国地土虽大实业未兴,以历年赔款之朘削,外货之吸收,吾国民生计上危难已有不堪终日之势,而沿海各省,尚得赖以维持者,只此海外千百万同胞抛生命殚死力,含辛茹苦竭蹶而得之金钱还以输诸祖国耳。今并此而弃之吾国前途其又何堪设想,且此犹为目前者易睹之祸也”(注:《为荷兰强迫华侨入籍恸告海内外同胞》,《广益丛报》第201号。)。华侨与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密切联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南洋华侨的国籍问题一经出现,就已不再是单纯的华侨问题,而事实上已演变为晚清朝野共同关注的“民族国家”身份认同问题。因荷兰强迫爪哇华侨加入其国籍,使国籍问题成为晚清国人一个共同关注的焦点。国籍意识空前高涨,报端出现各种各样的国籍问题解决方案的文章,包括对国籍的定义、重要性、各国国籍法原则的介绍,其落脚点在于对中国国籍法的制定提出建议:一是中国应早日制定国籍法;二是我国的国籍法应采用血统主义原则为主。留日学生强调“吾国不定国籍法则已,若定国籍法,自然以血统主义为宜(此血统指父系血统,非单纯种族之血统)。夫国籍法之定不定,实统治权能保与不能保之所由分也”(注:《论今日宜定国籍法》(录丙午十一月二十六日时报),《东方杂志》第4年第2期(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从留学生精心设计的国籍原则及其背后的动机来看,更多地认同于民族的整体利益,认同于清政府的合法统治,而较少关注这种国籍法能否真正得以实现。

二、清政府三大应对举措

南洋华侨国籍问题出现以后,海内外华人反响强烈,迫于海内外的压力,清廷一改过去在此类问题上的软弱与被动,积极应对,派员安抚、与荷交涉、速定国籍法三大举措几乎同时展开,但其效果却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完全是形式主义,有的措施倒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清政府能做的就是派员安抚南洋华侨,农工商部奏派该部农务司员外郎王大贞为抚慰南洋华侨专员。王氏系来自侨乡福建晋江,1907年冬“由北洋带兵舰到厦接待美舰后,奉派出洋抚慰华商,嗣因国制未行”,所以清廷认为王大贞乃最佳人选,“兹定于闰二月初五日仍带海圻、飞鹰、海容三舰,拟先赴爪哇,因该埠正在争执国籍,籍筹保护云”(注:《国籍问题之四》,《华商联合报》第2期(宣统元年二月三十日)。)。其安抚的目的十分明确。

但这种安抚行为取得多大的实际效果却让人怀疑,连当时倾向于朝廷的报刊也对此举的作用深表怀疑,认为“朝廷亦垂念侨民之呼吁,安慰镇抚之命,时有所闻,然不过空言之嘘煦而已,其实则实惠未能及焉”。朝廷之所以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则“且有疆臣计吏,艳羡于华商之富实”;二则“外来举行新政,度支奇绌,罗爵掘鼠之方,遂远及于海外,于是有以筹振往者矣,有以路矿鸠股往者矣,甚且有以劝捐往者矣”。总之,朝廷将南洋看成一聚宝盆,“衔命之使,靡岁无之,推其意,直视海南为无尽之藏,可予取予求,而莫我瑕疵焉者”,因此进行派员安抚,是“虚而往,实而归,以义始,以利终,其不亦寒旅人之望,而沮其内向之机乎?”(注:《论保护南洋华侨》,《外交报》第297期。)

其次,清政府还利用外交途径与荷交涉,这其中办理具体交涉事宜的是清政府驻荷公使陆徵祥。国籍风潮出现之初,“执照公理及中国国籍新律,照驳和使,略谓各国通例,除人民自愿入籍外,断无以法制强迫入籍之事,华侨在荷属相安已久,和亦久已认为中国。乃今忽颁新律勒限入籍,实违公理中和友睦,谅和政府决不以此举动施和好友邦等语,希查照外删”(注:《外部致陆徵祥和颁新律华侨勒限入籍已照驳电》,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辑《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3871页。)。“外部电饬驻荷陆使力争”,荷兰方面却“诿此事于南洋殖民总督权限,骤难磋议”,又经交涉,“现在荷廷已允转圜”(注:《国籍问题之二》,《华商联合报》第2期(宣统元年二月三十日)。)。

《清史稿》对双方交涉的曲折过程和结果有粗略的记载,宜统三年四月,清政府与荷兰议定设立领事条约。一开始,荷兰方面提交领事条约全稿十七条,清政府命陆徵祥与之商议。荷方除原约文外,另有附则一条,谓施行本约,“不得以所称和兰臣民之人视为中国臣民”,陆徵祥在此条后加“亦不得以中国臣民视为和兰臣民”一句,结果荷兰外交部不允,清政府“乃命徵祥回京,由外务部照使和来署接议”。后双方商议“继允将附则改为公文,不入约”。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生长和属之人,遇有国籍纷争,在彼属地可照和律解决”;2.“此项人民回至中国,如归中国籍,亦无不可”(注:《清史稿·志一百三十四邦交七》,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656页。)。荷属华侨国籍问题虽还是没有最终统一解决,但至少在法律上保证清政府享有对南洋华侨国籍管辖权,这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双重国籍的由来。清朝地方官员对回国的华侨也是按大清国籍来办理的,当时清政府的华侨档案中就有如下记录:“和兰华侨归国应作为华人,已遵饬沪道照办,并行知宁苏两学司交涉司查照矣。”(注:《江督张人骏致外部和兰华侨归国应作华人电》,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辑《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3965页。)

清政府在与荷兰交涉的过程中,之所以比较被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自己没有一部成文的国籍法,因此清廷应对策略的最终落脚点是加紧制定国籍法。从农工商部到外交部均纷纷上奏,“为和兰将订新律拟将华侨入籍,请饬速定国籍法以资抵制”,其中一份奏折称,虽以前也上奏了“已拟订国籍条例,并译各国国法入籍法异同考”等语,但“第虑告成尚需时日,万一和国拟订新律克期实行,是时华侨虽群起力争,无国力以为后援,则众情易涣,部臣驻使虽多方磋议,无法律以为依据,同胜算难操”,因此必须“拟请旨饬下修订法律大臣,将国籍法一门迅速提前拟订,克期奏请钦定颁行以利外交而维国势,所有和兰拟收华侨入籍,请速定国籍法以资抵制”(注:《商部奏和兰将订新律令华侨人籍请饬速定国籍法折),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辑《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3496页。)。这份奏折起了作用,清廷指派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修订国籍法。值得注意的是,“从前编订法令,动则经年累月,此不浃旬”(注:《国籍问题之一》,《华商联合报》第2期(宣统元年二月三十日)。),连最高当局摄政王也亲自过问,再三催促,这说明清廷对国籍问题重视之程度和反应之迅速。

清政府参照中外国籍法规,针对荷兰当局国籍法的“出生地主义”,于1909年3月28日颁布了一项基于血统主义原则的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其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者或无国籍者”(注:《大清国籍条例》,《北洋法政学报》第100期,“大清国籍条例一”。)。这就从法律上正式明确了华侨的身份是中国国民,这使保护华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三、国籍问题的复杂背景

清季国籍问题因荷属国籍法出台一时成为举国上下舆论关注的焦点,但国籍问题并不仅仅只限于此。国籍问题由来已久,其所带来社会问题的积弊日深。除荷兰强迫南洋华侨改籍问题之外,19世纪末20世纪初,还有三种关于“国籍”的问题和现象比较突出,这或许更能反映普通民众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困境。

一是中国周边少数民族改入外籍。边疆地区历来就是中央势力管辖的薄弱环节,加之对此觊觎已久的列强借机怂恿鼓动,致使不少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改入外籍。例如西北的蒙古人入俄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见诸报端,“外蒙古人多有入俄籍者”,致使理藩部因此特别咨请新疆巡抚库伦办事大臣伊犁将军,“详查蒙民姓名年岁,系何由何年何日归入外籍,及有无产业,并将已入外籍之人数若干,记载清晰,咨报到部,以备查核”(注:《咨查入俄籍蒙民》,《外交报》第248期(宣统元年元月初五日)。)。东北朝鲜人的国籍也成为中日之间争夺的焦点之一,清朝对犯禁流移至东北的朝鲜边民采取怀柔政策,令其编入华籍,开发东北边境。日本帝国主义为达到利用朝鲜人侵略东北的目的,横加干涉,不予承认。1907年,日本未获清朝允许,在延吉设立“间岛督务厅”,以其作为保护东北朝鲜人的机构,于是引发了所谓的“间岛问题”。国籍问题成为中外关系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清朝对朝鲜人的归化政策,由劝告归化发展到强制入籍,主要原因在于保护主权,抵御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边境少数民族的国籍问题也是清政府后来制定国籍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海外华商华人加入外籍。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华商在与外商进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因清政府的软弱无力,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于是改入外籍以求保护。此举虽有一些无可奈何的成分在内,却也引起了时人的关注。有的对改入外籍寄予同情,例如当时旅美华人创立花旗唐人总会,集众设法办理入籍之事,曾拟就章程登报公布,其根本原因在于“盖以未曾入籍受美人种种苛虐有限禁之例也。按中国出洋华人无国力保护屡受异邦人虐待,至不得已而求入他国籍,以视犹太亡国之散民何以异也”(注:《欲图入籍》,《选报》第2期(1901年)。)。即使加入了外籍,也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与外国人同等的地位,“侨民不知底蕴者,咸指为人荷籍,其实尚非入籍也”。当时记者调查发现:“在彼以为一入籍,官僚不敢限制之人,人不敢欺诲之,可与外国人平等矣。愿吾闻此中人云华侨之入外籍者,若欲与外人共玩或共聚,外人必斥之,与外人共语或共学,外人必骂之,只可伏居于外人之下,绝不能与之平等。然则侨民入籍,名虽为外国之民,而则为外国之奴隶耳。”(注:《华侨入荷籍之异闻》,《华商联合报》第14期(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九日)。)这些早期加入外籍的华商的真实处境,也成为日后荷兰颁布新国籍法时,遭到绝大部分南洋华侨强烈反对的重要原因,这也或多或少显示出海外侨民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复杂性。

有的报刊对华商入外籍感到伤心,并进行了无情的嘲讽,如1903年因日本横滨四十余华商加入日本国籍,引发留日学生对民族灭亡的担心,文中以民族作为国籍认同的基础,认为改入他籍就是民族灭亡的象征。除了对加入日本国籍的华商进行挖苦之外,对独立自由的新中国的向往溢于言表,“建新中国独立之旗,擅大汉自由之钟”(注:《横滨华商人日本籍者四十余人》,《江苏》第7期(1903年10月)。)。由国籍问题而引发的以民族作为民族国家认同基础的思想在留学生中得到广泛传播。

而清王朝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却十分被动,1907年浙抚增子师接到日本胡大臣来函,谓浙江慈溪华商郑宏富一家归化日本一事,“照日本国籍法,一、应查明本人生年日月;二、应查明本人与中国国籍法,能否合格;三、本人入日本国籍后,是否即失本国国籍,须调查示覆等语,并将该商改籍缘由,咨明该省督抚,转饬地方官将该商籍贯革除,一面查明该商在内地有无产业,照例办理”。事后追查背后的原因,得到的答案无非是:“或曰是不可问而知,是必以中国国家之不能保护,故夫中国之所为谓保护华侨皆托空言,而为妇孺之所能知者也。”(注:《咨查华商改籍日本之原因》,《华商联合报》第7期(宣统元年四月十五日)。)由此可见,清王朝的软弱无力是海外华商改变民族国家认同的一个重要原因,换言之,中央政府的强弱是影响20世纪初年中国民众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重要因素。

三是内地居民改入外籍。京津和沿海地区与洋人接触较多,不少“刁民”加入外籍,利用其洋籍身份,借助洋人势力,干涉地方诉讼,谋取私利,成为当时一种新的社会病。据当时报刊记载,称“近有一种华民私入外籍,在内地遇事把持干涉,或显违国家禁令,或不受警察范围,及逮案究办,则请外人索要,交回保释”,尤其是“京津屡有此项交涉案件,迭经外务部警厅办与争持,始稍俯就巡警范围”(注:《处置外籍华人违警犯禁办法》,《外交报》第242期。)。这种状况在广东和福建也很突出,广东内地人民,多人洋籍,平时往来内地,居家置产业,无异平民。“迨至身为罪犯,或因讼求胜,则诸领事干预,更有犯事后,始入洋籍,既欲享洋人优待保护之特别利益,即应弃内地人民应享之权利。若居内地,经商置产,应试捐官与平民无稍区别,有事则挂名洋籍,藐法抗官”。福建的情况则多为“内地居民投入洋籍,往往籍照运货,不纳税厘”(注:《限制入约》,《外交报》第99期。)。

这种状况令清政府从地方到朝廷都十分头痛,认为“此等风气断不可开,窃恐各处办理此项事件,地方官吏怵于交涉重大,造就敷衍,则将来流弊,更将不堪设想”。于是外务部等部门专门下文进行专项整治,“外务部有鉴于此,因据情详咨各省督抚,谓嗣后和入外籍华人,一概不准在内地及其祖籍地方,与闻公事,滋生事端,否则即照中国法律严行惩办。如外人出头干涉,亦须据理驳诘,毋得稍存畏缩云”(注:《处置外籍华人违警犯禁办法》,《外交报》第242期。)。但因清政府没有制定正式的国籍法,地方官员更是害怕与洋人打交道,内地居民私入外籍的现象也就屡禁不止。

时贤专门著文对此等现象的危害进行揭露,指出:华民改籍,“外酿国际之交涉,内碍国家之主权”(注:杨玉辉:《论改籍协约为国际最要之问题》,《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第8页。),内地居民尤其是租界居民一旦犯法,亦求改籍,“籍外人之保护抗本国之法权”,等至涉讼公堂,则互相争竞,“大则伤国体,小则徒滋讼端”,到了20世纪初年这种情况“已曾见迭出”(注:杨玉辉:《论改籍协约为国际最要之问题》,《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第9页。)。上文作者进而将私入外籍的目的归为六大类型,笔者将其综合列为四种情况:1.改籍逃债,即“商界中遇有破产及有心骗取财物或负债未了,改籍为避债之台”;2.改籍为援,“与人涉讼自知理曲。一经对质,恐干罪戾,及藉改籍为援奥,以冀徼幸于万一”;3.改籍逃捕,“市井奸民,平时不安本分,鱼肉良民,及其恶贯满盈,知不免于国法,相率以改籍为逋逃之渊薮”;4.改籍趋利,“遇权利仍称华民,遇讼狱则标西籍”(注:杨玉辉:《论改籍协约为国际最要之问题》,《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第9~10页。)。由此可见,国籍成为了一些奸民滑商争讼骗财的工具,其改籍并没有多少种族、文化认同的变化。种族、文化的认同远没有占据主导地位,物质的利益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地位是其身份认同的基本点,国籍只不过是此类人中的一种钻营获利的手段而已。

四、余论

国籍是指个人具有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并在这个国家有其权利与义务。国籍问题是伴随着近代以主权、国民和领土为标志的民族国家世界体系而出现,指的是国籍的变更及冲突问题,体现了个体在法律上的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变化。就国籍问题而言,晚清不同群体和个人对其自身的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或选择种族,或选择民族,或选择历史文化,或选择利益与实惠……这其中蕴含着名与利、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冲突,造成了中国近代国家转型过程中身份认同的焦虑与危机:既表现为民众身份认同的盲从,也表现为国家引导民众身份认同的被动与无力。

华侨因其侨居海外,处于被列强殖民的地位,其身份问题不仅关系到华侨本身的身份,而且牵涉到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华侨国籍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华侨问题也往往与国籍问题联系在一起,这为研究由此而带来的身份认同问题提供了一个较佳视角。但是仅从华侨方面来分析帝国转型过程中身份认同问题,就会遮蔽其他普通民众——尤其是国内民众的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事实上在国家转型过程中,一部分普通民众从个体的自身利益出发,利用清政府对民族国家身份——国籍问题认识的滞后,通过改变国籍身份而达到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从而对整个国家的身份认同造成焦虑甚至危机;一部分留学生和知识分子则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证国籍问题的重要性,普及国籍法知识;加之,清廷经历了一个从小心翼翼的个案处理到大刀阔斧全盘解决的过程,后来对这一问题可谓是高度重视,制定了近代第一部国籍法,从而初步完成了官方的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笔者认为透过国籍法问题的复杂背景,尤其是国人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关注,更能清晰地看出在帝制转型过程中,不同民众民族国家身份认同的不同表现和实质困境。

由此可见,从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把身份认同仅仅视为民族感情和文化认同的问题,这样的解释无法说明这一复杂现象的全部,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利益的驱动其实也是重要的契机,加之列强的操纵,使得身份认同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在国籍问题上,可以说清政府的表现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并做出了及时相应的决策,试图解决身份认同问题。但要彻底解决民族国家身份认同问题,其前提是清政府必须从一个帝国向一个拥有主权、国民和领土的近代民族国家转变,这意味着清政府必须做出重大的政治改革,放弃“天朝上国”的幻想,尽快融入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中,而这恰恰是清政府一时做不到的,故而晚清政府虽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时不待人,历史又将这一难题作为遗产留给了后来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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