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的几个问题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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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外贸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已提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当前外贸企业的产权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的派生产权,还不是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必须通过改革,将其构建成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法人产权。

一、提高对理顺产权关系性质的认识

构造国有外贸企业产权主体从属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现在一提到理顺产权关系,改革产权制度,一些人就把它与所有制性质的变更相提并论,或仅仅理解为所有制的变更。甚至有人认为,理顺产权关系就是搞私有化,这都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所有制生产关系的本质体现,是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来看财产关系的,而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运用形式,是从财产的占有者,即企业的经营者的角度来看财产关系的。现代产权理论所讲的产权,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产权始终是同企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现在我们讲的理顺产权关系,是要找到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其核心是改革原有体制上的国有资产产权虚置、资产经营责任不明、资产运营低效的产权制度,以塑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确定外贸企业产权归属问题

采用分步走的方式来确定国有外贸企业产权的归属问题。第一步,仍先在外贸主管部门的管理下,进行产权改革的基础工作。如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等。第二步,在各级外经贸委领导下组建外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其目标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外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可以采取参股、控股等形式对国有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通过向国有外贸企业委派董事或董事长、监事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其人员主要由外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也可以聘请一部分专家、学者、会计师、律师等参加。第三步,将外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局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三、把外贸国有产权制度改为法人产权制度

如何把外贸企业国家产权制度改革为法人产权制度,最有效和最可行的途径是进行股份制改革。按公司法,外贸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把现行的国有外贸企业转变为国家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使企业拥有法人产权,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自负盈亏。而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则转变为股权,只享有红利的分配权和股东应享有的权利,而不能干予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事务,由此建立以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为特征的新型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的这种转变可以初步实现最终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走出外贸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化的第一步。

二是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建立法人产权制度的重要形式。按照国际惯例,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各方共同出资入股,股份不一定等额,股东认股缴款后获得股份凭证,并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的股份凭证不上市交易,但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转让。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际惯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为股东所持有。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经济责任。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上市交易。股东的财产同公司财产是分离的,任何股东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它是现代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典型的社会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在股份构成上,由外贸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化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目前,国家股处于凝固状态,不能上市流通,法人股和个人股不能在同一市场流通,这是违背国际惯例和股份制机制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同个人股一样在同一市场平等流通。

四、在全面核资的基础上对产权区别界定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外贸企业的所有资产都是国家所有,但在股份制条件下,对产权应按投资的来源和资产增值的具体情况区别界定。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及国家银行贷款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都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公司归还贷款、上交国家税利后形成的自我积累资产,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规范意见,不设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可将这部分存量资产单独列帐,仍当作国家股,但投资收益只用在保证离退休费、医疗保健费和失业或待业职工的生活费、就业培训费,也可用在职工参加商品房改革的补贴上,还可带息贷给公司内部困难职工,解决入股资金。对无形资产的界定问题,原则上利用国家资本或企业积累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视为国有资产;职工自费而且是利用工余时间创造的无形资产,应视为个人资产,可转让给集体,也可折作股本。

五、对国有外贸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对国有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首先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明确国家在国有外贸企业中的资产权益。目前,在对国有外贸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重视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事实上,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决定着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应严格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外贸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与其他国有企业大同小异,它包括汇兑损益的评估处理;关于坏帐及残资变质物资的处理;对联合经营投资及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关于外贸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复杂,难以科学准确计量,可塑性很大,在现阶段暂不做评估,但对有偿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予以评估。至于派往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可按企业注册国价格体系评估,按注册国的币种折股和收益,或按企业注册国价格体系评估后按市场汇率折人民币入股,以人民币收益,但都必须按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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