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对代码自治领域的私法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出了挑战。去中心化结构的不可追溯、不可修改、不可救济与自执行性,表面上是对法之权威的蔑视、对法之主权的挑衅,实则是以颠覆性的方式对法之信仰的坚持,对法之原则的恪守及对法之功能的维护。法应社会需求而生,私法对智能合约应当抱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积极回应科技对传统法律思维的挑战,根据其物理与逻辑结构的分布特点,采用灵活与创新的应对策略将其纳入法域的视野。
关键词:智能合约;区块链;去中心化;私法;合同
2008年一位化名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工程师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白皮书①Nakamoto S.: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2008年,https://bitcoin.org/en/bitcoin-paper,2019年2月1日。(以下简称《比特币白皮书》),详细阐述了基于分布式的数字加密总账算法的区块链技术。此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迅速发展。展望未来,智能合约将广泛应用在资产交易、保险医疗、身份管理等诸多私法领域。②Smart Contract Alliance (SCA):Smart Contracts: 12 Use Cases for Business & Beyond,2018 年 12月,http://digitalchamber.org/assets/smart-contracts-12-use-cases-for-business-and-beyond.pdf,2019年2月1日。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分类与私法性质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及分类
智能合约一词最早出现在尼克·萨博的《智能合约:为数字世界建立区块》一文中。他认为,“智能合约”是指合同各方以数字形式作出的承诺以及基于该承诺的执行。其基本思想是让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变得相当巨大甚至是无法违约。③Nick Szabo:Smart Contracts: Building Blocks for Digital Markets,1996 年, http://www.fon.hum.uva.nl/rob/Courses/InformationInSpeech/CDROM/Literature/LOTwinterschool2006/szabo.best.vwh.net/smart_contracts_2.html,2019年2月1日。从萨博的定义来看,一个智能合约至少包括两个元素:(1)计算机编码或协议形式;(2)基于数字承诺的执行行为。因此智能合约中的“合约”二字,其实是一种实现某种目的的计算机或网络应用的广义理解,与法律中的契约、协议、合同不尽相同。本文聚焦于具有资产处置目的的买卖智能合约。为简化讨论,本文的资产仅指虚拟资产,如比特币、莱特币等。这类资产的处置过程无需人的介入,通过预置在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即可完成。
依据逻辑和物理拓扑结构的特点,智能合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0到3.0,随着智能合约应用场景的扩展,其在物理结构、运算结构和信用结构方面都基本上遵循了从合到分的发展过程。
通过对近十年白花前胡研究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前期对白花前胡的研究领域较广,主要学科包括中药学、农作物、生物学、药学、农艺学、化学、园艺、植物保护、肿瘤学、林业、一般化学工业、农业基础科学等,在研究方向上重点集中在化学成分和药理作用等方面,但有关白花前胡的种质资源分析评价、优良品种培育等方面的研究报道较少,对目前生产中普遍存在的早期抽薹现象关注度不够。建议后期加强对白花前胡的种质资源收集与评价、科学合理的留种技术研究、优质种子生产技术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研究的关注与重视,解决制约生产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切实促进白花前胡种植产业的发展。
1.智能合约1.0:智能合约的单片机时代
智能合约的最初应用是单片机,以自动贩卖机为典型。单片机是一种具备简单逻辑运算功能的集成电路芯片,验证模块采用If(True)Then Output的布尔逻辑运算条件判断。每个IF-THEN计算由一个单片机完成。如果此单片机出现故障导致违约,比如给了钱却不出汽水,顾客可以通过其他中介协调解决,如消协、司法机构等。因此智能合约1.0是物理结构中心化的、运算结构中心化的、信用结构中心化的。
2.智能合约2.0:智能合约的服务器时代
区块链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方法,通过随机散列(Hashing)对全部交易加上时间戳(Timestamps)的方式将交易记录合并入一个不断延伸的工作量证明(Proof-of-work)链条。该链条将自动选择最长的工作量证明分支进行延伸,因此除非不诚实的攻击者能达到51%全网算力(几乎不可能),则形成的交易记录不可更改。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具有匿名性。区块链中公钥与私钥的配合使用,使交易地址成为唯一的标识,而地址拥有者的真实身份将无法追溯。每个参与方通过公钥获得除对手方身份以外的所有信息,通过私钥作出选择。IF-THEN结构完成从合意到执行的全过程,交易安全无需第三方提供保证,执行结果也因参与人的匿名和回溯成本的过高无法撤销。
3.智能合约3.0:智能合约的区块链时代
智能合约2.0以大型计算机或中央服务器替代单片机,实现了更广泛、更复杂的应用,典型的是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集中竞价智能合约仍采用If(True)Then Output的结构。根据算力的要求,承载该模块的服务器的结构可能是单机的,也可能是分布式的,甚至是云计算,但仍然存在一个控制的中心,并且各个参与计算的计算机(即节点)是互相信任的。这个控制中心可以更改output记录,比如银行账本的误载可以通过进入银行内部数据库修改。记录的可信度和交易的安全由权威的第三方背书,如交易所、银行、司法机构等。因此智能合约2.0阶段,物理结构可以是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的,但计算结构仍是中心化的,信用结构仍是中心化的。
智能合约是封装在区块数据结构上的一个字段,由于字段容量限制目前仍采用IF-THEN结构。与2.0不同的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每个节点都是互相不信任的,并且每个节点的output信息都是完全的,没有任何一个节点具有控制全局的能力。也即智能合约3.0具有物理结构、计算结构和信用结构的去中心化设计。计算结构去中心即不存在某个力量大到足以改变交易结果或交易信息的中心控制,信用结构去中心即交易的安全性无需第三方担保,节点与节点之间是平等、独立、自由连接的,其拓扑结构呈分散化、扁平化特征。由此,智能合约进入了脱离传统信用体系的代码自治空间。
减贫不仅仅是贫困人口数字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通过脱贫过程提升了脱贫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重建和增强他们对自己和家庭未来的信心。中国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一直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重视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的提升。与主要通过临时救济或社会保障脱贫相比,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绝大多数贫困人口是通过获得非农业就业机会、发展农业等生产性方式脱贫的。这种方式脱贫相对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也更容易使脱贫人口增强对未来的信心。同时,中国政府在扶贫开发过程中,比较注重教育、培训和示范的作用,这些都有助于提升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
(二)智能合约的私法性质
智能合约的计算结构去中心化和信用结构去中心化使其私法属性的认定产生了变数,智能合约属于何种私法关系争议不断。虽然智能合约的应用广泛,其行为可以是单方面行为,如抛弃、赠与等;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买卖;还可以是多方行为,如投票等,但由于买卖行为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目前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其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部分学者认为既然智能合约自始至终都没有诉诸法律的意图与可能,那么其就不应该也不能够为私法架构所涵盖。王岩川指出:传统的合同采用中心式架构,追求法律效力;智能合约采用去中心架构,追求的并非法律效力而是机器执行的绝对效力。因此智能合约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合约,但不属于合同。①王延川:《智能合约的构造与风险防治》,《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更多的学者采取折中态度,承认智能合约作为当事人的意思忠实执行者,基本属于私法合同关系的范畴,但这种关系受代码自治的影响,是不完全、不完美的。郭少飞认为,智能合约是当事人意志之承载,遵循了合意的要约承诺过程,符合传统合同要件。但其合约机制不完备,在出现代码漏洞或执行错误时,当事人无法修改撤销,是当事人确定性选择的僵化,削弱了合同自由原则。②郭少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陈吉栋认为,智能合约的本质是特殊的电子合同。其发布和执行过程符合法定的合同要件,但其发布和承诺过程重在合同的执行,因此意思表达错误也可能发生。承诺过程省略了到达步骤,是事前承诺与事后承诺的结合体,属于意思实现而非意思表示。①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由此可见,智能合约私法定位的分歧主要源于其计算结构去中心化和信用结构去中心化带来的不可追溯、不可修改、不可救济与自动执行。代码自治的智能合约完全架空了法律的评价和约束作用,对虚拟世界私法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挑战。
二、智能合约对私法的挑战及再认识
智能合约发展到区块链的3.0阶段,无论其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其所体现的自由主义与代码至上信仰已经引起了人们对代码之治代替法律之治的恐慌。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有效性(Validity)和法律的实效性(Efficac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约束力问题,与社会秩序中的基本正义公平等观念有关;后者是执行力,与司法的强制力有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辅助性保障。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49-365页。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结构挑战了法律的实效性,却另辟蹊径,以一种颠覆性的方式维护了法律意图达到的效果,从根本上维护了法律有效性所指向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智能合约是对法之主权的挑战,但绝非对法之功能的挑衅;是对法之缺陷的应对,但绝非对法之宗旨的敌对。
(一)智能合约对私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及再认识
诚实信用是私法的帝王条款,是私法领域普遍的原则,但其内涵高度抽象,外延也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因此诚信原则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具体到民法、商法和经济法范畴,对诚实信用解读的价值取向也各有所侧重,总体来说是从个体公平向总体效率重心的逐渐偏移。民法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诚实信用主要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侧重个体公平。商法侧重保护信用媒介与交易安全。经济法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时,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侧重市场机制的保护,旨在提高交易效率进而增进社会福利。
本文的一手资料大多为通过与当事人(包括周边村民、小区居民、事件组织者等)的深度访谈法获得,通过与当事人的深度访谈,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同时也了解当事人对于垃圾焚烧厂的观点、态度。此外,对于当事人的描述,我们也经过网络、新闻报道、论文等多渠道以确保出信息的真实性。
但无论是日常民事行为中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还是商事交易中的交易安全,鲁滨逊·克鲁索的一人世界中并不需要诚实信用,该原则仅存在于两个人或以上的社会交往中,是一种人际关系原则。这种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有二:诚实与守信。
尽管智能合约的某些应用场景,如合约执行,并不需要基于以法律为中心的传统信用体系,但其去中心化的治理本身就是一种基于算力信任的分散式信用体系。将智能合约纳入私法的规范,不仅仅是为了彰显法律的权威,更重要的是维护代码世界的信任机制。无论何种信任基于何种承载媒介,都无法脱离人对传统社会规范和道德的认知。毕竟即使在匿名的网络世界,个人的行为也会受到现实世界观念的影响和投射。无论规则怎样变化,投资人也无法接受小偷摇身一变成为大股东,或者通过贿赂可明目张胆地抢夺财产。
1.诚实
实际上智能合约并非“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法外之地,而是法的思想的忠实实践者。正如本文致力揭示的那样,智能合约在看似挑战传统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同时,以一种逻辑自洽的方式坚持了法律意图达到的效果。因此在数字世界中,代码是法律的代理人,而并非终结者。这就是劳伦斯·莱斯格所说“代码即法律”的真正所指。“代码”的英文code本身即有“法律”的意思,代码与法律只是不同世界的存在状态。在虚拟世界,代码是法律的映射。
诚实包括积极与消极两方面。消极指不存在恶意,积极指怀有善意。在商事与经济活动中,因为人与人之间缺乏其他的社会联系,更加强调消极端毋害他人的诚实,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注意义务,以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进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智能合约的公钥与私钥密码学结构,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充分性,这种披露是事先的、积极的。信息采用计算机语言预置于合约中,披露与否完全基于身份管理,由所持秘钥确定,而与披露人和相对人无关。同时,基于计算机语言的逻辑周延性,相对人得到的信息也是“所见即所得”的,不存在表意人故意含糊其辞的情况。排除了人为的干扰,即排除了对表意人善恶的判断需求。使用智能合约的双方事先已充分知悉,发出的要约一旦形成合意,便会义无反顾地执行下去,不受其他力量的控制。因此自担风险的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履行注意义务,务必确保代码准确表达了其真意,这也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至于众人关注的因此而产生的种种错误,只能说,这些错误与诚实无关,正义乃主观感受不能为外界评价所替代,更不能仅从结果判断。
2.守信
守信即遵守承诺和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商事和经济活动中,对手方不按约定履行的风险称为主观的信用风险。主观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时滞与信息不对称。如果当事人是诚实的,即其已经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则主观信用风险源于约定与执行的不同步。如传统的合同订立、生效、执行各阶段在通常是泾渭分明的,在这过程中可能出现主观给付意愿的改变,导致违约风险。
智能合约不存在主观信用风险。代码自执行将合同的订立、生效、执行过程压缩至毫秒级别,交易过程几乎不存在时间差。并且其基于分布式记账和时间戳(timestamp)的链式结构保证了交易结果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因此在智能合约中,交易双方只有是否参与的选择权,但在游戏过程中不能退出、不能变更,则对各方都有极强的约束力。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智能合约中确实缺乏存在的土壤。诚信原则实际是一种法律强制力背书的人际关系原则。一旦脱离了人这个载体,诚信原则便无所依从,法律自然也成了一纸空文。智能合约的代码自治完全摒除了人的变量,人仅在要约发出之前参与,而之后到执行整个过程在一种人际真空的环境中完成,法律无从置喙。然而从效果上看,智能合约是诚信原则不折不扣的实践者。正如医学通过改变病毒生存的环境消灭病毒,智能合约通过放弃传统的交易媒介将信用风险连根拔起。信用风险不存在,法律的约束与救济手段自然也无用武之地,这并不是坏事。因此,去中心化机制与诚信原则的宗旨高度暗合,智能合约并不是对法律的蔑视,而是对诚信原则的无条件服从。
(二)智能合约对私法具体规则的挑战和再认识
1.对意思表示规则的挑战与再认识
下面分析m取值为3~8时在不同误比特率下的识别率,选取的码型分别是(7,3)RS码、(15,11)RS码、(31,27)RS码、(63,57)RS码、(127,119)RS码和(255,239)RS码.每种码型生成1000组码字,然后按不同误比特率加入错误比特,并在每种误比特率下进行500次蒙特卡洛仿真,结果如图4所示.可以看出,当误比特率小于0.001时,对6种RS码的识别概率都能达到90%以上.结合上面分析可知,当误比特率更高时,可以通过增加数据量来进一步提高识别率.
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的核心体现,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具体到各种法律关系中,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比如合同关系中,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件,意思表达瑕疵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智能合约使用计算机语言为载体,引起了众多学者对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担忧。
2.对救济手段的挑战与再认识
传统合约关系中,法的补充功能和解释功能源于自然语言的两种缺陷:低效与模糊。首先,自然语言的低效性决定了合同条款的逻辑是不周延的。有限理性意味着人无法预测未来,合同执行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然而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一一写入合同条款将导致成本奇高,因为生效的合约条款不仅是表意人单方面的表意,更是双方的合意结果,通过低效的言语将所有可能性及双方的选择集在合同中匹配一遍几乎不可能,因而保留主要合意内容而将概率较低的事件交给法律处理是符合成本收益的选择。其次,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合约双方对内容的理解不可能百分之百一致,因而出现争议时借由权威第三方,也即法律的解释,成为双方最能接受的选择。
意思表达错误分为两种情形:主观的内容错误和客观的表示错误。①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69页。前者指表意人使用符号正确,但双方对符号的理解有误;后者指表意人错误使用符号,比如将一百写成一千。智能合约以计算机语言代替自然语言,规避了传统合约使用模糊的自然语言导致表意不准确的问题,因此法律的补充功能和解释功能并非缺位,而是被代码完全实现。而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即计算机语言或机器语言,采用布尔逻辑运算规则代替自然语言的描述性规则,其运算结果一定是准确的和逻辑周延的。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传统的合同还是智能合约,只是合约结构设计的差异,如交割方式、违约处理机制等,但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人们总是倾向选择交易成本低的合约结构,以减少浪费,增加收益。因此,选择智能合约本质上是私法自治的结果,并且这种合约结构能减少社会成本,提升整体福利,与私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并无冲突。
据此,意思表示制度为解决人的有限理性和语言的模糊和低效性而生,智能合约采用计算机语言为载体,判断结果与指令内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参与人选择集中的直接映射,不存在误载、漏载问题。至于不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表意人通过第三人编撰代码而产生的意思表达错误和风险承担,则完全落入传统的违约与侵权问题,不在智能合约的讨论范围之内。
智能合约对私法具体规则的挑战首先体现在对传统意思表示制度的限制上。传统合约关系中,即使在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况下,表意人的内心意志与外在表示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的意思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写入合同条款,但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合同常常不能正确或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此时意思表示制度可借助法律的补充功能和解释功能对合约予以完善。显然,智能合约对条款的修改和变更严格受限,引起人们的不适。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语言的逻辑周延性克服了传统合同的契约不完全性,使智能合约成为“完备合约”。“完备合约”(complete contract)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意即囊括所有可能性的契约。①本文着重分析了主观违约信用风险引起的合约不完备,实际上智能合约对客观的信用风险也是完备的。在本文以具有完全执行能力的智能合约为讨论对象的范围内,客观信用风险被涵盖在else条件出发的行动集合内。传统的私法认为完备合约仅存在理论中,智能合约却依靠计算机语言的逻辑自洽使之成为现实,这将颠覆我们对合同关系的一些惯性认知,比如法律的救济问题。
在上述公式中,a 表示为(1,10)之间任意常数;n 表示为输出;m 表示为输入;l 表示为节点。在预测和分析模块中,输入层的节点包括ID、数值、类型、人员性质、现状、有无疾病史等8 个属性。所以网络的输入层m=8;根据预测和分析要求,将分析结果作为网络输出结果,因此输出层节点n=1;由于三层BP 神经网络可接近任意连续的函数,故选择BP 三层网络。同时根据输入层、输出层和隐藏层的个数,经试验,可以得到每个隐藏层节点个数为5。
完备合约不存在违约,这个命题尽管出乎意料却能被逻辑轻易地证明。既然已经预料到了未来所有的可能性,或者说准确预见了未来,理性人必然将所有的违约情况提前整合进合约条款,因此法律对违约的救济手段,如赔偿损失等,在智能合约处没有应用的必要。②许多法经济学学者都从期望效用的经济学角度对实际履行进行了分析和证明,本文不再赘述。可参考相关文献:Alan Schwartz,The Case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Yale Law Journal,Vol.89(1979),pp.271-306.Steven Shavell,An Analysis Of Causation And The Scope Of Liability In The Law Of Torts,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9(1980),pp.463-516.Steven Shavell,The Design Of Contracts And Remedies For Breach,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99(1984),pp.121-148.Thomas Ulen,The Efficiency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oward A Unified Theory Of Contract Remedies,Michigan Law Review,Vol.83(1984),pp.341-403.如果觉得太抽象,可以把它想象成为一个法官,在任何情况下对违约方都只判继续履行,则理性的双方自然会在事前计划清楚,在期望收益小于履约成本的情况下,选择不参与合约。
在传统的不完备合约中,不分青红皂白就强制执行必然会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损失,因此引入其他救济方式,如补偿损失,作为继续履行的替代。然而智能合约公平与效率目标在私法救济过程中是悖离的,因为撤回成本相当高昂。比如光大乌龙指事件,相比为肇事者挽回的损失,回撤交易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福利减损是法律更加关心的问题。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对交易结果的坚定保护,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律经由对个体公平之途径达到整体效率的最终目标,在二者不能调和时,应当综合权衡,而不是盲目地套用救济公式。这一取向在区块链结构的智能合约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高额的执行撤回成本预示着合约撤销权之排除,双方选择这样的合约结构是一种风险行为和保证行为,根据私法自治和契约正义原则,只要行为合法,私法一般不应予以干涉。
因此,救济手段的缺席不应成为私法孤立智能合约的原因。完备的合约不存在违约,自然无需派生救济。法律的救济选择基于成本收益的综合平衡,这与智能合约的风险自担逻辑不谋而合。
三、智能合约的私法应对思考
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说,智能合约代表了法律的新挑战,它们的存在无需法律的介入而自成体系。④Savelyev A.,Contract law 2.0: ‘Smart’ contracts as 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of classic contract law,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vol.26 (2017),pp.1-19.并且这种体系跨越山川国界,成为虚拟世界通行的法律。然而代码并没有僭越法律的权威,也没有突破法律的藩篱,而是借助信息科技的力量,对法律基本信仰颠覆式地坚守。法应社会需求而生,私法对智能合约应当抱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积极回应新事物对传统法律思维的挑战。
(一)明确智能合约的私法属性
代码的入侵使法律失去了统治者的权威,人声鼎沸的数字世界竟成了法外之地。私法通过其对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完成其对“秩序需求”和“正义探索”的功能,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第332-340页。然而这些功能貌似已被智能合约的颠覆性的交易手段架空。基尔希曼的“废纸论”似乎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得到了彻底的实践,而挑战法律的竟不是人类本身而是代码,这是法律人最担心的问题。也许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顾虑,目前智能合约的私法性质才仍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实务界并没有承认其私法地位。如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程序,而非合同。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 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2018年5月21日,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n1146445/c6180238/content.html,2019年2月1日。
6.4.4 花叶病:①及时防治蚜虫,用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3000倍液或50%抗蚜威可湿性粉剂2000倍液或2.5%鱼藤精乳剂600~800倍液喷雾。②发病初期喷洒1.5%植病灵乳剂1000倍液或20%病毒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抗毒剂1号200~300倍液,间隔 7~10天 1次,连喷 2~3次。
部分学者关注到智能合约中可能发生客观的表示错误,并对表意人通常不具有计算机语言运用能力而导致程序编写错误(俗称bug)表示担忧(张夏恒)。②张夏恒:《区块链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路径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4期。但这并非智能合约独有的问题。传统的私法规则中,自然语言的模糊性由规范的法律语言补正后,仍然会存在漏洞。一方面经过两次语言传送后意思未必能保真,另一方面法律语言虽然更加规范,但仍不能保证完全精确。
(二)发挥社会规范与道德的引导作用
无政府主义的结构设计让区块链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的时候,鲜有人意识到,智能合约的分布式结构并非彻底的去中心化,而是一种“形散神聚”的组织结构。本文将其总结为“两个去中心化和两个中心化”结构,即信用体系去中心化、计算结构去中心化,和治理机制中心化、编译逻辑中心化。后两者统称“共识机制”。去中心化为智能合约带上了普罗透斯的面具;然而共识机制的高度中心化却暴露了其在千变万化面孔下不变的灵魂。
治理结构的中心化包括一种一人一票的民主机制和一种基于算力的工作量证明机制,两者的结合保证了无第三方参与下民主机制的权威性。投票的结果只有一个,并且必定能得到执行,就是智能合约治理机制的中心化。这种中心化实际上是法律平等化在虚拟世界的一种探索。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推进法律朝平等发展的其中一种力量是人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愿望。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第314页。如何保证这种平等不被个别人专断?中本聪在《比特币白皮书》中给出了基于全网算力的工作量证明机制解决方案:“工作量证明机制的本质是一CPU一票。‘大多数’的决定表达为最长的链,因为最长的链包含了最大的工作量。”因此,与一般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不同,智能合约的世界并非是无秩序的绝对自由,也非无自由的完美秩序。
再以防火为例,作为一个集体场合,一旦出现火灾,其后果是无法估量的,所以校园、寝室防火一直是学校安全的大事。但我们发现学生的防火安全意识还是不强,比如在寝室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为躲避老师在堆放杂物的地方抽烟、破坏消防设施等。虽然学校集中搞过消防演练、逃生演练,但是很多学生还是没有对此提高认识。为此,我们可以从社会上典型的校园火灾案例中截取视频,融入消防知识,再拍摄一些学校的安全隐患和破坏消防设施的照片,制作成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微课程,在班会课、学生宿舍楼道、学校校园网及微信公众平台上展示,通过触目惊心的画面让学生认识到火灾就在身边,预防无小事。
这种基于全网算力的绝对民主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在法律的矫正正义功能缺位的情况下,可能引起道德风险。例如2016年去中心化组织the DAO(The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事件更为反去中心化人士所津津乐道,认为是去中心化正义时代的转折点。黑客利用智能合约中的递归漏洞,盗取了平台1/3以上的资金。事后黑客竟然发布声明,指他的行为并非盗窃,而是利用交易规则合法取得,并试图通过贿赂矿工阻止组织的硬分叉自救。②Savelyev A.,Contract law 2.0: ‘Smart’ contracts as 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of classic contract law.
近50年来,肺癌的发病率明显增高,成为危害生命健康的一种主要疾病,由于早期症状不明显,几乎 70%的肺癌患者在就诊时已失去手术机会(Ⅲ期或者Ⅳ期),这部分患者往往伴有淋巴转移以及血行转移,因此肺癌患者总体预后情况不理想[5-6]。疾病本身使得患者机体免疫功能下降,临床上各种抗肿瘤治疗方案可能会进一步破坏机体的免疫防御功能,更易发生院内感染,发生率明显高于非肿瘤患者[7],且一旦感染,预后较差。
妻子说,我擦这么多年地板,该你擦两年了。我说,我肚子大弯不下来腰。妻子说,谁叫你弯腰擦呀?跟我一样跪在地板上一块一块地擦。不是我不擦,实在是跪在地板上不好受。妻子说,看你一副受刑的样子,你拿拖把简单地拖一拖吧。我像受到大赦一般,乐颠颠地拿拖把去拖地板。
在如何与道德和社会规范融合渗透方面,存续千年的法律显然要比代码经验丰富许多。将代码行为纳入法律的麾下,有助于公平正义思想的传播、维护虚拟世界的良知。如果每个投票者能够以数字公民自处,以维持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己任,则在法律无法渗透的地方,正义也可能得以伸张。至少我们不会因为失去基本的判断标准而将盗窃行为正当化,也不会因为小偷厚颜无耻的贿赂而投票支持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样,代码才能在法律延伸不到的领域成为匡扶正义之长剑。
为了更长远的可持续发展,2018年前三季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黄金企业进行减产、关停整改,各重点产金省、重点产金企业矿产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黄金行业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各大黄金集团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的研发和攻关,如大型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低品位、难选冶资源利用,超深部矿体开采,无(低)氰提金技术等,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牢固的技术支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发展非常迅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快,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考虑现代水利建筑智能防火方面发展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在设计阶段各项设计内容的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对燃煤机组进行补偿的目标有三种:(1)实现电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目的,对单一能量市场不能补偿但系统又需要的资源给予合理补偿;(2)从长远角度考虑系统需求增长情况,维持燃煤机组基本生存;(3)补偿燃煤机组全成本,解决搁浅成本问题。根据补偿目的不同,燃煤机组补偿额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三)以软法代替硬法,从事后救济转为事前预防
目前一部分学者建议在智能合约中加入给第三方(如法律)的触发机制,没有这个第三方的授权,则交易不执行。这种规制方式不论技术上是否可行、执行的成本究竟有多大,至少其已与区块链结构设计之初的民主精神背道而驰。该办法试图将密码学家致力脱离的法律中心化体系重新引入区块链世界,无异于削足适履,得不偿失。正如莱斯格指出:“数字世界的出现,迫使我们摈弃传统的规制概念,用更广阔的视野重新认识规则的实质,并且找到一个更有效的规制者。①Lawrence Lessig,Code,US: Basic Books,2006,p.5.”
在智能合约“两个去中心化和两个中心化”结构中,莱斯格所说的“规制者”必然是两个中心化结构,即共识机制。如果说一人一票的治理机制是共识机制主观的中心化,则编译逻辑就是共识机制客观的中心化。编译逻辑可以理解为包括底层汇编语言、高级程序语言、运算规则、通信协议及接口等一系列的计算机思维系统。它保证一个智能合约的分布式记账不管有多离散,储存在多少节点中,同时有多少个节点在处理,只要编译逻辑相同,不同的节点就能达成共识,最终的结果就有并且只能有一个,智能合约才得以实现。
因此对智能合约的规制,标准的软法可以代替私法的硬法,成为代码世界的法律。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 的定义,“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②廖丽、 程虹:《法律与标准的契合模式研究——基于硬法与软法的视角及中国实践》,《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7期。标准追求的是科学的秩序,法律追求的是社会的秩序,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甚至是相互融合的。正如柳经纬教授指出,“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规范性和对秩序的追求; 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内因是二者具有的互补性。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表明,标准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③柳经纬:《标准与法律的融合》,《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传统的产品研发设计仅仅靠经验,而设计出的商品能否得到消费者认可是不确定的,这将使企业承受巨大的风险。对此,企业在设计这一环节上应该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设计部门将这些数据信息汇总,把消费者的各种偏好量化出来,根据量化结果设计新的款式,提高设计的前瞻性,设计出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进而降低企业的成本与不确定性风险。
虽然标准的制定者需要有一定的公信力,但根据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精神,政府不宜直接插手标准的制定,而应该使用孵化、培植等手段,通过市场化的筛选过程进行试错和优化,逐渐集中,形成业内共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服务提供方,与其他参与方处于同等地位,而不是强力的执行者。区块链中的标准的形成过程,必须遵循自治性、开放性、合意性、指导性和非强制性。
正如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指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④廖丽、程虹:《法律与标准的契合模式研究——基于硬法与软法的视角及中国实践》。。对密码规则、通信接口、算法逻辑等数字技术与运算规则的标准化聚焦于事前的预防,智能合约的某些结构缺陷,如意思表示错误、编码错误(bug),可以在这个阶段被过滤,节省事后救济的大笔成本。标准不带有价值判断和国家意志,世界通行,容易促进合意的达成,有助于解决法律介入后面临的司法管辖与准据法的问题,相比私法具体条款的硬法,也更加适合事后救济不能的智能合约的规制。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19)04—0127—07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号: 17VHJ002)、2016年广东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号:JPSP07)、2018年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建设优化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号:201709k4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 潺,女,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
杨辉旭,男,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责任编辑:陈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