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金融监管及其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明确的,那就是使金融运作逐步向市场化转移。既要做到微观金融运作的市场化,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方式的市场化等,又要做到宏观金融调控的市场化,包括间接调控手段的采用、政策工具操作的市场化等。金融市场要能够有序运作,实施规范、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经济开放的条件下,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龙头产业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要使我国的市场化金融运作机制尽快建立和规范化运作,并尽早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问题就应提上决策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上来。
一、金融监管力度的增强与监管的统一化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当前,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在呈现出自由化和国际化趋势的同时,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重要的趋势,那就是金融监管更加严格化和统一化。在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是作为企业来发展与管理的,故首先要受《公司法》的制约,但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各国对金融业的管理要比一般工商企业严格得多,不仅有整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规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而且专门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将金融机构从开业到停业后的全部活动都纳入监管的范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本世纪三十年代前,各国的金融监管是粗线条和宽松式的;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后,随着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增强,各国都把金融业的稳定作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必要条件,对金融业实施全面而严格的管制与监督,其基本特征是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利率的限制、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等方面。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确立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七十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以金融创新为中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国际化趋势,极大地活跃和繁荣了金融业,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克服了国际经济和金融活动中的障碍,加速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但与此同时,却带来了诸多的金融风险。面对新的形势,各国都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主要体现在增强监管的适应性和提高监管的效率性上。在放宽某些与新情况不相符的限制的同时,加强并扩充了金融安定化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方面的事先预防措施,包括硬化资产负债方面的比率限制,加强对经营管理质量方面的考察与督导等。二是增强为防止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因而造成动荡的事后性保护措施。例如,美国针对金融机构破产频繁和存款保险基金枯竭的现状,1991年修改了银行存款保险法,通过了基金数量的扩充政策和基金枯竭的防止政策,提高了保险费率并加强了早期介入不景气机构的督导措施。日本1985年5月进行了存款保险制度改善,提高了保险费率和存款人的保险限度,扩大了日本银行的介入范围;欧盟近年来也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扩充。三是增添了适应形势的新监管措施。美国由于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新设立了靠财政资金救济的整备信托公司,日本正在研究试行设置抵押不动产的收买机构和灵活运用公共资金来救助银行危机的措施。调整后的金融监管以其更强的适应性和更强的力度,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各国金融监管逐步向统一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增强,以国界为范围的金融监管之局限性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的平稳运营与公平竞争,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开始联手进行金融监管。
二、国外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与主要措施
1.国外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虽然都存在着一些个性特点,但基本模式都是相似的,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协调配合,构成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一,监管主体是在法律规定的任务、职能、权限和责任范围内依法从事监管工作的机构,大致有三种类型:①合作共管型,由财政部、中央银行、特设的金融委员会或专业监管机构分工负责,联合共管,美、日、德、法等许多国家属此类型。②在特设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银行负责制,英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等国属于此类。③非中央银行监管型,这种类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国设有中央银行,但不负责监管,而由特设的专职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任务,如瑞士、瑞典、挪威、比利时、奥地利等国,另一种是该国或地区不设中央银行,由金融主管机构负责监管,如新加坡、香港。第二,监管目标趋向安全、公平。目前各国的监管目标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有三个:一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二是保护公众的利益;三是维持金融业的公平和规范化竞争。第三,监管手段以法律监管为主。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金融监管都是以完备、严格、具有高度威慑力的法律为准绳,无论是监管者或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被监管者必须依法经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监管者亦须依法监管,在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之内行使监管权,决不许超越权限滥加监管或横加干涉。第四,监管方式灵活多样。目前各国监管方式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实地检查与非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
2.国外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目前国外金融监管主要采取三大措施:①事先预防措施。事先预防措施主要功能在于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包括对金融机构开业的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对风险资产的约束规定;对流动性资产、存款准备金及呆帐准备金的要求,对经营管理质量和盈利能力的考察等。②临时应急措施。临时应急措施主要作用在于解决金融机构资金困难,包括由中央银行给予特别融资;由政府出面组织力量进行财务援助;由监管机构提供特别救助。③事后保险措施。事后保险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除了强化原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提高保险费率、扩大保险额度、提早介入不景气机构等)外,还增添了新的救济性措施,如设置新的救济机构、灵活运用公共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救助等。
三、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几点政策思考
1.要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集中力量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中央银行在完善贷款限额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运用准备金、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对宏观金融进行间接有效的调控,加快国家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专业银行要转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扩大其自主权,实行企业化经营。
2.尽快从计划体制下的金融管理模式中走出来,转向市场体制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我国的金融管理是非常严格的。金融运作虽然安全、有序,但却是低效率的。改革以来,我们在建立市场金融体制、搞活微观金融、提高金额效率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却出现了金融风险增加、金融秩序混乱、调控失灵等新问题,抑制了新体制优越性的发挥,并经常出现一控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良好运行。解决这些问题,用传统的计划管理方式已难以奏效。因此,在建立市场金融体制的过程中,同步转换监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由于市场金融的运作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应该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维护良好秩序为主要目标;以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法律为准绳;监管者主要充当裁判的角色,执行规则,维持秩序并查处犯规者;被监管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共合法权益亦受到保护;监管方式也是多向和开放的,即除了监管机构外,还有横向的同业监管和社会的公众监督。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开放度的扩大,金融国际化问题迫在眉睫。客观上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规范化并尽早与国际接轨,要按国际惯例和通用规则监管各类外资金融机构,我国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也必须接受国际监管。
3.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育,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金融市场竞争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金融商品品种规格的竞争、服务方式的竞争、价格的竞争、服务对象的竞争等等。通过竞争可以促进商业银行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竞争要有规则,要建立正常的竞争规则和秩序,以保证平等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地方法规要服从全国统一法律,金融运作不能让位于地方和部门的“土政策”,不能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为此,金融监管在法律建设上应下功夫,以便保持监管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并尽快与国际接轨。那些与市场金融运作要求不相适应的管理规定,作为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性措施是可行的,但应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努力缩短转轨时间,减免两种体制并行动作中产生的冲突与漏区,尽早进入新体制的良性运行阶段。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市场金融运作中,虽然监管的重点之一就是防止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也可以采取许多预防性、救助性措施,尽量避免发生不幸,但由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乃至国际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开放的条件下和激烈的竞争中,因经营不善而发生困难以致破产倒闭的事件总是难免的,因此,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属必要。它不仅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的吸储能力和负债的安全性;而且可以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既可以对投保的金融机构从保险人的角度实施监管,又可以集聚巨额的保险基金,在出现险情时作为强有力的安全防护网和救援队,对那些不景气机构实施救助,把损失或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由于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故存款保险机构应以国有机构为妥,但可以采取强制投保的办法,将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都纳入投保人的范围。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构架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系统,确立规范化的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