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_高等教育研究论文

论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_高等教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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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2)06-0001-05

主持人言:社会责任通常是指个人或组织承担的、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从本质上讲,社会责任就是个人或组织在分内工作之外,增加的一种建立在能力和意愿基础上的社会义务。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社会责任,就应该是在本分学术责任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尤其是高等教育)进步的义务。也有学者对提出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社会责任表示质疑,认为“社会责任”所指不明,从高等教育学科建立至今,也没有令人心悦诚服的社会责任尺度。“与其他学术研究一样,高等教育研究只有一个硬标准:论证充分确切与否;在社会面前,高等教育研究者只有一个责任:写出好文章。套用季羡林的一句大白话:学问做好了都有用,做不好都没用。季羡林在83岁高龄时写出《糖史》,当人用某种社会责任的口吻问这些冷门学术对国家有何作用时,他如是作答。”尽管如此,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或组织都有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具体说,就是社会并不是无数个人或组织的集合,而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每个人或组织一定要对社会负责,而不仅仅为自己的爱好或欲望而生活,这样才能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应该承担学术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对此的理论研究很稀少,即使有一些研究成果,也存在把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潘懋元先生指出:什么是社会责任?可以从社会学、道德学和法律学等角度来回答。例如,企业社会责任是从道德学的角度来定义的:企业要诚信是社会道德,企业以其赢利用于扶贫、赈灾等是社会责任。教育研究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批判、引领和预测等等,是从文化与社会学的角度来定义的。但有些责任是教育研究者不应该承担或者承担不了的,如政策的制定,因为研究者没有决策的权力。究竟什么是高等教育研究者或组织的学术责任与社会责任,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又如何实现呢?这些都是需要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与解释的重大问题。

(《高校教育管理》特约主持人 刘尧)

主持人简介:刘尧,教授,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所长,从事高等教育学,教育评论研究。

一、为什么要探讨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

(一)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人们关注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

从历史上看,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关系呈现出一幅由远到近、由松散到紧密的图谱。农业经济时代,生产力低下,生产技术简单,社会对大学很少有直接要求,大学游离于社会发展之外;工业经济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的参与,但仍以资金、土地、能源、设备为决定要素,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虽然建立了一定关系,但不紧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大学由过去处于社会边缘位置,逐渐变为社会的中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大学“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功能正逐渐凸显出来。因而,引领大学发展的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也就为人们所关注。

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层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必然反映并影响高等教育,这要求高等教育研究者要负起预测、预警的责任。例如,2007年发生了席卷世界的金融风暴,这场风暴也影响到高等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避高校投资的风险,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等浅层次的问题就需要研究,深层次的问题则有高校专业结构调整、课程教学改革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有关于人文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这些深层次问题的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不仅关系到高等教育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会发挥作用。就此而言,高等教育研究对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负起预测、预警以及评论、咨询的社会责任。当前欧盟在制订走出后危机时代的《2020年战略》,教育和培训被认为是走出后危机时代的主要战略手段[1]。这实际上就表达了欧洲有识之士的一种认识:教育研究、包括高等教育研究需要负起社会责任,对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负责。

第二层面,大学起着“引领社会”的功能,如何发挥好这个功能,需要高等教育研究负起社会责任,这是更高层次的一种理想追求。大学对社会的引领功能既表现为显性状态,也表现为隐性状态,前者如发明一项新科技,提出一个新方案,推动社会发展;后者如孕育一个新思想,树立一种新风气,“润物细无声”地化人。例如,五四运动就是从大学中开始的,五四运动的科学与民主,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作用深远。就此而言,高等教育研究必须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引领社会发展的功能,这也是高等教育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二)问责制在各行业的展开和实施引发了对高等教育研究社会责任的关注

问责制是西方民主国家的一种行政制度,用以制约官员的行政权力,称为行政问责制;之后,它也用于制约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权力,称为企业问责制;再后来,又延伸至其他非政府组织。从世界范围看,问责制在一些国家也存在于高等教育领域。中国近年来有些省市和部门开始制订了有关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室颁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正式建立行政问责制。在这种情况下,问责制也开始影响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学界,开始有人写文章介绍、讨论高等教育问责制。

问责是与权力相应的。问责的责,是在行使权力中应当负起的责任或具有某种权力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拥有某种权力而不作为的责任。理论研究工作者,既无行政权力,也无经营权力,因此,不在问责制的范围之中。但是理论研究者,面向社会,是否也应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回答是肯定的。当然这种社会责任的性质,不同于问责制的责任,而是一种道德理性的责任,是一种自我的问责。理论研究者,包括高等教育研究者之所以需要有这种问责,理由十分简单:一是研究者是以学术研究为业,为保证这种研究的进行,国家和社会赋予了他学术自由的权力,并在法律、制度上提供了保护,相对应地,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道义;二是作为学者,他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社会良心的角色,应当代表着真理而不代表任何的利益集团,对经济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评论、建议,引导着社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因而他必须有自我问责的意识和责任感,自我审视有无尽到社会责任。

二、高等教育研究应负什么社会责任

从不同的视角、立足点和层次,可以对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责任作多样化的探讨。这里仅从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高等教育研究应负的社会责任,其具体的责任表现为三方面:

(一)从研究与政策的关系说,为制定和宣传政策服务

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不能蜗居于象牙塔内自得其乐,而应面向社会,为国家服务,这是研究人员不可推卸的使命。具体而言,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和宣传政策是服务社会和国家的任务之一。在制定政策方面,需要摆正理论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来源于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理论,而不是理论来源于政策。换句话说,政策制定要有科学依据,而不能靠“拍脑袋”来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的依据是经由实践检验的理论,而非政策是理论产生的依据。制定政策要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因为群众是利益相关的实践者,而理论工作者应当善于从群众的实践基础上提出理论,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这就是“从群众中来”,集思广益,所制定的政策才能比较全面、系统,符合实际,为群众所欢迎。以往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忽视这方面的作用。值得高兴的是,最近几年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制订工作就广泛地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包括教育理论工作者的意见。对这一《规划纲要》,各方的反映比较满意。至于宣传政策方面,研究人员的责任包括解读和评论政策。解读政策时,研究人员不应该只停留于讲好的方面,对于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也应善意提醒,因为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包含着正向和负向功能,关键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向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负向功能的影响,所以研究者应主动积极地提供一些规避负面影响的策略和方法,从而更好地保证政策执行到位。此外,研究者评论政策要客观、公正,怀着善意去评论政策,以推动实践更好地发展。

(二)从研究与实践的关系说,负有探求实践中介和直接实践的责任

在我国,就宏观的教育理论而言,一般要通过政策作为中介才能较好地转化为实践,这样,就要求研究者主动探求中介。“如何把抽象的、一般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特殊的实践,其中有众多条件和中介环节,就好比工程技术研究试制成功一项新产品后,如果要进行大批量生产,必须具备种种条件,包括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材料供应,以及生产成本的核算,等等。哪一个条件不具备,比如没有适当的新设备、没有所需的原材料,或成本太高不合算,等等,新产品虽然很好,也不能投入大批量生产,只能停留在在样机或样品上。能不能解决生产条件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一般需要经过小批量的中间生产(或称中试)。”[2]因此,需要研究者探求中介,呼吁、建议制定有关政策,为教育理论转化为实践创造条件。而就微观教育理论研究成果而言,大多不需要通过政策便能转化为实践。例如,高校课堂教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可以直接应用于实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就应该直接参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研究成果。就宏观和微观的教育理论成果的数量而言,后者多于前者,但往往进入不了教育领导管理部门的视野,也很难得到教育研究规划的立项与资助。近些年,这种情况有所好转,政府部门逐渐重视了。借助这种良好环境,研究者应该加强对微观的教育理论方面的研究,并努力将成果转变为实践,直接参与实践。

作为高等教育研究者,研究工作为制定政策服务或者直接为教育实践服务,都是我们的社会责任。最好能够将两者结合起来。例如,承担《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项目和参与改革试点,既提供政策延续的理论指导,又或多或少可以直接转为教育实践。

(三)从研究与应用的关系说,要研究、应用理论并进行预测、预警

理论的探索是研究工作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应用也是研究工作的社会责任,可能是一种更为现实和更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就高等教育而言,这种应用的社会责任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过去根据经验就可以解决的政府、企业、农业、劳动、原料、国际关系、教育、卫生等等问题,现在则需要极深奥的知识才能解决。而获得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知识和人才的最好场所是高等学府。”[3]高等教育被赋予推进国家富强和社会发展的使命。而我国当前处于高等教育大发展阶段,在此阶段高等教育面临着一些世界性的共性问题,也面临着一些中国独有的问题,前者如高等教育质量问题、公平问题,后者如独立学院的举办和转制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强烈要求应用理论进行指导,要求结合中国本土化情况进行解决,从而使高等教育发展更快地向前推进,而不至于发展受阻。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一些本土化问题的解决往往很难按教育理论的理想状态进行,因而强烈要求探索针对性的应用策略,就此而言,也反映出一种格外强烈的应用性要求。例如,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营利”与“非营利”的二分法在逻辑上是周延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可以行得通,但是就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特殊的国情以及相关政策不配套,目前就不能硬性要求民办高校在“营利”和“非营利”间作“选边站队”,如果强制执行就可能打击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不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我们主张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管理应该存在第三条道路[4]。

此外,在教育理论探索上有所创新并确认为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与可行性不容易,而运用教育理论解释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并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也不容易。客观地说,关于金融危机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和预见不足,从而不能预为之谋就是我们研究者所应当自我问责的。在今后,如何运用理论去预测、预警将是摆在研究者面前一个难题,也是一项重要的使命。

三、高等教育研究者如何负起社会责任

(一)研究者要不断学习,掌握广博的知识,提高理论素养

高等教育研究者以高等教育为研究对象,而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体系,为此就需要掌握丰富的知识,特别是掌握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以及科学的研究方法,具备这些知识才有可能履行好社会责任。例如,关于“高等教育大众化”问题,如果单从教育学视角出发,研究者可能把关注点只放在教育质量保障方面,关注师生比、生均经费、生均图书量等情况。显然,仅从教育学这一视角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大众化这一问题,而如果还拥有其他学科的广博知识,则对该问题的研究要更为全面、深入:具有社会学的知识,就能够关注到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与社会分层的关系,关注到“公平”主题;具有经济学的知识,就能关注到规模扩张与产业发展、经济结构的关系,关注到“效率”主题;具有心理学的知识,就能关注到学校规模扩张所产生学生群体心理变化及学生群体间互动的问题,等等。总之,研究者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知识素养,只有这样,不论是制订、宣传政策,还是探寻实践中介、直接参与实践,抑或是研究、应用理论进行预测、预警,才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才有能力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研究者要“自律”,学术共同体要进行“他律”

研究者要有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律意识和勇气。对于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没有承担好、能否承担得更好,这些在更大程度上得靠研究者自我问责。高等教育研究者如果脑海中有强烈的“自律”意识,那么负起应有的责任就不会流于形式,更不会只讲空话、大话而不讲行动。此外,研究者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依靠学术共同体的约束。高等教育研究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进入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设在高等院校中有700—800个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17个博士点和83个硕士点。可以说,高等教育研究这个学术共同体已经形成,对学术人员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约束力。基于此,高等教育研究学术共同体应该强化本团体的社会责任意识,营造一种社会责任文化。“进入不同学术专业的人,实际是进入了不同的文化宫,在那里,他们分享有关理论、方法论、技术和问题的信念。”[5]学术共同体具有这种责任意识和责任文化,就会对学术成员个体发挥规制作用,使研究者牢记自身的社会责任,认识到履行好这种责任是学术共同体的要求,而没有履行好这种责任就会受到学术共同体的指责和批评,从而承担应尽的责任。

四、结束语

在半个世纪之前,有学者指出,“人们常常指责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而就是不研究他们自己,同时人们公开指责他们准备对一切进行改革而不去准备改革他们自己。”[6]而今,这种情况已不复存在了。中国已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大国,高等教育改革也正在持续进行中。当前,需要指责的可能是,高等教育研究者对什么高等教育问题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自己,对高等教育方方面面都要求改革却很少要求对自己“改革”,那么,就让我们反躬自问,认真地研究自己的社会责任并研究如何履行好这一责任吧!

网络出版时间:2012-10-12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2.1774.G4.20121012.1540.001.html

收稿日期: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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