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阶段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民族问题论文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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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2)05-0005-04

进入新世纪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对民族理论进行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

一、科学界定民族和民族发展规律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举,民族工作也不例外。由于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民族工作主要是借鉴苏联的民族理论和工作思路,水土不服在所难免。我们对民族的定义一直沿用斯大林1913年为俄国国内形势的需要而下的民族定义,其当时是符合俄国实际情况的。而这个定义与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则不尽相符。当时在民族识别工作中,民族工作者、民族问题研究人员和有关领导等均意识到这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学术思潮大量涌入中国,与原有的学术范式产生碰撞,产生争鸣。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学术研究也不例外,尤其是关于民族和族群的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未能达成共识。这种学术上的分歧和争鸣如果不能正面给予回答,势必影响到现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

2005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1](P.91)并进一步阐述民族发展规律:“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1](P.92)还特别论述:“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1](P.92)民族一词于1880年以后才出现在中国的有关文献中,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一个舶来品,其内涵及运用已引起诸多专家学者的探究和讨论。改革开放后,与民族概念紧密相关的族群一词的运用,更是引起广泛的学术讨论。而探讨中国民族问题,解读中国民族现象,必须结合中国民族实际,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从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发展进程探索民族发展规律,提炼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从而指导民族工作,服务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

二、阐述民族问题的内涵、特性,指明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1](P.92)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东西部发展差距较大,中国56个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加大,同一个分布地域广泛的民族,民族自身发展也不平衡。民族问题中的首要问题是民族自身的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别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并要求:“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同时强调:“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各个方面。”[1](P.70-71)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成功解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紧密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1](P.70-71)胡锦涛同志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总结建国60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验时认为:“六十年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一切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P.40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于2010年第24期《求是》杂志发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文章,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是面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时势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新篇章。

三、旗帜鲜明地回答我国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原则,进一步阐明各民族的权利和义务

2005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文件中,对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明确阐明,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保障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1](P.92)胡锦涛同志在2009年9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工作部署,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P.379)

“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1](P.79)在新的历史时期,各民族人民要强化“四个认同”:强化祖国认同,确立中国公民意识;强化中华民族认同,树立民族整体意识;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坚定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

四、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高度出发,明确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

民族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是民族之间交往联系的状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新型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民族关系的内涵、特征也不断丰富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1](P.92)(以下简称“三个离不开”)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我们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并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作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之一。[1](P.70)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民族团结、民族互助、民族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3]

五、提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03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1](P.2)(以下简称“两个共同”)2005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将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主题作为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并围绕这一主题,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阐明了“两个共同”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统一关系:“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有坚实基础。”[1](P.73)“两个共同”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紧密关注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发展变化的理论结晶,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六、进一步阐述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肯定其地位和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当代中国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地区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们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特点和优势,就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又有利于调动各少数民族积极性”。[1](P.6)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并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1](P.81)

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胡锦涛同志指出,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1](P.81)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保障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相关权利。

七、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培养选拔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

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2005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胡锦涛同志多次在重要会议上要求各级党委都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骨干力量。胡锦涛同志指出:“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1](P.78)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对民族工作的要求。始终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其根本保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其政治方向;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其制度设计;始终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其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其根本途径;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进各民族交往交融,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夯实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深厚基础,是其精神纽带;始终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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