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动参与权对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_劳资关系论文

英国劳动参与权对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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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是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经历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我国正在经历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由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传统的以血缘、种族和宗教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体系受到巨大冲击,职业、阶层和技术等新的分层标准参杂其中,使得利益集团纵横交错、社会结构纷繁复杂。在众多社会矛盾中,劳资矛盾是一项重要的新内容。如何协调各集团或各阶层间的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劳资关系发展轨迹

考察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劳资关系发展,我们会发现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有经济的,如工业化的时间、经济增长的速度、劳动分工的性质等;有社会的,如社会分层和流动的状况、宗教、种族、移民等;有政治的,如结社自由和普选权实行的时机、国家的大小等;有国际的,如在国际经济、政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等等。当我们把它们作为不同的样本来考察时,各国之间鲜活的差异性就呈现在我们眼前;尤其是各国实现结社自由和普选权的时机差异,对当时各国的工人运动状况和性质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劳资关系状况。①

当我们忽略各国之间的差异,将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时,我们会发现它们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属于早期工业化国家、有较开放的社会分层和流动体系、都较早地实行了结社自由与普选权、在国际经济和政治中处于强势地位。且各个因素相互影响和促进,都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做出了贡献。

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如此幸运:有些国家陷入内战而难以自拔,更多的国家在经历了初期的经济高速发展以后,为急剧增加的政治骚乱和暴力事件所困,陷入社会动荡——经济停滞——政府更替——社会更加动荡的泥潭。其中劳资之间出现的频繁而又激烈的冲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诱因。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化解劳资矛盾的关键是通过立法,赋予工人参与权;而大多社会动荡的发展中国家恰恰未能切实解决工人的制度化参与问题。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化解频发的劳资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英国工人较早取得了经济和政治参与权,其劳资关系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冲突——平静——合作的过程,其中的转折和变化对我们颇具启发意义。

二、英国工人的参与权与劳资关系的稳定

组建工会权和选举权,是工人籍以参与经济和政治生活的两项重要权利。工业化初期,英国工人曾经为获得参与权而进行暴力抗争;获得经济参与权后,工人放弃了暴力抗争的形式。获得政治参与权后,英国工人及工会开始致力于议会斗争,最终促使多部有利于工人的劳资关系法律出台,英国的劳资关系进入了一个以劳资合作、劳资对话为基础的稳定发展轨道。

(一)获得组建工会的权利后,工人放弃了激烈的斗争方式

由于工人单独无法有效为自己争取权益,只有联合起来组成工会才有力量,因此工会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人会员的经济利益。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英国正处在工业革命发展过程中,大工厂纷纷出现。在工厂里,工人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工资待遇非常低。为争取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待遇,有些地区如约克郡的呢绒工人、纺纱工人等组织了工会,工会的数量和性质不断变化,参加的工人越来越多。工会运动的迅速发展,使雇主们感到了恐慌,于是在雇主们的请求下,1799年7月,议会通过了第一项禁止结社的法令——《禁止结社法》(Combination Acts 1799),② 规定,“凡因请求变更法定工资和减少劳动时间而组织团体或妨碍工人劳动者,均以违法论,处以两个月以上的监禁”。一切合法的结社活动都“非法”了,当时的工人运动只能以地下斗争的形式出现,如著名的卢德运动;③ 很多组织都有神秘的入会仪式,并采用暴力手段;有些组织还以改变现存的制度为目标。[1]英国进入恐怖而黑暗的时代。直到1824年通过了《禁止结社废止法》。结社才成为工人的合法权利。

获得组建工会的权利后,工人组织工会的规模,从地方性迅速扩大到全国性。虽然政府仍然透过各种不同的法律限制工会运动发展,但组织起来的工人却放弃了激烈的暴力抗争,转而以罢工的方式,对抗雇主任意减薪,开除工人,或要求增加工人工资。特别是19世纪中叶,英国已完成了工业革命,成了“世界工厂”,产品行销全球,在国际市场上首屈一指;同时,英国又占领了广大的殖民地,到1850年时,英国的殖民地已达170万平方英里,人口达1.6亿;这样,英国的资产阶级就可以将从殖民地剥削来的超额利润分一部分改善熟练工人的生活。

英国劳资关系中出现了新的趋势,少数高技术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特殊利益,组建了只吸收高技术和高收入工人的工会,他们对资方尽量不采取罢工的形式,而宁愿寻求与资方进行对话;资方通常也会做出一些大的让步。非技术工人一是由于市场压力比较大,二是由于经费不足,所以很难与雇主进行长期的斗争。高技术工人得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使得劳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缓和,此后的劳资关系进入一个相对平静的时期。

(二)获得选举权,工人转向了改良式议会道路

获得选举权,合法参与政治生活,一直是英国工人阶级的追求。

早在1932年的议会改革中,工人阶级就和日益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并肩作战,但改革的结果却是工人阶级成了唯一无权的阶级④。对政治平等的渴望激励工人阶级为自己的权利继续斗争,于是就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宪章运动。19世纪60年代,工人在日益壮大的工会领导下,重新展开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并于1865年与资产阶级激进派联合结成“全国改革同盟”。在伦敦等城市举行有数以万计的群众参加的争取选举权的集会、游行。1867年,保守党政府提出和通过改革法案,规定在城市选区凡缴纳济贫税的房主、年付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均有选举权。该法案使大部分城市工人(成年男子)获得选举权。1884年至1885年,为同保守党争夺农村的选民,自由党内阁进行第三次国会改革,将1867年确定的城市选民资格扩大到农村,使农业工人和矿工获得了选举权;⑤ 1918年,英国基本上实现了男(21岁)女(30岁)公民的普遍选举权,取消了一切选举的资格限制。[2]

在改革过程中,工人一方面为争取选举权而斗争,另一方面利用自由党和保守党都想争取工人选票的心理,要求政府制定对工人和工会有利的法律法规。如1874年自由党在大选中失利,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因于自由党在1871年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不利于工人罢工的条款而遭到了工人选民的反对。这次大选还有两位工人在竞选中获得成功,成为英国最早的工人议员,所以保守党上台后立即废除了《刑法修正案》,并制定《雇主与雇工法》,对《主仆法》中不利于工人的条款进行了修订。[2]

1880年之前,议会中有关工会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的改革完成,工人不会因与雇主对抗被判刑罚,工人结社的“阴谋论”也被取消了,工人破坏契约也改为民事的伤害赔偿;而工人在工厂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时间等问题都由工厂法规范。

选举权的获得,使工人可以通过议会斗争的方式推动一系列对劳方有利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出台,推动了英国劳资关系走上以劳资合作、劳资对话为基础的稳定发展轨道。工人成为体制内的合作力量,即使在1906年英国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党——工党建立后,也是以议会斗争作为参与政治的方式。工人及其组织工会和工党成为英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的发展表明,英国劳资关系趋向合作与稳定是工人获得参与权后的理性选择,是社会改良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对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乏启发意义。

三、我国工人的参与权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国企改革使原有国有企业的固定工转变身份,成为由市场机制调节的雇佣劳动者;工业化和城市化,吸引大量原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涌入城市,成为被雇佣者。大量雇佣劳动者的出现,使劳动关系成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遂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中之重。而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的发展经验,充分证明赋予工人广泛的经济政治生活参与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享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参与权,但由于转型期制度的失效和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滞后,使我国工人在参与权的行使方面存在诸多障碍,从而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演化为暴力冲突,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隐忧。

(一)充实我国现有的工人参与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这种思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十分有效的。但在国企改制和社会转型的今天,则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该思路将职工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同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混淆了,不仅使非公有制企业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失去依据,也使得改制后的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的职权范围受到内涵不清的制约。

按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在公司治理结构层次上的职工参与,应该建立在“劳资同权”、“劳资平等”的基础之上。所谓的劳资同权是指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由于公司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并非股东的私有财产,而是各种利益集团竞合的契约组织。尽管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由于自身的特性,其价值量具有不确定性,但劳动者同样承担了经营风险,即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工人要承担降薪的风险,公司倒闭时工人要承担失业的风险,并且,由于工人长期从事某一行业,其职业转换的难度有时要大于股东将资产变现的难度。因此,作为利益相关方和风险承担者,工人在公司中理应享有参与权和发言权。劳资平等是指劳动者和股东在人格上的平等性。劳动者和股东同为公司正常运营的参与方,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股东不能非法的侵占或剥夺职工的正当权益,职工也不能不尽到他们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将“劳资同权”、“劳资平等”引入我国的工人参与理论体系,使它成为我国工人对经济生活参与权的理论基础,结合工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如选举权、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等,将为我国工人全面参与经济、政治生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完善我国现有的工人参与渠道

在经济生活中,“劳资同权”、“劳资平等”都具体体现为相应的职工参与制度,如工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职代会制度等等;在政治生活中,工人的参与权则主要通过选举制度以及组织、参加或支持某个政党来实现。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上述制度都得以普遍建立,并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但由于社会急剧转型所造成的制度的失效和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滞后,使我国工人在参与权的行使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克服这些障碍,必须从工会制度和选举制度两方面着手。

1、完善工会制度,加强我国工人的经济参与权

建国前,工会在我国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就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建国后,我国工人以及党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遍加入了工会。并形成了从企业工会、各级工会联合会到各级总工会的工会系统。

就企业工会来说,在国家、企业和工人利益高度一致的大背景下,企业工会在企业中成为党、政、工、团等4套班子之一,成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部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不再具有“根本一致性”;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管理层和工人的利益也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工会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大致反映了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企业工会首当其冲,成为与资方和管理方直接面对的工人经济利益的代表,代表工人在企业中行使经济参与权。然而,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在实践中正面临尴尬。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工会还缺乏切实履行该基本职责所需要的相对充分的条件。例如,从工会的独立性看,在干部任用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属于兼职,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在财务方面,尽管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或申请强制执行,但企业拒缴工会经费在实践中仍是家常便饭。从法律规定看,虽然《工会法》明文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表述为“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有权提出意见”,既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又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方面的不完善和缺失,直接造成了企业工会在代表工人行使参与权方面有心无力。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工会法》,使企业工会从人事到经费都摆脱受制于企业的局面,享有独立的地位,是职工充分行使参与权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企业中的工会主要承担经济功能,而各级总工会作为重要的人民团体,更多的承担代表工人参政议政的功能,即从源头上和更高层级代表工人行使经济和政治参与权。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其实现途径是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都会有工会界别的代表;各级政府在起草与工人利益相关的法律文件时,都会邀请工会的代表参与。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中国工会在代表工人行使政治参与权方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和各级党委的关系。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工会是中国职工的群众组织,党和工会关系的实质就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和本阶级大多数普通群众之间的关系。党和工会关系的实质决定了两者关系的核心内容:首先,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其次,工会必须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应积极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能以自己的先进性取代工会的群众性,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和组织起来,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奋斗。尤其是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党具有管理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功能,必须站在中华民族利益代表者的高度去公平地协调和维护各阶层的利益;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愿结成的组织,要始终立足于自己的群众性。也只有坚持群众性,工会才能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成为党的坚实的阶级基础。明确了这一点,工会界别的党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利用各种机会去反映和维护工人的心声和利益;同时,结合我国党内民主的试点,适当扩大党代表直选的范围和层级,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加政协委员推举的透明度,从制度上保证工会界别的代表更努力地去代表工人行使政治参与权。

作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活动的人民团体,中国工会在代表工人行使政治参与权方面,另一个要面对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和各级政府的关系。

从阶级性来讲,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和政府关系的实质,是工人阶级群众与自己政权的相互关系,政府体现的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工会应该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政府周围,积极支持政府。这可以被称为两者关系的阶级层面。

从公共性来讲,政府又必须以社会公共权力的面目出现,成为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作用的中心,体现社会利益的高度整合。政府和工会的关系是政府和它管辖下的社会政治团体的关系。工会应依法开展工作,成为职工利益的积极表达者和忠实维护者。这应该被称为两者关系的公共层面。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我国社会成分比较单一,利益分化不明显,政府和工会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阶级层面的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阶层的日趋分化,政府和工会关系的公共层面开始日渐显现出来,并成为两者关系中日常的、重要的方面。这种状况迫切要求也必将使政府和工会的关系出现一定的调整。政府将改变以往“掌舵者”和“划桨者”两种职能集一身的状况,成为专职“掌舵者”,即由直接管理者甚至有时是直接操作者转变为宏观调控者和制度规则的制定者,支持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博弈,达致共赢局面;工会则还原其社会政治团体的本来面目,担当起代表工人依法参政议政、与各方进行利益博弈的责任。在此环节,应该借鉴欧洲的劳工政策模式,将劳资谈判引入劳工政策机制中,即在劳工政策、法律的制定之前,先向劳资双方征求意见以确定确有立法必要;在有立法必要的前提下,如劳资双方要求,则由劳资双方共同起草法律和政策议案;由政府或立法机构认定其有效。[3]这种做法,将能有效保障工会代表工人行使政治参与权的力度和效果。

2、完善选举制度,落实我国工人的政治参与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也是我国工人行使政治参与权的最重要的途径。但由于选举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现行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并不能确保当选代表与选民间的利益代表关系,而且选民对于当选代表也缺少监督、罢免的有效权力和可能。因而影响了工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政治参与权的效果

首先,直接选举的层级太低。2010年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我国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与工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和重要政策、法律的制定,都不太可能在县(包括县)以下层级实现。所以,直接选举的层级太低,带来的后果是选民可以直接选举的代表,都“无主可做”。

其次,候选人的产生环节不透明。2010年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从中我们看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往往带来候选人的产生环节不透明,即使2004年增加了预选环节,但由于预选经费未列入中央财政,地方往往选择成本更低、更可操控的“协商、讨论”途径。

再次,缺少竞选环节。选举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民主政治应当是有竞争的政治。选举有无竞争性,是考量民主真伪的一个关键性指标,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核心要义。而竞争就要透明,竞选既能保证竞争的公平,又能使选民在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想要的选择,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意。而2010年《选举法》在此环节虽有进步,但仍未明确提到竞选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虽然具有了竞选的部分内容,但仍不是真正的竞选。

所有的这些选举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选举人民代表”与“表达利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相应关联。因此,从上述这三个环节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维护我国工人政治参与权的重要保证。

总之,及早赋予工人经济和政治参与权是英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化解劳资矛盾的重要经验。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落实和完善工人的参与权,化解频发的劳资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注释:

① 在西方政治学界,一些有影响的学者们普遍认同被政府和资方所接纳的工人更趋向于改良主义,如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工会组织带来了更大的工业太平和政治稳定;西摩·马丁·李普赛特认为结社自由和普选权是工人作为经济和政治公民被纳入社会体系的两条主要途径。国家对工人阶级经济和政治权利的压制越是持久和残酷,工人越是有可能拥护革命性主张。

② 1800年做了修改,加入了一些对雇主的限制性条款。

③ 据史料记载,参加运动的人昼伏夜出,几十个人乃至数百人,头戴假面具,手执棍棒武器,突然出现在某村某镇,专与欺压工人最甚的老板作时,捣毁他们的设备。行动完毕,一声令下,就悄然散去。

④ 根据改革法,55个衰败选邑失去选邑资格,另外30个选邑各失去一个议席,这些被剥夺的席位有的分给较大的工业市镇,使工业资产阶级能够向议会派出代表;有的划分给郡县,使人口较多的郡可以多选出一些议员。在选举权方面,除原有的40先令自由持有农外,农村选区收入在10镑以上的公簿持有农、长期租约农,以及收入在50镑以上的短期租约农及交租50镑以上的佃农也获得了选举权。在城镇选区,选举资格划一为年值10镑以上的房产持有人,原有的选举权可酌情保留。选举权方面的改革使城乡中等阶级大部分成为选民,从而获得了政治权利。在工业城镇,工业资产阶级控制了本地选举。

⑤ 根据英国1884年再次修订的《改革法》,无论在郡和自治市,每年收入达10英镑的成年男子即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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