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把股份制跟公有制划上等号——关于社会主义市场与股份制的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公有制论文,等号论文,应把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来,人们都普遍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国企改革实践的一个明显进步。但也有同志错误地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认为《决定》的这一提法是对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述的重大“突破”或“发展”,即“突破”了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既可被资本主义采用也可被社会主义采用,关键取决于控股权为谁所掌握的论述,并认为“突破”之点即肯定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有些一向主张股份制即公有制的同志,更是持之为“据”。我不同意这种理解和说法。我认为,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断是正确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未“突破”或否定这一论断,而是进一步强调用股份制改革国企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决定要使国企采用股份制作为其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要求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不是说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正如同不能因为市场经济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模式,就反过来说市场经济等同社会主义经济一样。我于1988年从国外考察、工作几年回来就面对学界关于“承包制”与“股份制”之争,便发表了《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一文(刊《经济研究》1989年第4期),主张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着重强调不应把股份制看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所固有的东西,阐明股份制可以成为而且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自然这决不是因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上述基本观点,以后又多次在文章中阐发[1,2]。为了说明不应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本文先着重阐明股份制的性质与特征,再谈为什么我一直主张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主张股份制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至于为什么公有制需要“实现形式”以及为什么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我将有后续文章加以阐述。
一、股份制的特征与性质
股份制的最大特征,就是人所共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两权分离”。这一最大特征,是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可以说是在以下“三个分离”基础上形成的。
1.股权与产权的“分离”
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来自千万名股票持有者(即股东),但他们作为“自然人”所能真正持有的只有自己的股票(即股权),他们有权处置自己的股票(股权),可以自己持有或转让(出售),但无权向企业“退股”,跟“合作制”不同。因为股份制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合作制或合伙制则是与个体小生产相联系的。应强调指出的是,股份制的“股”与合作制或合伙制的“股”属于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各自代表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外文中二者有区别,股份制的股是Stock,而合作制或合伙制的股是Partnership,而中文中同用一个“股”字,往往被人们所混淆。所以,一个股份企业虽有千万名股民,他们作为“自然人”只拥有“股权”,既无权干预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更无权拥有或处置企业资产(那怕一个螺丝钉)。如果说合作制或合伙制的“股”代表着部分企业产权,而股份制的“股”对于一般股民来说只是一般财产权,除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外,实游离于企业产权之外。
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是法人产权,只有掌握控制股的大股东,才有可能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使自己或自己的代理成为董事长,成为“企业法人代表”,才有权控制企业法人资产,才有资格任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并授权他们负责经营管理企业,才有资格代表企业掌管、使用和处置本企业的资产,拥有企业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所以,在股份制下,最关键的是“控股权”。谁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谁就掌握了企业法人产权,不仅掌有自有的股份资本,而且还控制了其他股东所提供的股份资本。一般股民虽持有股票(或股权),但决非企业产权,而且他所提供的股份资本只成了控股权持有者所控制的对象。这就是一般股东作为“自然人”跟企业“法人”的区别所在。
2.企业资本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股份资本形态)相分离
它们各有其独立的物质存在形式和运动规律。实物形态的资本,一般以厂房、设备等生产手段作为它的物质存在形式,并严格地保留在企业内(物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运转、折旧以及更新;其价值形态则以股票、债券形式作为它的物质标志,在证券市场上不断易手,可以一天数易其主(即股票持有者),再也不流回企业,丝毫不影响企业对其全部资产的支配权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价值形态(或股份形态)的资本,具有可分割性,一家亿万资产的大公司,其股份可发行几百几千万股,由成千上万股民所持有,股票票面价值可以被分割得很小;而作为实物形态的资本即由各种生产设备以及各设备组合成的生产线来体现,则必须保持其技术上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否则便不可能正常、持续地进行,甚至不能运转。为此,必须用法律手段,以“法人地位”、“法人产权”等形式赋予企业“法人”地位,经维护融资者(或资本集中的主体)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以确保企业按照融资者(资本集中的主体)的统一意志来持续地经营,不受任何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干扰。
3.股票的面值与市场价格的“分离”
股票一经发行,其市场价格就离开面值而随着企业经营的业绩优劣、投资者对它的预期以及市场供求变化而涨跌。这个“分离”,一方面形成敦促企业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操纵股市、牟取暴利提供了活动空间。
正是在上述“三个分离”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说,股份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资本集中以推进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投资社会化。股份制所进行的资本集中,实质上乃是启动与生产社会化相对应的投资社会化进程。不过这里投资社会化的进程是由私人大资本家或私人经济实体所主导的。为了能把从千万户股东那里融集起来的巨额资本,能为他所用或按照他的统一意志去经营,他就需要企业的“两权分离”,特别需要分清“股权”与企业“产权”,尤其需要掌握“控股权”,因为只有控股权才能攫取企业产权,才能不仅掌握自有资本而且还可控制、运用从广大股东那里融汇到的巨额资本,就能以“法人地位”、企业“法人产权”、“法人代表”等法律手段,确保自己对产业产权的控制,而把广大持股者排斥在企业产权之外,确保企业的生产、管理与经营不受其它持股人的干扰;同样,他最担心的是怕失去“控股权”,极力防范竞争对手通过收购股票以攫取“控股权”,把他从“企业法人代表”的宝座掀下,失去对企业产权的控制。所以,股份制中的要害问题是“控股权”问题,只有“控股权”才跟企业“产权”粘贴在一起,其他广大持股者所掌握的只是“股权”(一般财产权)。
应该说,股份制及其各种机制并不是哪位“超人”、“先智”在事前“天才地”设计出来的,而是千万人在长期的经济实践过程中根据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摸索而逐渐形成的。其实,在人类社会经济的漫长发展过程中,任何新制度和新机制都是由千万人在长期经济实践中逐渐萌发、成长而形成的。例如,当今举世皆知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最早是200多年前由24名商人为了交换(买卖)各州政府发行的债券方便,而在纽约曼哈顿南端一棵大梧桐树下签订一个定期在树下交易的协议(1792年)开始的,开始几年交易是头顶蓝天进行的,后来才改在华尔街西边咖啡馆聚会交易,迨至1817年,当年签订1792年协议的商人的后继者组成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理事会,1863年才成立了纽约证券交易所。[3](P.16)总之,股份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机制,都是千百万人为适应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几百年经济实践不断探索出来的。
在讨论中,人们多次引用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一段精辟分析: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如何理解“扬弃”?我认为“扬弃”不是“消灭”,而是对资本私有权的一个“突破”,或把私有资本所有权“搁置一边”,其间有两层含义:(1)从社会化生产的技术性与专业知识性看,社会化生产的技术的流程性与整体性以及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性,要求实现“两权分离”,不允许广大投资者(股东)对它干扰;(2)从资本集中进程看,股权(股票)分散和资本集中属于同一经济过程,一方面股权(股票)被分散在千家万户的持股者手中,另一方面他们的资本却被汇集到大资本家(或融资者)的手中,他们的股票只能在证券市场上易手而无法触及被“法人产权”等法律外衣保护下的企业产权,他们是资本集中的对象,而大股东(或融资者)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资本集中虽启动了投资社会化的进程,但这个投资社会化进程是由大资本或其私有经济实体所主导,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进行,其结果是导致大资本家、大家族财团、大私人公司对巨额社会资本的控制和支配。
总之,股份制不仅在历史上曾为资本主义经济创造了巨大财富,而且现在仍是西方经济中具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股份制虽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调动了投资社会化的进程,但这个投资社会化的进程是由私人资本家或私人经济实体所主导,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私人经济实体手中,整个进程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内进行。所以,不应该因为股份制启动了投资社会化进程,就简单地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不应在二者之间划上等号。
二、“股权”、“产权”混淆所造成的迷雾
股份制在西方国家盛行了一二百年,不少西方经济学家对股份制的发展及其对社会经济的深刻影响作了大量研究。除了像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凡布林(T.Veblen)、伯利(A.Berle)、米恩斯(G.Means)等着重研究“两权分离”问题外,还有一些人着重研究“股权分散”问题,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卡佛(T.Carver)在上世纪20年代出版《美国当前的经济革命》一书,认为“股权分散”正在美国掀起一场“经济革命”;在40年代初,当时美国商会会长约翰斯通(E.Johnstone)出版《无边无际的美国》一书,宣扬股权的广泛分散,并第一次使用所谓“人民资本主义”一词。二次大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许多公司发行大量股票,特别是发行大量小额股票和推行“职工持股”(ESOP),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都持有一些股票,于是一些人有意无意地混淆“股权”和“企业产权”的分野,宣扬“资本民主化”、“人人都是资本家”、“人民资本主义”的论调,掀起一层层迷雾。为了适应当时“冷战”的需要,1956年不仅在华盛顿火车站搞了一场所谓“人民资本主义”展览,而且当时艾森豪威尔总统还到场剪彩。1958年克尔索(L.Kelso)和阿德勒(M.Adler)合作出版一本所谓《资本家宣言》的书,宣扬“股权分散”使“人人都成资本家”,并扬言这是对110年前马克思出版的《共产党宣言》的“挑战”。不管他们如何极力宣扬“股权分散”带来“经济革命”,但他们都坚持一条: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产物,是股份制和“股权分散”堵塞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可能性,自然更不会去谈什么“股份制是公有制”。
我在60年代初开始研究西方流行思潮及股份制,1962年在《红旗》杂志发表批判“人民资本主义”及《资本家宣言》的文章(《红旗》1962年第13期)。我当时虽然对所谓“法人”、“自然人”之类没有明晰概念,但坚持认为股权分散和资本集中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坚持认为广大持股者虽得到了“股权”(股票)却失去了对自有资本的“控制权”,并未成为“资本家”而是成为资本集中的对象。尽管我现在仍认为这些基本观点没有错,但承认我当时受传统观点的桎梏,也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所固有的东西,虽看到“控股权”的重要性,却完全没有看到股份制启动“投资社会化”的进程,而是把“控股权”连同整个股份制跟私有制视为一体。特别是对西方企业推行的“职工持股”,我仅把它贬为“小恩小惠”,只看到大财团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控股权”,普遍给“职工持股”设限,但对于它给职工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认识不够,并对有些与之相随而来的“职工参与管理”认识不足。我于1989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对股份制进行了再认识,在坚持对股份制的正确认识的同时,也努力纠正了过去的一些错误认识。
总之,尽管股份制更多地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但它毕竟萌发、成长于资本主义经济中,曾长期被资本主义私有经济所采用,而且确实在过去二百年里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无论从理论上抑或从历史事实上讲,都不能简单地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这一点也是西方国家各界人士决不能接受的。
三、股份制是实现国企改革的最好途径
我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把股份制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所固有的东西,把股份制与私有制视为一体。但80年代在国外进修和工作了几年,对股份制获得了新认识,即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可以采取、而且应该采取股份制形式。记得我1989年的文章初稿题目是《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好心的编辑部负责人(唐宗焜、冒天启同志)为缓解政治敏感性,劝我将题目中的“最”字摘去,将“最好形式”改为“好形式”,但他们坚定赞同国企的股份制改革,把我这篇文章排在《经济研究》1989年4月号的头篇,他们却为此曾受到“批评”,使我至今仍感歉疚。尽管1989年的“六四”风波后一个时期“股份制”问题受到质疑,但邓小平和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企的股份制改造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我也从国企改革的实践中获得了更深切的认识。我衷心赞同《决定》中“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方向性指示,决不是由于什么“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而是因为国企改革可以采取而且应该采取股份制这一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
1.为什么国企改革可以采取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成长出来的“股份制”
前面的分析表明,股份制虽萌发、成长于资本主义经济中,但它本质上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股份制本身并未具有所有制属性,它的核心问题是由“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来决定企业法人产权的归属,所以,股份制与公有制不是一回事,是两张皮,不过股份制有很强的“粘贴性”,既可以“粘贴”到私有制上,也可“粘贴”到公有制上。既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股份制企业的“控股权”可以在不同的私人财团之间变换,那么,为什么“控股权”不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体来掌握呢?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用股份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用。况且,由于公有制经济实体所主导的“投资社会化”进程,通过发行股票所汇集来的社会资本将大大超过其自有资本。我于1992年在《股份化、私有化、社会化及其它》一文(刊《经济学家》1992年第6期)中,还进一步用“乘数论”原理,说明国有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控制系统,控制比自有资本大数倍数额的社会资本,可大大壮大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
2.股份制是帮助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的好手段
我国根据自身的改革实践,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国企的道路,即“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的病根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合一”,国企改革的最大难点在于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特点,正好适用于我国国企在改革中用来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能摆脱政府的行政性羁绊,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从而得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经济基础”。人们长期认为,国企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企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尚未完全分开,导致“内部人控制”。90年代后半期我国在推进政企分开方面作了巨大努力,许多政府所属工业部门改为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但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企业投资审批、资本和收益分配、劳动工资的控制与监督、企业“三改一加强”等则分别由中央5~6个部门负责,谁也不为企业的盈亏负责,企业所有者“缺位”,往往落入“内部人控制”。在这里,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完全是由于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所造成的。成立了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大多企业尚不具人事决策、投资决策的自主权,难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以公有制为依托的微观经济基础。我在1989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为了用股份制来实现国企的“政企分开”,还进一步建议建立一个由“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营投资公司)—国有企业”这三层次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框架。我之所以突出三层次中间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营投资公司”,是因为我在国外考察和工作期间看到金融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突出作用,因此我认为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有必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中间加一层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营投资公司”,目的不仅是为增强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更重要的是在国企跟政府之间增设一道“防火墙”,有助于实现“政企分开”[4]。近些年来,深圳、上海等地根据自身改革的实践,独自创立了上述“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及营运体系,并付诸实践,使我对解决“政企不分”、“政企难分”这一难题更具信心,也使我更坚定地认为股份制对国企改革来说不仅是可以采取的,而且是应该采取、必须采取的。
总之,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述是正确的、科学的;正是在这一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才坚定地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如果把“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说成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并把它说成是对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性质分析的“突破”,是十分错误的。在我看来,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断是侧重于理论的认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则侧重于改革实践,即将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关于股份制性质的理论分析落实为指导国企改革实践的指导性方针。这无疑是一个进步,是一个发展,是广大经济工作者和国企职工在近几年改革实践中付出的汗水和心血的结晶。我是如此认识中央这两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文件的关系。至于公有制为什么要有“实现形式”以及股份制为什么能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问题,我拟在下续的文章中阐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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