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级国有商业改革措施与具体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级论文,途径论文,措施论文,我国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过程日渐加速的今天,县级国有商业如同其他国有经济一样也逐渐显露出种种的不适应性,面临诸多的内部和外部问题,以致相当多的县级国有企业陷入异常严峻的经营困境中。商品流通领域属于高度竞争性领域,因而县级国有商业乃至整个国有商业已不再可能寄望于国家给予垄断性的保护政策来支持其发展。遵循党的十五大关于国企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营方式,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巩固和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里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且极具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县级国有商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其核心是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发展。这是有密切关系而又有一定区别的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为此,出于分析研究问题的侧重点之不同,根据需要,我们在本研究报告的相应部分,分别采用“县级国有商业”或“县级国有商业企业”,以进行界定。
一、有关产权改革、资产重组的经济分析
(一)关于改革思路的理念选择。
1995年以来,我国的国有经济改革沿着“抓大放小”的思路开展,由此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是属于“抓大”的范畴还是属于“放小”的范畴。毫无疑问,从县级经济看,它们属于“大”,但从全国来看,它们则属于“小”。在全国零售商品总额中,县级商业所占比重不足14.2%,而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所占的比重仅为3%左右,平均每家企业的经销额低于1000万元;若将批发商业计算在内,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平均经销额会有所增加,但它们在全国批零商品总额中所占比重将降低到2%以下。因此,从全国来看,县级国有商业企业属于“小”,其改革应选择“以放为主”的思路(虽然,在县级国有商业中也有一些规模较大企业,它们有的经销额达到2-3亿元,资产量达到5000万元以上,但与城市中的大型商业企业相比,仍属于“小”,而城市中的相当多大型商业企业尚属于“放”之列,县级国有商业中的大企业,就不应列入“抓”之列)。
在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有人以坚持国有商业主渠道为前提,提出了“变小为大”的思路,即把一个县所属的各类国有商业企业进行合并,成立“集团公司”,这样,以“集团公司”名义表现出来的资产量、经销额、市场占有率等,就可达到“大”的标准,从而挤入“抓大”的范畴。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县(市)正沿着这一思路,进行所谓的“国有商业改革”。
这涉及到如何看待县级国有商业的地位问题,即在县级商业中国有商业是否应占主导地位。国有商业应在商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发挥主渠道作用,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中,这是商业经济活动一项基本政策。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保障国有商业“主导地位”和“主渠道作用”的三个基本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首先,市场经济是一个无地域经济,它不承认由行政机制所划定的市场边界,要求打破行政区划关系,由此形成了这样一种新格局: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的商业活动,不仅有本县、市所属的商业企业,而且存在着大量的其他地区所属的商业企业,它们之间展开了明显的商业竞争。其次,市场经济不承认按所有制关系划分的市场范围,要求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由此,在多种经济成分发展中,国有商业依靠计划供给机制来垄断市场的格局被打破,非国有商业在竞争中快速成长,成为县(市)商业经济的主要力量。第三,市场经济是一个优胜劣汰经济,它不承认政府资金对企业的特殊功能、企业对政府的特殊义务,只强调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由此,在市场竞争中,机制灵活、效率较高的商业企业逐步成长壮大,而相当多的国有商业企业受制于各种因素,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逐步降低,陷入了运行困境。这些条件的变化及其现实结果(例如,非国有商业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高达70%以上)说明了,再一味坚守着国有商业的“主导地位”、“主渠道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违背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趋向。将若干家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一家法人机构,虽然可以使新设公司或续存公司的资产量增大,从而有利于扩大商业企业的经济规模,但极易陷入原有的体制、机制和经营效率的格局中。因此,较好的选择是,打破县(市)行政区划和所有制界限,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
(二)对各种资产重组形式的利弊分析。
在推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提出了多种构想,除构建企业集团外,还有实行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租赁制、联营、转让出售、兼并、破产等等。这些措施,虽然对促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有着积极意义,但从机制作用看,它们的实际效果不尽相同。
1.转让出售。指将某家或若干家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和业务,通过拍卖等途径,转让出售给其它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这种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调整商业企业的产权结构,改变“县级国有”的独资格局,从而促进商业企业的运行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县级国有资产的调整,促进这些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因此,是改革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有几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净资产转让出售的数量。如果转让的只是净资产中的一部分,在转让后,形成的产权格局为国有控股,那么,商业企业可能仍主要按照原有的体制要求、运用原有机制从事经营活动,其结果将与不转让净资产相差无几。因此,应考虑实行净资产的大部分或全部转让。
第二,出售净资产中的买方,可以是本企业的职工,也可以是法人机构。在简单将净资产转让出售给企业职工的条件下,受购买者人数和可能的投资能力限制,商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在一段时期内难以扩大,从而很难形成必要的规模经济;同时,受经营规模制约,这些商业企业要突破“县(市)”的地域限制,在更广泛的市场中展开经营活动也相当困难。因此,应考虑净资产的转让出售主要面对法人机构。
2.联营。指若干家商业企业在业务方面的联合经营。它有利于共同开发市场,提高联营体的整体竞争力,所以,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联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方式不具有调整产权结构、促进商业企业体制改革的功能,因此,难以真正实现商业企业的运行机制和增长方式的“两个转变”。
3.租赁。指将县级国有商业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租赁给非国有企业、个人等经营。它有利于运用民营机制,促进增强商业企业的活力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方式一方面租赁者通常不投资增加营运资产,很难使商业企业的经营规模扩大;另一方面,商业企业的产权关系基本不变,一旦租赁期满,商业企业又将回归原体制,因此,从长期看,它不具有实现商业企业的“两个转变”的功能。
4.兼并。指若干家县级国有商业企业通过资产合并而成为一个法人实体的方式。在县级范围内,通过新设合并或吸收组合县级国有商业,通过产权改革摆脱不利于其经营的桎梏,以更灵活有效的共有制的实现形式来解放其生产力;寻求与之相适应的经营方式,以适应规模经营的要求;针对管理和人才素质水平低下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和建议。
5.破产。指县级国有商业企业通过破产而解散的现象。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调整县级商业中的国有资产状况和商业市场格局,是县级国有商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但对破产企业来说,法人资格被注销了、企业被解散了,也就无所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6.股份合作制。指通过吸收职工入股和采用合作制的决策及管理机制,将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促进商业企业的产权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的调整,又有利于增加商业企业的资本金数量和资产数量,扩大营运规模,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也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股份与职工的关系。股份合作制,要求本企业的所有职工都必须持有股份,非本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股份,由此,容易产生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职工是经常变动的,招聘、辞退(辞职)、退休、意外死亡等等都将导致职工人数的变化,新职工进入企业,是否需要增加企业的股份?原职工离开企业,是否需要减少企业的股份?如果答案“是”,则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增减资本金应召开股东会议,在通过决议后,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这样,企业是否需要频繁地履行这些手续并相应调整财务帐表;如果答案“否”,则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必然发生非本企业职工持有股份的现象,导致“职工”与持股者的分离。
第二,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关系。合作制以社员(或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股份制以股东会议为最高权利机构;合作制实行1人1票制,股份制实行1股1票制。为了协调二者关系,有人主张实行“平均持股”。但是,在企业营运中,领导人肩负的责任和风险明显大于一般职工,在持股数量相同的条件下,他们拥有的权益与承担的义务、责任相当不对称,由此容易发生企业领导人因权益过小而不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或辞职流动的现象。在现实中,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些企业采取了企业领导人多持股、拥有多个表决权的方法,但这与合作制的原则相矛盾,并且数量关系也难有规范的界定标准。
第三,合作制与经营决策的关系。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表明,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三个以上的人,是很难作出一项决策的。在股份合作制中,企业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必须由社员大会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由于社会人数众多,极难形成一致的意见,极易发生决策滞后、丧失商业机会,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
就目前的改革来说,股份合作制有其积极意义,但由于这种方式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在条件成熟时,应不失时机地向规范的股份制方式推进。
7.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方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规范的企业组织制度形式。它们对于改革商业企业的产权关系、运行机制,促进商业企业的“两个转变”,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因此,是改革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重要方式。但采用这两种方式,有一系列因素需要考虑:
第一,股份结构。如果国有股占控股或最大股东地位,则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将难以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这样,公司制很可能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第二,股金来源。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资金紧缺,如果股份资金主要依靠法人机构投入,将影响公司制的实行,因此,应考虑运用有关政策,支持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
第三,资产价值。县级国有商业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已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不能简单地按照帐面资产计算其价值,应根据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科学评估价值,以避免将已发生的损失转嫁给新投资者,影响其它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就目前条件而言,在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企业,在数量上不占多数,但它们是其它方式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实行其它方式(如转让出售、股份合作制、兼并等等)中,应充分考虑这两种公司制的基本要求,重视向它们靠近,与它们接轨。
(三)变革的原则与措施。
全国有2000多个县(市)、16000多家县级国有商业企业,它们的具体情况差别很大,适用的改革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要求各个企业选择划一的模式:另一方面,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虽然需要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但它毕竟是一项经济性工程,基本机制是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简称“三跨”)的资产重组,为此,不应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
以资本为纽带、实行“三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在因地制宜地进行资产重组、实行股份制的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如下对策:
1.城乡商业企业重组。与县级商业相比,城市商业在营运资金、营销方式、经营管理、信息来源、商业采购、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近年来,随着商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提高,对城市商业企业来说,仅在城市中拓展业务,其空间已相当有限;而要在城市以外发展商业网点,又苦于资金不足、经验缺乏、环境不熟等诸多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由此,选择城市商业企业与县级商业企业的组合模式,既有利于城市商业企业的市场扩展,又有利于推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还有利于加速城乡商业一体化进程。城乡商业企业重组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整体入股。即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经资产评估后,将净资产整体投入城市商业企业中,同时折为一定数量的股份,由此形成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结构。在这种格局中,城市商业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分公司,它原有的国有资本由县(市)国有资产部门持有。
第二,合股经营。即通过城市商业企业向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投资入股,形成母子公司结构。在这种格局中,城市商业企业转变为母公司,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子公司。根据城市商业企业持有股份的数量,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控股”和“参股”两种。从发挥城市商业企业的优势来看,控股方式较有利。
第三,售资重组。即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先将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净资产向社会出售,然后,再实现城乡商业企业的重组,形成母子公司体制。这种方式,既具有合股经营的优势,又调整了子公司的产权结构,有利于调整运行机制和吸收社会资金来扩大营业规模。从发挥子公司在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来看,母公司采取参股方式较为有利。
2.多县(市)商业企业重组。这是指,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将若干个县(市)的同类国有商业企业合并为一个跨地区的大型商业企业。这种方式,有利于打破商业市场的地区分割,促进商业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的增大。多县(市)商业企业重组也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总分公司。即若干个县(市)的同类国有商业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资产评估,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将净资产合为一体,建立一家新的以经营某类商品为主业的法人机构。在这种格局中,总公司成为跨地区经营的股份公司,被合并的各个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成为非法人机构的分公司,其原有的国有资本由各县(市)的国有资产部门持有。采用这种方式,虽打破了地区限制、扩大了商业企业的营业规模,但其运行机制的调整,仍将受“国有”的制约。
第二,重组售股。即在若干个县(市)的同类国有商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将一定数量的净资产(经评估后)以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出售,然后,组建一家新的以经营某类商品为主业的法人机构。根据股份的界定,重组出售后的公司体制,可分为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两种形式。如果出售净资产后所形成的股份,属新设公司的股份,则社会各界持有的是总公司股份。原各县(市)国有商业企业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如果出售净资产后所形成的股份,属各县(市)商业企业的股份,则社会各界持有的是子公司股份,原各县(市)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母公司投资入股的子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在打破地区限制、扩大营业规模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有”的限制,从长远来看,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
第三,联体出售。即若干个县(市)将同类国有商业企业联为一体地向某个法人机构(城市商业企业或其它的法人机构)出售,使购买者的商业经营,从一开始就处于打破地区界限的格局中。采用这种方式,在沟通各地区商业经济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商业市场的专业化和工商企业联体。
3.跨产业重组。这是指,以某类商品为基点,将科、工、贸(或农、工、贸)的企业联为一体,组合成大型企业化公司。根据这些企业所处的地区不同、组建中的净资产处理状况不同、新组建公司的股份结构不同,跨产业重组又可分为多种形式。
4.中外合资。近年来,这种方式已逐步展开,但只是促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从全国来看,它不可能成为近期主要的改革方式。
二、经济方式的变革
在国有商业企业资产重组与配置的基础上,县级国有商业尚须在经营方式上探索高效灵活的形式,才能充分发挥产权关系变革所带来的动力与活力。
县级商业商品经营规模化、低成本方式的首选方式应为多种形式的连锁商业。因为它是当今流通领域中最有效率、最适规模化经营的方式。
县级商业连锁的形式应根据各县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定,我们建议可有以下几种模式:
1.批零结合式。以县级国有专业批发企业为龙头,各种规模的零售企业组成一县或数县的乃至更大范围内的国有商业连锁集团。集团集批发、配送、零售功能于一身,在多渠道流通的条件下,发挥规模优势,以克服中小型商业企业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连锁集团自身可通过经营获得较理想的效益,并且对县域、区域市场中起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
2.产业一体式。农、工、商三业或工、商或农商两业共同组成产、供、销一体化的连锁企业集团,由县域内的分工协作逐步扩张、向区域化分工协作和行业区配方向发展,以创造优势互补的区域化经济联合的生长点,促使区域经济专业化、规模化、合理化。这种以流通带动生产的联合形式有助于弱化行政干预,松动地区封锁,强化各类县级企业的经济性,促进区域市场的形成和发育。
县级国有商业发展连锁经营的目的在于:坚持低成本、规模化经营,将小型商业企业串联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实力的集团,提高县域国有商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使销售优势得以发挥,经济效益得以提高,以形成稳定的和良性的经营。
县级商业的连锁经营,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消费力状况,确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在经营范围和商品档次上,应尽力适应当地人民的日常生产、生产需求,坚持以经销生产、生活必需品为主。在经营方针上,坚持“廉、便、全、优、多”,逐步争取做到使顾客一次进店就购齐所需物品。在服务方式上,应坚持以顾客和市场需求为目标,在规范化经营的同时,开展当地人民需要的服务项目,树立国有商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县级国有商业连锁经营的发展有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传统经营到现代化经营的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做的工作是:
1.连锁店的组建工作。县级商业网点,点多而小,又有不同的隶属,组建和联合工作要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可通过产权划拨、收购、租赁、兼并等形式组建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组织。
2.建立配送中心。根据业务流转规律,确定和调整采购部门、储存部门和配送部门的设置和职权划分,建立高效的采购、存货组织管理体制;采用现代化的设备和手段,提高采购和存货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在配送中心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仓库管理系统等,完善配送各项服务功能,提高配送率;逐步向产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发展。
3.有条件的地区可全面建立电子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计划在2-3年间,初步实现电脑管理系统化、联网化,同时积极培养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
4.以“化繁就简”为原则,积极开发适宜自身特点的标准化的营业规范,采购、库存、配送管理规范,逐步实现业务经营管理过程的简单化、专业化、标准化,从而在连锁体系内部形成一种专业化分工细密、高度协调的经营管理体制。
在发展连锁经营的同时,也可考虑部分产品经营向总代理、总经销转化。县级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较发达的县级市商品集散功能的增强,使县级国有商业有可能利用区域优势和信息优势开展一定区域范围内甚至更广阔地区的总代理、总经销业务。县级国有商业代理商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是不参与实际的商品购销,只为产销双方进行信息沟通服务,从中收取代理费;也可以参与实际的商品购销,为生产商做地区性的销售代理。
总之,要提高县级国有商业的规范化经营水平,按照市场需要和价值规律,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新调整县级商业的组织体系和经营业态,力求在改变县级国有商业组织形式和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经营方式上取得新突破。县级经济参差不齐,县级国有商业点多面广,在考虑规模化的问题时必须充分照顾其具体情况,以求县级国有商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实实在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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