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海禁与东南亚贸易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禁论文,东南亚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初厉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下海,禁革双桅大船”。从表面看来,似乎把一切海外贸易都给切断了,其实不然,明初的海外贸易不仅没有停止过,而且与东南亚的贸易还有所发展,正如谢杰在《虔台倭纂》中所描述的:“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般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注:谢杰:《虔台倭纂》上卷,<倭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当时与东南亚的贸易是如何发展呢?它对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呢?这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
明初海禁,指的是禁止国内百姓到海外贸易。明朝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注:《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已。)、“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乙酉。)。为了使海禁政策得以有效实行,明朝政府甚至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注:《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永乐二年正月辛酉。)并规定:“凡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把违禁货物运往国外贩卖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注:朱纨《议处夷贼以明典刑以消祸患事》,载《明经世文编》卷二○五,<朱中丞甓余集一>。)与此相反,对于海外国家来华贸易,却不在禁止之列,明朝政府鼓励海外国家以“朝贡”形式来货贸易,规定“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物者,悉蠲其税”(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丁己。),甚至不惜巨大耗费,派遣郑和七下西洋,招徕海外国家派遣使者随船入明朝贡。
有关朝贡贸易的实行,史家认为是“赔钱的大买卖,目的是‘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注:罗荣渠《15世纪中西航海发展取向的对比与思索》,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这只是谈到朝贡贸易的表面现象,而没有看清其实质。明朝政府既然为阻止国内私人出海贸易而实行海禁,那未对海外国家来货贸易,也必然要禁止私人插手,否则海禁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明朝政府就要求海外国家以“朝贡”的形式,由官方出面组织来华进行贸易,其附载的方物由市舶司统一负责收买,以便对海外贸易实行最大限度的控制与垄断。这就是实行朝贡贸易的目的之所在,其实质是提倡官方贸易而打击私人贸易。明人王圻在《续文献通考》中就明确指出:“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明矣”;“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注: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考·市舶·互市》。)正因为如此,故国外有些学者认为:“朝贡的实行是一种非常基本和重要的商业基础,它为中国的国际外交关系作中介。”(注:J.K.Fairb-ankand S.Y.Teng: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in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1.6,1941,P.137.)
由于中国私人贸易船被禁止到海外贸易,东南亚国家只能通过朝贡这一渠道才能获得中国货物,故在明初实行海禁期间,东南亚国家频繁地派船到中国“朝贡”。就以暹罗为例来说,有人曾做过这样的统计,在明初洪武三年至洪武三十一年(1370-1398)海禁最严厉的时期,暹罗派船入明朝贡达35次,平均每年一次多。而至明代后期,隆庆元年(1567)开海禁后至崇祯十七年(1644)明亡的78年间,因准许国内私人贸易船到东南亚各地贸易,这样一来,东南亚国家就不必为获得中国货物而频繁派船入明“朝贡”,于是朝贡的次数大大减少,暹罗仅朝贡14次,平均五年半一次(注:徐启恒:《两汉至鸦片战争期间的中泰关系》,载《中国与亚非国家关系史论丛》,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1-82页。)。东南亚国家派船入明朝贡时,为方便起见,多数是启用当地华人作为使者,其中如正统元年(1436)的爪哇使臣财富八致满荣,原名洪茂仔,福建龙溪县人,以捕鱼为业。被倭冠掳去,后逃脱至爪哇,被委派为贡使(注:《明英宗实录》卷十九,正统元年闰六月壬辰。)。正统三年(1438)的爪哇使臣亚烈马用良、通事良殷南文旦,原籍福建漳州府龙溪县,因捕鱼遭风飘到爪哇,今作贡使入明朝贡(注:《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三,正统三年六月戊午。)。弘治九年(1496)的暹罗通事秦罗,原籍福建清流县,因渡海飘风,流寓暹罗;暹罗通事万,原籍江西南城县,因往琼州经商遭风飘至暹罗,均作为贡使入朝(注:《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九,弘治九年辛丑、乙已。)。明朝政府对这些华人贡使,给予热情接待,尽量满足其要求,分别提供口粮与脚力,送他们还乡祭祖、造祠堂,有不愿返回侨居国者,则授予冠带回乡闲往(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外国·华人夷官》。)。
东南亚国家中有些私人海外贸易商,因无法取得对华贸易的权利,只好冒充使臣前来“朝贡”。如洪武七年(1374),暹罗商人沙里拨,自称本国令其同奈思里侪刺悉识替代入贡,去年八月到乌猪洋时,因遭风坏舟漂至海南,把收获漂余的苏木、降香、兜罗绵等物来献。朝廷认为他们无朝贡表状,既称舟覆,而方物却保存完好,一定是私商假冒无疑,故命却之不受(注:《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八,洪武七年三月癸己。)。为防止类似的假冒现象发生,明朝政府于洪武十六年(1383)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赐给暹罗、占城、真腊诸国,规定凡至中国使者,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以假冒逮之(注: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七,《礼部五·朝贡》。)。然而,明朝政府规定的贡期毕竟有限,远远满足不了东南亚国家对华贸易的需要,因此,冒称入贡的现象仍层出不穷。有些东南亚私商则将船只游弋于中国沿海,伺机与中国走私高人进行贸易,如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方敏、伙同弟方祥、方洪、共凑600两白银购买到青花瓷器共2800件,用船载运至广州,遇到熟人广东揭阳县民陈佑、陈荣、海阳县民吴孟,各带青白苎麻布也到广州售卖。方敏等人探听得知,南海外洋有东南亚私人商船一只出没,因海禁严厉无法与人交易。他们即雇请广东东莞县民梁大英,以其自造的违式双桅槽船一只,装载前述瓷器与布货,于五月二十二日开船出外洋,在金门地方遇见东南亚私人商船一艘,则将船上货物与之交易,得胡椒210包、黄蜡一包、乌木6条、沉香一扁箱、锡20块。交易完毕后,这艘东南亚私船随即挂篷驶出外洋,不知去向(注:《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二十,《佞买番货》。)。
有的非东南亚国家,如琉球,亦利用朝贡之机,转贩中国与东南亚的货物,充当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中介商”。琉球国小资源缺乏,来明朝朝贡的“贡品”多数是从东南亚各地贩来,然后又把明朝“赏赐”的货物转运到东南亚各地,他们入贡的目的是“欲贸中国之货以专外夷之利”(注:《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七,成化十四年四月已酉。)。在《明实录》中不乏有关于琉球到东南亚各国贩运“贡品”的记载,如正统六年(1441)十一月,琉球国通事沈志良、使者阿普斯古驾船载瓷器等物往爪哇购买胡椒、苏木等物,至东影山遭风折桅,进港修理,妄称“进贡”(注:《明英宗实录》卷八十六,正统六年十一月己丑。):景秦元年(1450)五月,琉球通事程鸿等言,朝贡回还,欲往暹罗购买苏木等物,不意中途遭风坏船(注:《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二,景泰元年五月丁卯。);弘治十七年(1504)十一月,先是琉球遣人往满刺加收买贡物,遭风未回,致失二年一贡之期,至是遣人补贡(注:《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七年十一月丁未。)等等。正德年间来华的葡萄牙使者皮来资(TomePires)也说道,琉球每年有两、三艘船到马六甲,购买大量的孟加拉棉布(注:Armando Cortasaoedited:The Suma Orientalof Tome Pires,London,1944,vol.I,P.130.)。琉球贡使的中介贸易,间接促进了明初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发展。
(二)
海禁期间,中国商人得以到东南亚贸易,主要是依靠册封使船。当时奉命到东南亚册封的使臣,往往乘机载运私货或挟带私商到东南亚各地贸易,这种做法在明朝政府看来,似乎是不属犯禁严惩之列。如暴泰四年(1453)七月,奉使占城的给事中潘本愚等人回还,在其船中搜出随船出去贸易的官军、镇抚罗福等242人,带回象牙梳坯、乌木、锡、蜡等货物共1933斤,按海禁律法须没收入官,但朝廷却敕命广东三司照数还给各人(注:《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一,景泰四年七月癸未。)。再如成化十年(1474)十二月,奉使占城册封国王盘罗茶悦的工科右给事中陈峻等人,随船载运大量私货和挟带私商多人,航行到占城新州港口时,发现该地已为安南所占,不准进入,后到灵山获悉,盘罗茶悦举家已为安南所虏,占城之地亦被改为交南州。似此情况突变,无法完成使命,理应及时回国禀告,但陈峻等人急于经商牟利,遂假以遭风为由,擅自将使船驶往满剌加贸易,归还后,朝廷并无追究(注:《明宪宗实录》卷一三六,成化十年十三月乙未。)。
明初,类似这种借出使之名,行贸易之实的现象似乎较为普遍,故有些使臣利令智昏,肆无忌惮地大量装载货物,挟带私商,以致于造成超载触礁沉船等悲惨事故。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奉使到占城册封的给事中林荣、行人黄乾亨等人,随船挟带出去贸易的军民达千人以上,航程中因货物超载,加之火长昧于途径,在交趾的占笔罗附近触礁沉船,两位使臣皆溺水,军民死者十分之九(注:黄衷:《海语》卷三,<铁板沙>。)。有些使臣则因牟利心切,玩忽职守,辱没使命而身陷囹圄。如成人十七年(1481),奉使占城册封国王斋亚麻勿庵的给事中冯义与行人司右司副张谨,因多挟私货以图市利,至广东时就闻知斋亚麻勿庵已死,但不愿就此罢使而失去一次贸易赢利的机会,于是匆匆忙忙地航至占城,擅将敕印授予伪王提婆苔,而后至满剌加尽货其私物以归。给事中冯义在返航途中病死,行人张瑾回国后因专擅封王被捕入狱(注:《明宪宗实录》卷二二○,成化十七年十月丙辰。)
由于使船兼营贸易不受海禁之限,故不少私商仿效,伪造使船,假冒朝使到东南亚各国贸易。早在宣德八年(1433),明宣宗就指出:“私通外夷己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斡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冠,比者已有擒获,各重罪。”(注:《明宣宗实录》卷一○三,宣德八年六月已未。)然而,屡禁不止,正统十年(1445)三月,又发现福建沿海百姓有“伪称行人正使官,潜通爪哇国者”(注:《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乙未。)。更甚者是,在成化七年(1471)十月,有福建龙溪县私商丘弘敏等29人,诈称“朝使”,先到满剌加等国贸易,再到暹罗国,并谒见暹罗国王,其妻冯氏亦谒见国王夫人,接受其馈赠的珍宝,返回后被福建沿海官军捕获(注:《明宪宗实录》卷九十七,成化七年十月乙酉。)。
有些私商则无视海禁律法,冒死下海到东南亚各国从事走私贸易。如正统九年(1444)二月,有广东潮州府民55人违禁下海,到爪哇贸易,其中有22人留在爪哇不归,余者回来后准备再次下海时被捕获(注:《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三,正统九年二月己亥。)。成化八年(1472)四月,福建龙溪县民29人泛海到东南亚贸易,中途被官军追赶,结果遭风破舟,浮水登陆后被捕下狱(注:《明宪宗实录》卷一○三,成化八年四月癸酉。)。成化二十年(1484)十二月,在广东潮州府界泊有到东南亚贸易的大船37艘,遭海防官军追捕,被斩者85人,活捉30余人(注:《明宪宗实录》卷二五九,成化二十年十二月辛未。)。更具典型的是,弘治十四年(1501)三月,江西信丰县民李招贴与邑人李廷方、福建人周程等违禁私往东南亚各国贸易,到爪哇时,引诱其国中头目八乌信的儿子哽亦宿载运椒木、沉香等货物来广东贸易,他们伪称“爪哇国贡使”,以窃来的“爪字三号勘合底簿”为凭,结果在广州被查出,重治以罪(注:《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二,弘治十四年三月壬子。)。
另外,有些沿海守御官军也执法犯法,私遣人或役使军士,利用所督的海船到东南亚各国从事走私贸易,以牟私利。这种情况在明初似乎是屡见不鲜,早在洪武四年(1317)就有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到东南亚行贾(注:《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乙未。);在宣德九年(1428),又有漳州卫指挥覃庸等私到东南亚各国贸易,甚至连巡海都指挥张翥、都司都指挥金瑛、署都指挥佥事陶旺及左布政使周光敬等人都接受其走私货物的贿赂(注:《明宣宗实录》卷一○九,宣德九年三月辛卯。);在正统三年(1438),浙江备倭都指挥朱兴亦役使军士越境到东南亚贸易(注:《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一,正统三年四月丁卯。);正统五年(1440),福建永宁卫指挥佥事高尝利用所督的海船出海到东南亚贸易,致使军士溺水死亡(注:《明英宗实录》卷七十四,正统五年八月癸酉。)。
上述情况说明,明初虽然厉行海禁,禁止私人出海贸易,但对当时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发展并未造成多大影响,不少私商仍不断以各种方式,突破海禁的限制,到东南亚各国从事走私贸易。这种情况的出现,归根结底也是由于厉行海禁所造成,因中国国内与东南亚各国的私人海外贸易商不能互相往来贸易,双边相互需要的货物仅能通过朝贡这条渠道获得,而明朝政府对东南亚各国来华朝贡的贡期、船数、人数和贡品数又限制得特别严,因此双边需要的货物都不能得到满足,于是货价激增,双边货物的差价越来越大,给走私者有利可图,正所谓“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三,《福建三·洋税》。)在山东沿海,据走私贸易者自述,每放一艘走私贸易船出洋,一年可得船金二、三千两,且当船舶返航进港后,船户尚可坐分船货的一半(注:胡宗宪:《筹海图编》卷七,《山东事宜》。)。在浙江以西,“造海船,市丝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注: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在广州望县,因到东南亚各地贸易,“倏忽千万里,以中国珍丽之物相贸易,获大赢利”,故本地农民为利所诱,纷纷放弃“力苦利微”的农耕,而随船出海干起走私贸易(注:史澄:《广州府志》卷十五,《舆地略七》。)。正是这巨额的十倍之利,才驱使那些私商“舍死趋之如鹜”,虽海禁律法严峻,但“小民宁杀其身,而通番之念愈炽也”(注:《筹海图编》卷十二,《开互市》。)。这就是明初海禁期间,中国与东南亚贸易不仅未受影响,反而有所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
明初东南亚各国载运进来的朝贡物品,绝大多数是香料,其数量异常之大。如洪武十五年(1382)爪哇的贡物中,有胡椒75000斤(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正月乙未。);洪武二十年(1387)真腊的贡物中,有香料60000斤;暹罗有胡椒10000斤、苏木100000斤(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三,洪武二十年七月乙己。);洪武二十三年(1390)暹罗又贡苏木、胡椒、降真等物共171880斤(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洪武二十三年四月甲辰。)。这些香料的输入,对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首先,明初朝廷耗用的香料数量相当大,仅太岳,太和山宫观所用的降真诸香,每三年需7000斤(注:《明宣宗实录》卷十九,宣德元年七月乙已。);太医院一次需香料5170斤(注:《明英宗实录》卷二五一,景泰六年三月庚戌。)。这些香料的来源主要是依靠东南亚各国的朝贡,如果朝贡的数量充足时,就由京库直接支用,如果不足,则摊派到各地添买。如弘治十五年(1502),内府供用库香料告匮,则下令广东添买速香45000斤,各司府添买黄蜡110000斤、顺天府添买速香3000斤、黄蜡80000斤(注:《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辛酉。)。嘉靖二十九年(1550),供用库移文户部要求征用沉香7000斤、大柱降真香60000斤、沉速香12000斤、速香30000斤、海漆香10000斤、黄速香30000斤,并派人到广东催解(注:《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一,嘉靖二十九年六月辛酉。)。倘若奇缺时,朝廷则直接派员到沿海省份搜寻,在搜寻期间,派出官员及地方三司官员均暂时停发俸薪。如嘉靖三十五年(1556),明世宗因东南亚国家已十余年未进龙涎香,则谕令户部差官到福建、广东那些有东南亚船只出入的港口,多方寻访,不惜高价收买,并将差官及地方三司掌印官停俸待罪,俟获得真香后方许开支(注:《明世宗实录》卷四三八,嘉靖三十五年八月壬子。)。由此可见,明初东南亚国家朝贡香料的数量多少,将直接影响到沿海省份的经济负担,每当朝贡的数量不足时,朝廷则要求沿海各省提供,势必加重地方的财政负担。
其次,当时民间祷祀亦多使用东南亚输入的香料,一旦缺乏时,只能以本地的松柏枫桃代替(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而当输入的香料数量过剩时,按规定:“东南番夷进贡,所余之物,许市人收买”。也就是说,官府拣退的货物,允许百姓购买(注:《明孝宗实录》卷九十二,弘治七年九月己亥。)。因此,一些贫民以贩卖拣剩的香料为主,往往可能致富。如严从简在《殊域周咨录》写道:“自永乐改元,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奇货重宝,前代所希,充溢库市,贫民承令博买,或多致富,而国用亦羡裕矣。”(注: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顾炎武也说过:“成化、弘治之世,贡献者日盛……椒木、铜鼓、戒指、宝石溢于库,市番货甚贱,贫民承令博买多致富。”(注:《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海外诸番》。)
第三,明朝自洪武八年(1375)开始发行大明宝钞,当时规定每钞一贯折银一两,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当银四两(注:顾炎武:《金》,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二,《户政二十七·银币上》)。但不久之后出现贬值,即“太祖时,赐钞千贯则为银千两,金二百五十两。而永乐中,千贯犹作银十二两,金止二两五钱矣。及弘治时,赐钞三千贯仅银四两余矣。”(注:傅维麟:《明书》卷八十一,《食货志·钱法》。)就以成化二年(1466)来说,当时钞法不行已久,新钞一贯时值不过十钱,旧钞仅一、二钱,甚至于“积之市肆,过者不顾”(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十七,成化二年三月辛亥。)。可见明初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现象是多么严重。为抑制这种现象不断恶化,明朝政府只好尽量减少宝钞的流通,以免“支出钞多,钞法愈滞”。他们首先在京官中减少以宝钞支付薪俸,而代之以当时东南亚各国贡使大量运进来的香料。早在永乐间营建北京时,就规定“每岁京官之俸,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注:黄瑜:《双槐岁钞》卷九,《京官折俸》。)至宣德九年(1434)又具体规定,京师文武官俸米以胡椒、苏木折钞,胡椒每斤准钞100贯,苏木每斤准钞50贯,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库发给(注:《明宣宗实录》卷一一四,宣德九年十一月丁丑。)。正统元年(1436),再把配给范围由两京文武官员扩大到包括北直隶卫所官军,折俸每岁半支钞,半支胡椒、苏木(注:《明英宗实录》卷十九,正统元年闰六月戊寅。)。这种配给法大概维持到成化七年(1471),因京库椒、木不足才告停止(注:《明宪宗实录》卷九十七,成化十年十月丁丑。)。显然,明初东南亚各国以朝贡名义运进来的大量香料,对于抑制当时出现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之,明初虽然为阻止私人出海贸易而实行海禁,为加强官方对海外国家来华贸易的控制而实行朝贡贸易,但是,它们却不能完全切断国内私商到海外贸易的途径,也不能阻止中国与东南亚贸易的发展。国内私商为追求巨额暴利,不顾严厉的海禁律法,冒死到东南亚各地从事走私贸易。而东南亚各国私商亦不断出现在中国沿海,寻找各种贸易机会,他们终于在朝贡贸易的屏障上打开了缺口,并得到礼部官员的承认。正德四年(1509),一艘暹罗船遭风飘到广东境内,按规定这艘船属于非朝贡的私船,不准进行贸易,但广东镇巡官却准许其贸易,征收其货物税以作军需之用(注:《明武宗实录》卷四十八,正德四年三月乙未。)。礼部官员对此做法予以肯定,认为“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既非敕书所招,又非旧例所载,不是朝贡船,不属市舶司的职权范围,应由镇巡及三司官兼官(注:《明武宗实录》卷六十五,正德五年七月壬午。)。广东官员如此做法,明显是否定了“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它标志着明初中国与东南亚贸易从此进入了私人海外贸易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