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经验与启示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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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采购推动自主创新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功能,这不仅作为理论认知得到了我国政府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共识,而且其效果业已通过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得到了检验。在当前我国部分产业创新能力薄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下,研究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更是一项现实需要。为此财政部于2007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若干文件①,开始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但中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引起一些欧美国家和利益集团的注意,他们认为这对外国企业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构成了歧视。近年来,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等代表欧美企业在华利益的组织通过发表调查报告②,跟中国官员和政府进行会晤、对话等渠道和方式不断表达他们对于中国施行这些政策的关切和担忧,借以向中方施压。从国家大局着想、为平衡各方面利益,2011年1月1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白宫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会见中美两国企业家时表示,中国政府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上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随着领导人的表态,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财政部下发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这意味着各地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也将面临失效,而制定多年一直未能推出的政府采购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可能将从此被取消。

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实践似乎陷入了低潮,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发挥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宣告终结,更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和自主创新的脱钩。事实上,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本国自主创新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即便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缔约方(例如美国)也有类似的做法,美国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等的政策至今仍然在发挥着作用(虽然对GPA协议缔约方不再适用),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创新乏力,缺乏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始终是我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高综合国力、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国策。③况且我国目前仍处于加入GPA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原则上没有承担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义务,因此我们更需要在研究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以接轨国际惯例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功能,进一步挖掘和发现政府采购在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潜力。在这方面美国和德国经验都是很好的借鉴。

二、欧美经验

(一)美国以购买国货为主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体系设计

美国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2009年美国政府采购总订单额已达2.2万亿美元,其中联邦采购约占40%(约合8000亿美元),50个州加上华盛顿市政府的采购额平均约占20%(接近1000亿美元),剩余部分为各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等采购。美国政府采购额约占GDP的20%。

纵观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法规。美国的做法是将其保护本国产业、促进企业创新的意图和措施分散于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做法中,通过优先购买国货,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国防采购、国家安全例外等一系列组合拳实现保护民族工业、促进产业创新,其效果并不在单独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之下。具体来说,可以从法律体系、程序设计、监督机制三个层面分别阐述。

(1)以《购买美国产品法》为核心的促进自主创新法律体系

美国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确定了美国产品在美国政府采购中的优先地位。在美国政府采购基本法——《联邦采购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必须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除非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断定:本国所供应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购买它们将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美国现存条件无法购买;转售这四种情况。这就为美国政府不能采购国外产品或服务设置了巨大的障碍。比如,对“本国所供应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的解释上,只要“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在国防领域这一比例甚至高达50%-100%),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也就是说,只要其在采购法规定的这个合理的限度内,即使国外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品价格,政府仍然要采购本国产品。此外,在《购买美国产品法》中还有专门针对技术创新成果采购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地优先购买本国的高科技产品。

另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中小企业进行帮助和扶持。1950年通过(1978年修订)《中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其中规定中小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可以享受高达12%的报价优惠。也就是说,美国中小企业的报价只要不超过外国供应商报价的12%和本国大企业报价的6%,即可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这对增加中小企业在美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是十分明显的。

同时,美国还出台了《合同竞争法案》(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克林格尔—科亨法》、《小额采购业务法案》、《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nd Property Act)、《戴维斯—培根法》(Davis-Bacon Act)等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政府采购法案,以及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和政府采购赔偿方面的《即时支付法令》等法令,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它们成了美国自主创新的民族产业得以顺利发展的助推器。

(2)在政府采购程序设计中,也为自主创新留有空间

通过考察美国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可以将美国政府采购程序概括为制定采购计划、供应商资格审查、发布采购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评审、合同授予、合同管理等8个步骤,其中几乎每个步骤都为促进自主创新留有空间。比如:①制定采购计划阶段,美国专门为中小企业留有一定采购比例。另外,此过程还包括制定技术规格、确定供应商资质等内容。在这些环节,可以将有自主创新优势的技术壁垒放进条款里面去,暗中支持本国的自主创新。②供应商资格审查阶段。可以给自主创新企业留有余地。③评审阶段,在收到竞标方案以后,政府机构成立评审小组,评审通常包括两种方法:一是最低价格原则;二是最佳价值原则,这第二条原则给具有自主创新优势的投标方留有空间。④合同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等。对于合同形成或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供应商可以不经过质疑程序直接向联邦会计总署或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从美国政府采购的程序设计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采购合同的签订阶段还是在采购合同的执行阶段,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以及采购救济途径等,都为美国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产业促进自主创新留有了很大的空间。

此外,美国还在政府采购中充分利用涉及国家安全等例外条款,保护本国产业,以促进自主创新。2006年3月,我国联想集团通过激烈竞争获得美国国务院1.6万台电脑采购订单,却被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在政府机密领域使用联想电脑的联想“安全门”事件,就是美国在政府采购中充分利用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条款的典型案例。

(3)美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为鼓励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美国政府采购监管由联邦会计总署和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分工负责。联邦会计总署是国会下属机构,属于立法部门的监管;行政管理与预算局的监管是行政部门内部监管。两者相互分工相互合作,共同构成了美国政府采购的严密监督机制。具体来说,美国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招标制度、标准化作业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和供应商救济制度中。未中标供应商如果认为政府采购整个过程中存在购买国货等鼓励自主创新的法规没有很好落实而导致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可向联邦会计总署投诉或向联邦赔偿法院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这必然会导致对该项政府采购行为的审查,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美国政府采购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政府采购确切执行其保护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提供了监督保障。

(4)以购买国货为主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实施效果

美国完善的法律体制,留有空间的程序设计以及监督机制的实施很好地实现了对本国产业的保护,促进了本国自主创新的发展,统计数据的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如表2所示,自1982年开始,美国大于13万特别提款权(SDR)的采购合同中授予国内公司的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大多数年份此比例均在90%以上,最高者达到了93.4%。这些数据充分说明,美国政府采购的一些政策措施和做法确实有效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避免了本国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上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本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

1993年以后,美国没有再公布过政府采购合同分布比例数字,这并不是因为这些数字难以搜集,更大的可能性是因为其政府采购中购买国货的比例更高,公布出来不好向世人交代。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的美国,加入GPA后,巧妙地运用各种合法的手段对本国自主创新的民族产业进行保护,对世界发展中国家及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是增大而是减少了!

(二)德国以绿色采购为特色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制度

德国政府采购的数额和规模都很庞大,大约占其GDP的1/5左右。其政府采购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体制,总体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政府采购的机构看,德国联邦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的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的采购事务,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协调和牵头机构主要起管理作用;另外,德国还有许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采购的实施;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看德国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及规定都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从政府采购的政策看,德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偏重于原则和要求,且以采购本身为出发点,较少直接要求运用政府采购来实现某些经济目标。其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在其绿色政府采购政策中得到了有力体现。

(1)德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背景和环境

德国是个十分注重环境保护的国家,因此,政府采购作为贯彻国家政策意图的重要工具,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浓厚的环保倾向,德国曾在20世纪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修改,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单纯考虑节约资金,而是要追求“经济性”,即要经济地使用财政资金。环保和节能便是政府采购经济性的基本要求,并且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固定条款。

随后,在德国的倡导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欧盟委员会2001年公布了集成产品政策绿皮书,声明欧盟将采取税收、政府补贴、产品环保回收、环境责任,环境标签、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环保设计、产品环境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这些政府措施被统称为集成产品政策。

欧洲巨大的政府采购总量对市场选择无疑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绿色公共采购政策首当其冲地成为了集成产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德国绿色政府采购是在这样的环保需求及国际要求等大背景下形成的,是欧盟集成产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欧盟国家的政策导向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2)德国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

德国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其绿色政府采购政策是在国内、国际双重法律约束下产生的。德国绿色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在全世界层次是由世贸组织确定,而在欧洲则是由欧盟及本国的规则所确定的。

世贸组织层面,1994年在政府采购协议(GPA)和贸易壁垒条约确定了世贸组织的总体原则:如果各国没有贸易上的障碍,WTO接受在环境方面的特别规定。欧盟层面的立法由欧盟条约及部分采购方面的指令构成,其中采购方面的指令在2004年进行了合并修订,明确规定在各种采购评判指标中,环境方面的考虑在基本的评标判断中被采用施行。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法律最为详细和具体,其评判公共货物及服务采购的章程(VOL/A)和评判公共工程采购的章程(VOB)中详细规定了政府在采购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例如对环保方面的因素的考虑,要求公共产品与服务采购要把好绿色环保关,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政府机构使用再生纸、太阳能装置,使用低能耗及无噪音等节能环保产品。此外还规定,公共工程采购必须有环境考核因素,必须符合环境标准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材料。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案建议各州及地方政府都采购这种环境友好的产品。在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很多州及地方政府对指导原则进行了持续的细化与完善,使公共采购变得更加安全与清晰。例如所采购的货物及服务应该有较长的使用期限,可以修补或循环再生使用,或是采用再生材料制造,并且能减少污染的数量,其残余或废弃物的危害性较小等。

(3)联邦环境局(UBA)对德国政府绿色采购的推动

为保证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科学性机构:德国联邦环境局(UBA),以推动政府和社会对绿色环保产品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作为绿色政府采购的先导者和推进者,UBA在德国绿色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承担以下三项任务:增强公众意识,提供信息平台,提供科学背景、环保标签以及将采购纳入环保政策之中等。

1.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公众的意识、知识、了解及接受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对环保节能产品和服务的接受程度。UBA创立了“蓝天使”标志,对大量消费品打上生态标签,如包裹、纸张、涂料及表面漆等;出版手册《与环境相关的公共采购》,总结了环保产品种类,公共采购合理的环保要求,以及产品适合环境的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后来又通过网络提供了关于标签产品及其标准的信息和公共部门绿色采购成功案例,这些努力使全社会对产品在环境方面影响的注重程度大幅度提升。

2.提供信息平台。作为环保信息的集散地, UBA将好的信息在州、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和世界范围内的网络中传播,成为法律方面及宣传优秀操作案例的推动者。

3.提供科学背景、环保标签及将采购纳入环保政策之中。UBA制定了科学的货物服务评判标准,例如ISO14020系列,生命周期评估,ISO、CEN以及 DIN标准等,这些标准被公共部门要求看作法律基础及国际和国内的标准。依靠环境标签对以上标准进行标识和甄别,使得对环保效果的评价有了普遍和科学的尺度。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生态标签为最佳市场份额和政府优先采购设定了标准,法律规则为欧洲市场的准入制度设定了最低的标准。其实,作为一个社会机构,UBA自身也对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等有十分大的需求量,为此它通过购买严格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在社会环保意识的形成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

(4)德国政府绿色采购对自主创新的影响

德国对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视和实际行动,为德国绿色科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对整个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绿色采购,一方面使得德国在绿色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另一方面也强烈刺激了各个领域自主创新的热情和能力。

欧洲经济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称,在企业创新能力方面,德国居于欧洲各国首位。德国创新型工业企业的数量远远高于欧洲其他国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从事绿色产品生产的高科技企业。在研发投入上,德国的研发经费也逐年提高,据统计,2005年德国研发投入为681亿欧元,2006年增加到1081亿欧元,而这些巨额的研发投入优先应用于绿色科技的研发。极具活力的大量绿色产业型中小型企业是德国创新能力的主力,这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和试验新的生产流程方面的表现优异,这成为除降低单位劳动成本外、提升德国出口竞争力的又一重要因素。2003年,德国出口贸易大幅上升,在间隔数年之后,重新取得世界出口冠军的称号。在科技方面,据德国弗劳恩霍夫系统技术和创新研究所的一份评估报告称,德国在医疗技术、合成材料、食品加工、热动力学、材料科学、生态和地理科学等最有潜力的研究领域,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其中多数涉及有关环保和绿色的概念。

此外,绿色科技的发展使得德国的高技术专利申请数在欧盟国家领先,高技术产品的产值在增加。在高技术领域,德国的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拥有雄厚的研究基础,在政府的绿色采购支持和风险投资积极介入的情况下,再加上德国公众对绿色高科技产品清单的舆论的支持,这两个领域在德国拥有了巨大的发展。

据德国环保署的报告显示,该国绿色产业快速扩张,来自再生能源产业的供电量占全国能源供应的6.7%,2006年的消耗量为5.5%,而2003年只有3.5%;这个产业2007年的营业额达到246亿欧元,是2000年的4倍。这些都表明,德国政府积极实行多年的对绿色产品的采购倾斜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对绿色产品的偏爱,使得德国的绿色科技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提高,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在绿色科技的带动下,德国的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三、启示:我国在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要符合国际、国内各层面法律法规要求

美国与德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虽各具特色,不尽相同——美国通过优先购买国货来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达到促进自主创新的目的;德国的绿色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利用技术壁垒来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达到促进本国自主创新目的。但他们却有一个最根本的共同点:符合各个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国际层面上,购买本国货和绿色政府采购都得到了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支持,德国属于欧盟国家,因此,在德国的倡议下,欧盟政府采购指令中也明确表达了支持绿色政府采购的观点;在国内法律层面上,美国有《购买美国货法》和《联邦采购条例》的支持,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绿色政府采购法,但是在联邦政府层面的法律非常详细和具体,其评判公共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的章程中详细规定了非常具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应遵循的环保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美德各州及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相应细则。

而我国目前已暂停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三个文件,从国际法规层面看,因其有着较明显的自我保护印记,与WTO《政府采购协议》公平公正、反对歧视的精神相左,容易受到其他协议国的攻击。从国内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关于保护本国自主创新的相关条款。当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是要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约束的,不宜制定与其精神相悖的保护本国创新的条款。可见,我国及各省市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办法从国际国内各层面看都缺乏法律支持。

国际上,我国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还属于游戏规则的跟随者,因此,建议在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方面,以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来实现。例如以优先购买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落后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牵涉到国家安全方面的例外条款等等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提到过的、也符合WTO《政府采购协议》精神的方式来实现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功能。

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仅停留在原则指导上,有的则没有出台具体的措施办法,导致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我国应加快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可以出台购买本国产品法和中小企业法,以及扶持落后地区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另外,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要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与当地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规范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促进本地区的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我国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法律体系,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才有扎实的法律制度根基。

(二)应优化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程序并加快其程序法制化进程

我国《政府采购法》设专章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并针对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四种不同的采购方式规定了不同的采购程序,但是并没有就“什么是政府采购程序”下定义,更缺乏具体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政府采购程序的合理实施,政府采购程序的法制化建设未能及时跟上。事实上,政府采购程序不仅仅包括政府采购方式内在的程序,还应该包括外部视角下的质疑和救济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程序需要优化,其法制化建设进程亟待加快,否则会阻碍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功能实现。因此,我们必须:

(1)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协调和行政监督,为促进自主创新奠定宏观基础。我国政府采购应以更大的力度推行《政府采购法》并以之来规范,若与《招标投标法》存在矛盾与冲突,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之间的冲突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之前,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适用。从体制上而言,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公开程度,政企完全分离,设立回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计划、采购、招标管理、监察、审计部门应建立协同统一作战机制,明确职责,前后衔接,严格把关;统一专门监管机构,实行第三方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监督机关,但事实上,各级财政部门介入监督的深度与力度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行政监督主要是对合同执行主体及其行为和结果的监督,专业监督主要是对质量的监督,专业监督和检测必须独立地进行,不应受任何行政干预。采购验收,应实行综合验收和专业验收分离,综合验收必须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协调和行政监督的目的就在于为各企业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从而使得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为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奠定基础。

(2)规范招标程序,遏制招标管理中的腐败现象,为促进自主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明确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改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方式方法。对于在技术水平方面有要求的政府采购产品和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所定下的有利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规定进行招标的实施和检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各个环节采取措施确保投标人保密,制定严格的评标专家产生方法,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明确规定定标的过程和方法,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办法。另外,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招标支出与付款相分离的制度。

(3)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为促进自主创新开拓更广泛的新途径。电子化政府采购这一形式本身就是创新型产业,通过不断地适应和完善,它能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水平和效率,同时也可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电子化采购环境下,中小企业能够以低廉的成本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中来,在竞争中不会因为自己规模和品牌的弱势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在以平等的地位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那些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先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能够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4)完善国货标准、加紧编制国货产品目录,为优先采购国货以促进自主创新的落实扫平障碍。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是保护本国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我国目前国货产品的标准尚不明确,国货的具体界定方法仍没有确定,导致这一条款不能真正落实。只有加紧明确科学合理的国货标准和编制国货产品目录才能使优先购买国货以促进自主创新落到实处。关于国货标准的确定,可以根据行业的不同,分别采取原产地标准、知识产权标准、增加值标准、注册地标准等不同的方式或组合来划分。

(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制度,为我国政府采购通过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而实现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功能埋下伏笔。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载体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在将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弘扬创业精神文化,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发展趋势表明,未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将很可能在很多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严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制度,包括评价的标准、评价和认定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认定,避免集中采购机构实际操作中因界定不明确而无法执行扶持中小企业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要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因素,充分落实和体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优先采购、重大创新项目政府首购、创新技术订购等方面的原则和支持政策。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应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在涉及高科技或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汽车、软件、电脑等产品和服务采购时,招标文件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必须达到的比例应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实际操作。总之,需要成立全国性的权威认证机构,只有通过该机构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作为被扶持的对象。

(6)制定政府采购中落实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配套政策,为严保国家安全及促进自主创新坚守阵地。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涉及的政府采购额也非常巨大,如果不加以规范,既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又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修改和完善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加入有关政府采购中牵涉国家安全问题时处理的原则,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条款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作为补充,规定凡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视情况不同、必须优先或全部购买国货,以便于在政府采购中贯彻落实两法中关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精神;此外,因国家安全问题涉及面相当广泛,我国有必要成立一个“政府采购国家安全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机构成员由中央和国务院部委的各行业专家组成,专门审查、管理、监督政府采购中涉及有关国家安全问题的处理。这样,既能防止我国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又能理直气壮地利用这一理由保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从而为我国自主创新坚守一块自留地。

(三)要通过加强国民教育和人才的培养提高全民的“国货意识”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尽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但各环节的经办人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他们具有强烈的国货意识,才能将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发挥到极致。所谓国货意识,是国民对本国所产货物的正确评价、认同和推崇程度的观念反映。它包含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对国货的民族情感。国货意识较强的人,对本国所产的商品,往往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以用国货为荣。二是对国货的效用评价。国货熔铸了民族的技艺和传统,它的技术性有其优点,也有其短处,正确的国货意识对此应有科学评价。三是对国货的纵横比较。特定条件下的国货,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突然从地底下长出来的,而是一国产业发展史上特定阶段的产物,走向成熟的进程。国货意识是一种知识,是一种科学认识,也是一种爱国信念,一种思想觉悟。它是现实经济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映像,也是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国货意识的产生和成熟,既需要民众在潜移默化中不断领悟和积累,也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灌输,任其放任自流,完全处于自发状态是不可取的。因此,提高社会的国货意识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需要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和人才的培养。

具体说来,政府的引导和灌输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舆论引导。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体,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国货,正确对待进口商品,把爱国精神融入对商品的品评、比较和鉴别之中,形成一种正确的商品购买观。二是市场引导。市场上发布的各种有关商品的信息,所使用的各种促销手段,必须科学、准确、公正,不能误导消费者。尤其要注意纠正那种人为抬高进口商品、故意贬低国产商品的营销做法。三是政策引导。政府所制定的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在坚持扩大开放和平等竞争的前提下,政策取向应有利于扩大国货市场,而不是抑制国货的销售。政府采购能用国货的尽量用国货,比如对轿车的购买要起示范表率作用。四是理论灌输。在学生的教科书中,在研究者的论坛上,不能没有国货意识的内容。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教育和灌输工作,是培养国货意识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抓紧做好,并且坚持下去。

鉴于此,在政府采购方面,笔者建议我们应向国民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培养国货意识,将其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要向国民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培养全民的国货意识。其次,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开办各种政府采购培训机构,对政府采购人员的采购常识、法律知识、自觉意识和职业道德等进行系统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以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人员为主,逐步扩大到财政支出管理部门的专管员和各级预算单位的相关人员。再次,应当研究设立采购专业资格职称系列,组建政府采购(师)协会,一方面可以鼓励和促进采购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从非行政的角度制定行业准则,组织研究采购技术,从事采购业务培训。最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要定期主办有资格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培训班,为企业和中介培养有强烈国货意识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才。

此外,监管机构也要对政府采购行为在扶持国货上的表现需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定和建议。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而对政府采购中是否贯彻落实了相关的支持国货采购的政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因此,对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要有加强国货意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之能对政府采购中支持国货的力度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注释:

①参见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②2011年4月,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了首部研究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调查报告,列举欧盟企业在中国公共采购市场遇到的问题,呼吁中国深化公共采购领域的改革。

③参见《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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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经验与启示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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