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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公司法改革法案及其对欧洲的影响
近来欧美的公司法改革源于美国安然公司事件。美国总统布什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 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被认为是 对安然公司事件所反映出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直接对策。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1、要求
CEO和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必须包含以下法定 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 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 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 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 ,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 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 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和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 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2、防止CEO和CFO的 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和CFO提供贷款。3、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 绩报酬。4、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 “独立董事”组成。5、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防止外部审计的利益冲突,该法案 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诸如:簿记、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 营运、评估资产、出具公允意见或者就非现金出资出具报告、精算服务、承接公司内部 审计事务、提供投资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和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注:方流芳:《乱 世出重典——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来自法学时评(www.lawintime.com),2 002,9,2)
在2002年到2003年的两年时间里,欧洲国家在欧盟统一的高度上或各成员国的内部, 都进行了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改革。如欧洲委员会于2001年9月设立公司法高级专 家组(the High Level Group of Company Law Experts)。该专家组于2002年11月公布 了其最后报告。该报告涉及公司法修改和公司治理改善的方方面面。针对该专家组的报 告,欧洲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提出了一个名为“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公司治理走向 完善”的行动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s Action Plan on Modernizing Company
Law and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EU,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注:From:
Http://www.ecgi.org/commission/documents/com2003.0284en01.pdf.)。欧洲公司法 改革,有些是出于对美国公司实践的反思和对Sarbanes-Oxley法案的借鉴,有些是对欧 洲国家的自身公司治理实践的反思和改善。
二、欧洲委员会的行动计划
欧盟虽然没有如美国那样,通过Sarbanes-Oxley法案,但是其一些主要成员国计划移 植该法案中的一些重要条文。欧洲国家对美国公司丑闻,如安然公司的倒闭,其态度是 矛盾的。(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一方面,他们认为欧洲的公司治理 结构比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行的更好些,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美国的公司丑闻足 以证明,他们也应当审查,或者改革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部分,尤其是审计和会计制 度。
在2002年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要求公司法高级专家组(the High Level Group of Company Law Experts)进一步审查公司治理结构和安然公司所反映出来的审计问题 。这个专家组最初是于2001年9月设立的,目的在于帮助欧盟委员会起草关于公司收购 的指令和确定欧盟范围内公司法未来发展的优先问题。(注:Report of the High
Level Group of Company Law Experts on a Modern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ompany Law in Europe 129 (November 4,2002),http://europa.eu.int/comm/
internal
pdf[hereinafter High Level Group].)
这个专家组在2002年11月公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报告。这个报告涉及了公司治理 结构的大部分问题,反映了成员国的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很大的不同,以及呼吁欧 盟对公司立法采取步骤不大但意义重大的立法行动。该报告建议欧盟应当发布公司治理 的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对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可以作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警示。
在与董事相关的问题方面,该专家组建议下列规则采取欧盟指令的形式:上市公司应 当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治理作出声明,提供相关信息,尤其是董事会和委员会的运作 ,各董事会成员的作用和资历,公司所采用的风险经营制度,关联交易情况等等。该专 家组还建议公司应当被授权可以自由选择单层还是双层治理结构,对金融和非金融的关 键问题作出声明的责任,应当由所有董事会成员来承担。
除了这些指令外,该专家组还建议欧盟将其审计、报酬和提名三个委员会的委员全部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应当是独立的。专家组提出董事独立的定义并建议成员 国要求公司每年公布他们认为是独立的董事名单,制定上市公司董事报酬的合适规范制 度,要求彻底的披露,授予股份和期权须得到股东会的批准,并确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和责任。
2003年5月21日,欧洲委员会公布了其行动计划。(注:该行动计划是欧洲委员会对由
Frits Bolkestein任命和由Jaap Winter.担任主席的高级公司法专家工作组提交的最后 报告的回应。见:http://www.ecgi.org/commission/)内部市场委员会委员Frits
Bolkestein在行动计划公布后说,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应当是政治议题的核心内容。因为 只有公司运转有效率和具有透明度,经济才发展。我们已经明明白白地看到公司无效率 和不透明运转的后果:投资流失,失业增加,更糟糕的是,股东、雇员和债权人及社会 公共受到欺诈和掠夺。为了稳定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及时的行动是必要的。行动计 划(The Action Plan)提供了一个经过认真考虑和清晰的解决问题的框架。欧洲委员会 正在承担起其责任:促使欧洲统一公司法成型。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有一个独一无二的 机会来加强欧洲的公司治理,并使之成为世界其他地区的模范。(注:http://www.
corporate-governance-code.de/eng/news/presse-20030521.html)
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1、强化股东权,加强对雇员、债权人和其它公司涉及的对象 的法律保护;修改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规则,使之适应不同类型的公司。2、培育企业的 效率和竞争力,对某些特定的跨境交易问题予以特别注意。
行动计划按时间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短期计划,从2003年到2005年;中期计划,从2 006年到2008年;长期计划,即2009年以后。该行动计划以此表明,在一个大致的时间 表里应当采用何种类型的规制方法。
行动计划包括了一系列的立法与非立法建议,其中,欧洲委员会认为下列是最急迫的 问题:1、引进公司治理年度报告制度。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文件中,必须要对其公司治 理结构和实践的关键问题,以连贯的和描述性(coherent and descriptive)的语言,作 出陈述。2、完善和发展旨在使股东能行使各种权利的立法框架。这些措施应当提供给 欧盟内的所有公司股东;同时,与跨境投票相关的问题应当是需紧迫解决的问题。3、 采纳旨在提高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的作用的建议。关于提名、报酬、审计委员会的组建、 构成和作用,必须在欧盟的高度予以确定,并且由各成员国执行。即使该执行不是强制 的,但也必须是以“不遵守则须说明”(comply or explain)的规则为基础(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4、采纳关于董事报酬的建议。各成员国应当 迅速行动,制定恰当的规则,使股东对公司更具有影响力和公司事务更透明,其中包括 公司董事的个人收入的详细披露。5、创建一个欧洲公司治理论坛,旨在鼓励对各国公 司法及其实施和监督模式的协调和同化。在该行动计划中包括的其他公司治理问题有: 更好地了解在公司治理中机构投资者所起的作用;让上市公司对单层还是双层的治理结 构有自由选择的自由;加强董事对资金报告和其他的非资金的关键性报告的责任。
行动计划还对其他问题作出规定。1、资金维持和改变。委员会认为,对1976年第2号 公司法指令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资金的维持和变更的内容进行简化,可以提高 企业效益和竞争力,同时也不会降低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2、公司集团。在各成员 国内公司集团非常普遍,这是合法的组织形式,但对股东和债权人可能有风险。提高公 司集团的透明度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公司集团的资金和非资金信息披露程度的提 高,是短期内的最优先的目标之一。这些信息包括集团结构和集团内部之间的关系的信 息,集团各构成部分的资金状况的信息等。3、公司重构与移动。在欧盟内部,欧洲公 司应当更容易跨境营业。委员会在短期内提出一个建议,旨在使成员国内部的公司合并 ,以及公司营业地或注册地的移动,更便利一些。
该行动计划在2003年5月公布之后,欧洲委员会规定了一个评议期。2003年11月21日, 委员会公布了行动计划的评议结果。欧洲委员会收到了114件评议意见,这些意见来自1 7个国家,以及欧盟和国际机构的代表。对行动计划中大部分的立法与非立法建议,这 些评议意见表现出极大的支持。大部分人认为,委员会旨在使公司法现代化和提高公司 治理的行动,对于提高人们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发展欧洲的经济,是非常必要的。很多 人也认同委员会在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时间表和个别措施的优先实施。委员会将考虑评议 意见,实施行动计划。在2003年11月18日,关于公司跨境合并的建议已经被采纳。其他 公司法建议将于2004年被逐步采纳。委员会认为下列为当务之急:1、提高非执行董事 或监事的作用,包括提名、酬金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2、关于董事的酬金,股东应当 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影响力。(注:http://www.paris-europlace.net/eu/doc62268_fr.
三、法国国内公司法改革
美国的Sarbanes-Oxley法案的许多条文涉及他国,虽然面临政治压力和企业的抗议, 欧洲的两个大国,法国和德国还是移植Sarbanes-Oxley法案的许多条文。在2003年的2 月5日,法国政府公布了金融安全法草案(Projet de loi de securite financiere), 并于2003年7月17日在法国议会得以通过。该法中的第98—116条非常接近
Sarbanes-Oxley的内容。例如在第100条规定公共公司须完善会计制度,第104条规定审 计人员不许向顾客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第105条规定,公司审计人员由非执行董事 选任,第117条规定公司必须公布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年度报告,具体说明董事会如何 运转和哪些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第122条规定了高层经理和董事股份交易的强制披露义 务。(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
在2002年,两个法国工业协会成立一个工作组,由Daniel Bouton担任组长,来审查法 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现状。这个小组的报告于同年9月公布,提出了改善法国公司治 理的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包括,非执行董事须定期召开没有执行董事参加的会议,来 评价执行董事的表现;对独立董事的独立的要求更加严格;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非 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的2/3必须是独立的。(注:http://www.medef.fr/staging/medias /upload/336
四、德国的国内公司法改革2003年3月6日,德国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纯洁性和投 资者保护的十条措施
第一,该措施更有利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依原来法律的规定,持股100万欧元的股东 才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但该措施规定持股10万欧元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第二,该措施使由于证券欺诈而要求赔偿的直接诉讼也变得容易一些。第三,对董事 以股票为内容的补偿,需要作更多的披露。第四,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禁止审 计人员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审计的公共监督,加强证券欺诈的刑事 责任。(注:http://www.bundesfinanzministerium.de/Anlage17029/
Massnahmenkatalog-der-Bundesregierung-zur-Staerkungvon-Unternehmenintegritae t-und-Anlegerschutz.pdf.)
其实在前几年,德国对公司治理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关行动。2002年2月,一个政府委员 会公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守则”,其目的在于使德国的公司治理规则对国内外的投资者 都是透明的,从而提高对德国公司经营管理的信心。(注:http://www.corporate-gove rnance-code.de/eng/download/DCG
这个守则建议监事会组建一个审计委员会,其任务是处理会计和风险经营问题,以及 审计人员的必要的独立性,审计委托的办理,和决定审计的要点和费用。不过,对审计 委员会本身的独立要求,则仅仅是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主席不能是公司经理层的离任人员 。该守则还普遍地要求职工代表充当监事会成员。但该守则对监事会的独立性,没有太 多的要求,仅仅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即首先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离任经理担任监事会 成员,其次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公司的竞争者进行指导、建议或类似的行为。(注:
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
五、意大利国内公司法改革
在美国公司丑闻发生后,意大利国内广泛要求对国内的公司治理机制重新评价。其实 在2001年9月底即安然公司崩溃前夕,意大利议会授权政府对意大利公司法和公司董事 犯罪问题进行改革。就公司法改革而言,政府所遵循的标准是模糊的,政府任命了一个 专家委员会,其任务是审查意大利法律制度能否向市场提供上市公司真实和公正的金融 和经济信息。美国的Sarbanes-Oxley法案对这个专家委员会的最后报告有很大的影响。
该专家委员会建议政府,首先要加强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审计行业的监管力度; 禁止审计行业向企业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行业向接受审计的公司企业收取的任何收入 都必需公开;要求任何股票期权计划要迅速公开;要求提供收支不平衡的详细信息;禁 止向董事贷款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信用;要求提高公司披露义务,特别是关联交易的披露 ;修改和加大对内幕交易和没有及时公布影响价格的敏感信息的惩处。但是,到目前为 止,这些建议还没有被采纳和实施。(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
最近,自我交易和内幕交易,是意大利公司治理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对这两个问题, 意大利法律加强了管制。在2002年,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新的规则,要求对关联 交易和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交易作迅速和持续的披露。意大利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 事和经理一定额度以上的自我交易必须披露。但是很多上市公司制订了一些内部规则, 这些规则比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要严格的多。
2002年夏天,在意大利证券交易所的主持下,意大利公司治理守则作了修改。上市规 则要求公司每年披露他们是否遵守该公司治理守则及说明没有遵守的原因。在这个修改 后的守则中,对独立董事作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并要求受另一家上市公司控制的上市公 司的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对其他公司,只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的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而其他成员从非执行董事中挑选。修改后的守则对关联交易 也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2003年1月,意大利政府批准了一个公司法改革方案,这个方案于2004年1月生效。或 许是受到全球公司丑闻的影响,这个改革方案加强了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管制。该方案规 定,董事如果在一笔交易中有利益,则他必须向董事会作充分的披露,并且就该交易他 是不能代表公司的,尽管依法他可以从事这类交易。同时,该改革方案引入了对公司机 会利用的禁止的措施。最后,该改革方案允许公司可以选择三种治理结构,即传统的意 大利双层模式,董事会和与之平行的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或者是德国的治理模式,即没 有职工参与的双层委员会;或者是美国法上的单层治理模式。(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
六、英国国内公司法改革
英国在安然公司崩溃后的公司治理改革主要有这么一些内容:由政府资助对非执行董 事制度做了一个调查研究;由政府资金支持的组织所任命的一个小组对审计委员会做了 调查报告;其他对审计和会计问题的动议。(注:http://www.dti.gov.uk/cld/
cgaai-final.pdf.)
Derek Higgs关于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和作用的调查报告会值得一提。他的报告中有一个 很大胆的建议,即他建议起码董事会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应当都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同 时,董事长的角色与CEO的角色一定要分离,并且,董事长在被任命时,应当符合独立 董事的标准。一个资深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被任命,其作用在于,当股东的问题在不能通 过与经理与董事长的交流的正常渠道得以解决时,该资深独立董事能够帮助该股东解决 问题。提名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所构成;非执行董事的提名候选人的范 围应当更广泛,可以包括来自非商业部门的候选人,以提高董事会的广泛性。审计委员 会的成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所构成。
七、对欧洲公司法改革发展的评价
欧洲公司法改革的内容在各成员国之间,以及与美国Sarbanes-Oxley法案之间,有很 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改革内容之一便是要求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和规范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诚如前 述,在美国和欧洲的主流观点是,外部董事应当更加独立。为了确保独立性,独立董事 的选择和提名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在英国的Higgs报告中和美国最新通过的纽 约证券交易会的上市规则中都可以得到体现。有证据表明,独立提名的董事在私有化的 公司董事会里能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独立提名的董事可以对执行董事施加压力,使之 放弃不被市场看好的计划;当独立提名的董事发现在公司合并时有些董事有未披露的个 人利益时,则他可以从审计委员会辞职,从而起到一个事实上的警报员(whistle
blower)的作用;其他的独立提名的董事也可以确保良好的公司治理在公司中得以运转 ;最近的事实表明,在受政府控制的公司里的独立提名的董事,可以和经理层一起对抗 政府对公司营业的干涉。(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最近的改革 的一个重点是强调增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的人数。例如德国的Hopt教授建议,第一, 监督机构要独立于经营机构;第二,在审计、酬金和提名委员会中,其成员的大部分应 当是独立于公司的。(注:Luca Enriques:A Comment from old Europe on post-Enr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38 Wake Forest L.Rev.911.)最近的改革也重视董事 会成员构成的多样化。英国的Higgs报告特别指出,不同的董事会成员的不同和相互补 充的观点能极大地有助于董事会发挥作用。该报告呼吁给予平等机会和独立董事的候选 人的范围要扩大。该报告建议董事可以从合适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女性比较集中的人力 资源部、售后服务部等部分中挑选,甚至可以从外国人和慈善或公共机构的人员中选择 。如果说使独立董事不能发挥股东利益的保护者的作用的原因在于董事之间关系太密切 ,则独立董事构成的多样化就有可能使一些董事在会上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其次,改革内容都强调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对公司治理等重大内容作出披露。美国
Sarbanes-Oxley法案要求CEO或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欧 洲公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便是要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披露。
其三,严格公司的会计和审计制度。美国Sarbanes-Oxley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要求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 ,为防止外部审计的利益冲突,该法案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 。欧洲公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严格公司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如2003年7月17日法国 议会的通过金融安全法,其第100条规定公共公司须完善会计制度,第104条规定审计人 员不许向顾客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第105条规定,公司审计人员由非执行董事选任 。德国、英国和意大利等国的改革方案中均有类似的规定。
其四,强化对小股东和相关人的保护。例如欧洲委员会制定的行动计划,旨在强化股 东权,加强对雇员、债权人和其它公司涉及的对象的法律保护。德国于2003年3月6日公 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纯洁性和投资者保护的十条措施便是强化对股东保护的措施。第一, 该措施更有利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依原来法律的规定,持股100万欧元的股东才可以 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但该措施规定持股10万欧元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第二 ,该措施使由于证券欺诈而要求赔偿的直接诉讼也变得容易一些。
总之,安然公司事件及之后的一系列事件,对欧美的公司立法者和学界乃至社会各界 ,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随后制定了Sarbanes-Oxley法案。美国的这一法案,对欧洲 各国均有影响。虽然欧洲各国均根据本国的公司治理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各自的改 革方案,但其很多内容还是大同小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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