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以493例故意杀人罪案例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杀人罪论文,视角论文,案例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古老的自然犯罪,其典型特征是非法剥夺他人的首要、绝对权利——生命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因此无论古今中外,立法者都将其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之中,并配以最严厉的法定刑。“谋杀罪的法定刑通常是最高刑。保留死刑的国家,谋杀罪的法定刑一定是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谋杀罪的法定刑一定是终身自由刑。”①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的朴素刑罚报应观。纵观我国刑法典的各罪法定刑配置顺序,除故意杀人罪和极少数罪名外,基本都采取了由轻到重的法定刑排列顺序。但是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种与众不同的法定刑配置模式,固然体现了立法者对故意杀人行为的非难和谴责力度,以及体现对他人生命法益的重视程度。但不可否认,正是此种立法模式更加强化了在国民脑海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因为在此种法定刑配置模式指引下,司法者面对故意杀人案件,第一选择即为死刑,② 从而使得故意杀人案件成为死刑适用率较高的“重灾区”。
那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总体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状况到底如何?存在各种不同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时,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又是如何?这就需要从大量的已决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进行实证研究,以期得出合理的结论。
一、样本来源说明与实证研究假设
1.实证研究样本来源说明
所有案例样本来源于北大法意网(网址为http//www.lawyee.net),总样本数493个。其中1999—2006年期间案件486件,1999年以前案件7件;样本均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其中华北地区46件,东北地区50件,华东地区69件,华中地区231件,西南地区69件,西北地区26件,2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复核案件;总样本中一审案件366件,二审案件122件,再审/复核案件5件。所有案例均按照一定标准录入FoxPro数据库进行分析统计。
2.实证研究假设
(1)由于样本均来源于北大法意网,现假设北大法意网在上传案件时并没有做某些方面的故意筛选,使样本具有随机性,从而保证最终研究结论不带有某种倾向性;
(2)样本均为判决、裁定书,现假设判决时没有案外人为因素如司法腐败等的影响,因为这些因素无法从判决、裁定书内容本身获知。
3.死刑、无期徒刑与自由刑比值换算
对故意杀人罪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必须解决死刑、无期徒刑与自由刑的比值换算关系。对于无期徒刑,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无期徒刑的下限为:13年+2年即15年;上限为20年+2年即22年。
对于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由此可见,判处死缓的罪犯最终结局有三种情形: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判处死缓的,99.9%的犯罪人最后都没有被实际执行死刑。”③ 对于绝大多数的死缓案件最终结局是第一种情形。所以一般认为,死缓等于“2年+无期徒刑”,即22年+2年即24年。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与自由刑的换算较为困难。在不同人眼中,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到底孰轻孰重,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从一般理性人、常人角度出发,生命刑一般要重于自由刑。是故,我们假设生命刑相当于30年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假设是缺乏现实法律依据的,但为了进行量化研究,我们只能进行如此假设,当然此数值可进行适当微调。
综上,我们得到了无期徒刑、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与自由刑的大致换算关系见表1-1:
二、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与统计
本文故意杀人罪总样本数为493,犯罪人493人,平均每案例造成1.1人死亡,平均宣告刑量为23.75年。在493例样本中,有120例样本是属于“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所谓基本故意杀人罪是指没有任何法定量刑情节并且基本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的故意杀人案,即从总样本中删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从犯形态、累犯、自首或立功、造成二人以上死亡、作案手段残忍、被害人有过错等情形而所剩余的样本。这些基本故意杀人罪的宣告刑量对确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基准意义重大,④ 所以特别将其列出。
根据基本故意杀人罪27.08年的平均刑量这一结论,本文认为:该结论否定了部分学者所提出的量刑基准“中线论”。因为中线论认为量刑基准固定在法定刑幅度的1/2处,从重在中线之上,从轻在中线之下。⑤但是,就故意杀人罪基本犯罪构成而言,法定刑的中间线(10+30)/2=20年,基本故意杀人罪宣告刑量27.08年明显超过法定刑的中间线。同时此处表明2004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第9条第3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除外)或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死刑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的指导意见较为接近该结论。
分析:(1)虽然世界人口男女比例大体相当,⑦ 但男性比女性的犯罪率要高得多。⑧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故意杀人罪的男女犯罪比例是符合犯罪学一般规律的;对于其中的原因,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对于女性犯罪,历来有①女性的体力比男性弱(生物学上的原因);②女性的社会活动范围较窄,犯罪机会较少(社会学上的原因);③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及受保护的家庭、社会地位(生物学、社会学上的原因)之类的说明。”“我认为,说到极端,不得不承认,男女之间的性别差是根本原因,但具体来说,从女性的生理特征及其家庭、社会地位上来分析其原因的见解最为妥当。”⑨
(2)故意杀人罪犯罪人平均年龄在30.42岁;从年龄分布上来看,18周岁至35周岁占故意杀人罪的71.8%。这与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暴力犯罪有关,因为暴力犯罪通常要求犯罪人具有体力上的优势。
(3)从平均刑量上来看,男性犯罪人的平均刑量要略高于女性犯罪人的平均刑量;从年龄分组上来看,不满16周岁的犯罪人平均刑量最低,仅为8.8年,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组次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立法规定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有关。司法实践较好地遵守了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和相应刑事政策。
2.按文化程度进行统计
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和初中之间,达到74.9%。这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另一方面也同样与其暴力犯罪的特征有关,它不像经济犯罪等一些智能型犯罪那样与人的智力水平紧密相关,所以并不需要较高文化程度即可实施。
(2)从平均刑量来看,各文化程度无明显差异。
3.按职业状况进行统计
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职业集中在无业、农民和工人职员三个职业群体,达到92.3%。这固然与现实生活中这三种职业群体占有较大比例有关,同时也表明故意杀人罪不像白领犯罪等职务型犯罪那样需要某种职务或公权力作为实施前提。
(2)从平均刑量上看,学生的平均刑量最低,为17.3年。这是由于学生的年龄较小,多数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刑量最轻。
4.按宣告刑类型进行统计
故意杀人案宣告刑分布示意图
分析:(1)“杀人并非偿命”:传统国民的观念中普遍存在着“杀人偿命”的刑罚报应观。但是通过上述实证研究,我们清晰地看到:“杀人者不一定要偿命”。从493个全样本来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仅为46%。或许有人反对说,“杀人”是指杀死了人,即指“杀死了人偿命”。那么我们从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458个大样本来看,死刑判处率也仅有49.3%,不足一半。此处统计表明,司法实践中已经彻底扭转了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挂在嘴边的“杀人偿命”原则。
(2)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达85.2%。此处表明凡故意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如无从轻量刑情节,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述造成2人死亡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8起案件编号分别为24、114、147、173、223、229-3、247-1、422。其中147号案、173号案为从犯;229-3号案虽然是主犯,但同案另两名主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47-1号案为主犯但未满18周岁;422-2为主犯,但另一名主犯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1号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223号案犯罪人刚满18周岁;24号案件可能证据存在问题,故法院作留有余地的判决。
(3)未完成形态的故意杀人罪一般不会判处死刑,其判处死刑概率仅为2.9%。35个未完成形态案件中,仅有一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编号为429。因为该案造成3人重伤,一般认为在危害结果的量上,2人重伤等于1人死亡。
5.按判决年份统计
故意杀人罪按年份统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
分析:(1)从上述曲线图我们不难看出,从1999年到2006年,除2005年外,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一直呈下降趋势。
(2)从平均刑量上来看,变化趋势与死刑判决率大致相同。以1999年最高,达到29.3年,随后基本逐年降低至2006年的20.82年,但在2005年出现一定程度反弹。2005年为什么出现反弹?是样本选择的偶然性因素所造成还是另有其他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
6.按犯罪手段进行统计
分析:(1)在故意杀人案中,持刀杀人的犯罪手段达49%,属主要的犯罪手段。
(2)在犯罪手段与性别关系的统计中,我们看到:女性犯罪人使用投毒方法杀人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在女性故意杀人案中,使用投毒的比例不仅远高于总样本7.1%的比例,也高于总样本中作为主要杀人手段的持刀杀人。其背后原因还是由故意杀人的犯罪特征所决定的:故意杀人需要较强的体力,但女性犯罪人由于生理原因体力先天弱于男性,所以她必然倾向于选择不需要较强体力对抗的杀人手段,此种情形在有预谋杀人的情况下尤为明显。“女性实施杀人犯罪时,多使用药物毒杀、钝器、刀斧……”(11)“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特点的犯罪中,女性犯罪多于男性,如投毒……”(12)
7.按犯罪残忍程度进行统计
分析:(1)上述统计数据表明犯罪异常残忍的比残忍程度一般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要高24.2个百分点。这是因为残忍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而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加了罪量,所以作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量刑情节对宣告刑产生影响。
(2)从平均刑量来看,犯罪手段异常残忍的比残忍程度一般的平均要高4.4年。
8.按罪后法定表现进行统计
分析:(1)上述统计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定情节的自首,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影响重大。有自首的死刑判决率比无自首的低一半之多,仅为22.6%,远远低于总样本中平均为46%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如果没有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率仅为12.5%。同时这也说明,司法操作层面对“具有法定量刑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座谈会纪要》(14) 精神的遵守程度,令人欣慰。
(2)自首不仅表现在对死刑判决率的重大影响上,还体现在平均刑量上。有自首的平均刑量仅为20.4年,而无自首的平均刑量达24.5年,相差4.1年。
(3)在自首中为什么还有21人被判处死刑?难道还存在抵消自首情节更严重的从重情节?通过对数据库的再次统计,我们发现,在21起有自首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有11起故意杀人案造成2人以上死亡;(15) 1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起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2人是累犯;1起案件的犯罪对象是无辜少年;剩余5起案件中,为什么在有自首而没有从重情节的情况下,还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值得进一步研究。
9.按累犯进行统计
分析:(1)由上表不难看出,累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远远超过不是累犯的比例。因为累犯反映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所以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法定刑挂死刑,那么从重处罚完全可以挂到死刑。这也是为什么累犯比不是累犯判处死刑概率高得多的法律依据。然而问题是,是否只要对于累犯,凡法定刑挂死刑的,一律都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立即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然而面对上述如此多的累犯被判处死刑,通过对数据库的再次统计,我们发现,在31起累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仅有4起造成死亡人数超过1人,剩余27起案件都只造成了1人死亡,那么如果不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甚至在累犯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之下,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妥当,是否有违“少杀、慎杀”原则,是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的确值得进一步研究。
(2)对累犯的从重处罚不仅体现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上,而且体现在累犯与非累犯的平均刑量上,前者高达27.9年,而后者仅为23.4年,两者相差4.5年。
10.按一罪数罪进行统计
分析:(1)上述数据表明故意杀人罪数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同样远远高于一罪的判决率,达到72.7%。我们比较上述累犯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81.6%,累犯对死刑判决率的影响要高于数罪死刑判决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理由是: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累犯而言,由于法定刑挂死刑,那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完全可以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但是对于数罪并罚由于吸收原则的限制,对于数罪均达不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只能根据并科原则做出不高于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而不能对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上述问题之根源还是在于能否在只要有累犯的从重情节下,径直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的确应当引起学界重视。
(2)从平均刑量上看,数罪的刑量要高于一罪,两者相差3.97年。
11.按共同犯罪进行统计
分析:(1)从死刑判决率上看,主犯的死刑判决率显著高于从犯。
(2)没有从犯适用死刑的样本:35名从犯没有一例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实际上对数据库再次统计发现,35名从犯也没有一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属于法定应当型量刑情节,所以从犯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从平均刑量上看,主犯的平均刑量为26.2年,显著高于从犯11.77年的平均刑量,两者相差14.43年。
12.按宣告刑所在两个法定刑档次进行统计
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存在两个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和减轻犯罪构成,法定刑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立法过于粗疏,对减轻犯罪构成仅使用“情节较轻”这一模糊用语,至于何者为“情节较轻”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很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宣告刑的类型进行统计。
分析:(1)减轻犯罪构成很少适用。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的故意杀人罪案件,适用减轻犯罪构成的案件非常之少,还要低于宣告刑在10年以下的样本10.5%的比例。因为在定罪时首先要确定犯罪构成,对于具体故意杀人罪而言,可能是首先确定在减轻犯罪构成之内,实现法定刑向宣告刑的转化,也可能首先确定在基本犯罪构成之内适用法定刑,然后通过法定或酌定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做出宣告刑10年以下判决。总而言之,司法实践中适用减轻犯罪构成的案件非常之少。
(2)司法实践中宣告刑在10年以下的案件集中在对未完成形态和从犯的处理上,少量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重大过错以及少数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
(3)上述中其他情形的案件编号分别为148和210:148案件是故意溺死自己严重残疾久治不愈的幼儿;210案件是疑罪,被害人下落不明,法院把故意杀人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13.按被害关系进行统计
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相识型、不相识型和搭识型等。(16) 为了更加细化,本文将被害关系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不相识型;2-一般相识型(如同村民、同事、邻居);3-亲属型;4-搭识型;5-同居(合法和非法)恋人情人(婚外)情敌型;6-其他型(如交易关系、雇佣关系型)。
分析:(1)从被害关系的类型上看,相识型被害要远远大于不相识型被害,完全不相识被害只占总样本的19%,而至少有73%以上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与加害人均存在相识关系如同村民、邻居、亲属、恋人情人关系等。
(2)从平均刑量上看,亲属型被害关系的加害人平均刑量只有22.35年,低于总样本的23.75年。其余被害关系的平均刑量无明显差异。
14.按被害人过错程度进行统计
分析:(1)从三种过错程度类型来看,无过错的被害人占72%,属于故意杀人罪中主要类型;
(2)被害人无过错的犯罪人死刑判决率和平均刑量均为最高,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犯罪人死刑判决率和平均刑量最低,分别仅为10%和17.2年。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已成为法官评价故意杀人罪罪量并进而影响宣告刑量的重要因素。
15.按危害结果进行统计
分析:(1)危害结果是影响死刑判决率和平均刑量的重要因素:未造成死亡的仅有一例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的死刑立即执行率高达85.2%;
(2)未遂犯的平均刑量显著高于中止犯,两者相差9.78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逐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司法实践较好地遵守了立法的相关规定。
16.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进行统计
对于493个样本,其中有2个样本的审理法院属于最高法院,剩余491个样本属地方法院审理。本文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199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为三类:(1)发达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0元以上);(2)欠发达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5000-10000元);(3)不发达省份(5000元以下)。(17)
我国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六大区域,按这六大区域分别统计如表2—20:
分析:表2-19和表2-20表明各地方法院死刑判决率并不因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存在显著差异,同样也并不存在区域上的显著差异。有学者认为东部地区(抢劫罪)刑量比西部地区(抢劫罪)刑量偏重的说法在本故意杀人罪实证研究中并未得到反映。(18)
三、结论汇总
1.总样本的平均刑量为23.75年,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年。
2.男性故意杀人犯罪率显著高于女性,平均刑量也略重于女性;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30.42岁。
3.杀人并非就要偿命,杀死人偿命者仅为49%。排除从犯样本后也仅为53%。(19)
4.杀死二人或以上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5.2%,单独犯罪案件中造成二人或以上死亡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90%。
5.未完成形态(或未造成死亡危害结果的)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样本中仅有一例);另外,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轻于未遂犯,前者平均刑量为3.67年,后者为13.45年,相差9.78年。
6.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和死刑判决率有逐年降低趋势。
7.女性犯罪人以投毒手段故意杀人者居多,达33.9%,是男性投毒杀人的10.5倍,单独作案时则高达40.5%,超过“持刀手段”杀人。
8.不存在从犯适用死刑(包括死缓)的故意杀人罪样本。
9.犯罪后自首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22.6%;如果没有造成2人或以上死亡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率仅为12.5%。
10.累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1.6%,远高于总样本46%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
11.相识型被害比例远高于不相识型被害,故意杀人案常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相识情形之下。
1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0%,平均刑量仅为17.20年。
13.减轻犯罪构成很少适用,宣告刑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集中于从犯和未完成形态(未造成重伤危害结果及中止犯、预备犯)两种情形,少量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案件以及一些特殊案件之中。
14.使用异常残忍手段的比残忍程度一般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24%,平均宣告刑量高4.4年。
15.本文中死刑判决率、平均刑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无太大相关。
注释:
①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69页。
② 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按照顺序,前者优先’的量刑理论破绽颇多,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倾向,长期误导着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参见张正新著:《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率相当之高。
③ 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④ 量刑基准是典型的舶来品,来源于日本,即对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
⑤ 参见苏惠渔等著:《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⑥ 其中70周岁以上3人。
⑦ 1998年我国人口总数为124810万,其中男性63629万,占50.98%;女性61181万,占49.02%。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⑧ 参见李晓明著:《中国犯罪学论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页。
⑨ [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⑩ 其中15年16人,17年1人,18年2人,20年3人。
(11) 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12) 同注(11),第205页。
(13) 残忍程度是指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益过程中,采取非人道的方式破坏他人肢体完整的行为,如存在焚尸、碎尸等行为。
(14) 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5) 其中10起案件都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不是终审生效判决。
(16) 参见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18) 参见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19) 该结论与高维俭、查国防:“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的结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59.7%”存在一点差距。参见高维俭、查国防:“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