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构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社会论文,法律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总体特征

(一)社会场论的方法论意义

社会场论研究最初源于西方的传统组织理论,是在吸收传统组织理论的合理思想,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深入剖析以及对不同“类”组织的新综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组织理论。就其实质来说,社会场论提出的非线性思维模式及其相应的分析方法,仍属于行为科学方法论的范畴。它以社会性系统及其内在运动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系统元素之间的固定权力分配方式为主要参照座标,围绕二者非线性的变化状态依次展开有关社会的运行、控制、有序性、稳定性、开放性及演化等方面的研究分析,也是对行为科学方法论的一个突破。因此,它也为我们客观地、理性地分析市场经济行为特征并预期构建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框架,提供了更加有益的、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按照社会场论,正如物质世界存在着引力场、电磁场等物质场(自然场)一样,人类社会也有其场态形式。社会场是一类区别于人、财、物等“实物态”(社会性)物质的场态(社会性)物质。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是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的一种社会实在。社会场至少具有以下特征:(1 )在整个社会中弥漫了一种场态(社会性)物质,即社会场,社会(空间)中不存在绝对的(社会性)虚空;(2 )任何社会中都存在力——社会场力;(3)任何社会场都存在场力线, 即社会(空间)是布满了力线的社会场;(4)目的性, 即指社会场在其运动、演化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一种类似于人的意志(但并非意志),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为特征。

以上只是社会场的基本特征。随着下文论题的陆续展开,在必要时我们还将有针对性地阐释其中的某些理论观点。总之,社会场论为我们行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科学分析方法,也为客观、理性地分析市场经济行为特征并预期构建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框架提供了更为厚实的理论基础。

(二)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总体特征

任何社会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抽象概念,它必须是与特定社会系统中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结构(序结构)等整体要素相对应的社会实在,并具有相对固定的存在方式,如动能场、势能场或者动势能场、势动能场。场态的具体划分,有其相当科学的理论依据。动能场、动势能场总体上属于一类。在果状结构的动能场中,任何两个微观元素(组织或个人)之间的联结方式呈自主、互动、相对独立的闭合状态。自主是指各元素均被系统赋予某种权能,如开业权、行商权等;互动是指两元素之间可进行能量交换;相对独立的闭合状态是指如磁场系统中的南北两极既相互独立,但磁力线又将两极连动形成闭合关系。这样,动能场便具有极大的活力与动能。而在以果状结构为主,树型结构为辅的动势能场中,元素之间的联结方式多为不完全的自主、互动、相对独立的闭合状态,因为元素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受对方制约,附属成分有所体现。势能场与势动能场大体上也属于一类。树型结构的势能场中两元素的联结方式为被动、单向流动(依指令)、附属的关系,即两元素之间存在着势位差,能量流动从高势位点流向低势位点,换言之,元素之间总存在附属与被附属关系。在以树型结构为主、果状结构为辅的势动能场中,元素之间的联结方式基本与势能场中的类似,只不过在不改变从隶关系的前提下元素间可具有适度的能动性。据此,我们可以推论说,市场经济社会场应属于动能社会场,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属于动势能场,而计划经济则属于势能场范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则可归类为势动能场范畴。

在现代社会中,完全的动能场和势能场均不多见,与现代经济运动本质取向相一致的理论场态是动能场,但实际场态多为动势能场。由于现代生产力的最终发达,必将选择动能场,故现代各国对社会系统的构建仍依循动能场模型进行。市场经济动能社会场的构筑或完善,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系统运行的共同目标。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社会场应具有以下总体特征:

1.市场经济是一种动能场。市场经济动能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微观元素享有的直接权限(自主权), 以及自用权空间(如择业权)远远多于间接权限(受制约权)以及受监控权空间(如被许可是否辞职的权限);(2)微观组织行为的充分自主、自决、多元、复合, 促使微观组织具有极强的活力;(3)微观组织之间的互动、 闭合功能使得场态(社会性)物质均匀分布,并经由场力线的发散作用使动能场不断得以保持动态平衡;(4)社会核子系统或核子层次的适度宏观调节 、法规细则层次的整流作用以及文化协调层的文化内化结果,三者共同构成了动能场机能的修复与保障系统。

2.市场经济社会场创造出了真正的“经济人”。组织理论和社会场论均以微观组织为其主要研究对象,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微观组织愈来愈带有浓厚的经济化色彩,加之市场经济社会场的建立、运作和功能实现都围绕着微观组织的现代经济活动展开,故以企业组织为代表的“经济人”从概念到实体均已显现。但在市场经济社会场中,“经济人”往往被组织化、抽象化,无论其从事任何活动,均有一定的理性轨迹可循。这主要因为,对经济、法律、政治等社会文化内化后的社会性场态物质,逐渐对组织和个人产生了场化作用,而这种场化的最明显结果就是将生物人或社会人转换成了“经济人”。

3.市场经济是一种行为场。动能场与“经济人”的充分结合,使得动能的产生和作用都必须借助“经济人”的社会经济行为去实现。如同客观世界中的磁场系统具有闭合功能使其往往具有“用之不竭”的巨大能源和“活力”一样,市场经济社会系统中也会因为生产、交换、分配、流通这种闭合关系的存在,而具有能量复制、再造的功能。行为互动是市场经济动能场存在和运转的最主要方式。

4.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场。社会场论研究的始发点,在于深入剖析社会组织内部与外部的权力分配结构。但由于“序结构”的发现,则导致了树型结构势能场与果状结构动能场的基本分离,势能场确实构筑出巨大的社会“权力场”系统,而动能场则为“经济人”营造出了实在的“权利场”。因为,市场经济动能场建立的终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解放社会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人是生产力诸多要素中的主导因素,包括人和组织在内的市场经济主体如不被赋予最丰富的法定权能,社会人不能最终实现自我解放,则市场经济动能场将无法得以存续。因此,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权利场。

总之,在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总体特征中,动能场是其本质属性,“经济人”是其场态主体的基本特征,行为场揭示了场态的运行机制,权利场则更多地表明了社会场的法定有序性。现代经济运动本质取向是市场经济行为,而与市场经济行为最相适宜的场态是市场经济动能场。

二、市场经济社会场的行为分析

(一)关于社会场的一般结构分析

关于社会场的一般结构分析,基本围绕序结构的“种”与“类”展开。决定序结构类别的本质因素是元素之间各不相同的权力分配方式,至于元素和层次的多寡,以及元素、层次的分布情况如何,这些因素都无足轻重。换言之,采取“同权分割”还是“异权分割”方式,是决定序结构“种”与“类”的关键。凡是同权分割的,都是树结构;凡是异权分割的,都是果结构。简单地说,同权分割是将属于某一社会元素(包括组织)的直接权限或间接权限分成两块,小块留给该元素,而大块留给该元素所从属的另一元素。如企业组织享有的人事权等权力空间,其中一大部分要划分给其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形成“一权两属”。异权分割是指将属于某社会元素的直接权限完全交还给该元素,而将与直接权限相对应的间接权限(如监控权)赋予与该元素具有直属关系的另一元素。如在企业组织中,企业负责人拥有对员工的招聘、解聘权,而企业员工也拥有择业、辞职权。同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均拥有对对方行为的监督权,这样就可形成“一权一用、两权制衡”的局面。在同权分割中,上下级之间是绝对的控方与受控方关系;而在异权分割中,具有直属关系的两元素之间形成控方和次控方的相对独立关系。从上述分析可见,树结构与果结构有着本质差异。在系统的标准分类中,任何两个具有直属关系元素之间,都采用同权分割的系统,则为树结构;而任何直属的两元素之间都存在由异权分割决定的联结关系,那么,这就决定了其序结构具体表现为果结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常常出现组合结构,即树果结构或果树结构。这种结构类型往往由相对高层次和相对低层次的两个部分组成。树果结构的高层次部分为树核,低层次部分为果枝;果树结构的高层次部分为果核,低层次部分为树枝。

在树结构系统中,从树梢(最低层次元素)到树根(最高层次元素)层层覆盖,且层次越高,覆盖面(即其控制的元素与层次的多少)越宽,最后整个系统被树根所覆盖,整个系统的权力也都集中于树根。以这种结构为体制结构的社会系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大一统”社会。在这种情形下,权力空间的覆盖性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以这种结构为主的势能社会场则基本处于静止运行状态,因而社会缺乏活力。相对于果结构来说,如企业组织等任何低层次元素的角色权力空间都不被其直属上层拥有,对这些元素的主导社会行为只需实施必要的监督控制,并使其纳入系统的统一法规范围之内,也就从结构上保障了这些元素的法定权益。因此,以果结构为体制结构的社会系统,不会出现机构、管理的重叠现象,而与此相对应的动能社会场,因处于动态运行的平衡状态而获取充分的活力。同样,对于以树果型体制结构为主的社会场,由于其核心系统采纳了势能结构,故大多呈现出势动能场(指内势外动)的特征:宏观系统的静态运行加上微观系统的动态运行。这种场态仍因不具有开放系统的特性而缺乏足够活力。而以果树型体制结构为主的社会场,大多属于动势能场(指内动外势),其核心系统具有动能结构,因此大致符合开放系统的要求,具有较大的活力。

社会场中不同“类”的序结构划分,从根本上揭示出动能场与势能场的实质差异。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如设定以树结构为主的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则将使社会场定格为势能场,不仅社会场力的作用围绕“权力场”展开,由高势位点向低势位点的单向势位差流动将造成场态的封闭和静止,而且势能场态文化的形成更易导致对社会行为的脆性控制。权力的层层分割与互相重叠最终将使现代经济社会的微观组织丧失活力,并使现代经济行为缺乏生存空间。而采取果状结构的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社会场,其社会场力始终依绕“权利场”中有序、互动、能量闭合的场力线展开,动能场态文化的存在能促使弹性控制模式的有效采纳,权利的法定性和多样性又能促使现代“经济人”更具自主活力,从而最终形成本来意义上的现代经济行为及其生存空间。这就是社会场论对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和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作出的科学评判。

(二)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行为分析

市场经济社会场的诸项特征表明其是具有法治本质取向的社会场属性。第一,市场经济社会场是一个大的社会性系统,其中构成社会制度系统的三层次(核心层次、体制结构层次、法规细则层次)中的第二和第三层次均是“法定的”,即主要是由法律、法规规范了的。第二,市场经济社会场是专为“经济人”营造出的动能场、行为场和权利场。“经济人”的行为与活动便能自由、充分、合法、有效地全面展开。同样,市场经济社会场的场态属性也表明了法治经济社会场的这种理性价值判断。其一,市场经济社会场的场态文化以动能型态的法律文化为主导;其二,市场经济社会场中存在着社会场力,即法律秩序对经济运动或经济行为的规范作用力;其三,市场经济社会场中布满了社会场力线,即由法律规范系统设定的无数条最适宜于市场经济行为运作的法定通道;其四,市场经济社会场的运动具有目的性,即在其运动或演化过程中始终最显现出一种类似于人的意志(但并非人的意志),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特性。这种“目的性”,也可视为法治经济的本质取向。

正因为法治经济运动是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核心灵魂,因此,对场内法行为的分析则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从对市场经济典型法行为的考察入手,探明法规范对互动的法经济行为的作用与影响,揭示经济组织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场中的特殊地位及其所蕴含的巨大能量,并透视社会场对经济组织行为的接纳方式和程度,进一步领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真实内涵。

在行为法学看来,任何一种市场经济行为都应是法行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法经济行为。这种行为从产生到实现的全过程都必须依循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展开,即依法完成下列循环:外界环境——合法需要——合法动机——合法行为——合法结构——主体满足。对于企业这种微观经济组织的典型代表而言,它从事的产、供、销等一般市场经济行为同样应符合上述要求。实际上,企业法行为的实现过程,是对法规的一种量化、活化过程,也是对法律秩序的巩固和捍卫。但是,从组织——社会场论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社会场中的企业行为不是在独立、封闭状态下进行的,而是在社会大系统中至少与另一企业(或组织)的行为进行互动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企业的法行为能否真正发生,不能仅仅视其自身组织的法资源状况,以及自身行为的法激励和法控制机制而定,还要看大系统(社会)中各个子系统(微观组织,如企业)之间的互动规则和联络方式,以及子系统与大系统的运动关系如何。这正是社会组织的序结构特质分析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从前面分析已经知道,“经济人”是市场经济社会场的主体,它拥有一定的“法资源”,而且“经济人”(系统)之间较为固定的权力分配方式——序结构,是按异权划分方式组成的果结构。换言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经济制度的体制结构是以果结构形式存在并发生作用的,那么,该种经济体制应是市场经济体制,而该种社会场就只能是以各种“经济人”的市场经济行为为主导的动能社会场。据此,企业行为的法行为化,加上果状序结构的法律程式化(指社会经济体制的法律规定性及由此展开的微观经济组织之间互动经济行为的合法化),再加上政府行为的法制化(指在不与企业实行“同权分割”的前提下,政府权力逐渐转向专司监控、督导权),则市场经济动能场才能全面形成,市场经济中的法经济行为才能如期实现。

三、我国法制建设现状与社会场法本质要求间的认知差异

自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全面启动,近几年来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普及、法律服务等方面均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其中尤以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为最。这主要体现在:(1 )立法进程大大加快。近两年来,我国在经济方面的立法规模和数量速度屡创历史新纪录。(2)司法审判和专门法律监督职能大大加强。一方面, 国家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司法审判力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严肃经济执法;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做到双管齐下,着力纯化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制环境。(3)加速政府职能转换, 力促政府法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增强法律中介服务功能,引导守法现代化,等等。根据上述对我国法制建设巨大成就的一个举要,我们可以给予这样的总体评价,即我国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国家法制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开始告别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一整套法规范体系、法行为模式、法行为习惯和法观念意识,视角正日益转向内隐法治要求的市场经济,并且主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需要,以立法工作为纽带、龙头,朝着高难度,深层次,全方位的目标迈出了新的发展起点。尽管如此,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与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本质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这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规则与市场的畸型“竞赛”

“先规则,后市场”是一般市场经济的通行模式。只有先设定游戏规则,然后大家才能共同游戏。鉴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较多地带有受外来人为力量强制影响的色彩,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转型也是在不具备充分良好发育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先规则,后市场”便变成了“边市场,边规则”,或者“先市场,后规则”。在市场经济中,规则先行才能切实保障在法律的同一条起跑线上的市场竞争行为的正常开展。而“先市场,后规则”的最大弊端在于,市场行为的充分自由发展可能走向极端无序化而最终难以有效规范。“边市场,边规则”的衍生结果,则可能导致市场行为发展的不充分和法律规则的反复重修。这两种情况已经给转型期的市场立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表面上,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相当火爆,似乎采纳“先规则,后市场”的立法模式。比如,近两年的立法不断加速加码,甚至创下了13天出一部法律,6天出一 部行政法规,3天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建国来的立法最高纪录。但是 ,事实上对于货真价实的市场经济行为,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买卖等,几乎都是先市场、后规则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规则匮乏。这就引发出了规则与市场的畸型“竞赛”,即一方面市场经济行为亟需的法律、法规迟迟未肯出台,另一方面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应急性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外贸法》等却又急速出台。并且,这些法律法规仍较粗泛、原则,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这种情况表明,有规则保障的,不一定是市场行为,而缺乏有效规则保障的,可能恰恰是市场经济行为。规则与市场的这种畸型“竞赛”,造成了法规范群建设的头重脚轻,即权力场的“法制化”和权利场的空洞化,有悖于法治经济的本质取向。

(二)权力场的“法制化”与权利场的空洞化

我国目前的“立法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管理行为法规范群的迅速崛起造成的。行政立法无论在规模、数目以及质量上,均在我国市场立法中先拨头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须依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进行,并逐步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制化。因为,市场经济的动能场从根本上排斥树结构体制下的同权分割,以政府权力为主导的权力场必须向以市场经济主体为核心的权利场实现根本转变。但是,事实上场态的质的转换并不能一蹴而就,它必须以场态文化的适度转型为首要前提,而这种条件目前并不具备。因此,立法先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政机关通过立法重新划分、设定彼此权力界限的挡箭牌。这种倾向尤其在地方性立法中暴露无遗。权力场的“法制化”只能导致权利场的空洞化,即被冠名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等“经济人”,其法资源的极其匮乏使之难以名符其实。

(三)势能文化的“超越时空”

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维系两千多年而经久不衰,是由于这种“超稳定社会结构”的生成直接有赖于树结构的社会体制序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势能文化。直到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转型受到它的重重困扰。势能文化的精髓在于强调“官本位”,强调同权分割的权力分配机制,重视“大一统”社会中的“人治”。势能文化的“超越时空”,极易诱发政府行为的失范。一方面,由于深受势能文化的长期浸染,“行政至上”等传统观念难以削弱、根除,以致由权力分配者向管理、督导者的政府角色转换很难顺畅进行,故而“行政干预”的惯例仍被援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强。如对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行政任命,不能不说是一种新体制下的行政干预过度。而政府不向市场主体“移交”权利(指本来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利)且继续留作己用,这就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行为“失范”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利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加之转型期尚未形成对这种权力的有效约束机制,致使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权徇私枉法等法律意义上的政府失范行为势必出现,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法制化进程。只有倡导和逐步培育动能文化,大力增强政府的现代意识,才有可能萎缩势能文化,促进政府转轨行为的法制化,将市场经济改写成形式与内容相一致的动能社会场。

(四)是“权威真空”还是“管理真空”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总要穿越新旧法规范体制摩合交接的“失序”峡谷,而在被称为“权威真空”或“权威断层”的法律失序状态中,社会对失范行为的控制机制也始终存在。但这种控制是采取事前导控还是事后救济方式,对能否平稳穿越“权威真空”地带并迅速到达新权威规则的有序状态,干系十分重大。由于转型期的利益结构开始重组,原有的法规范体系权威渐弱,一般说来,法行为控制多难实际奏效。因此,应及时加强对各利益群体的行业管理、行政管理,并扩大犯罪预防的事前宣导。实践已证明这种软控制模式非常行之有效,而目前法行为控制大多呈现为硬控制模式,即对已形成气候的严重社会失范行为采取一步到位的“严打”,而对打“擦边球”或虽已过限但尚未定格的失范行为却放任自流(这从目前证券、金融业犯罪中可略见一斑)。由此可知,我们现行社会控制机制的疲软,主要原因不是“权威真空”,“管理真空”才是主要症结。一味依赖司法救济手段的结构转型,很难在短时期内结束法律失序状态,而新权威体系的重塑也将困难重重。

对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社会场法本质之间的认知差异,从以上的几方面评析中已可略见一班。虽然,矛盾的存在并不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下法制建设的现实进程,但是重新审视法制建设现状,理性地对待各种认知差异并找出其成因,是我们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经程序之一。

四、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构建研究

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构建是一项系统的法制工程。它是来自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在法权威的有机规导下的重新集积、交汇、凝炼后的产物。它必须是在对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充分熟谙,对市场经济运动规律充分了解,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功能目标、价值取向、实际进程以及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有充分清醒认识的情况下才能实际进行。因此,在经济结构转型期的现实条件下,对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构建研究至少要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转型期中法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研究;二是市场经济社会场的全面法律构架研究。

(一)转型期中法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我国目前正处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转型期,包括社会场体制结构,社会场力等在内的社会场态正经历着巨大变化。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必须及时把握树果结构和势动能场的两大转变的契机,筛选出重点与难点作为突破口,解决一个,带动一片。综合看来,微观经济组织及其行为的规范化,是当前法制建设的重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实现由树结构向树果结构的体制转型,而这主要有赖于如企业等微观经济组织能否通过“异权分割”的果结构方式从政府的行政束缚下解放出来,并最终成为极具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是大力提倡的产权关系明晰的产权制度改革,还是正在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都应围绕着上述主题展开,因为只有微观经济组织切实成为中介社会场的基本主体,并以其自身权能交互运动,才能打破政府权力一统天下的树结构体系的静态平衡,促成势动能场的正式启动。据此,为微观经济组织向市场经济主体转化提供必要充足的法资源,为其现代经济行为提供法律程式,为其权利实现提供必要法律保障等,便成了法制建设在当前的首要任务。如《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房地产交易法》、《劳动法》等,均是该类法规范群的主要组成。同样,一般的社会个人或组织及其从事的民事、商事行为,也应获得法规范的确认和保障,使之与微观经济组织一起,构成社会场中最基本层面的开放性社会流动,并为树果结构向果树结构的最终质变奠定能量释放基础。如《合作社法》、《合同法》、《保险法》等,也都属于民商法的基本组成。

转型期法制建设的难点,首推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而如何划定政府体制改革中的权力置换的“界域”,又成为关系势动能场能否启动的关键。所以要选择树果结构或势动能作为中介结构或中介社会场,是因为中国数千年的树结构体制营造出作用力极强的势能场以及“超越时空”的势能文化,如要在短时期内彻底打破这一结构下的静态平衡,并实行全面开放性的果状体制结构,则社会权威系统的失灵也将导致社会步入无序化状态。因此,中介社会场中的核心权威系统(包括行政权威系统)仍采用树型体制结构,而允许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系统逐步转为果状体制结构,并适时充实其果枝部分。这样就引出了权力与权利的置换问题,即在政府原有的“大一统”权力中,究竟哪些是本来就属于企业等经济组织的“权利”范畴,哪些是政府与企业共享合属的,哪些是可以先期或后期划出的,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衔接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政府职能转换中逐步解决到位。但它还必须视树果结构的发展程度和中介社会场作用的强弱的具体情况而定。政府行为的法制化,十分有待于建立诸如对高级行政人员决策、管理行为的奖惩法律机制来加以解决。这对势能文化的能否破除也将起着决定性作用,另外,对各种新兴的利益群体其及行为的法律界定,如经纪人等自由职业者从事中介行为的法律允许度等,也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难点。总之,只有明确转型期法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才能深入研究市场经济社会场法律构架问题,并作出合理答案。

(二)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构架

全面构架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体系,其理性宗旨在于用诸多法规范群架设社会场的场力线,实现从势动场向动能场的场态转换以及力线结构的变换和开发。

第一,营造一个具有法律隐序的法文化生态环境,为法和经济的共同有序运动提供后备保障机制。一个具有良性发展态势的法文化生态环境,应具有以下特点:(1)设定利益观与正义观相统一的价值形态。 市场经济其实是通过利益结构重组来实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而借助各种预期利益分配又可激发“经济人”活力。并促成经济投入与产出的最大效益。法治经济却旨在以法的正义观牵引经济效益的结构流向,并使经济行为在公平竞争的机制下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性回归。这样,利益观和正义观被经济法制揉合了现实统一体。(2 )从“性形合一”走向“性形分立”。在我国,正因为长期以来对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社会主义的)与形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关系形成了“性形合一”的传统认知定势,因此致使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久久难以实行,同样,法制建设固守苏联模式的“性形合一”,根据阶级定性方法一味强调“公法”而绝对排斥“私法”概念,也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迟迟难以体现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民商法内容。现在,从“性形合一”正走向“性形分立”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已大胆注入如民商法等“私法”内容,这标志着法文化的现代化进程的加速。(3 )“利益驱动”是市场经济的法哲学起点,市场经济动能场的能量储存与释放均有赖于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或民主权利所实际获取的质、量、度。利益激励而非抑制自利,这才是动能场的本质标志。利益激励机制所以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哲学起点,就在于它和法治普遍原则相随而行真正构成引导动能法律文化生态环境形成的根本要因。

第二,对于市场经济社会场而言,其法律构建应在法律的运动原则、行为原则,需要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本质指引下有序进行,并着重于以下方面:(1)社会场力的法律构建,由权力场转向权利场的法律创制 ;(2)社会场力线结构的法律构建由势能结构转向势动结构的法律启 动;(3 )社会场态转换的法律构建在转型期以扩大与增强“经济人”的法资源为主的势能场向势动能场转化的法制创制;(4 )市场经济社会场控制的法律构架,由脆性控制转向弹性控制,硬控制转向软控制,法规范控制转向行为过程控制的法律创制等等。所有这些立法创制,可具体通过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明细构架反映出来。

第三,市场经济的全面法律构架,应在宪法原则指导下以民商法为开路先锋,以经济法为必要辅佐,以社会法后备保障,立体全面地辅陈展开。

第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全面构架,还有赖于法的运行(演化)和控制机制。除去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法规范群外,若要使法规范系统有效运行,还须加强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等法制建设的诸项环节,尤其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司法预防和司法救济,更列入深化法制建设的主要议题。此外,大力培养法律人才,提升法律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也已是时势所趋。

综上所述,组织——社会场论为我们从结构——行为的双重角度研究市场经济社会场的法律构建提供了十分有益的认知视角,并对我们深入剖析转型期法制建设的利弊因素多有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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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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