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民收入差距形成的深层原因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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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1)04-0005-09

一、农民收入缺口的问题意识

(一)农民收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收入分配活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结构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是否提高。因此,分配问题在各种经济学理论中都占有显著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分配是联系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或者说分配具有供给和需求效应,分配所形成的市场容量是经济扩张的边界;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或者说分配关系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所以调适分配关系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古典经济学中,实现帕累托最优化,应具备的生产条件、交换条件和生产与交换的条件中,要素价格即分配是三个等式中的一个;帕累托改进是通过分配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不管是哈罗德——多马模型,还是卡尔多为代表的剑桥学派,都认为收入分配是经济增长、经济周期的函数。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贡献——报酬即分配被认为是产权的价值尺度,是影响制度绩效的关键性因素;预期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分析工具是解释引诱型和强制型制度变迁的基本分析工具。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关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尤其是农民收入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市场型公有产权+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契合,是目前还没有有效求解的重大理论课题。因此,对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研究将对发展经济学作出新贡献。现有的发展经济学没能提供一种保证农业发展的工业化模式,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主体的农业大国,一边是暮色苍茫中的传统农业,一边是晨曦初现中的知识信息新经济。可见我国的生产力水平非均匀性不是二元结构、三世同堂所能凸现的。从实践上来看,我国农民收入的变动与国民经济周期直接相关联。目前理论界的许多人士认为,我国经济运行已步出谷底,进入了第五次经济周期。我们认为,仅凭物价指数、投资、进出口等几个经济景气指标来判断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无疑是缺乏现实根基的。如果没有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地区间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即使新一轮周期到来,其上升周期也是非常短暂的。原因就在于需求推动型的经济增长,需求规模、结构势必受制于收入水平。1998年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占社会零售商品市场份额为38.9%(见表1),正好说明了我国目前经济增长呈跛行轨迹,农民消费主体缺位。把农村市场做大、做强不是一年、两年就能见奇效的。

表1 1990-1998年农村、城市居民收入之比、消费之比、农村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额情况(%)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

45

42

39

36

35

37

40

41

40

(2)

36

33

32

30

29

29

29

32

30

(3)

55.0 51.9 50.2 41.4 40.5 39.9 39.3 38.9 38.9

上表中,(1)表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价);(2)表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城市居民消费水平;(3)表示农村商品零售额/社会商品零售额。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0-1999)相关数据计算。

(二)农民收入缺口

所谓农民收入缺口,就是指潜在的农民收入与事实的农民收入之差。1978-1984年这段时期的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被大家公认为是持续、协调发展的阶段,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相对充分,1984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7:1,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9%。有学者根据城乡劳动力受教育状况、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因素来考虑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根据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来折算一个工人的收入大体相当于1.43个农民,或者1个农民的收入大体相当于工人收入的70%[1]。也有专家收集了36个国家农业和非农业标准劳动者的收入比率,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个比率一般都低于1.5[2],或者说农民人均收入是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67%。我们综合这三种情况,考虑到我国是人口大国,尤其是农民占主体,故采用加权平均法(0.4×59%+0.4×70%+0.2×67%=65%)把农民的人均收入是城市居民的65%,近似地看作潜在的农民收入水平。根据表1,我们可计算出1990-1998年农民收入缺口分别为:20%、23%、26%、29%、30%、28%、20%、24%、25%(见图1)。

说明:图中A表示潜在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线,B表示事实上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线;A-B表示农民人均收入缺口。

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增加农民收入,必须首先搞清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因素有哪些,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时下分析农民收入增长制约因素的文章颇多,可以看出农村、农民、农业这三农问题早已引起上下普遍的关注和焦虑。大多数文章从土地流转制度、农业产业结构、农村市场体系、农业技术变迁、乡镇企业、城市化进程、劳动力转移等角度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我们认为,农民收入缺口与这些因素的确相关,然而,这些文章还没有对这些因素或制度供给为什么短缺给予深入的解析与满意的回答。

二、农民收入缺口的解析

农民收入缺口不是农业自身的问题。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生态贡献)不足,必须跳出农业来看农业。我们认为,农民收入缺口深层次的成因是农业以外的因素。

(一)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不公正

李嘉图的“悲观论调”早在古典经济学中,农业对工业发展无作为就有较大市场,著名的代表人物是李嘉图。他认为,约束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土地存量是固定的;随着人口的增加,人们对土地、农产品需求将增加,且土地的报酬递减,从而必将导致地租上涨;在工人获得的生存工资一定的条件下,工业利润会趋于零,资本积累——投资就因此失去了源泉,进而资本主义发展可能停滞。所以,他的政策主张是“废除谷物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工业资本家的利益。然而,“悲观论调”,把农业囿于固定不变的生产技术条件与组织条件中,因而是不符合实际的。

克拉克产业结构演进理论。该理论依据恩格尔系数的变化趋势指出,随人们收入的提高,消费结构随之朝高级化方向演进;由于农产品的收入需求弹性较小,所以第一产业的产值结构、就业结构的比重逐步下降。这一理论的缺陷,首先在于把农业仅仅视为粮食种植业。然而,现代农业不仅包括粮食种植业,还包括经济作物、畜牧业、林业、渔业在内的综合性农业和新型业态的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工程农业、都市农业,以及包含农产品的加工工业。其二,这一理论的欠妥在于它暗含农业生产函数不变。但是工业化本身的应有之义包含了农业生产函数的变化,现阶段所说的“三高”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生物工程农业等,使我们不能推论出农产品与附加值低是同义语。其三,这一理论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过程结构演进的分析。但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大国的工业化,国内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性较大,国际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从而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原生性与复杂性。

罗斯托的“起飞”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曾在他所著的《经济成长的阶段》一书中,把经济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在各阶段里,“起飞”阶段是最重要的。“起飞”过程中必须着重促成一些采用先进技术且生产率很高的主导产业。而这些主导产业几乎都是作为第二产业的工业。

赫尔希曼的不平衡发展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投资及管理能力的限制,因此应该用有限的资源优发展某些重点部门。重点部门的选择应该根据部门发展的联系效应的大小来决定。农业这一生产初级产品部门的联系效应小,不能作为重点发展部门,所以应首先发展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部门。

刘易斯的二元结构理论。该理论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划分为两个部门,一个是传统落后的农业部门,另一个是劳动生产率高的城市工业部门。经济发展主要是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大,而农业仅仅是向工业部门提供廉价劳动力。

可见无论罗斯托、还是赫尔希曼和刘易斯的理论模式,都没有提供一个保证农业发展的工业化模式。他们忽视了“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3]这一根本原理。这里所指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既指土地劳动生产率、劳动者劳动生产率,也指农业资本的收益率(利润率)。而农民收入增长缺口则是综合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货币表现。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为什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呢?因为,第一,农业是一个外部经济最高的行业,为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全社会的人口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第二,农业为第二、三产业提供资金、劳动力、外汇等生产要素来源,从而是形成土地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的生力军,进而关系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发育程度,市场功能的耦合度。因此,没有健全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无异于离水求波;第三,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才能保证农民既增产又增收,农民收入的支出所产生的最终需求是引致需求或中间需求实现的市场力量。这关系到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联规模、水平、质量。这一点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社会总资本实现中第一二大部门之间互动关系原理早就证明了的。第四,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阀门。“民以食为天”,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农业视为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战略产业,这是十分有远见和完全正确的。

从以上这些分析来看,我们怎么能演绎出罗斯托、赫尔希曼所说的农业联系效应不强的结论呢?

刘易斯二元结构模型中除了农业技术进步这个因素的缺陷外,另一个缺陷就是暗含劳动力转移成本为零的假定。城市经济生产效率高于落后的农业生产部门,就存在源源不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如果劳动力转移成本昂贵,就可能抵消城市工业部门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带来的收益,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其净收益可能为负。譬如我国的产业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严重错位,从而使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不理想,正所谓工业化的国家、农民的社会结构。舒尔茨曾专门对忽视农业的理论进行过批评,指出一定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并不存在使任何一个国家的农业部门不能对经济增长作重大贡献的原因”[4]。库兹涅茨进一步提出:“不断进步的技术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源泉。但这只是一种潜力,一种必要条件,要使技术得到有效的和广泛的利用,并使技术本身的进步通过这种利用而受激励,那就必须进行制度上和思想意识的调整”[5]。

(二)我国工业化战略的偏差:弱化了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面对“一穷二白”的物质基础,以及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政治上的孤立。为了打破这种局面,我们集中了全国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启动工业化,实行超常规的工业化战略,这在当时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化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无疑是正确的,但紧接着急躁冒进的人民公社、大跃进,把工业化等同于重工业化,重工业等于大炼钢铁。这些都给农业生产带来了灾难性后果和严重的后遗症。为了给工业提供资金,在农村中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城乡阻断的户籍制度。这三套马车几乎拉走了农业全部剩余[6]。据有关资料研究计算,1952-1978年,26年间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形式从农业转移资金3917亿元,以税收等形式转移出资金935亿元,两项合计4850多亿元。扣除同期财政返还给农业的各项支出,农业向外净流出资金为3120亿元,相当于同期全民所有制非农业固定资产原值的73.2%[7]。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联产责任制的推行,掀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农村改革之所以成为我们改革的逻辑起点,源于超常重工业化战略的失败,工业化内部规律强制地发挥作用,以要求修正农业与国民经济的不合理关系。

联产责任制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劳动的边际贡献——收益呈对称关系;配套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从而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2.37:1缩小为1984年的1.7:1。农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978-1984年年均增长15%,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并产生明显的供求效应,轻工业1978-1984年年均增长11.7%,轻工业占工业现产值比重由1978年的43.1%上升到1984年的47.4%,进而使得重工业从长期自我循环中摆脱出来;1984年粮食产量达4.073亿吨,创历史之最。不幸的是,由于当时对农业丰收盲目乐观,“大干快上”的工业化战略思想抬头,以致出现了“工业过热,农业过余”的现象。1985-1988年,农业陷入了“一年减产,二年徘徊”的境地,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仅占1979-1984年的54%,年均增长率为4.1%,农民家庭平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仅为1.09%,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1.72上升到2.05,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由68.0%下降到65.0%,加之工业产品价格轮番上涨,导致了工农产品比价回归,农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加速了农业内部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的基础地位由此受到影响。1984、1985、1986、1989年全社会国有资产投资增长分别高达28.2%、38.8%、18.7%、20.6%;而1985、1988、1991年粮食产量则出现了3次负增长,其中1988年物价上涨率18.5%中有一半的因素是由于粮价的上涨所导致的。

90年代,农业生产值增加较快,1991-1996年,年均增长率7.8%,粮食产量1995年达到4.66亿吨。但农业的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城乡收入之比由1985年的1.72,扩大到1990年的2.02、1995年的2.47,城乡基尼系数由1990年的0.37上升到1995年的0.4343,超过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结构的合理空间(0.3-0.4)。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在农村消费品市场份额由1985年的53%下降到1990、1995年的48.5%、39.9%,城乡消费水平之比由1985年的2.3扩大到1990、1996年的3.0、3.2。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停止,不仅影响到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轻工业、重工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1985-1988年轻工业产值所占比重由47.1%上升到47.3%。轻工业比重的上升,在较大程度上局限于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所推动。当满足占全国人口20%的城市消费群体后,轻工业的供给能力大量处于闲置状态,如家电工业设施利用率不足持续于整个90年代,价格战此起彼伏。轻工业产值的比重1991年开始下降,重工业产值由此上升,重工业成为工业增长的主导力量。其中,主要是由能源、原材料工业的大投入所驱动,原材料工业占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和总产值比重1995年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9和3.4个百分点;但对推动重工业化起关键作用的机电工业,1995年在制造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只有22.4%,比日本1965年的机电产业比重还低2.8%,致使投资产品供给的产业关联规模不能深化,关联耦合度下降。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得不到机电工业的支撑,原料工业供给的增加,仅满足了一般加工工业数量扩张对高物耗的要求,从而势必出现低水平的一般加工工业供给能力的结构性过剩。

1998年,我国遭遇过剩经济,没能从“软着陆”步入经济上升通道,原因之一,可以说80年代中后期以及90年代的工业化战略的偏差长期累积的结果。80年代中期探索到一条农村工业化模式——发展乡镇企业,1978-1984年乡镇企业总产值由493.1万元增长到1709.9万元,1984、1985两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分别比上一年的增长率为206.25%、216.32%;乡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比重1978-1987年由6.84%上升到15.12%。然而,乡镇企业在80年后期以及90年代的发展速度大大减缓。乡镇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率1987-1994年由44.87%下降到20.88%。由于农村工业的发展与城市工业采用了统一无差异的工业化战略目标,农业的工业化受到城市工业化的排斥,从而迫使农村工业化中过早出现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乡镇企业每万元固定资产由1985年吸纳9.3个劳动力发展到1996年吸纳0.8个劳动力。1996年农村非农产业的产值就业弹性从1995年的0.31下降到0.02,其中,在村工业产值就业弹性由1995年的0.20下降到0.14。乡镇企业吸纳的劳动力,“八五”期间每年平均719万人,1997-1999年,乡镇企业的个数减少300多万,从业人员减少近20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受阻,而农业自身稳定的发展,又需要土地和资本向外缓慢转移,劳动力向外较快转移。世界上较成功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密集型产业都存在较长时期。美国在1814-1980年的170年间,劳动密集型工业占重要地位时期大约为110年,占64.7%;日本在1868-1986年约120年间,劳动密集型工业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大约80年,占75%[8]。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渠道不畅,这不仅使农业内部资本加快了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农业内部自身的积累——投资中断,而且影响了农民非农业收入来源的增长。1990-1998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收入所占比重由20.1%上升到26.5%,上升率缓慢。

剥离农业工业化的目标,我们寄希望于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工业化在技术结构与产业结构层面的差别。农村工业主要应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亲农化”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城市工业主要应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以使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值比重在相当时期保持基本稳定,以利于我国就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避免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产值(供给)比重与第二产业原动力(需求)严重失衡的局面。

“亲农化”的农村工业化战略,是对我国城乡工业化战略无差异的修正,也是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一种工业化模式。其要点是: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特色农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以商品性基地带动型或市场、技术带动型等多种形式,培育龙头企业,企业(公司)带农户的模式,使农业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有机部分,参与市场平均利润的分割。如重庆荣昌县利用名牌生猪生产优势,在荣昌县城的四周逐步形成集生猪、仔猪和饲料、兽药交易为一体的西南最大的生猪、饲料、兽药集散市场。而生猪的发展又带动和刺激了汽车运输业、生猪贩运业、饲料、兽药生产和销售业、竹编业、食品加工业、饮食娱乐业的发展。1998年该县养猪业收入6.4亿元,增加运输业及修理业收入3500万元,增加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增加通讯、邮电、饮食、服装、电器生产等收入6000万元,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14万人。再如,重庆涪陵区利用传统品牌“乌江榨菜”,大力发展榨菜种植、加工,榨菜品种发展到坛装、袋装、听装礼盒。1997年该区青菜头种植面积达24.8万亩,产量达44.2万吨,加工成品榨菜15.8万吨,销售收入5亿元,利税4000余万元,60余万户菜农通过种植、加工榨菜半成品,每户平均获得1000余元的收入,常年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

(三)利益格局的变迁:农民成为弱势群体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宪法制度框架内进行边际调整,本质来说是调整和完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占有关系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决定我国人民利益根本上一致的经济基础。然而这并不是说,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地区间、行业间的利益是无差别。恰恰相反,市场化加深、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政府政策等多方面都可能影响农民的利益在整个社会利益格局中的调整,使农民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使得人们的利益差别一度变动较大,甚至过分悬殊,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统计数据的局限及计算方法的差异,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测算,其结果差异较大。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对目前我国居民基尼系数计量为0.445,世界银行则计量为0.467[8]。国际上公认,居民基尼系数0.3-0.4之间为合理,0.5以上说明悬殊过大,0.6为两极分化的警戒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消费水平之比,80年代初中期得到了较好的调整,但是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这种良好势头发生了逆转,出现居民收入过分悬殊的势头。现阶段,大约三个农民的消费水平之和等于一个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产生这种结果与利益格局对公共政策的政治压力有关[2]。我们仅从政府——市场——农民三者的关系分析中,就可以看出农民处于弱势地位。

农民与市场。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目前集投融资者、生产经营决策者、管理者、销售者等多重角色为一身,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对角色多元化、权能分解化、组织层级化的要求,从而难以容纳现代化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使农民进入市场较茫然、被动、无力。市场是有壁垒的,并且有技术、信息、决策力、资金、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就农村要素市场而言,劳动力市场因户籍制度造成了春去冬来的民工潮。土地市场虽然在第二轮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已初见端倪,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租赁、抵押等土地流转制度,但因缺乏农业资本家、企业家,从而出现了土地抛荒、撂荒现象。有不少地方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已转让给他人,自己还要承担上缴、提留负担,以致土地市场难以发育;金融组织机构资源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因有致命的组织制度缺陷,不得不清退出局。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因资本增值的天性,也难以与农民有效合作。政策性银行——农业开发银行又显得力不从心,金融产品单一,传统信贷业务占主导,新业务少,很难想象其他农村地区能像江苏省江阴市那样,一个县级市就有几家上市公司。就农村农产品市场而论,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农民是价格的接受者,价格对农民引导,除了具有滞后性外,主要的是农民对价格反映不灵敏。一种让人困惑的现象是,粮食价格下降了,为什么粮食产量难下降,农民亏本也要种植粮食。农产品行业市场价格初始均衡点(P[,1],Q[,1])(见图2),如果农产品供给曲线S1移动到S2,形成新的均衡点(P[,2],Q[,2]);农民是P[,2]的接受者,图3中当价格P[,1]下降到P[,2],农民提供农产品的数量不是Q[,1],而是Q[,2],此时P[,2]<AC,农民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为什么农民(生产者)长期生产函数非均衡?究其原因在于:第一,大多数农民技能、经验单一,熟悉的是粮——猪型生产经营简单模式,缺乏除传统种植业以外的其他技能。对传统种植业形成路径的依赖,造成粮食生产的规模难以调整。第二,农民低收入决定的自我保障行为。农民生产经营的首要目标是要保证吃饭,而非赢利最大化,或者说不是市场最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由于农民承担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实际上是免除了因收入低下可能引起的吃不起饭的风险。食物形态的收入对货币形态收入的强制替代,农民自身只能进行这样的理性选择,因为对穷人来说,市场是一种可怕的制度。

政府与农民。我国目前“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对城市、工业一种政策,对农村、农业一种政策)还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资本主要集中在城市,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农村,资源分配不公平,要素参与分配的机会不公平。资本的稀缺性决定了城市居民利益刚性要大得多,制度安排沿城市方向倾斜,如对城市居民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保障制度和价格补贴制度等。事实上,财政价格补贴不是对生产者(农民)的补贴,而是对消费者(城镇居民)、流通者的补贴(见表2)。城镇居民对改革转制成本的承担,政府分担了一部分;然而农民就没有这样幸运。虽然政府对农业实行了很多优惠或保护政策,如果考虑到农民的实际负担,其净收益是不明显的,甚至为负数。

表2 1990年—1998年我国财政价格补贴(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1999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由于农民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分散,自身利益要求、权利的保护、改革的愿望等,没有一个具体组织来代理,难以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虽然政府内有农业机构,但他们与农民利益缺乏相关性,难以去努力维护农民的利益,或者维护农民利益的政治成本昂贵。农民个体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代价较大,往往望而却步。城市个体是靠单位来组织的,城镇居民的利益维护,有较多的代理人,维护自身利益成本较小。

作为农村主要资源的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又造成集体所有权与乡(镇)行政权相结合。所有权在参与剩余分配时,因行政权的推波助澜而扩大化,以至侵占了农民的收益。农民负担中乡统筹的依据,就是农民使用了集体的土地,必须有一定的回报,即为乡统筹。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官员,他们的职务人格和利益人格,往往是不统一的;如果监督机制不健全,两重人格发生分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就会发生,从而农民负担的加重不可避免。即使按中央规定的农民负担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但上一年的收入怎么定、由谁决定,不是民主讨论,农民对此的参与度低,往往由乡(镇)政府官员说了算。这个5%是一个比例分成的问题,而非定额负担,这种比例分成制度安排是低效率的,因为在目前这种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下,一方面乡(镇)政府的支出是呈刚性扩张的,如差旅费、接待费和福利开支等;另一方面,乡(镇)官员为了加官晋级,表白自己事业辉煌,往往出现“官员出数字”。农民收入的泡沫化,乡(镇)政府对农业剩余的分割膨胀,反过来又造成农民负担加重。图4中,OA表示中央规定的农民负担率5%,I[,1]、I[,2]分别表示农民的实际收入与政府官员估算的农民收入,B[,1]B[,2]表示不合理负担部分。据一份对湖南省永兴县两个村的调查报告[10],如果不考虑非农业收入来源,两个村的农民负担分别高达69.18%、50.23%。乡(镇)基层政府离农民最近,但是他们事实上还没有完全担当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主体,农民利益在整个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可想而知。

图4

我们谈论的农民利益在社会利益格局的弱势地位,是在整个社会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发生的,是共同富裕目标背景中出现的,属于发展型的问题,这一点是必须要搞清楚的。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增加农民收入,涉及到诸多方面,诸如增大农业投资,农业微观主体的组织再造,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农业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等等[11]。本文无意否认这些因素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贡献,只是想从笔者的角度去探讨制约农民收入缺口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收稿日期]20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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