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国家转型与欧洲一体化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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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欧洲联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种特殊的政体(sui generis),①但是人们却不断地尝试在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中寻找对于欧洲联盟建设的规律性认识。②这不仅是因为欧洲联盟建筑在国家之上(超国家),成长于国家之间(政府间),与国家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和很多类似的情况,更因为欧洲在民族国家建设时期曾经历过一些波澜壮阔、甚至惊心动魄的社会和历史现象,而这些现象并没有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再现,因而留给人们很多的疑问与悬念:首先,产生于欧洲民族国家的欧洲联盟是否处于新的“国家建设”进程中?如果是,它完成了哪些国家建设的步骤,有哪些尚未完成?那些尚未完成的步骤最终是否可能完成?欧洲联盟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欧罗巴合众国”?如果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能被看做是一种国家建设的过程,那么又如何解释民族国家在功能领域里的权力大量地向欧洲联盟层面转移的现象?其次,欧洲联盟是否避开了“民族建设”进程而直接进行“国家建设”?如果是,那么没有文化融合、社会认同和普及性政治参与权这些现代政治体制的基本条件,欧洲联盟怎么会快速地实现体制构成?还有,欧洲联盟是否只是一种多质和多速的“中心构成”过程?从“中心形成”而非“国家建设”的视角能否比较全面地解释欧洲一体化的基本方式和路径?

要回答上述这些问题,就需要了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了解构成民族国家的各种关键要素和这些要素之间的组合变异,从各种组合中分解出可变和不可变的成分,追寻它们在国家建设和欧盟建构过程中的演变和结构关系。

一 关于国家建设与转型的两种观念

对于国家建设与转型的认识向来都有两种主要的观念,一种认为“国家”有一个“先验的”原因,是为着某种目的、某种道德的前提,或者社会文化的前提,被国家中的“人”(或国民)建立起来的。③一般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而改变自己,但是国家却不同,因为只有国家中的“人”才能根据人们的社会组合和利益关系确定国家的功能,让国家根据特定的原则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体制和机制、规范冲突与保障安全,成为统治和秩序的工具。

决定国家性质和功能的“人”绝不是抽象的,有关人和人的组织的内涵要比国家机器本身丰富得多。人来自于不同的族群,拥有独特的文字、语言、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共享方式等特性,这些特性由于经过了漫长而久远的发展历程,所以很难因环境的改变而轻易地褪去自己的色泽。

另外一种观念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和管理的机器,它的内涵和外延在人类历史中一直都在发展变化着。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到16~17世纪欧洲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 state),17~18世纪的“宪政国家”(constitutional state),19~20世纪的“民族民主国家”(national democratic state),再到20世纪的“民族福利国家”(national welfare state),④不同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这种现象说明,国家本身包含着多重的功能,由于时代的不同,国家机器的各种不同功能交替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因此,认识国家建设与转型的规律的一个主要的方法就是分解这些功能,并且考察它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变化和作用。

胡勒曼(Hurrelmann)等人的新作将当代欧洲的国家机制称为四种“核心的规范性福祉”的提供者,也就是说,国家首先要确保和平和人身安全,其次要提供自由和法律的确定性,第三要保证民主自决权,第四要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⑤他们和不少经济社会史学家们⑥一样,把上个世纪60~70年代看做是所有上述国家功能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的欧洲民族国家的“黄金时代”。在欧洲一体化的趋势冲击民族国家体制之前,在欧洲的领土国家之内,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社会文化力量曾经相互制约而又相互支持,国家保证安全、法治、民主和福利的功能相互联系,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和一种“相互协作的格局”。⑦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上述均势被打破,欧洲民族国家内部的力量格局出现了重组,在国家之内,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变动导致了国家机制的改革和变迁。那么,这些力量是怎样变动和组合的呢?新的组合有哪些特性?新的均势是否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或更高的层次上出现?

胡勒曼等人尝试按照不同的功能领域分别考察国家机制的变化,用以观察力量重新组合的趋向与方式。他们根据国家作为“领土国家”的安全保障功能、作为“宪法国家”的秩序维持功能、作为“民主国家”的权利维护功能和作为“干预国家”的福利创造功能,对税收与安全、商业法的制定、因特网管理过程中的民主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一些社会政策等进行了案例研究。在上述几乎所有的领域里都发现了力量转移的现象。例如在民族国家征收税赋的领域里,国家的责任已经开始向国际和超国家的层面转移,特别是向欧洲联盟的层面上转移。欧盟的体制给成员国的税收法规设置了严格的制约标准,欧盟甚至在很多场合里都担负了原来属于国家的执行(行政)责任。留给成员国的只有最后干预的权力。⑧在国家的核心权力领域,如军事领域里,也发生了“重要的转型”。“多层治理的结构正在形成”。⑨在这种治理结构中,国家传统的规制和执行责任正在“分散”(diffusion),成员国和超国家行为者正在共同地履行着那些责任。国家的其他很多责任领域,特别是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日益呈现出欧洲联盟相对于成员国的主导作用。尽管如此,研究也证明,在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领域,在欧洲联盟的层面上却“找不到为公民社会提供的高民主素质(high quality democracy)的参与”。⑩

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功能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正在发生着“分散化”的权力转移,乃至国家转型,但是这些转移在不同的功能领域中却有着不同的速度和力度。在我们过去一直认为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领域,例如税收和军事,由于欧洲一体化运动的拉动,成员国的国家并没有逃脱权力和责任被分散化的命运。国家正在经历着转型,虽然由于国家资源和结构的不同,以及功能领域的不同,转型的领域和先后次序也不同。在有些领域里,国家是转型的发动者,在有些领域里,国家是转型的配合者,在另外一些领域中,国家则是转型的主要管理者。但是,如果从民族民主国家的视角来考察,欧洲一体化运动却带来了很少的变化。在国家的层面上,民主的组织方式受到了产业信息化和政治欧洲化的很大挑战,但是却并没有在欧盟层面形成一个真正的民主程序和民主政治空间。

关于国家功能转移的理论研究将我们带到了国家转型的边缘。无论我们怎样去证明国家干预功能、规制功能和执行功能的转变,都无法解释所谓的“民主赤字”问题。我们看到大量的国家职能和权力转向了超国家机制、多边国际机制、非政府组织、乃至私营部门,但是仍然不能解释民主政治,以及与此相关的,需要民族认同才能实行的国家政策为什么不能“溢出”到欧洲一体化运动的洪流中去这个问题。

对于国家功能转移的研究将我们重新带回到对于国家主体——“人”和人的组织方式的认识。哈贝马斯认为,在欧洲,存在着不同领域里的一体化进程:当城市国家的市民变成了民族国家的国民的时候,资产者的国家建立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也创造了自己的一套行为逻辑。货物、资本和劳力的市场都遵从于这套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由交换的规律。这套规律是一种“体制一体化”(system integration),“以金钱作为媒介的社会一体化(social integration)”。这种“体制一体化”与那种以行为者和他们的意识作为媒介,通过价值、规范和相互理解而进行的“社会一体化”形成竞争而非合作的关系。通过民主公民权而实现的“政治一体化”(political integration)代表了社会总体一体化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经济的一体化并不必然导致政治一体化,资本主义和民主之间本来就蕴藏着冲突。(11)

二 “中心构成”、“体制建设”与“系统程序”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观察提醒我们去关注不同性质的一体化进程,为我们理解欧洲建设的规律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那么施泰因·罗坎(Stein Rokkan)使用过的“中心构成”(center formation)和“体制建构”(system building)以及不同的“边界”概念则给我们提供了有用的分析工具。在罗坎的看来,罗马帝国的力量来源有三个,它们分别是经济、军事/行政和文化中心,以及它们各自的发展进程。这三个中心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调动各自的资源发展自己的组织结构,它们只是在特定的时段和特定的条件下才会相互支持。由于这些中心的发展相对独立,所以当军事/行政组织结构在5世纪崩溃的时候,作为经济中心并履行贸易职能的“城市带”(“city belt”)网络依然存在,并且继续服务于从地中海延伸到北欧的贸易。作为文化中心的罗马教会以及借助字母文书而进行的长途信息传播的网络,也依附密布在“城市带”沿线的教堂、修道院和教会领地保留了下来。罗马帝国作为一种控制领土的政治体制瓦解了,但是其经济和文化的设施却并没有寿终正寝,甚至还在和伊斯兰的对峙中得到了发展。因此,在罗坎看来,领土中心应当不是铁板一块,其中还包含了很多其他的功能中心,这些中心都在按照自己的逻辑生成、发展、变化着(见图1)。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可以根据不同中心在不同时段的相互作用来为具有不同特征的国家冠名,如“军事威权国家”、“法治国家”、“宗教国家”等等。

罗坎不仅披露了领土中心内多种中心并存的现象,还通过定义“边界”解释了“中心构成”的动力和方式,从而也解释了人的因素与物质因素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相互作用。他区分了“前线”(frontier)、“疆界”(border)和“边界”(boundary),进而提出,“前线”和“疆界”都与领土相关,但是“边界”却可以定义成员身份,因而既可以定义军事/强力边界,也可以定义经济边界、文化边界和政治/行政边界。在一个疆土范围内,可以有多个重合的边界,也可以有不重合的边界,例如文化或经济的边界就可能独自超出领土边界而形成自己的网络,现代的因特网和贸易圈就已经跨越了疆土的管辖。不仅如此,在各个边界内的空间里也实行着不同的规则。罗坎把领土空间称为“地理空间”(geographical space),把其他物质、社会和文化的空间称为“会员空间”(membership space)。会员空间的边界要比地理空间的边界严密的多。个人可以跨越领土边界,但是却很难被一个团体接纳为会员。罗坎认为,人类社会建构的历史就是领土空间与会员空间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历史。(13)因此,他的关注点在于中心构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各个中心(或空间)之间的相互作用。他认为,资源禀赋、地理距离和沟通渠道等制约要素是问题的核心,把握了这些要素的演变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把握了中心构成的基本规律。他在另一个图标中将中心构成和体制建设的各种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清晰地表现了出来(见图2):(14)

图1 领土中心中的中心建构(12)

图2 体制建构

在图2中,军事/行政体制的向外扩张,商业体制的对外渗透,以及文化体制利用学校、教会等渠道进行的对外信息传播和体制建设,都是领土中心中的变量。它们遵循不同的发展逻辑扩展着自己的空间,例如经济中心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发展替代市场,因此推动了交易网络的建设,促进了市场和领地的整合;文化中心为了使本中心区别于他中心,巩固自我,征服他者而致力于特定标准的传播和规范的建立。军事/行政中心致力于领地的占有,但是不能支配和调度所有的资源。各种不同中心的权重、组合及相互影响使得领土中心的成分和侧重点不断地发生着变化。领土分割和领土整合的趋势相互砥砺,相互依存的力量和分庭抗礼的力量此消彼长,形成了历史发展的丰富内涵,也解释了欧洲历史上的多重体制结构,以及这些结构之间深层次的不对称和发展的不均衡:经济和文化体制可以忽视军事割据状态而在自己的空间中顽强地延伸着,一直到领土中心的边界于中世纪后期开始收缩和重新划定。当新的、强大的、以“民族”为标志的领土边界切断了经济和文化自然延伸的网络,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就崛起了。同时,一个新的民族国家的时代也就开始了。

斯特凡诺·巴尔托里尼(Stefano Bartolini)总结了罗坎的理论,特别注重考察了体制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提出系统程序(systemic process)是对个人选择的回应的命题。他认为,一个政体外部疆界的巩固与其内部政治结构的形成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环境的变化引发各种各样的调整,系统在调整中生成。巴尔托里尼把罗坎关于“边界”的概念和赫尔施曼(Hirschman)关于“退出”(15)和“发言”(16)之间存在替代作用的论断相衔接,认为“边界”的“锁闭”(locking-in)机制,可以增加“退出”的成本(或者强迫购买公共产品,或者允许“发言”)鼓励或者迫使“不退出”的行动。(17)这种提高“退出”成本和增加“发言”机会的重复使用和不断发展使“边界”之“内”(ins)的机制没有机会与“边界”之“外”(outs)的机制进行交流和沟通,从而形成了内外机制的差别。同时,也促使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边界内发生结构调整,建立起新的系统程序。

城市国家、民族国家、帝国等政治体制的形成都是从不同的中心向外的延伸至极限而同时在边界内建立体制和系统的。从经济中心发展出了经济体制(贸易网、关税同盟、全球经济等),从行政中心延伸出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职能机构,从文化中心演变出宗教、语言、民族认同等机制,由军事中心产生了对于领土的控制和镇压机制。

巴尔托里尼的主要关注点还是政治系统扩展的过程和方式。他认为,系统不是从单个的团体中生长出来的,而是在划定的领土范围内,借助于内部教育机制的组织、福利国家的建设和政治权力的机制化等一系列措施实现的。(18)在这里,“发言”权很重要,如果成员们愿意选择不退出,那么就意味着他们具有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组织的能力,使组织机制的建设向着降低“发言”门槛、提高“退出”代价的方向发展。当然“发言”也需要规范化,否则就不会有人听,也不会发生作用。政治组织于是就这样形成了:边界的设立约束了“退出”,制约了资源,使得政治谈判的系统结构(systemic structure)经过三道机制:“内部规则和准则的政治化”、“资源的转换”和“系统的相互作用”而发展起来。(19)这样,巴尔托里尼就将个人选择和体制形成的过程更加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从而在“中心构成”的基础上增加了“系统程序”(systemic progress)的内容(见图3):

图3 政治成果、边界设定和退出选择(20)

从这个逻辑来看,巴尔托里尼将边界的确立作为政治内部系统建设的一个最主要的先决条件。比较严密的边界对于边界内空间的资源整合和机制生成起到了最主要的“约束”(circumscription)作用,尽管边界形成在早期受到了环境或生态约束、农地约束、资源禀赋约束和社会约束等先决条件的影响。边界的固定减少了个人退出的可能,并且根据“退出”与“发言”的情况,建立起内部的差别和等级制,这些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外部边界的控制和对内部群体的管理。因此,所有的外部边界的建设都会带来内部边界的撤销或者调整。

欧洲一体化是否可以被看做是新的中心构成过程?随着时间的推衍,在欧盟的层面上是否会出现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中心构成,以及与中心构成相关的体制建设和系统程序?巴尔托里尼认为,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外部边界的确立与内部边界的撤销相互作用着。这个现象被沙普夫(Scharpf,F.W.:1996)称为“消极的一体化”和“积极的一体化”。消极的一体化就是“建立市场”(market-making)的一体化,通过消除贸易壁垒等政策措施来增加市场一体化的程度;积极的一体化则是“校正市场”(market-correcting)的一体化,通过引进社会政策和地区发展措施来影响市场行为。(21)建立超越国家的社会和地区政策重心就意味着对外建立排他性的规则,消除壁垒就意味着建立包容性的标准,抹杀群体和领土之间的差别。

上述边界、标准和政策机制的演变和转型进程明显地出现于欧洲经济法律等领域里。但是在文化空间中,情势却有所不同。巴尔托里尼分析了三个关键领域:1)通过建立欧洲层面的认同来创造一个文化平等区域,2)实现一种极具欧洲特点的政治参与权,3)共担社会风险的政策和机制。(22)但是他的发现却与已有的欧洲国家建设相左。首先,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新中心的规则和标准的建立先于领土边界的确立,作为军事和高层政治疆界的领土边界的重要性降低了,领土中心的拓展不再与经济、文化和政治/行政中心的边界同步。即使在经济和文化中心内,也存在着不同的分领域和不同的边界重组,例如在财政领域里,内部边界的撤销速度就远远慢于其他经济领域。(23)在强力和安全的领域里则出现了另外一种奇怪的现象:对外的边界并没有确定,但是对内的边界(警务、司法)却正在消除。要想了解这种犬牙交错的边界的重复出现和规律,还需要认识除了边界和中心以外的其它要素。例如推动体制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哪些利益?这些利益又是怎样组织的?组织的依据、原则是什么?它们都有哪些内部和外部的约束?譬如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利益的组合是清晰的,政党的政纲也是明确的,但是在欧洲宪政的问题上,民族国家政党的态度就很难用传统的观念来解释,而是多种利益的混合,并不具备民众代表性。选举者们仍然被锁闭在民族政治代议制中,他们的视野和权限的边界与其它中心扩展了的边界之间存在着一个新的空间,这个空间被“欧洲精英”(而非“民族精英”)和他们的组织占据着。

三 “民族建设”与“国家转型”

我想再从民族建设和国家转型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来探讨“中心形成”在民族国家和欧洲联盟之间的“错位”现象。

说到民族建设,也有至少两种明显不同的观念,一种认为民族的成长与国家并不相干,“民族的权力既不需要被政府承认,也不需要由人民来维护”,(24)它独立于国家,是自在和自为的。这种自在和自为的力量被封建君主们所忽视,但却被拿破仑战争所唤醒。它以“自由”为口号,以“自决”为理想,用民族“合法性”去抵制法国征服者采用的相对先进的行政体制。这种“民族合法性”的主张有很多知名的推崇者,例如赫尔德(Herder,J.)就认为:民族来自于一种自然的成长:人民就像是家庭一样,是一种自然的植物,只是有很多的枝杈而已。卢梭(Rousseau)也认为,自然是不变的、天赋的,而国家是变化的,所以国家必须服从自然的要求,国家必须跟随民族,在政治上统一民族。(25)安东尼·史密斯(Smith,A.)表述得更加明确:民族是一个与其它人种不同的特殊的群体,政治认同和忠诚首先而且主要针对民族。民族植根于历史,作用于社会,因此“必须是政治性的”。(26)也就是说,民族应当实行政治自治,而且这种自治通常采取主权国家的形式。(27)根据这种典型的政治自然主义的逻辑,现代国家无非是民族发展的必然延伸。

但是这种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民族都发展成为国家;为什么在过去的历史中,有不少民族相互融和了,在当今的世界上,又有不少国家是多民族的。于是大民族主义应运而生。舒尔策(Schulze,H.)认为,民族是有差别的。有些民族是“文化民族”(Kulturnation),而另外一些民族则成为“国家民族”(Staatsnation),(28)布鲁贝克尔(Brubaker,R.)甚至提到“国家是强势文化民族的国家,是为强势文化服务的国家”,假如一个政体里有两个具有文化意识的公民(demoi),那么在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最终总有一个民族占上风,因此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建设是相互冲突的。(29)

另外一种观念认为,民族的形成与建设和国家的形成与建设密不可分,甚至民族就是由国家构成的。因为所有独特的民族标志和民族观念都来自于“工作”,(30)而“工作”本身是具有时代性的,其形式和内涵都在国家的空间内发展变化。鲍威尔(Bauer)甚至干脆质疑民族来自于同种族群体的科学依据,认为语言、习俗等不能构成民族的基本特征。他举例说,意大利民族来自于使用同一种语言的很多人种,而犹太民族则使用着许多种语言。在鲍威尔看来,“民族特性是可变的”,(31)民族的形成和国家的形成都是历史的过程。历史造就了两个效果:一是创造了物质财富,二是创造了特殊的文化价值。这两者之间并非割裂,而是相互影响的。19世纪的工业化进程使世世代代在同一块土地上务农的人们背井离乡,切断了他们的整个教育和传授经验的系统,以及通过这种系统而传播的文化。在新的外部环境下,人们需要找寻新的认同,在共同面对各种挑战的过程中,人们形成了“命运共同体”。(32)所以,民族形成的原因不仅仅是共同的祖先、相同的基因、类似的语言文化等自然因素,而是在共同的命运和经历中,在不间断的沟通和相互影响的过程中生长出来的共同特性。霍布斯鲍姆(Hobsbawm)甚至把民族传统称为“被发明创造的传统”(“invented traditions”),(33)把民族主义说成是一政治规划(political prosramme),(34)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由特定的利益,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策划出来的。具体地讲,政治理性主义认为,民族不仅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且是被创造的。在18-19世纪,是新兴的资本主义通过改造教育而造就了民族意识,又让民族意识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国家。

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都认为欧洲的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既不同源也不同步,它们有各自发展的规律。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前,不同的国家都曾经提出过自己的合法性标准,声称有权利根据某种原则代表其领地的居民。这种合法性取决于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提取或调动资源去建设领土的内部团结机制,并且在多大程度上将这些资源分散或使用到各个阶层的居民中去,并使他们感到满意,或者将他们的不满控制在一定的秩序内。例如在帝国的强力边界之内曾经包容了不同的文化团体和一些相对封闭的市场体系。(35)

民族国家出现以后,这一切就改变了。首先,在以民族程序为主导的民族国家中发展出一种内部的同质化措施,即所谓“‘平等的领域’('equality area')。(36)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民族国家和民族社会时代,根据这个平等原则,国民参与到统治之中,“民族认同”的各种标记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创造出来,“社会分享的机制化”以及政治参与权的机制化,都加强了在文化和行政领域里的中心机制。因此,“国家和民族所代表的是不同的历史进程,”这两个进程“在现代国家的形成和现代民族的建设过程中实现了汇合。”(37)这次不同进程的汇合是我们理解当前民族国家与欧洲联盟的最关键的钥匙之一。

问题的症结在于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是怎样汇合的?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和结构汇合的?哈贝马斯认为,民族(natio)的概念出现在罗马时代,本来是有着共同祖先的人民的团体,因为有着共同的定居地,语言,习俗和传统而聚集在一起。这种聚集经过了漫长的中世纪,都并没有形成政治国家。(38)在中世纪后期,来自欧洲各地的大学生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求学,他们根据不同的来源地而形成称作“民族”(nation)的学生团体,采用了一套内部的民主管理方法(例如选举制和轮换制)。这些留学生将这种政治性的经验运用到他们在母国的政治活动中去,形成了民族政治的一些规则。所以,民族建设对于民主国家的建设是产生过影响的。

在罗坎看来,构成民族与国家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人在欧洲的定居(the Peopling of Europe)”,是凯尔特人的扩张、罗马人的征战、日耳曼部族的入侵、阿拉伯人18世纪穿过伊比利亚对高卢的征服、维京人的劫掠与占领、斯拉夫人和芬兰—乌戈尔语系民族向日耳曼的西向推进,日耳曼人自12世纪开始的向东扩张……,是族群对领土的占据为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9)对于有些民族来说,族群建设是一个动力内核,而外部世界则是有可能伸缩的。北欧的君主们一边在异族的领地里进行着快速的帝国扩张,一边在内部巩固族群统治的机制。当他们因为战败而回到他们族群的腹地时,由于有了民族的统一和独特的法律体制,所以国家没有被肢解。英国的君主们自百年战争从法国撤退以后,就开始了一个都铎王朝统治下的内部巩固时期。但是相反的例证也比比皆是:在法国,君主们花费了很长时间才巩固了自己的领土。一直到拿破仑激起了欧洲大陆的民族建设高潮以前,法国的国家建设一直是以王权为核心,而不是以民族为核心进行的。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哈布斯堡王朝等封建势力强大的领土上。在德国和意大利,民族意识和民族机制的兴起与领土边界的确定一直拖延到了19世纪后期。所以,在有些国家是民族建设先于现代国家建设,而在有些国家则是现代国家建设先于民族建设。也就是说,除了民族的自然动力以外,国家发展还有其他的,理性或者事物发展规律的推动力。

的确,我们看到,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的行为主体是不同的:推动现代国家的行为者主要是律师、外交官和官员,他们的工作是建立有效率的官僚机制。推动民族建设的主要行为者却是另外一些群体:作家、历史学家、新闻记者等等,他们致力于将民族在文化的意义上统一起来。(40)

回过头来看历史进程:欧洲早期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的确很少看到民族的力量。群体的生存需要、君主的领土贪欲、商人的贸易活动、体制的发展规律等相继促使国家机构发生和发展。但是到了近现代,特别是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转型之后,原来的国家形态开始面临双重的挑战:一是在宗教战争之后,欧洲社会出现了宗教多元的倾向,以罗马教会为主导的文化中心受到肢解,相对强大起来的世俗政权需要一种世俗的合法性,一种以世俗权力控制的领土为边界的新的文化中心;二是人口从农村向城镇的迁移将人们从传统的社会关系中连根拔起。用哈贝马斯的话说,“社会需要有一种抽象的整合,”一种能够使得散落在广袤领土上的人们感到在政治上负有相互责任的思想意识认同。(41)民族主义被创造出来,继而升华了民族,改造了国家。

总结一下,种族认同早已存在,但是,种族或民族的认同在漫长的历史中并没有被机制化、法律化、政治化,也没有国家化。民族作为一种文化中心在欧洲是自在的中心,也是分散的中心,是隐蔽在单一宗教文化中心阴影下的分立的空间。欧洲近代社会的大变迁挑战了国家的功能,迫使它回应社会工业化和世俗教育标准化的问题。社会变迁也挑战了文化中心,新的社会力量和知识力量奋起反抗传统的宗教文化的权威。作为新的文化中心的民族力量崛起了,它和传统的国家力量都需要回应社会巨变带来的新课题,于是,它们相互利用、互相支持。国家功能向社会领域“溢出”,民族则在文化舆论方面“认同”,于是:国家功能的加强,特别是对于教育的投入,增加了民族意识,而民族认同程度的提高则使得国家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分享机制得以建立。民族和国家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共同建立起严密的民族化的边界。“退出”的难度增加了,同时体制与社会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优惠和机遇,于是,经济、政治、社会机制迅速根据新的情况实行转轨,在民族国家新建的藩篱下调整结构,实现体制勾连,民族国家进入了政治民主制和社会福利制的时代。

在民族国家时代,传统国家的经济中心进行了结构调整、转型和发展,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传统国家的司法功能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而得到充实;传统国家的军事/行政中心由于税收的支持而空前强盛。唯一例外的是文化中心。在罗马时代,宗教文化中心是普世性的,到了民族国家时代,普世性宗教文化的地位为独特的世俗民族文化中心所替代。

结语:民族国家的转型与欧洲一体化

在欧洲民族国家时期,文化、经济和政治/行政的边界高度重合并相互支持,有效地约束了经济、文化和政治资源边界的扩张,因而可能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迫使资本和投资者接受协商的规则,并且将它们的部分利润用于国内再分配。但是,这个体制受到了边界外部环境变化的巨大挑战:在欧洲民族国家边界之外出现了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这两大历史进程。

严格地讲,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是对全球化竞争的一种反应,是一种“政治规划”。为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而做出过突出贡献的雅克·德洛尔(Delors)曾经用迫切的口吻告诫欧洲人,他们必须“快速行动,否则欧洲将变成一个美国人和日本人用来进行考古发掘的场所”。(42)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拓展了民族国家的经济边界,扩大了经济交易的空间。经济要素的跨边界活动带动了与之相关的其他要素,如法律规则、货币政策、乃至社会服务等网络相应开始进行跨边界扩展,从而改变了原来领土边界内各中心之间的权重,同时在原来的领土边界之间发生“去区别化”(de-differentiation)的现象。(43)

但是,这次国家转型不同于以往。在国家的众多功能中心中,经济和法律功能中心的转型和扩展大大快于其他中心。为了“更好地为经济服务”,“提高经济竞争力”,“防止国家退化”,“减少由于公共预算赤字而造成的财政压力”等等,(44)成为新的“合法性”说辞。那些传统的国家功能随着社会发展的规律而经历着这种“体制的一体化”的转型,但是那些民族带给国家的特性与功能却因为遵循另外一套发展逻辑而往往拒绝转型,因为转型所带来的“去区别化”抹杀的正是民族引以为豪的特性。于是,民族国家的功能中心在向欧盟发展机制,而民族国家的文化中心则固守民族国家的边界。这样一来,在两个不同的空间中就出现了一个“错位”发展造成的新空间。这个空间太过功能性,太缺乏文化特质,欧洲的民族文化精英们不屑于去占领这个空间,将它留给了欧洲理性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精英们。

综上所述,由于民族建设和国家建设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它们提供给民族国家的机制就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提供的,形成于民族国家出现之前,例如行政和法制;另外一类是民族对于国家的贡献,例如民主参与。福利国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既不是功能的简单“溢出”,也不是社会共享的必然结果。如果没有民族对于国家再分配体制的贡献,工业化的大潮也必然促成某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再分配机制,美国建设“伟大社会”并不是因为民族主义运动的推动。但是,欧洲民族国家的民主参与却推动了欧洲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向着全民福利这种社会共享机制发展。在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民族国家牢固的领土边界被打破了,领土空间中的各类中心必然出现不同速度的转移和重组。民族国家中的经济和法律等机制来自于国家建设历程,它们遵照功能性规律向欧洲联盟层面转移;民族国家中的社会文化等机制来自于民族建设的历史,它们根据民族性逻辑滞留在民族国家的层面。民族和国家在欧洲一体化时代的“错位”发展将那些出现于民族国家形成之时,受到民族和国家两种力量双重推动的经济社会等机制置于被肢解的状态。尽管欧洲联盟在想方设法重新整合功能和民族这两种推动力,用“辅助性原则”来发挥民族的作用,而用“共同体政策”来拉动功能发展,但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和裂痕比比皆是,虽然欧盟通过“里斯本战略”启动了“开放式协商”机制,但是不仅整合的过程还将是长期的,而且最终能够被转移的仍将是体制中功能性部分。

民族建设和国家建设之间的差别决定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各个中心和系统发展的取向和速度。那么欧洲一体化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建设”进程吗?我们已经看到,在功能领域里,欧洲一体化在某些方面继承了欧洲国家建设的进程,但这种继承本身也是独特的:欧洲共同体是由多个民族国家的政府而非一种社会主导力量率先划出新边界的。由于这个边界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因此欧洲联盟内新中心的构成也呈现出不断变动的特点。在最具民族特性的领域里,民族国家政府未能划出新的边界,因此欧洲联盟的文化中心建设还要经历漫长的时间,或者需要等待新的社会大变迁为它提供新的契机。

注释:

①许多欧洲学者都在他们的著述中讨论过欧洲联盟这种特殊政体的性质问题,如Hix,S.,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European Union (Basingstoke:Macmillan,1999); Eising,R.and Kohler-Koch,B."Introduction:Network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and Kohler-Koch,B."The Evolou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Governance",in Kohler-Koch,B.and Eising,R.(eds.)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London:Routledge,1999);Majone,G.," 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 in Europe",West European PoLitics,17 (1994),77-101; Marks,G.,Hooghe,L.and Blank,K."European Integration from the 1980s:State Centric versus Multi-level Governance",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34 (1996),341-78;Moravcsik,A.,The Choice of Europe:Social Purpose and State Power from Messina to Maastricht(London:Sage,1996),121-50;等等。

②这方面的尝试包括了政治学者、历史学者、还有不少多学科的尝试,例如:Bartolini,S.,Restructuring Europe,Center Formation,System Building and Political Structuring between Nation-state and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2005; 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eds.) Transforming the Golden Nation State.Palgrave:2007.

③约瑟夫·威勒认为,欧盟没有“一个公民”,因此也就“不是一个国家”,而是“先行动后思考”的典型。Weiler,J.H.H.and Wind M.(eds)2003.European Constitutionalism Beyond the State.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Weiler,J.H.H.The Constitution of Europe(程卫东等译:《欧洲宪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④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eds.) Transforming the Golden Nation State.Palgrave:2007,pp.5-7.

⑤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2007,p.4.

⑥See for example:Polanyi,K.1957.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Boston:Beacon Press,Esping-Anderson,G.(ed) 1996.Welfare States in Transition-National Adaptations in Global Economies.SAGE Publications,etc.

⑦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2007,p.3 &7.

⑧Susanne Uhl."Time to Say Goodbye? The Nation State and Taxation.In: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eds.) Transforming the Golden Nation State.Palgrave:2007,pp.27-48.

⑨Sebastian Mayer and Silke Weinlich."Internationalization of Intervention? UN and EU Security Politics and the Modern State".In: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2007,P.72.关于这方面的发展,参见王湘穗:“欧盟的独立防务:行动与趋向”,《欧洲研究》2007(1)。

⑩Jens Steffek."Breaking the Nation State Shell:Prospects for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the International Domain".In:Hurrelmann,A.,Leibfried,S.and Mayer,P.(eds.) Transforming the Golden Nation State.Palgrave:2007,p.157.

(11)Habermas,Jürgen.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96,pp.501-502.

(12)Rokkan,Stein.State Formation,Nation-Building,and Mass Politics in Europ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99.

(13)Rokkan,Stein.1999,p.104.

(14)Rokkan,Stein.1999.p.119.

(15)主要是指经济行为,例如逃税、从事地下经济活动、逃避社会义务、甚或向外移民。

(16)指政治行为,特别是有组织的政治行为。

(17)Bartolini,S.,Restructuring Europe,Center Formation,System Building and Political Structuring between Nation-State and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2005,p.13.

(18)Bartolini,S.,2005,p.35.

(19)Bartolini,S.,2005,p.47.

(20)Bartolini,S.,2005,p.52.

(21)Bartolini,S.,2005,pp.177-178.

(22)Bartolini,S.,2005,p.212.

(23)Bartolini,S.,2005,pp.242-243.

(24)Acton,Lord.Nationality.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 New Left Review.2000.p.19.

(25)From:Bauer,Otto.The Nation.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New Left Review.2000.p.75.

(26)Smith,Anthony.D.1995.Nations and Nationalism in a Global Era. Cambridge,UK:Polity Press.pp.153-155.

(27)Smith,Anthony.D.1971.Theories of Nationalism,London,p.21,elaborated by Breuilly,John.Nationalism and the State.Manchester,1985.pp.3-18.

(28)Schulze,H.1994.State und Nation in der Europischen Geschichte.München,Verlag C.H.Beck.p.16.

(29)Hall,J.(ed) 1998.The State of the Nation.Ernest Gellner and the Theory of Nationalism.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26.

(30)Gellner,Ernest.The Coming of Nationalism and its Interpretation:The Myths of Nation and Class.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New Left Review.2000.p.102.

(31)Bauer,Otto.The Nation.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 New Left Review.2000.p.40.

(32)Bauer,Otto.2000.p.51.

(33)Hobsbawm and Ranger,eds,Tradition,pp.6-7,10-11,etc.From:Breuilly,John.Approaches to Nationalism.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 New Left Review.2000.p.191.

(34)Hobsbawm,Eric.J.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 in Europe Today.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New Left Review.2000.p.256.

(35)Bartolini,Stefano,2005,pp.22-23.

(36)Bartolini,Stefano.2005,pp.111-112.

(37)Habermas,Jürgen.The European Nation-state-Its Achievements and Its Limits.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New Left Review.2000.p.283.

(38)Habermas,Jürgen.The European Nation-state-Its Achievements and Its Limits.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In:Balakrishnan,Gopal (ed.) Mapping the Nation.New Left Review.2000.p.282.

(39)Rokkan,Stein.1999.p.153.

(40)Habermas,Jürgen.2000.p.283.

(41)Habermas,Jürgen.2000.p.286.

(42)Delors 1991:21,cited in Bornschier,Volker (ed),2000,State-Building in Europe.The Revitalization of Western European Integr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4.

(43)Bartolini,S.2005,p.375.

(44)OECD 1990:9/10,1993a:7,1993b 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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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国家转型与欧洲一体化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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