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最新发展及启示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最新发展及启示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最新进展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启示论文,最新进展论文,理论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Romer(1990)的经典文献《内生的技术进步》发表以来,知识的增长,而不是要素的积累才是经济增长的最重要源泉,这已成为经济学家的共识。虽然以Lucas(1988,1993,2003)为代表的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强调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但一方面,从更广义的知识概念来说,人力资本只不过是知识的载体,是物化的知识。另一方面,最近的研究表明,知识在不同国家间跨国传递的过程中,一国的人力资本水平以及从事研发的能力和其从别国吸收知识的能力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在一个知识吸收能力的框架下,人力资本水平与知识的创新和扩散可共同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

既然知识的创造和积累才是经济增长的来源,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成为促进新知识产生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安排。大多数内生增长模型都基于这样的思想:创新的动机来源于发明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每一个新产品的出现都增加了人类知识的存量,当整个人类知识的总量积累得越来越多时,创新的成本是下降的。并且,人类资本的存量越大,经济环境越有利于人类知识的积累,经济增长越快。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类知识积累的环境,因此可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此外,经济增长也依赖于经济的开放,River-a-Batiz L.A.and Paul M.Romer,(1991a,1991b)和Grossman and Helpman(1991)都认为,如果知识的外部性是国际范围的,那么经济一体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在开放的情形下,一国的经济增长依赖于世界总的人力资本存量和知识存量,如果将世界作为一个整体,那么人力资本积累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就显得格外重要。值得强调的是,将知识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扩展到开放条件下,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在开放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主要有3个:即由于规模经济产生的国际分工所导致的生产率提高,由于经验积累或者是干中学所导致的生产率提高以及知识的跨国溢出,其中尤以最后一个因素的作用最为重要。因此,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知识从富国向穷国的溢出是落后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从而使得国家间特别是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整个世界合意的新知识创新率影响显得特别重要。许多经济学家在这一领域做了工作,产生了大量新文献和有争议的观点。本文评述这一领域的最新理论进展并总结其中不同经济学家能够基本达成一致的内容,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供某种借鉴。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理论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方国家以及整个世界的福利水平的影响,对于世界产品创新率从而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及对前面两个问题的经验研究。

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方国家以及整个世界福利水平的影响

在许多探讨南北贸易中不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福利影响的模型中,最早的贡献是由Chin and Grossman(1990)作出的。作者用了一个简单的双寡头模型,两个企业,分别来自北方和南方,两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种是完全的专利保护,另一种则完全没有专利保护,从而南方可以无成本的复制来自北方的过程创新。在此框架下,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说来,南方的社会福利会得到改善。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有更短的专利期限,Chin and Grossman还证明了全世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必然最大化每个国家的福利。对于那些引进新技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太强的保护减弱了竞争程度,垄断的成本超过了更强的保护刺激更多创新带来的贡献。

继Chin and Grossman之后,有许多经济学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福利影响,Diwan and Rodrik(1991)认为,如果南北双方对于技术或者产出的偏好不同的话,可能会导致南方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此外,Diwan and Rodrik的研究还显示,只有当技术引进国所需要的创新与那些生产新技术的国家所需要的创新类型不一样时,它们才有更强的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技术引进国家和创新国家有不同的需求,创新生产国将发展新技术,而不管技术引进国是否有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技术引进国对创新的需求和创新国家相同的话,则只有引进国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创新国才会进行创新。由上述内容可见,Diwan and Rodrik所得到的结论明显不同于Chin and Grossman,他们认为南方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自身和整个世界的福利可能都是有利的,而后者则对此持否定的看法。

Chin and Grossman以及Diwan and Rodrik的工作为后来的经济学家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Deardoff(1992)用一个带有产品创新的南北贸易模型检验了专利覆盖范围的福利效应。和Chin and Grossman一样,Deardoff的结论是北方国家总是从更强的产权保护中受益,而南方国家则会受损,受损的原因是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后垄断价格的上升。Taylor(1993)在南北贸易中引入了政策因素,其模型表明南方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违背可能使北方采用战略性政策,从而使南方企业的仿效更困难。Vishwasrao(1994)的分析则认为北方从事技术转让的激励依赖于和南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预期。Feinberg and Sousslang(1994)在他们的模型里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福利影响作了分解,利用1986年的数据,他们得到了这样的结论:由于不发达国家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公司总的损失为23亿美元,外国和美国总的消费者剩余为30亿美元,外国公司的收益是6亿美元,这说明整个世界经济的净收益是13亿美元。这项研究对现存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正面的评价。

以上这些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福利效应,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但这些分析大都是静态的和局部均衡的,而知识产权保护对产品创新率的影响才是经济增长的中心议题。此外,即使是研究福利效应,也应该将其放在知识产权保护对世界经济的长期增长的动态框架下去考察。因此,上述经济学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所做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局限性。

三、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世界产品创新率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总的说来,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引擎,企业创新是为了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这些份额他们不创新就无法保持,那么对这些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适当的保护可以促进经济长期增长。其原因在于,知识产品是典型的非竞争的和部分可排他的,一旦一个产品被创造,它可被其他的经济主体以很少甚至为零的额外成本所使用。因此,为了刺激创新,政府通过法律来保证发明者从其发明中获利是必要的。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在私人收益和公共福利之间有着内在的张力,相反的情形也会出现。例如,如果单个企业仅仅是为了获取或者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创新,那么在他们的市场份额已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不会增加企业的创新率。因此,对创新者太强的保护反而限制了新思想的传播,从而阻碍了经济增长。在某些极端的条件下,一个垄断者可以积累专利以保持他的垄断力量,为了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这一产业,它甚至可以让其专利休眠。此外,太强的保护还会造成专利竞赛,使配置到研究与开发上的资源超过一般均衡下的最优水平,从而加速新旧知识的交替,缩短知识的生命周期,造成资源浪费。

对于南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经济学家同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世界上的所有地区都可以从创新中受益;另一派反对的意见是,更强的保护增强了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损害了不发达国家。总之,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争论的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成熟的理论分析框架很少,虽然有许多关于创新和增长的理论模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收入分配的静态模型,但相对只有很少的文章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的动态过程建模,而后者才是内生增长理论的基础。在此领域里,Sergerstrom和Helpman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是开创性的工作。

Sergerstrom(1990)最早建立了一个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在该模型里,R&D活动受到专利保护长度的影响,但是北方国家专利保护长度的增加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R&D活动,因为虽然更长的专利保护增加了R&D的回报,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生产已经存在的产品的情况。在Grossman and Helpman(1991)工作的基础上,Helpman(1993)提出了一个关于创新、仿效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在他的框架里,知识产权保护(IPR)通过4个不同的渠道来影响南北双方:(1)贸易条件;(2)地区间制造业的分配;(3)产品的可得性;(4)R&D的投资模式。其结论是:强IPR保护提高了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而恶化了不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使南方国家遭到损失。此外,给定不发达国家更低的工人工资、更强的IPR保护限制了产业从要素价格高的北方地区向要素价格低的南方地区转移,因而降低了经济效率,使南北方都蒙受损失。在南方国家实行强IPR保护的情形下,北方国家总的创新率开始时是上升的,但最终会下降,这是因为保护使北方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R&D活动中,人为地延长了产品的生命周期。这个结论和Sergerstrom的模型仅从专利保护长度增加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总之,在Helpman的模型中,强的IPR保护使南方蒙受损失是确定的,北方是受益还是受损则视情况而定。假设没有外国直接投资,当南方国家的仿效率很低时,南方和北方都可以从IPR保护的放松中获益,南方国家可以得到新的技术,北方国家则可以得到更廉价的产品。

Edwin L.-C Lai(1998)利用一个包含产品生命周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创新率的关系,他的模型发现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严重依赖于技术从北方向南方转移的渠道,如果FDI是技术转移的途径,那么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产品创新率,反之如果技术转让是通过南方国家的仿效来进行的,则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起的作用恰恰相反。因此,Edwin的结论是: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更合理的解释是作为鼓励北方国家对南方国家进行跨国直接投资的激励和一个市场信号。当生产是通过仿效从北方向南方转移时,南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两个作用力正好相反的影响:第一,它降低了南方的仿效率,延长了北方创新企业垄断力量的长度,这提高了创新的回报;第二,因为北方产品的生命周期更长,它提高了对北方劳动力和工资的需求,从而提高了创新的成本,也就降低了每一个时点上的创新利润。在前述Helpman的模型中,第二种效应比第一种效应强,所以总的产品创新率是下降的。而在Edwin的模型中,南方国家强的保护是否促进世界产品创新率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当第一种力量超过第二种时,更强的保护促进了创新和增长,而当第二种超过第一种时,相反的情形出现。当FDI成为北方向南方转让技术的途径时,南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产品创新率,这也有两个原因:第一,它虽然增强了垄断的预期长度,但因为南方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下降的,因此不存在成本的上升,创新的回报因而是上升的;第二,因为FDI的报酬增加,北方公司将更迅速的向南方转移生产,创新的回报也进一步增加。应该说Edwin L.-C Lai建立在技术不同转移渠道上的研究更符合南北方国家的真实经济情况,它提出了对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Zigic(1998)将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引入对南北贸易中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研究,讨论了当北方和南方企业在同一个世界市场上进行数量竞争,而只有北方企业从事创新活动时技术溢出所起的作用。在他的模型中,技术溢出的密度可以用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在此框架下,该文重新考察了IPR保护在南北贸易关系中的问题。例如,从福利的角度来说,是否南方国家一定从更强的保护中获益;相比较于南方,北方所受的影响如何;世界最优的保护水平是多少。文章显示在这样一个存在知识外溢的双寡头模型中,那种通常认为的南方从更松的保护中受益而北方受损的观念存在很多问题。与那种南方国家加强保护时南北方必然会有利益冲突的流行看法相反,Zigic的结论是:南北贸易中市场相互作用的本质不仅依赖于R&D效率,还依赖于技术知识溢出的水平、给定R&D效率,则均衡的市场结构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上述结果说明南方不保护知识产权,其社会福利会更好这一结果不再像从前那么有力;同样地,南方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北方情况会变得更糟这一结论也不再成立。当整个世界的R&D效率水平比较高时,南北双方的利益可能会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Guifang Yang,Keith E.Maskus(2001)同样在一个内生产品周期的动态一般均衡的理论框架里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关系,同Edwin L.-C Lai模型不同的是,在其模型里,技术从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转移是通过许可证来实现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技术转让者的租金份额,减少了转让和约的成本,当用于R&D的资源更多时,技术转让和创新的回报都将上升,因而创新和技术转让都将增加。但是在其模型里,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地区相对工资的影响是不明确的。此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改善跨国公司的状况,对公司所在国家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如果更强的保护使北方的跨国公司由出口产品转向到南方国家投资,那么该国家的福利水平无疑会得到提高,但如果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跨国公司都会将其生产转移到该国家(与更强的保护无关),那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该国家租金的损失,从而降低了福利水平。

Yum,K,Kwan,Edwin L.-C Lai(2003)利用Grossman and Helpman(1991)产品种类增加的模型考察了与贸易相关的IPR保护对增长的福利影响。首先,不同于以往同类文章的稳态分析,该文采用转型动态的分析方法,在当前消费的边际损失和由于强IPR保护所导致的未来消费增长的边际收益相等处解出了最优的IPR保护水平。其次,对比于上述最优IPR保护水平,该文估计了美国当前IPR保护偏离最优福利水平所导致的福利损失,并进一步认为这可能是美国R&D投资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Yumand Edwin认为,如果FDI是国际技术扩散的主要途径,则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解出全球经济最优的IPR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各国不同的技术水平及因此造成的对不同保护程度的需求,他们的这一判断无疑是有疑问的。

四、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福利水平和增长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除了上述理论文献对于南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研究工作,也有很多经济学家在实证方面做了很多努力,Sherwood(1990)的研究表明,许多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意把他们的最新技术转让给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弱的国家的企业,因为他们害怕转让和约最后无法实施。此外,在Sherwood在巴西进行的一项调查中,377个公司的80%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护,他们将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为他们的雇员提供更多的培训,这无疑说明南方国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同样通过对巴西3000多家公司的调查,Brage and Willmore(1991)发现,在更开放的国家里,强的保护程度更有利于企业采用新的技术。首先,开放意味着本地企业更加可能面临着采用最新技术的外国生产商的竞争,这迫使其加快开发新的技术或者是从外国引进新技术。其次,弱的IPR保护阻碍了本地企业从国外购买新技术的努力。

通过一个对美国6个制造业的100家主要企业的调查,Mansfield(1994)发现一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美国对其FDI或联合投资,特别在那些研发部门。Mansfield还发现许多美国公司,特别在化学工业和制药业,会限制自己在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投资。

David M.Gould and Willian c.Gruben(1996)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他们的研究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即那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济增长一般都比那些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更高的增长率。他们还发现市场结构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增长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市场竞争程度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增长的作用越强。对于那些贸易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来说,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会提供创新的激励,企业无论是发展自己的技术还是从国外购买先进的技术都与该企业所在产业享有的保护主义的程度负相关。与此相反,在贸易更开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新知识的产生间存在更强的联系。因为在开放的情形下,一国的企业更可能面临国外使用更先进技术企业的产品竞争,从而削弱其垄断势力,迫使其加快创新的步伐。

Guifang Yang,Keith E.Maskus(2001)的实证研究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会有不同的差别,保护对不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影响也不同。相对说来,纺织服装业、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服务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此相反,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比较高的产业,其产品和技术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这一行业的企业会更加关心所投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和执法能力。这一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前述Mansfield得到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

上述实证研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增长的关系所得出的结论都是正面的,这些结论对发展中国家有鲜明的政策涵义,特别是在当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强的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从贸易保护转向贸易自由化,其中的一些国家则在自由化的同时正在迅速加强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正相关,而在开放条件下这种关系更显著,因此由保护伴随的贸易自由化应该是经济增长更强的导火线。

五、文献评述所得出的一些政策建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由以上的文献评述可见,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不同的经济学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知识产权保护对福利水平和增长率所产生作用的内在机理也还有待进一步的揭示。但这些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可的结论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提供一些有用的启示。

1.由于各国R&D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时期内,更短的专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是适宜的。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是否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谈判能力。此外,由于发达国家普遍的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要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同样的知识产权价格在发展中国家应该低于发达国家,否则,就存在发达国家企业太强的垄断势力,而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创新。

2.从更长的时间来说,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WTO相关协议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逐渐由松到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同时也可以作为市场信号吸引跨国企业投资,也有利于跨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进行技术转让。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吸引外国技术,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这表现在大量技术人才的流失和许多专利被外国公司抢注。

3.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不同的产业必须区别对待,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别,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不同产业吸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也不同。前述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医药、化工、机电设备等产业,跨国公司更多的依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对于这些产业,如果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到那些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或者吸引其采用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则适当地加强保护是合适的。相反,对于那些强保护会增强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抬高其价格水平,对发展中国家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4.从微观层面上来讲,企业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并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代市场竞争的关键是知识竞争或者是人才竞争,所有这些都建立在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存在着一个有效和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这一保护制度下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所得到的专利的多少都属于企业价值的一部分,在资本市场上会有所体现。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还很不足,造成很多技术人才带着技术成果到外国企业、再由外国企业申请专利权的情况,致使中国企业技术和人才的双重流失。此外,一个好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并加快技术的本地化。

标签:;  ;  ;  ;  ;  ;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最新发展及启示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