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理学学科体系建设中相关概念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理学论文,学科论文,概念论文,体系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627(2010)03-0005-07
民族地理学作为一门介于民族学与地理学之间新兴的边缘学科,它的研究必然会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大多也是从其产生和发展的母体学科中直接引入的,但是,民族地理学在借鉴和使用相关学科的概念时,随着其学科体系的建立、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以及对某些具体现实问题的关注,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又有其不同的侧重点。
一、民族及其相关概念
在民族地理学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民族。对民族现象的认识,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我们常见的有“民”、“族”、“人”、“种”、“类”、“部”、“族类”、“种人”、“种族”、“类族”、“部落”、“部族”、“种落”等数十种不同的提法和称谓,这些称谓均没有将“民”与“族”连用构成“民族”一词[1](5~14)。在汉语中,“民族”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名词并且其指代的内容与今日“民族”相接近,据相关学者考证最早见于《南齐书》[2]。自19世纪中叶起,“民族”一词在中国社会已经逐渐被使用了。在西方社会,18、19世纪以前,古希腊文、拉丁文、德文、英文、法文等西方文献中,多是在表示“族类共同体”意义上使用“民族”一词。自18、19世纪以来,西方语言中尤其是英语中,用Nation和Nationality表示相关的“民族”概念,已经基本上约定俗成,其意义也相当确定了[3](85~86)。
虽然古今中外人们对民族这种历史现象有了不同程度的认识和了解,而且在不同的时代,民族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的学者都试图从自身所处社会环境特点和本学科的视角出发,对民族下一个科学、严谨、准确的定义,然而,由于受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综合作用而形成的不同的民族,在各自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再生形态”等诸多的形态以及民族在语言、文化、经济生活、宗教信仰、心理素质、血缘联系、风俗习惯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诸多特性,再加上民族现象的历时性、共时性、地域性、相对稳定性、复杂性、多样性,使得在已有的对民族进行抽象概括的定义中,似乎并未有一个定义获得国内外学界普遍的认可或赞同。在我国学界也是如此,数十年被人们普遍认同的斯大林“四个特征”的民族概念,近年来也有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准备对形形色色的民族定义进行梳理和评述。这里,要特别加以指出的是,民族地理学在探讨“民族—环境”这对矛盾关系中,强调的是民族的群体性、集团性、社会性,强调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活动、社会生活活动、社会组织活动等实践活动框架中,具有不同文化程度和组织程度的民族的群体或集团。所以,我们的研究并不拘泥于现有的某个概念和定义的束缚,而是要从民族历史地理过程的动态演变中,从多元、演变、互动和辩证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民族这种社会现象。事实上,民族地理学所使用的民族概念,是一个广义的或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形态各异、层次有别和不同含义的民族共同体。
在汉语语境中,“民族”一词含义非常丰富,它一般具有如下几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在广义上,它既用来泛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人们共同体,也用来指称某一广阔地域内在历史—文化上具有共性的人们共同体,如阿拉伯民族、非洲民族、拉美民族等等;同时也在“国族”这个层面上用来指称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族人民,如“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英吉利民族”、“德意志民族”、“法兰西民族”等。二是在狭义上,指历史上与华夏或汉族发生关系,同时又与华夏或汉族相对应的族群——先秦以来与汉族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其他民族,以及20世纪50年代后我国经过民族识别而确定下来的55个少数民族。三是依据人们与居住地之间的历史联系及民族的经济活动、地理分布情况,有土著民族(或称世居民族)、外来民族、跨境民族、杂散居民族、农耕民族、游牧民族、狩猎民族等等。在英语中,Nation、Nationality、Ethnicgroup、People等词语的某一个意思,在特定的语境下,就可能与汉语语境中某一个层面的民族意思相近[4]。我们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民族概念,实际上就包括上述诸多不同的含义。
在民族地理学的研究中,具体讲到民族的地理分布时,还经常会提到“聚居民族”、“散居民族”和“杂居民族”三个概念。其实这三个概念是相对于民族居住形式的聚居、散居与交错杂居三种状态而命名的。所谓“聚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并占有一定数量的比例,那么在这一区域内,不管是否有别的民族,这一民族就是这个区域的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外一个民族人口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那么这个民族就是这一区域的散居民族。而“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些民族共同居住在某一区域,虽然其人口数量、地位优势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历史记忆和传统习惯上,并没有出现人口数量处于少数的民族被称为散居或外来民族。当然,这三种不同居住形式的民族是相对某一特定区域而说的,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区域也可能会同时被划为“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杂居民族”[5](34~35)。
二、时空:时间与空间
“人类依赖空间而生存,并因空间隔离而分散为彼此相异、各具特色的群体和单位。人类的空间,既是生存空间,又是文化空间。”[6](2)任何一个民族的地理分布及其历史变化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内形成的,离开了时空就不可能或者无法说明其历史的真相。所以,我们在这里专门把时间和空间概念提出来加以讨论。
世界上各种不同的人类群体和鱼类、鸟类等其他生命物种有所不同的是,他们可以凭藉本身所固有的文化,对周围的自然环境加以认识,从而获得相对于“客观空间”的人为的“认知空间”。大量的文化人类学调查报告表明,各种不同的民族共同体,基于各自文化背景的空间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爱斯基摩人的地图标示着道路与河山弯曲的形状及其数值,图示出一天能够旅行多远;密克罗尼西亚人具有以星座和一系列岛屿为基准而标示出正确海路的非对象性海图;巴厘岛人通过方位来表述人类行为,如把桌子拉向南面、朝东方敲击钢琴等;美国有很多人不知道其居住在哪一条河流域,可是日本人和英国人通常却都有这种空间认识;萨摩亚人看待景观是陈述其整体印象,摩洛哥人却描述构成景观的逐个要素。人类是戴着‘文化’这一滤色镜来认识空间的。”[7](145)由于同一客观空间中,可能居住着不同的人类群体,所以不同的人类群体可能有着相异的认知空间;同时,属于同一文化集团的每一个人,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也形成相应的认知空间,每一个人或群体在相对空间的交叉中生活着。
空间作为地理学的核心概念,它和哲学意义上高度抽象的空间概念不一样。地理学研究中的空间是很具体的,它可以是一个地方、一片区域、一块土地、一个地域系统或综合体,地理学家基于各个地方大量地理知识的积累而发展起来的区域地理学,就是对实体空间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地理学;同时,空间又是一种关系,地理位置、区位论、形式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区域分析都是将空间作为关系的几何学[8]。地理学在研究人地关系时,注重分析的是人类群体在时间序列上所表现出来的空间结构、空间分异、空间耦合、空间运动、空间相互作用和空间优化,统称为空间组织问题。民族地理学所关注的空间地域可以是区域性的,如东北亚、地中海、东非、北欧等区域;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如尼罗河流域、泰晤士河流域、淮河流域,还可以专指某一个国家的范围。
现今世界各民族的地理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演变的结果,我们在重视民族地理现象的空间分布差异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在时间序列上的演变。民族地理学研究的时间跨度,向上可以追溯到地球上有人类活动的初期,向下可以延伸到当今世界各地的民族群体。也就是说,民族地理学所强调的时间特性,它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三位一体的历时时间,它的“过去”包括有历史文献记载及其以前的历史,它的“现在”指的是当代这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时段,它的“未来”更多的是关注民族地理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动向。如果要勉强地划分出一个时段的话,我们可以按照我国地理学界流行的三分法,分为古地理时代的民族地理、历史时期民族地理和现代民族地理。就古地理时代的民族地理研究内容而言,由于在史前漫长的历史时期,人类群体的活动对地理环境的影响极其微弱,所以过去的研究少有涉猎,大多数的研究者则是把焦点对准了历史时期。即便如此,各国学者对民族地理学研究的上限也不统一。我们认为,由于人类活动对地理环境的影响的上限可以上溯到1万年左右的全新世时期,在现代新技术条件下,尤其是考古学和第四纪环境学科已经取得长足进展的情况下,研究全新世以来即史前时期自然环境变化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理应成为考察各历史时期民族与环境关系的一个起点或前提。历史民族地理是民族地理学研究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它关注的是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种不同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移动、变迁及其与地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考察的是民族空间分布的地域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演变过程。在我国,对民族历史地理的考察主要限于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英国偏重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占领英格兰以后,美国重点放在大量欧洲移民移居美洲大陆以后的历史,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太一样。相对于历史时期的民族地理而言,现代民族地理是一个很薄的层面,即对现实存在的民族文化地理景观、民族经济地理、民族聚落地理、民族生态地理等诸多方面进行研究,主要目的是为民族地区将来的发展计划中,合理而又有效地预测人地系统的发展,在民族与地理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人地关系。当然,这方面的研究还是以深入地了解该民族地区历史上不同的人类群体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前提的。
三、区域及其相关概念
构成地理学基础的综合研究方法是通过区域分析来实现的,如果脱离了一定的区域,那地理学就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的地理学家的研究起点总是先选择某一个地理区域,习惯于把自己的研究对象划分为若干个亚区或小区,研究的归结点则是不脱离特定地理要素的地区分布、地域组合与地区差异[9]。出于这样的考虑,在成熟的地理学研究中,区域研究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传统,甚至有的地理学家还把地理学理解为对地理现象进行空间分析的区域学科。事实上,在历史学、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中,也都有程度不同的重视区域研究的传统。如在政治学的研究中,有学者通过对世界地缘结构变动的历史进程进行考察后认为,在人类的早期,有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小体系”,这种小体系的区域特征是:地理规模很小,存在的时间比较短,经济疆界、政治疆界和文化疆界基本上是一致的。继小体系之后是以重新分配——朝贡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帝国体系”。帝国体系的特征是,在地理规模上比小区域大得多,而且存在着不断扩张和收缩这样一个周期。基于朝贡关系而形成的帝国体系在16世纪以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国家为基础的世界体系,如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印度河谷、恒河谷、中国、墨西哥等;二是通过征服以前的国家而成为帝国,如古埃及王国;三是在帝国、国家和边缘区的多中心世界体系,如近东、印度、中美洲等[10](7~9)。和其他学科一样,民族地理学许多研究课题也是通过区域分析来实现的。不过,民族地理学所强调的区域性原则,是相对于民族地理系统总体而言的,离开了统一的民族的自然与人文地理系统,单独的区域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孤立和片面的,即区域是在整体系统下的区域。同时,在具体对民族发展的地缘关系分析中,民族地理学既注重它的有形的(诸如国家的疆域、行政区划、地区联盟)和无形的区域,又注重区域的综合性分析,是把区域的各个层面看作相互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学界在对民族地理与民族区域地理、民族发展的地理与民族聚居区的区域地理进行研究时,常常会使用民族地区、民族聚居区、民族杂居区、历史民族区等诸多的概念。
民族地区是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地理概念。通常意义上的民族地区,它多以行政区划为标志,有明确的地理位置和区域界限,而无严格的民族概念。在这个区域内,可能是以一个或两个民族为主,散居着其他许多民族的人口,也可能是很多民族广泛地杂居在一起,同时各自又有小的集中分布区,各民族人口之间没有严格的比例规定。我们在对民族地区与民族相关的民族历史地理、民族聚居地理、民族经济地理、民族文化地理等人文地理现象进行研究时,总是力求把自己的研究框定在某一个具体的区域范围内,强调区域范围内民族诸多地理现象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同时,为了对自己的研究范围有一个明确的区域界限,还常常在民族地区这个概念之前,加上一个带有方位或行政概念意思的定语,以此来区示不同的民族地区,如云南民族地区、西部民族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青海民族地区等。在实际的工作和操作层面上,目前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工作中,对民族地区这个概念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常常会出现把少数民族分布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混淆使用的情况。其实,这三个概念在某些层面上虽然彼此间有一定的包容性,甚至有相互重叠的内容,但在使用上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一般而言,在我国的民族实践中,论及55个少数民族的地理分布时,多使用少数民族分布地区这个概念。在这个概念中,没有对实际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提出数量和比例的要求,只要有少数民族分布,即可使用这个概念。而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70%以上的县、市都居住有一个以上的少数民族,分散、杂居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少数民族分布地区,也是一个没有明确边界的区域范围。行政区划上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以民族聚居为基础而建立的,它和民族聚居区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多民族地区,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聚居区是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地方,即建立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民族自治地方。“但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大体上是以在既定行政区划内分布有l/3左右或其以上的少数民族人口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时总有大量的汉族或没能在该地方实现区域自治的其他少数民族人口杂居其中,显然,简单地把民族自治地方直接等同于民族聚居区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11](137~138)
民族聚居区与民族杂居区作为民族地域构成变化发展中具有彼此联系和制约的两种分布状态的区域,它是两个在地域分布范围内往往相互包容重叠的相对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族聚居区,是指在多民族的国家和地区内,由同一民族构成的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或者是一个民族集中居住的区域,有时也特指某一个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方。民族聚居区有大聚居与小聚居之别,世界上的每个民族都有或大或小的聚居区。一般而言,大聚居区中,民族族体较大,相应的民族生存空间也较大,聚居地理环境相对独立,内部各种联系紧密,但中心地带对于本民族的认同感较弱,与外界互动的临界面一般在族界边缘,关系比较单一,族界边缘相对清晰。小聚居主要是指民族族体较小,活动半径较小,聚居地理环境难于完全独立的民族聚居区[12]。从世界各民族的发展历史看,一般大聚居存在着两两对抗的民族互动,其民族的形成都有广阔的生存空间,族际关系以战争与和平交替出现,或者出现此消彼长,或者出现制衡划界而治等,如果民族社会发育良好,还能够建立族体政权社会。
民族杂居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交错居住的地区。民族形成以后,并不是始终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区,有些民族的成员为了谋生、经商或其他原因,往往迁徙流动,杂居于其他民族之中,形成各民族交错居住的状况。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交错居住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在我国,一个民族完全居住在一个地区或者是一个地区只居住着一个民族的情况基本上是没有的,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处于广泛的杂散居和小聚居状态。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处于杂居的民族,其本身的张力非常有限,同时凝聚的人口资源又十分有限,因此不能建立起强大的社会组织[12]。
历史民族区又称历史地理民族区,是由前苏联学者最先提出并运用于对世界民族进行分类研究的一个概念。在前苏联学者看来,所谓的历史民族区,是指“一个由于共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长期交往和相互影响而在居民中形成类似文化生活(民族的)特点的人们居住区”[13](250)。我国学者费孝通先生在谈到对中国民族进行宏观研究时,曾有过“历史形成的民族地区”的提法,相关学者分析认为,这一提法是指“历史上由于处于一个相同的地理环境而形成的有着大体相似的民族面貌、文化传统与社会类型并且各民族之间存在深厚渊源关系的民族区域”[14](17)。我们认为,历史民族区是一个或多个民族集团长期活动带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并被烙上多个民族集团优秀传统文化特征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区域。它在空间上表现为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对独立性,在时间序列上表现为各种人们共同体的频繁活动,并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文化承袭关系,在行政区划上多被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大的行政区。根据我国历史上各种不同的民族共同体迁徙、流动、生产、生活等主要的活动情况,和现行中国各少数民族分布的自然形态与文化类型上的某种一致性以及我国的行政区划,我们可以大致把我国各民族活动的主要区域划分为五个比较大的历史地理民族区,即西南历史地理民族区,西北历史地理民族区,东北历史地理民族区,内蒙长城带历史地理民族区,中南、东南历史地理民族区。
四、民族飞地
“民族飞地”是相对于“飞地”而提出的一个表示某一个民族特殊分布状态的一个概念。作为人文地理概念的飞地,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某一个国家的一块土地在另外一个国家之中,这块地方被称为某国的“飞地”,即飞地领土;二是某个行政区域的一块土地在另外一个行政区域之中,即飞地行政区。飞地领土和飞地行政区有时随着地区政治格局的变化,常会发生转化,如前苏联阿塞拜疆加盟共和国的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加盟共和国列宁纳巴德州的沃鲁赫镇,乌兹别克加盟共和国费尔干纳州的索赫、沙希马丹镇等,这些民族行政分布区本是前苏联以遥领的形式管辖的地区,苏联解体后,这些飞地行政区成为飞地领土[15](108)。历史上,无论是飞地领土还是飞地行政区的形成,都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政治、军事战争、国家的分解和行政界限的变动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世界上的飞地领土最大的是位于美洲大陆西北部的美国飞地阿拉斯加,面积151.88万平方公里;最小的是荷兰境内的比利时飞地巴勒·埃尔本村,面积仅7平方公里。如同飞地领土面积大小不等,各个国家或地区内的飞地行政区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般而言,飞地领土在地理位置、物产、国际关系等方面有着独特的重要性。认识世界飞地,不但能具体地了解某个国家,而且还能更全面地关注整个世界。同样,民族飞地也是我们认识民族地理分布的一个重要概念。世界上的各民族,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历史原因,总是存在着相互杂居、聚居、散居状态,某一个民族可能在其主要的分布区域之外的另一个地区还有着较为集中的分布区,或者在某一个民族主要的分布地区常常会有其他民族的集中分布,如叙利亚的亚美尼亚人居住区、前南斯拉夫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集中分布区、世界各地的犹太人聚居点、欧美许多城市中的“唐人街”等等,都可以说是宽泛意义上的民族飞地。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城市或乡村中某一民族的聚居区也称为民族飞地或民族岛。一般而言,这种民族飞地内都会相应的有一些民族的、宗教的或文化的组织,把少数民族移民与母国文化联系起来,从而使该民族飞地在文化的内外特征上与其周围地区形成鲜明的区别[16]。
历史上和现实的我国多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同样导致了全国范围内各种大大小小的民族飞地的存在。如唐代中国西南的政治军事重镇姚州(今云南姚安),是一个完全被乌蛮、白蛮羁縻府州包围的孤岛,而以岭南洞蛮设置的羁縻思唐州(今广西金秀、桂平境),却又环抱于正州之中。元代忽必烈远征大理,部分蒙古族将士留居云南,经过数代的发展,遂在云南形成一块规模不大的蒙古族聚居区,相对于蒙古族主要的分布区域,此亦是蒙古族的一块飞地。清初,为了加强西北边防,朝廷从沈阳、辽阳等城市抽调锡伯族官兵l 000多人,连同家属3 000多人,让他们远徙新疆伊犁驻防,从而形成了同一民族遥相分居东北、西北两地的飞地状态。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民族迁徙、人口流动所形成的多民族交错插花分布,一直保持到今天。20世纪50年代后,我国在各民族不同程度的聚居区设置了各级自治政区,绝大多数的民族在保证民族自治的前提下实现了就近归属,而不是由上一级自治政府遥领,并经过50多年的探索实践,在我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新型飞地民族政区管理方式①。近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民族之间的散杂居状态更加普遍,在许多大中城市,除了像西安市莲湖区的回民坊、北京的牛街回族社区等原来世居的少数民族社区之外,还因为经商、打工等原因,在城市中形成了具有自发移民性质的少数民族社区或单位社区式的民族社区,如北京的“新疆村”、“中华民族园”、城市中的西藏中学等等,这些民族社区,有的有地缘边界,有的有社缘边界,虽然与周围的其他社区和民族有着广泛的联系与交往,但在组织、结构、功能乃至宗教信仰、生活习惯、语言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趋同现象,所以也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民族飞地”[17](151)。
五、民族走廊
民族地理分布是民族地理学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而现实的民族分布又是长期民族迁徙、融合与汇聚的结果。民族地理学在动态地考察民族的地理分布时,必然涉及古代民族迁徙的情况,而历史上持久而延续不断的民族迁徙,又主要是沿着山川河海所形成的自然通道而进行的。所以,在讨论到民族地理学研究的相关概念时,走廊及民族走廊也是一个应该稍加交代的概念。
事实上,走廊是一个自然地理的概念,它是由自然地理自然形成的便于人类迁徙的一条狭窄的通道,也称为过道。民族走廊最先是由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众多的民族长期沿着一定的自然环境进行迁徙和流动的通道或狭长地带。历史上,持续不断地展开的包括移民、难民、蚕食、渗透和征服等在内的族际人员流动和大规模的多民族大迁徙,主要是通过民族走廊实现的。民族走廊作为民族交往的大动脉和族际人员交流的主要通道,对于在其中活动的历史民族或族群而言,既有山水交通之便,又有山水屏障之用;既可为迁徙、流动的交通要道,又可为退避、封锁的庇护地,以求民族及其社会文化的自我保存。正因为有保存的条件,才能使民族走廊积淀民族文化,成为历史文化的沉积地带。在我国古代漫长的民族迁徙过程中,所形成的走廊主要有藏彝走廊、河西走廊、辽西走廊、阿尔泰走廊、南岭走廊、武陵走廊等几条,关于每条走廊的走向及民族迁徙流动情况,已有不少的研究成果刊布,在这里我们不再作一一考释②。
注释:
①关于民族飞地,请参阅郭声波的《飞地行政区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实践的探讨》一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政干部理论学习文选》,红旗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马戎、周星主编:《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149页。
②关于我国古代的民族走廊,请参阅李星星:《论“民族走廊”及“二纵三横”的格局》,《中华文化论坛》2005年第3期;石硕:《川西民族走廊的历史变迁与特点》,《天府新论》2000年增刊;邹本涛:《辽西走廊文化特质探察》,《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王元林:《费孝通与南岭民族走廊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4期;黄柏权:《武陵民族走廊及其主要通道》,《三峡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