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与投资秩序_投资论文

企业制度与投资秩序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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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的同构

在传统经济理论中,关于企业行为的微观经济分析一般是把企业体制作为既定因素或外生变量来处理的。其实,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体制不是既定因素,而是影响企业行为的内生变量(注:从企业行为理论的结构安排来考察,将企业体制作为内生变量处理的应该是新制度经济学。科斯曾否定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体制视为外生变量的方法,以交易费用为核心对产权、合同、契约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以企业的投资活动而论,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之间存在着同构关系。

作为微观层面上的企业投资秩序,主要是指企业投资抉择依据什么,通过何种程序以实现投资活动的制度安排(注:企业的投资秩序属于微观层面,它与宏观层面上的投资秩序有所不同,后者是指经济体制模式决定的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原则及其过程,涉及到社会、政治和经济运行的广泛结构。参见唐寿宁:《两种投资秩序及其碰撞》,《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的同构,体现为两者之间存在的一种互为对应的机理过程。概括而论,就是企业体制变动的方向、结构和程度要求或规定着投资秩序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地说,企业体制的重塑一般会引起产权、投资主体结构、收益和风险等的变化,而这些变化通常会改变或修正企业的投资秩序。诚然,企业投资秩序只是企业体制变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企业的投资秩序格局较之于企业体制中的其他要素则具有突出的地位,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定着企业的发展潜能。

企业体制的变革通常规定着企业经营的原则,而原则是由规则构成的。原则决定规则,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除上述机理构成以外,之所以认为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之间存在着同构关系,是因为企业的投资秩序实质上是一种规则安排。这种规则安排可以理解为:企业依据价格、利润、成本等配置资源机制来选择投资方向和项目的程序和路径。不言而喻,随着这种规则安排的变化,一方面企业的投资秩序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企业体制也会出现相应的调整。这时,企业体制变革所引起的产权、主体结构、收益分享、风险承担等的变化,通常是与投资秩序的重塑同时出现的。就投资选择的程序而论,产权、主体结构、收益分享、风险承担等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改变企业投资秩序中的程序设定;就投资选择路径而言,企业体制的市场化会促动企业投资行为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即为了避免风险和实现收益最大化而千方百计地寻觅各种有利于自身的路径,或借各种有助于实现目标值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政府规定的制度安排)。不过,投资选择的程序和路径所蕴含的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的同构关系比较复杂,它通常要以迂回的方式才会表现出来,这种景象在体制转轨的国度中较为明显。

通过对企业体制市场化所引致的产权由集中到分散来考察,股份经营的企业体制模式在规定着产权多元化的同时,也规定着投资主体结构的多元化。多元主体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投资秩序较之产权集中的单一主体结构,在投资选择程序和路径上纷繁。因为,不同投资者对任何一项重大投资选择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和预期,于是,股份制企业体制的投资秩序由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但企业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只是从体制上保证了投资秩序的实施,至于企业具体的投资选择程序和路径还会与企业体制中的诸如财务、人事、管理等息息相关。这就是说,从企业实际的投资过程来看,投资秩序并不能因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便可以独立运行,它同整个企业体制是同构一体的。

以我国的体制转轨时期为例,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的同构,是可以通过企业投资选择过程加以说明的。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是股份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形成了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它要求企业全方位地节约交易成本,任何一项重大投资选择必须通过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确认,并以合同、契约来缔结投资合作的战略伙伴协议。但是,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的股份经营还不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企业体制,企业体制中的诸如产权或股权的整合和划分、融资渠道的疏通和利用、新增投资和重置投资的安排、参与金融资本市场的程度等等,都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影响企业的投资秩序。因此,联系投资选择分析企业体制,投资秩序与企业体制之间的同构关系是相当明显的。鉴于股份经营是我国目前企业体制变革的主导形式,分析股份经营体制的投资秩序有着现实意义。

二、股份经营体制的投资秩序分析

股份经营作为企业体制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经济体制市场化的产物。这种组织形式的运转,包括以生产为中心的企业内部组织活动和以销售为中心的签订、执行合同的外部组织活动。企业投资秩序属于内部组织活动,但它同外部的组织活动存在着联系,正是这种内外部活动共同影响着企业投资秩序的形成(注:较为系统地将企业的生产经营作为一种内外部组织并以制度安排框架来进行分析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迪屈奇,从企业的制度安排来理解企业的投资秩序,可以说找到了问题分析的哲学平台。参阅迈克尔·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60页。)。企业的股份经营体制是依据股权数量而投票抉择的,股权是投资者拥有的企业产权在法律规章上的凭证载体。就企业投资抉择的依据而论,它是依据市场价格、利润和成本信号进行投资项目抉择的,包括以价格、利润、销售为中心的调研以及投资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的外部组织等等,但从投资项目的选择到具体实施,股份经营企业有着自己特定的规则安排。这种规则安排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形成股份经营企业的投资秩序。

第一,是由股权相对分散持有所决定的投资抉择立宪原则。由于股份经营企业的股权分散于众多投资者手中,因而投资秩序中的投资抉择必须由全体投资者共同参与形成,也就是说,每一个投资者都有权参与企业的投资抉择。这种状况规定着股份经营企业的投资抉择,必须采取投票赞成或反对的方式来完成,因此,股份经营企业一般是采取投票制投资决策原则,投票结果通常是以控股投资者的意志而定。这可以理解为股权决定投资抉择的大数规律。

第二,是由股权大数规律决定的投资抉择过程的组织程序。这种组织程序规定投资抉择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但必须经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在监事会协同监督下由企业的经理阶层实施。

从企业的投资抉择的实际运作过程来看,构成投资秩序的这两大部分实际上是融合为一体的,这里的划分是出于分析上的考虑。不过,投资秩序的组织形式与实际运作往往会发生偏离,这种情况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度中较为显著。

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股权的分布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种情景:1.在股权分散的情形下,对于企业的重大投资抉择,投票制原则的落实,一般取决于被提交的投资项目(撇开该项目在未来的效益前景不论)在投资参与者心目中的前景预期,当投资抉择项目被大多数投资参与者看好时,此项投资抉择就容易被通过;反之,便会被否决。2.在股权集中的情形下,企业的重大投资抉择则取决于控股者对投资项目的前景预期,此时的企业虽然在形式上仍实施投票制原则,但投资抉择实际上是以控股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股份制企业投资秩序实施的具体格局定位是与股权分布息息相关的。

股份经营企业贯彻投资秩序的手段看起来较简单,但在实践中却会造成投票制原则的变形。从逻辑上来说,手段与结果是有可能发生背离的。投票制原则是以股权的大体均匀分布为前提的,当股权集中的情况发生时,代表少数股权的投资参与者与大股东的决策意见相左时,他们实际上是成了大股东意志的附庸。这种状况的分析很重要,因为,在企业股权集中的情形下,虽然贯彻投资秩序的手段依然是采取投票的形式,但大股东的抉择意见是不可能被否定的。这是因为,现实中的企业董事会成员都是大股东的代表,由董事会提出的投资抉择预案通常是没有阻力地会被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所通过,这实际上已完全达到了投资抉择的上下一致性。因此,企业在这种背景下所实施的投资抉择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执行制原则(注:行政执行制原则中的“行政”一词的含义,系指控制或代表着企业产权的最高权利机构。在不同经济体制下,这一最高权利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它采取相当于“企业生产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它采取相当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显然,企业投资秩序取决于由产权集中或分散所决定的权利机构的组织形式。),它在形式上并没有背离股份经营企业所要求的股权大数规律。

就理论解释而言,股份经营企业投资秩序的运作机制,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投资方面的运作机理展开的。以上分析表明,企业的投资秩序究竟是采取投票制原则还是采取行政执行制原则,主要是由股权的分布状况决定的。概而言之,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体制转轨中的发展中国家,股份经营企业实行这两种投资秩序的情况应该是兼而有之。但相对来说,西方发达国家股权分散的企业在比例上占多数,实行投票制原则的覆盖面相对要大得多。追溯其源,可以认为是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较深,从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得比较彻底的缘故。我国觋阶段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而股份制企业的投资秩序的运作却不是这样,尽管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完整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因而投资秩序是在实行行政执行制原则,而只有少数股权分散的企业才真正实行了投票制原则。造成这种格局的原因应该从经济体制转轨中去寻找。

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有两个明显的事实值得关注:(1)经济体制转轨需要一段磨合期,磨合期会导致体制转轨在衔接过程中出现过渡带,这种过渡带通常会拖延体制转轨的进程,从而使企业的投资秩序出现一系列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2)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投资秩序的现实运转不得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维持二元格局,即维持行政市场混合型和市场运作型两种形式。这两种并列的投资秩序运行形式对股份制企业实施投资决策原则的影响,就是企业投票制原则与行政执行制原则的并存。一般来说,在股权分布均匀的情形下,企业可以贯彻投票制原则;而在股权分布集中的情形下,企业实际贯彻的是行政执行制原则。

我国企业的股份经营已运作多年,企业的内部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配套的,但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尤以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引致的投资秩序变形为最甚,股权分布严重不均衡,一股独大和少数股东控制绝大部分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于是,虽然每一个投资者都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都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反映自己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但投资决策的决定权始终操纵在代表大股东意志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手中,此时的股东大会实质上已经是一种流于形式的权利机构,这种上下一致的投资秩序实质上已经不是在贯彻投票制原则,而是在贯彻行政执行制原则。这种状况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表现得极为突出。

综上所述,股份经营企业的投资秩序决定于股权大数规律,但股权大数规律有可能会随经济体制背景的变化而演绎出偏离股份制内在要求的投资秩序。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体制的选择是一回事,投资秩序究竟呈现出何种格局却是另一回事。那么,当企业体制处于变动过程之中时,企业的投资秩序会展现出什么样的状况呢?这是我们有必要回答和分析的问题。

三、企业体制变动中的投资秩序概览

企业体制变动是顺应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要求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企业体制向市场化迈进中的投资秩序客观上会出现几种情况:(1)企业管理阶层受有限理性的制约,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收益和风险的预测没有充分的把握;(2)信息的不完全性使得企业的投资秩序经常处于不断修正状态;(3)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容易使企业的投资秩序顾此失彼;(4)利润最大化一方面诱发企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会导致企业的投资选择出现短期行为。所有这些,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织的,如果我们把企业的投资选择描述为一种函数,那么,这些因素所决定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非线性组合。

从理论层面上来考察,投资秩序安排是经济体制模式规定下的企业管理阶层有限理性思考的产物。按照主流学术观点的解释,理性是指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范围内能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的一种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指定目标既可以假设为效应函数期望值在某一特定时空中的最大化,也可以假定为抉择者主观意愿所希冀达到的准则;而这里所讲的给定条件和约束范围,则是指抉择者虽可感知但却不可支配的外部环境的客观特征(注:参见赫伯特·西蒙为《社会科学辞典》撰写的有关条文,载《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以此推论,有限理性就是对人类理性能力存在着局限性的一种看法。企业作为有限理性思考的主体,它的投资秩序安排是在外部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约束下进行的,面对着市场错综复杂的情况,企业从投资选择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到融资操作、收益分享、风险承担,均是在有限理性约束和行为最大化驱动下展开的。不过,以企业体制变动的市场化程度来说,企业构建投资秩序受有限理性约束时的行为方式则不尽相同。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中,企业体制向市场化方向转型,可以分为低、中、高三种形态。低级形态通常出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级阶段,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此时,企业体制正由原先单纯行政管理向市场经营方向的变动,由于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还是行政性管理占主导地位,因而企业的投资秩序主要是贯彻行政执行制原则,投资选择的程序基本上是自上而下,路径依赖市场的比例和范围小,主要是依赖于政府的经济政策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手段。特别地,决定着企业体制低市场化程度的经济体制模式,在宏观层次上尚不具备金融资本市场环境,企业的融资主要仰靠财政或银行,也就是说企业的金融资本运作的空间几乎为零。因此,处于低市场化程度的企业体制中的投资秩序是依附于行政管理模式的。在企业体制低市场化程度状态下,企业管理阶层的有限理性发挥的程度相当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对投资秩序安排的影响很小,企业尽管存在着利益最大化冲动,但机会主义倾向不明显。

随着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比例的逐步扩大,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覆盖面和力度开始变小、变弱,此时,企业体制变动的市场化程度便自然由低级形态过渡到中级形态。在这种状态下,就企业的投资秩序而论,由于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已开始渗透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因而投资秩序是市场立宪与行政执行的并列,投资选择的程序也发生了市场化与行政化的强烈碰撞。企业的投资选择经常是在行政导向与市场导向的争论和比较中决定,而投资选择的路径则是市场依赖和行政依赖的并存。具体地说,在政策和市场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企业开始以收益和成本分析法来衡量两种路径依赖的得失,以确定投资项目的选择。同时,企业的融资方式也由过去单纯依靠财政支持和银行信贷逐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转变,并且开始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资本市场活动。我国历史上以双轨体制为背景的企业体制变动,可以说是这种投资秩序安排的佐证。企业体制处于市场化程度的中级形态,管理阶层的有限理性程度较之低级形态时便有了一定程度的发挥,市场信息和环境的不确定性便会对企业的投资秩序安排产生作用,利益最大化和机会主义倾向也就开始在企业投资秩序安排中显现出来。

经济体制定位于市场运行模式,企业体制变动便进入了高级市场化形态,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这种形态的企业体制形式。这里需要指出的问题有二:一是企业以收益和成本分析法来衡量投资项目的路径则完全依赖市场,利润最大化驱动企业进行项目选择的动力趋强,企业的融资方式完全以向社会募集资金为主要渠道,同时企业的投资选择范围大大扩大,不再是局限于本地区,而是包括跨地区投资选择乃至于境外投资选择(注:企业的跨地区投资选择包括投资环境分析和制度安排、路径依赖等,属于投资秩序安排问题。参阅何大安:《投资环境与厂商跨地区投资的机理分析》,《经济管理》2002年第14期。);二是企业体制变动进入高级市场化形态,容易出现股权高度集中的局面,此时,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在围绕投资选择的方方面面有目的或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自身利益需要对信息进行筛选或扭曲,甚至会违背对战略伙伴许下的承诺,演绎出经济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以期实现投资行为的最大化。同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企业投资选择空间得到了拓宽,企业会广泛参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投资活动,从而为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微观基础。

然而,较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体制转轨时期的企业体制即便进入了高级的市场化形态,投资秩序在规范和诱导投资选择时仍然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在投资选择上的表现,则是企业既要考虑市场信号,又要顾及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就是说,企业进行投资选择的初始工作,是必须在政策导向和市场信号相交融合的平台上完成投资的项目或方向选择的可行性研究,继之,是在实际运作中依据政策导向和市场信号的变化来弥补或修正投资选择的失误或不足。这种状况,可以认为是体制转轨时期企业投资秩序安排所规定的投资选择行为的原则性规则。从政府调控投资运行的层面来分析,企业的投资选择无疑是想进入政策支持区域,回避政策抑制区域,以减少投资选择的交易成本;从市场导向来考察,企业的投资选择无疑是比较成本和收益,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是,体制转轨中的投资秩序安排往往使企业在按以上两种指向进行投资选择时产生矛盾。这种矛盾通常是由于政策导向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因素所引起的。因此,在体制转轨的国度中,企业的投资选择,实际上是在比较来自政策导向和市场信号两种组合的成本与收益。

四、简短的结语

投资秩序是一个具有宏观和微观两层面含义的行为范畴,本文所分析的投资秩序是针对微观层面而言的,并且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是以企业投资抉择原则和程序作为分析主线的。显然,这样的分析框架是基于对企业投资选择行为的考虑。在笔者看来,企业体制变动对投资秩序发生的直接影响,可主要归结为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在投资选择上的决策原则及其实施程序,至于其他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因素都可以通过某些迂回的分析归属于原则和程序之中。

企业体制变动决定于经济体制的变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企业体制变动可划分为低、中、高三种形态,实际上是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企业体制改革历史为背景的,概要分析三种形态中的企业投资秩序,一方面揭示了我国现阶段企业投资秩序所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描绘了企业体制与投资秩序的同构关系。本文在分析的过程中,特别强调股权大数规律对投资秩序运行的影响,对股权集中而左右企业投资选择的局面持否定态度。因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解决我国现阶段股份经营企业投资秩序中相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无序现象的当务之急,必须刻不容缓地消除一股独大或少数人集中控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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