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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2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主化一直是比较政治学科中最活跃、成果最丰富的研究领域。从早期的政治发展理论、中期的民主转型理论到后期的民主巩固理论,民主化理论一直在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民主促进问题。按照民主化理论的论述,民主的发展应该能增加民众的利益,并实现发展中国家的有效治理。然而,随着民主化“第三波”,甚至“第四波”浪潮在发展中国家的推进,人们越来越发现民主并没有与大众利益的增加和国家的有效治理呈现出稳定的相关性。从“第三波”民主化的实践效果来看,其主要成果仅仅表现为“选举民主”的确立和资本流动性的增强。前者尽管赋予了人民选择统治者的权利,但由于没有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结构矛盾和形成不同阶级和族群之间共赢的经济增长模式和利润分配方式,这种选举权的竞争反而使阶级和族群之间的矛盾显性化,因而频繁在发展中国家引发暴力冲突。资本流动性的增强是发达国家资本扩张策略的一部分,随着“第三波”自由民主的推进以新自由主义规范药方的方式在新生民主国家推行,在方便各国精英积累财富的同时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原本就存在的贫富分化和底层人民的生存困境,而对这种生存困境的不满和改善这种困境的期待恰恰是发展中国家人民渴望和支持民主制度的初衷。于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民主”越来越像一场华而不实的时尚游戏,它困扰着已参与者,诱惑着未参与者,但这场游戏的结局似乎并不指向发展中国家的有效治理。随着经济衰退和社会矛盾丛生导致民主国家内部出现治理危机,很多人开始注意民主与国家治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但“由于20世纪90年代新生民主国家的民众普遍表现出对多元主义未能改善其国内社会经济条件和生存状况的不满,这导致仅注重于政治过程和政治制度建设的民主化理论家对此回应乏力”。①
2012年,美国著名的民主化及对外政策领域研究专家、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副主席托马斯·卡罗瑟斯(Thomas Carothers)在《民主促进的概念政治》一书的序言中谈到了民主化研究的理论困境。他指出,尽管近两年阿拉伯世界的民主化进程有所进展,但并不能缓解人们对民主衰退的忧虑和对民主化理论合理性的质疑。最近几年,美国的政治科学家开始关注民主化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然而,“这些应对方案仍然局限于自由民主的视野。他们将研究关注点集中于政策的推广和实施,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些不成功的实践可能源于指导实践的理论和概念框架本身存在问题”。②来自理论和概念框架的问题需要在反思范式瓶颈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二、民主化理论的反思:自由民主范式的误区
无论在政治思想史和政治理论研究领域民主概念具有怎样的争议性,一进入到民主化研究领域,民主就毫无争议地被理解为单一的自由民主模式。③在自由民主范式中,民主采用的是最低限度的来自于熊彼特的定义,即“民主的本质就是选举”,④一个国家只有实现了公平的竞争性选举,它才可以被称为民主国家。
民主化理论的自由民主范式客观上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第一,民主化理论将自由民主在西方发展的动态平衡的历史过程变成了静态的制度移植方案,这便利了自由民主的推广,却不利于自由民主的实现;第二,民主化理论的自由民主概念混淆了自由与民主的区别,其实质是一种用自由替代民主的理论,从某种程度可以说民主化理论实质上是以民主冠名的自由化理论。
自由民主范式在民主化理论中表现的这两个问题,造成了民主的去历史化、去社会化和去平等化,它使民主的政治形式与社会形式和经济形式分离,将民主最本质的平等内涵和民主在现代社会复兴最基本的再分配功能降到了可有可无的程度。以自由民主为规范的拉美和苏东国家的民主转型,是一种符合精英利益,因而被精英所接受和主导的转型。这一转型以否定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和全面自由化、私有化为特征,造成了寡头政治与民主政治联姻、国际资本与国内资本联盟,政治民主化过程变成了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和新的垄断集团合法化的过程。
民主化理论家很快发现了这些危机,并在解释和试图解决这些危机的动机下建构了民主巩固理论。民主巩固理论最大的成果是将选举民主和自由民主分离,将危机的原因概括为自由民主的缺位。⑤
表面上看,民主巩固理论似乎找到了解决民主危机的药方,因为它能够在出现治理危机的选举民主国家找到很多非自由民主特征的经验数据去不断验证其理论的合理性,但这一分析其实并没有接近问题的实质。首先,它是一种以发达国家经验为基础的理论,并不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研究,因而至今无法找到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切入点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其次,它用自由民主范式去解决民主自由化本身引发的危机,无法解决平等缺位的民主所造成的民主精英化问题,而在第三波民主化过程中遭遇治理危机的国家无一例外都表现为民选政府为强势利益集团所俘获,进而片面追求短期市场效益和高额利润,对市场外部效应和大多数民众及边缘群体的社会和生活需求回应乏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新生民主化国家存在的问题不是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恰恰是民主自由化的问题,是自由民主范式的问题。
何谓民主自由化?我们这里可以非常直观地解释这一问题。当今从事民主化研究的学者在评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时大多参照“自由之家”的评估标准。当民主化研究的学者将“自由之家”关于不同国家“自由”、“部分自由”和“不自由”的定性转换成“民主”、“部分民主”和“不民主”,并将此作为评定一个国家民主与否的标准时,他们事实上是偷换了概念。这种评估民主的标准是不科学的,以不科学的标准作为经验指标去建构各种理论和模型,去解释后发民主国家民主难以巩固甚至遭遇治理危机的原因,这就是当代民主化理论研究中存在的民主自由化问题。
扎卡利亚曾这样描述自由民主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西方人认为民主就是‘自由民主’,但事实上,‘自由民主’是对这样一种政体的描述:它不仅保证自由和公正的选举,而且保证法治和权力分立,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和财产自由。这种由一连串自由组成的政体即所谓的‘宪政自由主义’本质上和民主没有任何关系”。⑥在当代民主化理论和以此为指导的民主实践中,以“自由民主”为名的“宪政自由主义”的初衷也是为了限制而不是扩展民主。
如果目前被民主化理论采纳的“自由民主”事实上只是扎卡利亚所谓的“宪政自由主义”的话,那民主究竟指向何物呢?在古希腊,民主主要是一个关于人民自治的问题。而民主在现代社会兴起,并不是以自治为指向,其首先想要解决的是平等问题。最初资产阶级倡导民主是为了强调与封建王权与贵族的身份平等和政治平等,后来无产阶级追求民主,是为了争取与资产阶级的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萨托利也曾非常明确地表述,民主的本质是平等不是自由。“为了把自由主义与民主分离开来,我们说自由主义要求自由,民主主义要求平等”。⑦“自由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必要组成部分,它绝不是民主自身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让西方政体围绕自由理想运转,论题就应当是把民主之锚泊定于自由主义;另一方面,如果使之围绕平等理想运转,那么论题就是:民主可以或者应该脱离自由主义”。⑧萨托利等一系列自由民主理论家的目标是能够使西方政体尽量摆脱民主的束缚,从而围绕着自由的理想运转。在他们看来,西方世界在20世纪60年代曾遭遇了“民主超载”问题。
1975年,亨廷顿指出,60、70年代民主势力的扩张打破了自由民主之间的平衡,平等主义和大众参与的压力使人们对民主政府的要求在增长,而与此同时,民主对权威的否定却降低了政府治理危机的能力。⑨激进政治“使自由民主平衡的钟摆向民主一方摆荡得过于强烈了”。⑩对于当时西方的统治精英而言,民主对自由制度已经形成一种威胁,而整个西方体制的前途就取决于统治精英能否逆转民主相对于自由的优势。
民主自由化就是此阶段政治理论建构的核心内容,也是以民主主义者面目出现的保守主义化的自由主义者对激进民主政治的回应。从目前自由民主和民主化理论的影响力来看,这次重构民主的行动无疑非常成功,它使人们的民主观念发生了改变。在民主化研究领域,民主转型被单纯地看做一个从“威权”到“自由民主”的政治转型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认知的民主也是一种与平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无关的政治民主,人们只关注一个国家是否实现竞争性选举和政治自由,而不再关注这个国家最大多数人的生存状态。在这种民主观念的指导下,当自由民主制度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过程被推广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同时,“从美国到印尼,政府却以20世纪20年代以来从未有过的决绝态度遗忘了穷人”。(11)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指导民主化进程的自由民主范式本身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它认为自由是一种优先于民主的价值,这是一种把精英偏好凌驾于大众偏好之上的行为。对于大众而言,自由固然有其不可或缺的价值,但自由的价值绝不像平等那样涉及大众最根本的利益。当自由主义把人的个体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时候,它忽视了大部分群体作为个体是不成功的,这些不成功的个人始终在寻找一个能够“认识到它困境的保护者”,这种保护寄希望于“不成功的个人”数量上的优势,这就是民主的实质。其次,在自由优先的基础上,自由民主并不认为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兴衰关系是不断变动的,将民主对自由的威胁看做一个永恒的存在,它把主要的关注点集中于防止多数对少数的侵犯,而全然不顾少数对多数的侵犯才是历史和现实的常态。最后,自由民主范式将民主化过程单纯地看做一种政治制度变迁过程。事实上,民主不仅仅是个政治制度变迁问题,还是一个社会结构变迁问题,它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政治权利的去贵族化,还有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的去精英化。同样的自由民主制度,之所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不同的政治社会生态,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的民主化运动与社会主义运动同步,并改变了那里的社会结构,而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过程却是在反社会主义的新自由主义氛围下展开的,这一转型本身不过是一个将“威权统治”下的精英利益以民主之名合法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民主化与民主再分配功能的衰落同时发生,民主与最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脱钩。当人们为自由民主的胜利欢呼时,我们发现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世界:作为一种历史终结的治理模式,自由民主赢了,作为一种改进人类生存状态的理想,民主和人民却输了。
三、民主化理论的重建:以“民享”为目标的民主观
在这个时代,自由民主正在变成一种封闭人们思维的保守力量,当民主化理论家仍然将自由民主作为一种元理论去解释和指导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危机时,他们也许不会意识到今天妨碍人们认识和解决时代问题的恰恰不是所谓“非自由的民主”,而是“自由民主”本身。
为了应对时代提出的问题,民主化研究需要展开一场范式革命。20世纪是一个民主具有完全正当性的世纪,这种正当性妨碍了我们对民主和真实世界的认知。大众争取自身权益的运动将我们带入一个民主权威的时代,在这个时代,“观点迥异的政治领袖都声称自己是民主人士,全世界所有的政权都把自己描述成民主政权”。(12)政治精英既然不能反对民主,那他们就改造民主,于是就有了所谓的自由民主。“自由民主”的建构过程无论经历了多少代理论家的努力,它的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用自由代替民主,使民主服务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精英统治的需要。因此,表面上我们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越来越多的时代,但由于现时代的民主是一种经精英主义改造过的民主,因而它仅仅意味精英统治以“民主之名”被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民主的实现。
西方很多洞察到精英民主反民主性的学者主张古典民主的复兴,他们以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视角批判自由民主。他们提出的方案是激活公民社会,重建以大众参与和公共事务协商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民主。然而,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虽然看到了自由民主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它对公民自治热情有着过高的期待,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民主观甚至比自由民主还要奢侈,它只能作为对自由民主的补充,不能作为对自由民主的替代。自由民主对民主的妨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针对民治(遏制民主的参与维度,强调精英治理);针对民享(遏制民主的再分配维度,强调限制国家权力对自由和财产权的侵犯)。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主张以扩大公民参与权去突破自由民主的界限,他们主要回应的是民主的民治层面。但在笔者看来,自由民主对于民治可行性的否定是其理论中较为合理的层面。不要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公民自治的传统和文化,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民众也不是政治人,他们对自由民主的不满主要不在于其对政治参与权的限制,他们很难自发性地提出除了普选权、言论、出版、集会权之外更多的参与性民主要求,他们所不满的是政府回应性的缺失。他们支持民主,是因为民主能够提供一种控制和监督统治者的手段,以使统治者及时回应他们的利益需求。对于这一点,20世纪初著名的民主比较研究学者詹姆斯·布赖斯就曾经指出,“大概说起来,普通人民所向往的并不是自治,而是好政府”。(13)基于人们对好政府的需求和期望,自由民主存在的最核心问题不在于其对实现民治的妨碍,而在于其对实现民享的妨碍。自由民主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而在推翻了各种专制独裁政府之后,民众对民主的需求便不表现为限权,而表现为如何保证权力为人民服务。正是在这一点上,自由民主没有提供有效的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相对于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提出的从民治维度对自由民主的矫正,民享是一个更具现实性和操作性的民主维度。正如萨托利所言,“自由首先是要设法限制国家权力,民主则在国家权力中嵌入人民的权力”。(14)一个能够保障国家权力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民主才是有效的民主。除非民主“是公平而有效的”,否则它就不可能真正得到遵从。(15)为了将自由民主和有效民主进行区分,当前民主化理论需要实现两个研究范式的转移:第一,民主概念需要实现从熊彼特向亚里士多德的转移;第二,民主政体的主要评估标准需要实现从“选举”到“民享”的转移。
1.民主概念的重构:从熊彼特回归亚里士多德
现有民主化理论采用的是熊彼特的民主概念,即将选举看作民主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民主化理论建构了一个政体类型学的区分,以是否实现竞争性选举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民主国家的元标准。在建立元标准后,由于很多实现了选举民主的国家频频陷入治理困境,从1996年开始,以拉里·戴蒙德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没有实现“自由宪政”是选举民主国家无法实现良好治理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他们对实现了选举民主的国家进行了二次区分,将政体类型学从二分标准(选举民主VS非民主)变成了三分标准(自由民主VS非自由民主VS非民主)。(16)
然而,新的类型学标准的建立并没有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问题,它只是帮助民主化理论掩盖了问题,把民主化范式本身存在的问题转换成了发展中国家不符合民主化范式的问题。这种转移对于民主化理论家回避责任和捍卫美国标准都是成功的,但它对于指导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却是失败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精英和大众对立引发的表现为阶级矛盾和族群矛盾的治理危机。现行民主化理论以自由替代民主,提出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治理方案只会加剧危机,而不可能解决危机。当民主化学者发现危机没有因为民主化(实际上是自由化)而解决时,又提出了法治化,但法治本身只是一种对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确认,法治的稳定有赖于法律的公平和在此基础上全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如果权力和利益的最初设置就是不公平的,法治根本不可能稳定下来,因为它会不断地遭遇弱势群体的挑战。
当美国不再频频扮演民主颠覆者的角色而开始向全世界上推广民主时,他们早已完成了民主概念的重构,向世界推销的其实是自由而不是民主。接受了自由民主观的第三波民主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扮演的角色,就是遵照美国的指示在国内推行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这些改革只会加剧发展中国家原来就存在的贫富分化,于是很快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就遭遇了所谓民主治理的危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实现民主概念从熊彼特向亚里士多德的回归,这一回归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解构目前成为人们认知障碍的自由民主,将自由的归自由,民主的归民主。民主的本质不是选举,选举本身是贵族治理方式,民主的本质也不是自由,自由是一种代表当代精英(资本)利益的价值理念,民主的本质就是代表多数(特别是穷人)利益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把民主政体称作平民政体,这表述了两层意思:第一,民主政体是贫民治理的政体;第二,民主政体是服务于穷人利益的政体。综合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我们这里提出一个更接近大多数民众和精英对民主真实看法的民主概念,这一概念认同精英主义理论对精英和大众的区分,同时强调作为一种被民众支持和向往的制度和理念,民众渴望的民主与精英建构的自由民主事实上有本质的区别。与自由民主不同,我们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是一种致力于维护大多数人(尤其是穷人)利益的政体,这一政体可以由民众自治,也可以由代表民众利益的精英经民众授权而统治。
2.民主评估标准的转型:从选举到民享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执政人数决定的是政体的形式,服务对象决定的是政体的性质。无论最高政权的执行者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只要“这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旨在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17)
结合亚里士多德关于民主的定义(即民主是服务于平民利益的政体)和其认定政体性质的方式(政体的服务对象),本文提出一个评估民主国家的新标准,即决定一个国家是否为民主国家的不是其政体的形式,而是其政体的性质即政体的服务对象。一个国家如果能够服务于国内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那这个国家就是一个民主国家。这个新标准既不是把民有也不是把民治,而是把民享看做民主的目标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民主国家的元标准。与以选举作为划分民主国家的标准不同,新的评估标准认为,只有一个国家实现了民享,这个国家才可以称之为民主国家。“民享”标准并不是否定选举标准,而是对选举标准的超越。“民享”在现代民主社会指的是“政府在民众的压力性输入下满足民众利益诉求的政治过程”(18),它既体现了民主的目的理性——人民利益的实现,也体现了民主的程序理性——人民对政治的参与和政府对人民诉求的回应。
首先,将民享作为评估民主的标准,是一种更体现民主本意的评估标准。在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三个民主维度中,民有是一个权力归属的概念,是一个抽象的理念,无法将民有作为评估民主的标准。在民治不可行的前提下,现有民主化理论将选举作为民主的替代,这是一种不合逻辑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替代。因此,民享比选举更适合作为民主评估的标准,它拓宽了手段的范围,强调了目的的实现。
其次,相对于选举,民享是一个不容易被精英操控的标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选举越来越变成一场精英操控的游戏。如果一种民主制度不能保证大多数人从中获益,那它其实就是一种维护精英统治的工具。当我们把民主的评价标准从选举变成民享,那人们很容易就能够评判一个国家的政府是不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因为民主不再是某种形式,而变成一些实实在在能够量化为民众利益的指标,这些指标可以把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纳入一个科学的民主评估体系。可以包括教育的普及、劳工的权益、社会的福利等等。在新的民主话语体系内,对民主实质的强调高于对民主形式的强调。实行了新的标准之后,评价的体系向深度和广度都扩展了,社会民主优先的国家和自由民主优先的国家在民众实质获益方面的区别显而易见了,并为发展中国家民主的扩展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最后,它是一个公平对待所有治理模式的标准,而不是把某种治理模式看做另一种治理模式的标准。将民享作为评估民主的标准时,实现民享的手段便成了一种区分治理方式而不是治理目的的标准。就像亚里士多德把所有服务于全城邦利益的政体都看做是正宗政体,这里把所有能够实现民享目标的政体都看做民主政体。在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传统强大且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民众自治也许可以成为一种最佳的民主模式。而在缺乏公民文化、精英利益顽固、精英集团强大的国家,一个强势的代表民众利益的领导人也许更能保障民众利益的实现。所以,以民享为核心的民主评估标准认为,相对于民享的目标而言,实现民享的手段是一个次要的评价标准,无论一个国家是通过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是通过威权主义、宪政自由主义还是民主主义实现了民享的目标,它都可以称之为民主国家。这种评估民主的标准不是意识形态式的,不是为了认可某一种模式而反对另一种模式,它就是一种以人民认可和治理绩效作为检验民主标准的模式。
现有民主化理论以自由民主范式为标准,将现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自由民主国家、非自由的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自由民主处于评定政体优劣的核心地位。然而,当我们将这些概念带入现实世界中可以发现,在2012年同样被“自由之家”评估为“自由”的阿根廷、巴西、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与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它们国内的治理状况和最大多数人的生存状况是完全不同的。与此同时,同样被“自由之家”评定为“不自由”的中国、俄罗斯、伊拉克、索马里等国家,他们国家的治理状况与大多数人的生存状况也极为不同。这样一个既不能反映民众生存状态又不能反映国家治理情况的评估体系之所以能在民主化研究中广泛采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民主化研究没有将民主看做一个以治理效用为标准的程度概念,而是将其看做一个能够将世界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区分的类型学概念。这种对民主的认知无疑没有走出冷战思维的偏见,并且对当今世界的主要矛盾有着严重的误判。
以民享为中心的民主观,正是为了使民主和民主化研究能够直接回应单个国家和世界治理的需要。无论对于世界还是国家而言,其之所以表现出各种混乱和不安定的状态,是因为在政治共同体内部没有形成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模式。如果一种民主模式没有以改变不公平、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模式为目标,那么它践行的政治平等和公民自由就成了抽象于人们实际生活之外的精神鸦片。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资本主导的世界,之所以某些国家比另一些国家表现出更好的治理状况和民众生存状态,一方面从横向而言,它们从现有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分割了更多的利润份额,从而可以在国内培养更多的中产阶级;另一方面从纵向而言,它们普遍经历过较长时期的资本与民众之间的阶级斗争,从而形成了更为公平的社会结构和利润分配方式,它们的民主正是建立在这两方面基础上的较好地实现了民享任务的民主。
2005年,戴蒙德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以达尔八项“多头政体”(自由民主)标准为核心的新标准。其中五个程序性指标:法治、参与、竞争、纵向问责制、横向问责制;两个实质性指标:自由和平等;和一个结果性指标:回应性。(19)他将自由与平等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将回应性作为评估民主的结果性指标。这无疑突破了现有的自由民主评价指标的局限,将民主从程序民主向实质民主拉近了一步。因为回应性是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结果性指标,它反映了政府对公民期望、利益和需求的回应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指标突出了民享作为结果标准在民主评估中的重要性。遗憾的是,这一标准并没有改变民主化研究以自由民主为范式的现状,也没有被当今世界主要的民主评估机构“自由之家”等所采纳。这说明理论范式的转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现有范式的局限和瓶颈,并为突破这一瓶颈提供越来越多的知识贡献和智识努力。
本文是作者在斯坦福大学访学期间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特此感谢。本文所反思的民主化理论是指处于民主化研究主流,主要由美国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所建构,以自由民主推广为目标,被美国政府和美国民主促进机构所采纳,对发展中国家民主实践能够产生巨大影响的民主化理论。
①Christopher Hobson & Milja Kurki,The Conceptual Politics of Democracy Promotion,New York:Routledge,2012,p.1.
②Ibid.,p.2.
③Milja Kurki,Democracy & Conceptual Contestability:Reconsidering Conceptions of Democracy in Democracy Promotion,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No.12,2010,p.364.
④[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6页。
⑤从1996年开始,以拉里·戴蒙德为代表的学者确立了一个解释发展中国家治理危机的新范式。这一范式分析民主化在发展中国家引发治理危机的原因是这些国家仅仅实现了竞争性选举,但并没有实现法治和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利。现有的民主巩固理论几乎都是在这一范式内提出并解决问题。参见Larry Diamond,Is the Third Wave Over,Journal of Democracy,Vol.7,No.3,1996,pp.20-37。
⑥Fareed Zakaria,The Future of Freedom:IUlliberal Democracy at Home and Abroad,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2007,p.17.
⑦[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0页。
⑧同上,第415页。
⑨[法]克罗齐、[美]亨廷顿等:《民主的危机——就民主国家的统治能力写给三边委员会的报告》,马殿军等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第7页。
⑩[法]克罗齐、[美]亨廷顿等:《民主的危机——就民主国家的统治能力写给三边委员会的报告》,马殿军等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第58页。
(11)[美]蔡爱眉:《起火的世界——输出自由市场民主酿成种族仇恨和全球动荡》,刘怀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4页。
(1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页。
(13)[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张蔚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14)[美]萨托利,2009年,第421页。
(15)[美]亚当·普沃斯基:《民主与市场——东欧与拉丁美洲的政治经济改革》,包雅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页。
(16)David Collier & Steven Levitsky,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Conceptual Innovation in Comparative Research,World Politics,Vol.49,April 1997,pp.430-451.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45页。
(18)杨光斌:《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19)Larry Diamond & Leonardo Morlino(eds.),Assessing The Quality of Democracy,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5,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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