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夸救人”:亲情与法律的碰撞_法律论文

“自夸救人”:亲情与法律的碰撞_法律论文

“典己救人”:亲情与法律的碰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救人论文,亲情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期,海南省儋州市新洲镇一林姓农民家的一位姑娘,为挽救生命垂危的哥哥,通过当地媒体声明:“只要谁愿出5万块钱替我哥哥把病治好,我愿意嫁给谁。”一位60岁的老人看到这则消息后,前往林家表示愿意掏5万块救人,但林家的姑娘必须嫁给他。此事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此议论纷纷。据悉,像林姓姑娘这样“典己救人”的事件,在海南以及全国其他地方也陆续有过。

问题一:“典己救人”是婚姻、借款还是赠与?

陈新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典己救人”既不是正常婚姻,也不是借款或赠与,而是买卖婚姻或者说是买卖人口。我们的社会不是奴隶社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买卖人口,无论是自己卖自己,还是他人买自己。想通过买卖人口换取钱财,或者通过钱财买得他人身体,不管采取什么名义和方式,都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李经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典己救人”这种行为,说它是一种买卖婚姻嘛,与通常意义上的买卖婚姻还不是一个概念,因为没有别人卖她,而是她自己卖自己,但不管是自己卖自己的婚姻还是别人卖自己的婚姻,无疑都是违法的。即使抛开买卖这一点不讲,单是依据婚姻法中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规定,这种索取5万块钱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从赠与的角度看,“典己救人”也可看做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这个义务就是林家姑娘必须嫁给老头。我们知道,赠与是无偿的,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不得违法,而“典己救人”所附的这个义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所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典己救人”的性质都是违法的。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只要谁愿出5万块钱替我哥哥把病治好,我愿意嫁给谁。”这个意思表示是要约。由于这一要约将赠与和结婚糅合在一起,我一直在思考:它到底是附赠与义务的结婚要约,还是附结婚义务的赠与要约。但无论该要约属于哪种情况,它都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换句话说,即使老头给了5万块钱,姑娘仍可反悔不嫁给老头。当然,这5万块钱还得还给老头。

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认为“典己救人”还是一种附赠与义务的结婚要约,因为如果说它是一种附结婚义务的赠与,那么所附的这个义务本身就是违法的。反之,在婚姻行为上附加一个赠与义务,还是可以的,起码它不违法。

贾小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其实,“典己救人”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它的合法性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分析不出它哪一点是违法的。“典己救人”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包括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即赠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婚姻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这种关联不影响婚姻双方对婚姻的自愿表示。刚才陈老师和李法官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典己救人”的婚姻是违法的,但我认为这仅表明该婚姻存在一定瑕疵,这种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的合法性和效力,其顶多是个附前提条件的婚姻,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在结婚之前对方必须掏5万块钱给她哥哥治病。这个条件本身无疑是合理的,也不是法律禁止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钱财,主要是针对一方或双方家庭以婚姻敛财而言,至于男女双方之间互要财物的,还谈不上是索取钱财。

问题二:“典己救人”成立的婚姻是否合法?

陈新欣:我国婚姻法提倡的还是在爱情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双方平等自愿,不能有买卖的因素在里面,婚姻法明文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钱财,这是一种人文精神的体现。因为人都是有情感的,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有权爱一个人或不爱一个人,男女之间的性和人身自由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婚姻不但涉及到爱情,而且还涉及到性生活、生儿育女等问题,如果婚姻纯粹是为了钱财,那么用了对方钱财的一方就不能至少是一定期间内不能提出离婚。再说,从女性心理角度讲,一个花季少女,说她自愿嫁给一个60岁的老头,无论谁都不会相信,她表示的自卖其身,只要谁出钱就愿意和谁过一辈子的意思,就是被迫的,这种被迫可能是“软性”的,比如父母的哀求、兄妹亲情的压力以及重男轻女传统势力影响等,其中也不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上当受骗。试想,如果社会或有人不提任何要求地掏出5万块钱,这姑娘还自愿和60岁的老头结婚吗?所以,“典己救人”的婚姻,实质就是“我给你钱,你给我人”,这种婚姻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因为买卖人口,还会受到惩罚。

李经纬:从审判实践上来看,我认为,“典己救人”成立的婚姻的合法性问题应分两种情况来讨论:1.在“典己救人”之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如果登记前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确实产生了感情,这种婚姻就是有效的。2.假如双方谎称自愿骗取结婚登记,事后也没产生感情,女方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并说出了“典己救人”的真相,那么这种婚姻就是可撤销的,一旦撤销,该婚姻就是无效的,并自结婚的当天起就是无效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婚姻法只规定受胁迫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因此,法院只能对婚姻法上的“胁迫”作扩大解释,把这种婚姻看成是被胁迫的,否则处理起来恐怕无法可依。

马忆南:要确定“典己救人”的婚姻是否属于合法成立的婚姻,必须严格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来认定。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以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形式要件则是指应履行结婚登记。在这里,有争议的和需要探讨的是,“典己救人”的婚姻是否属于双方自愿。这种自愿,它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具有真实的、自愿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凡是受到胁迫、欺骗或者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的,从法理上讲,这些婚姻属于表意有瑕疵的婚姻,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上述表意存在瑕疵的婚姻全部归纳进去,其规定的无效婚姻只限于重婚、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等情形。可撤销的婚姻也仅限于受到胁迫的婚姻。这样一来,那些基于虚假表示、欺骗、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就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漏洞。

马忆南:在婚姻法上,重大误解是指对身份、资质等足以影响到你是否和另一个人结婚的情况发生误解。假如你是一个被假释的犯人,对方误以为你是一个自由人而与你结婚,这种婚姻就属于重大误解的婚姻。海南这起“典己救人”的婚姻,既不属于胁迫,因为老头并没有胁迫林家姑娘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相反,是姑娘打广告自愿嫁人的;也不属于欺骗和重大误解,因为姑娘和老头都知道对方的情况和动机。现在的问题是,姑娘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是否一致?我们知道,人的内心意思是隐藏在心里的,外人无法直接察觉,外人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表示来判断其内心意思,如果硬要去挖掘内心意思,这就过分注重了个人自由,从而损害了相对方的利益和婚姻秩序。目前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大都是从行为外观来判断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有所谓“婚姻无戏言,一切皆真实”之说。当然,这也有例外,即在能够考察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的情况下,应该考察其内心意思。我个人觉得,海南的这起“典己救人”的婚姻就应该作为一个例外来处理,虽然从外观上看姑娘是自愿的,但结合年龄、动机等其他情况足以判断她内心的不自愿,所以就不应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这样处理,既与婚姻法关于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规定相协调,也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贾小刚:我认为这起“典己救人”的婚姻完全合法有效(当然,这是以除了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个问题外并无其他违背婚姻法规定的情形为条件的)。展开一点讲,借法律不禁止的事来达到社会不提倡的目的,像林家姑娘这样,虽然是一种社会与经济不发达状况的产物,但这种“感恩报德”的心态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所以,目前法律并不禁止这类行为。林家姑娘也不过是为了救治哥哥,为了这种传统的“大义”,给自己的婚姻附加了一个前提条件,这个条件也是对方自愿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拿不出不自愿的证据,婚姻登记机关应该给予登记;日后发生矛盾时,法院应该按照离婚处理,而不应撤销该婚姻。此外,虽然婚姻法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但索取钱财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婚姻无效,其结果只是索取行为无效,索取人应将索取的钱财返还被索取人,婚姻本身的效力并不受到影响。

刘俊海:“典己救人”反映了两种价值的冲突,即婚姻法领域中的公序良俗与人权法领域中的公序良俗的冲突。前者要求婚姻是纯洁完美的爱情结晶,不能夹杂有金钱因素和商业气味;后者强调公民的生命权和生存权的价值,公民及其家人在其他救助手段匮乏的窘境下,有正当理由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就像林家姑娘救助她哥哥那样。既有价值的冲突,又有价值的取舍。在某种程度上,“典己救人”也是一种“大义”。只要姑娘真心愿意嫁给老头,婚姻登记机关就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这个婚姻就是合法的。

问题三:在婚姻不成立或将来离婚的情况下,捐助人能否要回支付的钱财?

陈新欣:老头的行为并不是好心帮助他人,而是乘人之危,凭着自己有钱,就想占人家姑娘便宜,花钱买个年轻的媳妇。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买卖人口,是非法的,这种要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李经纬:从前面的分析来看,无论双方是因婚姻还是赠与发生纠纷诉到法院,除非双方最终演变成了合法婚姻,否则“典己救人”的行为最终都是无效的。《民法通则》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就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说,林家姑娘和老头都有过错,首先是姑娘不应该打广告出卖自己,另一方面是老头也不该花钱去买姑娘。不管怎么说,无效归无效,这钱还得返还给老头。至于陈老师说是老头占姑娘的便宜,我倒不这么认为,因为在法律上这仅是个行为动机问题,谁占谁便宜是说不清的。不过,动机问题并不影响法律对民事行为的评价。

贾小刚:老头不能收回其支付的钱财,因为掏5万块钱给姑娘的哥哥治病(赠与)和跟姑娘结婚(婚姻)是两个虽有关联但又独立的民事行为。就掏5万块钱这个赠与行为而言,由于其已完成了赠与合同成立、履行的全过程,老头无权反悔要求姑娘返还。即使将来出现离婚情况,那是任何一个婚姻都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我们现在的讨论已经无关了。

问题四:媒体能否刊登“典己救人”的广告?

陈新欣:在我的记忆里,只有旧社会才有卖身、典妻的事,那是封建社会的恶习。可今天的媒体竟然也为这类现代版的卖身穿针引线,还好像合法合理似的。其实,媒体这样做简直就是瞎闹,你说你怎么能够为这种违法的事去做广告,就为了收取人家的广告费?媒体应该代表先进文化,宣传的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如果媒体是非不分,收人家的钱就给人家办事,那么它怎么去实现社会赋予它的“铁肩担道义”的职责呢?

李经纬:媒体发布广告必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进行,毫无疑问,广告的发布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这些基本准则的。这种“典己救人”的广告,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媒体刊发这种广告本身就是违法的,其应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刘俊海:媒体刊登“典己救人”的声明,也许只是个新闻稿,还不好说它就是《广告法》上的广告,因为广告主要是关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约邀请(特定情形下可构成要约)。我们不能用广告法来衡量它。媒体刊登这类新闻,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卖点;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期望引起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注,让更多的好心人来帮助陷入困境的人们。我们对此应持“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一旦鼓励,一些政府部门就以为老百姓有办法解决自己的问题,从而逃避政府应负的责任。之所以不禁止,因为农民是最大的弱者。国家无法在近期内彻底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通过媒体呼吁带来的救助毕竟还能解决一些现实问题。

来源:《信息导刊》(北京),2005.50

标签:;  ;  ;  ;  

“自夸救人”:亲情与法律的碰撞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