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退出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企业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创业型企业家是我国企业家队伍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的“退休”问题,可以称之为没有先例的“创始性问题”。这批企业创始人大多是在原有体制内创业,创业时企业的股权结构往往并不太清晰,即政府和企业家并没有像西方惯常的那样签订一个明确的协议。地方政府虽然是大股东,可创始人企业家因为拥有稀缺的人力资本,难免萌发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追求,特别是在将要退出企业舞台时潜伏着极大的隐忧。
问题的症结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家虽然取得部分的企业控制权,但并不合理地具备剩余索取权。对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究竟该如何尊重、如何体现、如何补偿,如何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保证他们顺利退出历史舞台,保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这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界在转型时期面临的复杂和独特的商业性难题。
本文所涉及的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涵义包括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家成长方面。他们做出了突出贡献,奠定或重新奠定了企业的竞争战略和文化基调,带领企业走向强大,被称为企业的创业者、创业复兴者或二次创业者。其次,企业家的影响力。在企业发展初期,除了获得政策的扶持,企业家发挥了重要作用,创立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运作模式,他们的思想和理念对于企业的发展保持相当影响力。再次,企业所有权。在创业之初,他们与政府之间没有明确的产权约定,企业家不拥有公司产权或者拥有很小部分股权但不清晰。(迟福林,2004)他们得到的报酬与贡献相比显得很少,自身价值在完善的企业产权制度建立之前无法得到体现。此外,他们所在的国有企业是地方政府控股或曾经是地方政府控股;企业主营业务在所处行业或产品领域中居于或一度居于龙头位置;企业家掌控企业一般在10多年,长的则有20多年。
一、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退出动因和退出障碍
(一)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退出动因
来自于企业家自身的驱动因素一是职业生命周期自然结束;二是企业家自愿退居二线。一些创业型企业家采取禅让制,以求全身而退,例如联想柳传志让位于杨元庆、郭为,自己担任董事长;三是借退出之机谋求个人利益。还有一些企业家由于对目前所在企业改制改革方向无法掌握,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而提前退出。个别的企业家借退出之机最大限度谋取个人利益,结果往往落入“59岁现象”的结局。
来自于企业外部的驱动因素:一是市场竞争的选择。来自于市场的各种竞争压力,导致部分企业家选择适时退出。二是政府作用。政府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不合时宜地引进了另有企图的竞争对手,导致企业家被迫退出。
(二)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退出障碍
企业家自身退出障碍的主导性。1、企业家个人声望重于企业名气。而一个成熟的制度应该是,企业一旦离开创始人仍能继续发展。2、企业人治重于法治以及内部人控制。有的企业家热衷于营造个人权威,建立个人声望,弱化制度建设。3、企业家与政府关系密切,官本位思想作祟。4、企业家素质能力限制。他们为企业曾经创造过辉煌的历史,但并没有像柳传志那样激流勇退,给后来者让路。5、企业家对财富的占有欲望,渴望借着企业改制得到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并且最好能继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
企业家地位的模糊性。我国企业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模糊地位,体现在五个方面:企业家的性质不明;企业家的职能不清;企业家的对象混乱;企业家的利益代表关系比较特殊;企业家选拔任用方式有严重的滞后性。
(三)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传承的制度障碍
组织任命制度的制约。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命一般由政府和组织部门执行,国有企业家获取职位的途径中,市场选择的份量较少,组织选拔任命存在廉价投票权的问题,往往较难准确和成功地找到合适的接班人。
企业内部缺乏接班人计划。国有企业由于长期依赖于政府和组织部门的选拔任命体制,往往不考虑领导人接班问题,或者仅仅是形式上安排几个副手,根本没有长远的接班人计划。
企业权力更替对企业的影响。创业型企业家因其卓越的经营能力或者超群的人格魅力,使其在企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来源于所有权,而是来自于其个人与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实力。
二、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退出方式和成功退出的标准
(一)创业型企业家退出企业舞台的方式
自然退出,包括禅让式退出。对于这一类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企业家,青岛市的做法是物质补偿加精神补偿。比如,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设立特别贡献奖;股权奖励;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对长期贡献突出、任职年限较长的企业经营者,在其退休时,可授予“青岛功勋企业家”称号。
企业家由于突然的因素,比如死亡、事故等原因,非自然退出企业。
强制免职而退出。一些国有创业型企业家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而被取消了任职资格,黯然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国有创业型企业家成功退出的标准
政府、企业、企业家这三个方面利益的协调均衡,是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成功退出的主要标准。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也就是政府,往往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来衡量企业家的绩效,进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企业家作出免职或者留任的选择。企业本身有自己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员工的利益,中小股民的利益。创业型企业家已经认识到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希望能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当中一部分人感到自己的职业生命周期快要结束,于是自愿退居二线,以求全身而退。
政府的最佳选择是承认并科学量化企业家的历史贡献。要根据创业企业家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效率指标情况,选用科学方法,对创业企业家历史贡献进行评估。组织任命制和退休年龄的一刀切,以及收入分配问题是国企频发59岁事件的根源。政府希望国有资产增值最大化,给企业家定价要考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成本问题,包括为企业家成长付出的高昂学习成本和代价,以及试错成本。而企业家则希望个人价值最大化。两者的不同追求产生了博弈,一方的博弈力量强于另一方,就会在剩余索取方面拥有更大的主动权。
三、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成功退出的对策建议
创业型企业家退出问题归根到底是制度问题。在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同样面对金钱和财富诱惑的情况下,以张瑞敏、常德传、周厚健等为代表的青岛市优秀企业家群体给出了优秀答案。知名企业家、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交相辉映的“青岛现象”,在创业型企业家退出问题上也呈现了健康的“青岛模式”。相关的制度创新包括五个方面:
(一)产权制度建设与完善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以产权制度取代行政体制来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这就必然要求建立明晰规范的产权关系和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产权清晰,就是要用法律来界定出资者和企业法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聘经营管理者和转让股权等项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清晰,主要是要有明确的法人产权边界,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依法处置等权利。
企业产权改革的结果是政府不再任命企业经营者,企业经理的选择自然由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从竞争的经营者市场上选择,把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选到经营者岗位上。这项改革意义深远,必将形成对企业家的大量需求,进一步带动企业家的供给,这样企业家退出或是进入企业都是市场的选择,进而促进企业家职业化。
(二)公司治理与监督机制强化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目前的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建设同样存在各种问题,监事会成员往往权力有限,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有的企业监事会的设立实际成为了一个程序上的摆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包括外派监事会制度,首先应当从工作定位、拥有责权、人员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应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公司监督制度,并不断地坚持落实,以增强企业家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努力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
政府在企业家市场配置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青岛市关于企业家市场配置的建设,主要采用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方法:
由政府主导成立企业经营者评荐中心,为实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场配置搭建一个平台,逐步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人才开发管理模式。
依托企业经营者评荐中心,采取联合招聘、市场猎取、高层交流、人才链开发四种方式,从市场上配置了一大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
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初步探索了背景调查、业绩评估、素质测评、情景模拟等一系列符合市场要求的选人用人新办法。
企业领导人员来源于市场,成就于市场,贡献于社会。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场配置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的人才开发过程。青岛市企业经营者评荐中心的宗旨,就是使重用人才的企业拥有贤才,使贤才摆脱不被重用的环境。
(四)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政府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保证,对于企业家的个人财产权利应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那些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的企业家要进行法律制裁。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家评荐制度
企业家评荐机制有利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有利于企业接班人制度的建设。可以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设置企业家工作绩效的评估指标。对于国有企业企业家的评荐,需要同时建立由政府、民间机构参与的企业家测评中介机构,对企业家行为进行跟踪记录,以此对企业家能力和综合素质做出系统、科学地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家测评、定价及声誉机制。建立企业家任职资格制度,实行任期考核,同时做好储备人才的培养,建立阳光型、市场化运作的接班机制,做到创业型企业家退出后继有人。另外,对企业家的合理评价还有赖于一个有效的社会审计体系。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也是评估企业家的一个良好的市场评价机制。
国有企业创业型企业家的成功退出只能在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实现。需要认真研究国有企业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完善年薪制、福利制,适时调整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年薪制实施范围,制定合理的福利政策解决企业家退休问题;加大产权激励力度,防止经营者由于离开企业后,不能分享创业成果,容易产生短期行为的现象;在企业改制和企业资产重组中,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优良资产、优势资源向优秀企业家集聚;大张旗鼓地表彰优秀企业经营者;搞好国有创业型企业家退出后的价值开发;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