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特点与改革_科技论文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特点与改革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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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概述了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统一性、导向性、权威性的特征,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进行了剖析。文章还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制度为基点,研讨了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科技奖励制度 特点 问题 改革

1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基本特点

科技奖励的本质在于对科学技术和科技人员科研能力的社会承认。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同其他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一样都反映了这一本质要求,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1 统一性。

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是以国家科技奖励为主体、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组织管理机构、以中央政府发布的奖励条例为准则的,体现了高度的统一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改进、发展、完善了科技奖励的条例和法规。1978年以后,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及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等。这些条例和法规的覆盖面基本上包括了我国科学技术工作三个层次的内容,初步建成了全国性的基本完整的科技奖励体系,奠定了统一性的基石。1993年7月,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科技奖励的基本准则和内涵,加强了科技奖励的规范化。

科技奖励制度的统一性,使我国的科技奖励工作从内涵、范围、准则、程序等方面都表现出规范性、有序性、严肃性。如在奖励范围与对象上,它对照着科技工作的三个层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重大成就;国家发明奖,奖励前人所未有的科技发明创造;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科技攻关、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及企业技术进步;国家星火奖,则侧重于广大农村,奖励农村各项科技事业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由于不同的奖励类别标的明确,又都具体规定了其相应的奖励条件和等级标准、奖励周期和数量限额、奖励形式和申报方法、奖金数额及分配原则、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效益计算和评价方法,等等,从而指导并保证了科技奖励工作的主体与客体均能卓有成效地、顺利地进行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授奖和各项组织管理活动。

1.2 导向性。

我国科技奖励的根本目的和首要任务是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并通过公正、科学的评审,重点奖励了一大批优秀项目。这些获奖项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科技工作的最新成就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向人们提示:哪些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难题和关键,哪些是重大问题,什么是科技前沿等等,这就在客观上指导了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的方向,并吸引了更多的科技工作者投身于这些问题的研究,进而加速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过程,推动了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2.1 通过奖励引导科技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例如1990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项目“武钢1.7M轧机系统新技术开发与创新 ”,把一个50年代的老企业推上了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自我发展之路,成为企业技术改造的典范。

1.2.2 通过奖励引导科技工作者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出贡献。“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和北京谱仪”、“激光12号实验装置”等获奖项目,都是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竞争中取得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它们标志着我国已具备独立自主研制超高速、高精度、技术先进、工艺复杂的大型科学工程的能力,鼓舞了我国科技工作者迎战世界新科技大战的信心。

1.2.3 通过奖励引导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前沿开拓创新。如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液氮温区氧化物超导体的研究》,在国际上率先突破了起始转变温度为48.6K的记录,公布了超导体的成份。这项成果,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受到世界科技界的关注,对提高我国国际学术地位、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都有着深远影响。

1.2.4 通过奖励实行倾斜政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近10年来,获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农业项目占21.1%,一等奖占57.1%。获国家发明特等奖项目“籼型杂交水稻”,受奖后加速了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1988全国种植面积近2亿亩,占全国水稻面积的40%,总产量的48.5%,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2.5 通过奖励为人才成长、科技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1979~1991年,我国有37014人次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其人数虽只占我国现有科技人员的千分之三,但他们作为众多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光荣代表,其功绩、贡献彪炳于史册,极大地激励着科技工作者坚韧不拔地向现代科学技术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增强了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国家科技奖励已成为举国瞩目、全社会重视的崇高荣誉,科学技术也日益成为社会尊重的崇高事业。

1.3 权威性。

科技奖励是一门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科学,要求公平、准确和无可非议的权威。我国的科技奖励工作,由于有一套政府颁布的科技奖励条法作为准则和规范,有一支尽心尽职、素质良好的管理队伍,有一支由学术造谐深、知识范围广、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办事公正的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庞大的评审专家队伍,而且全国范围的工作系统和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也已初步建立、完善,因此具有很高的权威性。1985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它具有承担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贯彻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口的科技奖励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组织法规起草,开展国际科技奖励交往活动的职能。地方和部门的科技奖励工作,则由各对应层次的成果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人员相对固定,因而在长期的科技奖励工作中培养了一批懂科技政策、熟悉奖励业务、密切联系群众的科技奖励管理干部。国家、地方及部门相应建立了科技奖励评审机构,并已形成数以万计的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队伍,所有申报项目,均由专家根据法规和评审程序予以评定。为增强奖励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国家还建立了科技奖励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管理系统。

正由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统一性、导向性和权威性,所以我国绝大多数科技成果都是首先由国家(政府)认定成果,确认发明权、发现权和技术成果权,然后才在此基础上对重大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这一奖励制度基本符合科技工作的规律和我国国情,在推进四化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四十年的实践表明,哪个时期科技奖励政策得到贯彻,科技奖励工作开展得好,充分调动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哪个时期的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就发展得快;反之,科技与经济的运行就缺乏活力。

2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科技奖励初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对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国内深化改革的要求,也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1 奖励体系的结构与联结方式不尽合理。

科技奖励体系是一个复合的人造社会系统。其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结构的合理性与联结方式,而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从结构及联结方式上都不尽合理。

1)合理的奖励体系从结构上看应是宝塔型的,顶尖设立数量极少、荣誉最高的奖励,以褒奖在发展科技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作出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而其基础则应该以在各行各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为奖励对象、设立名目多样覆盖面宽的奖励,以利于调动千军万马奔赴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从这一点看,我国的国家最高级科技奖励面偏大,又都是以奖励成果为主,没有设立对个人的国家级最高奖;而在地方或基层,也主要是由政府设奖,各种民间社团有影响的将励极少,企业科技奖更少,没有在社会上形成影响,从而削弱了奖励的社会功能。

2)合理的奖励体系从系统联结的关系上,应遵循集中与分散有机结合的原则。国家奖由政府为主体,而形式多样的民间奖则由人民团体、学术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主体,奖金来源多渠道化。世界上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分散多元化奖励体制。而目前我国科技奖励的实施主要是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无论是评奖过程和奖励基金的投入,都赋予“政府官办”的性质,基本上集中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操办,奖励主体及基金来源单一化,因而奖励尚不是一种完善的科技运行的社会机制。

3)从各类奖励条例规定的奖励对象与具体实施操作上的矛盾看,也反映了我国奖励体系有待于调整。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自然科学奖只设国家级奖励,而在实施中又规定有些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可纳入地方的科技进步奖系列报奖。由于自然科学奖是奖励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在科学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而科技进步奖是奖励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二者奖励对象不同,要求报奖的条件也不相同,这样在地方科技进步奖评奖中,一方面对属于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报奖项目不能按评科技进步奖的原则审阅材料(如要求应用证明及经济效益大小证明),评奖时造成困难,另一方面又因奖励名额的限制,致使有的本属于可以在科技进步奖中授奖的重要成果不能评奖。

4)现行奖励系统多为综合性奖励而缺乏细分。科技进步奖包罗的范围很宽,不仅是地方级奖将自然科学奖并入其中,而且软科学与硬科学置于同一奖类,并按同一标准评价。由于软科学成果多属规划、决策科学化范畴,其应用受主观认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同于硬科技成果的及时性和直接性,其效益多表现为间接性或社会效益,这一客观存在却往往被错误地作为贬低成果水平和价值的依据,从而使软科学成果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对科技管理及科技教育方面的卓越贡献者及其成果也未明确设奖,不符合科学技术系统运行机制的要求。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早就明确指出,科学技术活动包括了研究与试验发展(R&D)、教育与培训(STET)和科技服务(STS)。

2.2 奖励的激励机制弱化。

激励机制是奖励制度的本质要求,激励机制的形成必须以一定的奖励强度为基础,这种强度又可分为物质强度与精神强度。

从物质的角度上,长期以来,我国未设重奖,奖金的分配又多沿用平均主义,因而不能正确反映知识的价值,不足以形成有力的激励机制。例如,原来国家规定发明奖与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金额都是2万元,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为1.5万元,这一奖金额度与成果的贡献相比,显然偏低;这一规定又是1984年作出的,时隔数年,物价指数不断上升,奖金额度依旧不变,其价值含量早已贬值。*而这为数不多的奖励,还只有70%为课题科研人员所得,这部分所得又多是不分贡献大小,人人有份,有的部门在发放奖金时,甚至层层“雁过拔毛”,真正分配给科研人员的奖金已所剩无几、最多不过人手几十元罢了。如“籼型杂交水稻”是获特等奖的成果,该成果至获奖时止,累计经济效益已达43亿元,而授予的奖金仅10万元,奖金与效益之比为万分之0.23。又如获1986年中科院一等奖的成果“卫星动力测地”,其主要完成者也只分得奖金80多元。似此状况,必然淡化人们的奖励意识。据中科院关于我国奖励制度研究课题的抽样调研,有34.7%的人认为国家级科技奖励对科技人员的鼓励作用“一般”,9.7%的人认为作用“不大”,3%的人还认为“有负作用”。

我国奖励制度不仅是物质奖励强度不够,而且从精神价值的角度看,也缺乏应有的强度。由于我国的奖励对象主要是成果,通过成果奖人,尚未设立科技人物奖或功勋奖,因而未能形成科技“殊荣”的导向力。有的重大课题往往集中了数十上百的各个专业方向的科技人员的力量,大家协力研究才做出成果的,但评奖时受到授奖人员名额限制,致使子课题的负责人有时也排不上获奖者名单,从而挫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3 奖励评审不严谨。

奖励评审的严谨性是保证公平奖励的前提。我国虽建立了规范的奖励评审制度和评审队伍,但评审过程中仍有不少疏漏之处,导致了奖励的不公平。

1)从奖励与成果鉴定的关系上看。奖励在历史上是从成果管理分离出来的,通过鉴定或同行评议所得出的“成果水平”,是确立成果能否获奖及奖励等级的重要依据,成果鉴定或同行评议对成果水平的结论不正确和越轨行为(如讲究私情、弄虚作假等),势必延伸影响评奖的公平性。现实中此类事例并非鲜见。

2)从评奖的自身系统看。一是组织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影响评奖的严谨与水平,如有时评奖材料不完整或未提前送到专家手中,使专家评审缺乏分析判定的依据和时间;二是参与评审的专家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不适应,或者存在越轨行为等都直接影响评奖的公正性。

3)从奖励体制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以及地区与行业之间,缺乏横向沟通,也难以形成平等的奖励水准,致使有的成果项目在这一系统报不上奖,而到另一部门却评上奖,甚至是高一等级的奖;有的成果在这一地区评不上奖,而同类成果在另一地区却评了奖;有的成果多头得奖等。

4)从得奖的人员看。有的项目授奖人名额为“名人”或课题组织者占据,或受职务、职称高低所左右,而一些直接致力于科研并做出成果的科技人员却排名在后或在外。此类问题在评奖委员会审核报奖材料不严或项目主要完成者不提出异议时,就难以避免,从而造成授奖的不公平和科技人员的心理失落。

2.4 奖励制度与社会分配制度不配套。

奖励的实质是从一个侧面体现按劳分配,奖励的条件和金额应与科技人员的贡献正相关。而实际上,通过科技奖励制度来实现按劳分配的作用是很小的,因为获奖人员占科技人员的比例很小,而奖励金额又低,根本无法与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所产出的价值相比。正因如此,不少国家都是把实行科技奖励制度与给予获奖者以各方面的优惠待遇结合起来,并从总体上与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和地位结合起来。我国在这方面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还很不够。特别是整个社会分配制度尚未很好体现“尊重科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准则,智力劳动与简单劳动收入倒挂,受教育程度高低与收入高低逆反,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

3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思路

3.1 确立并坚持科技奖励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重奖”与改革分配制度相结合,总体上提高知识价值的原则;建设崇尚科技的社会环境与完善科技奖励体系相结合的原则。

3.2 规范科技奖励的建制。

要在加强科技奖励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规范科技奖励主体与客体的行为,完善从申报、查新、评审、异议处理到授奖的科技奖励系统建制。为保证系统运行的有序性,应健全如下子系统。

1)素质良好、人员稳定的管理队伍与组织系统。

2)学术造诣深、科学道德好、结构合理、办事公正的评审专家系统。

3)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含数据库、专家库及国际联系网络等。

4)促进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跟踪服务系统。

3.3 完善科技奖励的法规体系。

完善科技奖励的法规体系是改革科技奖励制度的客观要求与必然产物,它有利于理顺国家各种奖励之间,国家奖与地方奖(行业奖)、民间奖之间,国内奖与国际奖之间的关系,保证科技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庄重性。从我国现有的科技奖励条件的不足与改革的要求看,完善科技奖励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我国科技奖励法,确立奖励的方法、设置、范围、程序,以及获奖者权益及法律责任等。

2)修订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鉴于原有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太宽,建议将软科学研究的成果奖励分开单设(在软科学奖中可包括科技管理、科技教育的奖励项目)。

3)设立科技功勋奖并制定国家科技功勋奖条例。

4)设立科技人物奖并制定国家科技人物奖条例。

5)设立国家软科学奖并制定国家软科学奖条例。

6)设立行业科技奖,以奖励反映行业特色的重大科技成果。行业科技奖的具体名称,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例如原有的“丰收奖”、“燎原奖”,均可列入行业科技奖,“星火奖”亦可部分列入行业科技奖。

7)设立青年科技成就奖并制定青年科技成果奖条例。

8)取消“星火奖”,其有关成果分别申报科技进步奖、行业科技奖或软科学奖。

9)进一步规范各种奖励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类别(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研究)、类型(如硬科学成果、软科学成果)的科技成果奖励评价指标体系应有所区别,要建立能反映其成果特征的评价准则和指标。

10)进一步规范各类奖励的评价程序和方法。

11)完善与科技奖励制度配套的对获奖人员其他优惠待遇的规定,包括职称职务、资助科研及深造、各种物质待遇的改善等。

12)作出总体上提高科技人员社会地位和待遇的规定。

3.4 实行重奖与改革分配制度相结合。

目前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重奖,已开始受到各个方面的重视。“重奖”是正确对待科技人员及其劳动价值的体现,是对长期因袭的平均主义分配机制的否定,是对“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合理的分配制度的否定,它促进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社会风尚的形成。但重奖仅仅是对知识价值肯定的开始,它跟建立与科技人员的贡献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重奖个别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等于改善科技人员或知识分子的整体待遇。因而在实行重奖的同时,一方面要把重奖纳入制度与规范,更重要的是必须逐步地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的整体待遇。只有这样,“重奖”才不致成为一阵风,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进一步充分调动起来。

3.5 加强科技奖励的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是科技运行社会环境中的一个要素,它反映了社会对科技的认识水平。目前我国对科技奖励的舆论导向乏力,社会上对有些功彪史册的科学家的知名度,对荣获国家奖励的科技工作者的了解,尚不及著名歌星和体育明星,对前者宣传、褒奖的广度和强度也远不及后者,在社会声誉的天平上,科技之星与其他明星人物的奖励形成极大反差,这十分不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此,各级宣传部门今后都应高举科技进步的旗帜,把经常地、持久地宣扬科技工作者的杰出成就作为重要的职责。

3.6 提高科技基金的投入。

提高科技基金的投入,是加速发展科技事业的主要条件,也是提高物质奖励强度的源泉。科技基金的投入,同样要走国家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道路。目前,我国R&D/GNP偏低,不到1%,而发达国家已达2.2%-2.8%,至于绝对值相差就更悬殊了。如1991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科研投入就达105.8亿美元(占销售总额4%以上)。而我国1990年R&D经费为125.73亿人民币,仅及其1/5左右。从经费来源看,发达国家企业投入占50%以上,而我国企业科技经费仅占科技总经费1/3,这个比例也显然太低。

根据需要与可能,到2000年我国R&D/GNP应不低于1.5%,企业技术发展基金应不低于销售额的1%。

3.7 创造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

科技的社会化和社会科技化,形成了全社会的科技系统。与之相应,也应建立社会化的奖励系统,健全基层的科技奖励制度。这样才能使各行各业、各个层次的科技工作者,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获奖的机遇,而不致于望“奖”兴叹。

越轨行为是公平奖励的腐蚀剂,为保证公平竞争,要通过健全法制,并在全社会加强科学道德的教育,以预防和制止越轨行为。对报奖、评奖和授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并接受社会道德法庭的批判。

3.8 重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奖励。

科技工作是创造性极强的活动,根据国外学者对大量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发现,科技人员出成果的年龄峰值在37岁左右。为了增强科技队伍的创造力及使后继有人,我国应在各种奖励体系中重视奖励青年科技人员或专设青年科技人员奖。国外是很重视奖励青年科学家的,其奖励方式除荣誉奖、物质奖外,还包括支持科学研究与深造,从而促进了科技队伍的年轻化。

3.9 加强科技奖励的国际联系。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联系。中国的奖励要走向世界,不但要在一定领域中授予世界范围内为科技事业作出卓越贡献,或为促进中国科技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中国的奖励,扩大中国奖励的影响;而且我国的科技工作者也要走向世界,奋力参与世界科技的竞争,勇于摘取科技前沿研究或世界领先水平成果的桂冠,争取国际科技奖励的最高荣誉,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及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的国际知名度。

注释:

*近两年来,不少省市已将科技进步奖奖金额度提高。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中,已规定各类奖励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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