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新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云新雷 宋玲美
内容提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面对全球化时代向何处去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总体目标和远大理想,是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凝练和升华。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在法治成为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志之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根据国际法治之理进行塑造。在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性进程中,新型国际关系既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弘扬,又是对其在21世纪的创新和发展。
关 键 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
美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人权法学家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在其经典著作《国家如何行为:法律与外交》一书中深刻指出,文明的进展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① 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2ndEdi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 1.以此为假设,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了新时代中国世界秩序观的美好愿景和行动指南,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同样表征了新时代中国为了实现国际社会良法善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继2012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 之后,2015年9月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再次就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巨大历史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作了进一步的详细阐释,即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就是要世界各国共同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②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46页。 此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系列双边、多边外交场合数次阐述以合作共赢为核心旨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特别是从2015年9月28日在出席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之际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③ 同上,第521页。 到2017年1月17日和18日在相继出席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发表题为《共担时代责任 共促全球发展》的主旨演讲④ 习近平:《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2017年01月1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1/18/c_1120331545.htm,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和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题演讲⑤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537页。 都深刻详实地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新型国际关系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国际法治意义及其相互联系。
(1)码头拆除分区清挖顺序:4区不受地基处理影响,开工后先施工4区,5区在地基满足强度要求后立即进行开挖。施工顺序为4区→其他→5区,由下游往上游施工。
简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面对全球化时代向何处去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总体目标和远大理想,是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凝练和升华,并且始终终涵盖着新时代中国自身发展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也涵盖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的历史逻辑,更涵盖着人类社会文明史的发展逻辑。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意蕴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在其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认为,社会(society)与共同体(community)紧密联系,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联系的纽带是离不开作为生命统一原则之共同体的原始保证。随着现代化社会实质性的趋近,面对社会与共同体的对立格局,我们必须在新的条件下更新共同体形式、赋予共同体要素、重建共同体特别是在民族国家突破国家范围,汇聚成世界市场。① [德] 斐迪南·藤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0—243页。 然而,在由资产阶级开拓的世界性市场转变过程之中,②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页。 资产阶级国家“虚假的共同体”并不是“真正的共同体”。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 真正的共同体是“‘现实的人’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解放诉求而形成的一种共同关系模式,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充分体现人的本质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只有通过‘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④ 刘伟:《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发展的新境界》,载《学习时报》,2018年01月03日第2版。 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和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使得世界各国各地区利益深度融合,命运与共,这必然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产生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与此相应,在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向国际共同体(international community)不断演进和建构的过程中,作为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国际法不仅是大国意志的体现,也需要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认同。⑤ The Case of the S. S. Lotus ,Publications of the P. I. C. J,Series A. No. 10,Collection of Judgments (1927),Judgment No. 9,p. 18.这种国际共同利益或互补利益集中体现在20世纪以来有关国际法的大部分法律文件之中⑥ [美] 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页。 ,尤其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法律体系当中。换而言之,随着共同体在国际体系之中逐渐具有像社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也开始不仅具有各自利益,也具有了共同利益。⑦ [美] 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 页。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基于两国间利益相互原则的国际法转向国际共同体利益原则的国际法。在国际法的演变发展史中,国际条约自始就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际双边条约也只对缔约国双方形成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第三方来说,不具有行为规范意义。这种双边主义规则从实质上来说,是两国间基于利益相互原则的根本诉求,也是国际社会平权结构本质的反映,更是国际社会时代环境的客观需要,因而其不免受到传统国际法中绝对主权原则的极大影响。因此,是否具备利益相互原则已是各国创制国际法规则的重要因素,也是国际法得到遵守的重大动力所在。①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8页。 可是,这一原则随着当代国际社会现实的发展,国家间基于利益相互原则的双边条约已经使得两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超出双边主义规则,越来越具有国际社会整体共同利益的需要和诉求。例如,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法文件,不但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的重要性,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treaty,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0日。 更特别强调了“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和“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也就是说,这就是把传统上两国间基于双边条约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向了整个国际社会共同体利益原则。又如,国际法院就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性质定性时,认为“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法院注意到,各国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的义务在地域上是不受公约限制的。”③ 薛捍勤:《国家责任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载《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这种突破和超越两国间双边条约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承诺和要求,并逐步地塑造了基于相互利益原则向共同体利益原则转变的国际法。
合作共赢倡导合作是路径,共赢是目标。就新型国际关系而言,是指各国在追求和拓展国家利益时应兼顾他国合理关切,而不是以邻为壑、唯我独尊;在谋求本国发展时应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利益,而不是只顾当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应权责共担、良性竞争,而不是强买强卖、一国独霸。正如王毅外长所指出的,“那就是,以合作取代对抗,以共赢取代独占,不再搞零和博弈和赢者通吃那一套。”② 王毅:《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载《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3期,第1—7页。 历史经验及其教训已经反复证明,赢者不会永远是赢家,输者未必暂时是输家,要和平、要合作、要共赢,才是人类社会持久和平的根本法则和永恒存在。
其三,基于主权国家主体的国际法迈进以主权国家为主的多元主体国际法。自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之后,国家作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和成员,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参加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主导和核心作用,是塑造国际秩序、推进国际社会结构演变的主要实体。但二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日渐兴起,特别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国际社会中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肯定,尤其是1949年国际法院就“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作出咨询意见后,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也得到更多的确认。比如,一些专业性和功能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WTO等等。此外,代表“争取独立的民族”也被赋予了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如1964年5月在耶路撒冷成立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这些被视为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有其合法性,可以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及签订国际条约等一些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力义务。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是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实践中,在欧洲人权法院中,个人己经具有提起并参加诉讼的资格和能力。但现实中,大多数权威国际法学者都认为,“国际法只是规定主权社会之间的行动……在原则上,它把对个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付诸各国。所以,对个人来说,国家在原则上构成最高的世俗权威对于国家的决定,个人不能向一个更高的、超国家的机构申诉。”① [奥] 阿·菲德罗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页。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也认为,“我们肯定个人是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的和主要的主体。”②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其四,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法指向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国际法。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化的急剧发展和世界各国信息化的深入推进,“人是类存在物”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也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既要面对传统安全问题的困境,也要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甚或二者兼有。之所以寻求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国际法,是因为“人类的历史是文明的历史”,④ [美]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而人类历史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既要扩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主权国家结构的框架范围,又要调整传统模式应对全球性的风险挑战,且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刻“揭示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命运休戚相关、福祸一体、生死与共的关系,要求摈弃以往那种全然不顾他人、他国正当利益的利己主义和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建设一个和谐共生、共同发展、持久和平的和谐世界。”⑤ 王泽应:《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页。 为此,继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之后,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的两个决议以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第72届会议有关外太空军备竞赛和放置武器的两个决议,都无一不申明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国际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这意味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国际法已从关涉地区安全及合作的单个领域逐渐转向了包含安全与发展、政治与经济、军事与社会等整体领域的全面覆盖。
相互尊重强调在国际社会的大家庭里各国对国家主权的尊重,也是对调整各国家就国际法渊源之国际条约重要性② 《国际法院规约》,http://www.un.org/zh/documents/statute/chapter2.s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0日。 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仅是条约缔约国之间就某些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致,更是对彼此之间主权资格平等的认同和承认,虽然这一行为含有政治意味,但却是国家间关系形成和交往的根本所在,也是国际关系持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国际法治民主化的基本前提。英国历史学家欣斯利(F. H. Hinsley)认为,自18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进步与发展只存在于各个主权国家的相互认可、彼此承认和各自负责。① F. H. Hinsley,Sovereignty ,2n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p. 212—213.也正因为各国承认主权资格平等,各国才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平等和自治内涵。② [美] 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2页。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础性法律原则,进而又决定了国际社会中国家间关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非依附性和从属性,这也赋予了各国在国际立法中拥有的独立投票权。③ [英]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换言之,相互尊重强调的是各国应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而不是胁迫欺骗等违反尊重主权平等的方式来平等协商、增进彼此联系、加强相互往来,从而走向国际法治民主化。反过来,国际法治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就是在承认各国主权平等的法律基础上尊重各国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促进国际法治民主化的普遍合法性,并增强各国共生共荣的国际法治意识。
二、新型国际关系的法治内涵
针对以往教师在授课中,主要依赖于教材的情况,通过科学研究进展进课堂,科学研究成果进大学生教育讲座,有利于更新教育观念,督促教师时刻关注本学科研究前沿,及时更新知识体系,言传身教,激发学生不断学习,培养医学生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能力。
(一)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是指在形成、制定和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过程中,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应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不能有所谓的宗主国和附庸国、核心国和边缘国的区别,还应维护各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更应尊重各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实践。
显而易见,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与联合国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脉相承、高度契合,是传统国际法精神的继承和创新,更是新时代中国对国际法治理念的坚守和弘扬,为当今充满不确定性的逆全球化潮流,动荡不安的世界格局、危机重重的全球体系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更符合全人类未来发展愿景。
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志,推进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乃至国际法治的更高实现也备受国际关系学界的重大关切特别是建构主义理论的推崇。① Craig Bark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Continuum,2000,pp.82—83.自中国首倡并践行“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到“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随着新型国际关系这一外交构想的不断实践和理论丰富,新型国际关系已代表着新时代中国在严格遵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前提下,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弘扬,对新时代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就国际法的创新发展作出的自主探索。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应具有以下深刻的法治内涵。
相互尊重要求中国在发展与推动新型国际关系的过程中始终把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间的和平相处,推动实现公平正义和合作共赢的展开和深化。如果抛弃这一根本原则,必然会走向大国争霸,强权政治的老路。因此,中国应充分认识、客观看待、理性理解不同民族国家的历史国情和风土人情。环顾全球,在有200多个国家和2500多个民族的多元文明世界中,各国只有相互尊重、彼此借鉴、和谐共存,这个世界才能丰富多彩,祥和繁荣。
(二)公平正义
合作共赢要求中国在崛起为新型大国,矢志建设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之时,始终坚持战略互惠,把合作共赢理念贯彻落实到对外工作和外交活动之中的方方面面。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坚持和平发展道路,肩负起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以合作实现共赢、以共赢增进合作,将自身的发展同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甚或全人类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让各国搭上中国快速发展的“便车”、“快车”,做大合作“蛋糕”,也要分好共赢“蛋糕”,共同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一个新的美丽的世界,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者,治之端也。”④ [清] 王先谦:《荀子集解》(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30页。 作为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法及法治的最高价值就是要保证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词根意义上讲,“JUS”既是法,也是公平正义。亚里士多德曾深刻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①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9页。 正如同中华法治文明所宣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② 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8页。 由此可以看出,在历史发展的漫漫长河里,公平正义一直都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最高价值和最高梦想,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使在民族主权国家登上世界历史的舞台,这一美好向往也未曾消逝褪色、远遁而去。反而历久弥新、熠熠生辉。法律的生命在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灵魂在于良法善治。
公平正义作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也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Justice(中文一般译为公正)追求的是各国发展应造福人民,惠及全球,不但要让发展的机会愈加平等、发展的模式也要愈加平等、而且发展的成果给各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③ [汉] 郑玄注、[唐] 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十三经记疏·卷21)》,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1414页。 只有各国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国际法治良法善治的终极价值,世界才能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
公平正义强调各国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应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建设国际法治、实现良法善治特别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的严格遵守和有效落实。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至善的美德,也是立法的根本目的。④ [古罗马]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之“译本引言”,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但就当今世界各国的最大实际而言,因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的不同,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国际法治的形式,更要求国际法治的实质,并最终达到国际社会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公平正义要求中国在处理世界及地区事务、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不论是与大国关系,还是与周边国家关系甚或发展中国家关系始终要超越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国际关系理论思维和观念,绝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以大压小的丛林法则之事。在这个国际正义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的时代,① 习近平:《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版。 在这个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唯有共同维护和弘扬国际公平正义,推动良法善治,才能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和谐美丽的新世界。
(三)合作共赢
概言之,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三原则强调,相互尊重是国际法治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公平正义是国际法治良法善治的终极价值;合作共赢是国际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新型国际关系的建构中,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推动建设、共同严格恪守、共同贯彻执行,以相互尊重实现国际法治的民主化、以公平正义实现国际法治的良法善治、以合作共赢实现国际法治的现代化。
其二,基于霸权国主导国际法走向人类共同体国际法。近代以来,如同国内社会结构常态一样,穷人与富人、强者与弱者并存,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甚或霸权国与附庸国。也就是说,国际法存在于时间中,多于存在于空间中,存在于霸权国里,多于存在于非霸权国里。正如美国著名国际政治经济学家伊曼纽尔·莫里斯·沃勒斯坦(Immanuel Maurice Wallerstein)深刻指出,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到欧洲均势体系再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法或者国际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霸权国的主导及其相应地位。④ [美] 伊曼纽尔·莫里斯·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 其结果是,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各国不仅被剥夺了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更沦为国际法的客体、适用对象和制裁结果承担者。就此而论,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也指出,自17到19世纪,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西方基督教国家的文明大体上就是近现代国际法的反映和发展。⑤ E. Lauterpacht (ed.),International Law ,Vol. 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 118.然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际体系的深刻变化使得世界各国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整体,特别是冷战格局的结束使得这一历史进程得到了根本性的巨变,正如德国学者威尔海姆·格瑞(Wilhelm G. Grewe)在其名著《国际法的纪元》中所指,基于国家间同意基础之上的国际法原则趋势正在被国际社会整体赋予维护所有人民共同利益这一职责。因此,国际法的基础趋向应是人类共同体而不是霸权国。① Wilhelm G. Grewe,The Epochs of International Law ,trans and rev. by Michael Byers( Berlin: de Gruyter 2000 ),p. 704.事实上,在当代以来的国际法实践中,人类共同体国际法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人类共同利益和人类共同义务,也就是法理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就现行有效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人类共同利益和人类共同义务的规范性描述来讲,主要包括1979年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将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规定为“人类的共同财产”,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将南极、海洋、大气层和气候指定为“影响地球上的整个人类”的“全球公域”等。
前几年,我把一叠厚实的钱塞进监狱长的口袋,买下刚刚被处以死刑,还尚留有余温的尸体。这些尸体一部分是给学生临床解剖、制作标本之用,还有一些是为了满足我的私欲,你知道我为人骨深深着迷。
合作共赢强调在当今相互依赖日益紧密的全球化浪潮中,面对愈加凸显的跨国性问题和全球性风险挑战,世界各国日益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福祸共享的命运共同体,一国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与他国利益的诉求和拓展,关系紧密,国际合作不可或缺、至关重要。《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家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③ 《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zh/sections/un-charter/chapter-i/index.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0日。
进行边坡减载技术,降低坡面的承载力,增加边坡建设的坚固性。我国目前常用的边坡减载技术主要分为两种:削坡减载和削头减载。削坡减载主要是减少坡面的土,降低坡面高度,使坡度放缓;削头技术主要是对坡体的上部分的岩石结构进行削除处理,降低边坡的整体高度,降低坡面的缓度[5]。目前,这两种减载技术中,削头技术被我国建筑业普遍运用,因为削头减载技术受附近建筑物的干扰程度较小,实施起来不太受限制,可以运用在大多数边坡工程中,因此比较受行业欢迎。
公平正义是指各国应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展开平衡普惠、积极奉行国际法治良法善治的终极价值,特别是严格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律体系,在主张各国权利的同时也要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及国际责任,始终维持国际社会的平等、正义,进而实现国际法治良法善治的终极价值。
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三原则,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是相互尊重。相互尊重作为国际交往的根本规范,其持久的生命力在于不论各国的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发展地位如何,其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特别是来自霸权国家甚或域外国家的颠覆,各国都有权利自主决定适合其发展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相互尊重是国际上国家之间的关系之平等和独立的特征,① [英]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而国家之间关系的平等和独立又促进了国际法治的民主化。公平正义作为人类至善的美德、法治的体现,② 吕世伦、谷春德:《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册),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页。 就要大国、强国、富国在谋划国家利益,拓展国家目标时必须多考虑多照顾小国、弱国、穷国的生存发展及核心利益,既要协调大国、保持克制,又要扶助小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奉法而治、遵法而行、推动实现国际法治良法善治的终极价值。当今世界,人类利益已经深度交织融合、彼此高度复合依赖,只有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才能更好地贯彻《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更好地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世界各国要把《联合国宪章》当作“黄金法则”③ 王毅:《王毅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主持安理会公开辩论会后向媒体发表谈话》(2015年02月24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2-24/7075593.shtml,访问时间:2018年11月20日。 用起来,在推进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法治体系进程中,以合作来坚守《联合国宪章》精神,以共赢来赋予《联合国宪章》新的内涵,以合作共赢来实现国际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目标。
合作共赢是指各国应在国际合作中坚持协同联动,打造开放共赢的合作模式,在开放中分享机会利益,实现互利共赢,让世界各国在国际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获得双赢、多赢和共赢,摒弃你输我赢、零和游戏思维的冷战意识,抛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单边主义行为,推动以开放包容的建设性关系促进各国国家目标的实现,提倡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增进国际法治的现代化。
三、新型国际关系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新型国际关系的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三原则是对作为“国际法支柱”① G. Schwarzenburger,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Vol. 87,No. 1,1995,p. 210.的“国际法基本原则”② 国际法基本原则如下:(1)互相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但是,这些原则不仅互有联系并有互相重叠之处,而且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国际法在发展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在发展之中的。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的继承和发展,是在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石上率先提出的,也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③ 1949年4月30日,毛泽东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名义发表的声明就已经具备了和平共处原则的雏形,而在《共同纲领》第56条、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第5条中体现得更加明确,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接见印度谈判代表团时提出,中印两国应当遵循“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处理两国间的关系。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这是五项原则第一次在国际协定中完整的表述。1954年6月25日至6月29日,中国总理、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利用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访问印度和缅甸,与两国领导人分别签署《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两份声明都专门写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时“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在亚非会议(万隆会议)全体会议上的书面发言中,表达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观念,采用了“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措辞来代替“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参见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史概论(1949—2000)》,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6—88页。 的基础上倡议的。可以说,这是新时代中国作为新型大国对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性创新和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新性继承。
首先介绍爱思唯尔旗下的多款产品,爱思唯尔收录有全球3000种高质量科技期刊及全文、3.5万种在线图书、5亿条化学实验数据、药企药品更新数据以及更多文献的元数据信息,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了大量的抽提,如250万研究人员、5000万条化学品知识、大量药物信息、材料物性等。
在这12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其中有5项原则,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回顾历史,面对二战之后帝国主义在亚洲殖民体系的瓦解和亚洲各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的历史潮流,中国、印度和缅甸在探索实现新生国家间平等关系的共同愿望下,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① 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 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换而言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是战后新独立的亚洲国家对新的国际关系的期待,也是亚洲各国对战后国际法治之权利和义务之法治精神的普遍认同和高度遵循。显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了原则基础,也补充了《联合国宪章》所宣示的原则,更对后来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宣布的原则产生深远影响,尤其体现在一系列重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中,特别是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国际条约,例如1972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公报》、1972年9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联合声明》、1974年12月12日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当然,也有学者(如拉扎尔·佛克桑尼安奴,Lazar Focsaneanu)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只表明了传统国际法的基础原则,没有意义。如果有,只有“平等互利”在有限意义上是一项新的原则。②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的确,如果把《联合国宪章》序言之“和睦相处”③ 《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zh/sections/un-charter/chapter-i/index.html,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0日。 当作“和平共处”,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如佛克桑尼安奴所说,在国际法上没有意义。④ Lazar Focsaneanu,Les “cinq principes” de coexistence pacifique et le droit international, Annuaire fran §ais de droit international,1956,pp. 150-180.然而,反言之,这也集中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高度认同和确认。比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直接联系、对《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家实践中的基本含义及其原则的补充性。⑤ 赵建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9页。
1.2 一体化体育课程建设应具有国际视野 体育作为一个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大学科,建构大中小(幼)一体化体育课程体系十分必要,对彻底有效解决体育课程改革中遇到的内容问题、评价问题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构建一体化体育课程体系要具有国际视野,要借鉴国外体育课程体系建设经验,为我国一体化体育课程体系建设无论从目标确立、内容选定、评价建立、实施方略等方面都具有很重要参考。力求建构与国际接轨的一体化体育课程体系,既要充分体现前瞻性,确保专业性,力求科学性,还要切合以人为本,具有适宜性,达到衔接性。
我国公路建设项目引发的水土流失主要为:破坏原有生态环境,扰动和破坏地表。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公路建设直接或间接破坏地表总面积为119.6万公顷。由于公路建设所经区域的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因此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地貌类型的水土流失程度也不尽相同。
然而,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时代背景和国际格局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并没有带来世界各国人民预期的大团结和大繁荣,反而走向了东西方权力极化的对峙时期,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之间长达数十年的冷战。⑥ [美] 约翰·刘易斯·加迪斯:《长和平:冷战史考察》,潘亚玲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页。 对刚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而言,和平既是中国国内社会建设的根本需要,也是中国为维护脆弱的国际和平环境倡导的与不同类型国家之间关系的外交政策,更是中国对西方主导的国际法体系的自身理念的创造性话语表达。1955年4月在包括有中国与印度等1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亚洲国家会议决议指出,“完全支持中印两国总理宣布并得到其他许多国家支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相信,这五项原则构成了各国相互了解和和平共处的坚实基础。所有国家的人民全心全意地支持这些原则。”① 王铁崖:《国际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随后,和平共处原则与时俱新,在不同时期分别被赋予新的涵义,且一以贯之的被中国政府长期坚守和高度重视。2004年6月28日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时任中国国家总理温家宝再次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关系的本质作出重要申明,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中国外交基础的思想原则和实践方针,历尽风雨、经久考验,其强大的生命力、持久的影响力、深远的凝聚力就在于其所蕴涵的国际法精神,即强调国家主权,倡导独立自主;关注小国权益,反对大国霸权;超越零和博弈,推进互利合作。② 温家宝:《弘扬五项原则促进和平发展——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06月28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873.htm,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0日。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60年来,历经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③ 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 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鉴之历史,面对当下,放眼未来,根据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所体现的国际法精神,可以对国际法性质分别作出不同的定性实然描述:即从建立联合国到全面对峙的冷战时期,国际法精神是共处(co-existence);从全面对峙的冷战时期到冷战结束,国际法精神是合作(co-operation);从冷战结束至今,国际法精神则是共进(co-progressiveness),且共进国际法的终极目标是以重建秩序赢得人们的心思和心灵,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帮助巩固稳定并使人性走向繁荣昌盛成为可能,即通过共进国际法的实然状态实现人类繁荣。④ 易显河:《共进国际法:实然描绘、应然定位以及一些核心原则》,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3期,第118—125页。 据此,可以把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新型国际关系的国际法性质归纳如下页表:
表1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新型国际关系之国际法性质
综上可以看到,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包含了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共进国际法,但在美苏争霸两大阵营激烈对峙的冷战年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是以共存国际法表现尤为集中,即使国际合作存在于世界各国,也是美苏两大集团国家内部的国际合作,更遑论跨越美苏两大集团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而抛却意识形态和增进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却在20世纪50年代给中国开辟了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非拉国家国际交往的新格局和新气象,在国际关系史上取得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如美国著名史学家费正清所说:“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外交政策奉行的是和平共处路线,亦可称为万隆路线。中国的威望稳定上升,影响愈益加深,在一段时间内,中国似乎正成为世界新独立国家的旗帜。”① [美] 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5)技术措施的精准化。如:形成下套管扶正器的作业规范、下尾管作业的技术规范、片麻岩地层钻进技术规范等内容,技术措施规范不断完善。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本属于“合作国际法”范畴,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所重申。70多年来,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国际法取得人本化发展,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且日渐扩大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特有的专门领域及实施、保护制度,②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165页。 且使得国际法结构由二元的“共存”国际法和“合作”国际法变成三元的“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和“人权”国际法结构(这里的“元”和“性质”都是对国际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描述)。③ Wolfgang Friedmann,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Stevens & Sons,1964.p. 12.对中国来说,继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2012年3月14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再次把“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因为,从更高理由的法哲学原理来看,人权与主权存在共同的哲学基础,都服务于人类的终极目标,即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④ 陶林:《人权与主权的对立统一》,载《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5期,第10页。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⑤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881,p. 1.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在法治成为文明程度的最高标志之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根据国际法治之理进行塑造。在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性进程中,新型国际关系既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弘扬,又是对其在21世纪的创新和发展。
表现器乐本身就是一种对美的探索与表现的过程。学习乐器技能时,教师应不拘一格、灵活多样的指导学生学习,避免单调乏味的纯技术训练,通过多样教学将器乐技巧融于课堂教学中,提升教学实效。
作者简介: 云新雷,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与全球治理;宋玲美,同济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与刑法。(上海,200092)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2096-4538(2019)02-0047-16
*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习近平治国理念之外交战略思想研究”(15ZDC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史泽华)
标签:人类命运共同体论文; 新型国际关系论文; 国际法基本原则论文;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论文; 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论文; 同济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