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教师资格论文,有效性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规定了教师职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广开教师培养和聘任渠道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有效性是教师资格制度中一个核心要素,其内涵有三:(1)教师资格的时效性。它规定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 即教师资格在什么样的期限内有效,是一经取得终身有效,还是经过一定期限后失效而需要重新申请和认定;(2)教师资格的融通性。 它规定教师资格在种类方面相互融通的问题,即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校和不同学科门类的教师资格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等价或者替代使用,是否可以由高级向低级资格融通,性质相近学科门类之间是否可以融通等;(3)教师资格有效使用范围。 它规定教师资格在什么范围(本文主要指地域范围)内得到承认、具有效力。比如不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之间的教师资格是否相互承认效力等。教师资格有效性的规定是否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效果。鉴于此,国外一些教师资格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在教师资格有效性方面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教师资格有效性问题,包括时效性、融通性和有效使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还较为笼统,带有一定的权宜性。下面笔者针对我国教师资格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对现行教师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改革建议和推进策略,以期方家指教。
一、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加强教师资格时效性
我国现行教师资格没有明确的分期,是终身制的。如:《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即持证者只要不触犯以上这两条,其教师资格证就具有终身的合法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只是对以上两种情况下被吊销教师资格者规定“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客观地说,教师资格终身制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它为获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在任何时期谋求教师职位提供了便利,即使现在不当教师,今后乃至若干年后仍可应聘为教师;同时,它还使得教师资格成为公民素质能力的一种标志,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的一种荣誉,即使在应聘其他职位时,教师资格证书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比如,日本虽然教师职位有限,但申请资格者众多,教师资格证书成为人们积极追逐的目标,原因就在于此。然而,教师资格的终身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陷,直接影响到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效性。
在理论上,教师资格终身制没有遵循教师成长的阶段性原理。 现代教师专业化理论认为:“从本质上说,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个体专业不断发展的历程,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1] 而终身制意味着教师一旦获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便没有了任何约束力,在今后的教师专业发展中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在实践上,由于受到教师资格终身性的约束,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缺失与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职称评定等制度的联系,欠缺对教师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学者指出;“教师是在教师资格证书荫护、庇佑下参加进修的,进修考核的结果如何,并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法定的教师资格,不会对他们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构成任何实质性危胁。”[2]真是一言中的。
鉴于此,笔者建议废止教师资格终身制,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更新制度。下面笔者就如何推进我国教师资格分期制提出几点设想:
(一)规定教师资格有效分期
教师资格终身制打破以后,代之而起的是教师资格分期制。 它是国际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潮流。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初期曾在教师资格有效期方面是没有明确分期的,教师资格终身制成为理所当然之事。后来看到这种制度对提高教师素质不利,于是纷纷废除教师资格终身制。只设少量的终身教师职位。大多数教师的教师资格是非终身性的,他们在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几年后,须进行再进修,进修合格者才可重新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目前,就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理论把教师资格进行分期。 教师专业发展理论公认:“教师的专业成熟无疑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发展阶段”。[3]括来说,教师专业发展阶段主要包括:(1)1—3年的专业适应和发展期;(2)4—6年的专业稳定期;(3)7—18 年的专业实验期或者是重新评价期;(4)19—30年的平静期;(5)31—40年的衰退期。依据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结合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师资力量缺乏,教师素质较底等现状,笔者建议我国的教师资格分期应该在以上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2年,一定程度上保证中西部地区师资的相对稳定。
我国的教师资格可划分为:短期(2—4年)、中期(5—8年)、长期(9—18年)。具体而言,师范专业毕业生和社会其他非师范人员经过初次教师资格测试合格后发给短期证书,有效期一般在2—4年;取得短期资格证书的教师必须参加工作满相应资格有效期规定的年限后,取得继续教育规定学分或者一定学历和二次资格测试合格后发给中期教师资格证书,其它类推。对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但是一直未被聘任为教师职务人员,教师资格证书达到规定三年以后自动失效。
(二)教师资格更新与教师继续教育联动
一旦明确教师资格有效分期后,就涉及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与更新的问题。 如:美国“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4] 在教师资格更新的问题上国际上一般把教师资格证书更新与教师继续教育挂钩,如美国“有47个州的认证标准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出了要求”。其中,用学分制的要求促进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成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如半数州要求每5年修满15个学分, 罗得岛州要求每5年修满9个学分,”[5]然后,才能更新教师资格证书。 如果一定期限后教师资格证书得不到更新,便会自动失效。我国应该完善目前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并且与教师资格制度挂钩,明确规定教师继续教育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学分要求,以促进教师资格的更新。
此外,就教师资格制度自身来说, 还应建立相关条款来加强与教师继续教育的联动。可以学习国内其他行业,如会计、律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等都推行的是行业资格证书注册、年检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持证教师定期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并且建立教师资格信息档案和年检制度。以此规范行业资格证书管理,督促持证者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教师资格。
具体来说,在注册登记方面, 申请注册者不但要有教学岗位经历要求和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记录,还应该有在职进修教育专业课程学分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持证者在脱离教育岗位一定年限(一般为三年)后教师资格自行失效,再从教必须重新认定;在档案管理方面,教育部门应逐步建立申请注册者的教学岗位经历和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的记录档案,以保证使那些不能适应新的教育形势、不注意自身提高、知识老化、经验过时的人员退出教师队伍;在资格年检方面,借鉴我国会计资格证书年检制度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和持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逐步使教师资格与教师职称评定相结合
从国际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行业准入制度,从广义上说, 它是一种融教师资格、教师继续教育以及教师职称评定与一炉的整合制度。在我国没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前,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职称评定等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各司其职,处于一种制度上的割据。一旦我国执行了教师资格制度,应该使三者结合起来,以发挥制度整合的优势。正如有学者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应与目前的教师职称级别结合或者合并,作分级划分,同时按证书有效期限划分。[6] 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结合的切合点,就是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问题。
两种制度的结合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新教师一年见习期满后即可成为二级教师,同时可授予短期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5年,2—5年后对其进行二次认定,认定通过则可按照其综合评定成绩,授予中期资格证书,并可评为一级教师,获取中期教师资格的教师工作若干年后,经过一定的考核合格后取得长期资格证书,可评为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可授予那些持有长期证书并确实在教学第一线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型教师;另一种是,取消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级别,代之以有效期限分级别的教师资格证书,比如,按现行教师资格分类来说,中小学教师资格可以再从专业水平高低方面分做:三级专业证书、二级专业证书、一级专业证书、高级专业证书,等等。可按照相应的证书等级确定教师工资标准及待遇。
总之,在教师资格有效期问题上, 要在现行教师资格相关法律法规中补充教师资格有效分期条款,明确不同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限,并且制定教师资格注册登记、档案管理和年检条款,规定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和进修学分要求,使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继续教育以及教师职称评定、教师待遇等形成内在联动机制,以确保教师资格分期制得到真正落实,从制度上确保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完善教师资格种类,规范教师资格融通
我国教师资格按照学校类别,即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划分为7类。高级别教师资格自然向底级别融通,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师资共享,解决了师资不足的问题。
然而,现行教师资格在种类和融通性方面也是有一定缺陷的。第一, 在教师资格种类划分上没有全面地反映我国教育机构的实际状况。现行的教师资格种类没有涉及校外社会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问题,有必要在教师资格种类划分上考虑社会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问题;第二,在教师资格融通性问题上由于规定过少或不明确,对于不同学科的教师资格之间是否可以融通,如何融通的问题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教师资格滥用现象,随意跨学科授课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我国的教师资格必须完善教师资格种类划分, 在教师资格融通性方面要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并且逐步向综合化、弹性化方向发展。目前,实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弹性化,成为日本近几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7]“教师资格证书的综合化,是指将现行的与学校类别相对应的资格证书,改变为跨越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类型的综合资格证书。弹性化是指在遵循现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教师承担其他类型学校教育任务,同时为吸纳社会特殊人才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采取特殊政策,如允许没有经过教师职业专门训练的社会人才经过有关部门的审定而成为教师。”[8]可见,教师资格种类划分不是越细越好, 过分细化教师资格会直接影响到师资的合理流动。我国现有的教师资格种类只按照学校类别进行划分,而没有在学科方面做更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综合化与弹性化的要求。笔者建议在保持现行教师资格划分办法的基础上,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资格种类和融通性问题进行完善:
(一)完善教师资格种类
如前所述,现行教师资格种类只从学校类别进行划分, 没有考虑到校外社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问题,所以,在现行的教师资格种类中应该考虑“校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问题。因为校外教育机构与学校教育机构一样,是一种教育机构类型,从教人员有着不同于学校教师的特点与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以建议在现有教师资格种类外单立“校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
此外,在教师资格种类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际上被细化为两种教师资格: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这样的划分虽然考虑到了中等职业学校不同教师资格之间的区别,但是,其他类别的教育机构内的教师资格同样也是有区别的,按照以上思路,应该对各种类的教师资格都进行细化,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都可以区分出若干“亚种类”,都要拿出来放入现行的教师资格种类中。这样势必由于教师资格种类过多而阻碍不同教师的合理流动。鉴于此,建议把两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合并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对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学历、教育教学能力有不同的要求;在资格证书上要注明“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字样,以示区别。
(二)规范教师资格融通
教师资格制度要想走综合化、 弹性化发展道路必须解决好学科界限和学科融通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教师资格融通性方面最重要的问题。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上都要注明“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这就是说我国的教师资格基本还是按照学科划分的,只是没有规定教师资格在不同学科间是否可以融通,如何融通,这势必在教师资格融通性方面形成盲区,不同学科间的教师资格可不可以融通,就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因此,必须在现行教师资格法律法规中加入相关条款,规范不同学科之间教师资格融通的问题。笔者建议我国的教师资格在融通性方面应该学习日本,逐步向综合化、弹性化方向发展,不能过分夸大学科界限,也不能过分漠视它们之间的区别。
可以原则上规定:取得某一级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 仅限于本级别本学科任教,即从事与该级别该学科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师资缺乏的情况),不同级别学科的教师资格也可以融通。具体而言,在考察持证者具备其他级别和学科教育教学能力的前提下,不同级别同一学科间的教师资格可以向下单向融通,如高中语文教师可任初中语文课,小学数学教师不能担任初中数学的教学任务;同一级别教师资格中,性质相近的不同学科间可以相互融通,如高中语文教师可担任高中政治、历史等文科课,初中数学教师可任教初中计算机、物理课等;不同级别、不同学科间的教师资格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融通,即高级别教师资格向低级别教师资格且性质相近学科间的融通。如高中语文教师可任教初中政治或历史课,初中物理教师可任教小学数学课等。
三、设立两级教师资格证书,明确教师资格有效使用范围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即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资格证书全国通用。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全国标准统一,有利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实际操作;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从理论上也有利于教师的合理流动。
然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教育水平差异较大, 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必然存在很大缺陷。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它漠视了中国各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两种地区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是有差异的,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势必漠视了这种差异。教师资格标准定得过高不利于解决西部教育不发达地区师资短缺问题,而标准过底又不利于东部教育发达地区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第二,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统一使全国的教师队伍趋向不稳定。如前所述,教师专业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一个新教师到一所学校任教后需要长时间的磨练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教师资格全国标准统一,随便流通,从教师个体来说,会使一些教师总想往好的地方好的学校发展,心态变得相对浮躁,而不愿扎扎实实地锻炼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一个学校和地区来说,由于高素质的教师大量流失,会使其陷入师资缺乏和师资素质难于提高的恶性循环中。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设立国家级别和地方级别两种教师资格证书。这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我国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一)设立全国和地方两级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认证机构
我国现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比较单一,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有管理权,包括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等。这就存在很大的隐患,因为“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就可能会由于它们认定教师资格视角的单一性,而排斥他们单方面认为不够条件的教师资格申请者,例如排拒学术水平较高、教育教学能力尚可的申请者。这样就使教师资格制度的调优功能受到严重限制”。[9]所以,有学者建议,教师资格制度“在机构设置上, 应该组织由师范院校系统参与的国家级(国家重点师大)、省级(省重点师大)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分设各学科分委员会”,[10]这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的地区划分原则,分别在我国的华中、华东、华北、 华南、西北以及东北地方由教育部委托各区全国重点师范大学分别组建各地区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由各地区委员会再组建全国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两会”分别下设各学科委员会。国家级认证委员会对教师资格认定委托机构主要是国家、省级重点师范大学。在教师资格认证方面专门制定教师教育证书与师范教育机构的教育学科课程设置参照标准;制定教师资格证书种类划分原则与划分办法,以及各层次教师资格基本的学历要求、课程学分要求、教育教学技能程度要求等;确定不同资格证书之间的交叉和晋升原则与办法等。省级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对本省上述办法、标准的制定可在国家级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相关规定基础上,适当考虑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设立全国和地方两级教师资格证书
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证体系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教师资格种类、 级别比较单一、教师资格标准过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培养和储备未来国家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不过,这种类别和级别单一,标准过底的教师资格认证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应我国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还不能完全废除。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东部发达省区的教育水平,为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提高教师资格标准,还应该在现行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的基础上设立更高标准的教师资格认证体系。
鉴于此, 我们建议把现行教师资格认证权与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和教育部门,另设标准较高的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全国标准统一。持有地区级长期教师资格证书并且连续在一所学校任教6 年以上的教师,可遵循自愿的原则,并经全国教师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的考核和认定,获取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目前在种类和级别、有效期限划分方法可与现行教师资格证书相同,但是具体要求,如学历、教育教学水平等要求较现行教师资格更加严格。获得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应聘教师职务。
在严格按照现行教师资格条件,统一全国教师资格标准的基础上, 允许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试行全国性教师资格证书,这些地区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为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 教师资格有效性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地划分教师资格证书的问题,而科学合理的教师资格划分方案又可以促进教师资格有效性的真正落实,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效性。教师资格有效使用范围属于宏观层面,涉及按照全国与地方两级划分教师资格的问题;教师资格融通性属于中观层面,涉及按照学校类别、教师教学科目与业务水平划分教师资格的问题;教师资格时效性属于微观层面,涉及按照资格有效期划分教师资格的问题。总之,就教师资格有效性来说,今后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应该建立起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教师资格分类格局。教师资格制度要同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制度,同教师考核制度形成联动合力,逐步提高我国现有的教师队伍素质,并为未来中国教育的发展储备合格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