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构成要素比较——从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成要素论文,杀人案件论文,案件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1)05-0052-05]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特点决定侦查方法,是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之一。特定案件构成要素决定着可以开辟的侦查途径以及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即侦查方法。[1]笔者认为,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共同的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了其有共同的侦查方法;雇佣杀人案件特有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其特有的侦查方法。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是种属关系,一般杀人案件的诸多构成要素特征也体现在雇佣杀人案件中。这些共同的构成要素特征,决定了一般杀人案件和雇佣杀人案件侦查方法有共通之处。在雇佣杀人案件侦查前期,往往通过运用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进行“模糊侦查”[2],抽丝剥茧,确定有“雇佣”性质关系的存在。这也是研究雇佣杀人案件和一般杀人案件构成特征相同之处的理论意义所在。即通过明确二者共同的构成要素特点,选择通用的侦查方法来准确定性案件,推动侦查继续进行。但雇佣杀人案件因为有“雇佣”性质关系的存在,使得其与一般杀人案件在案件构成要素上又有所区别,这些区别于一般杀人案件的构成要素特征决定了雇佣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也有异于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这尤其体现在通过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确定了“雇佣”性质关系后,在推进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查方法上。笔者对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构成要素异同点做考察,就是为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做理论铺垫:侦查前期如何通过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准确确定案件的“雇佣”性质;如何在定性之后,用雇佣杀人案件特有的侦查方法来推动侦查工作有序进行。
有的学者将刑事案件构成从动态上与静态上做了区分,并将其整合成刑事案件的立体构成模式[1],笔者对此深表赞同。杀人案件是典型的有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可以从两个视角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进行考察和剖析。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这可以说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这可以说是刑事案件(主要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静态构成”[1](见图示)。笔者拟立足于此,对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构成要素进行异同比较。
一、二者的相同点
(一)动态构成的相同点
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具有基本相同的动态构成,从犯罪发生发展的角度考察,二者都表现为同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这个演进过程至少包括相同的五个环节或阶段:犯罪思想基础及诱因的驱使——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预备活动——犯罪实施——实施犯罪之后的相关活动。除了二者都会在犯罪思想基础及诱因的驱使下形成杀人的犯罪动机之外,以下几个相同的动态环节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1.二者都有预备(预谋)过程。正如有些研究者指出的那样,除了突发性激情杀人外,大多数杀人案件都有预备过程。[3]雇佣杀人案件和一般杀人案件往往都有预备过程,这些犯罪预备内容包括:杀人手段的选择及犯罪工具的准备;了解和掌握杀人必备的知识和技能;选择杀人的地点和时机;选择靠近被害人的方法、方式;预谋排除实施杀人时的障碍,预谋如何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预谋如何脱逃、销毁罪证、逃避打击等。“犯罪行为人的这些活动,总会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程度的暴露,侦查过程中广泛收集这些方面的疑人疑事,对及时发现和揭露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4]161
2.一般杀人案件与雇佣杀人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都具有暴力性,这就决定了犯罪实施的对抗性。在这些案件中,杀人过程往往存在作案人与被害人的搏斗、厮打的过程。对抗的结果往往会表现在犯罪现场状态上来,如物体的位移、桌椅的掀翻、血迹的杂乱、物品的断裂与破碎等现象,在受害人尸体上会出现搏斗伤、抵抗伤等。“这种现场客体物变动的痕迹,也往往蕴藏着行为人双方从心理到行为等多层次的大量信息,有助于我们分析作案的过程以及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整体活动情况。”[5]11
3.在一般杀人案件与雇佣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可能都会实施破坏现场或犯罪伪装的行为。破坏现场是指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实施完毕后,作案人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旨在破坏作案时留下的痕迹物证,以逃避侦查。如焚烧受害人尸体、焚烧现场,对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血迹等进行擦拭、清洗等。犯罪伪装是指作案人为了逃避罪责、转移侦查视线而对其犯罪行为及犯罪现场进行伪装的反侦查行为。在杀人案件侦查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伪装是伪装犯罪动机,如将仇杀伪装成图财杀人或强奸杀人,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件等。“侦查人员要善于见微知著,注意透过现象剖析事物的本质。”[4]181“通过由表及里的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便可以揭开事实真相,判明真正的杀人动机。”[4]183
(二)静态构成的相同点
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在诸多具体刑事案件静态构成要素上也存在相似之处。
1.侵害的客体是特定对象的生命,有尸体可供检验。在所有的杀人案件中,作案人都以剥夺受害人生命为目的。因此,对任何一起杀人案件来说,都会有被害人的尸体、尸骨、尸块或被害人活体。尸体或伤残活体的存在,不仅是认定杀人犯罪的关键证据,而且通过尸体、活体检验,可以确定死伤性质及成伤机制,进而为判明犯罪动机、推断杀人方法和凶器种类、分析杀人时间、再现作案时间提供依据。[5]10
2.现场的痕迹物证具有多样性。这里的痕迹物证包括了犯罪痕迹与犯罪遗留物。一般而言,杀人案件的实施过程较长,且情节较为复杂。在杀人实施前,作案人会有犯罪预备活动;在具体实施杀人行为时,作案人与受害人可能伴有殊死搏斗;作案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还可能伴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劫财、放火等;作案后还可能有作案人对现场进行破坏。因此,在杀人现场通常会遗留较多的痕迹(形象痕迹、心理痕迹、电磁痕迹、印象痕迹)及有关的物证、物品与微量物证,特别是杀人分尸、藏尸、移尸、焚尸的案件,往往存在多个关联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比较多。这些痕迹物证蕴含着丰富的犯罪信息,有助于我们分析其他未知的案件构成要素,直至犯罪现场重建。
3.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多样,且具有致死的强度。在杀人案件中,作案人要实现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目的,其选择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必须具有致死的强度。作案人选择作案手段与作案工具,往往与其体力、职业技能、生活经历等因素息息相关,因而呈现出多样性。在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中,常见的杀人手段有:扼颈、绳勒、棍打、石砸、刀捅、斧砍、锤击、枪击、电击、火烧、车撞、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溺水、高坠等等。与此相适应的是尸体上的成伤机制复杂,表现为:钝器伤、锐器伤、枪弹伤、爆炸伤、撞击伤、坠落伤、碾压伤、旋切伤、抵抗伤、搏斗伤与威胁伤等等。
二、二者在动态构成环节上的不同点
(一)犯罪主体间目的与动机构成的不同
一般而言,雇佣杀人案件与其他共同杀人案件从动态上来说会在思想基础及诱因的基础上形成犯罪动机。但与一般杀人案件不同,雇佣杀人案件中犯罪主体间目的与动机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1.雇主与被雇佣杀手的犯罪目的一致。一般而言,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那么雇佣杀人犯罪的目的就是雇主希望通过雇用他人将被害人杀死的心理态度。在雇佣杀人案件当中,不论是雇主还是被雇佣杀手,在达成雇佣协议的同时,双方的目的就统一起来,即通过各种手段,希望达到被害人死亡的目的。之所以雇主与杀手的犯罪目的会达成一致,其原因包括:第一,作为犯罪主体的同一性。从整体上来看雇佣杀人案件,雇主与杀手同样属于犯罪主体。从法理上来说雇佣杀人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不论是进行预谋策划行为的还是进行具体实施行为的都属于犯罪的主体。第二,犯罪对象的同一性。在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被害人死亡。而杀手同样希望被害人死亡,但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犯罪对象与杀手的犯罪对象在意识和行为层面上是一致的,具有同一性。第三,犯罪目的的唯一性。目的的唯一性是指在雇佣杀人犯罪中,雇主与杀手的希求结果是统一的也是唯一的,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在同一个雇佣杀人案件当中,虽然可能存在目的与结果的错位,例如雇主希望被害人死亡,而杀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限制而导致被害人仅仅受到伤害而未死亡;或者雇主单纯希望杀手“教训”一下被害人,可是杀手由于打击力度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影响雇佣方与被雇佣方犯罪目的的唯一性的存在。因为犯罪目的是犯罪主体希望达到的一种事实状态,其与实际达到的事实状态有出入也是很正常的。
2.雇主与杀手的犯罪动机不同,呈现分离性特点。一般来讲,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往往以一定的犯罪动机来指引形成。在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与被雇佣杀手各自的犯罪动机是不同一的,即具有分离性。通俗来说就是“雇主求索命,杀手图钱财”。无论雇主的犯罪动机多么复杂,绝大多数归根到底都是投射到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利害关系上。而被雇佣杀手的犯罪动机通常较为单一,大多数的被雇佣杀手都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一般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矛盾关系和利害冲突,当然这也不完全等同于其他普通共同杀人案件中帮助犯的犯罪动机。更有甚者,杀手在作案的同时可能具有其他复合动机。在作案过程中,杀手根据侵害目标的不同,以及受现场环境的影响,通常会伴随发生一些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如见被害人家境富裕而拿走其一定财物,从而导致在犯罪现场中能够反映出多种行为和多种动机复合在一起。但是这些犯罪行为和动机与专门的犯罪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在进行杀人行为后拿走财物与盗窃财物被发现后转化为抢劫杀人这两种行为,作案人对财物选择上,被害人身上的伤口等方面都具有各自特点。通常杀人行为后因作案人急于逃离现场,拿走财物时通常不会进行细致的搜索和翻动;从被害人身上伤口痕迹来看,以杀人为主要目的的犯罪通常在被害人身上留下几处或者多出致命伤,伤口往往在要害部位,而且由于被害人与杀手不熟悉,对其没有防备心理,从而导致身上抵抗伤较少。而在盗窃或者入室抢劫等不以杀人为目的的案件中,财物翻动情况往往比较细致,搜索仔细;而被害人身上抵抗伤比较多,多集中在手部、双臂等位置。总体上来看,被雇佣杀手的犯罪动机是非常明显的,即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酬金或其他利益)。因此雇佣杀人犯罪中雇主与被雇佣杀手犯罪动机的分离性使得侦查人员在认定雇佣犯罪案件性质方面是相当困难的。
(二)犯罪预备的内容不尽相同
如前所述,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在犯罪预备阶段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要雇佣杀手来实施犯罪。雇凶杀人犯罪中雇主要经过深思熟虑才选择雇凶杀人这一犯罪手段。怎样雇凶、雇请什么人充当凶手、怎样摆脱自己与案子的干系等,都是雇主为确保自身安全、达到犯罪目的所必须考虑的。同时,雇凶为了确保自身安全和达到犯罪目的,一是要认识、熟悉、掌握被害人及生活规律等有关情况;二是往往会拟定作案方案,选择、等候、甚至制造作案时机。虽然从笔者收集的案例来看,雇主要么亲自赴外地精心挑选杀手,要么通过关系非常可靠的亲戚、朋友来帮其物色杀手,但现在出现了网上雇佣杀手的新趋势,即雇主与杀手彼此不相识,只通过网上来传递信息,通过网络支付酬金[6],这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给侦查破案带来困难。此外,多层级雇佣(连环雇佣)亦应引起我们重视。如前所述,这一雇佣关系的特点是杀手的雇佣是在雇主的亲属、朋友的作用下形成和巩固的,中间存在着多重的间接联系,少则两层,多则四五层,对此,在侦查过程中会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如果不能发现直接雇佣的存在,就一定要注重多层级关系是否存在,并且在侦查过程中及早发现相关密切关系人,从而确保在雇佣案件发生后及时控制雇主和杀手,保证案件侦查的进展顺利。尽管在雇佣杀人案件的犯罪预备中,雇佣关系自始至终非常隐蔽、难被察觉,但并不是说我们的侦查就一筹莫展,无处下手。雇主雇佣凶手,肯定要通过各种各样的联系方式来进行,我们可以围绕案发前后雇主与凶手的通讯信息入手开展侦查,从而查证雇佣关系的存在。
(三)犯罪实施阶段的差异
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在犯罪实施阶段有差异,这表现在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部分分裂性上。在雇佣杀人犯罪案件中,雇主很少参与被雇佣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各阶段犯罪行为,一般至多参加到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例如购买工具,提供被害人详细信息等。有的雇主为了确保犯罪实施成功,雇佣几个人共同或者先后参与犯罪,有的受雇者再雇佣其他下位施行者,受雇佣者分别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甚至受雇者之间互不认识。可见,一个完整的雇佣杀人犯罪行为有时会被分解为几个相对独立的具体的雇佣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的各个阶段也都呈现出分离性。由于雇佣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部分分裂性,使得在不同的犯罪阶段,雇主和雇佣杀手及中间人的彼此作用不同,时空错位大,通常表现为具备因果条件关系的人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反之,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人又不具备因果关系条件。因此,极易导致侦查中出现判明案件性质难、确定方向难、时空定位难、划定犯罪嫌疑人范围难的“四难”现象。[7]
三、二者静态构成的不同点
(一)犯罪主体的区别
雇佣杀人案件中犯罪主体至少为两人,且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是雇佣杀人案件与一般杀人案件犯罪主体方面的显著区别。雇佣杀人案件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雇主与被雇佣杀手双方。犯罪主体至少为两人,在特定的每一件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和被雇佣杀手任一方都可能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之间关系不一定密切,但是案前、案中或者案后一定时间内保持紧密联系。雇佣杀人案件中的主体因素包括:第一,雇主。即策划杀人的主要作案人,犯罪目的的主要受益人,通过主使他人对被侵害对象实施杀害行为的策划主体,遥控杀手实施杀人犯罪,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二,被雇佣杀手。即受雇佣具体实施杀人的帮凶,其与被侵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仅仅是从雇主处获得佣金或其他利益而单纯地实施杀人行为,并且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第三,中间人。即雇主与杀手之间,起到联系、协调作用的人。中间人与雇主通常为密切关系人,与杀手同样保持着特殊的紧密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雇主与杀手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一般情况下,雇主在自己寻觅杀手有困难或者不便时往往通过中间人寻找杀手。可见中间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益矛盾或者冲突,仅仅是在雇佣方和被雇佣方之间起到一定的联系与协调作用。
雇佣杀人犯罪实施前雇佣与被雇佣双方可能没有任何关系,但是雇佣杀人行为使得雇主与被雇佣杀手之间产生特殊关系。在雇佣杀人这一共同犯罪过程中,雇主是雇佣杀人案件的始作俑者,是整个案件的策划者,但是出于重重考虑,雇主没有能力或者不想亲自实施犯罪,通过远程遥控所雇用的杀手进行杀人行为,对特定的侵害对象进行主动地、积极地攻击,在行动过程中,雇主操纵杀手进行预谋和案前的准备工作、确定作案的时间及如何致被害人于死地。而杀手为了获得佣金,也积极地与雇主一同进行预谋并亲自实施杀人行为。那么,不论在案前或者案后,雇佣方与被雇佣方之间都由于雇佣杀人行为而变得关系紧密。在案前的预谋阶段中,雇主不论是自己寻找杀手还是通过中间人寻找,都是小心谨慎的,防止自己的目的为他人知晓而导致行动失败。在案后,则更是保守秘密,从而达到趋利避害和隐藏自己的目的。由此可见,在雇佣杀人案件中,雇主与杀手具有目的的双重性、关系的紧密性和行动过程的一致性这样的特点。
雇主与杀手之间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因雇佣杀人犯罪的雇佣次数不同而不同。雇佣杀人案件的类型有熟人型雇佣和生人型雇佣,其所体现出来的雇主与杀手以及中间方的关系稳定程度是不同的。在熟人雇佣中,雇主通过自己对周边人的了解而物色杀手,不论雇佣杀人行为的成败,雇主与杀手的熟人关系不会断裂,而且很有可能雇主在再次实施不同犯罪时同样会与这个杀手产生联系,由此可见其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稳定的。而在生人雇佣中,由于雇主与杀手并不熟悉,雇主在案前、案后对杀手的背景、特点并不知晓,仅仅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而形成雇佣关系,在案后雇佣与被雇佣双方往往钱债两清,从此互不联络。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关系的稳定程度大大降低,这对案件的侦查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犯罪手段和作案工具不尽相同
在雇佣杀人犯罪当中,根据雇主所选择的被雇佣杀手的不同,在犯罪中使用到的作案工具也不会相同。若雇主选择具有前科劣迹、有过犯罪经历的人员为杀手,那么从作案工具上表现出来的职业化程度会高于普通的被雇佣杀手,例如枪支、管制刀具、炸药等等多种类型的特种作案工具;同时根据被雇佣杀手所掌握的职业技能和个人背景知识,其自己选择的作案工具往往更为简化、更为致命。在一般杀人案件中,情杀、仇杀、财杀等原因的杀人有时会出现就地取材,利用犯罪现场中的锐器、钝器,或者是自己所预备的限制被害人行为的器具(绳索)、毒物甚至动物等能够强制被害人服从、或者丧失抵抗能力的工具。但是在雇佣杀人案件当中,作案工具通常简单、致命,作案人能够高效、准确地对被害人予以杀伤或杀害。因此,在针对一起杀人案件的侦破当中,如果发现现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现场中所遗留的工具痕迹系非本现场所有且相对职业化的作案工具所造成,同时再根据案情分析,与被害人有矛盾利害关系的重大嫌疑人没有作案嫌疑的,可以考虑定性为雇佣杀人案件。